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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一带一路(502016)

长信一带一路: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长 信 中 证 一 带 一路 主 题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 长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3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 14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8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1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32 十、信 息披 露 .................................................................................................................................... 33 十一、 基金 费用 ................................................................................................................................ 35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8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 39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40 十五、 禁 止 行为 ................................................................................................................................ 43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4 十七、 违约 责任 ................................................................................................................................ 46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50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 格和能力, 拟 募集发行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证 券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长信 中证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一、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田丹 设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魏明东 联系电话:021-61009999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 楼、7 楼、18 楼、19 楼、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 年1 月2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919,291,464.00 元 存续期间: 长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0 号 联系人: 王玮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联系电话: (020)87555888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暂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 投 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 金 资 产 的 80%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6)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1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 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本机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 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有关 法规规 定,与 基金托管 人、存 款机构 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四)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 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五、基 金 财 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 不承担责任。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任何人不得动用。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账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 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资 产托管 账 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产托管 账 户进行。 资产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 监管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托 管人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所托 管产品 的证券 资金清算。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该协议须使用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版本或者经过 基金 托管人审核,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对于协议未经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 托管人审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即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因 基金管理人控制不力而造成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 差(即 本基金 已计提的 资金利 息和提 前支取时 收到的 资金利 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定期存款 资金的支 取必须回流到基金 财 产 在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 托管账 户 内 , 不 得 划 入 其 他 账 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六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 同代表 本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 主协议。 (七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银 行间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实物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 。 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 复印件或 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六、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 称“授 权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注 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 与基金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 式确认 。 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 , 且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 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签字。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 深、 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 基 金财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 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 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 中登 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 中登上海 深圳 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 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 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行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基 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 过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 基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金 管理人 未能及 时与基金 托管人 进行指 令确认, 致使资 金未能 及时到 帐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处理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 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 款人、 付款账号、 收款人、 收款账号、 金额 (大、 小写) 、 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 管人应将指令执行情况通过每个交易日的资金流量表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并电话确认 。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形 包括 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 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 或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暂缓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 基金合同》 等约定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补救, 给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 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加密传真 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 样本,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 与基金管理人通 过 录音电话 的方式确认。 该变更通知经双方电话确认后 , 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 时间 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七、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 状况良 好,经 营行为规 范,最 近一年 未发生重 大违规 行为而 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 管理规 范、严 格,具备 健全的 内控制 度,并能 满足基 金运作 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 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 效、 安全的 通讯条 件,交易 设施符 合代理 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 实力较 强,有 固定的研 究机构 和专门 研究人员 ,能及 时、定 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 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 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 共同遵 守中登 公司 制定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和规 定 ,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 晓与理解中登公司 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并遵守 基金托管 人 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 基金 托管人 代理基 金财产与 中登公 司 完成 证券交易 及非交 易涉及 的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 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 若由于 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 基金托管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由此造成 基金托管人 无法按时向中登公司 支 付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责 任 以 及 由 此 给 基金托管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3、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 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在 电 话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规 定 的 时 点 前 报 告 该 公 司,申报 基金管 理 人交 易的证券 及/或 资金暂 不交付。 违约交 收的证 券或资金、 利息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 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 的证券或资金。 否则, 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 罚金等,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4、 基金 托管人 遵照中 登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中 登公司深 圳分公 司备付 金、保 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确定和调整该 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 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 低于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限额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 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5、对于 相关交 易(如 权证)产 生的保 证金缴 纳业务,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中登 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计算保证金金额,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按时缴纳。 6、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本基金 T 日进行了中登公 司深圳 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 易, 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 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 账户。 7、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中登 公司 上海预 交收制 度的规定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在中 登 公司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实行 预交收。 根据中登 公司的结算制度, 为确保 基金管 理人 场内交易的正常进行,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 15:30 前在托 管 账户备足当日交易的支付头寸。 同时 基金管理人 承诺, 当 基金管理人通过大宗 交易系统进行买入大宗交易时, 最晚于当日 15:30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因 基金托管人 所 有 直 接 托 管 的 产 品 均 统 一 使 用 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 开 立 的 备 付金账户清算场内资金,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中登 公司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内资 金的净收付情况适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存放中登公司的 备付金头寸。 8、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关 于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 权证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规定, 上海交易所权证行权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 基金管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理人 需在行权申报当日不晚于 15:00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行权申报应付资金划款 指令, 同时将权证申报明细单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保证当日权证行权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若 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有关行权信息而导致行权失败,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另外, 由于 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 因此若 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有关行 权信息而导致基金托管 人 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同 时, 基金托管人 申明: 由于 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 为保证 基 金托管人 所有托管产品行权申报交收成功, 基金托管人 有权在权证行权期首日将 托管产品持有的权证数量按全部申 报行权处理, 即 基金托管人届时有权将托管产 品持有权证数量对应的资金交收款全额划入中登 公司做备付。 基金管理人 应配合 在权证行权期首日留好相应的银行存款资金头寸。 在权证行权期间, 一旦 基金管 理人确实做了行权申报, 则交收成功, 若没有申报行权, 则该部分资金作为产品 的结算备付金仍停留在中登, 若 基金管理人放弃行 权, 则在行权到期日次日 基金 托管人 将该部分资金从中登提回返还到 托管账户 。 该部分资金作为结算备付金停 留在中登 公司期间,按照中登公司的利率计息。 9、根据 法律法 规规定 ,具备股 票配售 资 格且 在中国证 券业协 会登记 备案的 股票配售对象, 应根据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 行电子化实施细则》 规定, 由 基金托管人向中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 金的配售对象名单,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指令时 (指令的发 送应及时且最晚于12 :00 之前) , 应配合提供 “配售对象 ID 号码” 、 “ 委托序号” 、 “证券代码” 、 “ 申请数量” 、 “申请价格” 等新股申购要素信息, 以便 基金托管人 及时准确向中登 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1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 结算保 证金按 月调整按 季结息 ,因此 , 《基金 合同》 终止时 ,基金财产 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 息。 对上述款项, 基金 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 用后划付 至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账 户。 《 基金合 同》终止 后,中 登公司 根据结算规 则,调增基金财产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 将银行 间同业 市场债券 交易成 交单加 盖 预留 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


3、 基金 管理人 发送有 效指令( 包括原 指令被 撤销、变 更后再 次发送 的新指 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 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 指令、 成交单 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4、 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 托管人 下 达指令 时,应 确保基金 财产托 管 账户 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 间交易 结算方 式采用券 款对付 的,托 管账户与 该产品 在登记 结算机 构开立的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 应当由 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 由于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 )其他场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财产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 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 划款指令 逐笔划 付。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划 款指令 连同相关 投资证 明文 件 一并传真 至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2、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 的头寸进 行交收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头寸 不足时 ,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基金管理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人 发送的 划款指 令。 基 金管理人 在发送 划款指 令时应充 分考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理所 需的合 理时间 。如由于 基金管 理人 的 原因导致 无法按 时支付 证券清算 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在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符 合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指令不得 拖延或 拒绝执 行,如由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 重大过 错导致基 金财产 无法按 时支付证 券清算 款,由 此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但 托管 账户余 额不足 或 基金托 管人 遇 不可抗 力的情况 除外。 (五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 长信一带一 路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 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 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 的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 双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 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进行长 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由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 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 长信一带 一路份额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在最晚 不迟于T+3 日12: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 户和资产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因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的指令 或者错误指令导致基金托管人不及时划付的除外。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八、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以 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账款、 其 他投资 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 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基金管理 人按估 值方 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由 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 双 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不能 出售基 金资产 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九、基 金 收 益 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 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如果终止 长信一 带一路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以及临时报 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 年度报告 需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 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 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 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 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如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 。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的指 数使用 许可 费年费率为 0.02%。 通常情况下, 指数 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 基 金上市 费用、 《基金合 同》生 效以后 与基金相 关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仲裁费和诉讼费、 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证券/期货 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 账户维 护费用 、 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 用等 根据有 关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 用 )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指数使用 许可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 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指数使用 许可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 取。 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限为每季度5 万元。 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 述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 付。 (八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的约 定,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三、 基 金 有 关文 件 和 档 案 的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 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接收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四、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 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长信 一带一 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 各自份额的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 一路A 份额 、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 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 名: 新 任基金 托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或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 长信 一带一 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的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 一 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接 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 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 不得 从事《基金法》第二十 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 不得 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九 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 非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本 协议当事 人 不得 用基金 财产从 事《基金法》 第七十四 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经 营过程 中任何尚 未按基 金法规 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不得对他人泄露。 6、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的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等约 定的 指 令 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或《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的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兼职。 9、本协议当事人 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 议当事 人 不得 从事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禁止的其他行为。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六、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 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布;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长信 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在本基金的 长信一 带一路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 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 对违约方进行追偿; 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 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遭受的损失,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 违约方应赔偿和补 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 违约方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 由于第二款第 3 项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十八、争 议 解 决方 式 双方 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十九、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二十、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签 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 加盖公章 ,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 《托管 协议》盖章页) 基 金管 理人: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司 (盖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盖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