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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分级(502056)

医疗分级: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广发中证 医疗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六 月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5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7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18 第八部 分


广发 医疗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19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转 托管 及其 他业 务 ..................................................................... 26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换 ................................................................................................. 2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66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4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5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1 第二十 五部 分


违约 责任 ............................................................................................................. 83 第二十 六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84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84 第二十 八部 分


其他 事项 ............................................................................................................. 85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第二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5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广发 中证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广发 中证医疗 指数分 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广发中证 医疗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广发中证 医疗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广发 中证 医疗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广发 中证医疗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书》 9、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为本基 金合同 之目的 ,在此不 包括香 港、澳 门和台 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标的指数:指 中证医疗指数 17、 基金份额分级: 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与 广发 中证 医疗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18、 广发医疗份额 :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9、广发 医疗 A 份额: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即稳健收益类份额


20、 广发医疗 B 份额: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即 积极进取类份额 21、 广发医疗 A 份额 的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 义另有所指, 对于 广发 医疗 A 份额 而言,指 1.00 元 22、 广发医疗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4%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4% ” 。 每份 广 发医疗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3、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销售机构: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3、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场外: 指不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5、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 中国结算 TA 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 申购、 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 上市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41、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责任公司注册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 上海证券账户: 指 投资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 户 4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4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业务规则》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指引》 、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 广发医疗份额 与广发 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8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广发医疗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广 发医疗 A 份额与 1 份 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行为 59、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广发 医疗 A 份额与 1 份广 发医疗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广发医疗份额 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6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1、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 广发医疗份额 、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行为 6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结算 TA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结算 TA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广 发 医疗 份 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包 括广发医疗份 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 10% 68、 元:指人民币元 6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 其他媒介 75、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力争将日均跟踪 偏离度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医疗指数 九、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采用分级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 “广发医疗份额” ) 、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广发医疗 A 份 额” )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广发医疗B 份额” ) 。 其中, 广发 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此三类基金份额 分 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广发医疗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 额, 共用一个基金代码。 其中, 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基金份额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十、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 广发医 疗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和公告,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 称“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广发医疗 A 份额” ) 与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 广发医疗B 份额 ” ) 。 其中, 广发医疗A 份额 、 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广发医疗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 额, 共用一个基金代码。 其中, 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 场内基金份额的 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公 开发售 。基金发 售结束 后,投 资者成 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 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根据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初始份额配 比 2: 4: 4 分别确认为场内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B 份 额。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广发医疗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可以进行 场内 和场外 申购和赎回, 其中 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上 市交易 。 广发医疗A 份额 与广发医疗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3、 在开 始办理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后, 投资者 可选择将 场内认 购的广 发医疗 份额按照1:1 的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 投资者也可以按照 1:1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 发医疗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 广发医疗份额。 4、对于 在场外 认购和 申购的 广 发医疗 份额 不 进行分拆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 部 广发医疗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后上市 交易 。 三、 广发医疗A 份额 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 广发医疗A 份额 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广发医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 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 广发医疗A 份额 和广发医疗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广 发医疗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广发医疗A 份额的本金及 广发医疗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广发医疗B 份额为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广发医疗A 份额 的本 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广发医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如下: 1、 广发医疗 A 份额 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4%”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 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 广 发医疗 B 份额进行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广发医疗A 份额 的本金及广发医疗A 份额 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广发医疗B 份额的净资产。 广发医疗 A 份额 累计约定 应得收 益按依 据 广发医 疗 A 份额 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 计算的 每日收益率 和截至计算日 广发医疗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广发医疗份 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 1 份 广发医疗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 若未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3 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 人并 不承诺 或 保证 广发 医疗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约 定应得 收益, 如在 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广发医疗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 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 日 广发医疗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A 份额 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1.广发医疗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广发医疗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广发医疗A 份额 、 广发 医疗B 份额 和广发医疗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基 础 0.5 0.5 A B NAV NAV NAV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 之间的自然日, 自最近一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T 日 之间的自然日}; 基 础 NAV 为T 日每份广发医疗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T 日 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NAV 为T 日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R为 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医疗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广发医疗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5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发售 (具体 名单可在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网站查 询) 。 本基金 认购期结束 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 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 额 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 的 上市交 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其注册成为上海开 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配发 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中国结算将为其配发新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 该账户自动注册成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 广发医疗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具体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7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 第 七部 分


基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广发医疗份额 、 广 发医疗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基金资 产中列支。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 内容进 行调整 的, 《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9 第 八 部 分


广发医疗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开放申购与赎回后, 投资人可对 广发医疗份额 进行申 购与赎回。 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 只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上 海证券账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投资人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广发医疗份额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广 发医疗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 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广发医疗份额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广发医 疗 份额 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0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广发医 疗 份额 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广发医疗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广发医疗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广 发医 疗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 申购、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1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生效 ,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 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广发医疗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广发 医疗份额 的申购 份额的 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书 》 。 广 发医疗份 额 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有效份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2 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广发 医疗份 额 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广发医 疗份额 的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6、 广发 医疗份额 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3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广发医疗 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广 发 医疗 份额 、 广发医 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广 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 广发医疗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广发医疗份额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广发医疗份额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5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广发 医疗 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广发医疗份额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广 发医疗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 广发医疗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广发医 疗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 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广发医疗份额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6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 的广发 医疗份 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广发医疗份额, 以及所有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广 发医疗 份额可以 直接申 请场内 赎回,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 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广发医疗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广发医疗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或者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 发医疗 B 份额后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 医疗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广发医疗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广发 医疗份额场内赎回或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 疗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广发医疗份额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 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7 广发医疗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 过户( 可补 充其他情况) 。 无 论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 法可 以 持 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广发医疗份 额与 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广发医疗份额 与广发医疗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 分拆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 的每 2 份 广 发医疗份 额 的 场内份 额 申请转 换成1 份 广发医疗A 份额 与1 份广发医疗B 份额 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广发医疗A 份额与1 份广发医疗B 份额 申请转换成 2 份广发医疗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的开始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 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广发医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 额的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9 申报数量 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广发医疗份额的广发医疗A 份额与广发医疗B 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基金份额申报数量 必须为正整数且相等 。 4.广发医疗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广发医疗 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 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 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1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2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广发医疗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3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70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4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广 发医疗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5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6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 疗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 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7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 医疗 A 份额、广 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 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 疗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8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终止上市;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9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 与 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广发医疗 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 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0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广发医疗份额 、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 发 医疗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1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 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级别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 或者第 2 款第(3)项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的对应级别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2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广发医疗份额、 广 发医疗 A 份额 与 广发医 疗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 疗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广发医疗份额 、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 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 与 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3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4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广发医疗份额 、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 额 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独或合计所持该级基金份额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6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广发医疗份额 、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 额 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 所持该级基金份额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7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广发 医疗份额 、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 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 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0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 基金管 理人的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注 册 登记 业务的)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争将日均跟踪 偏离度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 固定收益资 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质押及 买断式回 购、银 行存款 等) 、衍 生工具 (股指 期货、权 证等)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 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的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 增发、 配股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金管理人主要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 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2 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 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 其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但是当基金管理人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 或由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或由于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 流动性问题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 整,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 股票组合的调整 (1 )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 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 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 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③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 使得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 和 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3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 信用风险评估、 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 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四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 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指期货的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4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 消限制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5 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医疗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 存款利 率(税后) 。 中证医疗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中证医疗价格指数。 如 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项)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广发医疗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 广发 医疗 B 份额具 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7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8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票 指数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格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 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广发 医疗份 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 额和广发医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9 疗 B 份额)计算,广 发医疗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广发医疗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 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 广发医疗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 疗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 位以内( 含第四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经济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0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的上市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在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支付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3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在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 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每日应付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E=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 取。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度前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 供应商。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4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 医疗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有关限制,则 基 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6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三个月 的除外)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遇节 假日顺延)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行折算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 广发医疗B 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 行净值计算, 对 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广发医疗 份额将按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 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广发医疗A 份额 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配比 保持1:1 的比例。 对于 广发医疗A 份额 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广发医疗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广发医疗份 额分配给 广发医疗A 份额 持有人。 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广发医疗份 额将按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获得新增广发医疗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广发医疗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广发医疗份额的分配; 持有 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广发医 疗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广发医疗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医 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 疗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7 未来在条件许可情况下, 定期折算可以采取现金方式, 即广发医疗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1.0000 元部分的折算将采取现金方式而非基础份额方 式,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每个会计 年度 的基金 份 额折算日 进行 广发医 疗 A 份额 本年 度应得 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基 础 0.5 0.5 A B NAV NAV NAV ? ? (1 )广发医疗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 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 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基 础 基 础 0.5 -1.0000 A NAV NAV NAV ? ? ?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前 后 基 础 1.0000 AA NUM NAV NAV ?? 其中: 前 基础 NAV : 定 期 份额 折 算前 广 发医 疗 份 额净 值 ,即 折 算基 准 日 广发 医 疗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A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A NAV : 定期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A 份额参考净值 ,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 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2 )广发医疗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广发医疗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广发医疗份额 ? ? 后 前 前 基 础 基 础 0.5 -1.0000 A NAV NAV NAV ? ? ? 原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8 ? ? 前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0.5 1.0000 A NUM NAV NAV ? ? ? 定期份额 折算后 广发医 疗份额的 份额数=定期 份额折算 前广发 医疗份 额的份 额数+原 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基 础 NAV :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后 基 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前 A NAV : 定期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A 份额参考净值 ,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基 础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 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或超过 1.5000 元;当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或跌破 0.2500 元。 1.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或超过 1.5000 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或超过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 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B 份额和广发医 疗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或超过 1.5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 广发医疗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9 基金将确保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 疗A 份额 、 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1 元。 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或超过 1.5000 元后, 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B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广发医疗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A 份额 的份额 数相等; ②广发医疗 A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出 1 元以上的 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 疗 A 份额参考净值 ,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 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广发医疗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 B 份额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B 份额 的资 产净值及 广发医疗B 份额 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广发医疗 B 份额与 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0 广发医疗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 疗 B 份额参考净值 ,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 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医疗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广发 医疗份额, 场内广发 医疗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1.0000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 础 NAV :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前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2.当 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或跌破 0.2500 元,本 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或跌破 0.2500 元,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B 份额、 广发医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1 疗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或跌破 0.2500 元后,本 基金将 分别对 广发医疗 A 份额 、 广发医疗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 后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广发医疗A 份额 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 元。 当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或跌破 0.2500 元后,广 发医疗 A 份额 、 广发医疗B 份额 、 广发医疗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广发医疗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相等。 0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 疗 B 份额参考净值 ,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 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广发医疗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A 份额 的资 产净值及 广发医疗A 份额 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广发医疗A 份额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 与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后 后 B A NUM NUM ? 前 前 后 场 内 基 础 1.0000 1.0000 A A A NUM NAV NUM NUM ? ? ? ?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 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 场 内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 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 广发医 疗 A 份额参考净值 ,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 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医疗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1.0000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 础 NAV :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三、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广发医疗A 份额 、 广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3 发医疗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 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 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4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5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方式、 登载媒介、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 疗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 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 疗 B 份 额 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 医疗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广发医疗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 医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7 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在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 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 疗 B 份额开始上市交 易或者广 发 医疗份额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广发医疗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广 发 医疗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 医疗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广发医 疗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8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广发医疗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广发医疗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9 22、 广发医疗份额的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广发 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广发 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1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 分别计算广发医疗份额、 广 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 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由广发 医疗 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 发 医疗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3 第 二十 五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经济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 应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 4.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 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 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 击及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4 第 二十 六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5 第 二十 八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 二十 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6 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广发医疗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7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8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9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广 发医疗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0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 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1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广 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2 (9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 疗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终止上市; (7 )基 金管理 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3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 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广发医疗 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4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 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5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 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级别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 或者第 2 款第(3)项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的对应级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6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广发医疗份额、 广 发医疗 A 份额 与 广发医 疗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 疗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 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 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8 (3 )如 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 医疗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9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有关限制,则 基 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的上市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在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支付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0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在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 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每日应付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E=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 取。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供应商。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1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 固定收益资 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质押及 买断式回 购、银 行存款 等) 、衍 生工具 (股指 期货、权 证等)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2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指期货的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3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 消限制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 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净值的计算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4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1.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 医疗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基 础 0.5 0.5 A B NAV NAV NAV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之间的自然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T 日之间的自然日}; 基 础 NAV 为T日每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T 日广发医疗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NAV 为T 日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R为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医疗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基金净值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 疗 B 份 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医疗份额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5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 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在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 疗 B 份额开始上市交 易或者广 发医疗份额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广发医疗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 疗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广 发医疗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医疗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6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 分别计算广发医疗份额、 广 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由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 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7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 页无 正文, 为《 广发中证 医 疗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签 署页 。 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基 金托 管人: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 二 〇一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