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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利A(150034)

聚利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6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高收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第五章 招募说明书 (草案) 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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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271 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正式生效。 本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 集的 核 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依 照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 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解 本 基 金 的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并 承 担基 金 投 资 中出 现 的 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境 因 素 对 证券 价 格 产 生影 响 而 形 成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由 于 基金 投 资 人 连续 大 量 赎 回基 金 产 生 的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管 理 实 施 过程 中 产 生 的基 金 管 理 风险 , 本 基 金的 特 定 风 险,等等。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其 它 基 金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投 资 人在 认 购 ( 或申 购 ) 本 基金 时 应 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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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 、 绪 言 ..................................................................................................................... 4 二 、 释 义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1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1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 36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41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41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42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44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59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71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72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73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77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9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81 十 八 、 封 闭 期 届 满 与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82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83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88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91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94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3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37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38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39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140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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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书 阐 述 了 泰达 宏 利 聚利 分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投 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等 与投 资 人 投 资决 策 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 事项 , 投 资 人在 做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存 在 任 何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 本招 募 说 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根 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享有 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金 投 资 人 欲了 解 本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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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 释 义 《 泰达宏利 聚利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中,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 泰 达 宏 利 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利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 泰 达 宏 利 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 公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包括配套 《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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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时作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 和 聚利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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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调整日: 指聚利 A 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进行调整的工昨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基金转换: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指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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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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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T 日) 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指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通过 基金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 安排 ,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和风险不同的两个类 别,即 优先类基金份额(聚利 A)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 (聚利 B),两类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及参考净值; 聚利A: 本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与 国 债 收 益率挂钩的基金份额; 聚利B: 本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与 信 用 利 差及其它风险因素挂钩的基金份额; 聚利A 的本金: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每 份 聚 利 A 的本金为 1.00 元; 聚利A 约定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为每份聚利A 所设定的每年应获 得的收益率, 聚利 A 约定年化收益率为 1.3 倍的五年 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聚利A 约定应得收益: 指聚利 A 在封闭期内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 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A 持有人的该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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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等收益, 如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 聚利 A 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 险乃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利B 应得资产及收益: 在封闭期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聚利 A 的本金 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五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 即假定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 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规则 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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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 方 国 际 信托 股 份 有 限公 司 :51 %; 宏 利 资 产管 理 ( 香 港) 有 限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 劲 梅 女 士, 董 事 长 。拥 有 天 津 南开 大 学 经 济学 博 士 学 位。 曾 担 任 天津 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研 究 员, 天 弘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高 级 研 究员 , 天 津 泰达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高 级 项 目 经理 , 天 津 市泰 达 国 际 控股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融资 与 风 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 雪 屏 女 士, 董 事 。 拥有 天 津 大 学工 科 学 士 和中 国 人 民 大学 新 闻 学 硕士 学 位。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 、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 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科;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 曾担 任 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 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 泉 先 生 ,董 事 。 拥 有 天 津 南 开 大学 经 济 学 学士 和 经 济 学硕 士 学 位 及美 国 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 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天津经 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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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源 整 合 、 上 市筹 备 和 金 融类 、 实 业 类企 业 的 经 营管 理 工 作 。现 任 天 津 泰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资 产管 理 部 经 理, 渤 海 产 业基 金 投 资 管理 公 司 、 恒安 标 准 人 寿保 险 公 司 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等职。 何 达 德 先 生, 董 事 。 现为 宏 利行 政副 总 裁 及 宏 利 人 寿 保 险( 国 际 ) 有限 公 司首席行 政总 监 , 宏 利资产管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行政 总 监 , 负责 宏 利 于 香 港 的 全 线业 务 , 包 括个 人 保 险 、雇 员 福 利 及财 富 管 理 等业 务 。 同 时何 先 生 分 别为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及宏 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之董事 。 何 先 生 毕 业于 英 国 伦 敦城 市 大 学 ,取 得 精 算 学荣 誉 理 学 士学 位 , 现 为澳 大 利 亚 精 算 学 会 及美 国 精 算 学会 会 员 , 在寿 险 及 退 休顾 问 工 作 方面 拥 有 三 十 年 的丰富 经验,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 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宏 利资 产 , 曾 任首 席 行 政 事务 总 监 , 现担 任 宏 利 资产 亚 洲 区 零售 经 销 部 主管 。 早 年任 女 士 曾 任职 于 亚 洲 和加 拿 大 的 著名 国 际 投 资银 行 、 会 计事 务 所 及 省 级 退 休 金委 员 会 , 监管 托 管 业 务的 销 售 及 担任 全 球 基 金服 务 客 户 关系 管 理 、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 汶 高 先 生, 董 事 。 毕业 于 美 国 卡内 基 美 隆 大学 , 持 有 数学 及 管 理 科学 理 学 士 学 位 , 现 为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亚洲) 总 裁 兼 亚 洲 区 主管 及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掌 握 亚洲 及 日 本 的投 资 事 务 ,专 责 管 理 宏利 于 区 内 不断 壮 大 的 资 产 , 并 确保 公 司 的 投资 业 务 符 合监 管 规 定 。出 任 现 职 前, 先 生 掌 管宏 利 于 亚 洲区( 香港除外) 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波士顿领 导机构息差产品 的开发工作。 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 驻 纽 约 、 伦敦 及 悉 尼 担任 杠 杆 融 资及 资 产 担 保证 券 等 不 同部 门 的 主 管, 拥 有 二 十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刘青山先生,董事。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 年 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2001 年 起 参 与 筹建 湘 财 合 丰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泰达 宏 利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前 身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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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并 工 作 至 今, 期 间 历 任研 究 部 负 责人 、 基 金 经理 、 投 资 副总 监 , 投 资总 监 兼 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汪 丁 丁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毕 业 于 北京 师 范 学 院数 学 系 , 中国 科 学 院 数学 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 后 担 任 中国 科 学 院 系统 科 学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员 、 美 国 东西 方 中 心 人口 研 究 所 访 问 学 者 、博 士 后 研 究员 、 香 港 大学 经 济 与 金融 学 院 助 理教 授 、 德 国杜 依 斯 堡 大 学 经 济 系客 座 教 授 、北 京 大 学 中国 经 济 研 究中 心 副 教 授及 美 国 夏 威夷 大 学 经 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毕 业 于 浙江 大 学 法 学院 , 中 国 政法 大 学 法 学硕 士 学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司 、君 泽 君 律 师事 务 所 、 安信 信 托 投 资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曾 担 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信托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起草小组成员、 安 信 信 托 投资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总 裁 。目 前 担 任 中国 人 民 大 学信 托 与 基 金研 究 所 所 长 、 君 泽 君律 师 事 务 所合 伙 人 、 清华 大 学 法 学院 联 合 法 律硕 士 导 师 、中国信托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毕业于南开大学法 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 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 现任该律所副主任, 正高级律师, 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 ,于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 、 经 济 学院 副 院 长 ,担 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兼 任 中 国经 济 发 展 研究 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1 月至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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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 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 景 涛 先 生, 监 事 。 拥有 澳 大 利 亚麦 考 瑞 大 学商 学 学 士 、麦 考 瑞 大 学应 用 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 巴克莱 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 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 职工监 事 。管 理 学 学 士、 经 济 学 硕士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工 作 至 今 ,历 任 基 金 运营 部 基 金 会计 、 基 金 运营 部 副 总 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 起担任运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 就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职员;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先 后 担 任 交易 部 交 易 员、 固 定 收 益部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副 总监 、研究 部总监兼投资副总监; 具备 10 年基金从业经验,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青山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傅 国 庆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毕 业 于 南开 大 学 和 美国 罗 斯 福 大学 , 获 文 学士 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从 事 信 托 业务 管 理 工 作, 期 间 曾 任办 公 室 主 任、 研 发 部 经理 、 信 托 业务 总 部 总 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 萍 女 士 ,督 察 长 。 毕业 于 中 国 人民 大 学 和 中国 科 学 院 ,管 理 学 和 理学 双 硕 士 。 先 后任 职 于 中 信公 司 、 毕 马威 国 际 会 计师 事 务 所 等公 司 , 从 事财 务 管 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 建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先 后 毕 业 于中 国 政 法 大学 、 天 津 财经 学 院 , 获法 学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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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 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机构部副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部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胡振仓先生, 毕业于新疆财经学院, 获硕士学位。2003 年 7 月至2005 年4 月就职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2006 年3 月至2006 年 6 月就职 于国联证券公司,从事债券交易工作;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3 月 就职于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2006 年7 月至2006 年11 月任益民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12 月至2008 年3 月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08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08 年 8 月 起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 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 13 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0 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3 月5 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8 月6 日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4 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30 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12 年证券从业经验, 9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11 年5月至2012年9月, 沈毅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成 员 包括 公 司 总 经理 刘 青 山 ,投 资 副 总 监兼 研 究 部 总监 邓 艺颖,金 融工 程 部 门 负责 人 戴 洁 ,固 定 收 益 部门 负 责 人 卓若 伟 , 资 深基 金 经 理 陈晓舜、吴华。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根 据 决策 事 项 , 可分 类 固 定 收益 类 事 项 、权 益 类 事 项、 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青山、邓艺颖、卓若伟表决。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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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权益类事项由刘青山、邓艺颖、戴洁、陈晓舜、吴华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国 务 院 证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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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证 券 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对 倒 、 倒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 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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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 部 保 持 高度 的 独 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 司各 部 门 风 险控 制 工 作 进行 稽 核 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内 部控 制 体 系 结构 是 一 个 分工 明 确 、 相互 牵 制 的 组织 结 构 ,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内部 控 制 负 最终 责 任 , 各个 业 务 部 门负 责 本 部 门的 风 险 评 估和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负 责 监 察 公司 的 风 险 管理 措 施 的 执行 。 具 体 而言 , 包 括 如下 组 成 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长 : 独 立 行使 督 察 权 利; 直 接 对 董事 会 负 责 ;及 时 向 董 事会 及/ 或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提交 有 关 公 司规 范 运 作 和风 险 控 制 方面 的 工 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 每 一 个部 门 的 风 险管 理 系 统 的发 展 提 供 协助 , 使 公 司在 一 种 风 险管 理 和 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 门 的 风 险负 全 部 责 任, 负 责 履 行公 司 的 风 险管 理 程 序 ,负 责 本 部 门的 风 险 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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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 人 员 关于 内 控 有 明确 的 分 工 ,确 保 各 项 业务 活 动 有 恰当 的 组 织 和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稽 核工 作 是 独 立的 , 并 得 到高 管 人 员 的支 持 , 同 时置 备 操 作 手册 , 并 定 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 金 经 理 分开 , 投 资 决策 分 开 , 基金 交 易 集 中, 形 成 不 同部 门 , 不 同岗 位 之 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 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 自 己 的 任务 、 职 责 ,并 及 时 将 各自 工 作 领 域中 的 风 险 隐患 上 报 , 以防 范 和 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 险 和 投 资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使 用适 合 的 程 序, 确 认 和 评估 与 公 司 运作 和 投 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 数 量 化的 风 险 管 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 指 数 趋势 、 行 业 及个 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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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 二 )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及主 要 人 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 以 上 的员 工 具 有 硕士 以 上 学 位或 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提 供 专 业 化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 外 三 类 机构 、 券 商 资产 管 理 计 划、 信 托 计 划、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家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分析等 增 值服 务 , 为 各类 客 户 提 供个 性 化 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303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 型 等 多 种类 型 的 基 金, 满 足 了 不同 客 户 多 元化 的 投 资 理财 需 求 , 基金 托 管 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 管业 务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管 业 务 部 风险 管 理 与 控制 工 作 是 中国 银 行 全 面风 险 控 制 工作 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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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 作 程 序 设计 与 制 度 建设 , 风 险 检视 , 工 作 程序 与 制 度 的执 行 , 工 作程 序 与 制 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 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 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 管人 对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国务 院 证 券 监督 管 理 机 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 人 如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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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 生 银 行 卡、 招 商 银 行卡 、 兴 业 银行 卡 、 中 信银 行 卡 、 光大 银 行 卡 、交 通 银 行 卡、浦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账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支 付宝账户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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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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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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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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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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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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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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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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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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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站:www.jyzq.cn (3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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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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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0-0109 (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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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42) 西藏同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4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4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 层,深圳 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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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只能通过场内交易机构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不 能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申购、赎回。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 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 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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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单峰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封闭期内, 投资者认购的场内和场外基金份额均自动分离为泰达宏利聚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级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 )与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级份额 (以下简称 “聚利B” ) 。 其中, 聚利A与聚利B的份额 配比为7∶3 。 (二)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 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优先类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简称“聚利A”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B”)。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聚利A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 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均为70% , 聚利B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 占比均为3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聚利A 和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上市和交易, 交易代码不同。 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在场内单 独交易聚利A或者聚利B份额。 (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聚利A和聚利B具有不同净值计算规则,即 聚利A和聚利B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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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在封闭期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聚利A为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在优先分配聚利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 聚利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波动相对较大的基金份额。 1、聚利A 的净值计算规则 (1)约定基准收益率 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应得收益,其约定基准收益率将于 每季度初进行调整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单利)=1.3×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采用单利计算。 其中,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5年期国 债到期收益率, 从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获取该数据, 该取 值保留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合同生效日上一季度末最后5 个交易日的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设定封闭期内聚利A的 首个约定基准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内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取参 考净值公布日的上季度末最后5个交易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 乘以1.3。 (2)约定应得收益 约定应得收益指聚利A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 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A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约定基准收益率的调整及调整日 聚利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整日为公历年每季度初的第 一个自然日。聚利A 每个季度初调整约定基准收益率,调整方法为取上季度末 最后5 个工作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 1.3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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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聚利B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封闭期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聚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应 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 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聚利A份额后,仍 存在额外未弥补 的聚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聚利A和聚利B, 本基 金在封闭期届满后, 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定分别计算封 闭期末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 以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分配。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 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封闭期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聚利A和聚利B 的份额数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聚利A和聚利B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本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封闭期末对 聚利A和聚利B单独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聚 利 为封闭期截 至当日T的聚利A基金份额净值, B NAV 聚 利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B基金份额净 值。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A与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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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 当NAV >0.7×(1+ 1 n i i E ? ? ) 时 , 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 额净值: 1 1 n i A i NAV E ? ?? ? 聚 利 A ( 0.7) / 0.3 NAV NAV NAV ? ? ? 聚 利B 聚 利





其中,n=1,2,?,20;





i E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i is y R ET T ?? , 0 0 E ? , s T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 y T 为对应自然年 度的实际天数, i R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2、当NAV ≤0.7×(1+ 1 n i i E ? ? )时,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 份额净值: A / 0.7 NAV NAV ? 聚 利 B 0 NAV ? 聚 利 其中,n=1,2??,20; 在封闭期末计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 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六)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 告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 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与 基金份额净值一 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i季度中的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 季 度中第T 日基金份额净值;RNAV 聚 利A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 季度中第T 日聚利A 参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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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考净值,RNAV 聚 利B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 季度中第T 日聚利B 参考净值; 封闭期内第i季度第T日,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 当NAV >0.7×( 1 1 1/ n ii y i E T T R ? ? ? ? ? ? )时,则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期 内第i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1 1 n i i i y T RNAV E R T ? ? ? ? ? ? ? 聚 利A B =( -0.7 )/0.3 RNAV NAV RNAV ? 聚 利 聚 利A 其中,n=1,2,?,20 ; T为第i季度初至T日的运作天数; E i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i is y R ET T ?? , 0 0 E ? , s T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 y T 为对应自然 年度的实际天数, i R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2、 当NAV ≤0.7×( 1 1 1/ n ii y i E T T R ? ? ? ? ? ? )时,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期内 第i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0.7 RNAV NAV ? 聚 利A





0 RNAV ? 聚 利B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 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 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 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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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七、 基 金 的 募 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1 』271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本 基 金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封 闭期 内 不 开 放申 购 、 赎 回业 务 。 封 闭期 届 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为五年 (含五年) , 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 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 普 华 永 道中 天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有 限公 司 验 资 ,本 次 募 集 的有 效 认 购 户数 为 3,471 户 , 净 销 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581,808,355.17 元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1,581,808,355.17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296,515.33 元,折合 296,515.33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合计募集 份额为 1,582,104,870.50 份。 上述资金已于 2011 年 5 月 1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条件为: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内 , 具 备上 述 基 金 备案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法律 法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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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 中 国 证 监会 书 面 确 认之 日 起 , 基金 备 案 手 续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对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事宜 予 以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说 明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 原 因 并提 出 解 决 方案。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 本基 金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规 定 的 上市 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 A 和聚 利 B 两类基 金 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 A 和聚 利 B 份额分 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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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上市交易的时间:2011 年 7 月8 日。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聚利 A 与 聚利 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中 的 基 金份 额 可 直 接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 管 业务 将 基 金 份额 转 至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统 后 , 方 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聚利 A 与聚利B 两类基金份额, 以不同的交 易 代 码 上 市交 易 , 两 类基 金 份 额 上市 首 日 的 开盘 参 考 价 为前 一 交 易 日两 类 基 金 份额的参考净值;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聚利 A 与聚利B 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交 易, 交 易 行 情通 过 行 情 发布 系 统 揭 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聚利 A 和聚利 B)的 停 复 牌 与 暂停 、 终 止 上市 按 照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且 此修 改 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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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与 转 换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 聚利A 与 聚利B, 均不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聚利A与聚利B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 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的 基 金份 额 , 并 开放 申 购 与 赎回 。 投 资 者可 以 通 过 上 市交易、 在场内及场外申购和赎回, 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申购、 赎回规则 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赎回规则相同,具体如下: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场 内、 场 外 代 销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理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本 基 金 场内 、 场 外 代销 机 构 名 单将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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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者 转 换 。 投资 人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的 , 视 为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 申 请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为 下 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 超过30 天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应 在 开 始 办 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投 资 人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为 下 一 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格。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 即开放日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工作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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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 基金管理人和场 内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 其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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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 人调整上述限制, 最迟应于调整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申购和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396.83)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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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160=48,822.02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8,822份, 不 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帐户。 退还金额=50,000-396.83-48,822×1.016=0.018元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 则 可得到48,822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0.018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其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10,00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10,000-10.16=10,149.84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总金额的5%。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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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天-365天 0.1% 366天(含)-730天 0.05% 731天(含)以上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算。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与 基金托管人和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0)自 2013 年 6 月 14 日起,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 发布于中国 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及公 司 网 站 的《 泰 达 宏 利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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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于旗下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 (11)根据 2015 年 4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 2015 年4 月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 淘宝旗舰店和微信公众平台 (微信号:mfcteda_BJ)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统一调整为 1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单笔10 元。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8、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 即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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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 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但基金管 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 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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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事先设定基金规 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 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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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396.83) /1.0160=48,822.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可得到48822.0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 ,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10000×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10000-10.16=10,149.84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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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8%,赎回费率 按持有时间递 减,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1%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 电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交 易 的 投 资人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 监 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适 当 调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五)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总 份 额 后 的余 额 ) 与 净转 出 申 请 (转 出 申 请 总份 额 扣 除 转入 申 请 总 份额 后 的 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对 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进 行 的资 产 变 现 可能 使 基 金 财产 净 值 发 生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 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 赎 回 总 份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未 受 理 部分 除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选 择将 当 日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外 , 延 迟 至下 一 开 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 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价 格 。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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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受 赎 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 异 常 情 况导 致 基 金 销售 系 统 或 基金 注 册 登 记系 统 或 基 金会 计 系 统 无法 正 常 运 行;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上述第(7) 种情形除外)。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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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 异 常 情 况导 致 基 金 销售 系 统 或 基金 注 册 登 记系 统 或 基 金会 计 系 统 无法 正 常 运 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当 日向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已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当按 单 个 赎 回申 请 人 已 被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量 占 已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法 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公告 最 近 一 个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提 前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种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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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 过两 个 月 时 ,可 对 重 复 刊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行 调 整 。 暂停 结 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提 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转换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 在 条件 成 熟 的 情况 下 提 供 本基 金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服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 的转 换 费 , 基金 转 换 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 额 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 系统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下 ; 场 内 认购 、 申 购 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聚利 A、聚利 B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只可以在深圳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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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申请场内赎回;在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可申请场外赎 回 , 可 在 办理 跨 系 统 转托 管 后 , 通过 跨 系 统 转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十)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 构 ( 网 点) 之 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内 不 同会 员 单 位 ( 席位或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上市 交 易 或 场 内赎 回 的 会 员单 位 ( 席 位或 交 易 单 元) 时 , 可 办理 已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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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 给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证 券 ,在 合 理 控 制信 用 风 险 的基 础 上 , 通过 积 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从 利 率 、 信用 等 角 度 深入 挖 掘 信 用债 市 场 投 资机 会 , 在 有效 控 制 流 动性 风 险及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创造 稳健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 债 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需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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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在开 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非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金融 债券、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以 债券 投 资 为 主, 最 低 投 资比 例 为 基 金资 产 的 80%,其中 , 投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资 产 占 基 金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的 比 例合 计 不 低于 80% ,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 20%。本基金 5 年封 闭期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对 包 括 利 率水 平 、 通 货膨 胀 率 、GDP 增 长 率 、货 币 供 应 量、 就 业 率 水平 等 在 内 的 宏 观经 济 指 标 进行 分 析 , 综合 证 券 市 场走 势 、 信 用风 险 情 况 、风 险 预 算 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等 因 素的 情 况 分 析, 在 整 体 资产 之 间 进 行动 态 配 置 ,确 定 资 产 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 置 策 略 的指 导 下 , 根据 资 产 的 收益 率 水 平 、利 息 支 付 方式 、 利 息 税 务 处理 、 附 加 选择 权 价 值 、类 属 资 产 收益 差 异 、 市场 偏 好 、 流动 性 等 因 素 及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决定 不 同 类 属资 产 的 目 标配 置 比 例 ,并 定 期 对 投资 组 合 类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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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首 先 根 据 明细 资 产 的 剩余 期 限 、 资产 信 用 等 级、 流 动 性 指标 决 定 是 否纳 入 组 合 ; 其 次, 根 据 个 别债 券 的 收 益率 与 剩 余 期限 的 配 比 决定 是 否 纳 入组 合 ; 最 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 线策 略 、 信 用利 差 曲 线 配置 策 略 、 信用 债 券 精 选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 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是指 对 各 市 场及 各 种 类 的信 用 债 券 类金 融 工 具 之间 的 比 例 进行 适 时 、 动 态 的分 配 和 调 整, 确 定 最 能符 合 本 基 金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资 产 组合 。 具 体 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 信 用 等 级 配 置 : 本 基 金 将 基 于 各 品 种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的 变 化 特 征 、 宏 观 经 济 预 测 分 析 以 及 税 收 因 素 的 影 响 , 综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 收 益 性 等 因 素 , 采 取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结 合 的 方 法 , 在 各 种 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 行优化配置。 ? 市 场 配 置 : 本 基 金 将 在 控 制 市 场 风 险 与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等 市 场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到 期 收 益 率 变 化 、 流 动 性 变 化 和 市 场 规 模 等 情 况 , 相 机 调 整 不 同 市 场 中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具所占投资比例。





(2)久期调整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对 影 响 债券 投 资 的 宏观 经 济 状 况和 货 币 政 策等 因 素 的 分析 判 断 , 形 成 对未 来 市 场 利率 变 动 方 向的 预 期 , 进而 主 动 调 整所 持 有 的 债券 资 产 组 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降 低 时 ,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组 合 的 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 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则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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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合 考 察 收 益率 曲 线 , 通过 预 期 收 益率 曲 线 形 态变 化 走 势 来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头 寸 。 在 考察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将确 定 采 用 子弹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或梯 形 策 略 等, 以 便 从 收益 率 曲 线 的形 变 和 不 同期 限 信 用 债券 的 相 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 子弹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合 考 察 信 用利 差 曲 线 ,通 过 预 期 信用 利 差 曲 线走 势 来 调 整投 资 组 合 的 头 寸, 即 通 过 研究 影 响 信 用利 差 曲 线 的经 济 周 期 、市 场 供 求 关系 和 流 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借 助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在 股票 市 场 中 专业 的 研 究 能力 , 对 发 债企 业 进 行 深入 的 信用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现金比率、 利息保证倍数等 。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 短期债务偿还比率、 长期债务偿还比率、 现金流量资产 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 据 对 债 券发 行 人 的 基本 面 研 究 并 综 合 考 虑 信用 等 级 、 期限 、 流 动 性、 市 场 分 割 、 息票 率 、 税 赋特 点 、 提 前偿 还 和 赎 回等 因 素 , 建立 不 同 品 种的 收 益 率 曲 线 预 测 模型 和 信 用 利差 曲 线 预 测模 型 , 并 通过 这 些 模 型进 行 估 值 ,重 点 选 择 具 备 以 下 特征 的 信 用 债券 : 较 高 到期 收 益 率 、较 高 当 期 收入 、 价 值 被低 估 、 预 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合 分 析 可 转换 公 司 债 券的 股 性 特 征、 债 性 特 征、 流 动 性 、摊 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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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 动 性 良 好, 并 且 基 础股 票 基 本 面优 良 、 具 有较 强 盈 利 能力 、 成 长 前景 好 、 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 溢 价 比 率、 久 期 、 凸性 等 因 素 构建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投 资组 合 , 获 取稳 健 的 投 资 回 报 。 此外 , 本 基 金将 通 过 分 析不 同 市 场 环境 下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 股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通 过 对 标的 转 债 股 性与 债 性 的 合理 定 价 , 力求 选 择 被 市场 低 估 的 品种。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 (IPO ) 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根据股 票 市 场 整 体估 值 水 平 ,发 行 定 价 水平 及 一 级 市场 资 金 供 求及 资 金 成 本关 系 , 谨 慎参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 新 股 申 购, 获 取 股 票一 级 市 场 与二 级 市 场 的差 价 收 益 。对 于 通 过 新股 申 购 获 得的股票,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90%+ 中债国 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本 基 金 集 中投 资 于 高 收益 信 用 债 及国 债 , 因 此选 取 了 中 债企 业 债 总 全价 指 数 和 中 债 国债 总 全 价 指数 作 为 基 准。 上 述 两 个指 数 分 别 反映 我 国 企 业债 市 场 和 国 债 市 场 整体 价 格 和 投资 回 报 情 况, 其 样 本 与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具 有较 高 一 致 性 , 能 够 比较 贴 切 的 体现 本 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 和风 险 收 益 特征 。 本 基 金根 据 在 信 用市场处于中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 赋予复合基准中两个指数以 90%和10% 的权重,可以较为公允的衡量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中 债 企 业 债总 全 价 指 数和 中 债 国 债总 全 价 指 数由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并 发 布 。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公 司 是财 政 部 唯 一授 权 主 持 建立 、 运 营 全 国 国 债 托管 系 统 的 机构 , 是 中 国人 民 银 行 指定 的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登 记 、 托 管 、结 算 机 构 和商 业 银 行 柜台 记 账 式 国债 交 易 的 一级 托 管 人 ,作 为 指 数 发布主体具有绝对权威性。 中 债 企 业 债总 全 价 指 数和 中 债 国 债总 全 价 指 数的 构 成 品 种完 全 覆 盖 了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 反 映 债券 全 市 场 的整 体 价 格 和投 资 回 报 情况 ; 同 时 ,这 两 个 指 数 在 市 场 上具 有 较 高 的知 名 度 , 被广 大 投 资 者所 认 同 , 适合 作 为 本 基金 的 业 绩 比较基准。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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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若 未 来 市 场发 生 变 化 导致 此 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不 再适 用 或 有 更加 适 合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根 据 市 场发 展 状 况 及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 业 绩基 准 的 变 更须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市场 中 的 较 低风 险 品 种 ,预 期 收 益 和预 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 2、投资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的 投资 管 理 程 序由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执 行、 绩 效 评 估 、 组合 维 护 等 流程 的 有 机 配合 共 同 构 成。 严 格 的 投资 管 理 程 序可 以 保 证 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 行 战 略 性资 产 配 置 和战 术 性 资 产配 置 , 确 定债 券 类 资 产投 资 比 例 ,形 成 基 金 投资的投资决议。 (2) 研究部提出债券选择方案, 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 考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 构建投资组合。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执行交易计划, 交易 进 行 过 程 中 ,交 易 员 及 时反 馈 市 场 信息 。 交 易 完成 后 交 易 员以 电 子 文 档或 书 面 形 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控、 评估和风险 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基金经理将跟踪债券 市场和债券发行机构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 和 赎 回 导 致的 现 金 流 量变 化 情 况 ,以 及 对 基 金投 资 组 合 风险 和 流 动 性的 评 估 结 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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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 定;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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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 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不 符合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比 例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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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6 月 3 日 复 核 了本 报 告 中 的财 务 指 标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6,151,262.38 1.88 其中:股票


46,151,262.38 1.88 2 固定收益投资


2,088,955,277.50 85.17 其中:债券


2,088,955,277.50 85.1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9,000,908.50 10.56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0,530,854.02 0.43 7 其他资产


47,912,766.48 1.95 8 合计





2,452,551,068.8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455,362.38 1.1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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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J 金融业 19,695,900.00 0.8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151,262.38 2.0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250,000 19,560,000.00 0.87 2 600219 南山铝业 1,503,759 16,270,672.38 0.72 3 002391 长青股份 500,000 9,755,000.00 0.43 4 002185 华天科技 20,450 366,055.00 0.02 5 600958 东方证券 6,000 135,900.00 0.01 6 300433 蓝思科技 500 39,040.00 0.00 7 002750 龙津药业 500 24,595.00 0.00 上述股票明细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278,000.00 0.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278,000.00 0.85 4 企业债券 996,028,081.80 44.1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30,101,000.00 10.20 6 中期票据 745,354,000.00 33.05 7 可转债 98,194,195.70 4.35 8 其他 -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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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9 合计 2,088,955,277.50 92.6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480283 14 仁怀城投 债 900,000 94,635,000.00 4.20 2 101356006 13 马城投 MTN001 600,000 62,850,000.00 2.79 3 1480336 14 荣成经开 债 600,000 62,280,000.00 2.76 4 122769 11 龙海债 597,880 62,065,922.80 2.75 5 101458006 14 闽漳龙 MTN001 三年 期 600,000 61,380,000.00 2.7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9.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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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中国平安(601318), 根据 2014 年12 月8 日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对该公司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平安证券” ) 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 〕103 号 ,决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 没收海联讯保荐业务收入 400 万元 ,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867 万 元,并处以 440 万元 罚款; 同时对保荐人韩长风、 霍永涛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 款, 撤销证券从业 资 格。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经过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罚措 施不会对该上市公 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 变。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9,136.0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513,630.4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912,766.4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07 吉视转债 5,201,435.70 0.2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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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做 出 投 资 决策 前 应 仔 细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5 月 1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5.13 ( 基金合同 生效日)~2011.12.31 2.10% 0.11% -0.34% 0.12% 2.44% -0.01% 2012.1.1~2012.12.31 12.34% 0.12% 2.53% 0.08% 9.81% 0.04% 2013.1.1~2013.12.31 0.09% 0.18% -3.29% 0.09% 3.38% 0.09% 2014.1.1~2014.12.31 20.82% 0.27% 6.03% 0.12% 14.79% 0.15% 2015.1.1~2015.3.31 2.81% 0.18% -0.66% 0.10% 3.47% 0.08%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 2015.3.31 42.60% 0.19% 4.09% 0.10% 38.51% 0.09% 注: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 ×中 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 数收益率 。


(二)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11 年5 月13 日-2015 年3 月3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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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1 年5 月13 日,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 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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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 同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非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 务 , 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除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以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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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 股 、转 增 股 、 配股 和 公 开 增发 新 股 等 发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 且处 于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小项 规定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按 本 项 第 (1 )-(3 )小 项 规 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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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按 本 项 第 (1 )-(6 )小 项 规 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 益 率 曲 线等 多 种 因 素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 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进 行 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因 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 的配 股 权 , 停止 交 易 、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值 方 法 。 但是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充 足 的 理 由 认 为 按 上述 方 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的 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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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同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同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 值复 核 与 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和 参考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并采 取 合 理 的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大 ; 当 计 价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计 价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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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施 消 除 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包括 聚利A 和聚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并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单独计算出聚利 A 级与聚利 B 各自的 份额净值 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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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实现应得收益; (3) 场内、 场外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及封闭期内不能进行分红方式 变更;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场外 认购或申购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再 投 资 , 但场 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事 先 选 择将 所 获 分 配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息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事 先 未 做 出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 金 分 红; (2)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 分 红 方 式 只能 为 现 金 分红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不能 选 择 其 他的 分 红 方 式,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等 有 关 事 项遵 循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和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 的 相 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每 次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比 例 不得 低 于 期 末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20% 。基 金 的 收 益分 配 比 例 以 期 末 可 供分 配 利 润 为基 准 计 算 ,期 末 可 供 分配 利 润 以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资产负 债 表 中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 现 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为准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2 位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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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及 时 进 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 性 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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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 十、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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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 十、 基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编 制基 金 会 计 报表 ,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 会计 师 等 对 基金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 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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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 八 、 封 闭 期 届 满 与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一) 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成 契 约 型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基 金 名 称 变更 为 “ 泰 达宏 利 聚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聚 利 A、聚利 B 的基 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 额后,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封闭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 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 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聚利A、聚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聚利A 份额 (或聚利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聚利 A (或聚 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 A(或聚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聚利 A(或聚利 B)的份额数×聚利 A 份 额(或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聚利 A、聚利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场外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聚利 A、 聚利 B 的场内份额 将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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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聚利 A 份额 (或聚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聚 利 A (或聚利 B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转 换 后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份额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聚利A、 聚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起30日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聚利A、 聚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封闭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则 本 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理 念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限 制 、投 资 管 理 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互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 明 书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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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上 市 日 前 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 聚利A 和 聚利B两 类 份 额 开始 上 市 交 易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聚利A与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聚利A 和 聚利B 两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 销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媒 介 , 披 露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 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聚利 A 和聚利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 述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值以及聚利 A 和 聚利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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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满 并转 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 后,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回 费 率 , 并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在 基 金份 额 销 售 网点 查 询 或 者复 制 前 述 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 与格 式 的 相 关文 件 的 规 定单 独 编 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相 关 内容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年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 成 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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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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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聚利A、聚利B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 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住所 ,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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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 期 性 变 化。 基 金 投 资于 国 债 与 上市 公 司 的 股票 , 收 益 水平 也 会 随 之变 化 , 从 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变化, 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 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 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的 估 值 方 法有 可 能 不 能充 分 地 反 映和 揭 示 利 率风 险 , 或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时 ,在 一 定 时 期内 可 能 高 估或 低 估 基 金资 产 的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使调 整 后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更 能 公 允 地反 映 基 金 资产 价 值 ,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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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金 流 的 不 稳定 性 有 关 。债 券 发 行 人期 间 运 营 收入 变 化 越 大, 经 营 风 险就 越 大 ;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的发 行 人 如 果不 能 或 拒 绝支 付 到 期 本息 , 或 者 不能 履 行 合 约 规 定 的 其他 义 务 , 或者 其 信 用 等级 降 低 , 将会 导 致 债 券价 格 下 降 ,进 而 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表 现 在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在 某 种情 况 下 因 市场 交 易 量 不足 ,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流 动 性 不 佳, 可 能 导 致证 券 不 能 迅速 、 低 成 本地 转 变 为 现金 , 进 而 影 响 到 基 金投 资 收 益 的实 现 ; 二 是在 本 基 金 的开 放 日 投 资人 的 大 量 赎回 或 开 放 期 投 资 人 的大 量 连 续 赎回 将 会 导 致基 金 的 现 金支 付 出 现 困难 , 或 迫 使基 金 以 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认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 的 风险 ,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易 、 会 计 部门 欺 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 济 形势 、 证 券 价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此 , 本 基 金的 收 益 水 平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因 此 本 基 金可 能 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的因 素 而 影 响基 金 收 益 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基 金 管 理 或运 作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 基金资产整体的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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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低,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理论上其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聚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规则,聚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虽然聚利A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 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 如在五年封闭期末, 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对于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 聚利B份额则表现出 较高风险、 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 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聚利A的收益分配,如在五 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 聚利A 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 聚利B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 损。尽管在正常情况下聚利B基金份额获得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并由此 享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于两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 上市后的投资风险也不同, 投资者应密 切关注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类份额参考净值和交易价格的变化, 两类份额的交易价 格可能会偏离其参考净值,请注意市场风险,谨慎投资。


(2)流动性风险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可申请场外赎回, 但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因此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存在因未正确办理转托管手续而无法及 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在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 聚利A份额与聚利B 份额有可能存在因 交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3)信用违约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重点投资对象, 尽管基金 管理人力图通过良 好的研究与投资流程来尽量规避基金资产中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 然而期间一旦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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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尤其是B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4)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 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 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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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行 使请 求 给 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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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接 管 基 金 财产 之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前述 “ 虚拟清算 ”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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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 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 本 基 金 依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 算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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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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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和更换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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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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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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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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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聚利 A 和聚 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 份 基 金 份额 在 其 份 额类 别 内 拥 有同 等 的 投 票权 , 且 相 同类 别 基 金 份额 的 同 等 投票 权 不 因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取 得 基金 份 额 的 方式 ( 场 内 认购 、 场 外 认购 或 上 市 交易)而有所差异。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除外;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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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但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终止本基金上市交易的除外 1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聚利 B 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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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在 封 闭期内,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 聚利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 聚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就同 一 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聚利 B 各自 的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公 告 的 事 项进 行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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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提 交 和 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 的 截 止日 以 及 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本 人出 席 或 通 过授 权 委 派 其代 理 人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通 讯方 式 开 会 指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的 书 面 方 式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 召 集人 确 定 , 但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或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和 终止 基 金 合 同事 宜 必 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 或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本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所 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占 权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以 上( 在 封 闭 期 内,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聚利 A、 聚利B 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聚利 A、 聚利B 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占 权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以 上( 在 封 闭 期内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 的 聚 利 A、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聚利 A、聚利 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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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 代 表 ,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 作 日 后) , 且 确 定 有权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资 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聚利 B 各自 的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 且 不超 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 不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 决 定 。 如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 需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封闭期内,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 聚利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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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未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情 况 下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均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封闭期内, 指出席大会的聚利 A、 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 A 和聚利 B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 50%以 上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不 出 席 或 主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2 个工作日内在监督人的监督和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下 统 计 全 部有 效 表 决 并形 成 决 议 ,报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或备 案 后 生 效。 如 监 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八)表决 1、 在封闭期内,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在 其 份 额 类别 内 拥 有 同等 的 投 票 权。 本 基 金 封闭 期 届 满 并自 动 转 换 为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 额 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 封 闭 期 内召 开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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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利 A、聚利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聚利A 和聚利B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 封 闭 期内 召 开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对于 特 别 决 议应 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 聚 利 A、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 A 和聚利 B 各自类别内的表 决权50%以上通过。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担任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 点 ; 如果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者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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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理 人对 大 会 主 持人 宣 布 的 表决 结 果 有 异议 , 其 有 权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 人 应 当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 公 布 重新 清 点 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 配合 的 , 则 参加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有 权 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监督人(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为 召 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为 监 督人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为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如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场 监 督 , 则大 会 召 集 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法 律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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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包括聚利 A 和聚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并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聚利 A 级与聚 利 B 各自的 份额净值 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实现应得收益; (3) 场内、 场外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及封闭期内不能进行分红方式 变更;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场外 认购或申购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 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再 投 资 , 但场 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事 先 选 择将 所 获 分 配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息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事 先 未 做 出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 金 分 红; (2)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 分 红 方 式 只能 为 现 金 分红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不能 选 择 其 他的 分 红 方 式,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等 有 关 事 项遵 循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和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 的 相 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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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每 次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比 例 不得 低 于 期 末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20% 。基 金 的 收 益分 配 比 例 以 期 末 可 供分 配 利 润 为基 准 计 算 ,期 末 可 供 分配 利 润 以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资产负 债 表 中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 现 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为准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2 位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及 时 进 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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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 性 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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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基金的 募集”一章。 3、 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4、 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十、 基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证 券 ,在 合 理 控 制信 用 风 险 的基 础 上 , 通过 积 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从 利 率 、 信用 等 角 度 深入 挖 掘 信 用债 市 场 投 资机 会 , 在 有效 控 制 流 动性 风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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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险及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创造稳健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国 家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次 级 债 券、 中 央 银 行票 据 、 企 业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期 融 资 券 、资 产 证 券 化产 品 、 可 转换 债 券 、 可分 离 债 券 和回 购 等 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也 可投 资 于 非 固定 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 本基 金 不 直 接从 二 级 市 场买 入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的 新 股 申 购 或增 发 新 股 ,并 可 持 有 因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股 票 、 因 所持 股 票 所 派发 的 权 证 以及 因 投 资 可分 离 债 券 而产 生 的 权 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在封 闭 期 间 ,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 资 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资 于 信 用 债券 的 资 产 占基 金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80% ,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20%。 在开放期间,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 非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的比 例 不 高 于基 金 资 产的 20% , 其中 ,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所 指信 用 债 券 是指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短 期 融 资券 、 商 业 银行 金 融 债 券 、 次级 债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离 债券 等 非 国 家信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固定 收 益 类 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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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 基 金 以 债券 投 资 为 主, 最 低 投 资比 例 为 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 中 , 投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资 产 占 基 金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的 比 例合 计 不 低于 80% ,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 20%。本基金 5 年封 闭期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对 包 括 利 率水 平 、 通 货膨 胀 率 、GDP 增 长 率 、货 币 供 应 量、 就 业 率 水平 等 在 内 的 宏 观经 济 指 标 进行 分 析 , 综合 证 券 市 场走 势 、 信 用风 险 情 况 、 风险预算 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等 因 素的 情 况 分 析, 在 整 体 资产 之 间 进 行动 态 配 置 ,确 定 资 产 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 整 体 资 产配 置 策 略 的指 导 下 , 根据 资 产 的 收益 率 水 平 、利 息 支 付 方式 、 利 息 税 务 处理 、 附 加 选择 权 价 值 、类 属 资 产 收益 差 异 、 市场 偏 好 、 流动 性 等 因 素 及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决定 不 同 类 属资 产 的 目 标配 置 比 例 ,并 定 期 对 投资 组 合 类 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首 先 根 据 明细 资 产 的 剩余 期 限 、 资产 信 用 等 级、 流 动 性 指标 决 定 是 否纳 入 组 合 ; 其 次, 根 据 个 别债 券 的 收 益率 与 剩 余 期限 的 配 比 决定 是 否 纳 入 组合;最 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策 略 、 信 用利 差 曲 线 配置 策 略 、 信用 债 券 精 选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 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是指 对 各 市 场及 各 种 类 的信 用 债 券 类金 融 工 具 之间 的 比 例 进行 适 时 、 动 态 的分 配 和 调 整, 确 定 最 能符 合 本 基 金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资 产 组合 。 具 体 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 信 用 等 级 配 置 : 本 基 金 将 基 于 各 品 种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的 变 化 特 征 、 宏 观 经 济 预 测 分 析 以 及 税 收 因 素 的 影 响 , 综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 收 益 性 等 因 素 , 采 取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结 合 的 方 法 , 在 各 种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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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 市 场 配 置 : 本 基 金 将 在 控 制 市 场 风 险 与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等 市 场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到 期 收 益 率 变 化 、 流 动 性 变 化 和 市 场 规 模 等 情 况 , 相 机 调 整 不 同 市 场 中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具所占投资比例。





(2)久期调整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对 影 响 债券 投 资 的 宏观 经 济 状 况和 货 币 政 策等 因 素 的 分析 判 断 , 形 成 对未 来 市 场 利率 变 动 方 向的 预 期 , 进而 主 动 调 整所 持 有 的 债券 资 产组 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降 低 时 ,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组 合 的 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则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合 考 察 收 益率 曲 线 , 通过 预 期 收 益率 曲 线 形 态变 化 走 势 来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头 寸 。 在 考察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将确 定 采 用 子弹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或梯 形 策 略 等, 以 便 从 收益 率 曲 线 的形 变 和 不 同期 限 信 用 债券 的 相 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合 考 察 信 用利 差 曲 线 ,通 过 预 期 信用 利 差 曲 线走 势 来 调 整投 资 组 合 的 头 寸, 即 通 过 研究 影 响 信 用利 差 曲 线 的经 济 周 期 、市 场 供 求 关系 和 流 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借 助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在 股票 市 场 中 专业 的 研 究 能力 , 对 发 债企 业 进 行 深入 的 信用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现金比率、 利息保证倍数等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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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 短期债务偿还比率、 长期债务偿还比率、 现金流量资产 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 据 对 债 券发 行 人 的 基本 面 研 究 并 综 合 考 虑 信用 等 级 、 期限 、 流 动 性、 市 场 分 割 、 息票 率 、 税 赋特 点 、 提 前偿 还 和 赎 回等 因 素 , 建立 不 同 品 种的 收 益 率 曲 线 预 测 模型 和 信 用 利差 曲 线 预 测模 型 , 并 通过 这 些 模 型进 行 估 值 ,重 点 选 择 具 备 以 下 特征 的 信 用 债券 : 较 高 到期 收 益 率 、较 高 当 期 收入 、 价 值 被低 估 、 预 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合 分 析 可 转换 公 司 债 券的 股 性 特 征、 债 性 特 征、 流 动 性 、摊 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 动 性 良 好, 并 且 基 础股 票 基 本 面优 良 、 具 有较 强 盈 利 能力 、 成 长 前景 好 、 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 溢 价 比 率、 久 期 、 凸性 等 因 素 构建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投 资组 合 , 获 取稳 健 的 投 资 回 报 。 此外 , 本 基 金将 通 过 分 析不 同 市 场 环境 下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 股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通 过 对 标的 转 债 股 性与 债 性 的 合理 定 价 , 力求 选 择 被 市场 低 估 的 品种。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 (IPO ) 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根据股 票 市 场 整 体估 值 水 平 ,发 行 定 价 水平 及 一 级 市场 资 金 供 求及 资 金 成 本关 系 , 谨 慎参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 新 股 申 购, 获 取 股 票一 级 市 场 与 二 级 市 场 的差 价 收 益 。对 于 通 过 新股 申 购 获 得的股票,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90%+ 中债国 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本 基 金 集 中投 资 于 高 收益 信 用 债 及国 债 , 因 此选 取 了 中 债企 业 债 总 全价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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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数 和 中 债 国债 总 全 价 指数 作 为 基 准。 上 述 两 个指 数 分 别 反映 我 国 企 业债 市 场 和 国 债 市 场 整体 价 格 和 投资 回 报 情 况, 其 样 本 与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具 有较 高 一 致 性 , 能 够 比较 贴 切 的 体现 本 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 和风 险 收 益 特征 。 本 基 金根 据 在 信 用市场处于中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 赋予复合基准中两个指数以 90%和10% 的权重,可以较为公允的衡量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中 债 企 业 债总 全 价 指 数和 中 债 国 债总 全 价 指 数由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并 发 布 。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公 司 是财 政 部 唯 一授 权 主 持 建立 、 运 营 全 国 国 债 托管 系 统 的 机构 , 是 中 国人 民 银 行 指定 的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登 记 、 托 管 、结 算 机 构 和商 业 银 行 柜台 记 账 式 国债 交 易 的 一级 托 管 人 ,作 为 指 数 发布主体具有绝对权威性。 中 债 企 业 债总 全 价 指 数和 中 债 国 债总 全 价 指 数的 构 成 品 种完 全 覆 盖 了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 反 映 债券 全 市 场 的整 体 价 格 和投 资 回 报 情况 ; 同 时 ,这 两 个 指 数 在 市 场 上具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 被广 大 投 资 者所 认 同 , 适合 作 为 本 基金 的 业 绩 比较基准。 若 未 来 市 场发 生 变 化 导致 此 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不 再适 用 或 有 更加 适 合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根 据 市 场发 展 状 况 及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 业 绩基 准 的 变 更须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市场 中 的 较 低风 险 品 种 ,预 期 收 益 和预 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的 投资 管 理 程 序由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绩 效 评 估 、 组合 维 护 等 流程 的 有 机 配合 共 同 构 成。 严 格 的 投资 管 理 程 序可 以 保 证 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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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 行 战 略 性资 产 配 置 和战 术 性 资 产配 置 , 确 定债 券 类 资 产投 资 比 例 ,形 成 基 金 投资的投资决议。 (2) 研究部提出债券选择方案, 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 考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 构建投资组合。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执行交易计划, 交易 进 行 过 程 中 ,交 易 员 及 时反 馈 市 场 信息 。 交 易 完成 后 交 易 员以 电 子 文 档或 书 面 形 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控、 评估和风险 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基金经理将跟踪债券市场和债券发行机构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 和 赎 回 导 致的 现 金 流 量变 化 情 况 ,以 及 对 基 金投 资 组 合 风险 和 流 动 性的 评 估 结 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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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 定;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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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 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聚利A和聚利B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在聚利A和聚利B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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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 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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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行 使请 求 给 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接 管 基 金 财产 之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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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前述 “ 虚拟清算 ”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 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 本 基 金 依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 算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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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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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 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 债券库 、 “信用债 券” 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前一个估值日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是否低于 80% 的风控报告。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管理人应及时将评级报告发送托管人, 托 管人收到报告后方开始监控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 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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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 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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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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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 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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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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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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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 该基 金份 额 总数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 基 金封 闭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的基 础上 , 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 A 和聚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封闭期间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 不代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聚利 A 与聚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聚利 A 与聚利 B 单独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并以各 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资产 和收益的分 配及份 额 转换。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每 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后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聚利 A 和聚 利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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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 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 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 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 值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非 公开发行且 处于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 管 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 )-(3 )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 净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按有 交易的最近 交易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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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3)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 在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采 用 本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 价、流动性 、收益 率 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 形成的债券 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 持 有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股 权 ,类 同权 证 处理 方式 的 ,采 用估 值 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停 止交易 、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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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提利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 )- (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在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 场报价、流 动性、收益 率曲线 等 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股票 估值 方 法的第 4 )项 、 固 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 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 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基金 管理人 应 对此承担责 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 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 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 部 分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务 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 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 以弥补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 双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额 的比例 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3 、 由 于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 人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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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其 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应按 照双 方 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 基金的全套 账册, 对 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双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定期 就会 计 数据 和财 务 指标 进行 核 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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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方 式或双 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 原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账 务 处 理 方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达 成 一 致 以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 准 。 核 对无 误 后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 书 , 双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 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编 制 的 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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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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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以下 是 主 要 的服 务 内 容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需要 和 市 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 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 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客户服务平台定期为投资人提供日报、 周报、 月报等投 资理财相关资讯,让投资者即时了解市场最新动态。 (四)资询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客 服 电 话 400-698-8888 、 010-66555662 的 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询基 金净值、 基金 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五)投诉受理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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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8888、010-66555662, 或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投诉 直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中国农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中国银行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发布《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发 布《 关于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优先类基金份额(聚利 A )基金调整约定收益率的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和官方微信交易暂 停服务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上海地区交通银行借记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 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暂停客服电话等服务的公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微信公众平台及淘宝店铺暂停服务的公告》 。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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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中国银行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中国农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发 布《关于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优先类基金份额(聚利 A )基金调整约定收益率的公告》 。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5 月 9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暂停使用中国银行线上支付系统的公告》 。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中国农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内 容与 格 式 进 行披 露 , 并 在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二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 复制 ; 投 资 者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文 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对 投 资 者 按此 种 方 式 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和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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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