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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61607)

融通巨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融 通巨潮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 第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 一五年 六月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重要 提示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2005 】18 号文核准公 开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5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0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4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八、风险揭示 ............................................................... 68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7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 一、 绪言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巨潮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巨潮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简 称 融 通 巨 潮100 指数 (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指 《 融 通 巨 潮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基 金 管理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2005 年10 月27 日 颁 布 ,2006 年1 月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法》 《运作办法》 指2014 年3 月10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 次主席办公会 计审议通过,2014 年7 月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 号公 布、同年8 月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2006 年2 月13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并 于2006 年2 月23 日 起 施 行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实施细则》 指2006 年2 月13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并 于2006 年2 月23 日 起 施 行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以及 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成 立 条 件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合 同 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不包含T 日)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场内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或 场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通 过 向 交 易 系 统 申 报 的 方 式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或 场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通 过 向 交 易 系 统 申 报 的 方 式 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 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 证券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 包 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组织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 (0755 )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 民币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 、现任董事 情况 董 事 长 田 德 军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主 管 ;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 年3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独 立 董 事 杜 婕 女 士 , 民 进 会 员 ,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历 任 电 力 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独 立 董 事 田 利 辉 先 生 , 金 融 学 博 士 、 执 业 律 师 。 现 任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主持工作) 。曾经就读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执 教于密歇根 大学 WDI 研 究所、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长江商学院。2011 年 1 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 事。 独 立 董 事 施 天 涛 先 生 , 教 授 。 现 任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博 士 研 究 生 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董 事 马 金 声 先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名 誉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主 任 , 金 银 管 理 司 司 长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副 行 长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兼副 董事 长;华 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书 记。2007 年 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 事 黄 庆 华 先 生 , 工 科 学 士 , 现 任 上 海 宜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宜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纪 事 业 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 年2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 董事 Frederick Reidenbach ( 弗莱德)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副 总 裁 兼 首 席 财 务 官 和 首 席 营 运 官 。 历 任 日 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 )旗下子公司 KVH 电信 的首席执 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 Aon Risk Service 的 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 年 3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Blair Pickerell ( 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亚洲 区总 裁及全 球首 席营销 总监 。历任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2012 年 1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 事 孟 朝 霞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2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2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14 年 9 月至今 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 (Allen Yan ) 先 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 分 析 员 、 日 本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企 划 与 分 析 部 部 长 。 2011 年至今 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金司公 务 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 师。2011 年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3 、本基金基 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情况 李勇先生, 硕士,11年 证券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5 年至 今就职于融通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同 时 担 任 融通巨潮100 指数 (LOF) 、融通 深证成份指数 、融通创业板指数 基金经理。


蔡志伟 先生 , 硕士 ,3 年 证券从 业经 验,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2006 年7月至2008年8月在 汇丰软件 开 发广东有 限 公司工作 , 任高级软 件 工程师 。2011年6 月加入 融通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2 )历任基 金经理 情况 自 2005 年5 月 12 日至 2009 年 5 月 14 日期间,由张野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9 年 5 月 15 日至 2010 年4 月16 日期间,由郑毅先生和王建强先生共同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4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 月 8 日期间,由王建强先生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 月 9 日至2015 年2 月10 日期间,由李勇先生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2 月 11 日起至 今 ,由 李勇先生和蔡志伟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 4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孟朝霞女士,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 )先 生,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策划部总监 、基金经理邹曦先生。 5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 报告;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 他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8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 16、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 上; 20、确保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 致无法投资的巨潮 100 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 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用剩余组合替换法对无法投资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六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 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 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 指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 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 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 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 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概况 1 、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 、主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 )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评 估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4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在发 生时能 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 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及 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 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 原则。 设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 隔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传 统业 务实行 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 查。主 管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管 理层 作为工 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 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 制。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划 、编 制预算 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 险管理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5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 全控制 。我 们通过 业务 操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 备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立 专门 的灾难 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 组 织结构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 全规章 制度 。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视 内控制 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 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6 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 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情况 (1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755)26948088 (2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 -602 邮政编码:200120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7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 (021 )38424950 (4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 (0755 )26948105 2 、场内代销 机构:


所有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人资格 的场内券商均可代销场内业务。 3 、场外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7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3)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8 (4)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传真: (021 )62580818 客服电话:4008888666 (6)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 )23219275 服务热线:400-8888-001


(8)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转 833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9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9)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10)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话:95587 (11)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23 、25-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12)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杨鹏军 电话: (0551 )2207114 客服电话:95578 ,4008888777 (13)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 (010 )85127999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0 客服电话:4006198888 (14)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5)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话:95562 (16)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 吴琼 电话: (0755 )22621866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17)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 )68751860 客服热线:4008-888-999 、95579 (18) 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1 电话: (0512 )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19)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20)华安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21)华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22)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服热线: 95523 或4008895523 (23)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2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张霞 电话: (0755 )21516897 客服电话:4008888228 (24)南京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 )83367888 客服电话:4008285888 (25)国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 (0791 )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


(26)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 (27)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 (0510 )82831662 客服电话: (0510 )2588168 (28)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卢珊 电话: (010 )83561072 客服热线:400-6989-898 (29)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胡三鲁 电话: (0755 )83199599-8166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99 (30)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 (0755 )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31)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32) 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电话:4008881888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4 (33)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 (0755 )83707413 客服电话:95563 (34) 东莞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 (0769 )22119462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35)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


(36) 万联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18、19 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 )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37)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 95533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5 (38)中信证 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 迪凯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佳苗 电话:(0571)86609015


客服电话:95548 (39)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40)华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宋志江 联系人:杨琳 电话: (0755 )82707855 客服电话:4001883888 (41)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 )65541405 (42)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43)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话:95568 (44)华龙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45)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46)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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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王 婉秋 客服电话:400-888-6661 (65)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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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66) 嘉实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 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1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67 )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 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 (010 )59378856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 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二层西201 、202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二层西201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崔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 卫群


鲍泽 飞 电话:075532981061(直 线)


075532981099 ( 直线) 18923401598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2 传真:075533033086 (四 )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 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11 楼(邮编 :200021 )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汪棣、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和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2 月 6 日证监 基金字 [2005]18 号文 和 2005 年 3 月 2 日基金部函[2005 ]49 号文核准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05 年3 月 10 日至2005 年4 月26 日。经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 设立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13,527,198.43 份基 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340 户。 七、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5 月12 日生 效。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3 (二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 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金份额的 交易 (一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 2005 年 6 月16 日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三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 市规则》 及 《 实施细则》 的 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 上市规则》 及 《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 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4 (六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情形及处理方式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中止上市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中止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九、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1 、本公司直 销网点; 2 、经本公司 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二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开始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为 2005 年6 月 16 日,于 2008 年11 月 7 日 开通场外后端收费申购业务。 3 、赎回开始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为 2005 年6 月16 日。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5 (三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在场外, 实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在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 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 、当日的申 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限额 1 、场外 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定 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 100 元 人民币) ;在直销机构的 直销柜台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 ;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 次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定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调整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在直销机 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仍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购费) ; 2 、场内 投资者场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 投资 者场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10 元(含申购费) ,同时申 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基础上设置上述基金的最低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五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或管理人 公布的其他方式。 2 、 确认与通知: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6 3 、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基金申购采取全额缴款的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指到达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定申购账户)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申请确认后,赎 回款项将在T+5 日内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和 限制 1 、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 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本基金不设场外 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场内最低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 3 、本基金不 设 场外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场内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 整申购、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的 3 个 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5 、 申购份额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七 )申购费与 赎回费 1 、申购费率 : (1 ) 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场外申购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收 费模式,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费用用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费用。 (2 ) 本基金 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1000万 1.2% 1000 万≤M <2000 万 0.6% M ≥2000万 单笔2000 元 (3 )本基金 的后端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费率水平。费率表如下: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7 持有期限(T ) 后端申购费率 T <1 年 1.80% 1 年≤T <2 年 1.35% 2 年≤T <3 年 0.90% 3 年≤T <4 年 0.45% T ≥4 年 0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 。 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1 年 0.5% 1 年≤持有时 间<3 年 0.25% 持有时间≥3 年 0 场内赎回费率目前统一为 0.5% 。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 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构可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请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 (八 )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场外申 购份 额的计算 1 )前端收费 模 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 假设申 购费率为 1.5 %,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投资者 申购 5,000 元,并且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 =4,105.09 份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2 )后端收费 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8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 资者申购 5,000 元,并且 选择缴纳 后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份额=5,000/1.200 =4,166.67 份。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2 )场内申 购份 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3 :某投资 者通过场内投资 1 万元 申购 融通巨潮 100 指数 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 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 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 为 9,611 份,不足 1 份部分的申购 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 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0.94 元 (3 ) 申购份 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 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 )前端收 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9 赎回费 = 赎 回总 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例 4 : 假设赎 回费率为 0.3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投资者赎回前端收 费份额10,000 份,则赎回 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12,000×0.3% =36 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 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 仅作参考。 (2 )后端收 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 (认) 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 申( 认) 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对 应的后端申(认)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金额-后端申(认)购费-赎回费 例 5 : 假如赎 回费率为 0.3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投资者赎回后端收 费份额10,000 份, 该笔份 额为认购所得, 对应的后 端认购费率为 1.6 %, 则 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 元=12,000 元 后端认购费=10,000 × 最小值(1.000,1.200)×1.6 %=160 元 赎回费=12,000 ×0.3%=36 元 赎回金额=12,000-160 -36=11,804 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例 6 : 假如赎 回费率为 0.3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投资者赎回后端收 费份额10,000 份, 该笔份 额为申购所得, 对应的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00 元, 对应 的 后端申购费率为 1.9 %, 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 元=12,000 元 后端申购费=10,000 × 最小值(1.100,1.200 )×1.9 %=209 元 赎回费=12,000 ×0.3%=36 元 赎回金额=12,000-209 -36=11,755 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0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总 资产-基金总负债)/ 已 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实施日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场内 交易停牌时; 3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停市; 5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 、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6 项拒绝申购 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1 (十一 )暂停赎 回或延续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停市; 3 、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 、基金场内 交易停牌时; 6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 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情形。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2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 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 和网站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 三)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 转登记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3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 )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登记 (1 )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巨潮 100 目标指数 跟踪误差的基 础上,力求获得超越巨潮100 目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本基金谋求分 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增长,为投 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 (二 )目标指数 本基金以巨潮 100 指数 作为目标指数。巨潮 100 指数是由深 圳证券信息公司负责编制 并维护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以深沪两市所有股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量的 加权指标排名为选股标准, 同时对上市不满 3 个月、ST 类 、 公司财务出现重大问题、 股价 出现异常波动等的股票进行了剔除,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为了避免指数成份股出现的频 繁变动,确保指数可投资性与抗操纵性,指数的调整规则中运用了缓冲区技术。巨潮 100 指数的基期为 2002 年 12 月31 日, 基日指数为 1000 点。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4 1 、巨潮 100 指数的选股原则 (1 )入围标 准 1 )有一定的 上市交易日期(一般为三个月) ; 2 )非 ST 、PT 股票; 3 )公司最近 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并且经营状况良好;


4 )一段时期 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 )成份股 选样方法 在巨潮 1000 指数成份股里, 计算个股的平均流通市值占市场比重和平均成交金额占市 场比重, 再将上述指标按 3 :1 的权 重加权平均, 然后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排序, 选取排名 在前 100 名 的股票,构成巨潮 100 初始成份股。 (3 )成份股 定期调整 1 )定期调整 时间 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 1 月和7 月的第一个 交易日实施, 通常在前一年的 12 月和 当年的 6 月 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 2 )样本调整 原则 先对入围股票进行综合排名,再按下列原则选股:


排名在成份股样本数量的 70% 之前的 股票按顺序入选成份股;


按原成份股优先的原则, 将排名 70%-130%的入围股 票根据原成份股优先的原则按顺 序 补足成份股数量。 2 、巨潮 100 指数计算方法 巨潮 100 指 数采用派氏加权法编制,自基日后,采用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成份股实时成交价×成份股权数)





实 时 指 数 = 上 一 交 易 日 收 市 指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份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成份 股 权数) 在上述公式中,成份股指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子项和母项中的权数是相同的, 以成份股自由流通量为权数。子项中的乘积是成份股的实时自由流通市值,母项中的乘积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5 是成份股的上一交易日收市自由流通市值,∑是指对纳入指数计算的成份股的实时自由流 通市值进行汇总。 每个交易日集合竞价开市后用成份股的开市价计算开市指数,其后在交易时间内用成 份股的实时成交价计算实时指数,收市后用成份股的收市价计算收市指数。 成份股当日无成交的,取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成份股暂停交易的,取最近成交价。 自由流通量是上市公司实际可供交易的流通股数量,它是无限售条件股份剔除“持股 比例超过5% 的下列三类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后的流通股数量: ①国有(法人)股东;② 战略投资 者;③ 公司 创建者、家族或公司高管人员。 3 、巨潮 100 指数的发布 巨潮100 指 数在交易时间内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对外发布。收市指数在每个交易日收市 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其他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如果巨潮 100 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巨潮 100 指数的成份股 和预期将要被选入巨潮100 指数的股 票,本基金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的股票(包括新股 与增发) 。 非 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以 内, 但成份股更换期因指数成 份股调整而进行的非成份股投资不在此比例限制范围之内: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基础上,力 争获得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 行适度的主动调整,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偏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6 离风险及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目标指数增长率间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 0.5% 。 1 、决策依据 和决策程序 (1 ) 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分析以及公司的研究报告; 风险管理部 利用量化模型 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和跟踪误差模拟测算, 在此基 础上进行投资论证, 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 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 ) 基金经理根据 风险管理部 提交的指数组合优化及风险测算的结果以及 研究部提交 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组合,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 )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化投资组合投资方案, 对超 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核准。 (5 )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 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 交 易部。 (6 )交易部 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 ) 风险管 理部 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偏离风险进行评估, 定期提交组合跟踪 误差归因分析报告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部 门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8 ) 风险控 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 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2 、投资管理 的方法和标准 (1 )仓位控 制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95% ; 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实际 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影 响,基金的资产未达限定比例要求的,基金经理将对此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十个交易日内做 出相应的调整。 (2 )指数化 投资策略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7 本基金以复制法作为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的主要投资方法。对于因流动性等原因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复制巨潮100 指数 的情况,本基金将采用剩余替换等方法避免由此引起的 跟踪误差扩大。 (3 )增强型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基于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并非完全有效及指数 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投 资及一级市场股 票投资。其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在跟踪目标指数的基础上适度获取超额收益;二是抵消基 金运作中不可避免的负向超额收益, 如管理费、 托管费、 交易费用等。 增强操作的依据是: 1 )行业基本 面信息的深入挖掘及行业景气周期的综合判断。 2 )公司基本 面的挖掘及绝对、相对估值研究。 3 )股票的流 动性分析。主要根据对当时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及股票过往的平均换手率、 交易量等因素的分析,对个股的流动性及其对指数基金组合构建及调整有可能产生的影响 进行分析预测。 4 ) 指数成份股的提前或延后更换。 本基金将根据目标指数的编制规则, 预测 指数成份 股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对股价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适度提前或延后成份股的调整。 (4 )其他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 他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财产的风险并提高 收益。 (五 )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 策略、风险 控制措施及 投资比例 1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1 )买入持 有策略 基金可在与投资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相应的利息收 入。 (2 )利率预 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趋势、提前还款率等的预期,预测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从而 决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买入或卖出。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8 (3 )信用利 差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评估其 信用利差是否合理,并预测其变化趋势,通过其信用质量的改善和信用利差的缩小获利。 (4 )相对价 值策略 基金通过计算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利差、静态利差及期权调整利差等指标,将资产支 持证券的收益风险特征与其他资产类别和债券的收益风险比较, 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对价值, 从而决定对其整体或个券的买入和卖出。 2 、风险控制 措施 (1 ) 通过严 格的 投资流程控制投资风险, 基金经理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投资授权 制度。 (2 ) 在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时, 首先应由固定收益研究员提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风险 收益报告和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投委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权限,参考 固定收益研究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报告, 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具体投资方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3 )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比例及交易对手风险控制等。 (4 ) 固定收 益部 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 行风险和绩效评估, 密切跟踪影响基金所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变化的各种因素,并在投资中进行相应操作,以规避信用风险的上 升。 (5 ) 固定收益部负责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 并评估模型风险。 密切跟踪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变化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收益的影响,并 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6 ) 基金经 理在投资决策时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等流动性安排, 并考虑其对基 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 (7 ) 基金经 理将密切关注影响债务人提前偿还的各种因素, 并评估其 对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价值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 (8 ) 基金管 理人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应技术手段, 使基金相关操作以谨慎安 全的方式进行,确保基金及持有人利益得到保障。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9 (9 ) 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审查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文件, 确保各业务环节都有适 当的法律保障。 3 、 本基金可 投资于各剩余期限的资产支持证券 , 除必须遵守本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 比例限制之外,还应遵守下述限制规定: (1 )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2 )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 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不符合上述第(2 )项和 第(4 )项规 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 (6 ) 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债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六 )业绩比较 基准 巨潮 100 指 数收益率*95%+ 银行同业 存款利率*5% 。 (七 )投资限制 1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0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 致无法投资的巨潮 100 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 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用剩余组合替换法对无法投资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2 、本基金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 (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股票、 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3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八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263,229,535.18 94.63 其中:股票 2,263,229,535.18 94.63 2 固定收益投资 70,021,000.00 2.93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1 其中:债券 70,021,000.00 2.9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745,567.21 2.12 7 其他资产 7,566,839.81 0.32 8 合计 2,391,562,942.20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8,948,211.65 3.83 C 制造业 565,209,342.49 24.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6,886,917.50 2.02 E 建筑业 88,121,545.70 3.7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075,419.00 1.6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2,951,379.19 2.71 J 金融业 1,088,879,078.45 46.85 K 房地产业 90,430,166.65 3.8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659,210.14 0.3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21,182,396.20 0.91 合计 2,098,343,666.97 90.28 2.2 报告期 末积极 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5,631,440.12 1.1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1,913,894.60 1.80 F 批发和零售业 8,158,110.00 0.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142,108.18 0.3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8,151,857.31 2.93 K 房地产业 4,891,040.00 0.21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997,418.00 0.3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4,885,868.21 7.09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股票投 资明细 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安 2,078,067 162,587,962.08 7.00 2 601166 兴业银行 7,039,582 129,246,725.52 5.56 3 600030 中信证券 3,222,579 105,765,042.78 4.55 4 600837 海通证券 3,297,582 77,196,394.62 3.32 5 600016 民生银行 7,282,154 70,636,893.80 3.04 6 601989 中国重工 5,790,096 58,132,563.84 2.50 7 601766 中国南车 2,935,588 49,875,640.12 2.15 8 600036 招商银行 3,145,181 48,970,468.17 2.11 9 601299 中国北车 2,585,613 47,601,135.33 2.05 10 601601 中国太保 1,384,998 46,951,432.20 2.02 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000728 国元证券 782,263 26,808,153.01 1.15 2 601555 东吴证券 1,069,300 24,497,663.00 1.05 3 601669 中国电建 2,362,500 23,365,125.00 1.01 4 600369 西南证券 777,390 16,846,041.30 0.72 5 000768 中航飞机 397,580 10,798,272.80 0.46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021,000.00 3.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021,000.00 3.0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3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0,021,000.00 3.01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40207 14 国开 07 400,000 40,012,000.00 1.72 2 140430 14 农发 30 300,000 30,009,000.00 1.29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4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5,656.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49,472.62 5 应收申购款 3,811,710.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66,839.81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i )报告期 末 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036 招商银行 48,970,468.17 2.11 重大事项 2 601766 中国南车 49,875,640.12 2.15 资产重组 3 601299 中国北车 47,601,135.33 2.05 资产重组 (ii)报告 期末积极 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728 国元证券 26,808,153.01 1.15 重大事项 十一 、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5 月12 日,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12 月 31 日。 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度(2005 年 5 月 12 日至 2005 年12 月 31 日) 6.11% 0.91% 4.77% 1.20% 1.34% -0.29% 2006 年度 119.72% 1.37% 118.53% 1.30% 1.19% 0.07% 2007 年度 136.63% 2.17% 134.65% 2.18% 1.98% -0.01% 2008 年度 -63.96% 2.91% -62.78% 2.88% -1.18% 0.03% 2009 年度 84.92% 1.96% 85.62% 1.94% -0.70% 0.02% 2010 年度 -18.39% 1.53% -17.13% 1.51% -1.26% 0.02%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5 2011 年度 -20.53% 1.22% -18.82% 1.21% -1.71% 0.01% 2012 年度 11.45% 1.18% 13.10% 1.15% -1.65% 0.03% 2013 年度 -10.15% 1.40% -8.47% 1.38% -1.68% 0.02% 2014 年度 56.76% 1.26% 52.75% 1.24% 4.01% 0.02% 十二 、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 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 价值。 (二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融通 巨潮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 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 )基金财产 的保管与处 分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6 十三 、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日 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7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8 (五 )估 值错误 的确认与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9 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基金管 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 人民币以上的 损失。 (8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0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与基金投 资有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 基金的收 益分配 (一 )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其中, 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 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分红再投资 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 3 、基金收益 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在 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 年至少分配 1 次,但若成 立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1 4 、基金若存 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如果基金 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公告前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3% 年费率计提 。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 计提。如费率为 1.3%, 计算方 法如下: H =E×1.3%÷当年天数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2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帐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述1 中第(3) -(7) 项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 用 1 、基金申购 费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1000 万 1.2% 1000 万≤M <2000 万 0.6% M ≥2000万 单笔2000 元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3 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1.80% ,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 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 后端申购费率 T <1 年 1.80% 1 年≤T <2 年 1.35% 2 年≤T <3 年 0.90% 3 年≤T <4 年 0.45% T ≥4 年 0 具体计算方法见“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 )收取方 式 申购发生时,在申购金额中按照申购费率收取。 (3 )使用方 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基金赎回 费 (1 )赎回费 率 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 ,随持有时 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1 年 0.5% 1 年≤持有时 间<3 年 0.25% 持有时间≥3 年 0 场内赎回费率目前统一为 0.5% 。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 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构可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请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 具体计算方法见“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 )收取方 式 赎回发生时,在赎回金额中按照赎回 费率收取。 (3 )使用方 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后, 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并归 入基金财产。 (三 )基金的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4 十六 、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 、上述规定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的年 度审计 1 、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工作日 内公告。 十七 、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上 市规则》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5 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6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 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7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8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 、 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 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流动性风 险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9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 、操作或技 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与目标指 数偏离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增强性投资策略将产生跟踪误差,基金增强部分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有 别于指数本身。 为控制基金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目标指数增长 率间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 0.5% ,但 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 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目标指数中该股票 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1 ) 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时进 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


(2 )基金持 有股票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0 (3 )目标指 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4 )基金买 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5 )申购赎 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6 )基金资 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8 、更换目标 指数风险 如果目标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 象,由此可能产生风险。 9 、上市交易 的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 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 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 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10、其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 、 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一 )基金终止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1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清算 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 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清算小 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 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 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8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 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清算 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 、清算的公 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 、清算的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2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二十 、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 监管部门核准的约定收入; 3 )提议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发售基金 份额; 7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担任注册 登记人,委 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以自身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有 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 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 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3 4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 报告。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8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 15 年以 上; 20)确保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4 22)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据本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 门核准的约定收入; 3 ) 依据有关 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提议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依法持有 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 )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5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 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1)采用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12)按规定 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 国证监会; 13)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 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 以上; 15)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 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6 22)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7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 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 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8 (2 )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 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 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 事项。 (2 )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9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B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方式 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C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0 D 、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 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含 当 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 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 七部分“一、 召开事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4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 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 由出席大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1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决议形 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A 、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B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无效表决。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2 )程序 1 )现场开会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2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7 、公告时间 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本基金 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 变更基 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自核准之 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1 )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清算小 组 1 ) 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清算小组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 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 剩余资产的分配;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 用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4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 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 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 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 )基金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四 )争议解决 方式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 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 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合 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 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5 二十 一、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518053 )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2 日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50 年 2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6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查 1 、根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3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 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7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银行 开设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 。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 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8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 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 金资产接收报告。 3 、投资者申 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T+3 日的赎回款与 T+2 日申 购 款进行轧差净额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履行 《基金合同》 项下托管义务而特别开设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其下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二级账户,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5 、基金证券 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9 6 、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 ) 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 )资产净值 计算与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盖章,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0 (1 ) 、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于 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1 (5 ) 、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2 、净值差错 处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 予 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 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 )基金管 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 人民币以上的 损失。 (4 )基金管 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2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 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账册 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 证监会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指引》要求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 止日后的45 日内公告;半年报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3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4 (七 )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终 止 1 、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 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 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 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或其他有关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 有 人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00-883-8088 ( 国 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0755-26948088 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2 、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持有人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 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 仅限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 )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资料修 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评述等资 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5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投、 分红方式修 改 、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 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 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 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客户服务 传真:0755-26948079 4 、邮寄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4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邮编:518053)。 。 二十 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201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如下 : 公告 事项 披露 方式 披露 日期 关于融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3-31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参加其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4-8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5-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 额投资金额、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和最 低保有份额限制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5-23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6 关于融通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定投申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6-12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6-2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在交通银行新增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7-1 融通基金关于开通交通银行借记卡进 行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7-1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4-9-2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 基金经理职责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10-11 融通基金关于调整基金转换业务的转 换份额下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11-2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 基金所持有的“乐视网”估值方法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12-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有的 “中国铁建” 和 “绿盟科技” 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12-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有的“宏源证券”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12-18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恒丰银行为代销机 构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12-2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4-12-3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2014-12-31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5-1-9 融通基金关于调整现金宝快速取现额 度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1-2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5-2-2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增聘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5-2-1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5-3-27 融通基金关于新时代证券新增代销基 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5-4-1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参加其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5-4-17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7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融通 巨潮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及《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 (四) 《融通 巨潮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 (五) 《融通 巨潮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