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泰货币(511830)

华泰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交 易型 货 币市 场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 泰柏 瑞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提 示 华泰柏 瑞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根据2014 年9 月9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关于 准予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14】936 号)的 注册 ,并 根据 2015 年 5 月 28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券基 金机 构监 管 部《关于华泰柏瑞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 案的回函》 (机 构部函【2015 】1583 号) 进 行募集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等。 另外,本基金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 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 易费用和二级市场 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 程序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 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 日收益有限,交易 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 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 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 可能高于或低于基 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 交易或折价交易。 当溢价 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 人以高于面值的价 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 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 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 本基金,投资收益 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 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 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 资收益增加,而卖 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 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 资收益减少。 由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 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 量 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 临无法及时赎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在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当 日可 卖出和 赎回 ;T 日 申购 的 基金份 额,T+2 日可卖 出和 赎回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建议投资者 根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5 四 基金托 管人 ............................................................................................................................... 12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 基金的 募集 ............................................................................................................................... 18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0 八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 21 九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 22 十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3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27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33 十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 34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38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0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42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3 十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48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1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53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65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77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78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79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80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华 泰柏 瑞 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募集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泰 柏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华 泰柏 瑞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泰 柏瑞交 易型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华 泰 柏瑞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泰 柏瑞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 华 泰柏 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注 册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4 、注 册 登 记机 构: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5 、 证 券 账 户: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 基金账户 26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 、交 易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6、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38、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39 、 基金 份额 折算 :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将 投资 者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变更 登记 的行 为 40 、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规定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基 金份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额的上 市。 申请 成功 后, 投资者 可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 买入 和卖出 操作 41 、元 :指 人民 币元 42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和其 他收 入 ,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43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4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百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5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近 七日(含 节假 日)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6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据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收益 账户 : 指 本基 金 为投资 人分 配的 虚拟 账户 , 用 于登 记投 资人基 金份 额的累 计未 付收益 5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4 】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苏 州新区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2%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齐亮先 生 : 董 事长 , 硕士 , 1994-1998 年任 国务 院发 展 研究中 心情 报中 心处 长 、 副 局长, 1998-2001 年任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室 副局 长,2001 年至 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杨智雅 女士:董事, 硕士,曾就 职于升强工业 股份有限公 司,华之杰国 际商业顾问 有 限公司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 证 券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部 经理 ,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 理、资 深经 理、 协理, 2001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暨总 经理 ,2010 年 2 月至 今任 柏瑞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总 经理 、总 经理。 吴祖芳 先生 :董 事, 硕士 ,1992 年起 至今 历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部 门负 责人、 子 公司负 责人 、总 裁助 理、 业务总 监、 总经 济师 、副 总裁。 Rajeev Mittal 先 生: 董 事,学 士,1992 年加 入美 国国际 集团 ,2009 —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欧 洲分 公司 ) 总 经理, 新兴 市场 投资 主管 , 全球 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 (欧洲 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业 务行 政总 裁 (亚 洲 , 日本除 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韩勇先 生:董事,博 士,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华 夏证券有限公 司和中国证 券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朱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1983 至 今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教 授。 陈念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至今 任 香 港陈 应达 律师事 务所 首席 合伙 人。 薛加玉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8-1997 年任 江 苏巨龙 水泥 集团 有限 公司 团委书 记、 财务处 长 、 副 总经 济师 ,1997-1999 年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1999-2000 年任亚 洲控 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2000-2001 年 任北 京华 创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执 行 总裁,2001 年 至今 任上 海 德汇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裁 。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2、监 事会 成员 严玉珍 女士 :监 事, 学士 ,1987 年 1 月至 1988 年9 月任 罗兵 咸永 道( 前容 永道会 计) 高级稽 核员 ,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 4 月任 香港 电 讯(前 大东 电报 )管 理会 计,1990 年 5 月至 1996 年 11 月 任宝 达 证券( 施罗 德集 团) 副财 务总监 ,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财 务董 事,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6 月任 交 银施罗 德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总 经理 顾问,2008 年 7 月至2012 年 9 月 任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首 席营 运官 ,2012 年9 月至 今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公 司首 席财 务官 。 王桂芳 女 士 : 监事 , 硕 士,1996-2003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西 藏南 路营 业部总 经 理,2003-2006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总部 总经理 ,2006 年 至今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上海 城市 中心 营业 部总经 理。 柳军先 生: 监事 ,硕 士,2000-2001 年 任上 海汽 车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上 证红 利 ETF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上证 红利ETF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0 月 起担任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监 。2011 年 1 月 起兼 任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基 金 、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5 月起 担 任华泰 柏瑞 沪 深 300ETF 及 华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2 月起 任指 数投 资部总 监。2015 年5 月起 任华泰 柏瑞 中 证500ETF 及华 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陈培先 生: 监事 , 硕 士。2001-2004 年, 就 职于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基 金会计 等 职。2004 年6 月加 入华 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997-2001 年 就 职于 上 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2001-2004 年任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部 门总 监,2004-2008 年 5 月 任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田汉卿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 担任 投 资经理 ,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指数增 强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化 先行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经 理 和 华 泰 柏瑞 量 化 驱 动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 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本科 与 研究生 毕业 于清 华大 学,MBA 毕 业于 美国 加州 大学 伯 克利分 校哈 斯商 学院 。 高山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任处 长;2013 年 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科毕 业于山 东大 学 经济管 理学 院, 硕士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 科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郑青女士 ,10 年证 券(基 金)从业 经验 ,经济 学硕 士。曾任 职于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平 安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2008 年3 月至 2010 年4 月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交 易 员,2010 年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债 券研究 员。2012 年 6 月起 任华泰 柏瑞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7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1 月起 任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监。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 先 生; 副总 经理 高山 先生 ; 副总经 理田 汉卿 女士 ; 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董元 星先 生; 投 资部 总监 吕慧 建 先 生。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指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建 立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公 司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 能够 充 分满足 经营运 作需 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应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 (6)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风 险管 理与 审 计委员 会,全 面负 责公 司 的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 和 财务监 控,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 董事 、 总 经理、 督察 长、 财 务总 监和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 督察 长、 财务总 监、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报 酬计 划或 方案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 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建 设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 (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易 。 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 250 , 010 , 977 ,486 股(包括 240 ,417 ,319 ,880 股 H 股及 9 ,593 ,657 ,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 半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 额 1,695.16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 净利润 1, 309.70 亿 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 9.17% 。 营 业收 入 2 , 870.97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4.20%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12.59% ,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 增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 成 本收 入比 24.17% , 同比 下降 0.45 个百 分点 。 资本 充足 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89% 和 11.21% ,同 业领先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163 , 997.90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长 6.75% , 其中,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91,906.01 亿元 , 增 长 6.99% ; 负债总 额 152 ,527.78 亿 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 6.75% ,其 中, 客户 存款总 额 129 ,569.56 亿 元,增 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公 司机 构客 户 326.89 万 户, 较上 年末 增加 20.35 万 户, 增 长 6.64% ; 个 人客 户近 3 亿户 , 较 上年 末增 加 921 万户 , 增 长 3.17% ; 网上 银行 客户 1.67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 长 9.23% , 手机 银行 客户 数 1.31 亿 户, 增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 国 建设银 行 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务 覆盖 面进一 步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扩大; 自助 设 备 72 ,128 台,较 上年 末增 加 3 ,115 台。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性 交易 量 占比 达 86.55% , 较上 年末 提高 1.15 个百 分点 。 2014 年上半 年, 本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现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 40 余个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2014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第 2, 较上 年上升 3 位;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全 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 2 ; 在美 国 《 财富 》 杂 志世 界 500 强排 名 第 38 位 , 较 上年 上 升 1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4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3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托管银 行” ; 获和 讯网 的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二)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 日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 指标 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 金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 金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发 售主 协调 人 1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孔 晓君 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 、销 售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 并 经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 96 家 证券 公司 :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财达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诚 浩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大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大 同证券 经纪 有 限 责任公 司、德 邦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兴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高 盛高 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开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 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宏 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 红 塔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龙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西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民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日信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山西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天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天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万和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五矿 证券有 限公司 、西部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西藏同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湘财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新时 代证 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银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 有 限公司 、 中国 民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信 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银 国际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中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4008-058-05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刘颖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于 2014 年9 月 9 日在 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准予 华泰 柏瑞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14 】1583 号) ,并 根据 2015 年 5 月 28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基金机 构监 管部 《关 于华 泰柏 瑞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延期 募集 备案的 回函 》 ( 机构 部函 【2015 】 1583 号) 注册 募 集。 (一) 场内 简称 及代 码 场内简 称: 华泰 货币 认购代 码:511833 申购赎 回代 码:511831 二级交 易代 码:511830 ( 二) 基金 类型 货币市 场基金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五) 募集 方式 投资人 可通 过网 上现 金认 购方式 认购 本基 金 。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 售机构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 网上系统 以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 六)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自 2015 年7 月2 日至 2015 年7 月6 日 公开 发 售。 根 据 《 运作 办法》 的规 定, 如 果本基 金在 上述 时间 段内 未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法 定条件 、 或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延长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时间 , 本基 金可 继续 销售, 但募 集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同 时也 可根 据认 购和市 场情 况提 前结 束发 售。 ( 七)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八)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 九)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 十)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 份 额 认购、 全额 缴款 方式 。 (2)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且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2)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 资者通过 销售 机构首 次认 购本基金 的单 笔最低 份额 为 1,000 份,追 加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份额 为 1,000 份。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份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准 。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5 、认 购金额 的 计算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 份认购 本基 金份额 , 假设 该笔认 购按 照 100% 的比 例 全部予 以 确认 ,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认购金额 =10,000 ×1.00=10,000 元 ( 十一 )募 集资 金及 利息 的处理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2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 形成的 利息 计入 基金 资产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八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 (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并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方 法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折 算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100 折算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面值 为 100 元。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 (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上 市: 1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2 亿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书 。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券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份 额终 止上 市交 易公 告。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视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份 额 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份额 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 准,为 投资 人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计入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 投 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 比例的 累积 收 益 将立即 结清 , 以现金 支付 给投资 人 ; 若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 从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中 按比 例 扣 除; 5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在当日 基金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后不 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的 , 申购 成立 ;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若申 购 款项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 则 申购 不 成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效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余额 , 否 则提 交的 赎回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下 一个 工 作日划 出。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量 限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份 额必须 为 1 份或 1 份的 整 数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时, 余额 部 分必须 一同 赎回 。 2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要 求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总量 控制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销 售 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的 情况。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量控 制的 赎回 申请 。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销 售 机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的 情形。 7 、基 金在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8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7、8、9 项暂 停赎 回的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7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公告 。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延 缓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予 以支 付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告 。 (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制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 结和 解冻 注册机 构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务 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非交 易过 户 、 冻 结与 解冻 等业务 , 并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力争 保持 基金 资产 安全 和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追求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健 投资 收 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现金 、 通 知存 款、 短 期融资 券 、1 年 以内 ( 含1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等 银行存 款、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 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中 央银 行 票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中期 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债 券品 种,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对于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策 略对 短期 货币 市场 工具进 行投 资 , 在 投资 中将 充分利 用 现代金 融工 程理 论以 及数 量分析 方法 来提 高投 资决 策的及 时性 与合 理性 , 在保 证基金 资产 的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得 稳健 的投 资收 益。 1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采 用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 ) , 通过利 率分 析 系统,综 合研 究国内 外宏 观经济趋 势、 财政及 货币 政策 导向 、短 期资金 的供 求状 况等 因素 从而对 货币 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预 测 。 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的 科学 预 测最终 形成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 若 预测 未来 利率将 上升 , 则 降低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反 之, 则增 加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 本 基金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将控 制 在120 天 之内 。 2 、估值中枢策 略:运用不同品 种的收益率曲 线预测模型 ,对货币市场 工具进行合 理估 值, 确 定价 格中 枢的 变动 趋势。 综合 考虑 基金 资产 组合的 流动 性、 收益 率、 风险等 因素 以及 债券的 估值 原则 , 合 理选 择不同 市场 中有 投资 价值 的券种 , 并 根据 投资 环境 的变化 作相 应调 整。 3 、类属配置策 略 :在保持组合 资产相对稳定 的条件下, 本基金在实际 操作中将主 要依 据各类 短期金 融工具 细分 市场的 规模、 流动性 和当 时的利 率环境 , 决 定不同 类属的 配置比 例; 再 通过 评估 各类 资产 的流动 性和 收益 性利 差 , 确定不 同期 限类 别品 种的 具体资 产配 置比 例。 4、流动 性管 理策略 :本 基 金将在 动态测 算基 金投 资 者净赎 回资金 需求 、季 节 性资金 流 动等因 素的 前提 下,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合理 配置 , 通 过实时 追踪 基金 资产 的现 金库存 、 资产 变 现能力 等因 素 , 合理 配置 和动态 调整 组合 现金 流, 在保持 基金 财产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 确 保 基金的 稳定 收益 , 结 合持 续性投 资的 方法 , 将 各类 属资产 的到 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 置 , 以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整 体变 现能 力。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根据 投研团 队对于 市场 中可获得 相应 数据的 研究 分析所构 建的 投资模 型以 及投资 经 理和投 研团 队对 市场 状态 的判断 ; 3 、基 于风 险估 测模 型的 投 资风险 分析 。 ( 五) 投资 决策 机制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经 理定期 调 整计划 ; 审定基 金定期 投 资检 讨报 告;决 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等 。 2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授权 范围内 ,根 据基金的 投资 政策实 施投 资管理 , 确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 数 量、 策 略, 构建 优化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分 析和 管理。


3 、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 分析 员: 通过 内部 调研 和参 考外 部研究 报告 , 编写 有关 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 基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据 。 ( 六) 投资 程序 1 、投研 团队对 市场中 可获 得的相应 数据 进行研 究分 析,并构 建投 资模型 ,为 本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投 研团队 的研 究结 果对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利用 投资 模型,并 结合 对宏观 政策 、证券 市 场等的 分析 判断 ,形 成基 金投资 计划 。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 债券;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 率债券 ,但 市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 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据协议 可提 前支取 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6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7 )本基 金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1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12)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3)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条外 ,因基 金规模或 市场 变化导 致本 基金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以上 比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 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 中国主 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4)本 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须 具有 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 机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如 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 本基金 , 经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交易日 公告 , 此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当期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理的 市场 化利率 基金 推出 的情 况下 , 可根 据投 资目 标、 投 资方 向和投 资 策略 , 确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较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都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 十)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品 的资产 ×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品的负 债 × 剩余期限 + ∑ 债券正回 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品 的资产 ? 投资于金 融公寓 产品的 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 证 券清 算款 、 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 )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 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 余天数计 算。


(4) 回 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行使权 力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力,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备 付金 、 保 证金及 其他 资产 和所 承担 的金融 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编制 并披 露临时 报告 。 3、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是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 百份基 金份额 的日 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 七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日年化收 益率 是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资产 收益 率,精 确到 0.001%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或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估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与面 值保 持一 致。 该基 金 份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票 据投资受 益、买 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 利 息和 其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 计入 投资 人 收益账 户 , 免 收再 投资 的 费用 。 投 资人收 益账 户里 的权 益和 其证券 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一起参 与当 日的 收益 分配 , 并享有 同等 收 益分配 权; 3、 “ 每日 分配、 利随 本清 ”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为基 准 ,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记 入投资 人收 益账 户。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 其 对应 比例 的累 计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以现 金支 付给投 资人 ; 若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 则 从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按 比例 扣除。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 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 收益, 当日所 得收 益满 足结 转条 件的结 转为 基金 份额 ; 若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 为 投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则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 日净 收益小 于零 时 ,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以上 基金 收 益 分配原 则确 定投 资者 的收 益份额 , 并委 托中 国结 算办 理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收 益结 转的变 更登 记 ;


5、 投资 人卖 出部 分基 金份 额时 , 不 支付 对应 的收 益 ; 但 投资 人份 额全 部卖 出 时, 以现 金方式 将全 部累 计收 益与 投资人 结清 ;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投资 人当 日买 入的 基金 份额自 买入 当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卖出的 基 金份额 自卖 出当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8、 投资 人收 益账 户内 高于100 元 以上 的整 百元 收益 将结转 为基 金份 额转 入投 资人的 证 券账户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询 收益 账户 明细;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 金每个工 作日进行 收益分 配。每个 开放日公 告前一 个开放日 每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节 假日 期 间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开 放日 的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六) 本 基金 每百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见基 金合 同第 二十部 分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次 月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用自 动划 扣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9%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09%÷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次 月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用自 动划 扣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 自动 在次 月起3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 用自动 划扣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1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者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或 费率 的除 外。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指 定 媒介 ” )等 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在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 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百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1)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当 日 基金份 额总 额×100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 括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2)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按 日结 转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公 式为 : 按日结 转的 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日 )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5、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3 个工作 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 值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时; (27)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和 其它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以及流 动性 风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 性的特 点,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债 券市 场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水 平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 货膨胀 ,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单 个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 包 括企 业的 信用风 险 、 经 营风 险、 财务 风险等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争 能力 、 技术更 新、 研究 开发 、 人 员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经 营不 善 , 导 致所 投资 的企业 债券 发行 人无 法按 时偿付 本息 ,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 降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不能 以适 当价格 及时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风险 , 或 基金无 法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要 求所 引起 的违 约风 险。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 基 金规 模将随 着基 金投 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而不 断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赎 回可 能 使基金 资产 难以 按照 预先 期望的 价格 变现 , 而 导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不 足; 或 者投 资组 合持有 的证 券由 于外 部环 境影响 或基 本面 发生 重大 变化而 导致 流动 性降 低 , 造 成基金 资产 变 现的损 失,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险 。 4 、影 子价 格和 摊余 成本 法 估值的 偏离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资产 净值 , 当 市场 利率出 现大 的波 动, 基金 的影子 价格 和摊余 成本 法的 估值 之间 可能会 发生 比较 大的 偏离 。 当两 者偏 离度 较大 时, 可 能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带来 损失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5 、当 日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作为货 币基 金, 在大 多数 情况下 , 每 日收 益为 正。 但在极 端情 况下 , 当 基金 卖出债 券所 得收益 及利 息收 入在 扣除 相关费 率之 后可 能为 负。 这时显 示的 基金 每百 份收 益可能 为负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的管 理风 险主要 包括 两个方面 :一 是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 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 , 因交 易的对 手方 无法 履行 对一 位或多 位的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 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 或错 误 , 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计算 、 整 理、 制 证、 填 单、 登 账、 编表、 保管 及其 相关 业务 处理中 , 由 于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造成 影响 的风 险。 5 、申 购、 赎回 限制 调整 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护现 有基 金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设 定申 购、 赎 回的 上限或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业务 。 影响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规模 、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 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 (如 在季 末、 年末 等特殊 时点 全市 场资 金流 动性紧 张等 ) 以及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如新股 发行 、 隔 夜拆 借利 率走高 和市 场上 涨行 情等 特定情 况均 有可 能对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造成 一定的 影响 。 (三)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投资合规 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 和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 、法 律风 险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四)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对于 选择 买卖 的投资 人而 言, 交易 费用 和二级 市场 流动性 等因 素都 会在 一定 程序上 影响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由于 货币 基金 的每 日收益 有限 , 交 易费用 会降 低投 资人 的投 资收益 ; 另外 , 二 级市 场 的价格 受供 需关 系的 影响 , 可 能 高 于或 低 于基金 的份 额净 值, 形成 溢价交 易或 折价 交易 。 当 溢价交 易时 , 买入份 额的 投资人 以高 于 面 值的价 格买入 本基金 ,投 资收益 减少, 而卖出 份额 的投资 人以高 于面值 的价 格卖出 本基金 , 投资收 益增 加 ; 当折 价交 易时 , 买 入份 额的投 资人 以低于 面值 的价 格买 入本 基金 , 投 资收 益 增加, 而卖 出份 额的 投资 人以低 于面 值的 价格 卖出 本基金 ,投 资收 益减 少。 当日申 请的 本基 金份 额自 下一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及其对 应的 收益 自下 一工 作日起 , 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投 资人 当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自买入 当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卖出 的基金 份额 自卖 出当 日起 ,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 投资 人卖 出部分 本基 金份 额时 , 不 支付对 应的 收益 ; 但 投资 人份额 全部 卖 出 时,以 现金 方式 将全 部累 计收益 与投 资人 结清 。 由于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可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要求 对本 基金当日 的赎 回申请 进行 总量控制 , 所以投 资人 可能 面临 无法 及时赎 回本 基金 的风 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且自决 议生 效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如今 后设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日 常 机构,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或 费率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但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以 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调整 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以 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7)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以 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 代销 机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规则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4 、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设立日 常机 构的,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金份 额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3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 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4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 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5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6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或 其 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方式进 行表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8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11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方 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按照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浦 东新 区民 生 路 1199 弄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17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上 海证 大 五道口 广 场 1 号17 层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齐亮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


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 字【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仟伍 佰亿 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仟 肆佰 捌拾 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 款; 办 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 基金 投资 于以下 金融 工具 : 现金 、 通知存 款 、 短 期融 资券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 银行 定期存 款 、 大 额存单 等银 行存 款、 期 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1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含 1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 的债 券、 中期 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债 券品种 ,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据协议 可提 前支取 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5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基 金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 除 发 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11)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0) 条外 ,因基 金规模或 市场 变化导 致本 基金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以上 比例限 制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 中国主 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3)本 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须 具有 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 机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4)如 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 本基金 , 经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十 二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 、基金 管理 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但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 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 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托管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 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 成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百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是按日 结转份 额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七日( 含节 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 益率, 精确 到 0.001%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每 个交 易日 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 每百 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交 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备 付金 、 保 证金及 其他 资产 和所 承担 的金融 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 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 市 价计算 的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编制 并披 露临时 报告 。 3)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估 值错误 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或证 券 交易所 、登记 机构 及存 款 银行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3、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价 导致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或 七日年 化收 益 率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 出现 估值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1)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百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已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 且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 面 说明,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 日年化 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 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每 百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编制 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之前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六) 适用 法律 和争 议解 决方式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托管 协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如 经一 方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当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发 售代理 机构 及各 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要 服 务内容 如下 : 1、 电话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 务,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收听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 值信 息 等。 同时 , 呼叫 中心 提供 工作 日 9 :00 - 17 :30 的 人工 服务 。


电话呼 叫中心 电话 :400 -888-0001 ( 免长 途费) , 或 021-38784638 ,按 “0 ”可转 人 工坐席 传真 :021-50103016 2、 网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相互 交流 的平 台。 登录 网站后 , 投 资人可 以查 询基 金相 关信 息; 并可 根据 不同的 客户 分类 , 享 受不 同的资 讯服 务; 投资 人还 可 以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提 交投 诉和 建议 。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3、 客户投 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呼叫 中 心人工 坐席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 投资人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华泰柏 瑞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 (二) 《华 泰柏 瑞 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华 泰柏 瑞 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如 需了解 详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