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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惠(001363)

长城久惠: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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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 久 惠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五年六 月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目


录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8 三、基金的保本 ............................................................................................................ 15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 17 五、保本周期到期 ........................................................................................................ 20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24 七、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 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26 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26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31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32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 33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33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调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 回 、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进行 证券 投资 时, 应 当遵守 审慎 经营 规则 , 制 定科学 合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风险管 理制 度,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风险 ; (5)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7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者 利 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10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4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 露, 不 得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15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16)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7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按 规定 保存 基 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15 年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以上; (19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1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2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4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 时,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6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 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者利 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按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不得 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 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决定 修 改基 金 合同 的重 要 内 容或 者 提前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但《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长 城久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长城 久 惠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管 理费 率和 托 管费 率 计提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 及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本基 金在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况 下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长城久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但在 保本 周 期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 条 件的 情 况下 本 基金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变 更为 “长 城 久惠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长城 久 惠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策略 执行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9) 保 本周 期内 , 更 换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但因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立 ,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日 常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12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保本 周期 届满 后,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长 城久 惠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 、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 率、托 管费 率执 行; (7) 某一 个保 本周 期结 束 后, 更换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的担保 人 、保 本义 务人 或 变更保 本保 障机制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日常 机 构、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日 发布提 示性 通 知 ,除 载 明前 述 内容 外, 还 应明 确 有关 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影 响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的选 择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 少20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 供基金 份额 持有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人做出 选择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开会 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有 人 的 基金 份 额低 于 前款 规定 比 例, 召 集人 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时 间的 三 个月 以 后 、六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经 核对 , 汇总 到 会者 出 示 的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显 示,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占 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以 上。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日 常机 构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取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有 人 的 基金 份 额低 于 前款 规定 比 例, 召 集人 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时 间的 三 个月 以 后 、六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总基 金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以上 ; (4 ) 上述 第 (3)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日 常机 构 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 进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日 常 机构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 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三、 基 金的保 本 (一) 保本 在 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如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 认 购保 本 金额 (差 额 部分 即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 , 基金 管理 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并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该差 额支 付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第二 个 保本 周 期起 的 后续 各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过渡 期 申 购并 持 有到 期 以及 从上 一 保本 周 期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 期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周 期内 的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低于 其保 本 金额 ,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 或 基金 管理 人与保 本义 务人 签署 的 《 保证合 同》 或 《 风 险买断 合同 》的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保 本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 份 额的 净 认购 金 额、认 购 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过渡期申 购 的 保本 金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过 渡期内 进 行 申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 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从 上 一 保本 周 期转 入 的保本 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从 上 一 保本 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 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未 持 有到期 而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的基金 份 额 或者 发 生《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相 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条 款。 (二) 保本 周期 最长 3 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至 最长 三个 公历 年后 对应日 止 , 如 该 对应 日 为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至 下 一个 工 作日 ;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 后的 各 保本 周 期自 基 金 管理 人 公告 的 保本 周期 起 始日 起 至最 长 三年 后对 应 日止 , 如该 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顺 延至 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 金 管理 人 将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 前公 告 的到 期处 理 规则 中 确定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三)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均 设置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在运 作 期 间,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收益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 达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率 , 则管 理 人将在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提 前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一 个工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件 之 日 起不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进入 过渡 期 。在过 渡期 内开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放申购 赎回 , 在过 渡期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净值 折算 为1.00 元 。过 渡期 结 束后 ,本 基金 将 进 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 ,同 时重 新 开始 计 算下 一 保本 周期 目 标收 益 率。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首 个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为18% , 此 后每个 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在 相关 公告 中披露 。 (四)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出下 列选 择, 均适 用保本 条 款 :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3)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基 金份 额; (4)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所持有 本基 金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五)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保 本 周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 期,但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 担保 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 履行 全 部或 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四、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 节 所 述基 金 保本 的 保证责 任 仅 适用 于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 就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而 言 , 本基 金 的 担保 人 为中 国 投融 资担 保 有限 公 司或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 机 构, 担保 人 为本 基 金保 本 提 供不 可 撤销 的 连带 责任 保 证, 保 证范 围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 于认 购保 本 金额 的 差额 部分,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自 第 二 个保 本 周期 起 的后续 各 保 本周 期 的保 本 保障机 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与担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届 时 签订 的 《保 证合 同 》或 《 风险 买 断合 同》 决 定, 并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期保 本 周期 开始前 公告 。 ( 二 ) 担保 人 出具 《长 城久 惠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保 证合 同 》 ( 全 文详 见附 件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视 为同 意 该《 保证 合 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保 本 由担 保 人提 供 不 可撤 销 的连 带 责任 保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保 证范 围 为保 本 赔 付差 额 ,即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与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 保 人 承担 保 证责 任 的最高 限 额 不超 过 按《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 确认 的 基金份 额 所 计算 的认购 保本 金额 。 担 保 人 的保 证 责任 以 《保证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保证 《 基金 合 同》中 的 相 关内 容的约 定与 《保 证合 同》 的约定 相符 。 (三 )保 本周 期内 ,担 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 《 保证合 同 》项 下保 证责 任 能力情 形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 日 内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应 将 上述 情 况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提 出 处理 办 法, 并在 接 到通 知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当确 定担保 人已 丧失 履行 《保 证合同 》项 下 保 证责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接到通 知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就 如下 事项 进行 表决: 1、更 换担 保人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四 ) 保本 周 期内 更 换担保 人 必 须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并 且担保 人 的 更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名的 新任 担保 人 必 须符 合 如下 条件 : (1 ) 具 有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决 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被提 名 的 新任 担 保人 形 成决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 加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1/2 以上( 含1/2 ) 表决 通过 。 3、备 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选任新 任 担 保人 的 决议 自 表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并 自表决 通 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在 更 换 担保 人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生 效 后,基 金 管 理人 与 新任 担 保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换担 保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介 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公告 更换 担 保人 的 有关 事 项以 及基 金 管理 人 与新 任 担保 人签 订 的《 保 证合 同》 。 6、交 接 原 担 保 人职 责 终止 的 ,原担 保 人 应妥 善 保管 保 本周期 内 保 证业 务 资料 , 及时向 基 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保证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 及时接 收。 保 本 周 期内 更 换担 保 人的, 原 担 保人 承 担的 所 有与本 基 金 保证 责 任相 关 的权利 义 务 由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 五 ) 如果 符 合条 件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 赎回金 额 与 其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 和低 于认 购 保本 金 额( 低 出的 部分 即 为“ 保 本赔 付 差 额 ” ) , 且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全额 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份 额持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有 人 支付 的 本基 金 保本 赔付 差 额、 基 金管 理 人已 自行 偿 付的 金 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 的代 偿 款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 。担 保人 将在 收到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履 行保 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 的 五个 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 保证 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 代偿 款 项 划入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的 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开 立 的账 户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 将该 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及担 保 人未履 行 全 部或 部 分《 基 金合同 》 及 《保 证 合同 》 约定的 保 本 义务 及担保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第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合 同 》 第 二 十四 部 分“ 争 议的 处理 ” 约定 , 直接 就 差额 部分 向 基金 管 理人 或 担保 人追 偿 ,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担 保 人 将代 偿 金额 全 额划入 基 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 本基金 在 基 金托 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 中 后即 为 全 部履 行 了保 证 责任 ,担 保 人无 须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逐一 进 行清 偿 。代 偿款 的 分配 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 六 ) 除本 部 分第( 四)款所 指 的 “更 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 保 人承 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 保 证责 任 相 关的 权 利义 务 由继 任的 担 保人 承 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 责任 情 形外 , 担保 人不 得 免除 保 证责 任: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 担保 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 履行 全 部或 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根 据法 律 法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 七 ) 保本 周 期届 满 时,基 金 管 理人 认 可的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担 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为 本基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 保证合 同 》 或 《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 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 ;否 则, 本 基金 变 更为 非 保本 的混 合 型基 金 ,基 金 名称 相应 变 更为 “ 长城 久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担 保人 不再 为 该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八) 担保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担 保 费 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从 管 理 人收 取 的本 基 金管理 费 中 列支 , 每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 月末 , 按月 支 付。 管理 人 应于 每 月收 到 基金 管理 费 之后 的 五个 工 作日 内向 担 保人 支 付担 保费。 担保 人收 到款 项后 的五个 工作 日内 向管 理人 出具合 法发 票。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2‰×1/ 当年 日历 天 数。 担 保 费 计算 期 间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起 , 至担保 人 解 除保 证 责任 之 日或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五 、保 本周期 到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 在 符合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 继 续存 续 并进 入 下一保 本 周 期, 该 保 本周 期 的具 体 起讫 日期 以 本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公告 为 准; 如 保本 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 未能 符 合 上述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件 , 则本 基 金将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变 更为 “长 城 久惠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以 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 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在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说明。 如 果 本 基金 不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 求 ,则 本 基金 将 根据本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终止 。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则 1、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 含 第 3 个 工作 日) 。 2、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3) 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4)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长城久 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 也可以 部分 选择赎 回、 转换 转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4、无 论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方 式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无 需 就其认 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 并持有 到期 以 及 从上 一 保本 周 期转 入当 期 保本 周 期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操 作期 间 的赎 回和转 换支 付赎 回费 用和 转换费 用等 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或转 为 “长 城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的 其他 费 用 , 适用 其所 转入 基金 的 费用 、费 率体 系。 5、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 作出到 期选 择 ,本 基金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 续 条件 , 则基 金 管理 人将 默 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继续 持 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如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没 有作 出 到期 选 择, 本基 金 不符 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 基 金管 理 人将 默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长 城久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 工作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和 转换 业务 。 7、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 取“ 未知 价” 原则 ,即 赎 回价格 或转 换转 出的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9、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基 金财产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 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形式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认 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无论 选择 赎 回、 转 换到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还 是转 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 或 继续 持 有变 更 后的 “长 城 久 惠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其基 金 份额 都适用 保本 条款 。 2、若 认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选择 在持 有 到期 后 赎回 基 金份 额、 转 换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开 放 式基 金 , 或者 选 择或 默 认选 择继 续 持有 进 入下 一 保本 周期 的 基金 份 额或 变 更后 的“ 长 城久 惠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 ,而 相 应的 基金 份 额在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所 对 应的 资 产净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值加上 其持 有期 间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 赔付差 额) ,基 金 管理人 均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补 足该 差额 ,担 保 人 对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3、无 论采 取何 种方 式作 出 到期选 择 ,持 有人 将自 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动 风险 。 (四)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方 案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 基 金管理 人 认 可的 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担 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 人为本 基 金 下一 保 本 周期 提 供保 本 保障 ,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本 基金 下一 保 本周 期 签订 《 保证 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1、过 渡期 到 期 操 作期 间 截止 日 次日起 ( 含 该日 ) 至下 一 保本周 期 开 始日 前 一工 作 日的期 间 为 过渡 期;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30 个工作 日 。具 体日 期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2、过 渡期 申购 (1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 知价 ”原 则, 即过 渡期 申 购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 对于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自行 承担 过渡 期申 购之 日 至过 渡期 最后一 日( 含该 日) 期间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风险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 渡 期 申购 费 用由 过 渡期申 购 的 投资 者 承担 , 不列入 基 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 时间 、 场 所、 方式 和程 序 等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告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 期间截 止日 , 如果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 周期 的 基金 份 额所 对应 的 资产 净 值不 低 于本 基金 担 保人 或 者保 本 义务 人提 供 的下 一 保本 周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 额度上 限, 则 本 基金 不设 立过渡 期申 购。 (7) 过渡 期内 ,基 金管 理 人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上 一个保 本 周 期结 束 后选 择 或默认 选 择 转入 下 一个 保 本周期 的 , 按其 选 择 或默 认 选择 转 入下 一个 保 本周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折 算 日所 对 应的 资 产净 值确 认 下一 个 保本 周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在过 渡 期内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按 其申购 的 基 金份 额 在折 算 日所代 表 的 或赎 回金额 确认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 基 金 份额 折 算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包括 投 资者 过 渡期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保 本 周期 结 束后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转 入 下一 个保 本 周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其所 代表 的资 产 净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 持 有期 的 计算仍 以 投 资者 认 购、 申 购、转 换 转 入或 者过渡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实际操 作日 期计 算, 不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影响 。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 期 的到 期 操作 期 间选择 或 默 认选 择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 期 的基 金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 本 基 金下 一 保本 周 期开始 后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暂停 本 基 金的 日 常申 购 、赎回 、 定 期定 额投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暂停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投 资 者 在下 一 保本 周 期开始 后 的 开放 日 申购 或 转换转 入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相 应 基 金份 额不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条 款。 (五)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 若 不符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 变 更为 “ 长城 久 惠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 认 购保 本 金额 (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 本 赔付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差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 该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对 于投 资者 在本 基金 募 集期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转 为变 更 后的 “ 长城 久 惠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转 入 金额 等 于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转 为“ 长 城久 惠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在“ 长 城久 惠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3、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惠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购 的具 体操 作办 法 由基金 管理 人提前 予以 公告 。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及为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放申 购的 相关 事宜进 行公 告。 2、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 将变 更为 “长 城 久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长 城久 惠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在 发生 保本 赔付 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履 行保 本 差额 的支 付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 不能 全 额履 行 保本 差 额支 付义 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 担保 人 收 到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的 《履 行 保证 责 任通 知 书》 后五 个 工作 日 内, 将 需代 偿的 金 额划 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20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六 、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3 、 如 本基 金 转型 为 “长 城久 惠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为 现金 分 红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事 先选 择 将所 获 分配 的现 金 收益 , 按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 基金 份 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付 现金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七 、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 保 本 周期 到 期后 , 本基金 不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 转 型为 “ 长城 久 惠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 保 本 周期 到 期后 , 本基金 不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 转 型为 “ 长城 久 惠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在 保 本 周期 到 期操 作 期间和 过 渡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收 本 基金的 管 理 费和 托管费 。 八 、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通过 安 全资 产 与风险 资 产 的动 态 配置 和 有效的 组 合 管理 , 在确 保 保本周 期 到 期时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本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权 证 、银行 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 将投 资 对象 主 要分为 安 全 资产 和 风险 资 产,其 中 安 全资 产 为国 内 依法公 开 发 行的 各 类 债券 ( 包括 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 票据 、 公司 债、 企 业债 、 短期 融 资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可转换 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和债券 回购 等) 、银 行存 款 等; 风险 资产 为 股票、 权证 等。 本基金 按 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 各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 中,股 票 、 权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 于40% ; 债 券 、 银 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60% , 其中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今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 权证 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债 券、 银 行存款 等安 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 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 易 的 ,应 当 符合 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若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变更为 “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则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等 适用 如下 约定 :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通过 把 握经 济 周期及 行 业 轮动 , 挖掘 中 国经济 成 长 过程 中 强势 行 业的优 质 上 市公 司,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的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 国家 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 级 债 券 、中 央 银行 票 据、 企业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 公司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纯 债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 、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范围 为 0-3%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2 )本 基金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0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1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 用 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制 人 或者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董 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 行审 查。 九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 资产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 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2 十、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应 依法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3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一 、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二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