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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基金(161032)

煤炭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煤炭 A 基 与 煤炭 B 基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告日期 :2015 年 6 月 25 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9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9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


3 一 、 重要 声 明与 提 示 《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煤炭 A 基与煤炭 B 基基金份额上 市 交 易公 告书 》 (以 下简 称 “本 公告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 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 规 定 编 制,富 国 中证 煤炭 指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管 理 人 富 国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 以 下 简称“ 本 公 司” ) 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 保证本 公 告 所 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 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煤炭 A 基与煤炭 B 基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 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5 年 6 月 4 日 《中国证券报》 和 《 证券时报 》 以及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上的 《富国中证 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及同日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上的《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 。 二 、 基金 概 览 1、基金名称:富国 中证煤炭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 、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包 括 富 国 中证 煤炭指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之基础 份 额 (即“富国煤炭份额 ” , 场 内 简称“ 煤 炭 基金 ” , 基 金代码 :161032 ) 、 富 国中证 煤炭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富国 煤炭 A 份额” , 场内简 4 称“ 煤炭 A 基” , 基 金代码:150321 ) 与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收益类份额(即“ 富国煤炭 B 份额” ,场内简称“煤炭 B 基” ,基金代码: 150322)。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 富国煤炭 A 份额、富国 煤炭 B 份额与富国煤炭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7、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 富国煤炭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 配比自动分 离为富国煤炭 A 份额 和富国煤炭 B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 认购所得的 富国煤炭份额场内份额的 自动分离,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8、 基金合同生效后, 富国煤炭 份额 (场内简称: 煤炭基金, 基金代码: 161032 )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 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不上市交易。 富国 煤炭 A 份额 (场内简称: 煤炭 A 基; 交易代码: 150321)与 富国 煤炭 B 份额 (场 内简称: 煤炭 B 基; 交易代码:150322)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 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9 、 富国 煤炭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投 资 者 可通过 场 外 或场内 两 种 方式, 申 购 或赎回富国煤炭份额 (场 内 简 称: 煤炭基金 ,基 金 代 码:161032 ) 。办 理 富国 煤 炭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富国煤炭 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 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本基金不对 富国 煤炭 A 份额或富 国煤炭 B 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0、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 富国煤炭份额 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与合并。 分拆指场内的 富国煤炭份额 按照 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 富国煤炭 A 份额和富国煤炭 B 份额的行为。 合 并指富国 煤炭 A 份额和富国煤炭 B 份额按照 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 富国煤 炭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11 、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频率为每年折算 1 次。 基金份额不 定期折算的条件是 富国煤炭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或 富国煤 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有关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 5 参 见 基 金合同 “ 二 十一、 基 金 份额折 算 ” 。定期 折 算 基准日 或 不 定期折 算 基 准 日 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2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总 额 为 1,374,939,470.73 份;其中,富国煤炭份额为 110,155,700.73 份;富国煤炭 A 份 额为 632,391,885 份;富国煤炭 B 份额为 632,391,885 份。 13、 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富国 煤炭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 元, 富国 煤炭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 元, 富国 煤炭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0.999 元。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份额简称: 煤炭 A 基,交 易代码:150321;份额简称: 煤炭 B 基,交易代码:150322。 15、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煤炭 A 基: 632,391,885 份; 煤炭 B 基: 632,391,885 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6 月 30 日 18、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三 、 富国 中证 煤炭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募 集与 上 市交 易 (一)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 、 本 基金注册 申 请的核 准 机 构和核 准 文 号:中 国 证 监会证 监 许 可 【2015 】 931 号 2、发售日期: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 3、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4、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6 5、发售机构: (1 )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 )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 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包括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 包括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 后) 。 6、验资机构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7、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8,800 户, 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1,374,872,869.03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 利息共计人民币 66,601.70 元。 上述资金中, 场内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及其 利息为人民币 1,264,783,770.00 元, 场外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及其利息为人民币 110,155,700.73 元,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通过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 结转的份额共计 1,374,939,470.73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5100.22 份(含利息 转份额) , 占基金总份 额比例为 0.0004% ;基金管理人 未 运用固有资 金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认购本 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8、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 验资完毕, 2015 年 6 月 17 日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7 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获得书面确认, 本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9、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 6 月 19 日。 10、本基金总份额:1,374,939,470.73 份。 (二)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 上[2015]302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6 月 30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 份额简称: 煤炭 A 基, 交易代码:150321; 份额简称: 煤炭 B 基, 交易 代码:150322 5、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煤炭 A 基:632,391,885 份; 煤炭 B 基:632,391,885 份(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6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披露 : 每 个工作 日 的 次日公 布 富国 煤炭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煤炭 A 基和煤炭 B 基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 7 、 未 上市交 易 份 额的流 通 规 定: 对 于 托 管在场 内 的 富国煤炭份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 煤炭 A 基和煤炭 B 基即可 上市流通; 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 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 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煤炭 A 基和煤炭 B 基即 可上市流通 。 四 、 持有 人 户数 、 持有 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 持有 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煤炭份 额的持有人总户数为 8,800 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 6,281 户 ;富国煤炭 A 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2,519 户, 全部为场内持有人; 富国煤炭 B 份额持有人总户 数为 2,519 户, 全部为场内持有人; 富国煤炭份额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 8 为 17,537.92 份, 煤炭 A 基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51,048.78 份, 煤炭 B 基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51,048.7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煤炭 A 基: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170,314,347 份,占比 26.93% ;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462,077,538 份,占比 73.07% 。 煤炭 B 基: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70,314,350 份,占比 26.93% ;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462,077,535 份,占比 73.07% 。 2、 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 份额级别 持有份额总数(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公司所 有从业人员持有 本基金 富国煤炭份 额 5,100.22 0.0004 煤炭 A 基 0 0 煤炭 B 基 0 0 合计 5,100.22


0.0004 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 未持有本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场内煤炭 A 基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 场 内 基 金 总 份 额的比例(% ) 1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25,000,486 3.95 2 严船平 15,001,021 2.37 3 郑志国 15,001,021 2.37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875 2.37 5 王毅 15,000,292 2.37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292 2.37 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291 2.37 8 融 通 资 本 财 富- 光 大 银 行- 融 通 资 本 西 南证券量化对冲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15,000,291 2.37


9 9 天 津 易 鑫 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易鑫 安资管鑫安 6 期 14,000,272 2.21 10 李治国 13,500,845 2.13 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场内 煤炭 B 基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 场 内 基 金 总 份 额的比例(% ) 1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25,000,486 3.95 2 严船平 15,001,020 2.37 3 郑志国 15,001,020 2.37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874 2.37 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292 2.37 6 融 通 资 本 财 富- 光 大 银 行- 融通资本西 南证券量化对冲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15,000,292 2.37 7 王毅 15,000,291 2.37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291 2.37 9 天 津 易 鑫 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易鑫 安资管鑫安 6 期 14,000,272 2.21 10 李治国 13,500,846 2.13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五 、 基金 主 要当 事 人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总经理:陈 戈


10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5 年 5 月 3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综 合 管 理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的 研 究 管 理 等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及 境 外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 合 署 办 公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 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11 部) 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司) 、西 部 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 部 : 负 责 营 销 计 划 的 拟 定 和 落 实 、 品 牌 建 设 和 媒 体 关 系 管 理, 为 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 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279 人 ,其中 61%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幼华, 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 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 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2009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 数量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2011 年 5 月起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2 年 4 月 18 日起 正式更名为“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任 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中国国籍。 (二)基金托管人


12 1、基本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陆拾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 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 资本为 61 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 5 家境内 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 设有 30 家 分公司和 195 家证券营业部,是国 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 一。2008-2013 年, 公司连续六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 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杨德红先生, 中国国籍, 汉族,1966 年 10 月出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1989 年 7 月起任上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投资银行二部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2000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上投 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 年 9 月起历任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 理、国际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2004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国际集 团资产经营 公司总经理;2006 年 3 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2008 年 4 月任 国 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委员,2009 年 8 月起兼任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2014 年 2 月起任国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副书记;2014 年 9 月起 任 国泰君安党委副书记;2014 年 11 月起任国泰君安总裁、 党委副书记;2015 年 1 13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 总裁。2015 年 5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裁。 蒋忆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 年 11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1990 年 7 月参加工作,任深圳宇康 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1993 年 5 月起历任君安财务顾问公司财务部副经 理、 经理, 君安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财务 总监; 1999 年 8 月起任国泰君安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 2000 年 10 月起任国泰君 安总会计师;2004 年 3 月起任国泰君安财务总监;2013 年 11 月 22 日起任国泰 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 级 经 济师, 现 任 国泰 君 安 证 券资产 托 管 部总经 理 。1993 年 参 加工作 , 曾 任 职 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 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营运 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 “金融服务能手” 称号获得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带领团队设计的 “直通式证券 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 ,被评为上海 市 2011 年度 金 融 创 新奖 二 等 奖 。 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 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 经验, 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 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律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 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 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 经 济、 法律、 计算机等各 领域,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 从 业人员队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我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 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 券 商资管计划、 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 与华夏、 天弘、 富国、 银华、 鹏华、 华 安、 西部利得、 富兰克林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 截止 2015 年 4 月 30 日托管各类基金 480 只, 专 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 的一致认可。 (三)基金验资机构


14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 基金 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 七 、 基金 财 务状 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 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中证 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6 月 23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15 年 6 月 23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375,168,056.69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15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06,475.10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1,375,374,531.7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50,701.56 应付托管费 18,084.19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10,284.37 负债合计: 179,070.12


1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374,939,470.73 未分配利润 255,990.94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75,195,461.6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1,375,374,531.79 八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富国中证 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 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75,168,056.69


99.98 6 其他资产 206,475.10


0.02 7 合计 1,375,374,531.79


100.00 (二)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7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 报 告期末 指 数 投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 、 报 告期末 积 极 投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股 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本基 金 投 资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本 期 是 否出现 被 监 管部门 立 案 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本基金未投资证券。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注: 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本基金未投资证券。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8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6,475.1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6,475.1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 九 、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 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19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 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将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备 查 文件 目 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20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 件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 富国煤炭份额, 或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21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


22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富国 煤炭 A 份额和富国 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富 国煤炭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23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后) 24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25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富国 煤炭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富国 煤炭 A 份额和富国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富国煤炭份额 、 富国煤 炭 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 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由之 一 的 ,经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或 单 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煤炭份额、 富国 煤炭 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 煤炭份额、富国煤炭 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27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 背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以及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调整 富国煤炭 份额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4 ) 因 相应的 法 律 法规 、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或登记 机 构 的相关 业 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 或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基 金 合同另 有 约 定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28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 煤炭份额、 富国煤炭 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额 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煤炭份额、富国 煤炭 A 份额、富 国煤炭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表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 煤炭份额、 富国煤炭 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额 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富国煤炭份 额、富国 煤炭 A 份额、富国煤炭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电话;


29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富国 煤炭份额、富国煤炭 A 份额、富国煤炭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煤炭份额 、富国煤炭 A 份额、富国煤炭 B 份额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 益 登记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富国煤 炭份额、 富国煤炭 A 份额、富国 煤炭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富国 煤炭份额、富国煤炭 A 份额、富国煤炭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30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富国煤炭份额、富国 煤炭 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煤炭份额、富 国煤炭 A 份额、富国煤炭 B 份额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富国煤炭份额、 富国 煤炭A 份额、 富国 煤炭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煤炭份额、 富国 煤炭A 份额、 富国 煤炭 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日 持有的 有效的 富国煤炭 份额、 富国煤炭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煤炭 份额、富国煤炭A 份额、富国 煤炭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 富国煤炭份额、 富国 煤炭A 份额、 富 国 煤炭 B 份额 各 自 基金份 额 的 持有人 直 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 意见;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1 5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非书面方式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 进行授权;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32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富国 煤炭份额、富国煤炭 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富国煤炭份额、 富国煤炭 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富国煤炭份额、 富国煤炭 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33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34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3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富国 煤炭份额、 富国 煤炭A 份额与富国 煤炭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富国 煤炭份额、 富 国煤炭A 份 额与富国 煤炭B 份额各 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6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