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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强债B(485005)

工银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07 年4月20 日 证 监基金 字[2007] 117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7 年5 月11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5 月10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5年3月31 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本 招募 说明 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基金的业绩 ............................................................................................................................ 6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9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 值................................................................................................................. 7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7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9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9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107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工 银瑞信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工 银瑞信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工 银瑞信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工 银瑞信增 强 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基 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工银 瑞 信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 他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业务规 则: 指《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登 记结算机 构 办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 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 赎 回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 别代码不同, 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或有 不同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直销机 构: 指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包括直销中心及 网上交易 系 统)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 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 、 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 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碧 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 有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 现 任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公 司董监事 办公 室专职 派出 董监事。1984 年加 入中国 工商银行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行四川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贵州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工商 银行 三峡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 资深专 家、 工银 金融 租 赁 公司董 事长 及四 川省第 十二 届人 大常 委、 财经委 副主 任 、 工银 亚洲 董事 。 Neil Harvey 先 生,董事,瑞士信贷(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常驻香港。现任香 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 负责 私人 银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 银行部 的各 项 业务。他目前 还是亚太地 区资产管理副 主席以及亚 太地区管理委 员会成员。Harvey 先生 从 事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 务长 达 27 年, 在 亚太 区工 作达 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 场和亚 太区 的 丰富知 识和 深入 了解 。 Harvey 先生在瑞士 信贷 集团 工作 了 13 年 , 曾 在多 个地 区工作 , 担任 过多项职务, 最近担 任的 职务是资产管 理部亚太区 和全球新兴市 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 还 担任过亚洲( 不含日本) 投资银行部和 固定收益部 主管。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 球 新兴市 场固 定收 益业 务的 创始人 , 曾 担任 过多 项高 管职务 ,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 美、中 东、 土耳 其和 俄罗 斯的业 务。 郭特 华女士: 董事,博 士,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兼任 工银瑞 信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秘 书 ,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贷管 理部 、 信 用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 查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亚洲)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 国工商 银行 香 港分行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 职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项 融资 部 ( 公司 业务 二部、 营业 部) 副总 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 改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田国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等 研究院 院长 ,美 国德 州 A&M 大学 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 部 “ 千 人计 划 ” 入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家 ,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江 学者讲 座教 授, 曾任 上海 市人民 政府 特聘 决策咨询专家 ,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 国 大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 济学家 之一 。 主要研 究领 域包括 经济 理论 、 激 励机 制设计 、 中国 经 济等。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 · 古根海 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 总 监、香 港政府 委任的展 览馆 委员会 成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艺 术馆 咨询小组 政府 委任委 员。2003 年 至今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 . 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经济师 。1994.10-2004.11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AG ( 瑞 士信贷 集 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 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 行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资产 管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合,2007 年至 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 至今, 担任 机构 产品 部总 监。2014 年 11 月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洪波女 士 : 监 事, 硕士 。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任 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 战 略发 展部 , 现 任副总 监 。 3 . 高级 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海涛先 生,18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宝盈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投资 总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6 月21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7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添福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1 月27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薪 金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4 月1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总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投 资总监 ,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1 年 起担 任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 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添 利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曾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总经 理 , 现 任 权益 投资 总监 , 兼 任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经理;2010 年4 月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行 业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曹冠业先 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东方汇 理担 任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 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 国际) 有限 公司 权益投 资总 监 ;2007 年11 月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 金基 金 经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2009 年12 月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5 月18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 工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10 月24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工 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9 月23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 担任 工银 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 工银 瑞 信信息 产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 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12 月5 日, 担任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0 月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2 月16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战 略转型 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联席 总监 。2010 年8 月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型 基金 基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金经理 ,2011 年12 月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2 月7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瑞信 保 本2 号 混合 型 发起 式 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 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 今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 定期开 放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 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 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 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改 进意 见 , 促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执 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 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 1,695.16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17% 。 营业 收入 2,870.97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 14.20%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12.59% ,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 增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 成 本收 入比 24.17% , 同比 下降 0.45 个百 分点 。 资本 充足 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89% 和 11.21% ,同 业领先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163,997.90 亿 元,较 上年 末增 长 6.75% ,其中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91,906.01 亿元 ,增 长 6.99% ; 负债总 额 152,527.78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 6.75% , 其中 ,客 户存 款总 额 129,569.56 亿 元, 增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公 司机 构客 户 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加 20.35 万 户, 增 长 6.64% ; 个 人客 户近 3 亿户 , 较 上年 末增 加 921 万户 , 增 长 3.17% ; 网上 银行 客户 1.67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 长 9.23% , 手机 银行 客户 数 1.31 亿 户, 增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步 扩 大; 自助 设备 72,128 台 , 较上年 末增 加 3,115 台。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 达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 1.15 个百 分点 。 2014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广 泛认 可,先 后荣 获 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 40 余个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4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第 2, 较上 年上升 3 位;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全 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 2 ; 在美 国 《 财富 》 杂 志世 界 500 强排 名 第 38 位 , 较 上年 上 升 12 位。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4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 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3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获 和讯 网的 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每 日 经济观 察》 的“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 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 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010 -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 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 -63636153


传真:010 -63636157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 -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传真:010 -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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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 -8523868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 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中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2)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2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cnht.com.cn (2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 -2272101


传真:0551 -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 安徽 省 内热 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全 国) ,0510 —82588168 (无 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3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1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1)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 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http://www.gf.com.cn (32)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17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3)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36659385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qlzq.com.cn (36)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汇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3195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 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38)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 、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3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0)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2)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cn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43)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4)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7)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4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10-6308097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0)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 贸大 厦2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1) 方正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 —85832503 传真:0731 —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53)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 -5161816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 —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54)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 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5)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6)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汪 尚斌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 —11177 (5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5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59)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60)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1)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电话:0371 —65585670 传真: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2)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6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 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6)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 —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6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74)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6)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77)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7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8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81)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2 )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3 )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84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85 )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86)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7)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8)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9)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90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9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 —87618889


传真: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 户服 务电 话:027 —87618889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http://www.tf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十 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 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7 年 4 月 20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7] 117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别 。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申 购费 用或 赎回 时收 取后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的, 称为 A 类; 不 收取前 端或 后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而 是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 称为 B 类。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已于2007 年5月11 日生效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连续20个 工作日达 不到200 人 ,或连 续20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元,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7 年 5 月 25 日开放 了日 常申 购业 务, 自 2007 年 6 月 5 日起 开始 办理日 常 赎回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 款 T+2 日 从基 金托 管 账户划 出, 经销 售机构 于 T+3 日内 划向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赎回 款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点 和 本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账户 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为10 元 人民币 ;直 销 中心 每 个基 金账户 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 为100 万元人 民币,已 在直 销 中心 有 认 购或 申购 本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2.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 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10 份基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单个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 份 的,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 况,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 高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3 %,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 率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和 后端 收费 模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 在 申购时 收 取的申 购费 称为 前端 申购 费,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表


基金的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M 、持 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 M<300 万 0.5% 300 万≤ M<5 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 Y < 2 年 0.7% 2 年≤ Y < 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M 为申购 金额 ,1 年指 365 天。 对于养 老金 客户 , 本基金 A 类 份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实 施特 定申 购费 率,B 类 份额 (销 售服务 费模 式) 维持 原有 费率。 对于非 养老 金客 户, 本基 金将继 续实 施原 有费 率。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工银瑞 信 增 强收 益 债 券基 金面向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的 特定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特定 申购 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 M<3 00 万 0.15% 300 万≤ M<5 00 万 0.06%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根据2013 年 7 月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的《 关于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五只 基 金调整 赎回 费率 的公 告》 ,自 2013 年8 月1 日起 将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调整 如下 : 表


基金的赎回 费率 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 年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T<7 日 1.5% T<7 日 1.5% 7≤T<30 日 0.75% Y<1 年 0.1% 7≤T<30 日 0.75%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30 日≤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 于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费 。根据 《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费 用管理 规定》 , 对于持 有期 少 于30 日的 ,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3.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和 后端 收费 模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A 类基 金份 额 (1)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A类 基金 份额 单位 净 值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采 用前 端收 费方 式 , 假设申 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 方式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241.11 份 基金 份额 。 (2)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采 用后 端收 费方 式, 假设申 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后端 收费 方式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619.05 份 基金 份额 。 2 )B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B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B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 B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619.05 份 基金 份额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A 类基 金份 额 (1)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 A 类 基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 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之 前采用 前端 申购 费率 模式 ,持有 时 间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 元。 (2)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 A 类 基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A. 如果 投资 人在 认购 时选 择交纳 后端 认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 回份 额 ×认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面值 × 对 应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后端认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之 前采用 后端 认购 费率 模式 ,持有 时 间为 两 年六 个月 , 对 应的 后端认 购费 率为 0.4%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 设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0× 1.00× 0.4%=40 元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40-0=12,4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25 元, 持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2,460 元。 B. 如 果投 资人 在申 购时 选 择交纳 后端 申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 回份 额 ×申购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 资产净 值× 对应 的后 端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后端申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之 前采用 后端 申购 费率 模式 ,申购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 元, 持有 时间 为 两 年 六 个 月, 对应 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为 0.5%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 ,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 1.05× 0.5%=52.5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52.5-0=12,447.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两年 六个月 ,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447.5 元。 2 )B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 回 B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回 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登记在 册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如果涉及 转换的基 金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 金转换 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具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3 、转 换费 各基金 之间 转换 费率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转换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 机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体内 容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 销 售机构 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公告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与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基金 资产波 动性 低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求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获 得超过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业绩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遵 循严 谨、 科学的 投资 流程 , 通 过专 业分工 细分 研究 领域 , 立 足长期 基 本 因素分 析, 从利 率、 信用 等角度 进行 深入 研究 ,形 成投资 策略 ,优 化组 合, 获取可 持续 的 、 超出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稳定 投资收 益。 在固 定收 益资 产所提 供的 稳定 收益 基础 上, 根 据股 票市 场一级 市场 股票 及资 金供 求关系 , 适当 参与 新股 发行 申购及 增发 新股 申购 等风 险较低 的投 资 品种, 为基 金持 有人 增加 收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 :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 、股票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类 资产 (含可转 换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80% ,投 资于股 票 等权益类 证券 的比例 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20% ,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投资 只进 行首 次发行 及增 发新 股投 资,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 (四) 投资 策略 (1) 利率 策略 利率策 略小 组从 组合 久期 及组合 期限 结构 两个 方向 提出针 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 投资策 略 。 该小组全 面研 究 GDP 、物 价、就业 、国 际收支 等国 民经济运 行状 况,分 析宏 观经济运 行的 可能情 景 , 预 测财政 政 策 、 货 币政 策等 政府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分析金 融市 场资金 供求 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 在 此基 础上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动 趋势 , 以 及金 融市 场收益 率曲 线斜 度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可以 制定出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 组合 的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利用收 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 可以制 定相 应的 债券 组合 期限结 构策 略, 例如 :子 弹型组 合 、 哑铃型 组合 或者 阶梯 型组 合等。 (2) 类属 配置 策略 债券类 属策 略小 组研 究国 民经济 运行 状况 , 货 币市 场及资 本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以 及不 同时期 市场 投资 热点 , 分 析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券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评定 不同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债券类 属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 券类属 之间 配置 比例 。 (3) 信用 策略 信用策 略小 组根 据国 民经 济运行 周期 阶段 , 分 析企 业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发 行人业 务发 展状 况, 企业 市场地 位,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平 , 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 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 确 定企 业债券 的信 用 风 险利差 。 对 企业 债券 信用 级别的 研判 与投 资, 主要 是发现 信用 风险 利差 上的 相对投 资机 会 , 而不是 绝对 收益 率的 高低 。 (4) 相对 价值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债券 市场的 参与 者众多 , 投 资行 为、 风险 偏好、 财务 与税 收处 理等 各不相 同, 发掘 存在 于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 也是本 基金 发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 本 基金 密切 关注国 家法 律法规 、 制度 的 变动 , 通 过深 入分析 市场 参与者 的立 场和 观点 , 充 分利用 因市 场分 割、 市场 投资者 不同 风 险 偏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 因素 导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 形 成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带 来增加 价值 。 (5)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 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 确 定其 投资价 值 , 选择那 些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6)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并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本基 金持 有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 转换 为股票 。 本 基金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包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 支持证 券 (MBS ) 等在 内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其 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包 括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等 。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 并 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 化定价 模型 ,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8)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 股 票供 求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行 价格 与二 级市 场价 格之间 存 在一定 的价 差, 从而 使得 新股申 购成 为一 种风 险较 低的投 资方 式。 本基 金将 研究股 票首 次发 行(IPO) 股票 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 司基本面 因素 ,根据股票 市场整体定价 水平,估计 新股上 市交易 的合 理价 格, 同时 参考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从而 制定 相应的 新股 申购策 略 。 本 基 金对于 通过 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得 的股 票, 将根 据其 市场价 格相 对于 其合 理内 在价值 的高 低 , 确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 出。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团 队制 ” 管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 科学的 投 资管理 流程 , 具 体包 括投 资研究 、 投 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管 理及绩 效评 估等 全过程 ,如 图1 所示 。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 .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 对 公司 旗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相对价 值 利率策 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 线斜 度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 信用策 略 投资组 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风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短期因 素 市场分 割 风险偏 好 税收处 理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各 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专 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策 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一 阶段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权限 范围 内, 评估 债券 的投资 价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 估 风险分 析专 业人 员对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水平 及基 金的 投资绩 效进 行评 估 , 报 风险 管理委 员 会,抄 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管 理 建 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1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新综合 指数 (财 富) 收益率 。 中债- 新综合指数(财富)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专门针对投资性需求开发的、反 映 中国债 券市 场走 势的 核心 指数 , 其 在样 券选 择上 和财 富指标 的计 算上 都更 具备 基金跟 踪的 可 投资性 。 该 指数 的样 本范 围包括 : 除 资产 支持 证券 、 美元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 以及 部分 特别 国债之 外的 所有 公开 发行 的、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流通 的 债券 。 该 指数 具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能够反 映债 券市场 总体 走势 , 因 此适 合作为 本基 金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 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金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2 、关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变 更 的说明 工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成 立 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时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新华 雷曼 中国综 合债 券指 数” 。 根据新 华雷 曼中 国综 合债 券指数 的编 制人 新华 富时 指数有 限公 司 2008 年 11 月 7 日 的公 告, 其母 公司 新华 财经 与雷 曼兄弟 公司 合作 推出 的新 华雷曼 中国 综合 债券 指数 已正式 更名 为 新华巴 克莱资 本中国 综合 债券指 数(指 数的编 制方 法、计 算和管 理无任 何改 变) ,我 公司 于 2008 年 11 月 12 日发 布公 告将旗 下管 理的 工银 瑞信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相应 更名 为“ 新华 巴克莱 资本 中国 综合 债券 指数” 。 基于富 时集 团将 终止 提供 新华巴 克莱 中国 全债 指数 系列的 相关 服务 的通 知 , 我 公司将 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 将该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 “ 新华巴 克莱 资本 中国 综合 债券指 数” 变更 为“中 债- 新综合 指数 (财 富)收 益率 ” 。 本次业 绩比 较基 准调 整经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已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不利 影响 。 基 金管 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上 刊登了 《 关于 变更 工银 瑞信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修 改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 于 债券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5)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资产支 持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证券规 模 的10%;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超过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不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超过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可转 换 债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 (10)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上述 (1) 、 (3) 、 (4) 、 (5) 、 (6) 及 (8 ) 等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是 根据 法律 法规 强制性 规 定制定 的,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述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基金 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报告 期 为2015 年1 月1 日起 至3 月 31 日止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133,211,410.25 96.61 其中: 债券


5,133,211,410.25 96.6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9,142,267.75 1.30 7 其他资 产


111,099,284.46 2.09 8 合计





5,313,452,962.46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3 金融债 券 498,731,000.00 14.5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0,001,000.00 11.39 4 企业债 券 1,914,164,934.05 55.9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46,715,500.00 13.05 6 中期票 据 1,667,897,500.00 48.72 7 可转债 605,702,476.20 17.69 8 其他 - - 9 合计 5,133,211,410.25 149.9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2,200,000 301,994,000.00 8.82 2 113501 洛钼转 债 747,110 130,826,432.10 3.82 3 1116001 11 深 发展 01 1,000,000 108,730,000.00 3.18 4 140212 14 国开 12 1,000,000 100,020,000.00 2.92 5 140230 14 国开 30 900,000 89,874,000.00 2.6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无。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 10.3 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1,366.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73,957.1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7,059,632.76 5 应收申 购款 2,824,327.6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8 其他 - 9 合计 111,099,284.46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301,994,000.00 8.82 2 110012 海运转 债 61,418,252.40 1.79 3 110011 歌华转 债 19,601,836.80 0.57 4 110028 冠城转 债 15,197,454.90 0.44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2007 年5月11 日,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截 至2015 年3月31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增 强收 益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7.5.11-2007. 12.31 13.07% 0.37% -0.79% 0.08% 13.86% 0.29% 2008 年 9.85% 0.22% 9.32% 0.08% 0.53% 0.14% 2009 年 3.95% 0.25% 1.90% 0.05% 2.05% 0.20% 2010 年 8.42% 0.29% 2.71% 0.07% 5.71% 0.22% 2011 年 -1.19% 0.31% 4.30% 0.04% -5.49% 0.27% 2012 年 7.82% 0.20% 4.03% 0.06% 3.79% 0.14% 2013 年 1.98% 0.16% -0.72% 0.09% 2.70% 0.07% 2014 年 23.47% 0.34% 10.34% 0.11% 13.13% 0.23% 2015.1.1-2015. 3.31 1.48% 0.55% 0.74% 0.09% 0.74% 0.46%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90.56% 0.28% 35.93% 0.08% 54.63% 0.20% 工银增 强收 益债 券B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 较 业绩比 较基 ①- ③ ②-④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长率 ① 长率标 准差② 基准收 益 率③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2007.5.11-2007. 12.31 12.77% 0.37% -0.79% 0.08% 13.56% 0.29% 2008 年 9.39% 0.22% 9.32% 0.08% 0.07% 0.14% 2009 年 3.52% 0.25% 1.90% 0.05% 1.62% 0.20% 2010 年 7.97% 0.29% 2.71% 0.07% 5.26% 0.22% 2011 年 -1.59% 0.31% 4.30% 0.04% -5.89% 0.27% 2012 年 7.39% 0.20% 4.03% 0.06% 3.36% 0.14% 2013 年 1.56% 0.16% -0.72% 0.09% 2.28% 0.07% 2014 年 22.98% 0.34% 10.34% 0.11% 12.64% 0.23% 2015.1.1-2015. 3.31 1.38% 0.55% 0.74% 0.09% 0.64% 0.46%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84.51% 0.28% 35.93% 0.08% 48.58% 0.20%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2015 年3 月 31 日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注:1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5 月 11 日 生效 。 2 、根 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建仓期 为 3 个月 。截 至报 告期末 ,本 基金 各项 投资 符合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的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类资 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 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投 资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的 比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0% ,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投 资只 进行 首次 发行及 增发 新股 投资 , 不 直接从 二级 市 场买入 股票 。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 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财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 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 盘 净价 估值 ;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 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如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会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债 券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 .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B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的 可 分 配 收益 将 有 所 不 同, 本 基 金 同一 类 别 内 的 每一 基 金 份 额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5.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7.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9.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四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80% ; 1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分 红除权 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份额 免收 前 端申购 费或 后端 申购 费。 同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同 一基 金的同 一费 用类 别 ( 前收 费或后 收费 ) 可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不同 的分红 方式 ; 11.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将对上 述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 式 、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由于 不同 基金份 额类 别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不同 , 基 金管 理人 可 相应制 定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人的现 金红 利 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本基 金从 B 类基 金份 额基金 的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公 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八 章第( 六) 款 及第( 七) 款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 转 换费 用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详 见 本 公司 相关 公 告 。 ( 三 )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算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市 场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用标 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或费 用 的 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 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 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栏 目, 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份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 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司将按 照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 彩信 ) 对账单 。 上 述对账 单需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话 、邮 件、 短信 等向 公司主 动定 制。 其中 : (1 )电子 邮 件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月 度、季 度 和 年度电 子 对 账单 。 电 子对 账单在 每月 、 季、 年度 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箱 发送 。 (2 ) 手机 短 信 (彩 信 ) 对账 单 : 公司 为 定制 手 机短信 ( 彩 信) 对 账单 的 份额持 有 人 发送交 易发 生时 间段 的季 度手机 短信 ( 彩信) 账单 。 手机 短信 ( 彩信) 对账 单在每 季度、 年 度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持 有人 指定 的手 机号 码发送 。 (3 ) 纸 质对 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 纸 制对 账 单的 份 额持有 人 寄 送 交 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 纸 质对账 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 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 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版) 。 如需 通过 手 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 讯,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 司网站 或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 工服务 : 我公 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 人工 服务 , 内 容包 括: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基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 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 : 方 便客户 随时 随地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两种方式 满足 不同客 户的 需要。1 、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载 方 式:客户可 以通过在工银瑞信官网上 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安卓网等渠 道 搜索下 载。2、 手机W AP : 互动性 强、 信息 完备 , 客 户可以 随时 随地 通过 访问 手机W AP 网站 的方式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和查询 最新 基金 信息 。网 址:http://wap.icbccs.com.cn/wap/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投 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定 期定 额计算 器专 业理财 工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 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1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销 售旗 下部分 基金 的公告 , 2014-12-5; 2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在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 开通基 金定 投和转 换 业务并 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12-31; 3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在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 开通基 金定 投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4-12-31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4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北京唐 鼎耀 华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01-26; 5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参 与杭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06; 6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及 其他 从业人 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2015-03-14; 7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北京增 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3-16; 8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海银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 实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3-16; 9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基金 直销电 子自 助交易业 务开 通中国 银行 和交通 银 行支付 方式 及部 分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5-03-27 ;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 基 金调 整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品 种估 值方 法 的 公 告,2015-03-27;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直销 渠道 转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示 ,2015-03-27; 1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大 智慧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4-20; 1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5-04-28。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上 ; 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 至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 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六 月 二十 四 日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附件一 :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登记结 算 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B 类 基金 份额由 于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的数 量将 可 能有所 不同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提高 销售服务 费用 标准, 但法 律法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费 用 的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提 前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 之 日起生 效。 关于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8) 项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二)条 所规 定的 第(9)、(10)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用标 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或费 用 的 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人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附件二 : 基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时 间: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仟伍 佰亿 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 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 债 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股 票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 股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只进 行首次 发行 及增 发新 股投 资, 不直 接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 基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不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5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可转 换 债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9)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10) 上 述(1) 、 (3 ) 、 (4)、( 5 )及(7) 等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是根 据法 律法规 强制 性 规定制 定的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保 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托 管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