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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惠(001363)

长城久惠: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长 城 久 惠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五 年六月






























































长城久惠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3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保 本 ......................................................................................................... 19 第八部 分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 22 第九部 分


保本 周期 到期 ..................................................................................................... 29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3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7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8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3 第二十 三部 分


违约 责任 ..................................................................................................... 85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86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87 第二十 六部 分


其他 事项 ..................................................................................................... 88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9 附件: 《保 证合 同》 ............................................................................................................. 120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并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涉 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五、 本 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保 人:指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保本提 供不 可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的 担保 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担保人 为中 国 投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机构 5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长 城久 惠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城 久 惠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长 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8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32 、 保本 周期 : 指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一 般最 长 每 3 年 为一 个周期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止 ,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日 ,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本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期 后 的 各 保本 周 期 自 基 金管 理 人 公 告的 保 本 周 期 起始 日 起 至 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止,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始 时间 33 、 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指本基 金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所设 置的 该保 本周 期的 目标收 益 率,在 运作 期间 ,如 本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预设目 标收 益 率,则 管理 人将 在满 足条 件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 期提 前到期 (提 前 到期日 为过 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距离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进入 过渡 期 34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 如无 特别 指明,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 ) 届满的最 后一 日。本 基金 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为 3 年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最长 至 3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 在 保 本周期 内 , 如 果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15 个 工 作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收 益率 , 则管理 人将 在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收益 率连 续达 到或 超过 保 本周 期 目 标收 益率 的第 15 个工 作 日当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 期提 前到期 。如 果保 本周 期提 前到期 的,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为 管理 人公 告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 但不 得晚 于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日 起3 个公历 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35 、 过 渡期: 指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的 当期 保 本周期 结束 后( 不含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之 前不 超过 30 个工 作日 的 一段期 间 36 、 过渡 期申 购: 指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 投 资 人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投 资人 进行 过渡 期申购 的, 按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所 代 表 的 资 产净 值 确 认 为下 一 保 本 周 期的 投 资 金 额并 适 用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37 、 过 渡期 赎回 : 指 本基 金在达 到目 标收 益, 并且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情况 下, 依 据基 金管理 人在 届时 公告 的到 期处理 规则 , 投资 人在 过渡 期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赎回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行为 38 、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指根 据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的可赎 回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 过渡期 申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不 适用 于 第 一 个保 本周期 ) 39 、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 用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40 、 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41 、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本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42 、 保 本赔 付差 额: 保本 周期到 期发 生赔 付时 , 赔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赔 付金额 。 对 于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 保 本赔 付差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 第 二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本周 期 , 保 本赔 付差 额为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43 、 保本 : 在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差 额 部分即 为保本 赔付差 额) , 基金管 理人应 补足该 差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日 内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的 后续 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期 申 购 并 持有 到 期 以 及 从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 或 基金 管理人 与保 本义务 人签 署 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的 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4 、 保 证: 就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而言 , 担 保人 为本 基金 保 本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保 证期 间 为 基金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止; 自第 二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由基 金 管 理人 与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订 的 《 保证 合同 》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决 定,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45 、 持 有到 期: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其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至 第一个 保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自第 二个保 本周 期起 后续 各保 本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过 渡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以 及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期 的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至 相应 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的 行为 46 、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 期签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本 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 续要求 47 、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继续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起 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 为准; 如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未 能符 合上 述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本基 金将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变更为 “长 城久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如果 本基金 不符合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49 、 保 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 选 择赎 回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 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0 、 折 算日 : 过 渡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基金 份额 折算日 51 、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者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的 前提 下 ,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整 5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5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7 、 《 业务 规则 》 : 指 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6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10% 65 、元 :指 人民 币元 6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长城久 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安全 资产 与风 险资产 的动 态配 置和 有效 的组合 管理 , 在确 保保 本周 期到期 时 本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基金募集金额上 限 30 亿元 人 民币 (不 包含 募 集期利 息) 。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按 招募 说 明书的 规定 执行 。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及 保本 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 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均 设置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 在运 作期 间,如 本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率 ,则 管 理人将 在满 足条 件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提前到 期日 为 过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 距 离满足 条件 之日 起不 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 并进 入过 渡 期。 在过 渡期 内开放 申购 赎回 ,在 过渡 期最后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净值折 算为 1.00 元。 过渡 期结束 后, 本 基金将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同时 重新 开始 计算 下一 保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首 个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为 18% , 此后 每个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在 相关公 告中 披露 。 过渡 期指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中 确定 的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过 30 个工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作日的 一段 期间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至 最长 三个公 历 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对 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 本周 期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 至最长 三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下一 个保 本 周期的 起始 时间 。 十、保本金额 1 、认购 保本金 额: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费 用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2 、过渡 期申购 的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过渡 期内进行 申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及 过渡 期 申 购费 用之 和。 3 、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的 保本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十一、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 额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 该差额 ,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将 该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 购 并 持有 到 期 以 及从 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由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合 同》 或基 金管 理人 与保本 义务 人签 署的 《保 证合同 》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的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期 而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 基金 份 额不适 用保 本条 款。 十二、不适用保本条 款的 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期 以及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周期,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管理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等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十三、基金保本的保 证 就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而 言, 本基金 的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本 基金 的担保 人为 中国 投融 资担 保有限 公司 或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机构 , 保 证 范围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六 个 月 止 。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 届时 签订 的 《 保证 合同》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决定 ,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公告 。 十四、保本周期到期 后基 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未能 符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 本基 金将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为 “ 长城久 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同时,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 以及 基金费 率等相 关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 。 上 述变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在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提前在 临时 公告或 更新 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说明 。 如果 本基 金不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要 求, 则本 基金将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终 止。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时间 、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 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认 购费 率不 得超 过认购 金额 的 5% 。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 看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和 处 理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并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4 、赎回 遵循 “ 后 进先 出 ”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的 相反 顺序进行 赎回 , 优先 赎回 投资 者所 持有的 距离 赎回 时点 最 近 的认购 、申 购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次 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 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 、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赎回金 额 单位为 元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赎回金 额为 按 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6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率 、 赎回 金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 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 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含 转换转 入业 务)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若 暂停 时间超 过 1 日, 基金管 理 人 自行 确定 公告 增加次 数, 并根 据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第七部分


基金的保 本 (一) 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 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 额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 该差额 ,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将 该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 购 并 持有 到 期 以 及从 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管理人 与保 本义 务人 签署 的《保 证合 同 》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内 进行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相 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条 款。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一 般 为3 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日 起至 三个公 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在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内 , 如 果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 本周 期 目 标收 益率 ,则管 理人 将 在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续 达到 或超 过 保 本周 期 目标 收益 率的 第15 个工 作日当 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如 果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的, 则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至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日止 , 但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不晚于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 公历 年后 的对 应日 ( 如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保本 周期到 期前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定 下一个 保本 周期的 起始时 间 (三) 保本 案例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若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 该认 购申 请被全 额确 认) 并持 有到 保本周 期到 期,认 购费 率为1.0% 。假 定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 10.00 元, 持有 期间 基金 累积分 红 0.04 元/基 金份 额。 则, 认购 份 额为: 认购净 金额 =100,000/ (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990.10 +10.00 )/1.00 =99,019.90 份 1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0.900 元。 保本金 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0.900 =89,117.91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99,019.90 ×0.04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保 本周 期内 累 计分红 金额 =89,117.91 +3,960.80 =93,078.71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保 本金 额 ( 扣除其 持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96,049.20 元 ( 即 :100,010.00-3,960.80 = 96,049.20 ) 。其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赔 付的 保本 赔付 差额为 6,931.29 元( 即:100,010.00 - (89,117.91+3,960.80) =6,931.29)。 2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500 元。 保本金 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1.500 =148,529.85 元 保本周 期内 累计 分红 金额 =0.04 ×99,019.90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累 计 分红金 额=152,490.65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可赎 回金 额向 该投资 者 支付148,529.85 元。 (四)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 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均 设置 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 在运 作期 间,如 本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率 ,则 管 理人将 在满 足条 件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提前到 期日 为 过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 距 离满足 条件 之日 起不 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 并进 入过 渡 期。 在过 渡期 内开放 申购 赎回 ,在 过渡 期最后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净值折 算为 1.00 元。 过渡 期结束 后, 本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基金将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同时 重新 开始 计算 下一 保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首 个 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为18% , 此后 每个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在 相关公 告中 披露 。 (五)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或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 、对于 前条所 述持 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出 下列 选择, 均适 用保本 条 款: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3)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继续 持有基 金 份额; (4)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久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六)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期 以及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管理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等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八部分


基金保本 的保 证 (一)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本基 金的担 保人 为中 国投 融资 担保有 限公 司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机构 , 担 保人为 本基 金保 本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低 于 认 购保 本 金 额 的差 额部分 , 保 证期 间 为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止。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 届时 签订 的 《 保证 合同》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决定 ,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公告 。 (二)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中国投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担 保人 ,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保本 义 务提供 连带 责任 担保 。中 国投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有 关信息 如下 : 名称: 中国 投融 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炎勋 成立日 期:1993 年 12 月4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4,500,000,000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 易融 资担 保、 项 目融 资担保 、 信用证 担保 及其 他融 资性 担保业 务。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债 券担 保、 诉讼保 全担 保 、 投标担 保、 预付 款担 保、 工程履 约担 保、 尾付 款如 约偿付 担保 等履 约担 保业 务, 与 担保 业务 有关的 融资 咨询 、财 务顾 问等中 介服 务, 以自 有资 金投资 。投 资及 投资 相关 的 策划 、咨 询 ; 资产受 托管 理; 经 济信 息 咨询; 人员培 训; 新 技术 、 新产品 的开 发、 生 产和 产品销 售; 仓 储 服务; 组织 、主 办会 议及 交流活 动。 上述 范围 涉及 国家专 项规 定管 理的 按有 关规定 办理 。 其他:中 国投 融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中投 保” )的 前身为 中国经 济技 术投资 担 保有限 公司 , 是 经国 务院 批准特 例试 办, 于 1993 年12 月4 日 在国 家工 商行 政 管理局 注册 成 立的国 内首 家以 信用 担保 为主要 业务 的全 国性 专业 担保机 构 。 中 投保 由财 政部 和原国 家经 贸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委共同 发起 组建 ,初 始注 册资本 金 5 亿元 ,2000 年中投 保注 册资 本增 至 6.65 亿 元。2006 年,经 国务 院 批 准, 中投 保整体 并入 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注册 资本 增至 30 亿 元。2010 年 9 月2 日 , 中投 保通过 引进 知名投 资者 的方 式, 从国 有法人 独资 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变更 为中 外 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 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 册资 本,将中投保的注册 资本 金增至 35.21 亿元。 经资 本公 积金 转增 , 于 2012 年8 月6 日 将注 册资本 金增 至 45 亿 元人 民 币。2013 年, 公司分 别获 得中 诚信 国际 信用评 级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合资 信评 估有 限公 司、 大公国 际资 信评 估有限 公司 给予 的金 融担 保机构 长期 主体 信用 等 级AA+。 (三) 担保 人对 外提 供担 保的情 况 截至2013 年12 月底 , 中 国 投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的在 保余额 为1,012.91 亿元; 截至2014 年1 月 初, 中投 保 为 28 只 基金提 供担 保, 实际 基金 担保责 任金 额合 计270.35 亿元人 民币 。 (四) 担保 人出 具 《 长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 全文 详见 附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 证合同 》 的约 定。 本基 金 保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证范 围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即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与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 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算 的认购 保本 金额 。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同 》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相 关内 容的约 定与 《保 证合 同》 的约定 相符 。 (五) 保本 周期 内, 担 保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履行 《保 证合同 》 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情形 的,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应将上 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提出 处理 办法 , 并在 接到通 知之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当确 定担保 人已 丧失 履行 《保 证合同 》 项下 保 证责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就如 下事 项进 行表决 : 1 、更 换担 保人 ;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六)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必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且担 保人的 更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 、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 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1/2 以上( 含1/2 ) 表决 通过 。 3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并自 表决 通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签 订《 保证 合同 》 在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 保证 合同》 。 5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 更换担 保 人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 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更换担 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订 的 《保 证 合同》 。 6 、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保证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 及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七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未 能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 , 向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的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 偿款项 以及 基金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 代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代偿款 项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担保 人 将上 述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任 , 担保 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代偿 。 代 偿款 项 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 (含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 保本赔 付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 额与相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基 金合 同 》 及 《保 证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 二 十四 部 分 “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 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事 宜, 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 证期间 内提 出。 (八 ) 除 本部 分第( 六)款 所指的 “ 更换 担保人 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保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情 形外 , 担 保人 不得免 除保 证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九)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 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的 ,本 基金继 续存续 并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否 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 相应变 更为 “长 城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担保 人不 再 为该混 合型 基金 承担 保证 责任。 (十) 担保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 担 保费 从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费中 列支 ,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管理 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 费之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人 支付 担 保费。 担保 人 收 到款 项后 的五个 工作 日内向 管 理人 出具合 法发 票。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2‰×1/ 当年 日历 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 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十一 ) 《 保证 合同 》的 主 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 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承 担以 本 《保证 合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合 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 定, 本 《保 证合 同》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本 基金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 供的 保本金 额 ( 即认购 保 本金额 ) 为: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 用及募 集 期 间的利 息收 入 之 和。 (2)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金额即 保证 范围为 :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积 (即 “ 可赎 回金额”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于 认购保 本 金额 的 差 额 部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购 或转换入 ,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换出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 本基金保 本周 期(如 无特 别指明, 保证 合同所 指 保 本周期 即 为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届满 的最 后 一 日。 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 为3 年 ,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但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果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率 连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超 过保 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 则管 理人 将在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连 续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 率的 第15 个工 作日 当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 金当期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如果保 本周 期 提前到 期的 ,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为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日, 但不 得晚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3 个 公历 年后 的对应 日( 如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在当 前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 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 明基 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 。 (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日内 ,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保 证责 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保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20 个 工作 日)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 基 金份 额在 当前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理人 及担 保 人未履 行 《基 金合同 》 及 本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 定的 保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四部 分“ 争议的 处理 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 直 接 向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直 接 向 担保 人追偿 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5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可 向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起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且 仲裁 裁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第九部分


保本周期 到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未能 符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 本基 金将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为 “ 长城久 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同时, 基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 以及 基金费 率等相 关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 。 上 述变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后,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终止 。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1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2 、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长城久 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 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操 作 期间 的 赎 回 和转 换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等交 易费 用。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转为 “长 城久 惠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的其 他费 用, 适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费率 体系 。 5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如基 金份 额持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有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 择, 本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6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业 务。 7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 、基金 赎回或 转换转 出采 取“未知 价” 原则, 即赎 回价格或 转换 转出的 价格 以申请 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操 作期 间,除暂 时无 法变现 的基 金财产外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基金 财 产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其 基 金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款 。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 转 换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或者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继续 持有 进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或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惠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均应 按照 本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保 本义 务 , 担保 人应当 按照《 保证 合同 》的 约定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3 、无论 采取何 种方式 作出 到期选择 ,持 有人将 自行 承担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不含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波 动风 险。 (四)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方 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下 一 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同时 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存 续要求 的, 本基金 继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含 该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的期 间为过 渡 期;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30 个工作 日。 具体 日期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 到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2 、过 渡期 申购 (1)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 保人或者 保本 义务人 提供 的下一保 本周 期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 控 制的 方法 。 (2)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 知价”原 则, 即过渡 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对 于过渡 期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自行承 担过 渡期申 购之 日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5)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 时间、场 所、 方式和 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操作 期间截止 日,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基 金 份 额 所对 应 的 资 产 净值 不 低 于 本基 金 担 保 人 或者 保 本 义 务人 提 供 的 下一 保本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额 度上 限, 则本 基金 不设立 过渡 期申 购。 (7)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使基 金财 产保持 为现 金形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3 、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 按 其 选 择 或 默 认 选择 转 入 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 所 对 应的 资 产 净 值确 认 下 一 个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 按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或 赎 回金额 确认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 、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份额) 在其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变 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持 有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 转换转 入或 者过渡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实际操 作日 期计 算, 不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影响 。 5 、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 条 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期 定 额投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暂停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 相 应基金 份 额不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条 款。 (五)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 基金变 更为 “ 长城久 惠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 额部 分即为 保本 赔 付差额 )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 、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保本周期 内申 购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更 后的 “长 城久 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转 入金 额等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 长城 久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在 “长 城 久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一 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 3 、变更 后的“ 长城久 惠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就 本 基 金 继 续存 续 及 为 下一 保 本 周 期 开放 申 购 的 相关 事 宜 进 行公 告。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长城 久惠灵 活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 告或“ 长城久 惠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规 则。 3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担 保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 将 需 代偿的 金额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2 、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设立日 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3982338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进 行证券 投资时 ,应 当遵守审 慎经 营规则 ,制 定科学合 理的 投资策 略和 风险管 理 制度, 有效 防范 和控 制风 险; (5)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者利用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10)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不 得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5)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6)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9)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2)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4)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5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 】143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或者利 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不得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 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21)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 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但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在保本周 期届 满时本 基金 在不符 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 情况 下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长 城久 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 计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 及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周期 届满 时本基 金在 不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况 下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但在保 本周 期届满时 本基 金在不 符合 保本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况 下 本 基 金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变 更 为“ 长 城 久 惠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执行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9)保 本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或保 本义 务 人, 但因 担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 立,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的 除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保 本周期 届满后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变更 为“长城 久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同 约定的 “长城 久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率 、托 管费 率执 行; (7)某 一个保 本周期 结束 后,更换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担保人 、保 本义务 人或 变更保 本 保障机 制;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发布提 示 性通知 , 除载 明前述 内容 外, 还应 明确 有关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影 响 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20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做出 选择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款规定 比例 , 召集 人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以 上。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款 规定比 例 , 召 集人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 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以上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 金 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持 有人 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 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 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 权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 义务 基 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义 务。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安全 资产 与风 险资产 的动 态配 置和 有效 的组合 管理 , 在确 保保 本周 期到期 时 本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 权 证、 银行存 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 其 中安全 资产 为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的 各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和债券 回购等) 、银 行存款 等;风 险资产 为股票 、权 证等 。 本基金 按 照CPPI 和TIPP 策略对 各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 中,股 票 、 权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 于40%; 债券 、 银行 存款 等安 全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6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 层次 : 一 层为 基金 在安 全资 产和风 险资 产之 间的 大类 资产配 置 策略; 另一 层为 安全 资产 的投资 策略 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用 固定比例 组合 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 下简记 为 “CPPI ” ) 和时 间 不变 性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以下简 记为 “TIPP ” ) , 建 立和运 用严 格的 动态 资产 数量模 型 , 动 态调整 安全 资产与 风险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在三 年保 本周 期末 本金 安全 , 并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 值 。 (1)CPPI 投资 策略 1) 策略 介绍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CPPI投 资策 略的 基本 步骤 可分为 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 利用CPPI 模 型 , 根据保 本周 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目 标价 值 (本基 金的 最低保 本值 为保本 金额 的100% ) 和合 理的贴 现率 , 确定基 金当 期投资 于安 全资 产的 最小 比例 , 即 投资 组 合的 安 全底 线。 * 0 * rT T F F e ? ? 第二步 , 根 据数 量模 型, 通过对 无风 险利 率、 市场 波动趋 势等 参数 的预 测, 确定安 全垫 的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然后 根据 安全 垫和 风险 乘数确 定当 期投 资风 险资 产的最 大比 例 , 其余资 产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 0 0 0 *( ) E M V F ?? 0 0 0 D V E ?? 第三步 , 结合 市场实 际运 行状态 , 根据 安全资 产 、 风险资 产的 价值 变动 以及 安全底 线的 变化 , 动 态调 整安全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进行投 资组 合管 理, 实现 基金资 产在 保 本 基础上 保值 增值 。 1 t t t t V V D E ? ? ? ? ? ? () t * r T t T F F e ?? ? () t t t E M V F ?? t t t D V E ?? 其中, r 表示无 风险 利率 ; T 表示保 本期 限; M 为风险 乘数 ,0 ≤ M ≤3; 0 F 、 t F 分别 为期 初、 t 期的 安全 底线; T F 为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标 价值 ; 0 V 、 t V 分别 为基 金资 产组 合在 期初、 t 期的 净值 ; t E 为 t 期的 风险 资产 价值 ; t E ? 为风险 资 产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t D 为 t 期的 安全 资产 价值 ; t D ? 为安全资 产 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2 )风 险乘 数M 值的 调整 方 式和投 资决 策流 程 根据 CPPI 投 资策 略, 在风 险乘数 M 值 保持 固定 时, 根据投 资组 合资 产净 值的 变化, 本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基金需 要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 风 险资 产的 比例。 当 市场波 动较 大时 , 为 维持 固定风 险乘 数 M 值, 频繁 的资 产调整 将给 基金带 来较 高的 交易 成本 ; 另 一方 面, 预期 未来 市 场环境 将发 生较 大变化 时, 固定 风险 乘 数M 值可 能会 限制 资产 的灵 活调整 。 因此, 本基 金对 于风 险乘 数 M 值 采用 定期 调整 与特 殊情形 下灵 活调 整相 结合 的方式 。 一 般地, 本基 金根 据研 究部 每月提 交的 投资 策略 报告 , 拟定 下月 风险 乘数M 值 范围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之后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在 风险乘 数 M 值范 围内 进行 灵活调 整 。 另 一 方 面 , 若 已 发生 或 预 期 将发 生 引 起 市 场波 动 率 急 剧加 大 的 事 件 ,本 基 金 亦 将对 风 险 乘 数 M 值进行 及时 的调 整。 风险乘 数M 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分 为以 下三 步: 第一步 , 研 究部 金融 工程 小组、 宏观 策略 小组 对宏 观经济 、 证 券市 场从 定量 、 定性 两个 方面进 行分 析 , 其中 , 定 量分析 是预 测分 析市 场波 动率等 参数 ; 定性分 析包 括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利率走 势、 资金 供需 情况 等分析 。 研 究部 为本 基金 提出投 资策 略报 告, 基 金经 理以 此作 为风 险乘 数 M 值 的投 资决 策依 据; 对 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重 大影 响的 突发事 件, 研究 部及 时提 出投资 建议 。 第二步 , 基 金经 理参 考研 究部提 交的 投资 策略 报告 , 拟定 基金 风险 乘数M 值 范围报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第三步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金经 理上 报的 风险 乘 数M 值范 围配 置提 案召 开投 资决策 会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通过 会议决 议后 ,以 书面 形式 下达给 基金 经理 ,由 基金 经理具 体 实 施 。 为控制 风险 ,在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本 基金 规定 风险 乘数 M 值不 超 过3 。 (2)TIPP 投资 策略 当保本 期间 基金 资产 上涨 时, 投 资者 的需 求不 仅是 保证本 金的 安全 , 而 且还 要求将 基金 的收益 能得 到一 定程 度的 锁定 , 使 期末 得到 的回 报 回避其 后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 因 此 , 在CPPI 策略的 基础 上引 入TIPP 策 略。


TIPP 的投 资策 略是 改进 CPPI 中 安全 底线 的调 整方 式 , 当投 资组 合的 价值 上升 时, 安 全 底线随 着收 益水 平进 行调 整, 即 每当 收益 率达 到一 定的比 率, 则将 安全 底线 相应提 高一 定的 比例。 这样 无论 以后 市场 如何变 化, 当前 投资 者所 获的部 分收 益在 期末 都能 得到保 证。


TIPP 在操 作上 大致 与 CPPI 相同, 唯一 不同 的是 动态 调整安 全底 线, 并且 这种 调整一 般 只在投 资组 合是 盈利 的情 况下使 用 。TIPP 策 略相 比CPPI 策略 可投 资于 风险 资 产的额 度相 应 减少,因 此多 头行情 期间 获取潜在 收益 的能力 会有 所降低。 总体 来说,TIPP 策略是一 种较 CPPI 更为 保守 的策 略。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2. 安全 资产 投资 策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的收 益主 要来 源于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个券选 择 、 跨市场 套利 以及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情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 )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标 平均久 期, 实现 久期 管理 。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 通过 “自 上而 下” 对宏 观经济 形 势、 财政 与货 币政策 , 以 及债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等因 素的分 析 , 主 动判断 利率 和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 据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 以 及收益 率曲 线斜率 和曲 度的 预期 变化 , 遵循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率 最大化 配比 原则 , 建 立最 优化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 铃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 选择 经信 用风险 或预 期信 用风 险调 整后收 益 率较高 的个 券, 收益 率相 同情况 下流 动性 较高 的个 券以及 具有 税收 优势 的个 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 个券和 具有 某些 特殊 优势 条款的 个券 。 在 个券 估 值 方面, 本投 资组 合将 重点 关注估 值合 理的 个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 要求的 个券 , 经 风险 调整 后的收 益率 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比 较具 有相 对优势 的个 券。 4 )跨 市场 套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 不同 参与 主体和 不 同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差 异中 发掘套 利机 会, 从而 进一 步增强 债券 组合 的投 资回 报。 本 基金 将在 确定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找 合适 的介 入时 机,进 行一 定的 跨市 场套 利。 5 )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策 略对资 产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与调 整, 捕捉 交易 机会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A 、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 在 发行 时认 购新 券可能 获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得超额 收益 。 B 、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 由于 短期 市场因 素信 用利 差可 能暂 时偏离 均 衡范围 ,从 而出 现短 期交 易机会 。通 过把 握这 样的 交易机 会可 能获 得超 额收 益。 (2)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 券将 表现 出股性 、债 性或 者股 债混 合的特 性 。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 公 司基 本面 、 市 场情绪 、 期 权价 值等因 素综 合考 虑可 转换 债券的 投资 机会 , 在价 值权 衡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 慎进行 可转 换 债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 益。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1 )根据 宏观经 济环境 及各 行业的发 展状 况,优 先投 资于选择 盈利 能力稳 定、 经济周 期 波动性 较弱 行业 中的 企业 ,并根 据行 业特 征、 所处 阶段等 因素 对于 不同 行业 进行排 序;


2 )研究 债券发 行人的 产业 状况、市 场竞 争格局 、行 业政策、 盈利 能力、 治理 结构、 特 殊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 信息 ,综合 评价 公司 的长 期竞 争能力 和运 作风 险;


3 )运用 财务评 价体系 对债 券发行人 的资 产流动 性、 盈利能力 、偿 债能力 、现 金流状 况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合 理评估 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4 )利用 债券和 可获取 的信 贷历史数 据、 市场价 格以 及资产质 量等 信息, 估算 私募债 券 发行人 的违 约率 , 根 据债 券相关 条款 和可 类比 实际 投资的 回收 情况 , 估 算该 债券的 违约 损失 率; 5 )债 券评 级的 具体 要求 债 券主体 评 级 BBB+ 以 上( 含 ) ,债 项评 级 AA 以 上( 含 ) ,同 时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 如 担保 、 抵 押、 质 押、 银行授 信、 偿债 基金 、 有 序 偿债安 排等 ; 6 )综合 发行人 各方面 分析 结果,确 定合 理的信 用利 差水平, 利用 市场的 相对 失衡, 选 择溢价 偏高 、性 价比 较优 的私募 债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4)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 面和 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 的基 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 组合 风险管理 结果,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易, 放大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追 求债 券资 产的超 额 收 益 。 3. 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重点 投资 于具 备内生 性增 长基 础或 具备 外延式 扩张 能力 的价 值创 造型企 业 。 根据CPPI 和TIPP 策 略, 在股票 投资 限额 之下 , 发 挥基金 管理 人主 动选 股能 力, 控制 股票 资 产下行 风险 ,分 享股 票市 场成长 收益 。 股票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 “ 自下 而上” 的主 动选股 能力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状 况、 行业成 长空 间 、 行业 集中 度、 公司 内生 性增长 动力 的判断 , 选择 具备外 延式 扩张能 力的 优 势 上市公 司 , 结 合财务 与估 值分析 , 深入 挖掘盈 利预 期稳步 上升 、 成长性 发生 根本变 化且 价 值 低估的 上市 公司 , 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同 时通 过选 择流动 性高 、 风 险低 、 具 备中期 上涨 潜力 的股票 进行 分散 化组 合投 资, 动态 优化 股票投 资组 合, 控制 流动 性风险 和集 中性风 险 , 保 证 股票组 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 性。 (2) 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 市场情 况, 适度参与 新股 申购( 含增 发新股) ,以增 加收益 。本 基金组 合 的新股 申购 (含 增发 新股 ) 策略 主要 是从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 估 值水 平、 市场 环境三 方面 选择 新股申 购的 参与 标的 、 参与 规模和 新股 的卖 出时 机 。 通 过深入 分析 新股 上市 公司 的基本 情况 , 结合新 股发 行当 时的 市场 环境, 根据 可比 公司 股票 的基本 面因 素和 价格 水平 , 预测 新股 在二 级市场 的合 理定 价及 其发 行价格 , 指导 新股询 价 , 在有效 识别 和防 范风 险的 前提下 , 获取 较 高的低 风险 收益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 以 不改 变投资 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 征为 首要 条件, 运用 有关 数量 模型 进行估 值和 风险 评估 ,谨 慎投资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权 证等 风险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银 行存款 等 安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 以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体现 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能 够使 投资 者理 性判断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 衡量比 较本 基金 保本 保证 的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基金 和一 般混 合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八、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若本基金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变更为 “长城久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则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业绩比较基 准和 风险收益特征适用如 下约 定: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业 轮动 , 挖掘 中国 经济 成长过 程中 强势 行业 的优 质上市 公 司,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的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 结 合投 资时 钟理论 , 通 过深入 的调 查研 究, 寻找 具有行 业优 势及核 心竞 争力 的公 司, 把握行 业的 轮动 机会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 国家 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 级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 业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纯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范 围 为0-3%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将采 用 “ 自上 而下 ” 的 策略,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 财 政及货 币政 策 、 利率 走势 、 资 金供 需情 况、 证券 市 场估值 水平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场 的重 要因 素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 股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 货 币市场 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和 收益 , 适 时动态 地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 券、 现金 大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 以规 避市 场系统 性风 险及 提高基 金收 益的 目的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 行业 配置上 ,采 用“投资 时钟 理论” , 对于 经济周期 景气 进行预 判, 并按照 行 业轮动 的规 律进 行行 业配 置。 通过 对于 经济增 速 、 通货膨 胀率 、 以及其 他宏 观经济 指标 的分 析, 可 以将经 济周 期大 致 划分入 复苏、 增长、 萧条 、 衰退四 个阶 段。 对 应不 同的阶 段, 不 同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的阶段 , 配置 不同的 大类 资产及 不同 的行 业, 将取 得不同 的收 益 , 并能 够呈 现出一 定的 规 律 性。 在衰退 阶段 , 大 多数 行业 的产能 过剩 将通 货膨 胀率 冲击至 很低 位置 , 需 求不 足导致 经济 增速较 低, 企业 盈利 能力 下降。 中央 银行 将通 过降 低利率 的方 式来 刺激 经济 ,在这 一阶 段 , 债券将 是 最 佳的 投资 类别 ,股票 市场 上, 防御 性的 成长性 行业 ,如 消费 品行 业,相 对 较 好 ; 在复苏 阶段 , 随 着衰 退期 的政策 刺激 , 低 利率 逐渐 刺激需 求, 企业 利润 企稳 反弹, 通货 膨胀率 低位 温和 反弹 ,经 济一片 欣欣 向荣 。此 时, 周期性 成长 行业 为最 佳投 资类别 。 随着需 求的 继续 反弹 , 经 济增速 强劲 , 通 货膨 胀率 将攀上 高位 , 利 率被 动抬 升, 周 期轮 动进入 增长 期, 强周 期性 行业如 建筑 、石 油石 化、 房地产 等行 业表 现较 好。 为了抑 制经 济过 热走 势, 利率将 成为 主要 调控 手段 , 企 业盈 利见 顶, 高通 胀 与低增 长将 逐步到 来, 此时 , 全 行业 承担着 高利 率带 来的 负担 , 现金 是最 佳投 资标 的, 股票市 场中 , 相 对必需 的消 费品 以及 价值 型行业 ,相 对较 好。 3 、个 股投 资策 略 在个股 选择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优 选具 备核 心竞 争力 并估值 合理 的优 势个 股。 主要评 价维 度包括 : (1) 公司 主营 业务 具备 核 心竞争 力 , 核 心优势 突出 。 公 司在 细分 行业中 处于 龙头位 置, 具备核 心竞 争力 , 比 如垄 断的资 源优 势、 独特 的商 业模式 、 稳 定的 销售 网络 、 卓越 的品 牌影 响力等 ; (2)公 司处于 快速成 长期 ,收入、 利润 连续快 速增 长;同时 从盈 利模式 、公 司治理 、 人员稳 定性 、创 新能 力等 多角度 来分 析其 成长 性的 持续能 力; (3)个 股的估 值优势 。针 对处于不 同成 长阶段 、不 同行业 的 公司 ,运用 不同 的估值 方 法进行 评估 ,挖 掘具 备安 全边际 的个 股。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性 增大 时, 本基 金将 择机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产 , 降 低基金 组合 资产 风险 水平 。 本投 资组 合对 于债 券的 投资以 久期 管理 策略 为基 础, 在 此基 础上 结合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个 券选择 策略 、 跨市场 套利 策略对 债券 资产 进行 动态 调整 , 并 择机 把 握市场 低效 或失 效情 况下 的交易 机会 。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标 平均久 期, 实现 久期 管理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 有 机部 分, 通过 “自 上而 下” 对宏 观经济 形 势、 财政 与货 币政策 , 以 及债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等因 素的分 析 , 主 动判断 利率 和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 据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当预 测利 率和 收益 率水平 上升 时 , 建立较 短平 均久 期组 合或 缩短现 有债 券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 当 预测 利率 和收 益率水 平下 降 时,建 立较 长平 均久 期组 合或增 加现 有债 券资 产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债券资 产投 资建 立的 分析 框架包 括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 , 分 析金 融市 场中各 种 关联因 素的 变化 , 从而 判 断债券 市场 趋势 。 宏观 经 济指标 有 GDP 、CPI 、PPI 、 固定资 产投 资、 进出口 贸 易 ;货 币金 融指 标包括 货币 供应 量 M1/M2 、新增 贷款 、新 增存 款、 超额准 备金 率 。 宏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 金融 指标将 用以 分析 央行 的货 币政策 , 以 判断 市场 利率 变动方 向; 另一 方面 , 央 行货 币政策 对金 融机构 的资 金流 也将 带来 明显的 影响 , 从而引 起债 券需求 变动 。 本 基金在 对市 场利 率变 动和 债券需 求变 动进 行充 分分 析的基 础上 , 选择 建立 和调 整最优 久期 债 券资产 组合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 以 及收益 率曲 线斜率 和曲 度的 预期 变化 , 遵循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率 最大化 配比 原则 , 建 立最 优化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 铃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 选择 经信 用风险 或预 期信 用风 险调 整后收 益 率较高 的个 券, 收益 率相 同情况 下流 动性 较高 的个 券以及 具有 税收 优势 的个 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 个券和 具有 某些 特殊 优势 条款的 个券 。 在 个券 估值 方面, 本投 资组 合将 重点 关注估 值合 理的 个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 要求的 个券 , 经 风险 调整 后的收 益率 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比 较具 有相 对优势 的个 券。 (4) 跨市 场套 利 跨市场 套利 是 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 不同 参与 主体和 不 同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差 异中 发掘套 利机 会, 从而 进一 步增强 债券 组合 的投 资回 报。 我国债 券市 场目 前由 交易 所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 由于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易 方式等 市 场要素 不同 ,使 得两 个市 场在资 金面 、利 率期 限结 构、流 动性 等方 面都 存在 着一定 的差 别 。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套利 机会 可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 适的介 入时 机, 进行 一定 的跨市 场 套 利 。 (5)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 状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策 略对资 产投 资组 合进 行 管 理与调 整, 捕捉 交易 机会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1 )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 在 发行 时认 购新 券可能 获 得超额 收益 。 2 )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 由于 短期 市场因 素信 用利 差可 能暂 时偏离 均 衡范围 ,从 而出 现短 期交 易机会 。通 过把 握这 样的 交易机 会可 能获 得超 额收 益。 5 、现 金管 理 本基金 将利 用银 行存 款、 回购和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短 期金融 工具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流管 理 , 在满足 赎回 要求 的前 提下 , 有效 地在 现金、 回购 及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等短 期金 融 工具之 间进 行灵 活配 置 。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 以 不改 变投资 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 征为 首要 条件, 运用 有关 数量 模型 进行估 值和 风险 评估 ,谨 慎投资 。 此外,本 基金 还将根 据市 场情况, 适度 参与新 股申 购(含增 发新 股) ,以 增加 收益。 本 基金组 合的 新股 申购 (含 增发新 股) 策略 主要 体现 在从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 估 值水平 、 市 场环 境三方 面选 择新 股申 购的 参与标 的、 参与 规模 和新 股的卖 出时 机。 通过 深入 分析新 股上 市公 司的基 本情 况, 结合 新股 发行当 时的 市场 环境 , 根 据可比 公司 股票 的基 本面 因素和 价格 水平 预测新 股在 二级 市场 的合 理定价 及其 发行 价格 , 指 导新股 询价 , 在 有效 识别 和防范 风险 的前 提下, 获取 较高 的低 风险 收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5%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45% × 中债 总财 富指 数 收益率 。 沪深300 指 数选 取 了 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 流 动性 最好 的300 只股 票作 为其 成份股 , 较 好地反 映 了A 股 市场 的总 体趋势 , 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响 力的 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债 总财富 指数 的编 制采 用了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结算 数据 、 交易 所债 券的 成交 数据、 债券柜 台的 双 边报价 、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双边 报价 以及 市场 成员 收益率 的估 值数 据, 并参 考了中 国债 券 市 场中部 分核 心成 员的 收益 率估值 数据 , 以 更好 地反 映债券 价格 信息 。 中 债总 财富指 数是 目前 市场上 较有 影响 力的 债券 投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 0-95% , 债 券等 资产 投资 范围 为 0-95%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本基金 对沪 深300 指 数和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分别 赋予55% 和45% 的 权重 符合 本基 金 的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本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本基 金由 于上 述原因 变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不 需召 开基 金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为中 高风 险、 中高 收益 的基金 产品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2)本 基金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查。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的 债务 由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其 出资 为限 对基 金财 产的债 务 承担责 任。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 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如 估值 日有市 价的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 日 无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如 估值 日无市 价,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当投 资品种 不存在 活跃 市场,采 用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同, 或被 以往市 场实 际 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的, 从其规 定。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型 为 “ 长城 久惠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型 为 “ 长城 久惠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渡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收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和 托管费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7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3 、 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长 城 久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现 金 分红,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事先 选择 将所 获分 配的 现金收 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 金份 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付 现金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保证 合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的 附件 , 随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一同 公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 四)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十)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所 持有 的资 产支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十一 )澄 清公 告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应 依法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的, 当事人 免责 : 1 、不 可抗 力;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四、 由 本基 金的 保本 和担 保引发 的任 何争 议纠 纷、 权利请 求、 赔偿 责任 等,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担 保人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解 决, 基金 托管人 均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 法 规协 商解决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进 行证券 投资时 ,应 当遵守审 慎经 营规则 ,制 定科学合 理的 投资策 略和 风险管 理 制度, 有效 防范 和控 制风 险; (5)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7)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或者利 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10)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不 得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5)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6)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9)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2)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4)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5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或者利 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不得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13) 建立 并保 存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前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但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在保本周 期届 满时本 基金 在不符 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 情况 下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长 城久 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 计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 及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周期 届满 时本基 金在 不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况 下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但在保 本周 期届满时 本基 金在不 符合 保本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况 下 本 基 金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变 更 为“ 长 城 久 惠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执行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9)保 本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但因 担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 立,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的 除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常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保 本周期 届满后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变更 为“长城 久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同 约定的 “长城 久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率 、托 管费 率执 行; (7)某 一个保 本周期 结束 后,更换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担保人 、保 本义务 人或 变更保 本 保障机 制;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发布提 示 性通知 , 除载 明前述 内容 外, 还应 明确 有关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影 响 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 择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20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做出 选择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日常 机构,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款 规定比 例 , 召 集人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以上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日常 机构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 构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款 规定比 例 , 召 集人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总 基金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以上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构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日常 机构 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三、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 额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 该差额 ,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将 该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 购 并 持有 到 期 以 及从 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管理人 与保 本义 务人 签署 的《保 证合 同 》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内 进行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相 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条 款。 (二) 保本 周期 最长3 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至 最长 三个 公历 年后 对应日 止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保 本周 期自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始 日起 至最 长三 年后 对应日 止,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 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三)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 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均 设置 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 在运 作期 间,如 本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率 ,则 管 理人将 在满 足条 件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提前到 期日 为 过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 距 离满足 条件 之日 起不 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 并进 入过 渡 期。 在过 渡期 内开放 申购 赎回 ,在 过渡 期最后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净值折 算为 1.00 元。 过渡 期结束 后, 本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基金将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同时 重新 开始 计算 下一 保本周 期目 标收 益 率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首 个 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为18% , 此后 每个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在 相关公 告中 披露 。 (四)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或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 、对于 前条所 述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出 下列 选择, 均适 用保本 条 款: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3)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继续 持有基 金 份额; (4)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久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五)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期 以及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管理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等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四、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一)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本基 金的担 保人 为中 国投 融资 担保有 限公 司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机构 , 担 保人为 本基 金保 本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低 于 认 购保 本 金 额 的差 额部分 , 保 证期 间 为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止。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 届时 签订 的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决定 ,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公告 。 (二) 担保 人出 具 《 长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 全文 详见 附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 证合同 》 的约 定。 本基 金 保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证范 围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即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与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算 的认购 保本 金额 。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同 》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相 关内 容的约 定与 《保 证合 同》 的约定 相符 。 (三) 保本 周期 内, 担 保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履行 《保 证合同 》 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情形 的,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应将上 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提出 处理 办法 , 并在 接到通 知之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当确 定担保 人已 丧失 履行 《保 证合 同 》 项下 保 证责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就如 下事 项进 行表决 : 1 、更 换担 保人 ;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四)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必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且担 保人的 更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 、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1/2 以上( 含1/2 ) 表决 通过 。 3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并自 表决 通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签 订《 保证 合同 》 在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 保证 合同》 。 5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 更换担 保人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 介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更换担 保人 的 有 关事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订 的 《保 证 合同》 。 6 、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保证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 及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五 ) 如 果符 合条 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保 本金 额 ( 低出 的部 分即为 “保 本赔 付差额 ” ) , 且基 金管 理人 无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及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信息) 。担 保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将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载 明的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代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该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若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合 同》 及 《保 证合 同》 约 定的 保本义 务 及担保 责任 的 , 自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根 据 《 基金 合同》 第二十 四部 分 “ 争议 的处 理” 约 定, 直接 就差 额部 分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 追偿, 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 额划 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 账户中后 即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 保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六 ) 除 本部 分第( 四)款 所指的 “ 更换 担保人 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保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情 形外 , 担 保人 不得免 除保 证责 任: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不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 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管理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等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七)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为本 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 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的 ,本 基金继 续存续 并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否 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 相应变 更为 “长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城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担保 人不 再 为该混 合型 基金 承担 保证 责任。 (八) 担保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 担 保费 从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费中 列支 ,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管理 人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 费之后 的五 个工 作 日 内向 担保人 支付 担 保费。 担保 人收 到款 项后 的五个 工作 日内 向管 理人 出具合 法发 票。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2‰×1/ 当年 日历 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五、保 本周 期到 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未能 符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 本基 金将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为 “ 长城久 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同时, 基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 以及 基金费 率等相 关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 。 上 述变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后,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终止 。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则 1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2 、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长城久 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部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在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操 作 期间 的赎回 和转 换支 付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等 交易 费用 。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或 转 为 “长 城久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的 其他费 用, 适用 其所 转入 基金的 费用 、 费 率体系 。 5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 择, 本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6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业 务。 7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 、基金 赎回或 转换转 出采 取“未知 价” 原则, 即赎 回价格或 转换 转出的 价格 以申请 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操 作期 间,除暂 时无 法变 现 的基 金财产外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基金 财 产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并 持有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到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还 是转入 下一 保 本 周期或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长 城久 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其 基金 份 额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并持有到 期以 及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在持有 到期 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开放 式 基金, 或者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继续 持有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或变 更后 的 “长 城久 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 而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所对应 的资 产 净值加 上其持 有期间 的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低于 其保 本金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 基金管 理人 均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担 保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 保 证 。 3 、无论 采取何 种方式 作出 到期选择 ,持 有人将 自行 承担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不含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波 动风 险。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四)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方 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下 一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同时 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存 续要求 的, 本基金 继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含 该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的期 间为过 渡 期;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30 个工作 日。 具体 日期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 到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 2 、过 渡期 申购 (1)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 保人或者 保本 义务人 提供 的下一保 本周 期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法 。 (2)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 知价”原 则, 即过渡 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对 于过渡 期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自行承 担过 渡期申 购之 日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5)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 时间、场 所、 方式和 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操作 期间截止 日,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基 金 份 额 所对 应 的 资 产 净值 不 低 于 本基 金 担 保 人 或者 保 本 义 务人 提 供 的 下一 保本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额 度上 限, 则本 基金 不设立 过渡 期申 购。 (7)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使基 金财 产保持 为现 金形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3 、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 按 其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选 择 或 默 认 选择 转 入 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 所 对 应的 资 产 净 值确 认 下 一 个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 按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或 赎 回金额 确认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 、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其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变 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持 有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 转换转 入或 者过渡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实际操 作日 期计 算, 不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影响 。 5 、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 条 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期 定 额投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暂停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 相 应基金 份 额不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条 款。 (五)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不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 基金变 更为 “ 长城久 惠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 额部 分即为 保本 赔 付差额 )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 、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保本周期 内申 购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更 后的 “长 城久 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转 入金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额等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 长城 久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在 “长 城 久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一 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 3 、变更 后的“ 长城久 惠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就 本 基 金 继 续存 续 及 为 下一 保 本 周 期 开放 申 购 的 相关 事 宜 进 行公 告。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长城 久惠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 告 或“ 长城久 惠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规 则。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担 保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 将 需 代偿的 金额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2 、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3 、如本基 金转型为“ 长城久惠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 现 金分红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益 ,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基金 份额 申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支 付 现 金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七、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型 为 “ 长城 久惠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型 为 “ 长城 久惠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 渡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收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和 托管费 。 八、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安全 资产 与风 险资产 的动 态配 置和 有效 的组合 管理 , 在确 保保 本周 期到期 时 本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 权 证、 银行存 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安全 资产 和 风 险资 产 , 其 中安全 资产 为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的 各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和债券 回购等) 、银 行存款 等;风 险资产 为股票 、权 证等 。 本基金 按 照CPPI 和TIPP 策略对 各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 中,股 票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权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 于40%; 债券 、 银行 存款 等安 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6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权 证等 风险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银 行存款 等 安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若本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变更为“ 长城 久惠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则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制 等适 用如 下约 定: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业 轮动 , 挖掘 中国 经济 成长过 程中 强势 行业 的优 质上市 公 司,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的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 国家 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 级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 业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纯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范 围 为0-3%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2)本 基金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 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九、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十、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的事项 应依 法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一、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二、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附件:《保证合同》 基金管 理人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管 理人 ”) 住所地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邮编:518026 担保人 :中 国投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担 保人 ” ) 住所地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 基金 合同 》 第 七部 分) 。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 依 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愿 、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 立 《 长城久 惠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以 下简 称 “ 本 合同 ”或“ 《保证 合同 》 ” ) 。 担保人 就本 基 金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内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所 承担 保 本义务 的履 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担保 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 保 证 合同 》 为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 定, 本 《保 证合 同》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提供 的保 本金额 (即 认购保 本 金额)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2 、担保 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 即 “ 可赎 回金额 ” ) 加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额 的 差 额 部分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 购或 转换入, 以及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如无 特别 指明,本 合同 所指保 本周 期即为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届 满的最 后一 日。 本基 金的 保本周 期 为 3 年 , 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但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 果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保 本周 期 目标收 益率 , 则管 理人 将在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连续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收 益率 的 第15 个工 作日 当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本基 金当 期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如果 保本周 期提 前 到期的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为管理 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日 , 但 不得 晚于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3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日 (如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五、责任分担及 清偿 程序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 意授权基 金管 理人作 为其 代理人代 为行 使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关 的手续(包括 但不限 于向担 保人发 送《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及 代收相 关款项 等)。如 果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全额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5 个 工作日 内 , 向 担 保 人发 出书面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的本 基金保 本赔付 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保 人 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息) 。 2 、担 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 代 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 将上 述 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 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 偿款 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 四 部 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约定 , 直 接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宜 ,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 追偿的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 内提出 。 六 、追偿权、追偿 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担保 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偿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 但不限 于担 保人 为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查 取证 费、 通 讯费、 诉讼费 、 保 全费、 评估 费 、 拍卖 费、 公 证 费、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的 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 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 基 金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3 管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务 的, 担保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失 。 七、担保费的支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 收到 款项后 的 五 个工 作日 内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合法 发票 。 3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 历天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 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均可 向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起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且 仲裁 裁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九、其他条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2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 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本合同 终止 。 4 、担 保人 承诺 继续 对本基金 下一 个 保 本周 期提 供 保 本保障 的,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人 另 行签署 合同 。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4 本页无 正文 ,为 《长 城久 惠保本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签字 盖章 页。 基金管 理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