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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5 年 第 1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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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 一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4 】
6 6 7 号 ) 核 准 公 开 募 集 , 核 准 日 期 为 :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4 年 1 1
月 1 3 日 正 式 生 效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 三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等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须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基 金 。
( 四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5 月 1 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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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 1 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 1 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1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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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涵 盖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以 及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及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相 关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注 意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更 新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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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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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 2 、 销 售 机 构 :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 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 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0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2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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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5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 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4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 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 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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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 1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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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1 3 号 兴 业 银 行 大 厦 1 9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维 舟
设 立 日 期 : 2 0 0 3 年 1 2 月 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1 3 2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6 6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6 6 7 7
联 系 人 : 王 嘉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单 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6 0 0 0 4 0 %
深 圳 市 捷 隆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6 0 0 0 4 0 %
大 恒 新 纪 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0 0 0 2 0 %
合 计 1 5 0 0 0 1 0 0 %
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5 月 1 3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管 理 四 十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 诺 安 平 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诺 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价 值 增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中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全 球 黄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上 证 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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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多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全 球
收 益 不 动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诺 安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汇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双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小 板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鸿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信 用 债 券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稳 固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中
证 5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天 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诺 安 理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诺 安 永 鑫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聚 鑫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诺 安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裕 鑫 收 益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诺 安 低 碳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秦 维 舟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中 联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昌
维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先 锋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新 纪 元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徐 卫 晖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化 工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财 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化 国 际 贸 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化 河 北 进 出 口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化 国 际 ( 控 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中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部 、 投 资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张 家 林 先 生 , 董 事 , 高 级 工 程 师 , 全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第 9 、 1 0 、 1 1 届 委 员 。 曾 任
中 科 院 自 动 化 研 究 所 工 程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中 国 自 动 化 技 术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大 恒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大 恒 新 纪 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齐 斌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国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战 略 规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担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李 清 章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天 津 电 视 台 总 编 室 副 主 任 , 天 津 广 播 电 视 台 宣 传 管 理 部
副 主 任 。 现 任 上 海 钟 表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海 摩 士 达 钟 表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奥 成 文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通 用 技 术 ( 集 团 )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副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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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汤 小 青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金 融 司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市 场 开 发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合 作 司 副 司 长 , 中 国 银 监 会 合 作
金 融 监 管 部 副 主 任 , 内 蒙 古 银 监 局 、 山 西 银 监 局 局 长 , 中 国 银 监 会 监 管 一 部 主 任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史 其 禄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处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伦 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总 经 理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金 融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机 构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机 构 金 融 业 务 部 资 深 专 家 。
赵 玲 华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空 军 总 医 院 新 闻 干 事 , 全 国 妇 女 联
合 会 宣 传 部 负 责 人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人 事 司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策 法 规 司 副 处 长 ,
中 国 外 汇 管 理 杂 志 社 社 长 兼 主 编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国 际 收 支 司 巡 视 员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李 京 先 生 , 监 事 , 企 业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总 裁 办 公 室 部 门 经 理 , 中 化 集 团 香
港 立 丰 实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化 汇 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化 欧 洲 资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世 盈 ( 厦 门 )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赵 星 明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证 券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君 安 证 券 香 港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
戴 宏 明 先 生 , 监 事 。 历 任 浙 江 证 券 深 圳 营 业 部 交 易 主 管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部 门 主 管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央 交 易 室 主 管 。
梅 律 吾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员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指 数 投
资 组 副 总 监 。
3 、 经 理 层 成 员
奥 成 文 先 生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通 用 技 术 ( 集 团 )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2
年 1 0 月 开 始 参 加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工 作 ,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杨 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企 业 管 理 学 博 士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市 场 部 经 理 。 2 0 0 3 年 8 月 加 入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市 场 部 总 监 、
发 展 战 略 部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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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C F A 。 1 9 9 8 年 至 2 0 0 1 年 任 平 安 证 券 公 司 综 合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2 0 0 1 年 至 2 0 0 3 年 任 西 北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研 究 员 。 2 0 0 3 年 1 0 月 加 入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诺 安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 诺 安 多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诺 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陈 勇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业 务 董 事 、 资 产 管
理 部 基 金 经 理 、 民 生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3 年 1 0 月 加 入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谢 志 华 , 男 , 中 国 国 籍 , 理 学 硕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的 研 究 、 投 资 工 作 。 曾 于 2 0 1 0 年 8
月 至 2 0 1 2 年 8 月 任 招 商 安 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3 月 至 2 0 1 2 年 8
月 任 招 商 安 瑞 进 取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8 月 加 入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投 资 经 理 , 2 0 1 3 年 5 月 起 任 诺 安 鸿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6 月 起 任 诺 安 信 用 债 券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8 月 起 任 诺 安 稳 固 收 益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1 月 起 任 诺 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2 月 起
任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起 任 诺 安 永 鑫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1 月 起 任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汇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3 月 起 任 诺
安 裕 鑫 收 益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张 乐 赛 , 曾 于 2 0 1 4 年 1 1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姓 名 及 职 务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分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具 体 如 下 :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 包 括 : 杨 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夏 俊 杰 先 生 , 投 资 三 部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周 心 鹏 先 生 , 投
资 二 部 执 行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王 创 练 先 生 , 研 究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 包 括 : 杨 谷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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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杨 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谢 志 华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执
行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王 创 练 先 生 , 研 究 部 总 监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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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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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禁 止 性 行 为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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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行 为 。
3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被 代 理 人 、 被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是 公 司 为 有 效 防 范 和 控 制 经 营 风 险 和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经 营 、 稳 健 运 作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维 护 公
司 的 良 好 声 誉 及 股 东 合 法 利 益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构 建 科 学 的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有 效 的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严 格 的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控 制 风 险 的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在 于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资 产 管 理 实 体 , 在 充 分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基 础 上 , 维 护 公 司 的 良 好
声 誉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1 )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目 标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的 具 体 要 求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总 体 目 标 为 :
1 ) 确 保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和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2 )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3 ) 不 断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的 效 率 和 效 益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努 力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持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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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
4 ) 通 过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和 管 理 措 施 , 保 障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的 顺 利 实 施 和 经 营 目 标 的
全 面 实 现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5 ) 建 立 高 效 运 行 、 控 制 严 密 、 科 学 合 理 、 切 实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及 时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保 证 各 项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6 ) 借 鉴 和 引 用 国 际 上 成 熟 、 先 进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技 术 , 不 断 提 升 公 司 国 际 化 经 营 水
准 和 核 心 竞 争 能 力 , 巩 固 公 司 的 声 誉 和 市 场 份 额 。
( 2 )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严 格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 首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将 始 终 把 风 险 管 理 置 于 公 司 经 营 中 的 战 略 层 面 并 作 为
首 要 任 务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公 司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合 规 审 查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章 ,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并 成 为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同 时 , 随 时 对 各 项 制 度 进 行 适
时 的 更 新 、 补 充 和 调 整 , 使 其 适 应 基 金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7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
( 3 )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内 容
1 ) 确 立 加 强 风 险 控 制 的 指 导 思 想 , 以 及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2 ) 建 立 层 次 分 明 、 权 责 明 确 、 涵 盖 全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
3 ) 建 立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风 险 控 制 方 法 ;
4 ) 建 立 严 格 合 理 的 风 险 控 制 程 序 和 措 施 ;
5 ) 制 定 持 续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评 价 和 检 查 机 制 。
( 4 ) 风 险 管 理 的 体 系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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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目 标 与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了 以 下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
a .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审 查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中
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 重 点 的 检 查 分 析 评 价 ,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风 险 进 行 合 规 检 查 和 风 险 控 制 评 估 。 并 出 具 相 应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专 业 意 见 提 交 董 事
会 。
b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督 察 长 的 职 责 进
行 工 作 。
c . 公 司 设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 对 公
司 研 究 部 风 险 管 理 组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作 出 全 面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 从 而 使 风 险 政
策 得 到 有 力 的 执 行 。
d . 公 司 设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直 接 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同 时 协 助 督 察 长 开 展 工 作 。
监 察 稽 核 部 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独
立 的 再 监 督 工 作 ,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察 , 与 公 司 各 部 门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 关 系 。
e . 公 司 设 风 险 控 制 部 , 负 责 根 据 公 司 各 类 业 务 的 特 点 和 需 求 , 制 定 各 个 风 险 领 域 ( 投
资 、 运 作 、 信 用 等 )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绩 效 评 估 方 法 , 并 监 督 其 执 行 ; 定 期 向 管 理 层
提 交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2 ) 为 最 大 限 度 地 实 现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 公 司 以 上 述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为 依 托 , 构 建 了 科
学 严 密 , 层 次 分 明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主 要 分 为 三 个 层 面 :
a . 第 一 层 面 为 董 事 会 、 合 规 审 查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b . 第 二 层 面 为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及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
c . 第 三 层 面 为 公 司 各 业 务 相 关 部 门 , 对 各 自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负 责 。
d . 公 司 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在 上 述 三 个 层 面 上 协 同 运 作 ,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风
险 控 制 防 线 , 能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识 别 、 防 范 及 化 解 公 司 运 营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不 同
类 型 风 险 。
3 ) 数 量 化 的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针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事 前 风 险 、 事 中 风 险 和 事 后 风 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的 数 量 化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 从 而 做 到 在 每 个 环 节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点 。
投 资 前 的 风 险 控 制 主 要 是 通 过 严 谨 、 细 致 的 研 究 工 作 ,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来 实 现 。
研 究 员 通 过 调 研 作 出 定 性 的 判 断 , 同 时 公 司 还 通 过 量 化 的 指 标 体 系 , 如 : 风 险 指 标 体 系 ( 包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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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标 准 差 、 跟 踪 误 差 、 下 方 风 险 、 组 合 V a R 等 ) 、 流 动 性 指 标 体 系 等 , 运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进 行
价 值 评 估 。
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通 过 两 个 手 段 来 实 现 , 一 是 在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风 险 控 制 条 目 , 当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与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不 符 的 指 令 时 , 指 令 将 不 能 被 执 行 , 从 技 术 上 防 止 了 不 当 投 资 行
为 的 发 生 。 第 二 是 高 频 率 的 投 资 情 况 报 告 , 可 随 时 掌 握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仓 位 、 集 中 度 、 流 动 性
多 方 面 的 状 况 。
事 后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业 绩 评 价 和 业 绩 归 因 , 为 优 化 投 资 策 略 提 供 参 考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在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基 础 上 , 实 现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的 经 营 目 标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为 :
1 ) 使 公 司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地 为 投 资 者 服 务 ,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2 ) 保 护 公 司 资 产 的 安 全 , 实 现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和 目 标 , 维 护 股 东 权 益 ;
3 ) 树 立 良 好 的 品 牌 形 象 , 维 护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资 本 - 声 誉 ;
4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管 理 要 求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5 ) 建 立 切 实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查 错 防 弊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6 ) 规 范 公 司 与 股 东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 避 免 股 东 干 涉 公 司 正 常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严 格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一 方 面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另 一 方 面 ,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高 度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性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 执 行 部 门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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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行 的 相 互 制 约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内 部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环 境 控 制 和 业 务 控 制 。
1 ) 环 境 控 制 : 指 与 内 部 控 制 相 关 的 环 境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综 合 效 果 及 其 对 业 务 、 员 工 的
影 响 力 , 环 境 控 制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公 司 致 力 于 从 治 理 结 构 、 组 织 机 构 、 企 业 文 化 、
员 工 素 质 控 制 等 方 面 实 现 良 好 的 环 境 控 制 。
2 ) 业 务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及 其 它 方 面 的 内 部 控 制 等 。
a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涉 及 到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和 对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监 控 :
I )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
公 司 的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为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的 全 局
发 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支 持 ; 建 立 科 学 的 研 究 工 作 管 理 流 程 和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I I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保 留 决 策 记 录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执 行 的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 查 ;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应 遵 循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严 禁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事 件 的 发 生 。
I I I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决 策 和 交 易 执 行 实 行 严 格 的 人 员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建
立 交 易 执 行 的 权 限 控 制 体 系 和 交 易 操 作 规 则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监 测 、 预 警 和 反
馈 系 统 ;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每 日 投 资 组 合 列 表 等 文 件 ; 制
定 相 应 的 特 殊 交 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建 立 科 学 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建 立 关 联 方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2 1
交 易 的 监 控 制 度 。
b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按 照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公 司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保 密 制 度 。 公 司 掌 握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不 得 泄 露 其 内 容 。
c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制 定 了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硬 件 及 软 件 的 设 计 、 开
发 均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实 现 了 全 面 的 业 务 电 子 化 ; 公 司
实 行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 信 息 数 据 的
保 存 和 备 份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稽 核 检 查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
d .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公 司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定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分 工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独 立 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 采 取 适 当 的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建 立 复 核 制 度 ; 采 取 合 理 的 计 价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计 价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计 价 时 点 的 价 值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工 作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 监 督 ; 制 定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物 交 接 制 度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
财 经 纪 律 。
e .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公 司 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有 效 运 行 。
f . 其 他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其 他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对 销 售 和 客 户 服 务 的 控 制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等 合 作 方 的 控 制 、 授 权 控 制 、 危 机 处 理 控 制 、 持 续 的 控 制 检 验 等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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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 0 3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5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 2 8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 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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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的 内 容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1 、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 0 0 5 、 2 0 0 7 、 2 0 0 9 、 2 0 1 0 、 2 0 1 1 、 2 0 1 2 、 2 0 1 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 A S 7 0 ( 审 计 标 准 第 7 0
号 ) 审 阅 后 , 2 0 1 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 S A E 3 4 0 2 ( 原 S A S 7 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 S A E 3 4 0 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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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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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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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 0 0 5 、 2 0 0 7 、 2 0 0 9 、 2 0 1 0 、 2 0 1 1 、 2 0 1 2 年 六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 A S 7 0 ( 审 计 标 准 第 7 0 号 ) 审 阅 后 , 2 0 1 3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七 次 通 过 I S A E 3 4 0 2 ( 原 S A S 7 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 S A E 3 4 0 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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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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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2 9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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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本 公 司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广 州 、 成 都 开 设 五 个 直 销 网 点 对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 1 ) 深 圳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1 3 号 兴 业 银 行 大 厦 1 9 — 2 0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6 6 0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6 6 7 7
联 系 人 : 刘 倩 云
( 2 ) 北 京 直 销 网 点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甲 1 4 号 诺 安 基 金 大 厦 8 - 9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2 0
电 话 : 0 1 0 - 5 9 0 2 7 8 1 1
传 真 : 0 1 0 - 5 9 0 2 7 8 9 0
联 系 人 : 孟 佳
( 3 ) 上 海 直 销 网 点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2 1 0 号 2 1 世 纪 中 心 大 厦 9 0 3 室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电 话 : 0 2 1 - 6 8 8 2 4 6 1 7
传 真 : 0 2 1 - 6 8 3 6 2 0 9 9
联 系 人 : 温 乐 珣
( 4 ) 广 州 直 销 网 点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9 0 8
邮 政 编 码 : 5 1 0 6 2 3
电 话 : 0 2 0 - 3 8 9 2 8 9 8 0
传 真 : 0 2 0 - 3 8 9 2 8 9 8 0
联 系 人 : 黄 怡 珊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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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下 东 大 街 2 1 6 号 喜 年 广 场 2 4 0 7
邮 政 编 码 : 6 1 0 0 2 1
电 话 : 0 2 8 - 8 6 5 8 6 0 5 2
传 真 : 0 2 8 - 8 6 5 8 6 0 5 5
联 系 人 : 裴 兰
( 6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交 易 细 节 请 参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网 址 : w w w . l i o n f u n d . c o m . c n
2 、 代 销 机 构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2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1 0 9
联 系 人 : 兰 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3 )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金 山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 9 6 1 9 8
网 址 : w w w . b j r c b . c o m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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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 苏 常 熟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新 世 纪 大 道 5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新 世 纪 大 道 5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建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9 6 2 0 0 0 、 0 5 1 2 - 9 6 2 0 0 0
网 址 : w w w . c s r c b a n k . c o m
5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9 - 9 6 0 0 5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c
6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华 夏 路 1 号 信 合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华 夏 路 1 号 信 合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继 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3
网 址 : w w w . g r c b a n k . c o m
7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东 吴 北 路 1 4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0 6 7
网 址 : w w w . s u z h o u b a n k . c o m
8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转 8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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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联 系 人 : 黄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1 0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 8 8 号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1 0 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 人 :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1 1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1 8 ( 安 徽 ) 或 4 0 0 8 0 9 6 5 1 8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h a z q . c o m
1 2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3 4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8 8 9 9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1 3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联 系 人 : 匡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6 -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1 4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A 座 2 6 ― 3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7 0 3
传 真 : 0 3 5 1 - 8 6 8 6 7 0 9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客 服 热 线 : 9 5 5 7 3
委 托 电 话 : 4 0 0 - 6 6 6 - 1 6 1 8
网 址 :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1 5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 0 5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0 5 3 1 - 8 1 2 8 3 9 0 6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3 5
1 6 )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9 4 2 6
联 系 人 : 张 建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3 0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1 7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5 2 9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联 系 人 : 尹 伶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天 相 投 顾 网 -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天 相 基 金 网 -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1 8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南 昌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栋 4 1 层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南 昌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栋 4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电 话 : 0 7 9 1 - 6 7 6 8 7 6 3
传 真 : 0 7 9 1 - 6 7 8 9 4 1 4
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1 9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证 券 大 厦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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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 中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联 系 人 : 潘 锴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0 0 0 6 8 6
网 址 : w w w . n e s c . c n
2 0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张 裕
电 话 : 0 2 1 - 6 0 8 9 7 8 6 9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2 1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2 2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2 3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3 7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0 9 9 2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联 系 人 : 程 刚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7 1 3
2 4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1 8 0 7 -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皛
联 系 人 : 周 丹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传 真 : 0 2 1 - 3 3 3 2 3 9 9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 天 盈 基 金
网 址 : f u n d . b u n d t r a d e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1 3 号 兴 业 银 行 大 厦 1 9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维 舟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6 6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6 6 7 7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颐 合 中 鸿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7 号 光 华 长 安 大 厦 2 座 1 9 0 8 - 1 9 1 1 室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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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夏 军
电 话 : 0 1 0 - 6 5 1 7 8 8 6 6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0 2 7 6
经 办 律 师 : 虞 荣 方 、 高 平 均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 2 2 号 外 滩 中 心 3 0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卢 伯 卿
电 话 : 0 2 1 -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5 0 0 0 3
联 系 人 : 余 志 亮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明 静 、 洪 锐 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3 9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4 】 6 6 7 号
文 核 准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按 面 值 发 售 。
自 2 0 1 4 年 1 0 月 2 0 日 到 2 0 1 4 年 1 1 月 7 日 向 全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基 金 募 集 工 作 已 于 2 0 1 4 年 1 1 月 7
日 结 束 。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8 , 1 7 5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1 . 0 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金 额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1 , 1 8 8 , 3 6 7 , 4 3 4 . 8 8 份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4 0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4 年 1 1 月 1 3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此 外 ,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决 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合 并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1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平 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1 0 0 人 的 ;
( 2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平 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4 1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详 见 本 公 告 第 五 部 分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4 年 1 1 月 1 3 日 生 效 , 于 2 0 1 5 年 1 月 1 3 日 正 式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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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 或 代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一 个 网 点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相 应 的 最 低 赎 回 限 额 时 , 余 额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3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上 述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 交 易 级 差 、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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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3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 一 )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高 申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0 . 8 0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5 0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3 0 %
M ≥ 5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 二 )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持 有 期 递 减 , 具 体 如 下 表 :
持 有 年 限 ( N ) 赎 回 费 率
N < 1 年 0 . 1 0 %
1 年 ≤ N < 2 年 0 . 0 5 %
2 年 ≤ N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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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申 购 份 额 及 余 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1 、 申 购 份 额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二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则 对 应 费 率 为 0 . 8 % ,
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1 . 0 1 6 元 ,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0 , 0 0 0 / ( 1 + 0 . 8 % ) = 9 9 , 2 0 6 . 3 5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0 , 0 0 0 – 9 9 , 2 0 6 . 3 5 = 7 9 3 . 6 5 元
申 购 份 额 = 9 9 , 2 0 6 . 3 5 / 1 . 0 1 6 = 9 7 , 6 4 4 . 0 4 份
2 、 C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投 资 5 0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 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1 . 2 0 0 元 ,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 5 , 0 0 0 , 0 0 0 / 1 . 2 0 0 = 4 , 1 6 6 , 6 6 6 . 6 7 份
( 三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 A 类 基 金 份 额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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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两 年 六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2 5 0 = 1 2 , 5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2 , 5 0 0 × 0 % = 0 . 0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 2 5 0 0 - 0 = 1 , 2 5 0 0 . 0 0 元
2 、 C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两 年 六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2 5 0 = 1 2 , 5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2 , 5 0 0 × 0 % = 0 . 0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 2 5 0 0 - 0 = 1 , 2 5 0 0 . 0 0 元
( 四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在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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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次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2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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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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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缓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行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直 接 转 换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而 不 需 要 先 赎 回 已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再 申 购 目 标 基 金 的 一 种 业 务 模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及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诺 安 平 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1 ) 、 诺 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A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3 2 0 0 0 2 , B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3 2 0 0 1 9 ) 、 诺 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3 )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4 ) 、 诺 安 价 值 增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5 ) 、 诺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6 ) 、 诺 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0 7 ) 、 诺 安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A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3 2 0 0 0 8 ,
B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3 2 0 0 0 9 ) 、 诺 安 中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0 ) 、 诺
安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1 ) 、 诺 安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2 ) 、 诺 安 上 证 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4 )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5 ) 、 诺 安 多 策 略 股 票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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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6 ) 、 诺 安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1 8 ) 、 诺 安 汇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2 0 ) 、 诺 安 鸿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0 6 6 ) 、 诺 安 双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2 1 ) 、 诺 安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 2 0 0 2 2 ) 、 诺 安 天 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A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0 0 0 5 5 9 , E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0 0 0 5 6 0 ) 、 诺 安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5 3 8 ) 、 诺 安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7 1 4 ) 、 诺 安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9 7 1 ) 、 诺 安 聚 鑫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A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0 0 0 7 7 1 )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1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构 成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以 及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 回 费 率 而 定 , 其 中 赎 回 费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注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 将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即 “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2 、 转 换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A = [ B × C × ( 1 - D ) / ( 1 + G ) + F ] / E
其 中 , A 为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B 为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C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D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 G 为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E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F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 仅
限 转 出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1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5 0 0 0 0 份 转 换 为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某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了 5 万 份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 至 T 日 其 持 有 期 未 满 3 1 个
自 然 日 , 现 拟 在 T 日 全 部 转 换 为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
T 日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的 净 值 为 1 . 1 0 0 0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 0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的 净 值 为 1 . 2 0 0 0 , T 日 该 代 销 机 构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 0 . 8 % 。 则 计 算 如 下 :
0 . 8 % > 0 ,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0 . 8 % - 0 = 0 . 8 %
转 入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的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的 基 金 份 额 × T 日 诺 安 优 化 收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5 0
益 债 券 的 净 值 × ( 1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的 赎 回 费 率 ) ÷ ( 1 +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 T 日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的 净 值 = 5 0 0 0 0 × 1 . 1 0 0 0 × ( 1 - 0 . 5 % ) ÷ ( 1 + 0 . 8 % ) ÷ 1 . 2 0 0 0 = 4 5 2 4 2 . 2 3 份
例 2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5 0 0 0 0 份 转 换 为 诺 安 货 币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某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了 5 万 份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 至 T 日 其 持 有 期 未 满 一 年 , 现
拟 在 T 日 全 部 转 换 为 诺 安 货 币 。
T 日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的 净 值 为 1 . 2 0 0 0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1 % , T 日 该 代 销 机 构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 0 . 8 % 。 则 计 算 如 下 :
因 诺 安 货 币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 , 低 于 0 . 8 % , 故 本 次 转 换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即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为 0 ) ; 而 诺 安 货 币 的 面 值 ( 即 净 值 ) 为 1 . 0 0 0 0 。
转 入 诺 安 货 币 的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的 基 金 份 额 × T 日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的 净
值 × ( 1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的 赎 回 费 率 ) ÷ ( 1 +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 T 日 诺 安 货 币 的 净 值 =
5 0 0 0 0 × 1 . 2 0 × ( 1 - 0 . 1 % ) ÷ ( 1 + 0 ) ÷ 1 = 5 9 9 4 0 . 0 0 份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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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七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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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追 求 较 高 的
当 期 收 益 和 长 期 回 报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政 府 机 构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构 金 融 债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或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 同 时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三 、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研 究 、 货 币 及 财 政 政 策 趋 势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以 中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和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研 究 为 核 心 , 自 上 而 下 地 决 定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动 态 调 整 各 类 金 融 资
产 比 例 , 结 合 收 益 率 水 平 曲 线 形 态 分 析 和 类 属 资 产 相 对 估 值 分 析 , 优 化 债 券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和 类 属 配 置 。
( 1 ) 组 合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及 货 币 政 策 、 利 率 环 境 、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主 动 判 断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移 动 的 方 向 和 方 式 , 并 据 此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原 则 上 , 利 率 处 于 上 行 通 道 时 , 缩 短 目 标 久 期 ; 利 率 处 于 下 降 通 道 时 , 则 延 长
目 标 久 期 。
(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 将 对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期 限 结 构 进 行 分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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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期 限 结 构 的 变 化 方 式 ,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变 化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
括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以 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变 和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价 格 的 相 对 变 化 中 获 利 。
( 3 )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受 信 用 风 险 、 税 赋 水 平 、 市 场 流 动 性 、 市 场 风 险 等 不 同 因 素 的 影 响 , 国 债 、 央 票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不 同 类 属 的 券 种 收 益 率 变 化 特 征 存 在 明 显 的 差 异 , 并
表 现 出 不 同 的 利 差 变 化 趋 势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分 析 各 类 属 券 种 的 利 差 变 化 趋 势 , 合 理 配 置 并 灵
活 调 整 不 同 类 属 券 种 在 组 合 中 的 构 成 比 例 , 通 过 对 类 属 的 合 理 配 置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基 准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2 、 债 券 个 券 投 资 策 略
( 1 ) 利 率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全 面 研 究 和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及
结 构 , 结 合 对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的 研 判 , 从 而 预 测 出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 势 。 在 此 基 础 上 , 结 合 期 限 利 差 与 凸 度 综 合 分 析 , 制 定 出 具 体 的 利 率 策 略 。
( 2 ) 信 用 策 略
信 用 品 种 收 益 率 的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为 利 率 品 种 基 准 收 益 与 信 用 利 差 。 信 用 利 差 是 信 用 产
品 相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等 利 率 产 品 获 取 较 高 收 益 的 来 源 。 信 用 利 差 主 要 受 两 方 面 的 影 响 , 一
方 面 为 债 券 所 对 应 信 用 等 级 的 市 场 平 均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 另 一 方 面 为 发 行 人 本 身 的 信 用 状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据 此 制 定 相 应 的 信 用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
( 3 ) 动 态 增 强 策 略
在 以 上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的 动 态 变 化 , 运 用 骑 乘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息 差 放 大 策 略 和 换 券 策 略 等 , 进 行 增 强 性 的 主 动 投 资 , 以 提 高 债 券 组 合 的 收 益 。
四 、 投 资 管 理 原 则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的 原 则 是 分 级 管 理 、 明 确 授 权 、 规 范 操 作 、 严 格 监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坚 持 投 资 决 策 中 权 利 与 相 关 责 任 对 称 的 原 则 , 做 到 决 策 有 效 、 责 任 明 确 。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方 式 采 取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既 要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理 念 , 又 要 根 据 不 同 的 基 金 合 同 ( 风 格 ) 制 定 相 应 的 投 资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严 格 执 行 投 资 禁 止 和 限 制 制 度 , 适 应 市 场 波 动 性 的 特 点 , 根 据 不
同 的 基 金 合 同 ( 风 险 ) 及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适 当 开 展 相 机 抉 择 投 资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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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管 理 的 首 要 原 则 是 要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者 , 了 解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目 标 、 收
益 期 望 以 及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在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以 一 种 受 托 人 的 职 责 精 神 、 职 业 素 质 和 长
远 的 眼 光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理 财 服 务 , 始 终 将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需
遵 循 的 具 体 原 则 如 下 :
( 一 ) 长 期 投 资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奉 并 遵 循 长 期 投 资 原 则 , 致 力 于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带 来 长 期 稳 定 的 收 益 。 每 个
基 金 都 将 根 据 建 立 在 深 入 研 究 基 础 上 的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投 资 , 不 过 多 地 局 限 于 短 线 市 场 机 会 的
寻 找 , 而 是 以 基 本 分 析 为 基 础 , 着 眼 于 发 现 不 同 行 业 和 公 司 的 长 期 成 长 潜 力 , 从 而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长 期 成 长 所 带 来 的 收 益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长 期 、 稳 定 、 安 全 的 收 益 。
( 二 )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的 最 优 化 原 则
本 基 金 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时 , 追 求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的 最 优 化 原 则 , 即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的 前 提 下 , 利 用 收 益 分 析 技 术 , 通 过 选 择 收 益 性 和 成 长 性 高 的 证 券 , 尽 可 能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的
收 益 ; 或 者 是 以 获 取 一 定 的 投 资 收 益 为 目 标 , 利 用 风 险 分 析 技 术 , 通 过 选 择 风 险 低 的 证 券 和
波 动 互 补 的 证 券 , 尽 可 能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 从 而 实 现 风 险 与 收 益 配 比 的 最 优 化 。 本 基 金
的 目 标 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最 佳 的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率 。
( 三 ) 分 散 投 资 原 则
本 基 金 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中 , 将 通 过 选 择 多 种 不 同 的 投 资 品 种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风 险 , 实 现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性 和 收 益 性 的 统 一 。
( 四 ) 流 动 性 原 则
本 基 金 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中 , 将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股 票 、 债 券 等 证 券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 以
及 投 资 组 合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 降 低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实 现 流 动 性 与 收 益 性 的 统 一 。
( 五 ) 全 方 位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全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贯 穿 于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一 方 面 在 投 资 管 理 团 队 内 建 立
从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到 投 资 跟 踪 全 过 程 中 的 全 程 风 险 控 制 ; 另 一 方 面 基 金 管 理
人 专 门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 对 投 资 过 程 的 合 理 、 合 法 、 合 规
性 , 以 及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专 门 的 、 独 立 的 监 控 ,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的 监 控 。
五 、 投 资 决 策 和 管 理 程 序
( 一 ) 本 基 金 遵 循 如 下 投 资 决 策 程 序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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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资 决 策 支 持 : 研 究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及 相 关 人 员 根 据 独 立 研 究 及 各 咨 询 机 构 的 研 究
方 案 ,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出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方 案 和 投 资 策 略 方 案 等 决 策 支 持 。
? 投 资 原 则 的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研 究 人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的 有 关 方 案 ,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原 则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等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 研 究 支 持 : 研 究 分 析 人 员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为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各 类 分 析 方
案 和 投 资 建 议 ;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要 求 进 行 有 关 的 研 究 。
?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按 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 根 据 研 究 分 析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以 及 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 做 出 具 体 的 投 资 决 策 。
? 风 险 控 制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听 取 投 资 管 理 部 、 基 金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的 风 险 评 估 , 并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意 见 。
? 组 合 的 调 整 : 基 金 经 理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实 际 的 需 要 ,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超 出 其 权 限 的 调 整 , 需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
( 二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三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 2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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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1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 全 价 )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 场 等 )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 政
府 、 企 业 等 ) 和 期 限 (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等 ) , 能 够 很 好 地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价 格 水 平
和 变 动 趋 势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各 项 指 标 值 的 时 间 序 列 完 整 , 有 利 于 深 入 地 研 究 和 分 析 市 场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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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八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一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 -
其 中 : 股 票 - -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7 5 3 , 1 8 5 , 5 0 0 . 0 0 9 5 . 0 2
其 中 : 债 券 7 5 3 , 1 8 5 , 5 0 0 . 0 0 9 5 . 0 2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7 , 0 0 0 , 0 0 0 . 0 0 0 . 8 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2 , 2 2 2 , 0 3 1 . 0 6 2 . 8 0
7 其 他 资 产 1 0 , 2 8 4 , 0 5 0 . 6 2 1 . 3 0
8 合 计 7 9 2 , 6 9 1 , 5 8 1 . 6 8 1 0 0 . 0 0
( 二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 三 )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 四 ) 报 告 期 末 按 券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5 2 3 , 5 0 0 . 0 0 0 . 1 0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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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6 9 , 9 3 8 , 0 0 0 . 0 0 3 1 . 3 2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6 9 , 9 3 8 , 0 0 0 . 0 0 3 1 . 3 2
4 企 业 债 券 9 0 , 8 5 6 , 0 0 0 . 0 0 1 6 . 7 4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3 4 9 , 5 9 2 , 0 0 0 . 0 0 6 4 . 4 2
6 中 期 票 据 1 4 2 , 2 7 6 , 0 0 0 . 0 0 2 6 . 2 2
7 可 转 债 - -
8 其 他 - -
9 合 计 7 5 3 , 1 8 5 , 5 0 0 . 0 0 1 3 8 . 8 0
( 五 )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4 0 2 2 8 1 4 国 开 2 8 1 , 0 0 0 , 0 0 0 9 8 , 0 5 0 , 0 0 0 . 0 0 1 8 . 0 7
2 1 0 1 4 7 6 0 0 2 1 4 台 州 高 速 M T N 0 0 1 4 0 0 , 0 0 0 4 1 , 0 1 6 , 0 0 0 . 0 0 7 . 5 6
3 0 7 1 5 4 2 0 0 1 1 5 西 部 证 券 C P 0 0 1 4 0 0 , 0 0 0 4 0 , 0 6 0 , 0 0 0 . 0 0 7 . 3 8
4 0 4 1 5 5 3 0 0 5 1 5 深 茂 业 C P 0 0 1 4 0 0 , 0 0 0 4 0 , 0 0 0 , 0 0 0 . 0 0 7 . 3 7
5 1 5 0 2 0 2 1 5 国 开 0 2 4 0 0 , 0 0 0 3 9 , 8 9 6 , 0 0 0 . 0 0 7 . 3 5
( 六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七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 八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 九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 十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形 , 也 没 有 出 现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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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3 、 期 末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5 1 . 0 1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0 , 2 8 3 , 4 0 1 . 9 9
5 应 收 申 购 款 5 9 7 . 6 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0 , 2 8 4 , 0 5 0 . 6 2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6 0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一 、 本 报 告 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一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4 . 1 1 . 1 3 ~ 2 0 1 4 . 1 2 . 3 1 0 . 5 0 % 0 . 0 4 % - 1 . 0 3 % 0 . 1 9 % 1 . 5 3 % - 0 . 1 5 %
2 0 1 5 . 0 1 . 0 1 ~ 2 0 1 5 . 0 3 . 3 1 0 . 1 0 % 0 . 0 6 % - 0 . 1 5 % 0 . 0 9 % 0 . 2 5 % - 0 . 0 3 %
2 0 1 4 . 1 1 . 1 3 ~ 2 0 1 5 . 0 3 . 3 1 0 . 6 0 % 0 . 0 5 % - 1 . 1 8 % 0 . 1 3 % 1 . 7 8 % - 0 . 0 8 %
( 二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C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4 . 1 1 . 1 3 ~ 2 0 1 4 . 1 2 . 3 1 0 . 5 0 % 0 . 0 4 % - 1 . 0 3 % 0 . 1 9 % 1 . 5 3 % - 0 . 1 5 %
2 0 1 5 . 0 1 . 0 1 ~ 2 0 1 5 . 0 3 . 3 1 - 0 . 1 0 % 0 . 0 7 % - 0 . 1 5 % 0 . 0 9 % 0 . 0 5 % - 0 . 0 2 %
2 0 1 4 . 1 1 . 1 3 ~ 2 0 1 5 . 0 3 . 3 1 0 . 4 0 % 0 . 0 6 % - 1 . 1 8 % 0 . 1 3 % 1 . 5 8 % - 0 . 0 7 %
注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标 准 为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 全 价 )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 一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A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6 1
( 二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C
注 : ①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4 年 1 1 月 1 3 日 生 效 , 截 至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止 , 本 基 金
成 立 未 满 1 年 。
②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6 个 月 , 截 至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止 , 本 基 金 成 立 未 满 6 个 月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6 2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6 3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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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6 5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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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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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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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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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从 基 金 的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7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7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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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4 %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按 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提 :
H = E × 0 . 4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一 )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高 申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0 . 8 0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5 0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3 0 %
M ≥ 5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7 1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C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二 )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持 有 期 递 减 , 具 体 如 下 表 :
持 有 年 限 ( N ) 赎 回 费 率
N < 1 年 0 . 1 0 %
1 年 ≤ N < 2 年 0 . 0 5 %
2 年 ≤ N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1 、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2 、 C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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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三 ) 转 换 费
1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构 成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以 及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 回 费 率 而 定 , 其 中 赎 回 费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注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 将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即 “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
2 、 转 换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A = [ B × C × ( 1 - D ) / ( 1 + G ) + F ] / E
其 中 , A 为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B 为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C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D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 G 为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E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F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 仅 限 转 出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四 、 其 他 费 用
本 基 金 运 作 和 销 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因 故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将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予 以 收 取 和 使 用 。
五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7 3
六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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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7 5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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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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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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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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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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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 本 基 金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并 通 过 对 股 票 市 场 走 势 变 化 等 方
面 的 影 响 , 引 起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的 变 化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 二 )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 支 付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
( 四 )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 五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充 分 、 投 资 操 作 出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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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失 误 等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 六 ) 合 规 性 风 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 七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债 券 类 资 产 , 可 能 因 此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 八 ) 其 他 风 险
1 、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型 投 资 工 具 出 现 和 发 展 后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 、 声 明
1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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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 并
1 、 基 金 合 并 概 述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决 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合 并 :
( 1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平 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1 0 0 人 的 ;
( 2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平 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等 方 式 。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时 , 其 他 基 金 终 止 , 本 基 金 存 续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时 , 其 他 基 金 存 续 , 本 基 金 终 止 。
2 、 基 金 合 并 的 实 施 方 案
( 1 ) 基 金 合 并 公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本 基 金 合 并 事 宜 ,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向 投 资 人 披
露 合 并 后 基 金 的 法 律 文 件 , 明 确 实 施 安 排 , 说 明 对 现 有 持 有 人 的 影 响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更 新 基 金 申 请 材 料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并 实 施 前 至 少 提 前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就 基 金 合 并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
3 ) 为 了 保 障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合 并 实 施 前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
( 2 ) 基 金 合 并 业 务 的 规 则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有 关 基 金 合 并 的 公 告 中 ,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及 基 金 合
并 操 作 的 具 体 起 止 时 间 , 并 提 示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合 并 前 的 指 定 期 限 内 ( 该 期 限 不
少 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期 限 在 公 告 中 列 明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期 限 ) 可 行 使 选 择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可 行 使 的 选 择 权 包 括 :
a .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b .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可 接 受 转 换 转 入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c . 继 续 持 有 合 并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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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的 其 他 选 择 权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就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行 使 上 述 任 意 一 项 选
择 权 。
4 ) 除 以 下 5 ) 所 述 情 形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因 行 使 选 择 权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或 转 换 时 应 支 付 的 赎 回 费 或 转 换 费
( 包 括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 下 同 ) 等 交 易 费 用 。
5 )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 本 基 金 可 以 开 放 申 购 及 / 或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 但 对 该 等 申 购 及 /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份 额 , 如 其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再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不 予 免 除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或 转 换 费 等 交 易 费 用 。
6 ) 指 定 期 限 届 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选 择 的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基 金 合 并 后 的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合 并 导 致 本 基 金 终 止 并 清 算 时 , 由 此 产 生 的 清 算 费 用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4 、 基 金 合 并 后 的 投 资 管 理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将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保 持 不 变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将 按 照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就 基 金 合 并 事 宜 协 商 一 致 , 并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具
体 实 施 , 且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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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接 的 ;
3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基 金 的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五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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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八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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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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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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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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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9 0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5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9 1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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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 7 )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内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平 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及 / 或 平 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1 0 0 人 的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决 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合 并 的 ;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的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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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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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 / 3 以 上 ( 含
1 /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 / 3 以 上 ( 含
1 /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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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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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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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财 产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并
1 、 基 金 合 并 概 述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决 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合 并 :
( 1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平 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1 0 0 人 的 ;
( 2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平 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等 方 式 。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时 , 其 他 基 金 终 止 , 本 基 金 存 续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时 , 其 他 基 金 存 续 , 本 基 金 终 止 。
2 、 基 金 合 并 的 实 施 方 案
( 1 ) 基 金 合 并 公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本 基 金 合 并 事 宜 ,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向 投 资 人 披
露 合 并 后 基 金 的 法 律 文 件 , 明 确 实 施 安 排 , 说 明 对 现 有 持 有 人 的 影 响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更 新 基 金 申 请 材 料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并 实 施 前 至 少 提 前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就 基 金 合 并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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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为 了 保 障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合 并 实 施 前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
( 2 ) 基 金 合 并 业 务 的 规 则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有 关 基 金 合 并 的 公 告 中 ,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及 基 金 合
并 操 作 的 具 体 起 止 时 间 , 并 提 示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合 并 前 的 指 定 期 限 内 ( 该 期 限 不
少 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期 限 在 公 告 中 列 明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期 限 ) 可 行 使 选 择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可 行 使 的 选 择 权 包 括 :
a .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b .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可 接 受 转 换 转 入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c . 继 续 持 有 合 并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
d .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的 其 他 选 择 权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就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行 使 上 述 任 意 一 项 选
择 权 。
4 ) 除 以 下 5 ) 所 述 情 形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因 行 使 选 择 权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或 转 换 时 应 支 付 的 赎 回 费 或 转 换 费
( 包 括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 下 同 ) 等 交 易 费 用 。
5 )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 本 基 金 可 以 开 放 申 购 及 / 或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 但 对 该 等 申 购 及 /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份 额 , 如 其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再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不 予 免 除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或 转 换 费 等 交 易 费 用 。
6 ) 指 定 期 限 届 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选 择 的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基 金 合 并 后 的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合 并 导 致 本 基 金 终 止 并 清 算 时 , 由 此 产 生 的 清 算 费 用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4 、 基 金 合 并 后 的 投 资 管 理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将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保 持 不 变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同 类 型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将 按 照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就 基 金 合 并 事 宜 协 商 一 致 , 并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具
体 实 施 , 且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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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基 金 的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1 0 0
( 五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八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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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诺 安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1 3 号 兴 业 银 行 大 厦 1 9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维 舟
成 立 时 间 : 2 0 0 3 年 1 2 月 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1 3 2 号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 1 0 0 0 3 2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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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政 府 机 构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构 金 融 债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或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 同 时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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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2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协 议 项 下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协 议 项 下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
( 4 )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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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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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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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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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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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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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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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 5 年 以
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2 、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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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三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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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四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 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3 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 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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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4 5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 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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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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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7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三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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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服 务
1 、 披 露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 息 ;
2 、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3 、 其 他 信 息 的 披 露 。
二 、 对 账 服 务
1 、 对 账 信 息 ;
2 、 其 他 资 料 。
三 、 查 询 服 务
1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会 给 予 其 唯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账 户 及 初 始 密 码 。 为 了 持 有 人 方 便 起 见 , 客 户 服 务 账 户 将 和 客 户 基 金 账 户 唯 一 对 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都 可 以 凭 借 客 户 服 务 账 户 、 基 金 账 户 或 身 份 证 号
进 入 本 人 的 账 户 , 了 解 账 户 信 息 , 包 括 本 人 的 基 本 资 料 、 基 金 品 种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率 等 。
2 、 客 户 账 户 信 息 的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直 接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修 改 账 户 的 非 重 要 信 息 , 如 联 系 地 址 、 电
话 等 等 。 也 可 以 亲 自 到 直 销 网 点 或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由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 为 了 维 护
客 户 的 利 益 , 客 户 重 要 信 息 的 更 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亲 自 到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
3 、 信 息 定 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定 制 自 己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闻 、
市 场 行 情 、 基 金 信 息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要 求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客 户 发 送 信 息 ,
客 户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浏 览 相 关 信 息 。 如 果 客 户 不 需 要 或 需 要 调 整 , 也 可 以 直
接 在 线 修 改 和 调 整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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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投 资 的 服 务
1 、 免 费 红 利 再 投 资 服 务 ;
2 、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以 及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 苏
州 银 行 、 数 米 基 金 、 众 禄 基 金 、 一 路 财 富 、 宜 信 普 泽 、 汇 付 金 融 等 代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 体 开 放 时 间 和 规 则 请 咨 询 各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 也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咨 询 、 或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阅 相 关 相 关 公 告 。
五 、 投 诉 管 理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诉 管 理 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 设 定 投 诉 管 理 人 具 体 处 理 投 诉 , 市 场
部 负 责 督 促 投 诉 的 处 理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6 8 8 8 ,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8 9 9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i o n f u n d . c o m . c n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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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编 号 公 告 事 项 披 露 媒 体 披 露 日 期
1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4 / 1 0 / 1 7
2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4 / 1 0 / 1 7
3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4 / 1 0 / 1 7
4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4 / 1 0 / 1 7
5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4 / 1 0 / 1 7
6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4 / 1 1 / 1 4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平 台 开 展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1 / 2 6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聘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2 0 1 4 / 1 1 / 2 9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常 熟 农 商 银 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1 0
1 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1 2
1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变 更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1 3
1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4 / 1 2 / 3 1
1 3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5 / 1 / 1 0
1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数 米 基 金 、 众 禄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2 / 7
1 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2 / 1 4
1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3 / 9
1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齐 鲁 证 券 基 金 网 上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3 / 1 9
1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2 0 1 5 / 3 / 2 6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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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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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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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任 职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3 /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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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3 /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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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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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任 职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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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通 联 支 付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4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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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5 / 4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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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宜 信 普 泽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4 / 2 2
2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4 / 3 0
2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众 禄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 5 / 4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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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 0 1 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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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二 、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 诺 安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七 、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