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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安享惠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6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新 华 安 享 惠金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广 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五年六 月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 重要 提示】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13]1141 号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1 月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5 年5 月13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目





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3 三、基 金管理人 ................................................................................... 8 四、基 金托管人 ................................................................................. 1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 金的募集 ................................................................................. 29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9 九、基 金的投资 ................................................................................. 41 十 、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七、 基金的风 险揭示 ................................................................... 7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7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77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9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08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 《新华 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基金管理人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 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指 根据认购费、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定期开放:指本基 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 闭运作、封闭期与 封闭 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模式 52、封闭期:指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一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3、开放期:每个开放 期为上一个封闭期结束 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 日)起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 开放 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本基金的开放 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54、 销售服务费: 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指定媒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1 号 1 层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 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97 号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10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43.75%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 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 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研究部副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 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 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 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 会常务副理事长 ,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 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 事务。 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 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 涌金期货 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现任新华创新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 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行、蔚深 证 券公司、 汉唐证券公司,曾任恒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山西临汾 地区教育学院从事教育 学、管理 学课程的教学工作。现 任职于北京大学财务部。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执业 律师。现任职于北 京市东清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 席,学士。 曾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 副经理、 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部经理、长财证券 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 财 务总监 、恒泰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 、 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八年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 师。现任新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 总监 、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新华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 增盈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周晶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 九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主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 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 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 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于泽雨先生: 经济学博士, 7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债券研究 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 债券投资经理,于2012 年10月加入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 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信用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管理委员会 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 先 生;成员: 总经理助理 曹名长先生、总经理助 理兼投资 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崔建波先生、固定收益 部总监于泽雨先生、研 究部总监孔雪 梅女士、李昱女士、桂跃强先生 。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以任何形式的交 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 有长期券 种; (8)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 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 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 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 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考评、晋 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 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 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 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 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 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 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 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成蕾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传真:010-65169555


1、发展概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 1988 年,是国 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成立的 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部设于广东 省广州市, 注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 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 沐雨,艰苦创业,以自 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 ,见证了中国 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 广发银行成 功重组, 引入了花旗集 团、 中国人寿、 国家电 网、 中信信 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 重组后, 广发银行紧紧围绕 “ 建设一流 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 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 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 促发展” ,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截至 2014 年末,本行 资产 1.65 万亿,在北 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 江苏等境内 16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76 个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设立了36 家分行、700 家营业机构、220 家 “小企业金融中心” 、27 家智能银行,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个人网银客户规模超1300 万户,信用卡发卡量 3450 多万张,与全 球 125 个国家和 地区的1671 家银行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是首家与 中国银联开展多 渠道 多应用电子支付战略合作的金融机构。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 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 能部门, 内设业务运行处、监控 管理处、期货业务处和 产品营销处,部门全体 人员均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管 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 会计师, 从事托管工作十四年, 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 是我国第一批从事 QFII 资产托管 业务的人员之一。曾担 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 中心副处长、 交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4 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 任广发银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截至 2015 年一季度末, 托管资产规模超 10000 亿元。 建立了一只优秀、 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 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 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 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 涵盖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 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托 管、股权投资基金、产 业基金、信托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交易资金 托管、专项资 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托管全面的托管服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律、法规、规 章、行政性规定、行业 准则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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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 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 控管理处,配备了专 职 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 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 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 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 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 监督权的职责。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 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 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 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 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 督、核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刘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唐文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网址: www.abchina.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迟卓 网址:bank.ecitic.com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联系人:张莉 网址:bank.pingan.com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杨菲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杨文川 网址:www.spdb.com.cn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联系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卢珊 公司网址:www.xsdzq.cn 1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魏巍 网址:www.cnht.com.cn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热线: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侯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1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李珊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95584 联系人:张曼 网址:www.hx168.com.cn 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2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9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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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网址:www.hlzqgs.com 2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张思明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ywg.com 2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苗汀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刘潇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吴卫东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2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服电话:400-081-6655


联系人:张莉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2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3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 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3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3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证所” )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荣坤、张吉范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141 号文注册募 集 , 募集期为 2013 年 10 月 8 日—2013 年 11 月 8 日。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19,016,876.34 份基金份额, 有 效认购户数为 2,792 户。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生效。 ( 二)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 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者 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直 销机构 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 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为投 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 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 如在每个封闭期 结束后或 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 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 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 本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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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 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 网点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 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投资者在直销机构 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 低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 通过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 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 ,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且单笔申购最 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 计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及最低持有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 、赎回费 用,C 类基金 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 费用, 但对在同一开放 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本 类别 基金份额 收取赎回费 。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记为 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3%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1%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 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 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 笔申购金 额所对应的费率。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 赎回的份额 1.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 并在下一开放期 赎回的份额 0.0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 购, 且在下一个开放期未赎回, 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后的开放 期赎回的份额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 赎回的份额 0.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 并在下一开放期或其后赎回的 份额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认 购或在某一开 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回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 回费用的 25%归 入基金财产,对于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 A 类、C 类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1)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申购费率为 0.6%,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 (1+0.6%)=5964.21 元 申购费用=6,000.00 -5,964.21=35.79 元 申购份额=5,964.21/1.210=4,929.10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 投资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 A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 元,即可获得4,929.10 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所 得份额为 4,929 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 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29×1.210=5,964.09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64.09-35.79=0.1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29 份,退款0.12 元。 (2)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00/1.210=4,958.68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10 元,即可获得 4,958.68 份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投 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 4,958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 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58×1.210=5,999.18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99.18=0.82 元 即投资者投资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58 份, 退款 0.82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持有一个封闭期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05% , 假定T 日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 ×0.05%=6.05 元 赎回金额=12,100-6.05=12,093.9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93.95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持有一个封闭期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定 T 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为0 元 赎回金额=12,1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份额 10,000 份, 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100.00 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期限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 。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 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和增强基金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 取超过业 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 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 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因持有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 券而产生的权证将于30 个工作日内卖 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 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通过深入分析影响信用 债定价的各类因素,深 入挖掘信用债投资价值 ,并辅以 积极主动的配置策略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可增强基金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的能力。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期限配置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类属品 种配置策 略以及证券选择策略。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 市场利率发展 方向、期限结构变化趋 势、信用主体评级水平 以及单个债券的投资价 值,积极主动 进行类 属品种配置及个券选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期限配置策略 由于本基金采取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为合理控 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 性风险, 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每 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 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 配。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的目标是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 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 获得较高 的资本利得。 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如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加值、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价 格指数、消费增长率、m1 、m2、信贷增长、汇 率、国外利率 等) 、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汇率政策等) 以及市场指标 (如新债券的 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 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 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 等)预测利率 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 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 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规 避市场风 险。当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 的平均久期,获取因利 率下降所带来 的资本利的收益。 3、类属品种配置策略 (1)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 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 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 率 、通货 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 移动、非平行 移动(平坦化、陡峭化 、扭曲)等变动。收益 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 场收益率曲线 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 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 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 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 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 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 略(构成 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 、 梯形策略 (构成组合 内每种期限的证 券数量基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 , 采 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 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 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 、长期 品种的 配置比例。 (2) 、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信用利差策略。 当宏观经济由衰退转为 繁荣时,投资者具有更 高的风险溢价,促使信 用债和国 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 ,此时应增加信用债配 置比例,降低国债配置 比例;而当经 济由繁荣转向衰退时, 投资者避险情绪严重, 促使信用债和国债之间 的信用利差扩 大,此时应降低信用债配置比例,增加国债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 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以及 利差的合 理变动空间,动态调整不同债券类别的配置比例。 4、证券选择策略 (1) 、信用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 的债券评级在 AAA 级 以下、BBB 级以上(含BBB 级)的投资级信用债券。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 究方法,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 状态、发行人行业发展 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 状况、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包 含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 运营能力等) 、 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因素对其信用风险的影 响程度,同时结合对期 限、票息率、赋税特点 、增信方式、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条款的分析,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 进一步,通过结合收益 率曲线结构和利差曲线 结构评 估债券的合理价 值水平, 对于市场定价偏低或信用评级预期提高的债券,本基金将进行重点配置。 (2)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 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 分是资本 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 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 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的获 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 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 是通过债券收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 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 着持 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 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 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 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 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 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 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 而获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3) 、债券互换 债券互换是指卖出某债 券的同时,买入另一种 相似特征债券以提高收 益率的一 种策略,其实质是债券价值挖掘的一种延伸。 (4) 、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 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 较高,市场资金成本较 低时,本 基金 可以不断利用正回 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 ,放大资金规模、获得 超额收益。当 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情 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 ,市场资金成本高时, 本基金可以通 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5)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 (MBS ) 等。可以从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 因素等五个方 面进行考虑。 其中信用 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 本基金运用CreditMetrics 模型— — 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 利差。该模型的方法主 要是估计一定 期限内, 债务及其它信 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 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 种估计是通过建立信用 评级转移矩阵 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 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 分析,然后通过考虑资 产之间的相关 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6)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 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 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 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 债券公司基本 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 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 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 值分析。本基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金 还 会 充 分 借 鉴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 团 队 及 外 部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果, 对 可 转 债 的 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 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 的价值评估,最终选择 合适的投资品 种 。 因 持 有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将 于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 五) 投资管 理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管理委员会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 交易部负责 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保证确保交 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 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 断。公司的策略分析师 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研究员 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公 司分析报告,债券研究 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报 告、信用评级 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 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 供数量化报告。基金经 理结合自己的 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 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 和投资范围拟 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 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 置比例,并向 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 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 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 告的程序审核 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 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 基金经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 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 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 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 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 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 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 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 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交易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 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 到执行。基金经理负责 下达投资指令,并由 交易 部 负责投资 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交 易部 确保投资指令处于 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 ,对交易过程 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 有监控、处置的职责。 交易部 确保将无法自行 处置并可能影 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 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 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 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 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 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 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 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 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 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 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 在确 保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六)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在 每 次开放 期 前三 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产净值的 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七)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不再受 上述规定限制。 ( 八) 业绩 比较基 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 本基金选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如下:本基 金是定期开 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 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 开放期的流动 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 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 当的匹配。因 此,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上浮 1.2%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 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 较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至下 一个开放期最后一日,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 收益率”指当期封闭期 首日(若为首个封闭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 或者中国人民银 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 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 票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十一)基金 投资 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78,832,779.10 91.18 其中:债券 978,832,779.10 91.1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2,775,865.10 6.78 7 其他资产 21,952,459.14 2.04 8 合计 1,073,561,103.3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27,547,779.10 42.7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51,285,000.00 55.0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8 其他 - - 9 合计 978,832,779.10 97.7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0414590 70 14云锡 CP001 800,000 79,760,000.0 0 7.97 2 0414620 50 14南浦口 CP002 600,000 59,826,000.0 0 5.98 3 0414550 32 14景国资 CP001 500,000 50,245,000.0 0 5.02 4 122843 11绥化债 450,000 45,877,500.0 0 4.58 5 0414531 17 14兴源轮 胎CP002 400,000 40,140,000.0 0 4.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股票投资。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6,196.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646,262.9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952,459.14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无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 告期末,本基金无股票投资。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十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一)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2015.1.1-2 015.3.31 ) 1.82% 0.07% 0.96% 0.00% 0.86% 0.07% 过去六个月 (2014.10.1-2 015.3.31 ) 8.91% 0.20% 1.91% 0.00% 7.00% 0.20% 过去一年 (2014.4.1-2 015.3.31 ) 29.23% 0.22% 4.03% 0.00% 25.20% 0.22% 基金成立至今 (2013.11.13- 2015.3.31) 32.97% 0.26% 5.69% 0.00% 27.28% 0.26% 2、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2015.1.1-2 015.3.31 ) 1.73% 0.07% 0.96% 0.00% 0.77% 0.07%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过去六个月 (2014.10.1- 2015.3.31 ) 8.64% 0.19% 1.91% 0.00% 6.73% 0.19% 过去一年 (2014.4.1-2 015.3.31 ) 28.72% 0.22% 4.03% 0.00% 24.69% 0.22% 基金成立至今 (2013.11.13 -2015.3.31) 32.32% 0.25% 5.69% 0.00% 26.63 0.25%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 A 类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2.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债券 C 类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十 一、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十 二、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 方法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 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截至每季度末, 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 配利润大于 0.02 元 且 没 有 进 行 过 当 季 的 收 益 分 配( 以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所 在 期 间 为 准) , 则应于该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十四、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从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 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十 七、 基金 的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 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 能性。根据引起债券( 股票) 价格 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 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 股票) 波动, 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债券( 股票) 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 股票) 价 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 期 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 ,对于本基金持有的剩 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说,利率风 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 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能的相对较 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 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 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动 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 对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三) 现金 储备管 理风险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 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 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 的赎回需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 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 ,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 四) 信用 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 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 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 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 例如, 国债、AAA 级企 业债,央行票据以及相 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 险很低甚至为零。但是 ,随着短期资 金市场的发展,本基金 的可投资品种增加以后 ,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 的信用风险。 比如,商业票据可能出 现企业拒绝支付的情况 ,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 投资者带来不 利的影响。本基金将利 用本公司所具有的行业 和公司分析能力,采用 国内外成熟的 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 五)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 对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六) 管理 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 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 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 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 赎回。开放期如果出现 较大数额的净 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 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 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存在着基金 份额净值波 动的风险。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 八) 资产 配置风 险 虽 然 资 产 配 置 将 会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 回 报 , 但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 不 足、滞后或错误,导致 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 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 差及选择证券 品种的失误, 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九)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 十)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 续 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 泄露;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根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 讯开会 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 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规定的法 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A 座 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日期:1988 年7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 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从事银行 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 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 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因持有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 券而产生的权证将于 30 个工作日内 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 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包 括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 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 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约 定 时 间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锁定期、 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与 基 金 托 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 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6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 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 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 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 规定, 制定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 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制度》 的内容与 本协 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 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 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托 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 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 9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照 基 金 合 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 (8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 开 立 的 “ 基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备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户 , 保 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 (2 )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的 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 为 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 金、结算 保证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但基金托 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 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运作周期内每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等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 式,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 在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010-68730888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4 年11 月21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一路财富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投、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4 年11 月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龙证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4、2014 年12 月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参加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5、2014 年12 月27 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全文 6、2014 年12 月27 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摘要 7、2015 年 1 月 4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年度资产净值的 公告 8、2015 年1 月20 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9、 2015 年1 月21 日 关于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结束参加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5 年1 月22 日 关于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结束参加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5 年2 月13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2 、2015 年2 月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数米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2015 年3 月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15 年 3 月 27 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 告 15 、2015 年4 月22 日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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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6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