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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320015)

诺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5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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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 一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1 】 3 5 7 号 文 核 准 公 开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1 年 5 月 1 3 日 正 式 生
效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 三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等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须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以 一 元 初 始 面 值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 四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5 月 1 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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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第七部分 基金的保本 .............................................................................................. 62
第八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6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 1 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1 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 1 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3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3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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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涵 盖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以 及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及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相 关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注 意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更 新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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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 指 导 意 见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0 年 1 0 月 2 6 日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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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 4 . 直 销 机 构 :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5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6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 7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2 8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9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 0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3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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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月
3 4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5 . 保 本 周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本 基 金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3 6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3 7 . 持 有 到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一 直 持 有 其 所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3 8 到 期 操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9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3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3 个 工 作 日 )
4 0 . 过 渡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4 1 . 过 渡 期 申 购 :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 投 资 者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4 2 . 折 算 日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4 3 . 保 本 额 : 1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2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额 分 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4 4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满 足 持 有 到 期 行 为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一 直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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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4 5 . 保 本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乘 积 加 上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 6 . 保 证 :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乘 积 加 上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4 7 . 保 证 合 同 :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4 8 .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担 保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4 9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0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5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 否 则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终 止
5 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5 3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5 4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5 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5 6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5 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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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5 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 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6 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 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6 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 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6 5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6 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 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 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7 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7 1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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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7 3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公 众 通 讯 设 备 或 互 联 网 络 故 障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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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1 3 号 兴 业 银 行 大 厦 1 9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维 舟
设 立 日 期 : 2 0 0 3 年 1 2 月 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1 3 2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6 6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6 6 7 7
联 系 人 : 王 嘉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单 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6 0 0 0 4 0 %
深 圳 市 捷 隆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6 0 0 0 4 0 %
大 恒 新 纪 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0 0 0 2 0 %
合 计 1 5 0 0 0 1 0 0 %
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5 月 1 3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管 理 四 十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 诺 安 平 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诺 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价 值 增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中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全 球 黄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上 证 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多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诺 安 全 球 收 益 不 动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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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汇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双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小 板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鸿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信 用
债 券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稳 固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中 证 5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天 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诺 安 理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诺 安 永 鑫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聚 鑫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诺 安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裕 鑫 收 益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低 碳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秦 维 舟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中 联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昌 维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先 锋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新 纪 元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徐 卫 晖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化 工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财 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化 国 际 贸 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化 河 北 进 出 口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化 国 际 ( 控 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中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部 、 投 资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张 家 林 先 生 , 董 事 , 高 级 工 程 师 , 全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第 9 、 1 0 、 1 1 届 委 员 。 曾 任
中 科 院 自 动 化 研 究 所 工 程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中 国 自 动 化 技 术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大 恒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大 恒 新 纪 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齐 斌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国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战 略 规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担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李 清 章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天 津 电 视 台 总 编 室 副 主 任 , 天 津 广 播 电 视 台 宣 传 管 理
部 副 主 任 。 现 任 上 海 钟 表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海 摩 士 达 钟 表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奥 成 文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通 用 技 术 ( 集 团 )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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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 小 青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金 融 司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市 场 开
发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合 作 司 副 司 长 , 中 国 银 监 会 合
作 金 融 监 管 部 副 主 任 , 内 蒙 古 银 监 局 、 山 西 银 监 局 局 长 , 中 国 银 监 会 监 管 一 部 主 任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史 其 禄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处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伦 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总 经 理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金 融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机 构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机 构 金 融 业 务 部 资 深 专 家 。
赵 玲 华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空 军 总 医 院 新 闻 干 事 , 全 国 妇 女 联
合 会 宣 传 部 负 责 人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人 事 司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策 法 规 司 副 处 长 ,
中 国 外 汇 管 理 杂 志 社 社 长 兼 主 编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国 际 收 支 司 巡 视 员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李 京 先 生 , 监 事 , 企 业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总 裁 办 公 室 部 门 经 理 , 中 化 集 团
香 港 立 丰 实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化 汇 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化 欧 洲 资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世 盈 ( 厦 门 )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赵 星 明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证 券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君 安 证 券 香 港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
戴 宏 明 先 生 , 监 事 。 历 任 浙 江 证 券 深 圳 营 业 部 交 易 主 管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部 门 主 管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中 心 总 监 。
梅 律 吾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员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指 数 投
资 组 副 总 监 。
3 . 经 理 层 成 员
奥 成 文 先 生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通 用 技 术 ( 集 团 )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2
年 1 0 月 开 始 参 加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工 作 ,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杨 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企 业 管 理 学 博 士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市 场 部 经 理 。 2 0 0 3 年 8 月 加 入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市 场 部 总 监 、
发 展 战 略 部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杨 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C F A 。 曾 任 平 安 证 券 公 司 综 合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西 北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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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研 究 员 。 2 0 0 3 年 1 0 月 加 入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诺 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陈 勇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业 务 董 事 、 资 产 管
理 部 基 金 经 理 , 民 生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3 年 1 0 月 加 入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谢 志 华 , 男 , 中 国 国 籍 , 同 济 大 学 应 用 数 学 专 业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从 事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 2 0 0 8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 任 职 研 究 员 , 负 责 利 率 及 信 用 研 究 。 2 0 1 0 年 8
月 起 任 招 商 安 心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3 月 起 任 招 商 安 瑞 进 取 债 券 型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9 月 加 入 诺 安 基 金 , 2 0 1 3 年 5 月 起 任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诺
安 鸿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6 月 起 任 诺 安 信 用 债 券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3 年 8 月 起 任 诺 安 稳 固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1 月 起 任 诺 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2 月 起 任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起 任 诺 安 永 鑫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1 月 起 任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汇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3 月 起 任 诺 安 裕 鑫 收 益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5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张 乐 赛 先 生 , 曾 于 2 0 1 1 年 5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及 职 务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分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具 体 如 下 :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 包 括 : 杨 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夏 俊 杰 先 生 , 投 资 三 部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周 心 鹏 先 生 , 投
资 二 部 执 行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王 创 练 先 生 , 研 究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 包 括 : 杨 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杨 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谢 志 华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执
行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王 创 练 先 生 , 研 究 部 总 监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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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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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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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2 7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
( 2 8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禁 止 性 行 为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行 为 。
3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是 公 司 为 有 效 防 范 和 控 制 经 营 风 险 和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保 证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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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规 范 经 营 、 稳 健 运 作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维 护 公
司 的 良 好 声 誉 及 股 东 合 法 利 益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构 建 科 学 的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有 效 的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严 格 的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控 制 风 险 的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在 于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资 产 管 理 实 体 , 在 充 分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基 础 上 , 维 护 公 司 的 良 好 声
誉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1 )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目 标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的 具 体 要 求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总 体 目 标 为 :
1 ) 确 保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和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2 )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3 ) 不 断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的 效 率 和 效 益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努 力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
4 ) 通 过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和 管 理 措 施 , 保 障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的 顺 利 实 施 和 经 营 目
标 的 全 面 实 现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5 ) 建 立 高 效 运 行 、 控 制 严 密 、 科 学 合 理 、 切 实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及 时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保 证 各 项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6 ) 借 鉴 和 引 用 国 际 上 成 熟 、 先 进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技 术 , 不 断 提 升 公 司 国 际 化 经
营 水 准 和 核 心 竞 争 能 力 , 巩 固 公 司 的 声 誉 和 市 场 份 额 。
( 2 )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严 格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 首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将 始 终 把 风 险 管 理 置 于 公 司 经 营 中 的 战 略 层 面 并 作 为
首 要 任 务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公 司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合 规 审 查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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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 效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章 ,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并 成 为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同 时 , 随 时 对 各 项 制 度 进 行 适
时 的 更 新 、 补 充 和 调 整 , 使 其 适 应 基 金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7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
( 3 )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内 容
1 ) 确 立 加 强 风 险 控 制 的 指 导 思 想 , 以 及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2 ) 建 立 层 次 分 明 、 权 责 明 确 、 涵 盖 全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
3 ) 建 立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风 险 控 制 方 法 ;
4 ) 建 立 严 格 合 理 的 风 险 控 制 程 序 和 措 施 ;
5 ) 制 定 持 续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评 价 和 检 查 机 制 。
( 4 ) 风 险 管 理 的 体 系
1 ) 依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目 标 与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了 以 下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
a .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审 查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中 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 重 点 的 检 查 分 析 评 价 ,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合 规 检 查 和 风 险 控 制 评 估 。 并 出 具 相 应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专 业 意 见
提 交 董 事 会 。
b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督 察 长 的 职 责
进 行 工 作 。
c . 公 司 设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 对
风 险 控 制 部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作 出 全 面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 从 而 使 风 险 政 策 得 到
有 力 的 执 行 。
d . 公 司 设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直 接 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同 时 协 助 督 察 长 开 展 工 作 。
监 察 稽 核 部 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独 立 的 再 监 督 工 作 ,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察 , 与 公 司 各 部
门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 关 系 。
e . 公 司 设 风 险 控 制 部 , 负 责 根 据 公 司 各 类 业 务 的 特 点 和 需 求 , 制 定 各 个 风 险 领 域
( 投 资 、 运 作 、 信 用 等 )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绩 效 评 估 方 法 , 并 监 督 其 执 行 ; 定 期 向
管 理 层 提 交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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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 最 大 限 度 地 实 现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 公 司 以 上 述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为 依 托 , 构 建 了 科 学
严 密 , 层 次 分 明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主 要 分 为 三 个 层 面 :
a . 第 一 层 面 为 董 事 会 、 合 规 审 查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b . 第 二 层 面 为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及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
c . 第 三 层 面 为 公 司 各 业 务 相 关 部 门 , 对 各 自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负 责 。
d . 公 司 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在 上 述 三 个 层 面 上 协 同 运 作 ,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风 险
控 制 防 线 , 能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识 别 、 防 范 及 化 解 公 司 运 营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不 同 类
型 风 险 。
3 ) 数 量 化 的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针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事 前 风 险 、 事 中 风 险 和 事 后 风 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的 数 量 化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 从 而 做 到 在 每 个 环 节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点 。
投 资 前 的 风 险 控 制 主 要 是 通 过 严 谨 、 细 致 的 研 究 工 作 ,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来 实 现 。
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通 过 两 个 手 段 来 实 现 , 一 是 在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风 险 控 制 条 目 , 当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与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不 符 的 指 令 时 , 指 令 将 不 能 被 执 行 , 从 技 术 上 防 止 了 不 当 投 资 行
为 的 发 生 。 第 二 是 高 频 率 的 投 资 情 况 报 告 , 可 随 时 掌 握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仓 位 、 集 中 度 、 流 动 性
多 方 面 的 状 况 。
事 后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业 绩 评 价 和 业 绩 归 因 , 为 优 化 投 资 策 略 提 供 参 考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在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基 础 上 , 实 现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的 经 营 目 标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为 :
1 ) 使 公 司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地 为 投 资 者 服 务 ,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2 ) 保 护 公 司 资 产 的 安 全 , 实 现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和 目 标 , 维 护 股 东 权 益 ;
3 ) 树 立 良 好 的 品 牌 形 象 , 维 护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资 本 - 声 誉 ;
4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管 理 要 求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5 ) 建 立 切 实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查 错 防 弊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6 ) 规 范 公 司 与 股 东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 避 免 股 东 干 涉 公 司 正 常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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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严 格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一 方 面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另 一 方 面 ,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高 度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性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 执 行 部 门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 制 约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内 部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环 境 控 制 和 业 务 控 制 。
1 ) 环 境 控 制 : 指 与 内 部 控 制 相 关 的 环 境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综 合 效 果 及 其 对 业 务 、 员 工
的 影 响 力 , 环 境 控 制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公 司 致 力 于 从 治 理 结 构 、 组 织 机 构 、 企
业 文 化 、 员 工 素 质 控 制 等 方 面 实 现 良 好 的 环 境 控 制 。
2 ) 业 务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及 其 它 方 面 的 内 部 控 制 等 。
a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涉 及 到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和 对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监 控 :
I )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
公 司 的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为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的 全 局
发 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支 持 ; 建 立 科 学 的 研 究 工 作 管 理 流 程 和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I I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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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保 留 决 策 记 录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执 行 的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 查 ;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应 遵 循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严 禁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事 件 的 发 生 。
I I I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决 策 和 交 易 执 行 实 行 严 格 的 人 员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建
立 交 易 执 行 的 权 限 控 制 体 系 和 交 易 操 作 规 则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监 测 、 预 警 和 反
馈 系 统 ;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每 日 投 资 组 合 列 表 等 文 件 ; 制
定 相 应 的 特 殊 交 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建 立 科 学 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建 立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监 控 制 度 。
b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按 照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公 司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保 密 制 度 。 公 司 掌 握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不 得 泄 露 其 内 容 。
c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制 定 了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硬 件 及 软 件 的 设 计 、 开
发 均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实 现 了 全 面 的 业 务 电 子 化 ; 公 司
实 行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 信 息 数 据 的
保 存 和 备 份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稽 核 检 查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
d .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公 司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定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分 工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独 立 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 采 取 适 当 的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建 立 复 核 制 度 ; 采 取 合 理 的 计 价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计 价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计 价 时 点 的 价 值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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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 工 作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 监 督 ; 制 定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物 交 接 制 度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
财 经 纪 律 。
e .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公 司 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有 效 运 行 。
f . 其 他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其 他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对 销 售 和 客 户 服 务 的 控 制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等 合 作 方 的 控 制 、 授 权 控 制 、 危 机 处 理 控 制 、 持 续 的 控 制 检 验 等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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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
设 立 日 期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 册 资 本 : 2 5 2 . 2 0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行 长 : 田 惠 宇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0 8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2 0 1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2 、 发 展 概 况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 2 0 0 2 年 3 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 5 亿 A 股 , 4 月 9 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 6 0 0 0 3 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 的 公 司 。 2 0 0 6 年 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 2 亿 H 股 , 9 月 2 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 3 9 6 8 ) , 1 0 月 5 日 行 使 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 2 4 . 2 亿 H 股 。 截 止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 本 集 团 总 资 产 4 . 9 0 8 9 万 亿 元 人 民 币 , 高 级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 2 . 4 5 % , 权 重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 1 . 8 1 % 。
2 0 0 2 年 8 月 ,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 2 0 0 5 年 8 月 ,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管 理 室 、 产 品 管 理 室 、 业 务 营 运 室 、 稽 核 监 察 室 、 基 金 外 包 业 务 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6 0 人 。 2 0 0 2 年 1 1 月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 2 0 0 3 年 4 月 ,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 Q F I I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托 管 等 业 务 资 格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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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 , 独 创 “ 6 S 托 管 银 行 ” 品 牌 体 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 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第 一 只 F O 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 基 金 、 第 一 家 实 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 金 T + 1 到 账 、 第 一 只 境 外 银 行 Q D I I 基 金 、 第
一 只 红 利 E T F 基 金 、 第 一 只 “ 1 + N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 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 产 、 第 一 单 T O T 保
管 ,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 全 面 投 资 者 服 务 机 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经 过 十 三 年 发 展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规 模 快 速 壮 大 。 2 0 1 5 年 招 商 银 行 加 大 高 收 益 托 管
产 品 营 销 力 度 , 截 止 3 月 末 新 增 托 管 公 募 开 放 式 基 金 6 只 , 新 增 首 发 公 募 开 放 式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1 2 9 . 6 0 亿 元 。 克 服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震 荡 下 行 的 不 利 形 势 , 托 管 费 收 入 、 托 管 资 产 均 创 出 历
史 新 高 , 实 现 托 管 费 收 入 1 1 . 0 8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1 0 0 . 8 3 % , 托 管 资 产 余 额 3 . 7 2 万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5 . 0 5 % 。 作 为 公 益 慈 善 基 金 的 首 个 独 立 第 三 方 托 管 人 , 成 功 签 约 “ 壹 基 金 ” 公 益 资
金 托 管 , 为 我 国 公 益 慈 善 资 金 监 管 、 信 息 披 露 进 行 有 益 探 索 , 该 项 目 荣 获 2 0 1 2 中 国 金 融 品
牌 「 金 象 奖 」 “ 十 大 公 益 项 目 ” 奖 ; 四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李 建 红 先 生 , 本 行 董 事 长 、 非 执 行 董 事 , 2 0 1 4 年 7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董 事 、 董 事 长 。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 集 团 ) 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总 经 济 师 、
副 总 裁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田 惠 宇 先 生 , 本 行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行 长 、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于 2 0 0 3 年 7 月 至 2 0 1 3 年 5 月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丁 伟 先 生 , 本 行 副 行 长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副 研 究 员 。 1 9 9 6 年 1 2 月 加 入 本 行 , 历 任 杭 州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杭 州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南 昌 支 行 行 长 , 南 昌 分 行 行
长 ,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2 0 0 8 年 4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兼 任 招 银 国 际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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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
从 事 信 贷 管 理 、 托 管 工 作 。 2 0 0 2 年 9 月 加 盟 招 商 银 行 至 今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 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的 主 要 设 计 、 开 发 者 之
一 , 具 有 2 0 余 年 银 行 信 贷 及 托 管 专 业 从 业 经 验 。 在 托 管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流 程 优 化 、 市 场 营
销 及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4 月 3 0 日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了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含
招 商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平 衡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招 商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经 典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久 泰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华 泰 柏 瑞 金 字 塔 稳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海 富 通 强 化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新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合 稳 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德 盛 优
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富 成 长 趋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优 势 配 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德 盛 红 利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中 央 企 业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策 略 优 化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合 润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中 银 价 值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宝 兴 业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双 利 策 略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裕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国 有 企 业 1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低 碳 环 保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中 银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成 长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轻 资 产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易 方 达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沪 深 3 0 0 等 权 重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中 银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1 4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2 6
金 、 鹏 华 中 小 企 业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双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惠 裕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双 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理 财 3 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稳 健 添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消 费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标 普 全 球
精 选 自 然 资 源 等 权 重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优 秀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 长 股 票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瑞 祥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永 益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国 际 龙 头 ( D A X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华 安 国 际 龙
头 ( D A X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新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新 财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红 睿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月 月 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新 经 济 灵 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欧 睿 达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红 睿 元 三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恒 利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合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弘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新 金 融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新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 安 睿 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弘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红 领 先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优 势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招 财 一 号 大 数 据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全 球 互 联 网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1 0 2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及 其 它 托 管 资
产 , 托 管 资 产 为 4 1 , 6 0 1 . 7 0 亿 元 人 民 币 。
四 、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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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流 程 的 不 断 完 善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三 级 内 控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在 总 行 层 面 对 风 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
二 级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部 门 内 其 他 业 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 分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 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 提 出 整 改 方 案 , 跟 踪 整 改 情 况 。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 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 , 监 督 制 衡
的 形 式 和 方 式 视 业 务 的 风 险 程 度 决 定 。
3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 并
由 全 部 人 员 参 与 。
(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应 当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 求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 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稽 核 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评 价 和 检 查 。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利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的 反 馈 和 纠 正 。
( 5 ) 适 应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适 应 我 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 并 能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订 和 完 善 。
(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业 务 营 运 、 稽 核 监 察 等 相 关 室 , 应 当 在 制 度 上 和 人 员 上 适 当 分 离 ,
办 公 网 和 业 务 网 分 离 , 部 门 业 务 网 和 全 行 业 务 网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 目 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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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重 要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 关 注 重 要 托 管 业 务 事 项 和 高 风
险 领 域 。
( 8 ) 制 衡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 督 , 同 时 兼 顾 运 营 效 率 。
( 9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权 衡 托 管 业 务 的 实 施 成 本 与 预 期 效 益 , 以 适 当 的 成
本 实 现 有 效 控 制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和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保 密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避 免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 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 有 效 地 处 理 ,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 据 能 及 时 在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进 行
备 份 , 确 保 灾 难 发 生 时 , 托 管 业 务 能 迅 速 恢 复 和 不 间 断 运 行 。
(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 管 理 、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操 作 规 程 , 有 效 地 控 制 业 务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
(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 行 异 地
同 步 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 实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库 进 行 备 份 ,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每 日 进 行 备 份 , 所 有
的 业 务 信 息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才 能 进 行 访 问 。
(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成 员 审 批 , 并 做 好
调 用 登 记 。
(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2 4 小 时 值 班 并 设 置 门 禁 管 理 、 电 脑 密 码 设 置 及 权 限 管 理 、 业 务 网 和 办 公 网 、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等 ,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
(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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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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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本 公 司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广 州 、 成 都 开 设 五 个 直 销 网 点 对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 1 ) 深 圳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1 3 号 兴 业 银 行 大 厦 1 9 — 2 0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6 6 0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6 6 7 7
联 系 人 : 刘 倩 云
( 2 )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甲 诺 安 大 厦 1 4 号 8 - 9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2 0
电 话 : 0 1 0 - 5 9 0 2 7 8 1 1
传 真 : 0 1 0 - 5 9 0 2 7 8 9 0
联 系 人 : 孟 佳
( 3 )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2 1 0 号 2 1 世 纪 中 心 大 厦 9 0 3 室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电 话 : 0 2 1 - 6 8 8 2 4 6 1 7
传 真 : 0 2 1 - 6 8 3 6 2 0 9 9
联 系 人 : 温 乐 珣
( 4 ) 广 州 分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9 0 8
邮 政 编 码 : 5 1 0 6 2 3
电 话 : 0 2 0 - 3 8 9 2 8 9 8 0
传 真 : 0 2 0 - 3 8 9 2 8 9 8 0
联 系 人 : 黄 怡 珊
( 5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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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下 东 大 街 2 1 6 号 喜 年 广 场 2 4 0 7
邮 政 编 码 : 6 1 0 0 2 1
电 话 : 0 2 8 - 8 6 5 8 6 0 5 2
传 真 : 0 2 8 - 8 6 5 8 6 0 5 5
联 系 人 : 裴 兰
2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1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张 燕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0 8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1 0 9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田 耕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7 9 0 0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3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 4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长 安 兴 融 中 心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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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电 话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联 系 人 : 张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 5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6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8 4 2
联 系 人 : 曹 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7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5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8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王 曦
电 话 : 0 1 0 - 6 6 2 2 3 5 8 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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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 9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瑞 洲
联 系 人 : 林 波
电 话 : 0 5 7 7 - 8 8 9 9 0 0 8 2
传 真 : 0 5 7 7 - 8 8 9 9 5 2 1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7 - 9 6 6 9 9 ( 上 海 地 区 : 9 6 2 6 9 9 )
网 址 : w w w . w z b a n k . c n
( 1 0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杭 州 凤 起 路 4 3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杭 州 凤 起 路 4 3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9 6 5 2 3 、 4 0 0 - 8 8 8 8 - 5 0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 1 1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8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1 4
联 系 人 : 周 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1 2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宝 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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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8 8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1 3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联 系 人 : 李 慧
电 话 : 0 1 0 - 8 5 2 3 8 6 7 0
传 真 : 0 1 0 - 8 5 2 3 8 6 8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7
网 址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 1 4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南 京 市 白 下 区 淮 海 路 5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复
联 系 人 : 贺 坚
电 话 : 0 2 5 - 8 4 5 4 4 1 3 5
传 真 : 0 1 0 - 8 4 5 4 4 1 2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5 - 9 6 4 0 0 、 4 0 0 8 8 - 9 6 4 0 0
网 址 : 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
( 1 5 )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志 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0 - 9 6 3 5 8 、 9 5 5 3 7
网 址 : w w w . h r b b . c o m . c n
( 1 6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联 系 人 : 汤 嘉 惠 、 倪 苏 云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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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8
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1 7 )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洪 武 北 路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洪 武 北 路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志 伟
联 系 人 : 田 春 慧
电 话 : 0 2 5 - 5 8 5 8 8 1 6 7
传 真 : 0 2 5 - 5 8 5 8 8 1 6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 9 6 0 9 8
网 址 : w w w . j s b c h i n a . c n
( 1 8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8 号 中 融 ?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1 6 至 2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 周 睿
电 话 : 0 2 1 - 3 8 5 7 6 9 8 5
传 真 : 0 2 1 - 5 0 1 0 5 1 2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6 2 9 9 9
网 址 : w w w . s h r c b . c o m
( 1 9 ) 烟 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海 港 路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海 港 路 2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文 君
联 系 人 : 王 淑 华
电 话 : 0 5 3 5 - 6 6 9 9 6 6 0
传 真 : 0 5 3 5 - 6 6 9 9 8 8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3 1 1 - 7 7 7
网 址 : w w w . y a n t a i b a n k . n e t
( 2 0 ) 威 海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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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谭 先 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6 3 6
网 址 : w w w . w h c c b . c o m
( 2 1 ) 华 侨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1 1 5 5 号 华 侨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源 深 路 1 1 5 5 号 华 侨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乃 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7 0 2 8 8 8
网 址 : w w w . o c b c . c o m . c n
( 2 2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2 3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 3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 3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 2 4 )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包 头 市 青 山 区 钢 铁 大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包 头 市 青 山 区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0 1 6 ( 内 蒙 ) 9 6 7 2 1 0 ( 宁 波 、 深 圳 ) 0 2 8 - 6 5 5 5 8 5 5 5 ( 成 都 )
网 址 : w w w . b s b . c o m . c n
( 2 5 ) 江 苏 常 熟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新 世 纪 大 道 5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新 世 纪 大 道 5 8 号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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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建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2 - 9 6 2 0 0 0 、 4 0 0 9 9 6 2 0 0 0
网 址 : w w w . c s r c b a n k . c o m
( 2 6 )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0 0 5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c
( 2 7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继 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1 1
网 址 : w w w . g r c b a n k . c o m
( 2 8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0 6 7
网 址 : w w w . s u z h o u b a n k . c o m
( 2 9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 京 西 路 7 5 8 号 2 3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 京 西 路 7 5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6 3 3 4 0 6 7 8
网 址 : w w w . a j z q . c o m
( 3 0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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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 0 0 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0 0 1 -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3 1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1 5 - 9 8 8
网 址 : w w w . b h z q . c o m
( 3 2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 1 2 9 号 大 连 期 货 大 厦 3 8 - 3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 1 2 9 号 大 连 期 货 大 厦 3 8 -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智 河
联 系 人 : 谢 立 军
电 话 : 0 4 1 1 - 3 9 6 7 3 2 0 2
传 真 :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1 6 9 - 1 6 9
网 址 : w w w . d a t o n . c o m . c n
( 3 3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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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 0 2 0 - 8 8 8 3 6 6 5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3 4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联 系 人 : 黄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3 5 ) 南 京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大 钟 亭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大 钟 亭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华 东
联 系 人 : 胥 春 阳
电 话 : 0 2 5 - 8 3 3 6 4 0 3 2
传 真 : 0 2 5 - 8 3 3 2 0 0 6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8 5 - 8 8 8
网 址 : w w w . n j z q . c o m . c n
( 3 6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徐 世 旺
电 话 : 0 4 5 1 - 8 2 3 3 6 8 6 3
传 真 : 0 4 5 1 - 8 2 2 8 7 2 1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2 2 8 8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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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 3 7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 0 5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0 5 3 1 - 8 1 2 8 3 9 0 6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 3 8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 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 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 陈 伟
电 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9 3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5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 3 9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菅 明 军
基 金 业 务 对 外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耿 铭
联 系 电 话 :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传 真 : 0 3 7 1 - 6 5 5 8 5 6 6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3 7 1 - 9 6 7 2 1 8 ; 4 0 0 - 8 1 3 - 9 6 6 6
网 址 :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 4 0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原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4 1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0 0 - 8 0 0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4 1 )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曹 杨 路 5 1 0 号 南 半 幢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5 0 0 号 “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电 话 :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 0 2 1 - 6 8 7 6 7 9 8 1
联 系 人 : 罗 芳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8 8 8 8 - 1 2 8
网 址 :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 4 2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 号 中 商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8 8 9 9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4 3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中 国 华 融 A 座 三 层 、 五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之 锁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4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8 1 1 8
联 系 人 : 林 长 华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 4 4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2 -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9 9 0
联 系 人 : 田 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4 5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6 6 6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4 6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 8 8 号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权 唐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1 0 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4 7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4 3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联 系 人 : 匡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6 -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 4 8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基 金 业 务 对 外 联 系 人 : 李 涛
电 话 :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8 5 8 8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4 9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3 0 2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5 0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 武 斌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7 4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0 2 0 5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4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0 ( 全 国 ) 、 9 5 5 6 3 ( 广 西 )
网 址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 5 1 )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 佑 杰
联 系 人 : 张 利 军 、 陈 韦 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6 8 3 0
网 址 :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 5 2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成 证 大 厦 1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2 1 8 6 6 9 0 2 0 6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5 6 8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6 0 0 1 0 9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 5 3 ) 华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 3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 3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8 1 8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 5 4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 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 5 、 2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 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 5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8 8 8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 5 5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4 5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 人 : 李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9 9 9 或 0 2 7 - 8 5 8 0 8 3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 5 6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李 金 龙
电 话 : 0 2 5 - 8 4 4 5 7 7 7 7 - 9 5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7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5 7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5 2 9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联 系 人 : 尹 伶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天 相 投 顾 网 -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天 相 基 金 网 -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5 8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第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家 新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4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0 9 9 9 1 8 ( 全 国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 5 9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6 5 1 8
网 址 : w w w . h a z q . c o m
( 6 0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西 湖 区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西 湖 区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2 - 2 1 1 1
网 址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 6 1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人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5 0 - 7 7 7 1
网 址 : t . j r j . c o m
( 6 2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敖 玲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8 6 7 8 - 8 2 0 1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6 3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4 7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6 4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 1 2 0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孙 晋 峰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传 真 : 0 1 0 - 6 8 0 8 6 9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 6 5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张 裕
电 话 : 0 2 1 - 6 0 8 9 7 8 6 9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6 6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4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6 7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6 8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传 真 : 0 2 1 - 2 0 8 3 5 8 7 9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6 9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2 0 8 9 7 ,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7 0 )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皇 岗 商 务 中 心 主 楼 4 0 7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皇 岗 商 务 中 心 主 楼 4 0 7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紘 畾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8 7 7 - 8 9 9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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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w w w . t e n y u a n f u n d . c o m
( 7 1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6 6 6 1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 7 2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7 3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7 8 - 5 0 9 5
网 址 : w w w . n i u j i . n e t
联 系 人 : 魏 争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2 9
( 7 4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6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8 6 6
网 址 : w w w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 c n
联 系 人 : 徐 长 征 、 林 凌
电 话 : 0 1 0 - 5 8 1 7 0 9 4 3 , 0 1 0 - 5 8 1 7 0 9 1 8
( 7 5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5 0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0 9 9 2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联 系 人 : 程 刚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7 1 3
( 7 6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礼 士 路 甲 1 2 9 号 新 华 1 9 4 9 产 业 园 东 门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福 星
联 系 人 : 陈 莹 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8 9 9 8 8 2 0
网 址 : w w w . b z f u n d s . c o m
( 7 7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1 8 0 7 -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皛
联 系 人 : 周 丹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传 真 : 0 2 1 - 3 3 3 2 3 9 9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 天 盈 基 金
网 址 : f u n d . b u n d t r a d e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1 3 号 兴 业 银 行 大 厦 1 9 — 2 0 层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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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维 舟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6 6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6 6 7 7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中 国 北 京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王 丽
电 话 : 0 1 0 - 6 6 5 7 5 8 8 8
传 真 : 0 1 0 - 6 5 2 3 2 1 8 1
经 办 律 师 : 徐 建 军 、 刘 露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 2 2 号 外 滩 中 心 3 0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卢 伯 卿
电 话 : 0 2 1 -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5 0 0 0 3
联 系 人 : 余 志 亮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明 静 、 洪 锐 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5 2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 基 金 在 存 续 期 内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投 资 者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赎 回 。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申 购 赎 回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将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每 一 个 交 易 日 设 为 开 放 日 ,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午 9 : 3 0 — 下 午 3 : 0 0 。
2 、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于 2 0 1 1 年 5 月 1 3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于 2 0 1 1 年 7 月 1 2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3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的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4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相 应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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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限 制
1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 或 代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一 个 网 点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相 应 的 最 低 赎 回 限 额 时 , 余 额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3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上 述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 交 易 级 差 、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2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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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费 用
1 、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1 . 2 %
5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8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6 %
M ≥ 5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2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其 中 2 5 % 的 部 分 归 基 金 资 产 所 有 , 其 余 部 分 可 用 于 注 册 登 记 等
相 关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持 有 期 递 减 ,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总 金 额 的 2 . 0 %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年 限 ( T ) 赎 回 费 率
T < 1 年 2 . 0 %
1 年 ≤ T < 2 年 1 . 6 %
2 年 ≤ T < 3 年 1 . 2 %
T ≥ 3 年 0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金 额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 申 购 份 额 及 余 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申 购 份 额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申 购 份 额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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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二 : 假 定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4 5 0 元 。 四 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 1 , 0 0 0 . 0 0 元 、 1 0 0 万
元 、 4 0 0 万 元 和 1 0 0 0 万 元 , 则 各 笔 申 购 负 担 的 申 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1 申 购 2 申 购 3 申 购 4
申 购 金 额 ( 元 , a ) 1 , 0 0 0 . 0 0 1 , 0 0 0 , 0 0 0 . 0 0 4 , 0 0 0 , 0 0 0 . 0 0 1 0 , 0 0 0 , 0 0 0 . 0 0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 b ) 1 . 2 % 0 . 8 % 0 . 6 % 每 笔 1 0 0 0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 c = a / ( 1 + b ) ) 9 8 8 . 1 4 9 9 2 , 0 6 3 . 4 9 3 , 9 7 6 , 1 4 3 . 1 4 9 , 9 9 9 , 0 0 0 . 0 0
申 购 费 ( d = a - c ) 1 1 . 8 6 7 , 9 3 6 . 5 1 2 3 , 8 5 6 . 8 6 1 , 0 0 0 . 0 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e ) 1 . 4 5 0 1 . 4 5 0 1 . 4 5 0 1 . 4 5 0
申 购 份 额 ( = c / e ) 6 8 1 . 4 8 6 8 4 , 1 8 1 . 7 2 2 , 7 4 2 , 1 6 7 . 6 8 6 , 8 9 5 , 8 6 2 . 0 7
3 、 赎 回 金 额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费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费
例 三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赎 回 1 0 , 0 0 0 .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5 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1 5 0 = 1 1 , 5 0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5 0 0 . 0 0 × 2 . 0 % = 2 3 0 . 0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5 0 0 . 0 0 - 2 3 0 . 0 0 = 1 1 , 2 7 0 . 0 0 元
例 四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赎 回 1 0 , 0 0 0 .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一 年 ,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3 5 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3 5 0 = 1 3 , 5 0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3 , 5 0 0 . 0 0 × 1 . 6 % = 2 1 6 . 0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3 , 5 0 0 . 0 0 - 2 1 6 . 0 0 = 1 3 , 2 8 4 . 0 0 元
例 五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赎 回 1 0 , 0 0 0 .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两 年 ,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4 5 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4 5 0 = 1 4 , 5 0 0 . 0 0 元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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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费 用 = 1 4 , 5 0 0 . 0 0 × 1 . 2 % = 1 7 4 . 0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4 , 5 0 0 . 0 0 - 1 7 4 . 0 0 = 1 4 , 3 2 6 . 0 0 元
例 六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赎 回 1 0 , 0 0 0 .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三 年 ,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6 2 5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6 2 5 = 1 6 , 2 5 0 . 0 0 元
4 、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数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的 情 况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4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 基 金 的 保 本 ” 第 四 款 “ 保 本 基 金 到 期 的 处 理 方 案 ” 中 约
定 的 情 况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3 0 个 工 作 日 )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含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 。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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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 1 ) 到 ( 6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况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5 )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二 部 分 “ 基 金 的 保 本 ” 第 四 款 “ 保 本 基 金 到 期 的 处 理 方 案 ”
中 约 定 的 情 况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3 0 个 工 作 日 )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含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 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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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 十 二 )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二 、 基 金 的 转 换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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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行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直 接 转 换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而 不 需 要 先 赎 回 已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再 申 购 目 标 基 金 的 一 种 业 务 模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及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诺 安 平 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1 ) 、 诺 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A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3 2 0 0 0 2 , B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3 2 0 0 1 9 ) 、 诺 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3 )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4 ) 、 诺 安 价 值 增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5 ) 、
诺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6 ) 、 诺 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7 ) 、 诺 安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A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3 2 0 0 0 8 , B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3 2 0 0 0 9 ) 、 诺 安 中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0 ) 、 诺 安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1 ) 、 诺 安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2 ) 、 诺 安 上 证 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4 ) 、 诺 安 多 策 略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6 ) 、 诺 安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8 ) 、 诺 安 汇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2 0 ) 、 诺 安 双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2 1 ) 、 诺 安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2 2 ) 、 诺 安 鸿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0 6 6 ) 、 诺 安 天 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A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0 0 0 5 5 9 , E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0 0 0 5 6 0 ,
B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0 0 0 6 2 5 ) 、 诺 安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5 3 8 ) 、 诺 安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7 1 4 )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A 类 基 金 代 码 : 0 0 0 7 3 6 , C 类 基 金 代 码 : 0 0 0 7 3 7 ) 、 诺 安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9 7 1 ) 、 诺 安 低 碳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1 2 0 8 ) 、
诺 安 创 新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1 4 1 1 )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 一 )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以 及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 回 费 率 而 定 , 其 中 赎 回 费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注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 将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即 “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 二 ) 、 转 换 份 额 计 算 公 式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6 0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A = [ B × C × ( 1 - D ) / ( 1 + G ) + F ] / E
其 中 , A 为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B 为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C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D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 G 为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E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F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 仅 限 转 出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1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5 0 0 0 0 份 转 换 为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某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了 5 万 份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 至 T 日 其 持 有 期 未 满 3 1
个 自 然 日 , 希 望 在 T 日 全 部 转 换 为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
T 日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的 净 值 为 1 . 1 0 0 0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0 % ,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 0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的 净 值 为 1 . 2 0 0 0 , T 日 该 代 销 机 构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 1 . 2 0 % 。 则 计 算 如 下 :
1 . 2 0 % > 0 ,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1 . 2 0 % - 0 = 1 . 2 0 %
转 入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的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的 基 金 份 额 × T 日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的 净 值 × ( 1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的 赎 回 费 率 ) ÷ ( 1 +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 T 日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的 净 值 = 5 0 0 0 0 × 1 . 1 0 0 0 × ( 1 - 0 . 5 0 % ) ÷ ( 1 + 1 . 2 0 % ) ÷ 1 . 2 0 0 0 = 4 5 0 6 3 . 4 1 份
例 2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5 0 0 0 0 份 转 换 为 诺 安 货 币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某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了 5 万 份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 至 T 日 其 持 有 期 未 满 一 年 , 希
望 在 T 日 全 部 转 换 为 诺 安 货 币 。
T 日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的 净 值 为 1 . 2 0 0 0 , 赎 回 费 率 为 2 . 0 0 % , T 日 该 代 销 机 构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 1 . 2 0 % 。 则 计 算 如 下 :
因 诺 安 货 币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 , 低 于 1 . 2 0 % , 故 本 次 转 换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即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为 0 ) ; 而 诺 安 货 币 的 面 值 ( 即 净 值 ) 为 1 . 0 0 0 0 。
转 入 诺 安 货 币 的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的 基 金 份 额 × T 日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的 净 值
× ( 1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的 赎 回 费 率 ) ÷ ( 1 +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 T 日 诺 安 货 币 的 净 值 = 5 0 0 0 0
× 1 . 2 0 × ( 1 - 2 . 0 0 % ) ÷ ( 1 + 0 ) ÷ 1 = 5 8 8 0 0 . 0 0 份
三 、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6 1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受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的 销 售 机 构 可
按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过 户 费 用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是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对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6 2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保 本
一 、 保 本
本 合 同 中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定 义 如 下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一 直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保 本 额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1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保 本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2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保 本 额 分 为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额 ,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额 。 分 别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计 算 :
( 1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额 为 :
保 本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2 )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额 为 :
保 本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高 于 或 等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保 本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情 形 的 ,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二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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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2 . 对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
3 . 对 于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是 转 型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三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四 、 保 本 基 金 到 期 的 处 理 方 案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新 的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始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本 基 金 将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同 时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费 率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上 述 变 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说 明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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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规 定 终 止 。
2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方 式
( 1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操 作 , 都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1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2 )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根
据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四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 也 可 以
部 分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了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1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3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3 个 工 作 日 ) 。
( 2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和 转 换 入 业 务 。
( 3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 4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到 期
操 作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作 出 到 期 操 作 申
请 。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3 0 个 工 作 日 )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业 务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1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还 是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 2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持 有 到 期 后 选 择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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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或 者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变 更 后 的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 而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均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补 足 该 差 额 , 担 保 人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 3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除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时 , 将 自 行 承 担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不 含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
5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资 产 的 形 成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 1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2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过 渡 期 内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四 部 分 “ 基 金 的 估 值 ” , 在 过 渡 期 内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每 日 估 值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处 理 规 则 , 允 许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 。 在 此 限 定 期 限 内 , 投 资 人 可 按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 投 资 者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 其 持 有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将 暂 停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出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 但 未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赎 回 或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将 无 法 在 过 渡 期 内 变 现 或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办 法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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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持 有 期 的 计 算 仍 以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 转 换 入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期 计 算 , 不 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影 响 。
( 4 ) 开 始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经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 如 果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由 相 应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人 或 者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额 为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费 用 之 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额 为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后 , 仍 使 用 原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自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暂 停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投 资 者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的 开 放 日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6 .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资 产 的 形 成
(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 前 予 以 公 告 。
( 3 ) 对 于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转 入 金 额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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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7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公 告
(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相 关 规 则 。
( 3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
8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 1 )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五 个 工 作 日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如 未 按 时 到 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催 付
职 责 。 资 金 到 账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分 配 和 支 付 。
( 3 ) 发 生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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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一 、 基 本 信 息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 保 证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由 担 保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证 范 围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即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保 证 期 间 为 :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6 个 月 止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总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保 本 额 。
本 基 金 的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
二 、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 0 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 0 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炎 勋
成 立 日 期 : 1 9 9 3 年 1 2 月 4 日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4 , 5 0 0 , 0 0 0 , 0 0 0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债 券 担 保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 尾 付 款 如 约 偿 付 担 保 等 履 约 担 保 业 务 , 与 担 保 业 务
有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 财 务 顾 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 投 资 及 投 资 相 关 的 策 划 、 咨 询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 ;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 人 员 培 训 ;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的 开 发 、 生 产 和 产 品 销 售 ; 仓 储
服 务 ; 组 织 、 主 办 会 议 及 交 流 活 动 。 上 述 范 围 涉 及 国 家 专 项 规 定 管 理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其 他 :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投 保 ” ) 的 前 身 为 中 国 经 济 技 术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特 例 试 办 , 于 1 9 9 3 年 1 2 月 4 日 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成
立 的 国 内 首 家 以 信 用 担 保 为 主 要 业 务 的 全 国 性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 中 投 保 由 财 政 部 和 原 国 家 经 贸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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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共 同 发 起 组 建 ,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金 5 亿 元 , 2 0 0 0 年 中 投 保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6 . 6 5 亿 元 。 2 0 0 6 年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投 保 整 体 并 入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3 0 亿 元 。 2 0 1 0 年 9 月 2
日 , 中 投 保 通 过 引 进 知 名 投 资 者 的 方 式 , 从 国 有 法 人 独 资 的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 变 更 为 中 外 合 资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并 通 过 向 投 资 人 增 发 注 册 资 本 , 将 中 投 保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增 至 3 5 . 2 1 亿 元 。
经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 于 2 0 1 2 年 8 月 6 日 将 注 册 资 本 金 增 至 4 5 亿 元 人 民 币 。 2 0 1 3 年 , 公 司
分 别 获 得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给 予 的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 A + 。
三 、 担 保 人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况
截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底 ,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的 在 保 余 额 为 1 , 0 1 2 . 9 1 亿 元 ; 截 至 2 0 1 4
年 1 月 初 , 中 投 保 为 2 8 只 基 金 提 供 担 保 , 实 际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金 额 合 计 2 7 0 . 3 5 亿 元 人 民 币 。
四 、 担 保 人 出 具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全 文 详 见 基 金 合 同 附 件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该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的 保 本 义 务 由 担 保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乘
积 加 上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担 保 人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保 本 额 。
五 、 保 证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的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 保 证 合
同 》 为 准 。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 证 合 同 》 的 承 认 、 接 受 和 同 意 。
除 非 《 保 证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 《 保 证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中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
1 .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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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额 分 为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额 ,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额 。 分 别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计 算 :
1 . 1 . 1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额 为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1 . 1 . 2 、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额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1 . 2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担 保 人 的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以 下 简 称 “ 转 入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担 保 人 的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以 下 简 称 “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
1 . 3 除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购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部 分 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均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且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确 认 的 保 本 额 。 经 担 保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可 调 增 担 保 责 任 金 额 上 限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1 . 4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2 . 保 证 期 间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7 1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
3 .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 本 担 保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
4 .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发 生 时 , 担 保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额 的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及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 8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5 .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5 . 1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信 息 ) 。
5 . 2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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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5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 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4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2 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 偿 的 ,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
六 、 担 保 费 用 的 费 率 及 支 付 方 式
1 . 担 保 费 计 算 方 式
每 日 担 保 费 =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2 . 担 保 费 支 付 方 式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担 保 费 按 上 述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3 . 担 保 费 支 付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担 保 人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
七 、 保 本 周 期 内 , 担 保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履 行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并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确 定 担 保 人 保 证 能 力 受 到 影 响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7 3
大 会 , 就 如 下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1 、 更 换 担 保 人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3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八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 但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除 外 ) , 必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且 担
保 人 的 更 换 必 须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在 新 的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程 序 :
1 、 提 名
新 任 担 保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的 新 任 担 保 人 必 须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 ( 1 )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担 任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和 条 件 ; ( 2 )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担 保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1 / 2 以 上 ( 含 1 / 2 ) 表 决 通 过 。
3 、 核 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更 换 担 保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任 担 保 人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
5 、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任 担 保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
6 、 交 接
原 担 保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担 保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担 保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担 保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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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在 新 任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九 、 保 本 周 期 内 增 加 担 保 人
增 加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新 增 担 保 人 , 且 原 担 保 人 并 未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的 , 新 增 担 保 人 和 原 担 保 人 共 同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
增 加 担 保 人 的 程 序 与 更 换 担 保 人 程 序 相 同 。
十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担 保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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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投 资
1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运 作 , 在 确 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动 态 配 置 和 有 效 的 组 合 管 理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健 增 长 。
2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A 股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安 全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资 产 为 股 票 、 权 证 等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4 0 % , 其 中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1 0 0 %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此 外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有 关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等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规 定 执 行 。
3 、 投 资 理 念
在 趋 势 不 明 的 市 场 环 境 中 , 首 要 的 是 保 证 投 资 本 金 的 安 全 , 其 次 谋 求 阶 段 性 上 涨 和 结 构
性 牛 市 的 增 值 收 益 。 本 基 金 遵 循 保 本 增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在 严 格 风 险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 保 证 投 资
本 金 的 安 全 , 同 时 积 极 把 握 可 带 来 增 值 回 报 的 投 资 机 会 。
4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 C P P I , C o n s t a n t P r o p o r t i o n P o r t f o l i o I n s u r a n c e ) 策
略 和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 T I P P , T i m e I n v a r i a n t P o r t f o l i o P r o t e c t i o n ) 策 略 , 在 未 来 三
年 保 本 周 期 中 , 对 资 产 配 置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开 发 的 保 本 模 型 进 行 优 化 动 态 调 整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本 金 的 安 全 性 。 同 时 , 本 基 金 通 过 积 极 稳 健 的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 竭 力 为 基 金 资 产 获 取
更 高 的 增 值 回 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由 四 部 分 组 成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权 证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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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策 略 。
4 .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指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两 种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 通 过
动 态 调 整 安 全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在 基 金 组 合 中 所 占 比 例 ,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1 0 0 % 本 金 保 本 的 约 束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原 则 是 : 在 强 调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类 别 资 产 市 场 相 对 风 险
度 , 按 照 C P P I + T I P P 的 策 略 动 态 调 整 安 全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 P P I )
1 ) 策 略 介 绍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是 将 基 金 资 产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依 据 保 本 要 求 将 基
金 的 大 部 分 资 产 投 资 于 安 全 资 产 , 力 争 获 得 稳 定 收 益 , 以 此 来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金 的 安
全 性 ; 第 二 部 分 是 将 其 余 部 分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风 险 较 高 的 风 险 资 产 , 提 升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市 场 情 况 和 本 公 司 的 研 究 结 果 进 行 建 仓 , 并 动 态 对 安 全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仓 位 进 行 调 整 。 建 仓 和 调 仓 的 实 现 方 式 可 用 下 列 步 骤 予 以 简 要 说 明 :
计 算 缓 冲 额 度
t
C
:
t t t
C A F ? ?
计 算 投 资 风 险 敞 口
t
E
:
( )
t t t t
E M C M A F ? ? ? ? ?
计 算 投 资 于 安 全 资 产 的 额 度 :
t t t
B A E ? ?
其 中 , E t 表 示 t 时 刻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的 额 度
M
表 示 风 险 乘 数 ( M u l t i p l i e r )
A t 表 示 t 时 刻 投 资 组 合 的 净 资 产
F t 表 示 t 时 刻 的 保 险 底 线 或 最 低 保 险 额 度 ( F l o o r ) , 保 险 底 线 表 示 保 本 到 期 时 基 金 资 产
必 须 保 证 的 资 产 总 值 按 无 风 险 利 率 贴 现 得 到 的 在 该 时 刻 的 现 值 。 越 接 近 保 本 到 期 日 , 保 险 底
线 越 接 近 要 保 的 本 金 。
( A t - F t ) 为 最 大 止 损 额 , 又 称 为 防 守 垫 ( C u s h i o n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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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风 险 乘 数 确 定 和 调 整
本 基 金 风 险 乘 数 的 确 定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金 融 工 程 部 定 量 、 定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定 量 定
性 综 合 分 析 的 结 果 。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两 种 分 析 方 法 确 定 风 险 乘 数 以 达 到 最 优 效 果 。 其
中 , 定 量 分 析 手 段 包 括 : 为 本 基 金 设 计 的 波 动 监 测 工 具 , 包 括 当 前 的 、 隐 含 的 和 历 史 的 波 动
率 ; 为 减 小 构 造 成 本 而 确 定 的 风 险 乘 数 波 动 范 围 ; 定 性 的 分 析 手 段 包 括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利 率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风 险 资 产 风 险 - 收 益 水 平 的 预 测 等 。
根 据 C P P I 策 略 要 求 , 风 险 乘 数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恒 定 才 能 保 证 在 安 全 垫 减 少 至 零 时 ,
风 险 资 产 的 数 量 也 能 按 需 要 同 时 减 少 至 零 , 以 保 证 基 金 的 本 金 安 全 。 在 实 际 应 用 中 , 如 果
要 保 持 安 全 垫 风 险 乘 数 的 恒 定 , 则 需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市 值 的 变 化 随 时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与 安 全 资
产 的 比 例 , 而 这 将 给 基 金 带 来 高 昂 的 交 易 费 用 ; 同 时 , 当 市 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 , 为 维 持 固
定 的 风 险 乘 数 , 基 金 有 可 能 出 现 过 激 投 资 ( 风 险 资 产 过 多 或 过 少 ) 。
为 此 , 本 基 金 对 于 风 险 乘 数 采 取 定 期 调 整 的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 一 般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金 融 工 程 部 每 月 对 未 来 一 个 月 的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利 率 水 平 等 因 素 , 制 订 下 月 的 风 险 乘 数 区 间 , 并 提 交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核 确 定 ; 然 后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风 险 乘 数 区 间 , 综 合 考 虑 股 票 市 场 环 境 、 已 有 安 全 垫 额 度 、
基 金 净 值 、 距 离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间 等 因 素 , 对 风 险 乘 数 进 行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例 如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 或 预 期 将 产 生 剧 烈 波 动 时 , 本 基 金 也 将 对 风 险 乘 数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3 ) 策 略 示 例 :
假 定 本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为 5 0 亿 元 , 当 期 三 年 期 无 风 险 利 率 为 1 2 . 4 5 % ( 当 期 三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4 . 1 5 % × 3 = 1 2 . 4 5 % )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经 理 确 定 的 当 期 风 险 乘 数 为 1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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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期 初 投 资 组 合 的 保 险 底 线 为 4 4 . 5 亿 元 ( 1 . 0 0 × 5 0 ÷ ( 1 + 1 2 . 4 5 % ) = 4 4 . 4 6 ) 。
本 基 金 的 安 全 垫 为 5 . 5 亿 元 ( 5 0 - 4 4 . 5 = 5 . 5 )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既 定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5 . 5 亿 元 于 风 险 资 产 , 4 4 . 5 亿 元 于 安 全 资 产 , 从 而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假 定 经 过 6 个 月 的 运 作 , 股 票 市 场 出 现 一 定 程 度 的 上 涨 ,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安 全 资 产 取 得 了
2 % 的 收 益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1 5 % 的 收 益 , 此 时 安 全 资 产 为 4 5 . 3 9 亿 元 ( 4 4 . 5 × ( 1 + 2 % ) = 4 5 . 3 9 ) ,
风 险 资 产 为 6 . 3 3 亿 元 ( 5 . 5 × ( 1 + 1 5 % ) = 6 . 3 2 5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 1 . 7 2 亿 元
( 4 5 . 3 9 + 6 . 3 3 = 5 1 . 7 2 ) 。
假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研 究 判 断 股 票 市 场 仍 有 较 大 上 涨 空 间 , 将 风 险 乘 数 调 整 为 2 , 则 此
时 投 资 组 合 的 保 险 底 线 为 4 5 . 3 4 亿 元 ( 1 . 0 0 × 5 0 ÷ ( 1 + 1 2 . 4 5 % )
5 / 6
= 4 5 . 3 4 ) , 安 全 垫 为 6 . 3 8
亿 元 ( 5 1 . 7 2 - 4 5 . 3 4 = 6 . 3 8 )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1 2 . 7 6 亿 元 ( 6 . 3 8 × 2 = 1 2 . 7 6 ) 于 风 险 资 产 , 3 8 . 9 6 亿 元 ( 5 1 . 7 2 - 1 2 . 7 6 = 3 8 . 9 6 )
于 安 全 资 产 , 从 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假 定 本 基 金 又 经 过 6 个 月 的 运 作 , 期 间 安 全 资 产 取 得 了 2 % 的 收 益 , 而 风 险 资 产 遭 受 1 0 %
的 损 失 , 此 时 安 全 资 产 为 3 9 . 7 4 亿 元 ( 3 8 . 9 6 × ( 1 + 2 % ) = 3 9 . 7 3 9 2 ) , 风 险 资 产 为 1 1 . 4 8 亿 元
( 1 2 . 7 6 × ( 1 - 1 0 % ) = 1 1 . 4 8 4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 1 . 2 2 亿 元 ( 3 9 . 7 4 + 1 1 . 4 8 = 5 1 . 2 2 ) 。
假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研 究 判 断 , 股 票 市 场 经 过 调 整 后 具 有 一 定 的 上 涨 空 间 , 故 维 持 调 整 风 险
乘 数 为 2 , 则 此 时 投 资 组 合 的 保 险 底 线 为 4 6 . 2 4 亿 元 ( 1 . 0 0 × 5 0 ÷ ( 1 + 1 2 . 4 5 % )
4 / 6
= 4 6 . 2 3 7 7 9 ) ,
安 全 垫 为 4 . 9 8 亿 元 ( 5 1 . 2 2 - 4 6 . 2 4 = 4 . 9 8 )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9 . 9 6 亿 元 ( 4 . 9 8 × 2 = 9 . 9 6 ) 于 风 险 资 产 , 4 1 . 2 6 亿 元 ( 5 1 . 2 2 - 9 . 9 6 = 4 1 . 2 6 )
于 安 全 资 产 , 从 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假 定 本 基 金 又 经 过 两 年 的 运 作 , 期 间 安 全 资 产 取 得 了 8 % 的 收 益 , 股 票 市 场 呈 现 震 荡 向
上 态 势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3 0 % 的 收 益 , 那 么 期 末 安 全 资 产 为 4 4 . 5 6 亿 元 ( 4 1 . 2 6 × ( 1 + 8 % )
= 4 4 . 5 6 0 8 ) , 风 险 资 产 为 1 2 . 9 5 亿 元 ( 9 . 9 6 × ( 1 + 3 0 % ) = 1 2 . 9 4 8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 7 . 5 1 亿
元 ( 4 4 . 5 6 + 1 2 . 9 5 = 5 7 . 5 1 )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的 累 计 收 益 率 为 1 5 . 0 2 % 。
( 2 )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T I P P )
当 保 本 期 间 基 金 资 产 上 涨 时 , 投 资 者 的 需 求 不 仅 是 保 证 本 金 的 安 全 , 而 且 还 要 求 将 基 金
的 收 益 能 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锁 定 , 使 期 末 得 到 的 回 报 回 避 其 后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 因 此 , 在 C P P I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引 入 T I P P 策 略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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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I P P 的 投 资 策 略 是 改 进 C P P I 中 保 险 底 线 的 调 整 方 式 , 当 投 资 组 合 的 价 值 上 升 时 , 最 低
保 险 额 度 随 着 收 益 水 平 进 行 调 整 , 即 每 当 收 益 率 达 到 一 定 的 比 率 , 则 将 保 险 底 线 相 应 提 高 一
定 的 比 例 。 这 样 无 论 以 后 市 场 如 何 变 化 , 当 前 投 资 者 所 获 的 部 分 收 益 在 期 末 都 能 得 到 保 证 。
T I P P 在 操 作 上 大 致 与 C P P I 相 同 , 唯 一 不 同 的 是 动 态 调 整 保 险 底 线 , 并 且 这 种 调 整 一 般
只 在 投 资 组 合 是 盈 利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 T I P P 策 略 相 比 C P P I 策 略 可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的 额 度 相 应
减 少 , 因 此 多 头 行 情 期 间 获 取 潜 在 收 益 的 能 力 会 有 所 降 低 。 总 体 来 说 , T I P P 策 略 是 一 种 较
C P P I 更 为 保 守 的 策 略 。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的 具 体 实 施 上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依 据 C P P I + T I P P 的 策 略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上 的 比 例 配 置 。 调 整 时 所 考 虑 的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 当 期 基 金 净 值 、
股 票 市 场 的 波 动 率 、 当 期 债 券 收 益 率 水 平 、 基 金 成 本 和 剩 余 保 本 期 限 等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以 上
指 标 以 及 基 金 成 立 时 的 市 场 状 况 , 确 定 保 本 期 期 初 的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上 的 比 例 , 和 以 后
资 产 调 整 的 方 向 。
( 3 ) 合 理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C P P I 和 T I P P 策 略 要 求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在 风 险 资 产 和 安 全 资 产 的 比 例 根 据 基 金 净 值 水 平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预 先 设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使 基 金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在 保 险 底 线
之 上 。 同 时 , 本 基 金 为 了 控 制 交 易 成 本 以 及 过 度 频 繁 调 整 造 成 的 方 向 逆 反 错 误 , 当 股 票 实 际
仓 位 比 例 偏 离 策 略 仓 位 达 到 适 当 的 程 度 时 , 才 予 以 调 整 至 策 略 仓 位 。
4 . 2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的 稳 定 是 本 基 金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的 重 要 保 证 。
( 1 ) “ 核 心 - 交 易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对 未 来 债 券 市 场 的 判 断 , 本 基 金 采 用 战 略 性 配 置 与 战 术 性 交 易 结 合 的 方 法 , 将 核 心
资 产 重 点 持 有 , 并 结 合 市 场 上 出 现 的 机 会 进 行 战 术 配 置 调 整 或 回 购 放 大 操 作 。 在 具 体 操 作 中 ,
基 金 将 根 据 具 体 的 市 场 情 况 和 新 品 种 发 行 的 情 况 , 控 制 并 调 整 建 仓 和 配 置 的 过 程 。
“ 核 心 资 产 ” 为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部 分 , 买 入 并 战 略 性 持 有 期 限 为 3 年 左 右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企 业 债 等 , 确 保 基 金 整 体 取 得 一 定 的 收 益 。 核 心 资 产 投 资 主 要 采 取 买 入 持 有 策
略 , 在 稳 定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率 、 锁 定 下 行 风 险 方 面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 国 债 流 动 性 好 , 税 收 方 面 有
优 势 , 可 以 作 为 主 力 持 有 品 种 , 并 为 回 购 放 大 提 供 标 的 证 券 。 金 融 债 虽 然 流 动 性 稍 差 , 但 收
益 率 相 对 高 信 用 等 级 来 说 比 较 合 理 , 市 场 存 量 也 比 较 大 。 企 业 债 有 银 行 信 用 担 保 , 而 且 收 益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8 0
率 较 高 , 在 税 收 上 有 优 惠 时 应 充 分 利 用 , 而 且 保 险 资 金 对 该 券 种 需 求 较 大 , 未 来 市 场 价 值 将
较 为 稳 定 。
在 核 心 资 产 保 证 投 资 策 略 稳 定 的 同 时 , 根 据 市 场 和 风 险 情 况 , 灵 活 配 置 一 部 分 为 战 术 交
易 资 产 , 采 用 多 种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策 略 , 对 流 动 性 较 高 的 债 券 资 产 进 行 交 易 , 在 严 格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获 得 增 值 收 益 。 交 易 性 资 产 选 择 以 流 动 性 良 好 为 首 要 原 则 , 另 外 还 要 为 投 资 提
供 积 极 管 理 的 机 会 。 目 前 满 足 该 要 求 的 资 产 主 要 为 国 债 、 金 融 债 、 高 信 用 评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可 转 债 。 战 略 资 产 与 战 术 交 易 资 产 比 例 根 据 各 种 类 别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工 具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和 波 动
性 来 确 定 , 用 风 险 预 算 的 原 理 保 证 使 基 金 有 较 大 的 把 握 达 到 一 定 的 最 低 收 益 水 平 。
其 中 核 心 资 产 采 用 战 略 性 持 有 策 略 , 主 要 在 选 择 市 场 切 入 点 上 追 求 增 值 , 在 利 率 走 势 无
方 向 性 变 化 时 基 本 持 有 到 期 , 可 以 不 考 虑 收 益 率 的 波 动 性 。
( 2 ) 低 波 动 、 多 策 略 、 追 求 正 收 益 的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策 略
债 券 组 合 管 理 的 策 略 应 该 是 多 元 化 的 , 其 中 心 是 在 保 持 风 险 在 相 对 低 的 情 况 下 从 全 方 位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中 选 取 最 优 的 投 资 想 法 , 其 中 包 括 利 率 方 向 性 判 断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的 合 理 运 用 。 主 要 包 括 :
① 买 入 持 有 策 略
以 简 单 、 低 成 本 为 原 则 , 挑 选 符 合 投 资 目 标 要 求 的 债 券 买 入 持 有 , 并 在 到 期 后 滚 动 投 资
于 新 发 行 的 符 合 目 标 要 求 的 债 券 。 对 执 行 买 入 持 有 策 略 的 债 券 , 应 根 据 评 估 持 有 期 的 总 回 报
水 平 评 估 能 否 满 足 基 金 在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上 的 长 期 期 望 收 益 率 。
②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等 不 同 债 券 板 块 之 间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 增 持 价 值 被 相 对
低 估 的 债 券 板 块 , 减 持 价 值 被 相 对 高 估 的 债 券 板 块 , 借 以 取 得 较 高 收 益 。
③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对 流 动 性 的 要 求 、 市 场 收 益 率 的 波 动 情 况 决 定 采 用 子 弹 型 策 略 ( B u l l e t S t r a t e g y ) 、 哑
铃 型 策 略 ( B a r b e l l S t r a t e g y ) 或 梯 形 策 略 ( S t a i r S t r a t e g y ) , 在 各 期 限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期 限 配 置 尽 量 选 择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的 高 点 或 流 动 性 需 求 较 大 的 时 点 到 期 的 债 券 , 以 减 少
因 流 动 性 不 足 导 致 的 可 能 损 失 。
通 过 分 析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绝 对 差 额 和 相 对 差 额 , 利 用 均 值 回 归 策 略 或 收 益 率 差 额
预 期 策 略 选 择 合 适 期 限 品 种 投 资 。
④ 久 期 偏 离 策 略
根 据 对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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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减 小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管 理 人 对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变 动 具 有 较 高 把 握 的 预 期 的 情 况 下 , 交 易 头 寸 投 资 过 程 中 可 以 主 动 采 用 久 期
偏 离 策 略 , 使 组 合 久 期 较 为 明 显 的 偏 离 基 准 。
⑤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企 业 债 与 国 债 的 利 差 曲 线 理 论 上 受 经 济 波 动 与 企 业 生 命 周 期 影 响 , 相 同 资 信 等 级 的 公 司
债 在 利 差 期 限 结 构 上 服 从 凸 性 回 归 均 衡 的 规 律 。 内 外 部 评 级 的 差 别 与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动 会 造 成
相 对 利 差 的 波 动 , 另 外 在 经 济 上 升 或 下 降 的 周 期 中 企 业 债 利 差 将 缩 小 或 扩 大 。 投 资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对 内 外 部 评 级 、 利 差 曲 线 研 究 和 经 济 周 期 的 判 断 主 动 采 用 相 对 利 差 交 易 策 略 。
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在 确 定 组 合 或 类 属 久 期 后 , 进 一 步 确 定 同 一 债 券 发 行 者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值 。 确 定
采 用 哑 铃 型 策 略 、 梯 形 策 略 和 子 弹 型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从 其
相 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⑦ 回 购 放 大 策 略
该 策 略 在 资 金 相 对 充 裕 的 情 况 下 是 风 险 很 低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基 础 组 合 的 基 础 上 , 使 用 基
础 组 合 持 有 的 债 券 进 行 回 购 放 大 融 入 短 期 资 金 滚 动 操 作 , 同 时 选 择 3 年 以 下 的 银 行 间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以 获 取 骑 乘 及 短 期 债 券 与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利 差 。
⑧ 骑 乘 策 略
骑 乘 策 略 是 收 益 率 曲 线 相 对 稳 定 的 情 况 下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最 为 常 用 的 策 略 , 实 证 分 析 表
明 , 剩 余 期 限 0 - 3 年 往 往 是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为 陡 峭 的 部 分 , 通 过 集 中 持 有 ( 通 常 是 放 大 持 有 )
2 - 3 年 的 债 券 组 合 在 1 年 后 卖 出 可 以 获 得 较 高 的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 骑 乘 策 略 单 独 使 用 时 应 保
证 交 易 头 寸 的 整 体 久 期 近 似 于 基 准 ( 基 准 为 据 委 托 投 资 期 结 束 的 剩 余 期 限 ) 。
4 . 3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采 用 行 业 配 置 与 个 股 精 选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优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 成 长 质 量 优 良 、 定 价 相 对 合 理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以 谋 求 超 额 收 益 。
( 1 )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从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两 个 角 度 对 行 业 进 行 考 察 , 并 据 此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的 行 业 配
置 。 。
在 定 性 分 析 方 面 , 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和 经 济 景 气 周 期 监 测 为 基 础 , 利 用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的
市 场 容 量 和 增 长 空 间 、 行 业 发 展 政 策 、 行 业 结 构 变 化 趋 势 、 行 业 自 身 景 气 周 期 等 多 个 指 标 把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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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 不 同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变 化 情 况 和 业 绩 增 长 趋 势 。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如 下 几 类 行 业 : 行 业 景 气 度
高 或 处 于 拐 点 的 行 业 ; 受 益 于 技 术 升 级 或 消 费 升 级 因 素 的 行 业 : 长 期 增 长 前 景 看 好 的 行 业 。
定 量 分 析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 行 业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行 业 相 对 利 润 增 长 率 、 行 业 P E G 等 。
( 2 )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本 基 金 奉 行 “ 价 值 与 成 长 相 结 合 ” 的 选 股 原 则 , 即 选 择 具 备 价 值 性 和 成 长 性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绝 对 估 值 与 相 对 估 值 , 对 股 票 的 内 在 价 值 进 行 判 断 , 并 与 当 前 股 价 进
行 比 较 , 对 股 票 的 价 值 做 出 判 断 。 在 价 值 维 度 , 主 要 考 察 股 票 账 面 价 值 与 市 场 价 格 的 比 率 和
预 期 每 股 收 益 与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的 比 率 等 ; 在 成 长 维 度 ,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未 来 1 2 个 月 每 股 收 益
相 对 于 目 前 每 股 收 益 的 预 期 增 长 率 、 可 持 续 增 长 率 和 主 营 业 务 增 长 率 等 指 标 。
( 3 )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有 很 大 区 别 。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的 盈 利 基 础 是 : 由 于
我 国 股 票 发 行 制 度 的 原 因 ,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 一 级 市 场 价 格 ) 相 对 于 上 市 之 后 的 价 格 (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 一 般 会 有 一 个 明 显 的 折 让 。 如 果 能 够 以 发 行 价 申 购 上 新 股 , 在 其 上 市 首 日 以 二 级 市
场 价 卖 出 , 将 有 可 能 获 取 可 观 的 收 益 。
1 ) 在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参 与
本 基 金 将 会 积 极 参 与 新 股 发 行 。 同 时 ,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 不 参 加 定 价 过 高 或 风 险 过 大 的 发
行 , 以 规 避 少 数 重 大 风 险 。
2 ) 计 算 资 金 成 本 , 利 用 回 购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券 种 计 算 可 以 用 于 回 购 的 资 金 比 例 , 融 出 资 金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在 具 体 的 每
一 笔 申 购 决 策 上 , 基 金 经 理 会 根 据 对 当 时 融 资 成 本 的 判 断 、 对 所 发 行 新 股 价 值 的 研 究 、 对 中
签 率 的 预 测 以 及 对 可 用 资 金 的 安 排 , 做 出 是 否 申 购 、 申 购 多 少 的 决 策 。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 高 低 决 定 持 有 的 时 间 或 者 卖 出 。
4 . 4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主 要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价 值 发 现 策 略 和 套 利 交 易 策 略 等 。 作 为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本 基 金 会 结 合 自 身 资 产 状 况 审 慎 投 资 , 力 图 获 得 最 佳 风 险 调 整 收 益 。
4 . 5 业 绩 比 较 基 准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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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是 自 2 0 1 4 年 6 月 1 7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1 7 日 止 , 其 流 动 性 与
银 行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相 似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与 保 本 期 同 期 限 的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4 . 6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低 风 险 品 种 。
二 、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之 后 的 投 资
1 、 投 资 目 标
利 用 行 业 轮 动 效 应 ,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 力 争 获 取 超 额 投 资 收 益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2 、 投 资 理 念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全 面 分 析 , 把 握 经 济 景 气 周 期 运 行 脉 络 , 并 结 合 市 场 运 行 特 征 , 跟 踪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行 业 轮 动 规 律 , 优 化 行 业 配 置 , 精 选 优 质 行 业 的 优 质 股 票 , 力 争 获 取 行 业 轮
动 所 带 来 的 超 额 收 益 。
3 、 投 资 范 围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A 股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4 0 %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3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4 、 投 资 策 略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将 重 点 围 绕 我 国 经 济 周 期 动 力 机 制 与 发 展 规 律 , 研 究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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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结 构 化 特 征 , 捕 捉 行 业 轮 动 效 应 下 的 投 资 机 会 , 有 效 实 施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精 选 优 质 行 业 的 优 质 股 票 , 获 取 超 额 投 资 收 益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具 体 而 言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行 业 投 资 策 略 、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五 个 方 面 。
( 1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从 宏 观 层 面 的 经 济 基 本 面 与 流 动 性 水 平 出 发 , 研 判 市 场 当 前 所 处 阶 段 , 调 整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种 类 即 股 票 类 资 产 、 债 券 类 资 产 比 例 , 实 施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宏 观 经 济 基 本 面 总 是 处 于 基 本 面 带 动 下 的 经 济 扩 张 与 经 济 收 缩 的 周 期 性 循 环 , 对 企 业 盈
利 水 平 、 增 长 预 期 、 投 资 意 愿 等 构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 而 流 动 性 水 平 则 一 般 在 货 币 政 策 影 响 下 在
过 剩 与 紧 缩 间 循 环 更 迭 , 影 响 市 场 整 体 估 值 水 平 。 宏 观 经 济 基 本 面 与 流 动 性 水 平 密 切 相 关 ,
共 同 决 定 了 市 场 的 整 体 长 期 趋 势 , 进 而 决 定 了 不 同 资 产 类 别 在 不 同 阶 段 的 收 益 情 况 。 一 般 而
言 , 在 经 济 基 本 面 较 好 、 流 动 性 较 高 时 、 股 票 类 资 产 会 在 盈 利 增 长 以 及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抬 升 的
推 动 下 取 得 较 高 收 益 ; 而 在 宏 观 经 济 增 长 减 速 、 流 动 性 紧 缩 时 持 有 到 期 还 本 付 息 收 益 稳 定 的
债 券 类 资 产 则 是 相 对 较 好 选 择 ; 在 经 济 基 本 面 趋 于 恶 化 、 流 动 性 严 重 不 足 时 则 应 更 多 的 持 有
现 金 以 减 少 可 能 损 失 。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手 段 , 对 宏 观 经 济 整 体 景 气 情 况 、 政 策 环 境 、
行 业 表 现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等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后 研 判 当 前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周 期 阶 段 , 来 预 测
市 场 未 来 整 体 的 趋 势 性 表 现 , 从 而 为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 在 不 同 情 况 下 构 建
较 好 的 资 产 配 置 结 构 。
( 2 ) 行 业 投 资 策 略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的 战 术 层 面 采 用 行 业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即 以
宏 观 分 析 为 基 础 、 通 过 对 行 业 景 气 情 况 、 市 场 环 境 、 上 下 游 环 境 以 及 市 场 偏 好 等 对 行 业 盈 利
及 估 值 水 平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因 素 加 以 分 析 , 挖 掘 在 行 业 轮 动 效 应 下 的 行 业 投 资 机 会 。 增 加 景 气
上 升 的 强 势 行 业 配 置 , 减 少 弱 势 行 业 的 配 置 。
具 体 实 施 时 , 基 金 在 宏 观 经 济 的 各 个 阶 段 投 资 不 同 行 业 类 型 的 股 票 。
衰 退 阶 段 : 经 济 增 长 停 滞 、 生 产 能 力 过 剩 、 大 宗 商 品 价 格 下 跌 , 通 货 膨 胀 压 力 得 以 减 轻 ;
企 业 盈 利 微 弱 , 中 央 银 行 削 减 短 期 利 率 以 刺 激 经 济 回 复 到 可 持 续 增 长 路 径 。 此 时 应 配 置 防 御
性 行 业 如 可 选 择 消 费 、 食 品 等 。
复 苏 阶 段 : 宽 松 的 货 币 政 策 与 积 极 的 财 政 政 策 的 作 用 开 始 显 现 , 经 济 增 长 开 始 加 速 , 由
于 仍 有 生 产 能 力 闲 置 , 因 此 通 货 膨 胀 率 继 续 下 行 , 不 排 除 出 现 通 缩 的 可 能 ; 企 业 盈 利 快 速 增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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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 中 央 银 行 仍 保 持 宽 松 政 策 , 股 票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抬 升 。 此 时 应 选 择 率 先 受 益 于 经 济 复 苏 的
行 业 , 如 交 通 运 输 、 金 融 等
过 热 阶 段 : 企 业 生 产 能 力 增 长 减 慢 , 开 始 面 临 产 能 约 束 , 通 胀 压 力 抬 头 ; 中 央 银 行 重 新
加 息 , 此 时 宏 观 经 济 增 长 处 于 过 热 阶 段 , 企 业 投 资 热 情 高 涨 ; 股 票 的 投 资 回 报 率 取 决 于 强 劲
的 利 润 增 长 与 估 值 水 平 不 断 下 降 两 大 因 素 的 相 互 权 衡 。 此 时 应 选 择 受 益 于 通 胀 预 期 的 行 业 ,
如 有 色 金 属 等 资 源 品 行 业 或 者 农 业 板 块 等 。
滞 胀 阶 段 : 经 济 增 长 开 始 下 滑 , 但 通 胀 却 继 续 上 升 , 企 业 为 了 保 持 盈 利 提 高 产 品 价 格 ,
导 致 工 资 - 价 格 螺 旋 上 涨 。 企 业 的 盈 利 出 现 恶 化 , 股 票 市 场 进 入 下 行 周 期 , 表 现 较 差 。 此 时
基 金 投 资 应 以 避 免 过 多 损 失 为 首 要 目 的 , 应 选 择 的 行 业 包 括 日 常 消 费 、 医 疗 保 健 等 。
基 金 将 超 配 评 价 较 高 的 重 点 行 业 , 轻 配 或 者 不 配 置 预 期 表 现 较 差 的 行 业 , 以 期 收 获 行 业
轮 动 效 应 下 带 来 的 丰 厚 收 益 。
( 3 )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在 明 确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以 及 拟 配 置 的 重 点 行 业 后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将 按
照 最 大 范 围 覆 盖 原 则 选 出 重 点 行 业 的 相 应 股 票 群 , 构 成 备 选 股 票 库 。 在 此 基 础 上 ,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个 股 主 营 业 务 与 重 点 行 业 间 的 关 联 度 以 及 股 票 本 身 的 投 资 价 值 , 精 选 股 票 , 并 根 据 定
量 以 及 定 性 分 析 的 结 果 , 赋 予 备 选 个 股 以 不 同 的 投 资 价 值 权 重 。
( 4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采 用 积 极 管 理 的 投 资 策 略 , 具 体 包 括
利 率 预 测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溢 价 分 析 策 略 以 及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
1 ) 利 率 预 测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与 国 家 的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方 向 为 出 发 点 , 评 估 未 来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 在 宏 观 经 济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运 行 的 质 量 与 效 率 , 把 握 领 先 指
标 , 预 测 未 来 走 势 ; 对 于 国 家 推 行 的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其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以 及 投 资 环 境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未 来 的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因 此 ,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中 的 价 格 指 数 与 中 央 银 行 的 货 币 供 给 与 利 率 政 策 研 判 将 成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本 依 据 , 为 资 产 配
置 提 供 具 有 前 瞻 性 的 指 导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将 对 不 同 到 期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产 生 不 同 的 影 响 , 从 而 对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产 生 影 响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通 过 考 察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动 态 变 化 及 预 期 变 化 , 寻 求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获 取 因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而 导 致 的 债 券 价 格 变 化 所 产 生 的 超 额 收 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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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溢 价 分 析 策 略
收 益 率 溢 价 策 略 是 基 于 不 同 债 券 市 场 板 块 间 — —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券 以 及 可 转 换 债
券 — — 溢 价 从 而 在 组 合 中 分 配 资 本 的 方 法 。 基 金 管 理 人 考 察 它 们 的 相 对 价 值 以 等 价 税 后 收 益
为 基 础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特 定 类 属 收 益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4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通 过 以 上 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债 券 备 选 库 , 最 终 构 建 的 债 券 组 合 从 债 券 备 选 库 中 选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债 券 估 值 模 型 给 出 的 理 论 定 价 和 理 论 到 期 收 益 率 , 主 要 选 取 那 些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债 券 建 构 投 资 组 合 。
( 5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主 要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价 值 发 现 策 略
和 套 利 交 易 策 略 等 。 作 为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基 金 会 结 合 自 身 资 产 状 况 审 慎 投 资 , 力 图 获 得 最
佳 风 险 调 整 收 益 。
5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沪 深 3 0 0 指 数 与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的
混 合 指 数 , 即 :
8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 2 0 %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6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三 、 投 资 限 制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和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均 适 用 于 此
投 资 限 制 内 容 。
( 一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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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5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在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8 8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0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1 1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四 、 投 资 决 策 和 管 理 程 序
本 基 金 遵 循 如 下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投 资 决 策 支 持 : 研 究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及 相 关 人 员 根 据 独 立 研 究 及 各 咨 询 机 构 的 研 究 方 案 ,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出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方 案 和 投 资 策 略 方 案 等 决 策 支 持 。
投 资 原 则 的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研 究 人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的 有 关 方 案 ,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原 则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等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研 究 支 持 : 研 究 分 析 人 员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为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各 类 分 析 方 案 和
投 资 建 议 ;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要 求 进 行 有 关 的 研 究 。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按 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 根 据 研 究 分 析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以 及 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 做 出 具 体 的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控 制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听 取 投 资 管 理 部 、 基 金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的 风 险 评 估 , 并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意 见 。
组 合 的 调 整 : 基 金 经 理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实 际 的 需 要 ,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超 出 其 权 限 的 调 整 , 需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如 图 所 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8 9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六 、 基 金 的 融 资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9 0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或 融 券 。
七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一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4 9 0 , 0 6 4 , 7 1 0 . 7 0 2 2 . 4 4
其 中 : 股 票 4 9 0 , 0 6 4 , 7 1 0 . 7 0 2 2 . 4 4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6 0 3 , 0 2 9 , 5 1 8 . 7 0 7 3 . 4 1
其 中 : 债 券 1 , 6 0 3 , 0 2 9 , 5 1 8 . 7 0 7 3 . 4 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0 , 1 5 3 , 1 8 1 . 5 9 1 . 8 4
7 其 他 资 产 5 0 , 4 1 0 , 8 9 1 . 0 8 2 . 3 1
8 合 计 2 , 1 8 3 , 6 5 8 , 3 0 2 . 0 7 1 0 0 . 0 0
( 二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2 3 3 , 0 5 2 , 0 0 0 . 6 0 1 4 . 5 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6 5 , 7 0 9 , 3 0 0 . 0 0 4 . 1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9 1 , 9 4 4 , 9 5 6 . 1 8 5 . 7 4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9 6 , 9 2 4 , 4 5 3 . 9 2 6 . 0 5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9 1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2 , 4 3 4 , 0 0 0 . 0 0 0 . 1 5
S
综 合 - -
合 计 4 9 0 , 0 6 4 , 7 1 0 . 7 0 3 0 . 5 7
( 三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3 0 0 2 2 0 金 运 激 光 2 , 2 8 6 , 6 6 4 9 7 , 2 0 6 , 0 8 6 . 6 4 6 . 0 6
2 3 0 0 1 7 8 腾 邦 国 际 1 , 5 5 1 , 5 3 6 9 6 , 9 2 4 , 4 5 3 . 9 2 6 . 0 5
3 0 0 2 0 2 4 苏 宁 云 商 5 , 6 7 0 , 2 0 0 7 4 , 1 0 9 , 5 1 4 . 0 0 4 . 6 2
4 3 0 0 1 5 5 安 居 宝 2 , 2 7 0 , 4 0 4 6 7 , 0 6 7 , 7 3 4 . 1 6 4 . 1 8
5 3 0 0 3 5 5 蒙 草 抗 旱 3 , 2 8 5 , 4 6 5 6 5 , 7 0 9 , 3 0 0 . 0 0 4 . 1 0
6 3 0 0 0 6 5 海 兰 信 1 , 5 8 0 , 8 7 6 5 4 , 5 2 4 , 4 1 3 . 2 4 3 . 4 0
7 6 0 0 3 1 3 农 发 种 业 1 , 0 7 2 , 4 8 6 1 7 , 8 3 5 , 4 4 2 . 1 8 1 . 1 1
8 0 0 2 7 4 2 三 圣 特 材 1 2 4 , 7 6 5 5 , 5 1 3 , 3 6 5 . 3 5 0 . 3 4
9 0 0 2 7 4 9 国 光 股 份 6 5 , 5 9 9 4 , 0 4 6 , 8 0 2 . 3 1 0 . 2 5
1 0 3 0 0 4 1 1 金 盾 股 份 7 5 , 5 9 0 3 , 4 6 6 , 5 5 7 . 4 0 0 . 2 2
( 四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0 0 , 0 0 0 , 0 0 0 . 0 0 6 . 2 4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0 0 , 0 0 0 , 0 0 0 . 0 0 6 . 2 4
4 企 业 债 券 4 7 1 , 9 1 0 , 0 0 0 . 0 0 2 9 . 4 4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3 0 2 , 2 0 7 , 0 0 0 . 0 0 1 8 . 8 5
6 中 期 票 据 6 6 3 , 7 8 6 , 0 0 0 . 0 0 4 1 . 4 1
7 可 转 债 6 5 , 1 2 6 , 5 1 8 . 7 0 4 . 0 6
8 其 他 - -
9 合 计 1 , 6 0 3 , 0 2 9 , 5 1 8 . 7 0 1 0 0 . 0 0
( 五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4 0 2 1 3 1 4 国 开 1 3 1 , 0 0 0 , 0 0 0 1 0 0 , 0 0 0 , 0 0 0 . 0 0 6 . 2 4
2 1 2 4 4 0 8 1 3 宛 城 投 5 0 0 , 0 0 0 5 2 , 0 9 5 , 0 0 0 . 0 0 3 . 2 5
3 1 2 4 3 3 7 1 3 铜 建 投 5 0 0 , 0 0 0 5 2 , 0 0 5 , 0 0 0 . 0 0 3 . 2 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9 2
4 1 2 4 3 6 5 1 3 昌 润 债 5 0 0 , 0 0 0 5 1 , 9 7 0 , 0 0 0 . 0 0 3 . 2 4
5 1 0 1 4 6 3 0 1 1
1 4 新 庐 陵
M T N 0 0 1
5 0 0 , 0 0 0 5 1 , 8 2 0 , 0 0 0 . 0 0 3 . 2 3
( 六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七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 八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 九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 十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 十 一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形 , 也 没 有 出 现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5 1 , 7 3 9 . 7 1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5 0 , 0 8 5 , 1 8 8 . 2 7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9 3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7 3 , 9 6 3 . 1 0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 0 , 4 1 0 , 8 9 1 . 0 8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0 0 2 8 冠 城 转 债 6 , 4 8 8 , 4 0 0 . 0 0 0 . 4 0
2 1 1 3 0 0 7 吉 视 转 债 3 , 0 3 5 , 2 8 5 . 1 0 0 . 1 9
3 1 2 8 0 0 8 齐 峰 转 债 1 , 7 9 1 , 5 0 0 . 0 0 0 . 1 1
4 1 2 8 0 0 7 通 鼎 转 债 1 , 3 7 8 , 8 6 2 . 4 0 0 . 0 9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3 0 0 2 2 0 金 运 激 光 9 7 , 2 0 6 , 0 8 6 . 6 4 6 . 0 6 重 大 事 项
2 3 0 0 0 6 5 海 兰 信 5 4 , 5 2 4 , 4 1 3 . 2 4 3 . 4 0 重 大 事 项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9 4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一 、 本 报 告 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1 . 0 5 . 1 3 ~ 2 0 1 1 . 1 2 . 3 1 2 . 9 0 % 0 . 0 5 % 3 . 2 0 % 0 . 0 1 % - 0 . 3 0 % 0 . 0 4 %
2 0 1 2 . 0 1 . 0 1 ~ 2 0 1 2 . 1 2 . 3 1 3 . 6 0 % 0 . 0 5 % 4 . 6 8 % 0 . 0 1 % - 1 . 0 8 % 0 . 0 4 %
2 0 1 3 . 0 1 . 0 1 ~ 2 0 1 3 . 1 2 . 3 1 8 . 1 6 % 0 . 3 6 % 4 . 3 1 % 0 . 0 1 % 3 . 8 5 % 0 . 3 5 %
2 0 1 4 . 0 1 . 0 1 ~ 2 0 1 4 . 1 2 . 3 1 1 3 . 6 2 % 0 . 2 9 % 4 . 2 8 % 0 . 0 1 % 9 . 3 4 % 0 . 2 8 %
2 0 1 5 . 0 1 . 0 1 ~ 2 0 1 5 . 0 3 . 3 1 1 2 . 1 6 % 0 . 5 9 % 0 . 9 8 % 0 . 0 1 % 1 1 . 1 8 % 0 . 5 8 %
2 0 1 1 . 0 5 . 1 3 ~ 2 0 1 5 . 0 3 . 3 1 4 6 . 9 4 % 0 . 2 8 % 1 7 . 4 5 % 0 . 0 1 % 2 9 . 4 9 % 0 . 2 7 %
注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注 : 本 基 金 的 建 仓 期 为 6 个 月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9 5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9 6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二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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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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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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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和 公 告 。
(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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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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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收 益 分 配 权 ;
2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初 始 募 集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初 始 募 集 面 值 ;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六 次 , 年 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年 度 基 金 可 分 配 收 益 的 2 0 %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5 .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若 本 基 金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对 上 述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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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3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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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的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二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在 保 本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担 保 费 用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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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若 本 基 金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上 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7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1 . 2 %
5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8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6 %
M ≥ 5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配 使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持 有 年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持 有 年 限 ( T ) 赎 回 费 率
T < 1 年 2 . 0 %
1 年 ≤ T < 2 年 1 . 6 %
2 年 ≤ T < 3 年 1 . 2 %
T ≥ 3 年 0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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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其 中 2 5 % 的 部 分 归 基 金 资 产 所 有 , 其 余 部 分 可 用 于 注 册
登 记 等 相 关 费 用 。
3 、 转 换 费
( 1 )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以 及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 回 费 率 而 定 , 其 中 赎 回 费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注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 将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即 “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 2 ) 、 转 换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A = [ B × C × ( 1 - D ) / ( 1 + G ) + F ] / E
其 中 , A 为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B 为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C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D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 G 为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E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F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 仅 限 转 出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 述 与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率 。 上 述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 费 率 还 将 在 最 新 的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通 过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四 、 其 他 费 用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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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运 作 和 销 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因 故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将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予 以 收 取 和 使 用 。
五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六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七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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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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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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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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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担 保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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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4 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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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在 于 以 下 几 方 面 :
一 、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波 动 。 证
券 市 场 中 这 种 不 能 通 过 分 散 化 投 资 而 消 除 的 风 险 , 称 为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二 、 上 市 公 司 风 险
市 场 中 可 能 存 在 公 司 质 量 迅 速 恶 化 的 上 市 公 司 , 针 对 可 能 投 资 此 类 股 票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首 先 在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时 剔 除 此 类 股 票 , 其 次 采 取 分 散 化 投 资 策 略 , 降 低 少 数 出 现 问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影 响 。
三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因 此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而 本 基 金 将 应 用 久 期 、 V A R 等 指 标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五 、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所 投 资 企 业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部 分 债 券 投 资 于 国 债
和 金 融 债 , 其 信 用 风 险 极 低 。 基 金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都 限 定 是 A A A 级 以 上 的 债 券 , 控 制 一 定 的
信 用 风 险 。
六 、 管 理 风 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七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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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主 要 实 施 C P P I 以 及 T I P P 结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该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可 有 效 的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保 本 增 值 的 投 资 目 标 , 而 若 市 场 长 期 向 下 运 行 , 仍 存 在 这
一 投 资 目 标 不 能 实 现 的 风 险 , 但 对 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担 保 人 提 供 对 其 本 金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将 暂 停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出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 但 未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赎 回 或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将 无 法 在 过 渡 期 内 变 现 或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八 、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虽 然 资 产 配 置 将 会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 回 报 , 但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 不 足 、 滞 后 或
错 误 , 可 能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判 断 宏 观 市 场 、 行 业 周 期 产 生 偏 差 及 选 择 证 券 品 种 时 失 误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配 置 未 能 达 到 预 期 的 目 标 。
九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等 行 为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其 他 风 险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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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外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的 情 况 除 外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 但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除 外 ;
( 8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9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保 本 到 期 后 ,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 3 ) 保 本 期 内 , 增 加 担 保 人 ; 或 在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更 换 担 保 人 ;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5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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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7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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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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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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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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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 7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
2 8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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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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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七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外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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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的 情 况 除 外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 但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除 外 ;
( 8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9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保 本 到 期 后 ,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 3 ) 保 本 期 内 , 增 加 担 保 人 ; 或 在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更 换 担 保 人 ;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5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6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7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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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四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 3 ) 会 议 形 式 ;
( 4 ) 议 事 程 序 ;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7 ) 表 决 方 式 ;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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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 议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采 取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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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六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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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七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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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 - ( 8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9 ) 、 ( 1 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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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外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的 情 况 除 外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 但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除 外 ;
( 8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9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保 本 到 期 后 ,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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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 3 ) 保 本 期 内 , 增 加 担 保 人 ; 或 在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更 换 担 保 人 ;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5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6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7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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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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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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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1 3 号 兴 业 银 行 大 厦 1 9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1 3 号 兴 业 银 行 大 厦 1 9 - 2 0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维 舟
设 立 日 期 : 2 0 0 3 年 1 2 月 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1 3 2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6 6 0 4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0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成 立 时 间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2 0 0 2 ] 8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金 融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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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1 5 . 7 7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若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应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相 应 变 更 为 如 下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已 经 执 行 的 投 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行 为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并 将 该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比 例 :
1 、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4 0 % , 其 中 ,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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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 - 1 0 0 %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2 、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4 0 %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3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和 “ 诺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均 适 用 于 此
投 资 限 制 内 容 。
1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5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在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0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1 1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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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的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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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1 .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且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的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认 购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3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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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 具 体 的 必 要 的 信 息 , 致 使 托 管 人 无 法 审 核 认 购 指
令 而 影 响 认 购 款 项 划 拨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行 为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 违 规 以 及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投
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合 同
不 得 不 执 行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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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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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的 损 坏 、 灭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8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 、 保 管 和
使 用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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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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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2 . 估 值 方 法
a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b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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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d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e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f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3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e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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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过 错 程 度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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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2 )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复 核 ;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复 核 ; 在 收 到 报 告
之 日 起 2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复 核 ; 在 收 到 报 告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复 核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1 4 5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1 4 6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1 4 7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服 务
1 、 披 露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 息 ;
2 、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3 、 其 他 信 息 的 披 露 。
二 、 对 账 服 务
1 、 对 账 信 息 ;
2 、 其 他 资 料 。
三 、 查 询 服 务
1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会 给 予 其 唯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账 户 及 初 始 密 码 。 为 了 持 有 人 方 便 起 见 , 客 户 服 务 账 户 将 和 客 户 基 金 账 户 唯 一 对 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都 可 以 凭 借 客 户 服 务 账 户 、 基 金 账 户 或 身 份 证 号
进 入 本 人 的 账 户 , 了 解 账 户 信 息 , 包 括 本 人 的 基 本 资 料 、 基 金 品 种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率 等 。
2 、 客 户 账 户 信 息 的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直 接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修 改 账 户 的 非 重 要 信 息 , 如 联 系 地 址 、 电
话 等 等 。 也 可 以 亲 自 到 直 销 网 点 或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由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 为 了 维 护
客 户 的 利 益 , 客 户 重 要 信 息 的 更 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亲 自 到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
3 、 信 息 定 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定 制 自 己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闻 、
市 场 行 情 、 基 金 信 息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要 求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客 户 发 送 信 息 ,
客 户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浏 览 相 关 信 息 。 如 果 客 户 不 需 要 或 需 要 调 整 , 也 可 以 直
接 在 线 修 改 和 调 整 。
四 、 基 金 投 资 的 服 务
1 、 免 费 红 利 再 投 资 服 务 ;
2 、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1 4 8
设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华 夏 银 行 、 南 京 银 行 、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广 州 农 商 银 行 、 苏 州
银 行 、 爱 建 证 券 、 渤 海 证 券 、 长 城 证 券 、 长 江 证 券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 国 海 证 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 华 融 证 券 、 华 泰 证 券 、 南 京 证 券 、 齐 鲁 证 券 、 信 达 证 券 、 国 盛 证 券 、 深 圳 新 兰 德 、 长 量
基 金 、 天 天 基 金 、 增 财 基 金 、 数 米 基 金 、 众 禄 基 金 、 好 买 基 金 、 和 讯 信 息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同 花 顺 、 腾 元 基 金 、 展 恒 基 金 、 一 路 财 富 、 钱 景 财 富 、 晟 视 天 下 、 宜 信 普 泽 、 中 经
北 证 等 代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开 放 时 间 和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的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五 、 投 诉 管 理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诉 管 理 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 设 定 投 诉 管 理 人 具 体 处 理 投 诉 , 市 场
部 负 责 督 促 投 诉 的 处 理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8 9 9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i o n f u n d . c o m . c n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1 4 9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披 露 媒 体 披 露 日 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平 台 开 展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1 - 2 6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聘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1 - 2 9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变 更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0 6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常 熟 农 商 银 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1 0
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1 2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2 7
7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4
年 第 2 期 -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2 7
8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4
年 第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4 - 1 2 - 2 7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2 0 1 5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3 0
1 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3 1
1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2 0 1 4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5 - 0 1 - 0 6
1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停 牌 股 票
腾 邦 国 际 ( 3 0 0 1 7 8 ) 调 整 估 值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1 - 2 2
1 3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第 4 季 度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1 - 2 2
1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2 - 1 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1 5 0
1 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3 - 0 9
1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齐 鲁 证
券 基 金 网 上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3 - 1 9
1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3 - 2 6
1 8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3 - 2 6
1 9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5 - 0 3 - 2 6
2 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3 - 2 7
2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任 职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3 - 3 0
2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3 - 3 1
2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海
兰 信 ( 3 0 0 0 6 5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4 - 0 2
2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金
运 激 光 ( 3 0 0 2 2 0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4 - 0 3
2 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任 职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4 - 0 4
2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通 联 支 付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4 - 0 8
2 7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4 - 2 1
2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开 展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4 - 2 3
2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同 花 顺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4 - 3 0
3 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4 - 3 0
3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众 禄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0 5 - 0 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1 5 1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 1 5 年第 1 期
1 5 2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二 、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四 、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五 、 法 律 意 见 书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