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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房地产A(001556)

天弘房地产: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天弘 中证 全 指房 地 产 指 数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天弘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 议 1 目录 1.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2.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5 3.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4.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2 5. 基金财 产保 管................................................................................................................. 13 6.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6 7.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8.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3 9. 基金收 益分 配................................................................................................................. 28 10. 基金信 息披 露................................................................................................................. 29 11. 基金费 用 ........................................................................................................................ 31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4 13.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5 1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6 15. 禁止行 为 ........................................................................................................................ 38 16.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0 17. 违约责 任 ........................................................................................................................ 42 18. 争议解 决方 式................................................................................................................. 44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5 20. 其他事 项 ........................................................................................................................ 46 21.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7 托管协 议 2 鉴于天弘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天弘 中证全 指房 地 产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鉴于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 公司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拟 担 任 天 弘 中 证 银行 指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 管 理人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天弘 中 证全 指房 地产 指 数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托管人 ; 为明确天弘中 证 全 指房 地产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之 间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托 管协 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天弘 中证 全指房 地产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 《 基金 合同 》 ”)中定 义的 术语在 用于本 托管协 议时 应具有 相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应 以《基 金合同 》为 准, 并依 其条 款解释 。 托管协 议 3 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天弘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马区 马场 道 59 号天 津国 际经 济 贸易中 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马区 马场 道 59 号天 津国 际经 济 贸易中 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 码:300203 法定代 表人 : 井 贤栋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从事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以上经 营范围 涉及行 业许可 的凭 许可证 件,在 有效期 限内 经营, 国家有 专项专 营规 定的 按规 定办 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成立时 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托管协 议 4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66,109.9829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融 资融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为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代销 金融 产品。


托管协 议 5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 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 本 协议 所使用 的所 有术 语与 《 基金 合同 》 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


托管协 议 6 3.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以 中证全 指房 地产 指数 的成 份股及 其 备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也 可少量 投资 于其他 股票 ( 非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银行存 款、 债 券、 债 券回 购、 权 证、 股 指期货 、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 投资 于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 投 资于 股票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 投 资于 中 证全 指房 地 产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 产的 80%;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托管协 议 7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3.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4.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16.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7.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托管协 议 8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 第 十二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 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和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托管协 议 9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 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托管协 议 10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托管协 议 11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托管协 议 12 4.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基 金管 理人定 期( 每半年) 和不 定期地 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托管协 议 13 5.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托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独 立核 算, 相关开 户费 用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和 基金 认/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 的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 且 会计 师事 务所提 交的 验 资报告 需对 发起 资金 的持 有人及 其持 有份 额进 行专 门说明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托管协 议 14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三) 基金 的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2.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申 请开通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企业网上 银行 业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网 银” )办 理托 管资 产 的资金 结算 汇划 业务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 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托管协 议 15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托管协 议 16 6.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如 果授 权文件 中 载明具 体生效 时间的 ,该 生效时 间不得 早于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点 。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人 及相关 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预 留印鉴 并由 “授权 通知” 确定的 有权 发送人 (以下 简称“ 被授 权人”) 签字 或 签章 。 3.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收到 的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深 、 沪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数据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进 行交 收 。 基 金财 产投 资发生 的所 有 场内交 易的 清算 交收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 结算公 司的 结算 规则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不 需要另 行出 具指 令。 遵照中 登上 海预 交收 制度 、 中登 深圳 结算 互保 金制 度、 中 登上 海深 圳备 付金 管理办 法等 有关规 定所 做的 结算 备付 金、 保证 金及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的调 整也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有效 指令, 无须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另行出 具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执行 , 但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发 生的 银行结 算费 用等 银行 费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直 接从 银行 账户中 扣 划,无 须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指令, 但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发 送 托管协 议 17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或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 协商 一 致 的 其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 单 加盖预 留印 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簿 记系 统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终 止 , 基 金 管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对于要 求当 天到 账的 指令 , 必须在 当天15:30 前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15:30 之后 发送的 , 基金托 管人 尽力 执行 , 但 不能保 证划 账成 功。 如果 要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的 指令 , 则 指令 需 要提 前2 个 工作 小时 发送 , 并相 关付 款条 件已 经具 备。 基 金托 管人 将视 付款 条件具 备时 为指 令送达 时间 。 对 新股 申购 网下发 行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网下 申购 缴款 日(T 日)的 前一 工作 日下班 前将 指令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不 应晚于 T 日上 午 10:00 。 2.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 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有 足够 的 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出 具书 面文 件确 认此 交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托管协 议 18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视情 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未 按照基 金管 理人发送 的指 令执行 并对 基金财产 或投 资人造 成的 直接损失 , 由基金 托管 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 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 基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托管协 议 19 7.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选择 证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和 期货 经纪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期 货买 卖的 证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定选 择的 标准和 程序 , 并负 责根 据相 关标准 以及 内部 管理 制度 对有关 证 券经营 机构 进行 考察 后确 定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证 券经营 机构 ,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和被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 使用 协议 ,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并 在法 定信息 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 关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其 他事宜 根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 , 可参 照有关 证券买 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的 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 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 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元 等事 宜 , 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 不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需要 单独 结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 违反市 场操 作规 则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 及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应 给与 必要的 配合 , 由托管协 议 20 此给基 金托 管人 、本 基金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 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 的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T+1 日上 午12 :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 金头寸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基 金托管 人与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之间 的一级 清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资 产 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或资金 交收账 户(除 登记公 司收保 或冻结 资金外)上有 充足的 资金。 基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但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在基 金资 金头 寸充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实行场 内T+0 非 担保 交收 的资金 清算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的相 关规 定流 程执 行。 2.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对 外披 露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之 前, 必须 保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 果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过 错程 度相 应 承 担。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 证券/ 期货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 期货 账目 , 确 保双 方 账目相 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月 末核 对实 物证 券/ 期货 账目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托管协 议 21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 的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记机 构应 通过与 基金 托管人建 立的 加密系 统发 送有关数 据( 包 括电子 数据 和盖章 生 效的纸 制清算 汇总表),如 因各种 原因, 该系统 无法 正常发 送,双 方可协 商解 决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其他 机构办理 本基 金的 登 记业 务,应保 证上 述相关 事宜 按时进行 。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 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账户 , 该 账户 由 登记机 构管 理。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金 管 理 人需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与 “基金清 算账 户”间 的资 金结算遵 循“ 全额清 算、 净额交收 ” 的原则 , 每日 (T 日 : 资金 交收日 , 下同 ) 按照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应 收资 金与 应付资 金的 差 额来确 定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T 日 15:00 时之 前从基 金清 算账 户划 往基 金托管 资金 专 门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到账 后按 约定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当 存在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净托管协 议 22 应付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净 应付 额在T 日 12:00 前划 往基 金清 算账 户,基 金托 管 人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便 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付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成 ,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 五) 基金 转换 1.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金 清算和 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2.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 相 关补充 协议 。 2.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提 前 以电 话或 者双 方认 可的 方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 应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托管协 议 23 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按照每个 交易 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交 易日 计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 减 去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托管协 议 24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 减 去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托管协 议 25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由于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托管协 议 26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托管协 议 27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托管协 议 28 9.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公告 后(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托管协 议 29 10.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募 集情况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临 时报告 、澄 清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复 核的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公 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 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托管协 议 30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托管协 议 31 11.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四)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本基金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分 为许可 使用 固定 费和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 其中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万 分之 二 (2 个基 点) 的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指 数供 应商核 对一 致后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确 认的 金额 和指 定的账 户路 径将 上一 季度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 取下 限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8000 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据 实托管协 议 32 际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对上 述计 提方 式进行 合 理变更 并公 告 。 标 的指 数供 应商根 据相 应指 数许 可协 议变更 上 述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费 率和计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日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 五 ) 证券、 期 货 账 户开 户 费用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费 用 、 基 金财 产划 拨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银行账 户维护 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有 关 的 信息披 露费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有 关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等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 六)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七)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及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 费 和C 类 份额 的销售 服 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 八 ) 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费 及 C 类基 金份 额 销 售服务 费 的 复核 程序 、 支 付方式 和时 间 1. 复核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费 等,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付 方式 和时 间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服 务 费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于 次月 前 5 个托管协 议 33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各基 金销售 机构 。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将按 照上 述指数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进 行支付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用 时,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予以说 明解 释, 如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基 金托 管人可 拒绝 支付 。


托管协 议 34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 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托管协 议 35 13.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生变更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 更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


托管协 议 36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 (2)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 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 接 :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托管协 议 37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 (2)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 (3)临 时基 金 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选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接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托管人或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 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计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合 公告 。 (四 )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收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 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原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行 相关 职责 期间 , 仍 有权按 照本 合同 的规定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或 基金托 管费 。 (五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 律托管协 议 38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15.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董 事、监 事、 高级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侵占 、 挪用基 金财 产。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泄 露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玩 忽职 守,不 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 十一) 基金 托管人 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 金财产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 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分 的除 外。 (十二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托管协 议 39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额 ,但 是 投资目 标 ETF (如 转换 为联接基 金后) 、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整 上述 限制 的, 本基 金投资 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 信 息 披露 义务 。 (十三 )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及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托管协 议 40 16.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但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证 监会 报备 解决 方案 。 6. 清算 费用 托管协 议 41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托管协 议 42 17.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行 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害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按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基 金合 同》 及 托管协 议约 定的 有效 指令 执行而 造 成的损 失等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存放 或存 管在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的基金 资产 , 或 交由 商业 银行、 证券 经纪机 构等 其他 机构 负责 清算交 收的 委托 资产 及其 收益, 因该 等机 构欺 诈、 疏忽、 过失 、 破 产等原 因给 委托 资产 带来 的损失 等, 但由 于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的 除外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于第 三方 (包 括但 不限于 证券 交易 所、 中登 公司等 ) 发 送或提 供的 数据 错误 给本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等; 6. 不可 抗力 ;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差错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托管协 议 43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托管协 议 44 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京,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托管协 议 45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 六 份,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 二 份,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二 份, 报监 管 机 构 二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托管协 议 46 20.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托管协 议 47 2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签 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见 签署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