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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等权(519714)

交银等权:招募说明书(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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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 六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交银施罗德
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审议通过《 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 基 金 合 同修 改 有 关事项 的 议 案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 日 起
生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由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
分 层 等 权 重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修订而 成 的 《 交银 施 罗 德消费 新 驱 动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以 及 变 更注 册 , 并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 本 基 金没有 风 险 。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 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需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 品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特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对投资 本 基 金 的意 愿 、 时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 投资人根 据所 持 有 份额享 受 基 金 的收 益 , 但同时 也 需 承 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 心 理 和交 易 制 度等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而 引起的 市 场 风 险; 基 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 生 的基金 管 理 风 险; 由 于 基金投 资 者 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交 易 对 手违约 风 险 ;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特 定 风 险 ; 投 资 本基金 特 有 的 其
他风险等等 。 本 基 金属于 股 票 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 与 预 期收 益 高 于混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和 货 币 市场基 金 , 属 于承 担 较 高预期 风 险 、 预期 收 益 较高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品种。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同 等 信 息披 露 文 件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0 七、基金的存续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5 十、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六、风险揭示 ..................................................... 79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9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以 及《 交银施罗德 消 费 新 驱动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 交银 施 罗 德 消 费 新驱 动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本基 金 由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交 银施 罗 德 消 费 新 驱动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等 权 重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修 订 而成, 基 金 合 同中 与 基 金募集 发 售 等 相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 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对 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5. 托 管 协 议 : 指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 签 订 之 《 交银 施 罗德 消 费 新 驱 动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 管 协 议 的任 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 本基金托管协议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 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修订而成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 书 : 指 《 交银 施 罗德 消 费 新 驱 动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由《交银施罗德深 300 行 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修订而成 7. 法 律 法 规 : 指中 国 现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章 、 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 内合法注 册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 有关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续 的 企 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 资于 在 中 国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试 点办 法 》 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运用来 自 境 外 的人 民 币 资金进 行 中 国 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购 买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其 他 投 资 人 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销 售 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办 理非交 易 过 户 业 务等 25.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交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交银 施 罗 德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为 办 理 注 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 管 理 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 户。投 资 人 通 过场 外 销 售机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等业务 时 需 持 有基 金 账 户。记 录 在 该 账户 下 的 基金份 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27.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转 托 管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而引 起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上海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人 民 币普通 股 票 账 户或 证 券 投资基 金 账 户 。投 资 人 通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 场内申 购 和 赎 回等 业 务 时需持 有 上 海 证券 账 户 。记录 在 该 账 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0.基金转型实施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 重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转型 为 交 银 施罗 德 消 费新驱 动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 实 施 日 期 。 《 交 银施 罗 德 消费新 驱 动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经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盖 公 章 以 及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权代 表 签 章 ,自 基 金 转型实 施 日 起 生 效,《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 指 《交银 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生 效至 《 交 银施罗 德 消 费 新驱 动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之 间 的不定期期限 33.日/天: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40.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 证 券 公 司集 合 资 产管理 计 划 份 额登 记 及 资金结 算 业 务 指南 》 及 其后修 订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注册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人 共 同 遵守; 此 外 , 投资 人 通 过场内 申 购 、 赎回 本 基 金还须 遵 守 上 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4.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5.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7.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有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内 不 同 会 员单 位 ( 交易单 元 )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方式 , 由 指 定的 销 售 机构在 投 资 人 指定 银 行 账户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巨 额 赎 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5.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 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 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58.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 且在基金 合 同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签署 之 日 后发生 的 , 使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 不限于 洪 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火 灾 、 政府征 用 、 没 收、 恐 怖 袭击、 传 染 病 传播 、 法 律法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证券 交 易 所非正 常 暂 停 或停 止 交 易、公 众 通 讯 设备 或 互 联网络 故 障 等 其 他突发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阮红(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 亚 利 女 士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交通 银 行执 行 董 事 、 副 行长 。 历任 交 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 郑州分行副行 长, 交通银行财务会计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阮 红 女 士 , 董 事, 总 经理 , 代 任 董 事 长, 博 士学 历 ,兼任 交 银施 罗 德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历任 交 通 银 行办 公 室 副处长 、 处 长 ,交 通 银 行海外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上海 分 行 副行长 ,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管部 总 经 理 ,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吴 伟 先 生 , 董 事, 博 士学 历 。 现 任 交 通银 行 首席 财 务 官 , 交 通银 行 投资 银 行 业 务 中 心 总裁 , 交 通银行 资 产 负 债管 理 部 总经理 。 历 任 交通 银 行 财会部 财 务 处 主 管 、 副 处 长、 预 算 财务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交 通 银 行 沈阳 分 行 行长、 交 通 银 行 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亚 太 区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分 析师 、 投 资经理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新 加 坡 ) 有 限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日本 )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 丹 阳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现任 武 汉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学 院 院长 、 香 港 科 技 大 学经 济 系 教授。 历 任 蒙 特利 尔 大 学经济 系 助 理 教授 , 国 际货币 基 金 经 济 学 家 和 高 级经 济 学 家,香 港 科 技 大学 助 理 教授、 副 教 授 、教 授 、 系主任 、 瑞 安 经 管中心主任。 袁 志 刚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现任 复 旦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授 。 历任 复 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 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现 任上 海 交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与 管 理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历 任 复 旦大学 管 理 科 学系 助 教 ,美国 耶 鲁 大 学经 济 系 助理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克 大 学 经济系 副 教 授 ,香 港 城 市大学 经 济 与 金融 系 教 授,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 学院经 济 系 冠 名教 授 , 上海交 通 大 学 上海 高 级 金融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 监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交 通 银行 投 资 管 理 部 总经 理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室 副 处 长, 交 通 银 行 公司 业 务 部副处 长 、 高 级经 理 、 总经理 助 理 、 副 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监 事 ,双硕士学位。 现任 交 银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交银 施 罗 德资产 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曾 任 职 荷兰银 行 、 渣 打 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资讯科技部主管、 中国事务联席董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 监事, 硕士 学历。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历 任 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资 产 托管 部 内 控综合 员 , 交 银施 罗 德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书 、 合 规审计 部 总 经 理、 监 察 稽核部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监事会 办 公 室 总 经理。 张 丽 女 士 , 监 事, 注 册会 计 师 , 学 士 学位 。 现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高级审计 员 , 交 银 施罗 德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运 营部高 级 基 金 会计 、 部 门总经 理 助 理 、 副总经理、总经理 。 3、公司高管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代任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兼 任 交 银 施罗 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历 任湖南 大 学 ( 原湖 南 财 经学院 ) 金 融 学院 讲 师 ,湘财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国 债 部 副 经理、 基 金 管 理总 部 总 经理, 湘 财 荷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夏 华 龙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博 士 学 历 。 历任 中 国地 质 大 学 经 济 管理 系 教师 、 经 济 学 院 教 研室 副 主 任、主 任 、 经 济学 院 副 院长;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副 处 长 、 处 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北 京 证券 营 业 部总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监。 乔 宏 军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博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兼 任 交 银 施罗 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总 经理 。 历 任 交 通银 行 资 金部副 处 长 、 副高 级 经 理、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交 通 银 行 金融 市 场 部高级 经 理 、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金融 市 场 业 务 中心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德亮先 生 , 基金 经 理。 同 济 大 学 管 理学 学 士, 中 国 人 民 银 行研 究 生部 金 融 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6 年 4 月加 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9 月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4 年 1 月2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强化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4 年 10 月2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蓝 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盖婷婷女士,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9 年证券基金行业经验。2006 年至 2011 年 在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分析师、研究总监助理。2011 年加入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分析师。 历任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屈乐伟先生 ,2012 年11 月7 日至2013 年3 月29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乔宏军(副总经理)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反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须 覆 盖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风 险 管理 部 , 风 险 管 理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权 威 性, 负 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结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构 ,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管 理 负 最终责 任 , 各 个业 务 部 门负责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评 估和监 控 , 风 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事 机 构,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监 事会 对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董事 、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专 业 委员 会 之 一 ,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度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审 查 公 司财务 , 对 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度 、 投 资 决策 程 序 和运作 流 程 进 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 为 总 经 理 下 设的 专 业委 员 会 之 一 ,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公 司 风险 管 理 战 略 及 政 策, 制 定 灾难复 原 计 划 及紧 急 情 况处理 制 度 , 确保 公 司 风险控 制 符 合 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利 ; 直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就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执行 情 况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 报告、 建 议 职 能;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向 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 部 控 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制 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 施 ,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个 业 务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部 门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负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行 公 司 的风险 管 理 程 序, 负 责 本部门 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 的开发 、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了 内 控体 系 , 通 过 高 管人 员 关于 内 控 的 明 确 分工 , 确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恰 当 的 组织和 授 权 , 确保 监 察 活动独 立 , 并 得到 高 管 人员的 支 持 ,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 个 员 工都 明 确自 己 的 任 务 、 职责 , 并及 时 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 建 立 了自 下 而 上的风 险 报 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 进 行 层层 汇 报 ,使各 个 层 次 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效 的 内部 监 控 系 统 , 如电 脑 预警 系 统 、 投 资 监控 系 统, 对 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建 立 数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模 型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个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及时 采 取 有 效的 措 施 ,对风 险 进 行 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训 计 划, 为 所 有 员 工 提供 足 够和 适 当 的 培 训 ,使 员 工明 确 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 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8.39% ,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达 20.96% 。成本收入比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24.17% , 同 比 下 降 0.45 个 百 分 点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3.89% 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 6.99%;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75% , 其中, 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 增 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 ;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 户,增长12.56%。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 72,128 台, 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3 位;在美 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1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 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2、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先后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市 分 行、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总 行 审 计 部担 任 领 导职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务、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事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信 贷 部 、信贷 管 理 部 、信 贷 经 营部、 公 司 业 务部 , 并 在总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北京市 分 行 担 任领 导 职 务,长 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 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 至 2014 年9 月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行 ” ; 获和讯 网 的 中 国 “ 最 佳 资产托 管 银 行 ”奖 ; 境 内权威 经 济 媒 体 《 每 日 经 济观 察 》 的 “ 最 佳 基 金 托管 银 行 ”奖;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优秀托管机构 ”奖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 监 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控 制 指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 资比例 超 标 等 异常 情 况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书 面通知 , 与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 指 令 后 , 对 涉及 各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象 及 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性、 投 资 独 立性 和 风 格显著 性 等 方 面进 行 评 价,报 送 中 国 证 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 书 面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阮红(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办理开户、 本 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 赎 回等 业 务 ,具体 交 易 细 则请 参 阅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 网 上 直销交易平台 网 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场内 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 的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场内 会 员单 位 , 名 单 详 见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网站。 3、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ajzq.com (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 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3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 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4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4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4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沈兆杰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2 年 5 月 7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 626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为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经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 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 业 分 层 等权 重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转 型 及 基金合 同 修 改 有关 事 项 的议案 》 , 同 意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投资目标、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业 绩 比 较 基准 、 风 险收益 特 征 、 投资 限 制 、基金 的 估 值 、 基 金 的 费 用以 及 其 他部分 条 款 , 授权 基 金 管理人 办 理 本 次基 金 转 型及基 金 合 同 修 改 的 有 关 具体 事 宜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自 表 决 通 过之 日 起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 定于 20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 自 基金转型实施日起,《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 》 失效 且 《 交银施 罗 德 消 费新 驱 动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同 时 生 效,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 式变更为交银施罗 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 金的 存续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证 监 会 说 明原 因 和 报送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 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办理开户、 本 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 赎 回等 业 务 ,具体 交 易 细 则请 参 阅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 网 上 直销交易平台 网 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3、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 销售机构 (除 本基金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管理人 ) 本基金除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其他场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 点 请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述场外 销售机构 销售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上 述 销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进 行申购 或 赎 回 。本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增减 基 金 场外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 他 销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式 , 投资 人 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 时除外) , 基金投资人 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日 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 将视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 的 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交 银 施罗 德 消 费 新 驱 动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不 超 过三 个 月 内开放 基 金 的 日常 申 购 、赎回 业 务 。 在确 定 申 购 、赎 回 开始时 间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申购、 赎回 开 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基金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即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对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认 购 、申购 确 认 日 期在 先 的 基金份 额 先 赎 回, 认 购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 申请经注 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况 下 可 依法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对 上 述 原则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 原则 开 始 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除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场外 销售 机构 每个账户单 笔申 购 的最 低 金 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 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 机构每个账户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 元; 已在直销 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 ( 包 括 本基 金 ) 记录的 投 资 人 不受 首 次 申购最 低 金 额 的限 制 。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基 金 申 购 业务 的 不 受直销 机构单 笔申 购 最 低金额 的 限 制 ,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 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时, 赎回 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 基 金份 额 ,同 时 赎 回 份 额必 须 是 整数 份 额 , 并 且单 笔 赎 回最 多 不 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 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须 持有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申 请 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 注 册 登记 机 构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束 前 受理 申 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注 册登记 机 构 或 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 。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若申购 不 成立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 资 人 递 交 赎 回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登 记 机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1) 投资 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 人自 T+2 日 (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 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 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期 限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 管 理人 直销柜台申购 本 基 金前 端 基 金 份 额 的养 老 金客 户 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基 金管 理 人 将发布 临 时 公 告将 其 纳 入养老 金 客 户 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柜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户 特 定申 购 费 率如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有 关 养 老 金 客 户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具体 规 定以 及 活 动 时 间 如有 变 化, 敬 请 投资人留意 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 和 其 他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的 “ 交 银施 罗 德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 以 下 简称 “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 办 理 开户和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 、 赎回 等 业 务。 本 公司暂不 开展网上 直销 后 端 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业 务 , 通过转 托 管 转 入网 上 直 销账户 的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金 份 额 只能办 理 赎 回 业务 。 通过 网上 直 销 交 易平 台 办 理本基 金 前端 基 金 份 额 申 购业 务 的 个人投 资 者 将 享受 前端 申购费 率 优 惠 。具 体 优 惠费率 请 参 见 公 司网站列示的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 金网 上 直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银 行 卡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金 额 限额 请 参 阅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上直销 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份 额 的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投 资人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 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 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额单 位 为 份 ,场 外 申 购有效 份 额 的 计算 按 四 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 担 , 产生 的 收 益归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场 内 申购 有 效 份额的 计 算 保 留到 整 数 位,剩 余 部 分 折回 金 额 返回投 资 人 , 折 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 两 位 以后 的 部 分四舍 五 入 , 由此 产 生 的损失 由 基 金 财产 承 担 ,产生 的 收 益 归 基金财产所有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 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 还 投资人。





例一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 如 果 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 申 购 费 率 为 1.5%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 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则申购份额为37,893 份,其余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 提出赎回时,后端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 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通过前 端 申购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 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30 日,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 赎回费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 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 =10,000×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 率是1.8%, 申购时的基 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款项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支 付 投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因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受基 金 的 赎 回申 请 ; 已经 成功确认 的赎 回 申 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场 内 处理 , 按 照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公告 或者通知 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 情 况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暂 停 结 束 ,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 之间 的 转 换业务 , 基 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一 定 的 转 换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本 基金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公告,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 注 册登记系统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下;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的基金 份 额 登 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 销 售 机构 ( 网 点)时 ,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不 能 通存 通 兑 时的, 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册 登 记机 构 、 办 理 转 托管 的 销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统 性 能限 制 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告 或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确 定 。投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 (十 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允 许 且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关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交 易规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事 宜 , 而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具 体上 市 交 易的安 排 由 基 金 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八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由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 拟 受 理基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九 )其他 业务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质 押 业务 或 其 他基金 业 务 , 基金 管 理 人可制 定 相 应 的 业务规则,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重 点投 资 于与 消 费 服 务 相 关的 优 质企 业 , 把 握 经 济转 型 背景 下 中 国消费升级蕴含的投资机会,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 股 指期货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其中投资于消费服 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 据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证券 品 种 ;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留的 现 金 或 者投 资 于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基 金 管理 人 研 究 优 势 ,将 严 谨、 规 范 化 的 选 股方 法 与积 极 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经济转型大背景下, 深入研究消费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 积 极 挖 掘 不同 子 行 业和子 行 业 景 气度 新 变 化下的 个 股 投 资机 会 , 通过团 队 对 个 股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自 上 而下 ” 的 定 性 分 析和 定 量分 析 相 结 合 形 成对 不 同资 产 市 场 表 现 的 预测 和 判 断,确 定 基 金 资产 在 股 票、债 券 及 货 币市 场 工 具等各 类 别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例 , 并 随着各 类 证 券 风险 收 益 特征的 相 对 变 化, 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内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 以规避 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 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 (1)消费服务行业的范畴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消 费 服 务 行 业 指为 社 会大 众 提 供 有 形 产品 和 无形 服 务 的 行 业 。考 虑 到消 费 服 务 行 业 未 来的 发 展 趋势和 方 向 , 本基 金 对 于消费 服 务 行 业范 畴 界 定为大 消 费 服 务 概 念 , 在 目前 的 社 会和经 济 背 景 下, 消 费 服务行 业 可 以 分类 为 传 统的消 费 服 务 行 业和新兴消费服务行业。 传 统 消 费 服 务 行业 是 指那 些 产 品 或 者 服务 在 市场 上 存 续 时 间 比较 长 的, 形 成 了一定的消费基础和消费习惯的行业, 主要包括食品饮料、 医药生物、 纺织服装、 商业零售、家电、轻工、餐饮旅游、农林牧渔、汽车、电子、传媒等行业。 随 着 人 口 结 构 、居 民 生活 方 式 的 变 化 ,在 经 济转 型 、 技 术 创 新、 移 动互 联 网 兴 起 、 消 费人 群 结 构变化 的 大 环 境下 , 不 断涌现 出 新 的 消费 产 品 或者服 务 模 式 , 比 如 可 穿 戴设 备 、 消费电 子 、 电 商、 体 育 教育产 业 等 , 这些 新 兴 消费领 域 未 来 仍 然会不断涌现, 与此相关的新兴消费行业也在本基金定义的消费服务行 业范畴内。 未 来 , 为 了 适 应经 济 社会 发 展 的 需 要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整体 经 济、 行 业 的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对于消费服务行业范畴的定义。 (2)行业配置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对 消 费服 务 各 子 行 业 的基 本 面、 国 家 政 策 、 行业 整 合机 会 、 行 业 市 场 表现 、 主 题投资 机 会 以 及行 业 的 估值情 况 进 行 综合 考 察 ,基于 对 各 子 行 业的发展前景和整体投资机会的分析进行子行业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灵活调整。 (3)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发挥 研 究团 队 自 下 而 上 的选 股 能力 , 基 于 对 个 股深 入 的基 本 面 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几个层次: 1)品质筛 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理 、 财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符 合 基本 品 质 要 求 的 公司 , 构建 备 选 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Cash Flow、P/FCF 、P/S、P/EBIT 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 D/A、流动比率等) 2)价值评估 股 票 估 值 水 平 的高 低 将最 终 决 定 投 资 回报 率 的高 低 。 由 于 驱 动公 司 价值 创 造 的 因 素 不 同, 本 基 金将借 鉴 市 场 通用 估 值 理念, 针 对 不 同类 型 公 司以及 公 司 发 展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中所处的不同阶段, 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指 标 (如 PE、PB、EV/EBITDA、DCF 模型 等)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筛选出估值具有吸引力的公司作为投资目标。 最 后 , 本 基 金 根据 对 个股 价 值 的 评 估 和市 场 机会 的 判 断 构 建 股票 组 合, 其 中 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债券投资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本 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券 品 种 。本基 金 的 债 券投 资 采 取主动 的 投 资 管理 方 式 ,获得 与 风 险 相 匹 配 的 投 资收 益 , 以实现 在 一 定 程度 上 规 避股票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和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流动性。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引 致 的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作 出 判 断,运 用 数 量 化工 具 , 对未来 市 场 利 率趋 势 及 市场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并 综 合考虑 利 率 变 化对 不 同 债券品 种 的 影 响、 收 益 率水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流 动 性 的好坏 等 因 素 ,构 造 债 券组合 。 在 具 体操 作 中 ,本基 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期 限 结构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策略 、 骑 乘 策略 、 杠 杆放大 策 略 和 换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 以 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以 主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 管 理 为手段 , 充 分 考虑 权 证 资产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 征,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 金资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期 货 投资 将 根 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则 , 以 套 期 保 值为 主 要目 的 。 本 基 金 将 在风 险 可 控的前 提 下 , 本着 谨 慎 原则, 参 与 股 指期 货 的 投资, 以 管 理 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 用流动性好、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本 基 金 在 进行 股 指 期货投 资 时 , 将通 过 对 证券市 场 和 期 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 金 管 理 人 针 对股 指 期货 交 易 制 订 严 格的 授 权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决 策 流程 , 确 保 研 究 分 析、 投 资 决策、 交 易 执 行及 风 险 控制各 环 节 的 独立 运 作 ,并明 确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 此外 , 基 金管理 人 建 立 股指 期 货 交易决 策 部 门 或小 组 , 并授权 特 定 的 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 四 ) 业绩比 较基 准 8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其 中 股 票 投 资 比较 基 准为 中 证 内 地 消 费主 题 指数 , 债 券 投 资 比较 基 准为 中 信 标普全债指数。 本 基 金 股 票 部 分主 要 投资 于 消 费 服 务 行业 股 票。 中 证 内 地 消 费主 题 指数 从 中 证 800 成份股中,选取可选消费、主要消费板块中市值最大的 50 只消费类股票 组 成 , 主 要覆 盖 食 品饮料 、 交 运 设备 、 商 业贸易 、 农 林 牧渔 、 纺 织服装 、 医 药 生 物等行业,反映沪深A 股市场中消费主题类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较为 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数 停 止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推 出 更 具权威 、 且 更 能够 表 征 本基金 风 险 收 益特 征 的 指数,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本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调 整或变 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较基 准 并 及 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票 型 基金 , 其 预 期 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市 场 基 金,属 于 承 担 较高 预 期 风险、 预 期 收 益较 高 的 证券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六 )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 制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对基 金 的 资产配 置 提 出 指导 性 意 见,审 批 重 大 单项 投 资 决定, 审 视 投 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职 责 是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确 定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内 构 建和 调 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是 本 基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构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期 就 投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问 题 进 行讨论 。 基 金 经理 、 分 析师、 交 易 员 在投 资 管 理过程 中 既 密 切 合 作 , 又 责任 明 确 ,在各 自 职 责 内按 照 业 务程序 独 立 工 作并 合 理 地相互 制 衡 。 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 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 经 济 分 析和 策 略 建议、 行 业 分 析师 的 行 业分析 和 个 股 研究 、 信 用分析 师 的 债 券 市 场 研 究 和券 种 选 择、数 量 分 析 师的 定 量 投资策 略 研 究 ,结 合 本 基金产 品 定 位 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 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金经理对每日 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 的变动情 况; (7) 风险管理部定期 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量化投资部定期 完成基金 业绩评估报告。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 述投 资 管理 程 序 作出调整。 ( 七 ) 投资组 合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股 指 期 货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 证券品种;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13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80%-95%; (19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在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届 时 有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政策 和 自 律 规 则 的规 定 进行 融 资 融券。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 户 ,协 助 开 立股指 期 货 业 务相 关 账 户及交 易 编 码 。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注册 登 记 机 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自有 资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并 为 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 四)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如 遇特 殊 情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该当事 人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责 任 。 差 错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差 错 负 责。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全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 益 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错 方 追 偿;追 偿 过 程 中产 生 的 有关费 用 , 应 列入 基 金 费用, 从 基 金 资 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转 变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 或由 于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或 登 记 结 算 机构 、 证 券/ 期货经 纪 机 构 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有 关 会 计制 度 变 化、市 场 规 则 变更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而造 成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消除 或 减 轻 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 银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注册登记 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4.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为 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 投资 人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按除 权 后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后 每 一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 , 即 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 方案 公 布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支 付 的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 六 )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资人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资人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 一 日 多次 申 报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 执行 , 最终 确 认 的分红方式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记录为准。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在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允许 的 前 提 下 , 本基 金 可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计 提 销售 服 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 二 ) 上 述 基金 费 用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律 规定的 范 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市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 基 金 转 型 实 施日 起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 基 金 转 型 实 施日 起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 使无法 按 时 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 扣划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 基 金 转 型 实 施日 起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 基 金 转 型 实 施日 起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 使无法 按 时 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 扣划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除管理费和托管 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一章。 ( 四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本 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 型 实 施 日 前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 用按照 《 交 银 施 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 五 ) 基金管 理费 和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率。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 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 可 以 更换。 就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关 于信息 披 露 的 披露 方 式 、登载 媒 介 、报 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时间 内 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 媒 介(以 下 简称 “指 定 媒 介 ”) 披露。 (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在 承 诺公 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时, 不 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 准 。 本基 金 公 开披露 的 信 息 采用 阿 拉 伯数字 ; 除 特 别说 明 外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元 。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 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 本 基 金 正式实 施 转 型 前, 将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登载 在 指 定媒介 上。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上, 将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资人 重 大 利 益 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 托管协 议 是 界 定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财产 保 管 及 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 业 分 层 等权 重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转 型 而 来,经 中 国 证 监会 变 更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基 金 正 式实施 转 型 前 ,将 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3、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 基金合同生效 日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上 述 市 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临时报告 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0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 销售机构; (19 )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 )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4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明 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 露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 揭 示 股指 期 货 交易对 基 金 总 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中 披 露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 额、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 占基金 净 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季度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的 比例和 报 告 期 末按 市 值 占基金 净 资 产 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六、 风险 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 融 工 具 , 投资人 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 持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的 百 分 之 十时 , 投 资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 时 赎 回持有 的 全 部 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 资不 同 类 型的基 金 将 获 得不 同 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 不 同程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分 红 等 行 为 导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变 化 ,不 会 改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不 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 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 投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 风险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 投资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 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 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以及对 成 长 型 股 票的 优 选 和判断 是 否 科 学、 准 确 将影响 本 基 金 的收 益 。 基本面 研 究 及 上 市公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投资股 指期 货的特 定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 股 指 期 货 作为 一 种金 融 衍 生 品 , 其价 值 取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础 资 产 或指数 , 其 评 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 钩 资 产的 价 格 与价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股指 期 货 所面临 的 风 险 主要 是 市 场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差风 险 、 保 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 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此 外 , 由 于 衍 生品 通 常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 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止 事 由后 , 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规 定 对基 金 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在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决 定和调 整 基 金 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 转融通; (10 ) 自 行 担 任或 选 择、 更 换 注 册 登 记机 构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并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换 销 售机 构 ,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和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 ) 确 保 需 要向 投 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0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3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5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根据投资的需要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3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资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当 事 人 的 利 益; (6)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本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为本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 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 股指期货 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3)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 本基金 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金 财产 账户 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 合。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表决 方 式 , 并 在会 议 通 知中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通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表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的 ,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出 席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表 决 方 式 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 短 信 或 其他 非 现 场方式 或 者 以 非现 场 方 式与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进行 表 决 ,或者 采 用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 其 他 方式 授 权 他人代 为 出 席 会 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下同); ②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授 权 委 托代理 手 续 完 备, 到 会 者出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及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且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到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基 金份 额 应 不少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表决 意 见 , 如监 督 人 经通知 拒 不 到 场监 督 的 ,不影 响 表 决 效 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授 权 委 托证明 等 文 件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表 决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可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重 新 召集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应 当 有代表 基 金 总 份 额 三 分 之 一以 上 ( 含三分 之 一 ) 基金 份 额 的持有 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的,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况下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 一 名 代表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不 出 席 或主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 影 响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 份 证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数 量、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 效; 涉 及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终止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其他 基 金 合 并必 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表 决 意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 本 部 分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事 由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 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致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提 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 本 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改 和 调 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与 终止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关 规 定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 存 放及投 资 人 取得基 金合 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一 式 八份 , 除 中 国 证 监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各 持 两份 外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阮红(代任)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 托 管人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 股 指期货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其中投资于消费服 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 据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证券 品 种 ;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留的 现 金 或 者投 资 于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股 指 期 货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 证券品种;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 (13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5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80%-95%; (17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 货 投 资 之 前 ,应 与 基金 托 管 人 , 期 货公 司 三方 一 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在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 公 司 名单 及 有 关关联 方 发 行 的证 券 名 单。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 和评 估 机 制,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二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手名 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是 否按事 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每 半 年 对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更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新 ,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需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的,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理由 , 并 在 与交 易 对 手发生 交 易 前 1 个 工 作 日 内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完 成确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 新 名 单 生效 前 已 与本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事 先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 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制 定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 风 险 和操作 风 险 等 各种 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部 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定 期 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 括由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证券 、 回 购 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负 责 登记 和 存 管,并 可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或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 名 下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落 实 和 协调, 并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人能够 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管理 人 原 因 产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生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造 成 基 金托管 人 无 法 安全 保 管 本基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及 因 流 通受限 证 券 存 管直 接 影 响本基 金 安 全 的责 任 及 损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 置预案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因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需 要解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失 调 、 基金流 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损失 的 应 对 解决 措 施 ,以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首 次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 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 负 责 , 确保 对 相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解决 基 金 运 作的 流 动 性问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或 市 场 发生剧 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 导致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足 额 现 金确保 基 金 的 支付 结 算 ,并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承 担所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导 致 的流 动 性 风险,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任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原 因 导 致本 基 金 出 现损 失 致 使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连 带 赔偿责 任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资 料 如 有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提 供 调 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披 露 所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限 制 规 定 , 在 合理 期 限内 未 能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管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举证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根 据 投 资 的需 要 协 助开立 股 指 期 货业 务 相 关账户 及 交 易 编码 、 复 核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办 理 清 算交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基金 管 理 人 的核 查 行 为,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协 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 本 基 金的 任 何 资产(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 人依据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等权重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 《 交 银 施 罗 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2012 年 5 月 7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26 号文批准募集。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向 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该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300,448,538.13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00,448,538.13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 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9,375.78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89,375.78 份。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 全额划 入该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户。 该基金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 期间募集资金 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0,537,913.91 份。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 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市 场 登 记结算 机 构 的 有关 规 定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银 行间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债 券 托 管账户 、 持 有 人账 户 和 资金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共同 代 表 本 基金 签 订 全国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 银行定 期 存 款 证实 书 等 有价凭 证 的购买 和 转 让 , 按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双 方 约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 对由基 金 托 管 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本 基 金 签 署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 披 露 协议 及 基 金投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同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件。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时以 加 密 方 式将 重 大 合同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在 三 十 个工作 日 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托 管 人 处 。重 大 合 同的保 管 期 限 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所 得的 基 金 单位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按 规 定公告 。 如 遇 特殊 情 况 ,经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和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外 公 布。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值复 核 与 基 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证 券 ( 包 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机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E、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估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给 基 金 或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的 , 应 由 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人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人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 管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期 货 经 纪 机 构发 送 的 数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 制 度变化 、 市 场 规则 变 更 或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错 误 而 造 成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措 施 消 除 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交 易 市 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 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 按 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方 法 为 准。若 当 日 核 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因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 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 管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用于 基 金 托 管业 务 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可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服务 ,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的 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台 办 理 开 户手 续 , 在本基 金 开 放 日常 申 购 和赎回 等 业 务 后 通 过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 办理本基金 前端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等 业务 ,有关详情 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 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 可用于基金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 投资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资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 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 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基金转 换业 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另行公告 。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 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六 ) 如本 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通过上 述方 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所在地 , 投资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查阅; 投 资人 在 支 付工本 费 后 , 可在 合 理 时间内 取 得 上 述文 件 复 制件或 复 印 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投资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国证监会准予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为 交银施罗德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三 )《交银施罗德沪深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 )《交银施罗德沪深 消费新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关于申请募集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 业分层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八 )关于申请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 层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 注册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