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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500(510560)

国寿500: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保 中证 50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国 寿 安保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一 五年 六月三十 日 



目录 一、 重要声 明与 提示 ..................................................................................................... 1 二、 基金概 览 ................................................................................................................ 2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3 四、 持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 6 五、 基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7 六、 基金合 同摘 要 ....................................................................................................... 11 七、 基金财 务状 况 ....................................................................................................... 12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 ....................................................................................................... 13 九、 重大事 件揭 示 ....................................................................................................... 16 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 17 十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 18 十二、 基金上 市推 荐人 意见 ............................................................................................ 19 十三、 备查文 件目 录 ....................................................................................................... 20 附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21 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寿 安保 中证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以下 简称 “ 本 公告 ”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和 《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的规 定编 制, 国寿 安保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管理人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 的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 本公 告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保证 本公 告中 基金 财务 会计资 料等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承诺 其 中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 凡本 公告 未 涉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投 资 者阅读 2015 年 5 月 6 日 刊登在 《 中国 证 券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国 寿 安 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sfunds.com.cn ) 上的《 国寿 安保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1 、基 金名 称: 国寿 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 二 级市 场交 易简称: 国寿500 3 、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码: 510560 4 、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 国寿500 5 、申 购 、 赎回 代码 :510561 6 、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5 年6 月26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308,318,687.00 份 7 、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5 年6 月26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1.8215 元 8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308,318,687.00 份 9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10、 上市 交易 日期 :2015 年7 月3 日 11 、基 金管 理人 : 国 寿安 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 、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3 、 上市 推荐 人: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4、 登记 机构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15 、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以 下 简称 “ 一级 交 易商 ” ) : 长 江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 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三、 基金的 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金 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 核准机 构和核准文号: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 年3 月30日证 监许可[2015]485 号。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 、发售日期 :2015 年5 月11 日至2015 年5 月22日 。 其中,网下 现金发售 的日 期为2015 年5 月11 日 至2015 年5 月22 日 ,网 下股 票发售 的日 期为2015 年5 月11 日至2015 年5 月22日, 网上现 金发 售的 日期 为2015 年5 月20 日至2015 年5 月22 日。 5 、发售 价 格: 人民 币1.00 元。 6 、发售 期限:网下现金 认购10 个工作日, 网下股票认购10 个工作日, 网上现金 认购3 个工作 日。 7 、发售 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 择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3 种 方式。 8 、发售 机构 : (1 ) 直销 机构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网 下现 金认 购 和 网下 股票 认 购 。 (2 ) 代销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网下 股票 认购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 申万 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 兴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申 万宏 源 西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中 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信建 投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 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 公司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金根 据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5]485 号文批 准, 自2015 年5 月11 日起公开 募集 , 截止2015 年5 月22 日, 基 金 募集工 作已 顺利 结束 。 经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验资, 本次 募集 的募 集金 额总额 为665,869,631.00 元人民 币 ( 含所 募集 股票 市值) , 折 合基 金份额665,869,631.00 份 ; 经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确认 结转为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 息共 计72,764.00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 份额72,764.00 份,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网上 现 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 理机 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的有 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 算机 构清算交收后 至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24,810.35 元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募 集 资 金 已 于2015 年5 月28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户 , 募 集 股 票 已 于2015 年5 月27 日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办理 过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1,604 户。 其 中 , 本基 金 管理人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从 业人 员没 有认 购本 基金 。 本 次基 金募 集期 间 所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费 、 律师 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及 《 国寿安保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 国寿安保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的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并 于2015 年5 月29 日获 书面 确认, 基金 合同自 该日 起 正式生 效。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根据 《国 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 国寿 安保 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的 有 关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对本 基金 进行 基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并确 定2015 年6 月15日 为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本次 基金份 额折 算 前 基 金 份 额 总 额665,869,631.00 份 , 折 算 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495 元,根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5 年6 月13 日发布 的《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折算 的 公 告》约定 的基金份 额折算 公式,本 次基金份 额折算 比例为0.46303161 , 折算 后基金份 额 总额为308,318,687.00 份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为2.2666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已于2015 年6 月16日 进行 了变 更 登记。 (四) 基金 上市 交易 1 、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自律 监管 决定 书 【2015 】 268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7 月3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 、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国寿500 5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 510560 投资者 在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6 、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 国寿500 7 、申 购、 赎回 代码 :510561 投资者 应当 在本 基金 指定 的一级 交易 商 ( 申 购赎 回 代理券 商 ) 办 理本 基金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一 级交 易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目前本 基金 的一 级交 易商 包括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述排 名不 分先 后。 本 公司 将适 时增 加或 调整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 并及时 公告 。 8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308,318,687.00 份 9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所有 的基 金份 额均 可进 行交易 , 不存在 未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1,604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为 192,218.63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结构 如下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300,152,217.00 份 , 占基金 总份 额的97.35% ; 个人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8,166,470.00 份, 占基 金总份 额 的2.65% 。 (三) 前十 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情 况 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 前 十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情况 如下表 。 序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份) 占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1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公 司 115,773,298.00 37.55% 2 新华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23,154,475.00 7.51% 3 中国人 寿保 险 ( 集团 ) 公 司企业 年金计 划-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19,449,918.00 6.31% 4 长城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分红- 个人 分红 13,892,592.00 4.51% 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3,890,948.00 4.51% 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1,112,759.00 3.60% 7 山东省 农村 信用 社联 合社 (B 计 划) 企 业年 金计 划-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9,396,402.00 3.05% 8 中国财 产再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9,260,632.00 3.00% 9 中国人 寿再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9,260,632.00 3.00% 10 中国烟 草总 公司 四川 省公 司企 业年金 计划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5,557,095.00 1.80%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 、法 定代 表人 : 刘 慧敏 3 、总 经理 : 左 季庆 4 、注 册资 本:5.88 亿 元人 民币 5 、住 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 镇路806 号3 幢306 号 6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融 大街28 号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7 、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8 、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100000400012364 9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10、 股权 结构 :中 国人 寿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 安保资 本投 资有 限公 司) , 持有股 份14.97% 。 11 、内 部组 织结构 及 人员 情况 : 截至2015 年3 月31 日, 本 公司共 设立 投资 管理 部、 研究部 、专 户投 资部 、交 易管理 部 、 市 场 发展 部 、产 品创 新部、 运 营管 理 部、 监察 稽核部 、 信息 技 术部 、综 合管理 部 等10 个部 门 , 现有 员 工78 人, 绝大多 数 员工 具 备多 年的 基金行 业 或资 产 管理 行业 从业经 验 。无 论从 部门设 置 、 部 门人 员分 配 、 员 工知 识结 构还 是从 技 能与从 业经 验结 构看 , 公 司员工 及在 基金 运作各 环节 的分 配已 足以 保证基 金守 法诚 信、 规范 运作。 12 、 基金 管理 业务 情况 简 介: 截至2015 年3 月末 , 国寿安保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共管理7 只开放式基金 ,管理 总 资 产规模201.31 亿 元人 民币 , 旗下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有 : 国 寿安 保货 币市 场基金 、 国 寿安 保 沪 深300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寿 安保 尊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寿安 保场 内实时 申赎 货 币 市场 基金 、 国寿 安保 薪 金宝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国 寿 安保尊 益信 用纯 债一 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寿安 保聚 宝盆货 币 市 场基 金 。 13、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介 李康 先生 ,博 士,5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 。2009 年10 月至2012 年12月 ,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量 化投 资研 究员 。2012 年12 月至2013 年11 月,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 究 员。2013 年11 月 至今,国 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指数基 金经理 。现任国 寿 安保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 其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 设在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 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 家城乡 并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的 电子 化 网 络和 多元 化的金 融产 品,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年 被英 国 《全球 托 管人 》 评为 中国 “ 最 佳托 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 行通 过 了 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行 着力 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 一步 提升, 在2010年首届“‘ 金牌 理财 ’ T O P 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银 行 ”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杂 志 颁发的 “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04 年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 内 设养 老金 管 理中心 、 技术 保障 处 、 营 运中心 、 委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合 管理处 、 风险 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140 余 名, 其 中高 级会计 师、 高级经 济师 、 高级工 程 师 、 律师 等 专家10 余 名,服 务 团队 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 好、 服务 能力强 , 高级 管理 层均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243只。 (三) 上市 推荐 人 中国银 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邵 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四) 验资 机构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法人代 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辜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辜 虹、 郭燕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金2015 年6 月26 日 资 产负债 表如 下 ( 未经 审计 ) : 资





产 期末余 额 ( 元)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期末 余 额( 元)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61,243,209.67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511,621,792.20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其中: 股票 投资 511,621,792.20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10,222,510.93








债券投资


应付赎 回款











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255,872.50








基金投资


应付托 管费 51,174.52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应付交 易费 用 684,731.85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7,332.31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47,426.32 其他资 产


负债合 计 11,261,716.12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665,869,631.00


未分配 利润 -104,259,012.94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561,610,618.06





资产合 计: 572,872,334.18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572,872,334.18 附注: 本基 金发 行在 外的 基金份 额 为 308,318,687.00 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8215 元 。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 年6 月26 日 , 本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如 下: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11,621,792.20 89.31% 其中: 股票 511,621,792.20 89.3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243,209.67 10.69% 8 其他资 产 7,332.31 0.00% 9 合计 572,872,334.18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项目名 称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8,064,043.30 1.44% B 采矿业 13,867,199.42 2.47% C 制造业 306,535,533.39 54.58%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的 生产和供 应业 16,442,802.00 2.93% E 建筑业 11,448,662.00 2.04% F 批发和零 售业 36,227,688.48 6.45%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16,607,291.39 2.96% H 住宿和餐 饮业 637,635.02 0.11%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 术服务业 24,331,674.32 4.33% J 金融业 4,578,416.50 0.82% K 房地产业 39,350,557.86 7.01%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9,392,475.40 1.67%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814,668.50 0.15%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 理业 3,276,398.00 0.58%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业 1,534,699.00 0.27%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11,135,759.60 1.98% S 综合 7,376,288.02 1.31% 合计 511,621,792.20 91.10% (三)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市值占 净值 比 (%) 600978 宜华木 业 134,100 3,009,204.00 0.54% 601718 际华集 团 174,400 2,636,928.00 0.47% 000748 长城信 息 73,700 2,570,656.00 0.46% 002018 华信国 际 58,200 2,565,456.00 0.46% 600895 张江高 科 87,500 2,550,625.00 0.45% 600037 歌华有 线 79,300 2,523,326.00 0.45% 600881 亚泰集 团 205,700 2,491,027.00 0.44% 000540 中天城 投 194,600 2,477,258.00 0.44% 600737 中粮屯 河 116,000 2,471,960.00 0.44% 002030 达安基 因 52,200 2,466,450.00 0.44% (四)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债券 。 (五)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 投资 明细 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债券 。 (六)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 本 基金 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七)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 本 基金 未 持有 贵金 属。 (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 本 基金 未 持有 权证 。 (九)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 本 基金 未 投资 股指 期货 。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32.3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32.31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 本 基金 未 持有 可转 换债 券。 5 、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600978 宜华木 业 3,009,204.00 0.54% 筹划重 大事 项 2 601718 际华集 团 2,636,928.00 0.47% 筹划重 大事 项 3 000748 长城信 息 2,570,656.00 0.46% 筹划重 大事 项 4 002018 华信国 际 2,565,456.00 0.46% 筹划重 大事 项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其 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差 。


九、 重大事件揭示 (一)2015 年5 月21 日发布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国寿 安保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向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认 购费率 的公 告》。 (二)2015 年5 月30 日发布 《国 寿安 保中证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 。 (三)2015 年6 月13 日发布 《国 寿安 保中证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折算 的公 告 》 。 (四)2015 年6 月17 日发布 《国 寿安 保中证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及 其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的规 定,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资 产。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本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申购 赎回 对价 的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 付、 基 金申购 与赎 回过 程中 的组 合证券 交割 、 现 金替代 和现 金差 额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基金 的 融资条 件 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违 反《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行 为 , 将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将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将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上市 推荐 人为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 市推荐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出 具 如下意 见: 1 、本 基金 上市 符合 《基 金 法》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相 关 条件; 2 、基 金上 市文 件真 实、 准 确、完 整, 符合 相关 规定 要求, 文件 内所 载的 资料 均经过 核 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国 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国 寿安 保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国 寿安 保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 国 寿安 保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业 时间 内免 费查 阅备查 文 件。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印件 。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投 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意 投资 风险 。 国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慧敏 设立日 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9-258-25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对价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编 制申 购赎 回清单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 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者 所需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现金 部 分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 的现金 部分 ; (15)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集 或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和 认购股 票 、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所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 务 规则; (10 )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和监 管 机 构依 法 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 以及 不 时的 更新 和补 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联接基 金(即“国寿安 保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以下简 称“ 联接 基金 ”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 上 述两 类持 有 人可以 委托 其合 法授 权代 表参会 并表 决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为一 参会份 额, 每一 参会 份额 拥有平 等 的 投票 权。 若以 本基金为 目标基金且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与本 基金相同 的联接基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 鉴于 本基 金和 联 接基金 的相 关性 , 联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出席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 表决 。 在 计算 参 会份额 和票 数 时, 联接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 的享有 表决 权的 参会 份额 数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联 接 基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基 金份 额 占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 的方法 ,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基 金折 算为 本基金 后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和本 基 金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联接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不应以 联接基金 的名义代表联接 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 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先 遵照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联 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或 销售 服务费 率 的 除外 )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 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3 )对 基合同 金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本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并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 低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规定 、并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7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规定 、并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8 )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9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 , 并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方 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 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若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若 本人 直接 出 具表决 意见 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 分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人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 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 下列原 则: (1 )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 的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标 的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 到 1% 以上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3 )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年 至多 分配 12 次, 每次基 金 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原则 为:使收益分配后基 金净 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 率; (4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5 )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须以弥 补亏 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配 后 有可能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 即收 益评 价日 )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可能 低于 面值 ; (6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取 现金分 红; (8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 定原则 (1 )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和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 截至 收 益评价 日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减去标 的指 数增 长率 的差 额超 过 1%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进 行收 益 分配。


(2 ) 当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 定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 到 1%以上 时, 以 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净 值增长 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同 期增 长率 为原 则确 定收益 分配 数 额。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五、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管理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 金按照基 金管理人与标的 指数许可 方所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 协议中所规定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其中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许可 使用 固定费 不列 入 基金费 用。 在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3%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03%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 取下 限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据 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的支 付方 式为 每季度 支付 一次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10 个工 作日 内 支付上 一季 度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 费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披 露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方法。 六、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 选成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 少量投资 于非成份 股(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发行的 股票) 、衍 生 工 具(权证 等) 、债 券资产( 国债、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证券 公 司短期公司 债券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现金资产 、货币 市场工具 以 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在建仓 完 成 后,本基 金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0%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但标的 指 数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但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4 )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回 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本 基金 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 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 (8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0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1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七、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方法及 公告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 当事人同 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