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售公 告
天弘云商 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1
重要提 示
1、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 募集已获 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5】1254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金托 管 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工商银行 ” ) 。
3、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4、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529。
5、本基金仅通过 本公司直销系统(含直销网点 和网上交易)进行 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6 月24 日至2015 年6 月24 日止。
7、 在本基金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8、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1.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不限。
9、 投资者欲认购 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10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销售 机构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了 认购申请 ,认购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及 其 确 认 情 况 应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
的认购申请, 应于T+1日通过本公司 直销系统 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
成功 受 理 。 投 资 者 应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通过 本 公 司 直 销 系 统 或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购确认份额。
12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15 年 6 月 20 日 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的 《天弘云商
宝货币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发售公 告
2
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
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 开 户 、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销 售 机 构 咨 询 。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司
的客户服务电话 (010 )83571789、400-710-9999 咨询购买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低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投 资 者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 系统购买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 基 金募集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 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 云商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代码:001529 。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发售公 告
3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募集对象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天弘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直销 系统 ( 含直销网点 和网上交 易 )公开
发售 。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九)认购申请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构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 请,应于 T+1 日
通过本公司 直 销 系 统 或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是 否 被 成 功 受 理 。 投 资 者 应 于
基金合同生效后 通过 本公司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6 月24 日至 2015 年6 月24 日止。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 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 内 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 整 基金 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 、 本 基金发 售的 相关规 定
(一)认购账户 发售公 告
4
投资者欲认 购本基金 , 须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 户 ,已经有该 类账户的 投 资者 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 款认购的方 式。若资 金 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无 效 , 基金
管理人 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后2 位,小数 点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 资10,000元 认购本基金 , 假设 该笔 认购 产生利 息为10 元, 加上募
集期间 产生的认购利息后 ,可以得到10,010.00 份基金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投 资者首次认 购的单 笔 最 低金额为1.00 元,追加 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
(七)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如在募集期间 对销售机构进行调整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发售公 告
5
三 、本 基金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本公司直销系统 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
者的申请预录入) 。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
3)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
(1)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企 业 税 务 登记证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信 息 ; 加 盖 公 章 的 企 业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书 及 银 行 受 理 书 复
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 业务经办人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 , 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
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本公司或账 户代理机 构 需要留存的 材料为: 有 效的机构证 明文件的 复 印件 、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企 业 税 务 登记 证 件 复 印 件 和
企 业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信 息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发售公 告
6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 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 的 认 购 需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 下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1)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 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 投资者因上述 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任 。 发售公 告
7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 、清 算与交 收
1、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
为无效后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 金将 存入专门账户,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 资 金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本基 金的募集 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 起不 超
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 止,基金 管 理人应督促 本基金的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募 集 资金 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 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 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并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内 产 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 金 份额 归
投资者所有。 发售公 告
8
若《基金合 同》不能 生 效时 ,本基 金管理人 以 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 行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六 、 本 基金募 集的 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三)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发售公 告
9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39
传真:(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调整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发售公 告
10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