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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C(161120)

易基C: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6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中 债 新综 合 债券 指 数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六 月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12 年8 月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中 债 新综合 债 券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 【2012】1072 号 ) 和2012 年 9 月7 日 《 关于 易方 达中 债 新综合 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 函》 ( 基金 部函[2012]820 号)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 正式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并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资 产,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新 股增 发和 新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请 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 独 立决 策,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 的 风险 包括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的 市场 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与 标的 指数 和指数 跟踪 相关 的 风险, 等等。 本基 金为 债 券型指 数基 金,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 合基 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本基金 是发 起式 基金, 本 基金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金额 不少 于1000 万 元, 且 发起 资金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 年。 当 发起 份额 持有 期限满 3 年后 , 发起 份额 持有人 可赎回 发起份额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 人 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 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5 月 8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5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76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 8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83 十三、基金的业绩 .................................................. 9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9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9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二十、风险揭示 ................................................... 11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1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50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5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易 方 达中债 新综 合 债 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等 编写。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 达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指 《 易 方达 中债新 综合 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 合债券 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指《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 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发起 式基 金: 指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发 布的 《关 于增 设 发起 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规 定,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承 诺认购 一定 金额 并持 有一 定期限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现 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 直 销机 构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 、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7 、 登记 结算 机构 :指 办理 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 的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8 、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结算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交 易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 则》 :指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40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 、 上市 交易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场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外的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的场 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 场外 赎 回 45 、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 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 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6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47 、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48 、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49 、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额 50 、 系统 内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 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1 、 跨系 统转 托管 :指 持有 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52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申 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4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55 、元 :指 人民 币元 56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 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7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0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1 、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体 62 、 中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招 募说 明书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63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董 事、 副董 事长。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副 董事 长 、 总裁 。曾 任广 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 财部 副 经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投 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金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常 务副 总裁 、 董事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董事长 。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杨 力 先生 ,高 级管 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 ,董 事 。曾 任美 的集 团 空调事 业 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政 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销 中心 区域 经 理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销 总监 ,广 东 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董 事,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盈 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刘 东 辉先 生, 管理 学博 士, 董 事。 曾任 广州 市东 建实 业 总公 司发 展部 投资 计划 员 ,广 州 商贸 中心 (马 来西 亚)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总 经理 ,广 州东 建南 洋经贸 发展 有限 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广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信托 管理 三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广东 粤财 信托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信 托管 理三 部总经 理。 刘 韧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部 经 理助 理, 湘财 证券 投资 银 行总 部 总经 理助 理, 财富 证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五 矿二 十三 冶建 设集 团副总 经理 、党 委 委 员。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资 本运 营部 部长 ,兼任 佛山 市国 星 光电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深 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期 货有 限公 司 董事。 王化成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现 任北京 大学 经济 学 院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贸 易律师 事务 所金 融房 地产 部主任 ,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广 州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州股 权交 易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总 经理 。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 务副 总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粤 信(香港) 投资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公司 基金 部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投资 部 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策略 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ACE GP 董 事,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 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 骏 先生 ,高 级管 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 ,副 总 裁。 曾任 君安 证 券有限 公 司营 业 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员 ,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现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固 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兼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 董事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投资 者 (RQFII ) 业 务负 责人 、证 券交 易负责 人员 (RO )、 就证 券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提 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中 债资 信评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 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基 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2、基 金经 理 王 晓 晨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 交易 员 、债 券交易 主管 、 易方 达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3 年4 月 22 日至 2014 年11 月 21 日) 、 易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自2011 年8 月15 日 起任职 )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 债券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 7 月5 日起 任职) , 兼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 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就证券 提供 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 产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 李一硕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研 究 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现 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易 方达永 旭添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7 月 12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易 方达 裕惠 回报 定期 开放式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裕如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助 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胡 剑先 生 , 管 理时 间为 自2012年11月8日至2014 年3 月28日。 张非默 女士 管理 时间 为 自2013 年1 月17 日至2014 年7 月4日。 3、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 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包 括: 马骏 先生 、 袁方 女士 、王 晓晨 女士 、 胡剑 先生、 张清 华先 生。 马骏先 生, 同上 。 袁 方 女士 ,工 学硕 士。 曾任 中 慧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师 、 资产 评估 师, 湘财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泰 康人寿 保险 公司 投资 经理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固定 收 益 总监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级 投资 经理 、执 行总 监,易 方达 基金 管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机 构投 资部总 经理 。 王晓晨 女士 ,同 上。 胡 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债 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 理兼 债券 研究 员、固 定收 益研 究部 负责 人、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 中债 新综合 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纯 债1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究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 方达 裕惠 回报 定期 开放式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 清 华先 生, 物理 学硕 士。 曾 任晨 星资 讯( 深圳 )有 限 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中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 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裕丰 回 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裕如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 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2) 审 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 (6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相 违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 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行 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 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 领 域 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业 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中 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 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秉 承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坚 持审慎 稳健 经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场 ,实 施差 异 化 竞争 策略 ,着 力打 造“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庞 大的 电子 化 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客户 共创 价值 、 共同成 长。 中 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 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 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 质 ,业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财 ’ TOP10 颁奖盛 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 财 务官》 杂志 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 产托 管处 、保 险资 产托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境 外资 产 托 管处 、综合 管理 处、 风 险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名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 程师 、 律 师等 专家10 余名 , 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 高、 业务 素质 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共 254 只 ,包 括富 国 天源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新 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盛同 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 隆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福证 券投资 基金 、鸿 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成长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金 、银 河稳 健 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收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 息 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信 银 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货币 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新 华 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 基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金 、交 银施 罗德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基 金、 富 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 民货币 市场 基金 、长 城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宏 利首 选 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策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益民 创新 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夏复 兴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天成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信双利 优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 化价 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巴 黎竞 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成 长动力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 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收益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大成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LOF) 、 景 顺长城 能源 基 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汇 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工银 瑞信 深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 信深证 红利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可转 换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深证 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社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中 邮中小 盘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领 先成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先 进制 造股 票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深证 300 价 值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交 银施 罗德 深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国 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中证 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消 费主 题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瑞 中 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信 用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洲 (除 日本 )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大成 新锐产 业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申 万菱 信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鹏华 金刚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理 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嘉实 全球 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 新经 济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建 新社 会责 任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理财宝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安 信目 标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7 天 理财宝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理 财 21 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中债 新综 合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东方 央视财 经 5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 鹏 华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安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万 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华 安纯债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 惠利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品 质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可转换 债券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 标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现 金宝场 内实 时申 赎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沪 深 30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 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 华行业 轮换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高 息债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南 方稳 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丰 益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定 期支 付双 息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 德信 现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 元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双 月 红一 年期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国 有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安 达信 用主 题轮 动纯债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邮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安信 永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信息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岁 岁恒 丰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万家 市政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 稳定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上 投摩 根双 债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嘉 实活 期宝 货 币 市场 基金 、融 通 通 源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浓益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汇 添富 恒生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航天海 工装 备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阿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海开源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 城 中小 板创 业板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建信 改革 红 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积极 收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申 万菱 信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裕 隆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寿安 保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海开 源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 鑫安 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永鑫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平 稳收 益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稳 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申 万菱 信中 证军工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宝盈 科 技30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润元 大医 疗 保健量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融通 月 月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惠 祥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信稳 定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方 新兴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银 华双 月定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商招 利 1 个 月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添 益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 泰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证 500 医 药卫 生 指 数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时货币 市场 基金 、鹏 华先 进制造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惠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华润 元大 富 时中国 A50 指 数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安 信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南 方理 财金 交易型 货币 市 场 基金 、工 银瑞 信创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东 方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中 证国有 企业 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沪 港 通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产 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华 夏沪 港 通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前海 开源 股息 率 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高 新技 术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兰克 林国 海大 中华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鹏 华可 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夏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工 银 瑞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天 弘云 端 生活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安信消 费医 药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深 证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 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 理实 行 严 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入 监控 系统 ,每 日登 录监控 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并 通过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资 比例接 近超标 、资 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提 示; 3、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 1、 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 以 下排序 不分 先后 ) 1)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唐 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drcbank.com 8) 杭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9) 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 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11) 浦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12) 泉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052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 www.qzccbank.com 13)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14) 上 海银 行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6) 中 信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59 网址:bank.ecitic.com 17)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8)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022-2845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20) 财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21) 财 富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2) 财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23) 长 城国 瑞证 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xmzq.cn 24)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5)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6) 大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27) 大 同证 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28) 德 邦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29) 第 一创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n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30) 东 北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1) 东 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32)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东 莞证 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34) 东 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5) 东 兴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36) 方 正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徐 锦福 联系电 话:010-685467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37)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8) 广 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9) 国 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0) 国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1) 国 金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42) 国 联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3) 国 盛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44)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45)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6) 国 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7) 海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8) 华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49)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687787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华 福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联系电 话:0591-83893286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51) 华 龙证 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2) 华 融证 券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中 国华 融大 厦 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53) 华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4) 华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5) 华 鑫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6437693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56) 江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金 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8) 开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联系电 话:029-81887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59) 民 族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0) 南 京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61) 平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联系电 话:0755-226218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62) 齐 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63) 日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64) 山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5) 上 海证 券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66)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7) 申 万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68) 世 纪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雷 新东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9) 天 风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895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5000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70) 天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盛 联系人 :张 靓雅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71) 万 联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72) 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3) 西 南证 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74) 湘 财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75) 新 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6) 信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7) 兴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8) 银 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9) 招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0) 浙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陆 云 联系电 话:021-6431867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81) 中 航证 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2) 中 金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3) 中 山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4) 中 天证 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85) 中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6)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7) 中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8)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89) 中 信证 券( 浙江 )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佳苗 联系电 话:0571 -866090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90) 中 原证 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91) 泛 华普 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67454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92) 海 银基 金销 售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海 银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93) 好 买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网址:www.ehowbuy.com 94) 和 讯信 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95) 恒 天明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96) 金 观诚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世贸 丽晶 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96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97) 久 富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98) 诺 亚正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99) 上 海长 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00) 深圳 新兰 德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C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http://8.jrj.com.cn 101)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2)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3)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04)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081-6655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05)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06)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王 清照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8607645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ucffund.com 107)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08)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09)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8-B4 , 9-B 、 C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10)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场 内销 售机 构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程爽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 冬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 5815 3000 传真:(010) 8518 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核 准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 债券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 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2] 1072 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 上 市开 放式(LOF) 、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币, 深交 所发 售挂 牌价 格 为 1.00 元人民 币 。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 募集 对象 为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者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三年 后 , 若 基金 资 产规 模 低于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终 止, 同时 不得 通过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 续。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 基金 的上 市 如 基金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1、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售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合 同期 限五 年以 上 ; 3、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二 亿元人 民币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5、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的 其他条 件。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和 地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自 2013 年1 月9 日 起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后,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可 直接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A 类基 金份 额通过 办理 跨 系统转 托管 业 务将基 金份 额转 至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上 市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实 行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例 限制 为 10% , 自上 市首日 起 实行; 3、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买 入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倍 ; 4、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申 报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适 用大宗 交易 的有 关规 则。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示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行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 金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停 复牌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有 关规定 执行 。 (七)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后,发 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应暂 停上 市交 易: 1、不 再具 备本 条“ ( 一) 基金的 上市 ”中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暂停 上市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通 知后 ,应 立即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上市 公告 。 (八)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 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经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恢 复 上市公 告。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应 终止 上市交 易: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市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终 止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十) 上市 交易 规则 的调 整 相 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 定内 容 进行 调 整且 与基 金合 同内 容存在 冲突 的,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修 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进 行 , 投资 者可 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 本基 金A 类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C 类份 额仅 允许 在场 外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 本 基 金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 基金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机构的 销 售 网点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场 所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 具体 名 单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场外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12 月7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于 2013 年1 月9 日 开 始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 记结 算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份额 的 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 金A 类份 额 的 场内 申购 、 赎 回时 ,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申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 资 人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 则 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 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请 及申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销售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 , 投 资人 通过 本 公司直销 中心 首 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50,0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或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 次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 售机 构对申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 需 同时 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场 内申 购时 , 每笔申 购金 额最 低 为 100 元,同 时申 购金 额必 须是 整数金 额。 (以 上金 额 均 含申购 费) 。 投 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 资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 。 投 资人 办理 场 外赎 回时 , 每 类基 金份 额 单笔 赎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00 份(如该 账户 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每类 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类基金 全部 份额 ) ; 投 资人 办理 A 类份 额的 场内 赎回 时, 单 笔赎 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额 。 若 某笔 交易 类业 务(如 赎回 、 转换、 转托 管等 ) 将 导致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时,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将投 资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 回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3、 基金 管理 人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 购 、 赎回费 , 并不 再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额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C 类 基金 份额 对持有 期限 少 于 30 日 (不 含)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3、申 购费 率: 本 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特 定 投资 群体 指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 老保 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 企业 年 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如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A 类份 额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 元)(含申 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 ≤M <200 万 0.05% 200 万 ≤M <500 万 0.03% M≥50 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 元)(含申 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50 0 万 1000 元/笔 在 申 购费 按金 额分 档的 情况 下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 所对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应的费 率。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4、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场内 赎回费 率 为0.1% , 不按 份 额持有 时间 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场外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间 ( 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间 ( 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 及 以上 0%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对于A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 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 记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 于持 有期 限少 于30 日 (不 含 ) 的C 类 基金 份额所 收取 的 赎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 整 后的申 购 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者 开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场 内申 购涉 及金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 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购涉 及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 整数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场 外 申购 涉及 金额 、份 额的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场 内和 场外 赎回 时, 赎 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的单位 为 人 民币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人 选择A 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500 万 (含 ) 以上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一: 某投 资人 (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申购费 率 为0.8%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若投资 者选 择场 外申 购, 则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 若 投 资者 选择 场内 申购 ,场 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投 资者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95,390 份 ,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投资 者。 退款 金额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5,390 ×1.0400 =99,205.6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99,205.60-793.65=0.75 元 例 二: 某投 资人 (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0.08%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08% )=99,920.06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920.06=79.94 元 申购份 额=99,920.06/1.0400=96,076.98 份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2) 若投 资人 选择C 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三: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4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四: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适用 于场外 、场 内) ,假 设该 笔 份额持 有期限 为100 天 , 则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1%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1 0,00 0×1 .0160 ×0.1% =10.16 元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160-10.16 =10,149.84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49.84 元。 例 五: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10 天 ,则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7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费 用 =1 0,00 0×1 .0160 ×0.75 % =76.20 元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160-76.20 =10,083.8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083.80 元。 例 六 : 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0%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1 0,00 0×1 .0160 ×0%=0 元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160-0=10,16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6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总份 额。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 四 位, 小数 点 后 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并公 告 。 5、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申购 的A 类、C 类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申购 的 A 类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可申 请 场外赎 回, 但不 可卖 出。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A 类基 金份 额既 可上 市交易 ,也 可在 申请 场内 赎回。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结算 业务 , 按照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投资 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登 记 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 含该 日 )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2、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记 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 场 内赎 回按 照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办 理。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4) 本 基金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 续接 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第 (1) 至(4)项 、第 (6) 至(8 ) 项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或 暂停 申 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 予以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基金 转换 和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一) 基金 转换 1、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份额的 转换 业务 , 易 方达 中债新 综 指发起 式(LOF )A 的场 内 份额暂 不开 通转 换业 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转 换 业务 的 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交 易日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转换时 除外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 )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 投资 者可 以 发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 费 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3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 转 入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基 金转 换后, 转入 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 )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 先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即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 转换 出, 份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7) 转 入本 基金 的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基 金转 换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的 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4、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另 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 单笔 转出申 请不 得少 于100 份 (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场外 份额 余额 不足100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金 全部 场外 份额 ) ;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该基金 场外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基 金 场外份 额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5、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 中赎 回费 用按 照基 金合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具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相 关公 告。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者 开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6、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A=[B×C×(1-D)/(1+G)]/E H=B×C ×D J=[B×C×(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G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为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H 为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J 为申购 补差 费。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 转 入基 金时 , 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 差 费用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费 用( 注: 对 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实 施差别 申购 费率 的 特 定投 资群体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以除 通过 直销 中 心申购 的 特 定投 资群 体 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申购 费为 比较标 准) 。 申 购补 差费 用 按照转 换金 额 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差 ,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转 换时 两只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并 见相 关公 告。 (3) 转 出基 金时 ,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 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4 )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 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 特 定投资 群体 ) 在 场外 持有 本基 金 A 类10,000 份, 持 有 90 天, 现欲转 换为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场 外份额 ;假 设转 出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1000 元, 转 入 基金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则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为 0.10% , 申购 补差费 率 为 0.00% 。 转换 份额计 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10%=11.00 元 申 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 申购补 差费 率÷ (1+申 购补 差费 率)= (11,000.00-11.00) ×0.00% ÷(1+0.00%)=0.00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11.00+0.00=11.00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1.00=10,989.00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989.00 ÷1.020=10,773.53 份 注: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转 出 至易方 达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场外 份额 、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场外份 额和 易方 达中 小板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场 外份 额时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7、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投资者 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 T+2 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金 份额 。 8、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 的 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 出,并 且对 于基 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 除另 有 公告外 ) ;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 况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予 以顺 延。 9、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 本 基金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 续接 受 转换转 入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转换 转入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8)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 转换 业务 的解 释权 归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背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费率 水平、 业务 规则 及 有关限 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开 通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 具 体规 定详 见基 金管 理人在 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网 站发 布的有 关公 告。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一 、基 金的转 托管、非 交易过 户、冻结 与解冻 (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 之 间进 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


(2)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的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 的会员 单位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业 务办 理应 遵守 登记 结算机 构和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其 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 3、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结 算机构 对办 理转 托管 业务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 费 。 (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 登 记结 算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 登记 结 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 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法 律法规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权 机关 的要 求, 以及 登记结 算机 构业 务 规定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二、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通 过指 数化 投资 ,争 取 在扣 除各 项费 用之 前获 得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 总回 报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及 跟踪 误差 的最小 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 政府债 、 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公 司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逆回 购、 银行 存 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可 转换 债券 、权 证 等资 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 股申购 、新 股增 发、 新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 中 债-新 综合 指 数成 份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为 被动 管理 的指 数基 金 ,主 要采 用分 层抽 样复 制 和动 态最 优化 的方 法, 构 造与 标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 征相 似的资 产组 合, 以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在 正 常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 力 争 将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 离度 的绝对 值控 制 在0.2% 以 内 , 将 年 化跟 踪误差 控制 在2%以内 。 如 因指数 编制 规 则 调整 或其 他 因 素导 致 跟 踪偏 离度 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 跟 踪偏 离 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1、债 券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策略 构 建 投资 组合 的过 程主 要分 为 三步 :划 分债 券层 级、 筛 选目 标组 合 成份 券 和逐 步 调整 建仓。 ① 划分 债券 层级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本 基 金根 据债 券的 不同 特征 ( 例如 债券 种类 、剩 余期 限 、信 用等 级等 )将 标的 指 数成 份券划 分层 级, 按照 分层 抽样的 原理 ,确 定各 层级 成份券 及其 权重 。 ② 筛选 目标 组合 成份 券 分 层 完成 后, 本基 金在 各层 级 成份 券 内 利用 动态 最优 化 或随 机抽 样等 方法 筛选 出 与各 层 级总 体风 险收 益特 征(例 如久 期、 凸性 等) 相近的 且流 动性 较好 ( 主 要考虑 发行 规模 、 日 均成 交金 额、 期间 成交天 数等 指标 )的 个券 组合 , 并使 目标 组合 的投 资比例 与各 层级 的 权重相 似。 ③ 逐步 建仓 本基金 将根 据实 际的 市场 流动性 情况 和市 场投 资机 会逐步 建仓 。 (2)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策略 ① 定期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将 每月 评估 投资 组 合 整 体以 及各 层级 债券 与 标的 指数 的偏 离情 况,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以确 保组合 总体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相似 ,并 缩小 跟踪 误差 。 ② 不定 期调 整 当 发 生较 大的 申购 赎回 、组 合 中债 券派 息 、 债券 到期 以 及 市 场波 动剧 烈等 情况 , 导致 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出现偏 离,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市 场流 动性 、交 易 成 本、偏 离程 度 等因 素,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不定 期的动 态调 整以 缩小 跟踪 误差。 2、其 他投 资策 略 为 了 在一 定程 度上 弥补 基金 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还 可以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使用其他 投 资策 略。 例如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利 用银 行间 市场与 交易 所市 场, 或债 券一、 二级 市场 间 的 套利 机会 进行 跨市 场套利 ;还 可以 使用 事件 驱动策 略, 即通 过分 析重 大事件 发生 对投资 标的 定 价的 影响 而进 行套利 ;也 可以 使用 公允 价值策 略, 即通 过对 债券 市场价格 与 模型 价 格偏离 度的 研究 , 采 取相 应的增/减 仓操 作 ; 或运 用 杠杆原 理进 行回 购交 易等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标的指 数: 中债-新 综合 指 数 。 中债- 新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 编制 , 该 指数旨 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 市场整 体 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该指 数涵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指数 成份 券种包 括除 资产 支 持 证券 、美 元债 券、 可转债 以及 流通 受限 债券 (如私 募债 、定 向募 集债 券等) 之外 ,在 境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内债券 市场 公开 发行 的债 券, 主 要包 括国 债、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 商 业银 行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企 业债 、公司 债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该指 数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性 ,能 够反 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 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标的 指数 停止 编制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调整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指 数基 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 六)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和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2、 决 策程 序 (1 )基 金经 理根 据内 外部研 究报 告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 投资 机会 的分析 判断 , 制订资 产配 置计 划, 按照 公司制 度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 (2) 基 金经 理根 据指 数成 份券名 单及 权重, 制定 具 体的分 层抽 样复 制和 动态 最优化 方 案,构 造及 调整 投资 组合 ; (3) 集中 交易 室依 据基 金 经理的 指令 ,执 行交 易; (4 )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进 行独 立 监督检 查 ; (5)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踪 和 评估, 并对 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6) 基金 经理 定期 检讨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成 份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本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8)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违 反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以 达到 上 述 标准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 一)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资 产以 公平的 市场 价格 进行 相互 交易。 ( 十二 ) 未 来,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推出 中债 新综 合 ETF ,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前 提 下,本 基金 可变 更为 中债 新综合 ETF 的 联接 基金 。 该联接 基金 将其 绝大 部分 基金财 产投 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 。 该 联接 基金 具体 投资 范围及 比例 等将 依据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要求 确定 。以 上 变 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修改基 金合 同, 但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 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 本报告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3 月31 日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85,180,180.50 89.78 其中: 债券 185,180,180.50 89.7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86,246.70 3.10 7 其他资 产 14,695,587.40 7.12 8 合计 206,262,014.6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6,557,600.00 36.6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6,557,600.00 36.68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4 企业债 券 148,622,580.50 149.1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85,180,180.50 185.80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50204 15 国开 04 200,000 19,370,000.00 19.43 2 1480267 14 启 经营 债02 100,000 10,617,000.00 10.65 3 1480472 14 浏 阳城 建债 100,000 10,437,000.00 10.47 4 1280462 12 大 丰债 100,000 10,278,000.00 10.31 5 1280365 12 并 高铁 债 100,000 10,241,000.00 10.28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没 有 投资股 票。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657.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425,200.2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230,944.00 5 应收申 购款 34,785.4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695,587.4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十三、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11 月8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指发 起 式 (LOF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60% 0.04% 0.50% 0.02% 0.10% 0.02%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37% 0.11% -0.29% 0.08% -2.08% 0.03%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51% 0.13% 10.34% 0.11% -1.83% 0.02%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58% 0.12% 10.57% 0.10% -3.99% 0.02% 2.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指发 起 式 (LOF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50% 0.03% 0.50% 0.02% 0.00% 0.01%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33% 0.12% -0.29% 0.08% -2.04% 0.04%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14% 0.13% 10.34% 0.11% -2.20% 0.02%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15% 0.12% 10.57% 0.10% -4.42% 0.02%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十四、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十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十 六、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 其 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 额 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90% , 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方 式。 具体 权 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十 七、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费 ;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年 费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0.10 %÷ 当年 天数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的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3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 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销 售服 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一 次性 支 取, 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 售 服务 费主 要用 于支 付销 售 机构 佣金 、以 及基 金管 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 费、 促 销活 动费、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不从销 售服 务费 中列 支。 (4)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 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根 据 与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的 约定 向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支付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费 率水平 根据 基金 资 产平均 净值 分档 设置 。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季度 费用=当 季基 金资 产平 均净 值×相 应的 年度 费率/ 当年 天数× 当 季 本基金 存续 的自 然日 天数 当 季基 金资 产平 均净 值=本基 金当 季存 续的 每日 资产净 值之 和/当 季本 基金 存续的 自 然 日天数 当季基 金资 产平 均净 值对 应的各 档次 费率 水平 如下 : 基金资 产平 均净 值 年度费 率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10 亿 人民 币以 下 ( 不包 括10 亿 人民 币整) 4.0 bp 10 亿-20 亿 人民 币之 间( 包括 10 亿 人民币 整 和20 亿人 民币 整 ) 3.0bp 超过 20 亿 人民 币 ( 不包 括20 亿 人民 币整) 2.5 bp 其中: 1bp=基 本点 数=1/10,000=0.01% 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的 支付 方式 为 每季 度支 付一 次,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季 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若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与基 金管 理人 对 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的 费率 及支 付 方式 另 有约 定的 ,从 其最 新约定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 开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在 指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上述“1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5 )- (12 )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 和转换 费 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中 的 “ (七)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 和 “ 十、 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中 “5、 基 金转换 费率”、 “6、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的相 关规 定。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2 、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本 基 金 申购 、赎 回 的 交易费 率, 详见 本公 司网 站上的 相关 说明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上 述费率 。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金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者 开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 三) 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相 关费 率。 调 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十 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十 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等 投资 管理 人员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 基金的 份额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且基 金上 市交 易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或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 交易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中分 别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等投 资管 理人 员以 及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 金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 事 项;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 务费 、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管 理人 赎回 固有 资金所 投基 金发 起份 额;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风 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 从 而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再 投资 风险 债 券 、票 据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 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 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 的收 益率低 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本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3、信 用风 险 信 用 风险 主要 指债 券、 票据 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 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 付的 风险。 4、经 营风 险 公 司 的经 营活 动受 多种 因素 影 响。 如果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债 券价 格可 能下 跌; 同 时, 其偿债 能力 也会 受到 影响 。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指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 风 险。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较 好, 也存 在部 分企 业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 的 情况 。在 特殊 市场 情况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张 的情 况下 ), 会普 遍存在 债券 品种 交 投 不活 跃、 成交 量不 足的情 形, 此时 如果 基金 赎回量 较大 ,可 能导 致基 金收益 出现 较大 波 动。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 四 )特 有风 险 1、指 数化 投资 相关 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1)标 的指 数下 跌的 风险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 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 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 导 致指 数 值波动 ,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 水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2)标 的指 数计算 出 错的 风 险 指数编制 方法 的缺 陷可 能导 致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与 总体 市 场表 现产 生差 异, 从而 使 基金 收 益发 生变 化。 同时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将 采取 一切 必要 措施以 确保 指数 的 精 确性 ,但 其不 对指 数的实 时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做 出任 何承 诺。 标的 指数值 可能 出现 错 误,投 资者 若参 考指 数值 进行投 资决 策可 能导 致损 失。 3)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如果 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标 的指 数停 止编 制,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或 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用于 本基 金 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 整,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将与新 标的 指数 一致 , 投 资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 (2) 基金 跟踪 偏离 风险 基 金 在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由于 各 种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业绩 表 现与 标的 指数 表现 之间 可 能产 生差异 ,主 要影 响因 素可 能包括 : 1) 本基 金采 用 分 层抽 样和 动态最 优化 策略, 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构 成可 能存在 差 异,从 而可 能导 致基 金实 际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生 偏离 ; 2) 在标 的指 数编 制中 , 债 券利息 计算 再投 资收 益 , 而基金 再投 资中 未必 能获 得相同 的 收益率 ; 3) 指数 调整 成份 券 时 , 基 金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 能暂时 扩大 与标 的指 数的 构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4 )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的费 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场 冲击 成本 、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等 ,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时产 生收 益上 的偏 离;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5) 基金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时 将带来 一定 的现 金流 或变 现需求 , 当债 券市 场流 动 性不足 时, 或受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交易起 点的 限制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面 临一 定程 度的 跟踪偏 离风 险 ; 6) 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对指 数基 金的 管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技术手 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跟踪程 度。 2、基 金交 易价 格与 份额 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可能 不同于 份额 净值 ,从 而产 生折价 或 者 溢价 的情 况, 虽然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反映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资产 状况 ,但 是交易 价格 受到 很 多 因素 的影 响, 比如 中国的 经济 情况 、投 资人 对于中 国股 市的 信心 以及 本基金 的供 需情 况 等。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风 险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三 年后 的年度 对日 ,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投资者 面临 《基 金合 同》 终止的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服务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三年 后的年 度对 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且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得通过 召 集 、召 开持 有人 大会的 方式 延续 《基 金合 同》效 力;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9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二、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起, 依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取 得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每份 同类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使 用发起 资 金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1、召 开事 由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三年 后的 年 度对日 , 基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除外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的 除 外)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及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在 不改变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下 变更 为中 债新 综合 ETF 的联 接基金 ; 7)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三年 后 的年度 对日 ,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 《基 金合 同 》 终止 ; 8)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方式 (可 包括纸 质、 网络 、电 话、 短信等 方式 )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等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4)上 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等 方式 召开 , 且 除 纸面 授权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之间 的授 权亦 可根据 召集 人在 大会 通知 中规定 的方 式, 通 过电话 、网 络等 方 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 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在上 述 规则的 前提 下, 具体 规则 以召集 人发 布的 大会 通知 为准 。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 五)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后的 年度 对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 的, 《 基金合 同》 终止, 且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得通 过召 集、 召开 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延 续《 基金 合同》 效力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9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 当事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2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三、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 证监 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各 类汇 兑 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贷 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币兑 换; 外汇 担 保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交 易结 算资 金 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手 机银行 、 网 上 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交 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 政府债 、 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资 券 、 中期 票据 、公 司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逆回 购、 银行 存 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可 转换 债券 、权 证 等资 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 股申购 、新 股增 发、 新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 中 债-新 综合 指 数成份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成 份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3)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单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本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违 反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以 达到 上 述 标准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项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 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严 格遵 循了 监 督流程 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而只 能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 进行事 后结 算, 则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并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间 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如 交易对 手名 单确 需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 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但 不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了本 协议约 定的 监督 程序 的前 提下,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 择 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 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 知 》 、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3 )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预 案 等 规章 制度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的 需要 合理 安 排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免 基金出 现流 动性 风 险 。上 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的 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 提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 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 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 签订 的 销售 协议 复 印 件、 缴款通 知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 额 、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若信 息确不 适用 或在 基 金管理 人提 交时 确无 法取 得,基 金管 理人 应同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 (5)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 如认 为因 市 场出现 剧 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具 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否则 ,基 金 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其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该 指 令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并确 保 基金托 管 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 数据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应 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外 ,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 生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督 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 度 等。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如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获取 到账日 期 信 息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关 于增 设发 起式 基金审 核通 道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户 进行 。 (3 )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使 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 基金 托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管人的 代理 人除 外)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有 规定 或受 限于 第三 方机构 业务 规则 、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发 布 的 格式 合同 等基 金管 理人不 可控 制因 素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 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营业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4 )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公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 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 双方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若 基金 托 管 人已 提出 正确 意见 而基金 管理 人未 采纳 的,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 金 托管 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书面疑 义,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 中基金 管理 人承 担50% , 基金托 管人 承 担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 布, 若基 金托 管人已 提出 正确 意见 而基 金管理 人未 采纳 的,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 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 置 、记 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编 制并 对 外提 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月 度报 表 的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公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后应 在 3 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2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本 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各 类权 益登 记日 、 每 年6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 的要 求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 年6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 ,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6 二十四、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场外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投 资交 易确 认服 务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 直 销网 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网 点 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金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 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 ( 二) 场外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 询服 务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场外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对账 单服 务形式 1、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对 账 单 。 2、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本 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短 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 服务 等信 息 , 或 反馈 投 资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 建议 的情况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 投 资者 如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基 金 《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 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 话详 询。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二十五、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天 风证 券 为销售 机构 、在 天风 证券 推出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4-11-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天证 券 为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4-1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一 路财 富 为销售 机构 、在 一路 财富 推出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一 路财 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2-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上 海证 券 为销售 机构 、在 上海 证券 推出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上 海证 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5-1-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久 富财 富 为销售 机构 、在 久富 财富 推出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久 富财 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5-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金公 司 为销售 机构 并参 加中 金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泉 州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在 泉州 银行 推出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泉 州银 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2-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海 银基 金 销售为 销售 机构 、在 海银 基金销 售推 出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及参 加 海银基 金销 售网 上交 易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2-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聘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的 公告 2015-2-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数 米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3-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固 定收 益品种 估值 方 法调整 的公 告 2015-3-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建 投 期货为 销售 机构 、在 中信 建投期 货推 出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及参 加 中信建 投期 货申 购与 定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3-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继续参 加中 国 工商银 行个 人电 子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成 立易 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的 公 2015-4-29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8 告 注: 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9 二十 六 、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销售 机 构处 ,投 资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0 二十七、 备查文 件 1 、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方 达中 债 新综 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募集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 3、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6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