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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一带一路(502016)

长信一带一路: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长 信 中证一 带 一路主 题 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长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五年 六月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4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6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 17 第八部 分


长信 一带 一路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9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转 托管 及其 他业 务 .................................. 27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换 ................................................ 2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0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71 第二十 二部 分


长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与长 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 77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9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0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7 第二十 六部 分


违约 责任 ...................................................... 89 第二十 七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0 第二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1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二十 九部 分


其他 事项 ...................................................... 92 第三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93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证券 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长信 中证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信中 证一带 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长信中证 一带一 路主题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 信中证 一带一 路主题 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24、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认 定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场外份额:指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40、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 放日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长信 一带一 路份额 :指本基 金的基 础份额 。投资者 在场外 认/申 购的长 信一带一路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资者在场内 认购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将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长信一带一路份 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6、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指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7、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指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8、 每份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长 信一带一路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49、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除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年度外,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 。 每 份 长 信 一 带 一 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5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标的指数:指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54、 上市交易: 基金存 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 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55、 自动分离: 指投资 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在发售结束 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1 份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行为 56、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57、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长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长信 一带一路A 份额与1 份 长信一带一 路B 份额的行为 58、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1 份长信 一带一路A 份额与1 份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申请转换成2 份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5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10% 65、 元: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合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 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 长信一带 一路A 份额参考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 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3、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 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 的认购费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即 “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 )与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 。 其中, 长 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 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 长信一带一 路A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根据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长信一带 一路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在 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且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 码, 接受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 , 场内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长信一带 一路A 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成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 投资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场外申购的 长信一带一路 份 额不进行分 拆。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其按1:1 的比 例分拆成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后上 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B 份额合并为场内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 “第二 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 , 其所产生 的 长信 一带一 路 份额不进 行自动分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按1:1 的比 例分拆为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 三、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 根据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 不同,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资产净值优先确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的本金及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累计约定应 得收益;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 基金在优先确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基金 资产净值计为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进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的本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及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 长信一 带一路B 份额的净资产。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 长信一带 一路 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益率 计算的 每日收 益率和截 至计算 日 长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长信一带一 路 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长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1 份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 若未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在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长 信 一 带 一 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规 则依据以 下公式 分别计 算并公告 T 日长 信一 带一路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1、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 基础 NAV 为T 日长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基础 NAV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 实 际天数 ;t=min{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至T 日之间的自然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间的自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然日};NAVA 为T 日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T 日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 则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 式为: A NAV = N t R) 1 ( ? A 基础 NAV - 2 NAV NAV B ? ? 3、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 五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机 构及基 金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具体 名单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或 相关业务 公告) 或按基 金管理人 直销机 构、代 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共同认 定的具 有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的 会员单位 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 的转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 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 长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则长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 六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 七部 分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本 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 市条 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 路A 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长 信一带一路B 份额将申请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 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依 据 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上市规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以不同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 2 、 长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各自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 止上市按照《基金法 》 相关 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第 八部分


长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只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 对 长信一带 一路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认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 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 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 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或详 见相关代销机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具 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长信一带一路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长 信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 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时,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 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 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长信 一带一路 份额 申 购份额 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场外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 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 者。 3、 赎回 金 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长信 一带一 路份额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长信 一带一 路份额 的申购费 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长信一带 一路 份额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3、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长信一 带一路 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包括长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1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 长 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长信一 带一路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 外认购、 申购或 通过跨 系统转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 长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基金账户下; 上市交易买入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 申 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 长信一带 一路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 长信 一带一 路 份额可 以申请 场内赎 回 ,也 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可 以申请场外赎回 ,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长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长信一带一 路 B 份 额只能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 申请合并为场内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将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 网点) 之间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或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交 易 单 元) 之 间进行转 指定。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 长信 一带一 路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长信一 带一路份 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交易或长信一带一 路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 指定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 长信一 带一路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2、 长信 一带一 路 份额 跨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如遇 法律法 规及登 记机构、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相关 规则等 发生变 动,上 述四、五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第 十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存 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 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 的每 2 份 长 信一带一 路 份 额的场 内 份额申 请转换成1 份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1 份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长信 一带一路A 份额与1 份 长信一 带一路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 转换时除 外) ,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 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长信一 带一路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长信 一带一 路 份额 的场外份 额如需 申请进 行分拆, 须跨系 统转托 管为 长 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 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机构 、配对 转换业 务办理机 构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 理 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田丹 设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0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长信一 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21)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 楼、7 楼、18 楼、19 楼、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 年01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 第13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919,291,464.00 元 存续期间: 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 】510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长 信一带 一路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 申购、 赎 回价格,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 转让其持 有的 长 信一带 一路份 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长信一 带一路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 类 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长 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 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 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但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运作; (12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长 信一带 一路份 额 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长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长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长 信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 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长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决权。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 长信 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长 信一带一 路份额 、长信 一带一 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 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长信一 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 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长信一 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 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 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长信 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 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 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 -95%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原则上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法, 按 指数编制方法中计算出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构建组合, 少数特殊情况下本基金 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补充,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完全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根据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编制方法创建一个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的调整对组合进行相应的 调整。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本基金股票投资 流程 具体如下: (1 )投资目标的确定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追求基金净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跟 投资目 标的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投资组 合的 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再平 衡 投资业 绩的 评价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将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 0.35% 以内,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 本基金采用跟踪偏离度来度量本基金的跟踪误差, 即选取基金一年内每日的 跟踪误差时间序列数据的标准差平方和来计算年度跟踪误差, 再除以日频率总数 计算日均跟踪误差,其计算公式为: 1 ) ( 1 2 ? ? ? ? ? T e e S T t t e t e 为考核期内各时点跟踪误差, t t I P t R R e ? ? ; 其中 t P R 为本基金组合收益率, t I R 为 中 证一 带一 路主 题指数 收 益率 ;T 为考 核期内 可 计算 的日 频率 跟踪误 差 数 据的总个数。 (2 )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包含确定目标组合、建仓策略及组合构建三个步骤。 首先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采用 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 定目标组合 ; 其次是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 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合理的 建仓策略 ;最后就是依据建仓策略,在建仓期内将组合逐步调整到目标准则。 (3 )投资组合的调整 为了紧跟目标指数, 本 基金将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针对投资组合 中 的股票 出现的一些非交易性场景进行投资组合的维护工作, 如分红配股的处理, 新股上 市、 摘牌、 停牌及暂停 交易, 基金的日常申购与赎回等非交易性场景的日常处理。 (4 )投资组合的再平衡 本基金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评估和分析, 根据投资组合拟合目标指数 的情况对样本股投资比例权重的再调整。 一方面使得投资组合能够配合目标指数 调整、保持同步变动,另一方面也减少投资组合相对指数出现系统性偏差。 (5 )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价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为参照基准, 对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定, 以衡量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投资组合的跟踪表现,并通过控制跟 踪误差来进行风险管理。 3、债券投资策略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5% -95%, 其 中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5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5% -95%; (15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 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 本基金 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 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业绩比 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但 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 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长信一带一路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 具有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则具有预期风险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低, 预期收益低的特征;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 则具有预期风 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程序 1、 长信 一带一 路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产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长 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或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如果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长信一带一 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长信一带一 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不能 出售基 金资产 或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长 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如上述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使用许可 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使用 许可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使用 许可 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5 万元。 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 付。 4、除基金 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和 基金 的指数 使用许可 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费率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调高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高该 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 长 信一带一路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如 果终 止 长信 一带一路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基准日 每年12 月15 日 (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份 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长信一带一路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 为 长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 场内份 额分配给 长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持 有人。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将按一份 长信一 带一路A 份额获得新增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长信一 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长信一带 一路A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后 基础 ) ( 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长信一带一路份 NUM NUM 1.000 - NAV 5 . 0 - A ? ? ? NAV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000 . 1 - NAV 2 NUM A ? 其中: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后 基础 NAV :折算后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前 A NAV :折算前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前 基础 NUM :折算前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场外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场外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2、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 长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长信一带一 路A 份额的份额数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长信一带一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1.000 - NAV NUM A A ? 其中: 前 A NUM :折算前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长信一带一路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算前长信一带一路份 额 的 份 额 数+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 额数+长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一) 当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将确定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 算后 长 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 长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 长信一带一 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 算为 长信 一带一 路 份额 分别分配 给 长信 一带一 路 份额、 长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持有人。 (1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长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长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数 = 1.000 NUM 000 . 1 - NAV 前 基础 前 基础 ) ( ? 持有场外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场外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 增场内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2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后 A NUM = 前 A NUM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长信一带一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1.000 NUM 000 . 1 - NAV 前 前 ) ( A A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其中, 后 A NUM :折算后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折算后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后 B NUM = 前 B NUM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长信一带一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1.000 NUM 000 . 1 - NAV 前 前 ) ( B B ? 其中, 后 B NUM :折算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B NUM :折算前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B NAV :折算前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 )折算后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长信一带一路 份 额 的 总 份额数= 折算前长信一带一路份 额 的 份 额 数+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数+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数+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 长信 一带一路 份额数 (二) 当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 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 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分别对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份额 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比 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后 B NUM = 1.000 NUM NAV 前 前 B B ? (2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不 变,即 后 A NUM = 后 B NUM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长信一带一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1.000 000 . 1 NUM NAV NUM ? ? ? 后 前 前 A A A (3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后 基础 NUM = 1.000 NUM NAV 前 基础 前 基础 ? 后 基础 NUM :长信一带一路 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折 算后的 长 信一带一路 份 额的份 额数,下同 (4 )折算后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数=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 算后的 长 信一带 一路 份 额的份额 数+ 长 信一带 一路 A 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场内 长 信一带一路 份额数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 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 定期份 额折算 基准日发 生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本基 金不定 期 份额 折算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 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基 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二部 分


长信 一带 一 路A 份 额与 长信 一带 一 路B 份 额的 终 止 运作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长 信一带 一 路 A 份额 与长 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 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 一带一路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 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二、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按照各 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以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成 长 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财 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 日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转 换基准日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 长信一带一路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前 长 信 一 带 一 路 A 份额 (或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长信一带 一路B 份额)的转换比率。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全 部转换为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仅余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这一类 基金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 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根据《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 长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开 始上 市交易或 者 长信 一带一 路 份额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在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上市交易 或者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长 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 长 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以及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 一路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上市交 易; 30、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 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 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 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长信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长信 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第 二十 六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 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行使或 不行使 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第 二十 七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九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第 三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长 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 转让其持 有的 长 信一带 一路 份 额 、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长信一 带一路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长信一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长 信一带 一路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 申购、 赎回价格 ,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 别内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但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运作; (12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长 信一带 一路份 额 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 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 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长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长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 信一带一 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 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长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 长信 一带一路 份额、 长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长 信一带一 路份额 、长信 一带一 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召开 条件、 议事程 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长信一 带一路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如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 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使用 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5 万元。 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 付。 4、除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和基金 的指数 使用许可 费之外 的 基金 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按照基 金发展 情况, 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低费率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调高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5% -95%, 其 中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5% -95%; (15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规 则依据以 下公式 分别计 算并公告 T 日长 信一 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1、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 基础 NAV 为T 日长信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基础 NAV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T 日之间的自然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间的 自然日} ;NAVA 为 T 日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 T 日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则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方式为: A NAV = N t R) 1 ( ? A 基础 NAV - 2 NAV NAV B ? ? 3、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长信 一带一路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为《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 金管 理人 :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 金托 管人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