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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 同摘要 
 
 
 
 
天弘云商 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基 金 合同 摘要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 同摘要 1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销 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合 同摘要 2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基金合 同摘要 3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基金合 同摘要 4 (1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如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基金合 同摘要 5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基金合 同摘要 6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服务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亏 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 同摘要 7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未来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及 销售 服务 费(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或费用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摘要 8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内, 且 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 照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合 同摘要 9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设 立日 常机 构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者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议 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 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基金合 同摘要 10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由 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基金合 同摘要 11 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 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合 同摘要 12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基金合 同摘要 13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基金合 同摘要 14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 关予 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 日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基金合 同摘要 15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 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 金款中扣除;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者已获得 T+0 赎回服务的基金份额应遵循下述原则:当基金 T 日净 收益 大于零时, 投资者不再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 T 日起产生的投资收益, 该部分 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当基金 T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投资者应承担上述基金份额 T 日产生的亏损,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持有人向上述投资者追索该部分亏损; 8、如法 律法规 对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则 或方式 进行修改 ,则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根据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对本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三)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基金合 同摘要 16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计 提、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基金合 同摘要 17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基金合 同摘要 18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11、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或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 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 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基金合 同摘要 19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 央票、 短 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 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 (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 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 评估其投资价值, 进行再 次筛选; 最后, 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 (流通量、 日均成交 量与冲击成本估算) ,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在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 中, 对 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 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 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 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 力、 债券收益率等要素 , 确定投资 决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 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 久期,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为防范大额赎回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 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同时, 紧 急情况下,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还将启用风险准备金防范流动性风 险。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率较低时,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机会。 如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 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 导 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 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基金合 同摘要 20 5、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率。 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 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不包括 本基金 投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 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须为具 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人 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基金合 同摘要 21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基金合 同摘要 22 (16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7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6) 、 (13) 、 (14)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权证;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禁止行为 基金合 同摘要 2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 同摘要 24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基金份 额的已 实现收益/当日 基金份 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 同摘要 25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基金合 同摘要 26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