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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分级(502056)

医疗分级: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 中证医 疗 指数 分 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6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5]1266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的各 类份额 (广 发 医疗 份额 、广发 医疗A份额 和广 发 医疗B份 额 )均不 保本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开放式 基金的 巨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包括指数投资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 折/溢价交易风险、 以及份额
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同》 。 投资者
根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收 益,但 同时 也需 承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虽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但由于 采取 了基 金份额 分级的 结构 设计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具有 不同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广发医 疗份额 为常 规指 数基金 份额, 具有 预期 风险较 高、预 期收 益较 高的特 征,其 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广发医疗A份额, 则具有预
期风险低, 预期收益低 的特征; 广发医疗B份 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 则具有预期风险高、 预期
收益高的特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与 净值 计 算规 则 .................................. 44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7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2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53 第 十部 分


广 发医 疗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转托 管及 其他业 务 ............................ 6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 6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6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 8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3 第 二十 一部分


风 险揭示 .................................................. 99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05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107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8 第 二十 五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6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9 第 二十 七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0 第 二十 八部分


备 查文件 ................................................. 131 招募说 明书 5-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 及《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招募说 明书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 指《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中证医 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 门和台湾地区) 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标的指数:指中证医疗指数 17、基 金份 额分级 :指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包括 广发 中证 医 疗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基招募说 明书 5-3 础份额、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 金之 B 份额 18、广发医疗份额:指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9、广发医疗 A 份额:指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稳健收益类 份额


20、广发医疗 B 份额:指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积极进取类 份额 21、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广发医疗 A 份额而言, 指 1.00 元 22、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4%”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 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所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税 后)+4% ” 。每 份广 发医 疗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3、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 销机 构: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招募说 明书 5-4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场 外: 指不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而通过 自身 的柜台 或者 其他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5、场 内: 指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和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 上市 交易业 务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理 基金 的认 购、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6、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37、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38、 中国结算TA 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 39、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上市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41、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指投资 者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注 册的上 海开 放 式基 金账 户,用 于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42、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上 海证 券账户 :指 投资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开立 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4、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招募说 明书 5-5 46、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0、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 业务 规则》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发布 实施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开放 式基 金业务 指引》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放 式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细则 》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及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布 实施的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市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施 细则 》及 销售机 构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6、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 份额配对转换: 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广发医疗份额与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8、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广发医疗份 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广发医疗A 份额与1 份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行为 59、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广发医 疗 A 份额 与 1 份广发医疗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1、上 市交 易: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 通过 场内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 卖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行为 62、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招募说 明书 5-6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4、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广发医疗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 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 明书 5-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 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 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9.458%和 7.881%的股 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公司 治理 专业委 员会委 员,广 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顾 问委 员会 企业家 委员, 广东 金融 学会常 务理事 ,江 西财 经大学 客座教 授。 历任 广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党 组成员 兼副行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广 东发展 银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第 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招募说 明书 5-8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 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深圳 市金 海马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中国 产业 发展 促进会 副会长 、广 东省 工商联 副主席 、广 东省 女企业 家协会 会长 、深 圳市政 协常委 ,香 江社 会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广 东南 粤银行 董事, 深圳 龙岗 国安村 镇银行 董事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本人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 商学院 教授, 兼任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曾 任辽 宁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招募说 明书 5-9 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 记。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 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法人代表)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副总 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 广州 屈臣氏 公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任 、总 经理 ,广州 科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资 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诉 复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 兼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核 委员会兼职委员。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 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招募说 明书 5-10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发行 审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 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 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陆志明,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1999 年 5 月至2001 年5 月任大鹏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1 年5 月至2010 年8 月就职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 历任指数小组组长、 指数部副总监、 总监,2010 年8 月至今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9 日起任 广发中小板 300 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7 日起任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任广发中证百度百发 100 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 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 月8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29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任广发中 证全指金融地产 ETF 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广发可选消费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5 月5 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 ,权 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招募说 明书 5-11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招募说 明书 5-12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 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 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招募说 明书 5-13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联系人: 赵姝 电话:010-66223586 传真:010-66226045 招募说 明书 5-14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 成立 18 年来, 北京 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 先后 实现引资、 上市、 跨区 域、 综合化等战略突破 。 目前, 已在北 京、 天津 、上海 、西安 、深圳 、 杭州、 长沙、 南京、 济 南及南 昌等 10 大中心 城市设立 300 多家分 支机构, 发起设立北京延庆、 浙江文成 及吉林农安村镇银行, 成立香港 和荷兰 阿姆斯 特丹 代表 处,发 起设立 国内 首家 消费金 融公司 —— 北银 消费金 融公司 ,首 批试 点合资 设立中 荷人 寿保 险公司 ,设立 第三 批首 家银行 系基金 公司 —— 中加基 金管理 公司 ,设 立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截至 2014 年 3 月末, 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39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 45 亿元,成本收入比为 17.22% ,不良贷款率 0.65% ,一级 资本 排名 全球千 家大 银行 105 位,各 项经 营指标 均达 到国际 银行 业先进 水平 , 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 18 年来, 北京银 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北京银 行赢得 了社会 各界 的高 度赞誉 ,先后 荣获 “全 国文明 单位” 、 “ 最佳区 域性银 行” 、 “中 国最佳 城市商 业零售 银行” 、 “ 最佳支 持中小 企业贡 献 奖” 、 “亚洲 十大最 佳上 市银行 ” 、 “ 中国上 市公 司百强 企业” 、 “中 国社 会责任 优秀企 业” 、 “最 具持续 投资价 值上市 公 司” 、 “ 最受 尊敬银 行” 、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银行” 、 “最值得百姓信赖 的银行机构” 及 “中国 优秀企业公民” 等称号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刘晔女士,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4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财 政金融系,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 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 经验。 曾就职 于证 券公 司从事 债券市 场和 股票 研究工 作。在 北京 银行 工作期 间,先 后从 事贷 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北 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 9 月 起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北京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充分 发挥 作为新 兴托 管银行 的高 起点优 势, 搭建了 由高 素质人 才组成 的专业 团队 ,内 设核算 估值岗 、资 金清 算岗、 投资运 作监 督岗 、系统 运行保 障岗 及风 险内控 岗,各 岗位 人员 均 分别 具有相 应的 会计 核算、 资产估 值、 资金 清算、 投资监 督、 风险 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 以上学历。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北京银 行资 产托管 部秉 持“严 谨、 专业、 高效 ”的经 营理 念,严 格履 行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切 实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为 基金 提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招募说 明书 5-15 北京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专户理 财、证 券公 司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银行 理财、 保险 资金 、股权 投资基 金等 产品 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 北京银行已托管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双债 加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嘉 实保证 金理 财场 内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银 河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天 弘弘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通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银 行润 利保本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信 建投稳 利保 本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前 开开 源中证 大农业 指数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等产品。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北京 银行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 章和本 行有关 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管理,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及 时披 露,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 行设 有风险 与内 控管理 委员 会,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 管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托 管部 设有 内控监 查岗,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具 备系统 、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建立 了业 务管理 制度 、内部 控制制 度、业 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均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操 作严 格实 行经办 、复核 、审 批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使 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管 ,未 经授 权不得 查看; 业务 操作 区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实 现系 统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16 管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5-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2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 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4)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招募说 明书 5-19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6)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7)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招募说 明书 5-20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0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招募说 明书 5-2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招募说 明书 5-22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5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6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7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招募说 明书 5-23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8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9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20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招募说 明书 5-24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1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2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3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招募说 明书 5-25 (24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5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6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7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招募说 明书 5-2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28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9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0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招募说 明书 5-27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1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2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3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4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招募说 明书 5-2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5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36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招募说 明书 5-29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8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39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0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招募说 明书 5-30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1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42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3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4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招募说 明书 5-31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45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46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47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招募说 明书 5-32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8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9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0 )名称: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招募说 明书 5-3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1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2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3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招募说 明书 5-34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5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6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57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 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招募说 明书 5-35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58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9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0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招募说 明书 5-36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61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2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3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招募说 明书 5-37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64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5 )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66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 路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67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3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68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69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0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招募说 明书 5-3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1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72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73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招募说 明书 5-4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74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75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7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招募说 明书 5-41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7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8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79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招募说 明书 5-42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且符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风险控 制要 求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周姗姗 联系人: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招募说 明书 5-43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招募说 明书 5-44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与 净值计 算规 则 一 、基 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包括 广发中 证医 疗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基 础份 额(简 称“ 广发医 疗份额” )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广发医疗 A 份额” ) 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广发医疗 B 份额” ) 。其中,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根据基 金份 额登记 托管 账户的 不同 ,广发 医疗 份额分 为场 外份额 和场 内份额 ,共 用一个 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 自动 分离 与分拆 规则


1 、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 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 份额将 确认为 场外 基础 份额; 投资者 成功 认购 的场内 份额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确认的 初始 份额 配比 2 :4 :4 分别确认 为场内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B 份额 。 2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广发 医疗份 额设 置单 独的基 金代码 ,可 以进 行场内 和场外 申购 和赎回,其中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广发医疗 A 份 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 回。 3 、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选择将场内认购的广发医疗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投资者也可以按照 1 : 1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申请合并为场内的广发医疗份额。 4 、 对于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广发医疗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广发医疗份额按 1 : 1 的比 例分拆 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 、广 发医疗 A 份 额和广 发医 疗 B 份额的 净值计 算规 则 招募说 明书 5-45 根据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 金的 存续期 内, 本基金 将在 每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净值计 算规 则对广 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 疗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发医疗 A 份额为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医疗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广发医疗 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 金在优先确保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及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 下: 1、广发医疗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4%”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年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 利率 (税 后)+4%” 。 年基准 收益 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 先确保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医疗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净资 产。广发医疗 A 份额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医疗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2 份广发医疗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广发医疗A 份额和1 份广发医疗 B 份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 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按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计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若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定 期份额 折算 或不 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 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 存 续期内 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招募说 明书 5-46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 和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医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1 基 础 0.5 0.5 A B NAV NAV NAV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之间的 自然日 , 自最近 一次 基 金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次 日 至 T 日之 间的自然 日} ; 基 础 NAV 为 T 日每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NAV 为T 日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广发医疗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47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5年6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字[2015]1266 号文注册 募 集。 一 、基 金类型 股票型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外 两种方 式 公 开发售 , 在 基金募 集阶 段,本 基金 以同一 个基 金份额 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 及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 名单详 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或相 关业 务公 告)或 按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公 开发 售。场 内将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内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具体名 单可 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 内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尚 未取得 相应业 务资 格, 但属于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本基金 上市后 ,代 理投 资人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参 与本 基金 广发医 疗份额 、广 发医 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 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 已有上 海证 券账户 的投 资者, 可通 过场外 基金 销售机 构将 其注册 成为 上海开 放式 基金账 户。尚 无上海 证券 账户 的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外 基金销 售机构 申请 配发 上海开 放式基 金账 户,招募说 明书 5-48 中国结 算将为 其配 发新 的上海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同 时将该 账户 自动 注册成 为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生 效,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具 体发售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中 披露 。如 果在此 期间未 达到 本招 募说明 书第八 部分 第一 款规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销 售,直 到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缩 短基金 发售 时间 (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六 、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 、募 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 不设 募集规 模上 限。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发 售情 况对本 基金 的发售 进行 规模控 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5-49 M<50 万元 0.4% M≥50 万元 100 元/笔 (2) 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单笔认购费 为固定金额的,以上认购费按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 场内 认购所 得基 金份额 先按 四舍五 入原 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再按 截位 法保留 到整数 位,小 数部 分对 应的金 额退还 投资 者 , 退款金 额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投资者 场外 认购所 得基 金份额 按四 舍五入 原则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场外认购)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金额为100,000元,若认购费率为0.4%,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60元。则认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 认购费 =100,000×0.4%/ (1+0.4%)=398.41元 认购份额=(100,000-398.41)/1+60/1=99,661.59份 即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金 额 为100,000 元 , 若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为60 份 , 则 总 共 可 得 到 99,661.59 份基金份额。 例2(场内认购)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金额为100,000元,若认购费率为0.4%,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60元。则认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 认购费 =100,000×0.4%/(1+0.4%)=398.41元 认购份额=(100,000-399.84)/1+60/1=99,661.59 份 因场内 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 认购所得份额为 99,661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招募说 明书 5-50 的 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退款金额=0.59 元,故返还给投资人的金额为 0.59 元。 即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金额为100,000元, 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60份, 则总共可得到99,661 份基金份额,同时收到返还的金额0.59元。 4、A 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计算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基金份 额将 确认为 场外 基础份 额; 场内认 购的 全部基 金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 A类份额与B类份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20% A类份额数量=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40%


B类份额数量=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40%


举例: 假设 自动 分离 前 投资者 持有99,660份场内 场内 基础 份额 ,则 自 动分离 后的 场内基 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分别为: 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99,660×20%=19,932 份 A类份额数量=99,660×40%=39,864份


B类份额数量=99,660×40%=39,864份


其中, 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分离计算结果均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 后的小 数份 额的 处理方 式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业 务规则 为准 ,最 终计算 结果以 登记 结算 机构记录为准。 即:该 投资 者在基 金份 额自动 分离 后持有 的场 内基础 份额 、A类 份额 、B类 份额 数量分别 为19,932 、39,864、39,864 份。 5、投资人对基金的认购 (1)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所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具体 办理 手续详 见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各 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 认购 前,需 按办 理场内 认购 业务相 关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认购 的金额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但 已申 请的 认购一 旦被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就不 再接 受撤 销申请 。投资 人在T日 规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常应 在T+2 日 到原认 购网点 查询 认购 申 请的受理情况。


招募说 明书 5-51 办理场 内认 购业务 相关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办理 场内认 购业务 相关 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 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1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 (含认 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已在 基金管 理人 销售 网点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通过 场内认购的本基金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超过50,000元的应为1 元的 整数倍 (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 制。 九 、募 集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其中, 场外认 购利 息折 算的份 额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去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场内 认购 利息折 算的基 金份 额按 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十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招募说 明书 5-52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募集 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53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 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四、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基金份 额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交易需 遵照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 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 五 、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 六 、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基金份 额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按照 《基金 法》 相关规 定和 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内 容 进行 调整的 , 《基 金合 同》 相应予 以修 改,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八 、 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新 功能,招募说 明书 5-54 本 基金 可以增 加相 应功能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九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及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申请在 包括 境 外交 易所在 内的 其他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而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招募说 明书 5-55 第 十部 分


广发 医疗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并 开放申 购与 赎回后 ,投 资人可 对广 发医疗 份额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 办理 广发医 疗份 额场内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的场所 为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且 具有场 内基金 申购赎 回资 格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投 资人需 使用 上海 证券账 户,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 办理 广发医 疗份 额场外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的场所 为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构 和场 外代销 机构。 投资人 需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办理 广发 医疗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 应当 在基金 管理 人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 构办理 广发 医疗份 额申 购、赎 回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广 发医疗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本 基金场 内、 场外 代销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 广 发医疗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广发医疗份额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56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广发医疗份额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广发医 疗 份 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 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广发医疗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申购、赎回应遵守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招募说 明书 5-57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生效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 投 资者 应及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否则 ,如 因申 请未得 到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生效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人民币; 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含申购费) 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的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 民币50,000 元, 超过50,000 元的 应为1 元的 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5、 基金管理人、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 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 金的申 购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5-58 M<50 万元 0.5% M≥50 万元 100 元/笔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2)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调整 收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依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招募说 明书 5-59 1、广发医疗份额净值的计算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 份额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如管理人给定了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申购费按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 申购 所得场 内基 金份额 先按 四舍五 入原 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再按 截位 法保留 到整数 位,小 数部 分对 应的金 额退还 投资 者 。 退款金 额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 申购 所得场 外基 金份额 按四 舍五入 原则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 (场外申购) :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医疗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5%,假设申购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为 1.0853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100,000×0.5%/(1+0.5%)=497.51 元


申购份额=(100,000-497.51)/1.0853=91,682.0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外申购广发医疗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为 1.0853 元,则其可得到广发医疗份额 91,682.01 份。 例2 (场内申购) :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医疗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5%,假设申购当日广发 医疗份额净值为1.0853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100,000×0.5%/(1+0.5%)=497.51 元


申购份额=(100,000-497.51)/1.0853=91,682.0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1,682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为:


退款金额=0.01×1.0853=0.01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广发医疗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 医疗份额净值招募说 明书 5-60 为 1.0853 元,则其可得到广发 医疗份额91,682 份, 同时收到退款0.01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 赎回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广发 医疗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广发 医疗 份 额净值是 1.0781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0,000×1.0781×0.5%= 539.0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781-539.05=107,270.95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广发 医疗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广发 医疗份额净值是 1.0781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270.95 元。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招募说 明书 5-61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 广发 医疗 份额净 赎 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 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招募说 明书 5-62 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 疗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广发 医疗 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场 内赎回 申请 按照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相 应规则 进行 处理; 基金 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广发医疗 份额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广发医疗 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广发 医疗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广发医疗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广发 医疗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5-63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广发 医疗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广发 医疗份额净值。 十二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 广发 医疗 份额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十三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广发 医疗份 额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另行 规定。 投资 人在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招募说 明书 5-6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转托 管及 其他业 务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转 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 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广发医疗份额登记在 中国 结算 TA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 申 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广发 医疗份额,以及所有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广发医疗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不 能直接 申请场 内赎回 , 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 合并为 广发医 疗份额后 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广发医疗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在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 转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后,可 以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或者经 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申请按 1 : 1 比例分拆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医疗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广发医疗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内 赎回或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广 发医 疗 份额在 中国 结算 TA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广发医 疗份 额跨系 统 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招募说 明书 5-65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二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 金的冻 结 、 解冻 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5-6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办理 广发 医疗份 额与 广发医 疗 A 份额、广发医疗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是 指本 基金 的广发 医疗 份额与 广发 医疗 A 份额 、广发 医疗 B 份 额之间 的 配对 转换, 包括 分拆和 合并 两个方 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广发 医疗 A 份额与1 份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与 1 份广发医疗 B 份额申请转 换成 2 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 资人 应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业 场所 或按其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的开 始日 期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开 始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的 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 公 告暂停 份额 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原则 招募说 明书 5-67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申报数量 必 须是偶数 。 3.申请合并为广发医疗份额的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基 金份额申报数量 必须为正整数且相等 。 4.广发 医疗 份额的 场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行 分拆 ,须跨 系统 转托管 为广 发医疗 份额 的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可 视情 况对上 述规 定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五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 停份额 配对 转换的 情形 1.基金 管理 人认为 继续 接受份 额配 对转换 可能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决 定暂 停份额 配对转换的情 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 登暂停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转 换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费用 投资人 申请 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时,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可 酌情收 取一 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6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力争 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控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 资产 支持证 券、质 押及 买断 式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衍生 工具(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为指 数型基 金, 主要采 用完 全复制 法, 即按照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成份 股发 生调整 和成 份股发 生分 红、增 发、 配股等 行为 时,或 因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等 对本基 金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效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某 些特 殊情 况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或因其 他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基金管 理人 会对 实际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招募说 明书 5-69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权 证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标的 指数 的方法 ,按 照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指 数化投 资组合 。但 是当 基金管 理人预 期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将调 整, 或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 分红、 增发、 配股 等行 为,或 由于成 份股 出现 停牌限 制、流 动性 问题 等可能 影响跟 踪效 果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 、股票组合的调整 (1 )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 为完 全复制 的指 数型基 金, 所构建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将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的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同 时,本 基金 还将 根据法 律法规 中的 投资 比例限 制、申 购赎 回变 动情况 、配股 增发 因素 等变化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行 适时调 整, 以保 证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 份股 发生增 发、 送配等 情 况 而影响 成份 股在指 数中 权重的 行为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若个 别成 份股因 停牌 、流动 性不 足或法 规限 制等因 素, 使得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照其所 占标的 指数权 重进 行购 买时, 基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考虑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和投资 者利益 ,决 定部 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基 于对 国内外 宏观 经济形 势的 深入分 析、 国内财 政政 策与货 币市 场政策 等因素 对债券 市场 的影 响,进 行合理 的利 率预 期,判 断债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制定 久期 控制招募说 明书 5-70 下的资 产类属 配置 策略 。在债 券投资 组合 构建 和管理 过程中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具体 采用 期限 结构配 置、市 场转 换、 信用利 差和相 对价 值判 断、信 用风险 评估 、现 金管理 等管理 手段 进行 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四)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时 ,本 基金可 基于 谨慎原 则运 用权证 、股 指期货 等相 关金融 衍生 工具对 基金投 资组合 进 行 管理 ,以控 制并降 低投 资组 合风险 、提高 投资 效率 ,降低 跟踪误 差, 从而 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主要选 择流 动性好 、交 易活跃 的股 指期货 合约力 争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 本和跟 踪误差 ,达 到有 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医疗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中证医 疗指 数是指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和 发布的 中证 医疗价 格指 数。如 果指 数编制 单位变 更或停 止指 数的 编制、 发布或 授权 ,或 标的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数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更 强、 更适 合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其中 ,若 变更 标的指 数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但 不限 于指 数编制 单位变 更、 指数 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完 全复制 指数 的股票 型基 金,具 有较 高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 预期风 险和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金 。从 本基 金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广发医疗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广发医疗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 、 投 资限制 招募说 明书 5-71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招募说 明书 5-72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 明书 5-7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5-74 第 十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 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 明书 5-75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 广发医疗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计算, 广发医疗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76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广发 医疗份 额 基 金份 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 医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广发医疗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A 份额 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 和广发 医疗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医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1 基 础 0.5 0.5 A B NAV NAV NAV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之间的自然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 次日至T 日之间的自然日}; 基 础 NAV 为T日每份广发 医疗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广发医疗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 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5-77 T 日的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招募说 明书 5-78 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招募说 明书 5-79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5-8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配。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有关 限制, 则基 金管理 人本 着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对上述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5-8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的上市费;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 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在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 日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5-8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在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基 金, 需根据 与指 数所有 人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协议 的约定 向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支 付指数 许可 使用 费。通 常情况 下, 指数 许可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按季支 付。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 的,根 据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指数 许可使 用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季度前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供应商。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 将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或 费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招募说 明书 5-83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 明书 5-8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一 、定 期份额 折算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 三个月 的 除外)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基准日 ,本 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12 月15 日 (遇节假日顺延) ,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 算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广发医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广发医疗份额将按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 1:1 的 比例。 对于广发医疗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分配给广发医疗 A 份额 持有人。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广 发医疗份额将按 1 份广 发医疗 A 份额获得新增 广发医 疗份额 的分 配。 持有场 外广发 医疗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折 算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外广 发医疗 份额 的分 配;持 有场内 广发 医疗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广发 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 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场外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 计入基 金财 产; 场内基 础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取整 计算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 零碎招募说 明书 5-85 份额的处理方法以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相关规则为准。 未来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定期折算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即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过 1.0000 元部分的折算将采取现金方式而非基础份额方式, 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进行广发医疗 A 份 额 本 年 度 应 得 收 益 的 定 期 份额折算 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基 础 0.5 0.5 A B NAV NAV NAV ? ? (1)广发医疗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基 础 基 础 0.5 -1.0000 A NAV NAV NAV ? ? ? 广发医疗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前 后 基 础 1.0000 AA NUM NAV NAV ?? 其中: 前 基础 NAV :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 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2)广发医疗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广发医疗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广发医疗份额 ? ? 后 前 前 基 础 基 础 0.5 -1.0000 A NAV NAV NAV ? ? ? 原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招募说 明书 5-86 ? ? 前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0.5 1.0000 A NUM NAV NAV ? ? ? 定期份 额折 算后广 发医 疗份额 的份 额数= 定期 份额折 算前 广发医 疗份 额的份 额数+原广发 医疗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基 础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广 发 医疗份 额净 值, 即折 算 基准日 广发 医疗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后 基 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基 础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二 、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折 算外 ,本基 金还 将在以 下两 种情况 进行 份额折 算, 即:当 广发 医疗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 当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 1.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医 疗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达到 或超 过 1.5000 元时 ,基 金管 理人 即可确 定折 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 册的广发医疗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医疗 A 份 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发医疗 A 份招募说 明书 5-87 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和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后, 广发医疗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医疗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 部折算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广发医疗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即 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2)广发医疗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与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广 发医疗 B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医疗B 份额与新增场内广发 医疗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广发医疗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招募说 明书 5-88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参考净值,即 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3)广发医疗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广 发医 疗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后获得 新增 场外广 发医 疗份额 ,场 内广发 医疗 份额持 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1.0000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 础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2.当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医招募说 明书 5-89 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发医 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 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后, 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 医疗 B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医疗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参考净值,即 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2)广发医疗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广 发医疗 A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医疗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广发医疗份额。 后 后 B A NUM NUM ? 前 前 后 场 内 基 础 1.0000 1.0000 A A A NUM NAV NUM NUM ? ? ? ?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 招募说 明书 5-90 场 内 基 础 NUM :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即 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3)广发医疗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1.0000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 础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 基 金份额 折算 期间的 基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 医 疗 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基 金份额 折算 结果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若在定 期份 额折算 基准 日发生 发生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本 基金 不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根据 具体情 况选 择按 照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则 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招募说 明书 5-91 六 、其 他事项 基金管 理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有 权调 整上述 规则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将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 项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 在本 基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招募说 明书 5-9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5-9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关法 律法 规对信 息披 露的方 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招募说 明书 5-9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开始上市交 易或者 广发医 疗份 额 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招募说 明书 5-95 基金资产净值和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医疗份额 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广发 医疗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广发 医疗 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广发医 疗份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广发医疗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招募说 明书 5-96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广发医疗份额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22、 广发医疗份额的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招募说 明书 5-97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 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 额折算; 29、广发医疗份额、广 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暂停上市、 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招募说 明书 5-98 媒介 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招募说 明书 5-99 第 二十 一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利 率直 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基 金投 资于 股票和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因 素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 力风 险。基 金投 资的目 的是 基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 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被 通货膨 胀抵 销, 从而 使 基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影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 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定 、投 资决策 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 查过 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 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 执行 中,由 于投 资指令 不明 晰、交 易操 作失误 等人 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 职业 道德风 险: 是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 操守 ,发 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招募说 明书 5-100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两 类。 一是指 在市 场中的 投资 操作由 于市 场的深 度限 制或由 于市 场剧烈 波动而 导致投 资交 易无 法实现 或不能 以当 前合 理的价 格实现 ,从 而可 能为基 金带来 投资 损失 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 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招募说 明书 5-101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制 与发 布等原 因, 导致原 标的 指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本基金 的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 金可能 变更标 的指 数,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可 能发生 变化 ,投 资者还 须承担 投资 组合 调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场内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 于上市 期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基金 停牌 ,投 资人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场内 广发 医疗 份 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场内 广发 医疗 份额、广发医疗A 份额与广发医疗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数 的股 票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从 本基 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广发医疗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广发医疗 B 份 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广发医疗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 幅 度 将 大 于 广 发 医疗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广 发 医 疗 A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变 动 幅 度,即 广发医疗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场内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 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尽 管份额配对转换等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场内广发 医疗 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 广发医疗 B 份 额 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或超过1.5000 元后, 本 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 广发医疗 B 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 医疗 份 额,因此原 广发医疗B 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 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或跌破 0.2500 元招募说 明书 5-102 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 医疗 份额,因此,原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 改变。 由于对广发 医疗 A 基金份额在 份额折算基准日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广发 医疗份额的设 计,使原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 医疗份额,因此,原 广发医疗 A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基 金财产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保 留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1 份的零碎份按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进行分配 。 因此, 在基金份 额 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广发 医疗份额与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 之间 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 广发医疗 B 份 额 的市 场供求 关系 ,从 而可能 影响其 交易 价格 ;另一 方面,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将不进 行收益分配。 在基金 份额 定期折 算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广发 医疗 份 额和 广 发医疗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 过卖出 或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额 的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但是, 投资 人通 过变现 折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获 取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不 等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投资人 不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易 成本 ,还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对 冲市 场风险 的过 程中, 基金 资产可 能因 为所持 有股 指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招募说 明书 5-103 指数价 格波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受基差 风险 。因 存在基 差风险 ,在 进行 股指期 货合约 展期 的过 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证 金交 易制度 ,保 证金账 户实 行当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对资 金管 理要求 较高。 如出现 极端 行情 ,市场 持续向 不利 方向 波动导 致期货 保证 金不 足,又 未能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资 产投资 于股 指期货 ,会 尽力选 择资 信状况 优良 、风险 控制 能力强 的期货 公司作 为经 纪商 ,但不 能杜绝 因所 选择 的期货 公司在 交易 过程 中存在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或 破产清 算导 致基 金资产 遭受损 失。 另外 ,基金 管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交易 ,也 会因 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4)平仓风险 在某些 市场 情况下 ,基 金财产 可能 会难以 或无 法将持 有的 未平仓 合约 平仓, 例如 ,这种 情况可 能在市 场达 到涨 跌停板 时出现 。出 现这 类情况 ,基金 财产 缴付 的所有 保证金 有可 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 纪公 司或其 客户 保证金 不足 ,又未 能在 规定的 时间 内补足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中 金所对 期货经 纪公 司的 经纪账 户强行 平仓 ,资 产管理 计划财 产可 能因 被连带 强行平 仓而 遭受 损失。 (七)其他风险 1.随着 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和发 展, 如果投 资于 这些工 具, 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内 控制 度建立 等方 面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5-104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5-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 明书 5-10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分别计算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 疗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5-107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今日刊登的《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 招募说 明书 5-108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电话:020-83936666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695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28 日 《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 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供招募说 明书 5-109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管箱业 务;办 理地 方财 政信用 周转使 用资 金的 委托贷 款业务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外 币兑换 ;同 业外 汇拆借 ;国际 结算 ;结 汇、售 汇;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汇 担保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和 代客 外汇 买卖; 证券结 算业 务;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债券 结算 代理 业务; 短期融 资 券 主承 销业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的 其它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 资产 支 持证 券、质 押及 买断 式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衍生 工具(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11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股 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 明书 5-111 (12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 制。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 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对 手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否 则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托管人 有权不 对交 易对 手是否 在名单 内进 行监 督。 在 基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但 应将 调整 结果至 少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招募说 明书 5-112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 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按存 款银行 名单 交易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招募说 明书 5-113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 ,并 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发 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有 权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书面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5-11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广发 医疗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 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招募说 明书 5-115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在 合理 且必 要的范 围内配 合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追偿 ,但 对此 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负责 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基 金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招募说 明书 5-116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严格 管理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户 、及 时核查 资产 托管专 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书面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本 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本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管 人负 责根 据中国 人民银 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规 定,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招募说 明书 5-117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及银 行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合 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存期 限按 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 于 无法 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 权业 务 章的 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广发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广发 医疗 份额基 金份额 净值 、广 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招募说 明书 5-118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广发医 疗份 额基 金份额 净值、 广发 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 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招募说 明书 5-119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招募说 明书 5-120 进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经济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招募说 明书 5-121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 方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 5-122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 各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情 况,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123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招募说 明书 5-124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5-125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 明书 5-126 第 二十 五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讯 系统 ,准 确、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基 金账 户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权益 分配时 红利 的派 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场外投资者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1)场内投资者 场内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阅对账单。 (2)场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招募说 明书 5-127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投资者 可随 时到办 理场 内基金 交易 业务的 会员 单位打 印或 通过其 提供 的自助 、电 话、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2)场外投资者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5-128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招募说 明书 5-129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招募说 明书 5-130 第 二十 七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5-131 第 二十 八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