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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保本(210006)

金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金鹰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全 文 
 
2015 年 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金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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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根据2011 年3 月23 日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金 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1 】436 号)
和 2011 年 3 月 31 日 《 关于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函 》( 基金 部 函
【2011 】196 号 ) 进行 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 于2011 年5 月17 日备
案确认 (基 金部 函【2011 】315 号) 后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的第 一 个 保本 期起 始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 , 并 于 2014 年5 月19 日 到期 。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根 据 在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本 基金 存续 的条 件下 , 本基金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期 并与第 二保 本周 期保 本责 任的担 保人 广州 越 秀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签 订了保 证合 同 。 
针对本 基金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以及 第二 个保 本期 担保人 的变 更, 在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依据 《 金鹰 保本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合同 变更 程序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对 《金 鹰保 本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进 行了 修 改 , 并
于 2014 年5 月6 日刊登了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对基金 合同 修改 部分 进行 了说明 ,本 次修 订 后
的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5 月20 日 起生 效。 前述 修 改变更 事项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第二 个 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投资 者 在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的过渡期
申购或 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到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存在 着仅能 收回 本金 的 可
能性; 未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赎 回或 转换 出时不 能获 得保 本担 保, 将承担 市场 波动 的风 险 。
此外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如果 发生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不适 用保 本条款 的情 形, 投资 者 在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的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第 一 个
保本周 期转 入到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亦存 在着 无法 收回 本金的 可能 性。 第二个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可能到 期终 止或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或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转为 其 他 类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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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基金 ,到 期具 体操 作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担保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建 议
投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好 ,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投 资者 购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保证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 非另 有说 明,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5
年5 月17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截止 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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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1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 基 金担 保 人 ......................................................................................................................................................................... 24 六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5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48 八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9 九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9 十 、 基 金的 转 换 ......................................................................................................................................................................... 55 十 一 、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与转 托 管 .................................................................................................................................... 55 十 二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 解冻 及 质 押 ............................................................................................................................... 56 十 三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56 十 四 、 基金 的 保本 .................................................................................................................................................................... 56 十 五 、 基金 保 本的 保 证 ........................................................................................................................................................... 58 十 六 、 基金 的 投资 .................................................................................................................................................................... 60 十七、 基金 的 业绩 .................................................................................................................................................................... 82 十 八 、 基金 的 财产 .................................................................................................................................................................... 83 十 九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84 二 十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88 二 十 一 、基 金 的费 用 和税 收 .................................................................................................................................................. 89 二 十 二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91 二 十 三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92 二 十 四 、风 险 揭示 .................................................................................................................................................................... 96 二 十 五 、保 本 周期 到 期 ........................................................................................................................................................ 100 二 十 六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105 二 十 七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107 二 十 八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28 二 十 九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36 三 十 、 其它 应 披露 事 项 ........................................................................................................................................................ 137 三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39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 三 十 二 、备 查 文件 ................................................................................................................................................................. 139 十 三 、 附件 二 : 《 保 证合 同》 ............................................................................................................................................ 140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金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 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 对其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指《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二 十四 次会 议通 过,自2007 年1 月1 日起 实 施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反 洗钱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2011 年6 月21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11 年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 中国证 监会 公布 ,同 年 2004 年 7 月1 日起 实施 并于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及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保人 广州越 秀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 机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募集期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保本周 期 、 当期 保本 周 期 基金管 理人提供保本的 期 限,在 本基金合同中如 无特别指 明 即为第 二个保本周期, 即自本基 金第二个保本周 期起始日 起 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第二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 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持有到 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当期 保本周期 内持续、不间断 地持有其 所 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 的 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 到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到期操 作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 后,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 将本基 金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 开放式基 金 基金份 额,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 后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到期操 作期 间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进 行到期操 作的期间。本基 金的到期 操 作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3 个工 作日 ( 含第3 个 工作 日)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当期 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 过渡期 申购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到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 的可赎 回金 额 保本额 本基金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其 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的 过渡 期 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到当 期保本周期 并持 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 提供保本的金额 ,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该类基 金 份额 与1.00 元 人民 币的 乘 积 保本赔 付差 额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 的 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到当期保本周 期 并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的 在当期保 本 周期内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 保本 额的 金额 ; 保本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如 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期保 本周期开 始 前的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到当期保 本周期并 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相应基金份 额在当期 保 本周期 内 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 ( 低出 的部 分 即为 “ 保 本赔付 差额 ” )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补足 该差额 ; 担保 担保人 为本基金保本提 供的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担 保 期限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六 个月 止; 过渡期 到期操 作期间截止日起 (不含该 日)至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 日 前一工 作日 的期 间为 过渡 期;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过渡期 申购 投资者 在过渡期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在过 渡 期内, 投资 者转 换入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购 ; 折算日 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日的 前一工作 日,即过渡期最 后一个工 作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得到基金管 理人确认 的基金份额(包 括保本周 期 结束后 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并得 到确认的 基 金份额 、投资者进行过 渡期申购 并得到确认的基 金份额)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 下,变 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入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 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出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的 行 为; 保证合同 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签 署的《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保证 合同 》 ;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 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 保 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 就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签 订保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 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继 续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继续 存 续; 否 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 非保本 的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名称 相 应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 金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则 本 基金将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终止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成立后不办理申 购、赎回 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自 基 金成立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 (不 包括T 日)第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 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财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财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22-23 层 设立日 期: 2002 年12 月25 日 联系 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12250 49 % 广州 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 总计 25000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公 司董 事及 监事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厂 财 务处会计、广州大 同 精密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部经 理 , 广 西 北 海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所 属 城市信用社、营业部、 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 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 驻国内企业会计 主任,广东省联谊信诚 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 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广州营业部 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 心综合部经理、广州营 业部拟任总经理,广州 恒运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 理、财务部经理兼任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兼 任财务负责人,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 人。现任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 号核准, 自2015年1月起, 担 任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 中 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 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 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总经 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自 2014年8月至今, 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王毅先 生, 董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 部 总 经理助 理 、 营 业部 副 总 经 理,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主持 全面工 作 ) 、 合 规总 监、 董事会 秘书 。 现任 广州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任董 事会 秘书 、首 席风 险官、 合规 总监 。 程宁女 士, 董事, 注册 会 计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 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白 云 山宝得 药厂 财务 科副 科长 ,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兽 药厂 财务科 科长 、 广 州白 云山 制药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营 部结算 科科 长、 结算 中心 会计出 纳科 科长 、 财 务部 副部长 、 监 事会 成员 兼监 事会秘 书、 广州 白云 山 企业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财处 代理处 长、 处长 、 广 州医 药集团 财务 部副 部长 、 财 务部部 长。 现任 广州 医 药集团 副总 经理 、 财 务总 监、 财 务部 部长 , 广 州 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广 药白 云山 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召 集人 。 王静女 士, 董事 , 企 业管 理硕士 。 历 任美的 集团 资 本运营 项目 助理 , 资 产重 组经理 , 现 任 美的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 集团 资 产重 组高 级专 员 。 温婉容 女士, 董事, 商科 毕业 。 历 任德 盛安 联资 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 景 顺 投 资管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司 区域 销售 总监 、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 级副总 裁、德 盛安联资 产管理 香港有 限 公司行政 总裁、 香港 财务策 划师 学会 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7 月加 入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东亚 联丰 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行 政总 裁。 吴晓球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历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民 大 学 经济研 究所 主任 、 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 长、 中 国人 民大 学研 究生 院副院 长, 现任 中 国 人 民大学 校长 助理 、财 政金 融学院 常务 副院 长、 金融 与证券 研究 所所 长、 教授 、博导 。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 博 士、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 理 学院、 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 任教。 现任 广东 财经 大学 会计学 院教 授, 兼任 暨南 大学管 理学 院博 士 生 导 师、广 东省 审计 学会 副会 长、广 州市 审计 学会 副会 长等。 谢石松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教授 , 历 任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 现 任 中 山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国际 法 研究所 所长。 兼任 武汉 大 学法学 院 、 西 北政 法大 学 兼职教 授 , 中 国国 际私 法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上海、 广州 、长 沙、 深圳 、厦门 、珠 海、 佛 山 、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 曾巧女 士, 监事 , 管 理学 学士。 历任 佛山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的 集团 审计部 审计 经 理 、 美的集 团审 计监 察部 副部 长,现 任 美 的集 团审 计监 察部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 产 品总监 ,现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产品 研发 部副 总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 事, 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宇 龙计 算机 通信科 技 ( 深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组 织 发展经 理,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监助 理。 2 、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 ,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 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总部总 经理等职 。 经 公 司 第 四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九 次 会议 审 议 通 过 , 并 报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2014年8月7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现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 管局任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4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于2014 年12月25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 先生,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研 究发 展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大 德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南方 证券 广州分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南 方证 券广州 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华 鼎担 保投 资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等 职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 公司第 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 一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 并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2008 年9 月起 担任 公司 督察 长。 3 、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涛, 硕士 , 证券从业 经历 10 年。 历任光大银 行总行资金部货币市场自营投资业务 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研究部宏观研究员、 广州 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研总监。 2014 年 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 部副总监,本基金、金 鹰持久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金鹰元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洪利平女士,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6 年,曾任职于生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2010 年 7 月加 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鹰元盛分级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成 员有 : 刘岩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李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 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洪利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林昆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集中交易部总监。 5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 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同 》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5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若发生 需 要保 本赔 付的 情形 ,则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保 本赔 付 差额 ,并 根 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至 指定 账户 。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全额 补足 保本赔 付差 额 , 则 应 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 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履行 保证 责任通知书 》 ,并要求 担保 人在收到通知书后 的 约定期 限内 将需 清偿 的金 额支付 至指 定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20 个工 作 日 内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 21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6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 了 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5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 购人; 2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7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2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 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按 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 反 《基金法》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用基 金 财 产承 销证 券 ; (6 ) 用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8 )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以 基金 财产向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以基 金财 产买 卖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1 )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超 过 基金 的总 财产 ,基 金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7 量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 )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15 )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 违 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权益 ; (4) 在包括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 露;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除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金 运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投 资;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贬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1)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2)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3)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4) 参与洗 钱或 为洗 钱活 动提 供协助 ; (15) 法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 利 益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8 (3)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确 保基 金和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 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 从而 最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 、 控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度 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 序 与 控制措 施的 总称。 内部 控 制制度 由公 司章 程、 内 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 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具体执 行的依 据。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 管理制 度的 总 揽 和指导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 财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 核 制 度和灾 难恢 复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 守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完 善内 控机 制遵 循以 下原则 : 健全 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 决 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 行 。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 简的基 础上 设立 能充 分满 足公司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 衡 措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 司投 资、 研究、 交易 等相 关部 门,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 对 因 业 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督 处罚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广大职 员的 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 低经 营 运 作 成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9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 节 , 并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 一个 职员。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 范和 化 解 风 险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 完 善。 (1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 金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包 括凭 证制度 、 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程 序、 复核 制度、 基金 估值制 度和 程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制 度、 财产 登 记 保 管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 度、 统一采 购和 工程 招标 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2 )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拟 订, 报公司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审 议通过 后实 施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总 则、 风 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风 险 控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 制的程 序 、 风 险类 型的 届定、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措 施、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 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控 制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 公 司资产 管理 制度 等业 务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岗位 分 离制度、 业务 空间 隔离 制 度、 作业 规则 、 岗位 职 责、反 馈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 保密 制度 、员 工行 为守则 等程 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3 ) 投资 管理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包 括 研 究业 务 管理 制度 、 投 资决 策 管 理制度 、 基 金交 易 管 理制 度等。 制订 研 究业 务 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持 研究 工作 的 独 立、 客 观 。 研究 业务 管理 制度包 括: 建立严 密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 程, 形成科 学、 有 效的 研究 方 法 ;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 立和维 护 投 资对 象 备 选库 ;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建 立研 究 报 告 质量评 价体 系 。 制订投 资决 策业 务管 理制 度的目 的是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确 保基 金 的投资 符合 基 金 合同所 规定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 投 资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投 资决 策业 务管 理 制 度包括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 投资 决策 支持 制度 , 重 要投资 要有 详细 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 持 ; 投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0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在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进行投 资决 策;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制 度等 。 制订基 金交 易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证 基金 投资 交易 的安全 、 有 效、 公平 。 基 金 交易管 理制 度 包 括基金 交易 的集 中交 易制 度; 交 易监 测、 预警 、 反 馈机制 ; 投 资 指 令审 核制 度; 投 资指 令公 平 分 配 制度; 交易 记录 保管 制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制度 等。 (4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对董 事会 负 责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 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察 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 董 事会 应当 对 督察 长 的报 告 进 行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 公司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 岗 位 的具体 职责 , 严 格审 查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 配备 了 充足 的 合 格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明确规 定了 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工作 人员 是否遵 守法 律、 法规 、 规 章的有 关规 定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工作 人员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各项 管理 制度 、 业 务规 章的执 行情 况; 对 公 司 各部门 作业 流程 的遵 守合 规性和 有效 性的 检查 、监 督、评 价及 建议 等。 2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要素 内部控 制制 度具 备控 制环 境、控 制的 性质 与范 围、 实施、 检查 和报 告等 五个 要素: (1 ) 控制 环境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一种 保证 其具备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控制 的制 度, 并建 立 起由高 级管 理 层 监督的 控制 且已 明确 规定 控制的 责任 。 公司从 影响 控制 环境 的因 素, 例 如公 司组 织结 构、 各 项控制 制度 及其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的牵 制力 、 公司管 理层 和员 工对 内部 控制的 认识 和态 度等 方面 加强控 制意 识, 并致 力于 从 公司文 化、 组织 结构 、 管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好 的控制 环境 氛围 。 (2 )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内部会 计控 制包 括对 帐簿 、 记录 的规 定和 职责 分类 的控制 , 以 保护 基金 资产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包 括限额 交易 、市 场风 险、 操作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风险的 控制 。 (3 ) 实施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订了 详细 、 合理 的书 面化 内部 控制 指引。 内部 控制 指 引 提出 了内部 风险 控 制 的 目标、 原则 、基 本要 求和 实施程 序。


(4 ) 检查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1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 科学的 控制 检验 程序, 根 据市场 环境、 金融 工具 、 技术应 用 、 法 律 法 规等因 素的 变化 及发 展情 况, 不 断测 试和 调整 风险 控制制 度, 以确 保风 险控 制制度 持续 运作 并 充 分 有效的 制度 。 (5 )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控制 报告制 度, 即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部 及时 将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实 质性 缺 陷 或失控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总 经理报 告的 制度 。 本 基金 管 理人具 备完 善的 信息 系统 确保报 告程 序的 有 效 性和保 密性 ,保 证以 及时 可靠的 方式 取得 准确 详细 的信息 。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检查 和 指导 各部 门的 风险 管理工 作, 形成 风险 管理 报告书 与建 议 书 , 上报公 司管 理层 和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实 施重 点管 理 的原则 , 对基 金管 理部 、 研 究发展 部 、 财 务部 门、 基金会 计等 重要 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进 行重 点监 督与 防范。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声明 如下 :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蒋 松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4 年12 月末 ,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07 人, 平均 年 龄 30 岁,95% 以上 员 工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 制体 系、规 范的 管理 模 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 金融 资 产 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 和影响 力 。 建 立了 国 内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2 托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信 托资 产、 保险资 产、 社会 保 障 基 金、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券 化 、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4 年12 月 , 中 国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 投 资 基金407 只 。 自2003 年 以来,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 选 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 内托 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 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 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 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第 八次 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 科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 控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健 运 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 监 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 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3 (2)完整性原则。托管 业 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 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 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 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 制 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 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 专 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 理 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 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 采取 了良 好的 防 火 墙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 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方 面 的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 管 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 建立“自控防线”、“ 互 控防线”、“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员 工 的 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 育团 队 精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 通 过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 管 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 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 产 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 控 制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 们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 数据、应用、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 为 使演 练 更加接 近实 战 , 资 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 机演 练”。 从演 练结 果 看 ,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4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 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 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 照 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 施 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 险 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 通过 建 立 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 一 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 系 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速 发展 ,新 问 题 、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 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 控 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基 金担 保人 名称: 广州 越秀 金融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写字 楼 第63 层01-B 单元 邮政编 码:510620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塔 写字 楼 第63 层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 招兴 成立日 期: 1992 年11 月24 日 注册资 本: 30.537 亿 元 人民币 联系人 :王 奇智 联系电 话: (020 )88836888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法人 独资 ) 经营 范 围: 利用 自有 资金 进行对 外投 资( 法律 法规 禁止投 资的 项目 除外 ) ; 企 业管理 。


担保人 简介 广州 越 秀金 融控 股 集 团有 限公司 成立 于一 九九 二年 十一月 二十 四日 , 是 经国 家 工商行 政管 理 机 关批准、广州市工商管理 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 全控股的综合性金融控股 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5 30.537 亿元 人民 币,公 司总部 设在 广州 ,是 越秀 集团大 金融 产业 的管 控和 发展平 台。 财务状 况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广州 越秀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总 资产 199.02 亿元人 民币 ,净 资产71.02 亿 元人 民币 ; 最近三 年连 续盈 利——2013 、2012 、2011 年 度合 并 报表中 归属 母公 司所 有者的 净利 润分 别 为145,038,742.32 元、324,042.65 元、27,572,064.07 元 人民 币。 对外承 担保 证或 偿付 责任 的情况 的说 明 广州 越 秀金 融控 股 集 团有 限公司 对外 承担 保证 或偿 付责任 的情 况如 下: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 广州 越秀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 限公司 对外 提供 担保 金额 为4,500 万元 。 六、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路189 号城 建大 厦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0-83936180 、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855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 潘 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宁 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 话:95566 ( 全国 ) 网址:www.bankofchina.com (3)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bank.ecitic.com (5)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7 网址:www.cmbc.com.cn (6)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 全国 ) 网址:www.spdb.com.cn (7) 名称: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 何浩 华 联系电 话:0757-22388928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8)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9)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1099 号 平安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0) 名称: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2 号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1)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联系电 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名称: 浙江 民泰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温岭 市三 星大 道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 刘兴 龙 电话:0576-86109521 客服电 话:96521 省 外客 服电话 :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3) 名称: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4) 名称: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联系电 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 全国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9 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5)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09729 客服电 话:96016( 内 蒙、 北京) ,967210( 深圳 、宁 波),65558555( 成都) 网址:www.bsb.com.cn (16) 名称: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张 予多 联系电 话: (0571 )96527 客服电 话: (0571 )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7) 名称: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19-20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8) 名称: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琪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 ( 全国 ) 网址:www.gtja.com (19)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 名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1)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22)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 全国 )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1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名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 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5) 名称: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 名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2222 号 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 名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联系人 :范 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2 (28 )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 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9 ) 名称: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958 号 华能 联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人 :张 新媛 电话:021-68634510-8193 客服电 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30) 名称: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 ( 全国 ) 网址:www.gyzq.com.cn (3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2) 名称: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3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信 达大 厦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 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33) 名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国 际 贸易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4) 名称: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金 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 (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35) 名称: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广 场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 名称: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4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7 ) 名称: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米 兵 电话: 023-637869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8) 名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9)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 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0 ) 名称: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41) 名称: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168 号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2 ) 名称: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3) 名称: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4) 名称: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5 ) 名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6 网址:www.cindasc.com (46) 名称: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7) 名称: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名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 源南 路6 号京 城大 厦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等 网址:www.cs.ecitic.com


(49) 名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0) 名称: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河北 省石家 庄市 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23 层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7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51) 名称: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52) 名称: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8888088 等


网址:www.hlzqgs.com (53)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4) 名称: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陈 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8 网址:www.tfzq.com (55) 名称: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6) 名称: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7)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8) 名称: 华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贵州 省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216 号 华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陶 永泽 联系人 :陈 文静 联系电 话:0851-8596285 客服电 话:960872 网址:www.hczq.com (59) 名称: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9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客服电 话: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0) 名称: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俊 联系人 : 吴 尔辉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1) 名称: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 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62)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3) 名称: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9 层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0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高克 南 联系电 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4)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5)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高悦 铭 联系电 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6) 名称: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0519-88166222 ( 常州 地区 )、021-52574550 ( 上海 地区) 、





0379-64902266 (洛 阳地 区 ) 网址:www.longone.com.cn (67) 名称: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1 联系人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8) 名称: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6/ 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联系电 话:0571-87901912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69) 名称: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0) 名称: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71) 名称: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 人 :丁 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2 (72)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73)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4) 名称: 九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联系人:何曌 电话:0755-33331188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5) 名称: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3 (76) 名称: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 盘古 大 观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 赵 大建 联系电 话:010-5935590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7) 名称: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8) 名称: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电 话:021-33606736


客服电 话:95564/4006135888 网址:www.lxzq.com.cn (79) 名称 :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4 客服电 话:95353 网址:www.tebon.com.cn (80) 名称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电 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818.com


(81) 名称: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2) 名称: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层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83)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5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84)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0571-28829123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 (85)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86) 名称: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 林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4008-773-772


客服电 话:0571-88911818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5ifund.cn (87) 名称: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6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8) 名称: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展恒 基金 理财 平台(www.myfund.com) (89)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90) 名称: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徐 亮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91) 名称: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7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92)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 (93) 名称: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西区 丹棱 街中 关村 金融大 厦 10 层 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服电 话:400-688-5958 网址:www.eqianjing.com (94)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 乐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 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8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州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体育西 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22-23 层 电话:020-8328279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岳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王 欢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亚太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 路 47 号天 行建 商务 大厦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池生 电话:010-51716801 、51716803 、51716807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韩 振平 、王兵














七、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定、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1 】 436 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11 年4 月13 日 起公 开募 集, 并于2011 年5 月13 日 募集 结束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 币1.00 元。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9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1 年5 月17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元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 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交易 等 形 式 进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申 购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6 月1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3 、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应 当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办理 备案 手 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0 4 、赎 回遵 循“ 后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逆 序赎 回; 5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提 下调 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在T +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投 资者 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依 法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间 进行 调 整 , 并必 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 者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以及 保本 周期 到期 赎 回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 对 于本 基金 同一 费用 类别 , 投 资人 首次 申购 最 低金 额1000 元( 已 认购 本 基金同 一费 用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 不 受首 次 申购最 低金 额限 制) ; 追加 申购每 次最 低金 额500 元 。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 每 次赎 回 申请不 得低 于500 份 基金 份额 ; 每 个交 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得低 于500 份,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将导致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500 份的 , 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如 因分 红再 投资 、 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1 巨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原 因导致 的账 户余 额少于 500 份之情 况, 不受 此限 , 但再次 赎回 时必 须 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定期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以 上申 购金 额、 赎回份 额及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并 于 调整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申 购赎 回费 率 (1 ) 申购 费率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 资人 在同 一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 据单 次申 购金额 确定 每 次 申 购所适 用的 费率 。 申购 费 用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 用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 金额 (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0% 100 ≤ A <300 0.8% 300 ≤A <500 0.6% A ≥500 每笔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 (2 )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期(计 为T) 赎回费率 T <1 年 1.5% 1 年 ≤ T <2 年 1.2% 2 年 ≤ T <3 年 1.0% T ≥3 年 0%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 额25% 的部 分归基 金财产 所有 ,其 余部 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基金 投资 者调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2 赎回费 率。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 包括 申购 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10,000 元,T 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 元。 该 笔 申 购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0%] =9,900.99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00.99 =99.01 元 申购份 额=9,900.99/1.10 =9000.90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 产 所 有。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10,000 份,T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1 元,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 =10,000 ×1.1 =11,000 元 赎回费 用 =11,000 ×1% =110 元 赎回金 额 =11,000-110 =1089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计 算公 式为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人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 前 可以撤 销。 2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3 续,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3 日 予以 公告 。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为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 期赎回 。 (1 )接 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财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 有赎 回 优 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 延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2 日内 通过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 募说 明书 》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或2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4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 ) 到(4 )项 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2 、在 以 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 导 致本 基金 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发 生《 基金合 同》第 二十二条 “保 本周期 到期 ”约定的 情况 ,即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前30 个工 作日 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业 务( 含转 换出 业务 )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最 长不 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赎 回 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5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 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基 金的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金 已在 部分 代销 机构 、 网上直 销平 台开 通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部分 基金 之 间 的转换 业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 费率已 在相 关基 金转 换公 告中列 明, 具体 实 施 办 法参见 相关 公告 。其 他最 新转换 业务 信息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另行 公告 。 十一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包 括继 承、 捐 赠、 强制 执行 , 及 基 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 可的 其它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是合格的个 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其他 具 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3 、 “强 制执 行” 是指 国家 有 权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执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直接向 基金 注 册 登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6 记人或 其指 定的 机构 申请 办理。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 投资 人可 根 据各销 售机 构的 实际 情况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费 。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冻及 质押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照 我国 法律 法 规 、 监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 产 生 的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公 布的业 务规 则和 公告 为准 。 十四、 基金 的保 本 ( 一) 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 保本周 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额 为 :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 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1.00 元 人民 币。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开 始前 的 过 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 周 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款金 额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高于 或等 于 保 本额 , 基 金 管理人 将按 可赎 回 金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的 过 渡期 申购或 从上 一保 本 周 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详 细赔 付程 序 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 》 “第 十五 、基金保本的 保证” 之第 (五) 条。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持有到期而 赎 回或转 换出 的, 赎回 或转 换出的 部分 不适 用本 条款 ; 在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除 担保 人 书 面 对其承 诺保 本并 提供 担保 外,不 适用 本条 款 。 (二) 保本 周期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7 3 年 ,亦 称为 当期 保本 周 期,特 指本 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 本基金 的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自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 止。 如 果该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担 保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本基 金下 一保 本 周 期签订 担保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 ,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 告 为 准 。 (三) 保本 案例 若 某投资 者在本 基金 第二 个保本周 期起始 日持 有 10,000 份本 基金份额 并持 有到 第二 个保本 周期到 期, 在第 二个 保本 周期内 持有 基金 份额 累积 分红0.05 元/ 基金 份额 , 则: 1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0.85 元 可赎回 金额 =0.85 ×10,000 =8,500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 =0.05 ×10,000 =500 元 可赎回 金额+ 持 有期 间累 计 分红金 额 =9000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 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实际 净认 购金额 若 第二 个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该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适 合保 本的基 金份 额 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的 初始投资 金额(10000 元) 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 计 分 红金额,向该投 资 者支 付9500 元。 2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为1.500 元 可赎回 金额 =1.500 ×10,000 =15,000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 =0.05 ×10,000 =500 元 可赎回 金额+ 持 有期 间累 计 分红金 额 =15,500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 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实际 净认 购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5,000 元。 (四)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当期 保本周期 开始 前的 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到当期 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2 、 对 于持 有到 期的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转 型为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均适用 保本 条款 。 (五)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与每 份基金份 额在 保本周 期内 的累计分 红金 额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8 之和等 于或 高 于1.00 元 人民币 ; 2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当期 保本周期 开始 前的 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到当期 保本 周 期,但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 意继 续 承担担 保责 任;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导致基 金投资亏 损; 或因不 可抗 力事件直 接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按 约定 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免于 履行 保 本 义 务的 ; 8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 基 金担保 人无 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务 的。 十五、 基金 保本 的保证 (一) 为确 保履 行保 本条 款,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本基 金由 广州 越秀 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 公司作 为担 保人 。 (二)担保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 金 鹰 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周 期 保 证 合 同 》 。 (全文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附件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该 担保 函的 约定 。 本基金 保本 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担保的 范围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第二 个保 本 周 期开始前的 过 渡 期 申 购 或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到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相应基金份额 在 第 二 个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保本 额 的 差额 。 担 保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之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 保人承 担担 保责 任 的 金 额最高 不超 过本 基金 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三)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担 保函项 下担 保责 任能 力情 形的, 应在 该 情 形 发生之 日起 三日 内通 知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 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在 接 到通知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上述情 形。 当确 定担 保人 已丧失 履行 担保 函项 下担 保责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保本 周期 内、 下一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 且 担 保人的 更换 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9 1、提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 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担任 基金担 保人 的资 质和 条件 ; (2)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 2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1/2 以 上( 含1/2 )表 决通 过。 3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方可 执行 。 4 、签 订《 保证 合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 。 5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更 换担 保 人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 订的 《 保证 合同 》 。 6 、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担 保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理 人 和 新 任担保 人办 理担 保业 务资 料的交 接手 续, 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 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 担 保人承 担。 在新 任担 保人 接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继 续承担 担保 责任 。 ( 五)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于 此 同意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其代理 人代 为行 使向 担保 人索偿 的权 利 并 办 理相 关的 手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行 担保 责任 通知 书》 及代收 相关 款项 等) 。如 果 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 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 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 二个保本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基 金 份 额 在第二个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保本 额 , 且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全额 履 行 保本 义 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 履行 担保责 任通 知书 》( 应 当载明 需担 保人 代偿 的金 额) , 担 保人 将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担 保责任 通知 书》 后的 三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应代 偿金 额的核 实, 并于 核实 完成 后 的四个 工作 日内 将基 金管 理人尚 未补 足的 款 项 一次性 足额 支付 至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资 金结算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将保 本赔 付差额 (含 基金 管理 人自 有资金 和担 保人 的代 偿款 )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若 担保 人未 履行 全部 或部分 担保 责任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直接 就差 额部分 向担 保人 追 偿 。 担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担保 责任 , 担 保 人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进 行清 偿。 代偿 款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 不 承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0 担责任 。 ( 六)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要求 担保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及 担保 函的约 定履 行 担 保责任 。 除 本部 分第 四款 之第6 项 所指 的 “ 保本 周 期内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担 保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 金担保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以及下 列除 外责 任情 形外 , 担保 人不 得免 除 担 保 责任: 1 、在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与 每份 基金份额 在第 二个保 本周 期内的累 计分 红 金额之 和等 于或 高 于1.00 元人民 币; 2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第二 个保本周 期开 始前的 过渡 期申购或 从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转入到 第二 个 保本周 期, 但在 基金 第二 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二个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4 、在 第二 个 保 本周 期内 发 生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 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 6 、 在 第二 个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减 少; 7 、未经 担保 人书面 同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 加重担 保人 担保责 任 的 ,根据法 律法 规 要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8 、 因不 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按约 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履 行 保 本 义务的 ;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 基 金担保 人无 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务 的。 ( 七)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担 保人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符 合条 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担保合 同或 风险 买 断 合同,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将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否则, 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本 的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名称 相应 变更 为 “金 鹰 持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 债券型 基金 承担 担保 责任 。 ( 八) 担保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按照前 一日 基金 净资 产的0.12 % 年费 率 计 提担保 费, 担保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年 年末 , 按年度 支付 。 十六、 基金 的投 资 (一) 、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1 、投 资目 标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1 采用改 进的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略(CPPI ) , 引 入 收益锁 定机 制 , 在 严格 控 制投资 风险 、 保证 本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在保本 期结 束时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健增 值。 2 、投 资理 念 坚持 “ 深入 研究 、 稳 健投 资、 严 控风 险、 保护 本金 ” 的投 资理 念, 在注 重投 资组合 安全 性 与 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努力 把握 投资机 会,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稳健 增值 。 3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股票、权证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为0% ~40% , 其中 , 权证 投资 的比 例范围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 ;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占 基 金净资 产 的60% ~100% , 其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此外, 在基 金合 同和 法律 法规的 允许 范围 内, 本基 金将积 极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新 债的 申购 。 4 、投 资策 略 首先 , 通 过一 个举 例的 例 子来说 明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假设 基金 初始 募集 规 模为15 亿元 , 计 算基金 价值 底线 的贴 现率 取三年 期 国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2.8772% ; 保守 起见 , 假设风 险乘 数M 等于 1 ,则 初始 投资 于债 券的 金 额为 13.7763 亿元 ,投 资于股 票的 金额为1.2237 亿元; 即便 是投 资 于股票 的1.2237 亿元 全 部损失 , 那 么, 所 投资 的13.7763 亿元 国债 在3 年 之后本 息总 额就 变成 了15 亿 元, 从而 ,实 现 了保本 的目 标。 (1 ) 投资 策略 依据 1 ) “自 上而下 ”为主 , “自 下而上” 为辅 本基金 的可 投资标的 基本 上可以 划分 为三大类 —— 债 券类、 权益 类、 货币 类, 名义利 率是 影响 上述 三大 类资产 收益 与风 险的 关键 变量之 一, 故而 , 利 率 预测的 重要 性不 言而 喻。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当中 的第 二个关 键变 量是 投资 组合 的加权 平均 久期 , 在 其 他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加 权平均 久期 越长 ,则 投资 组合收 益率 的利 率敏 感性 越大。 短期名 义利 率的 预测 、 加 权平均 久期 的确 定, 都离 不开 “ 自上 而下 ” 的 分析 视角。 所谓 “ 自 上 而下” , 是指基金管理 人在 审慎分析 宏观经济运 行状 况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 通过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利 率尤 其是 中短 期利率 的变 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根 据预 测结 果 , 决 定本基 金组 合在 各类 属资 产 ( 债券 与央 票 , 股 票, 现金 、 存 款 、 回 购 ) 上的 配置比 例 、 期 限结 构 与 品种构 成 。 而 “ 自下 而上 ” 是指当 某一 类资 产的 投资 收 益率 持续 上升 或下 降时 , 本 基金 将审 慎研 判 : 此种上 升或 下降 是否 有基 本面因 素的 支持 , 是 否可 持续。 如果 研判 的结 果认 为该类 资产 投资 收 益 率 持续上 升或 下降 具有 基本 面因素 的支 撑, 可持 续, 本基金 将 “ 自下 而上 ” 地 重新调 整个 券、 类 属 资 产、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与期限 结构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2 2 )本 金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 先,兼 顾收 益性 就保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风险偏 好而 言, 大致 可分 为两类 : 风 险偏 好程 度很 低的投 资者 与 风 险 偏好程 度较 高的 投资 者。 风险偏 好程 度很 低的 投资 者购买 保本 基金 之目 的在 于: 在 确保 本金 的 安 全 性的同 时,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收益 ; 风 险偏 好程 度较 高的投 资者 购 买 保本 基金 之目的 在于 : 规 避 其 他 高风险 资产 在较 长时 段内 的持续 下跌 风险 。 显然, 对于 以上 两类 投资 者而言 , 保 本基 金资 产本 金的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是第 一位的 , 收 益 性 是 第二位 的。 为此 ,本 基金 坚持本 金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先、 兼顾 收益 性的 投资 原则。 (2 ) 保本 策略 在投资 组合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投资 的方 法, 发 挥定 量分 析的 决策 辅助作 用, 以 期 提 高投资 决策 的科 学性 与及 时性,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本基 金的 保 本 策 略为改 进的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 (CPPI ) , 改进 的 固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 略是 本基金 在传 统固 定 比 例组合保险策 略 的 基 础 上经 过 改 进 而 得 的 投 资 组 合保 险 策 略 , 是 本 基 金 投 资运 作 过 程 中 的 核 心 策 略。 该策 略根 据基 金净 资 产、 价值 底线 , 宏观 经济 与资本 市场 运行 状况 、 固 定收益 类与 权益 类资 产 风险收 益特 性, 灵活 动态 地选取 适当 的风 险乘 数, 以期对 固定 收益 类与 权益 类资产 之间 的配 置 比 例 进行优 化调 节。 1 )传 统 的CPPI 策略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资 产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核 心 策 略 是 改 进 的 固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CPPI ) , 该策 略的 基本 原理如 下: 假设本 基金 保本 期结 束时 的保本 额度 为:Vtur , 当 前时点 距离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时 间长 度 为 T 期 ,期 间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连 续 时 间收 益率 为 r ,则本 基金 组合 的价 值底 线(Cushion )为 :V =Vtur ×e -rT 再假设 本基 金的 风险 乘数 为m ,则t 期 本基 金可 投 资于权 益类 资产 的额 度为 : St = mt ×( Vt -V )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额度为 :Bt = Vt -St mt 为t 时刻 的风 险乘 数, 反映了 本基 金的 风险 特征 。 2 )改 进 的CPPI 策略 —— 引入收 益锁 定机 制 传统 的CPPI 策 略存 在一 个重要 的缺 陷 : 缺 乏收 益 锁定机 制 。 为 了弥 补经 典CPPI 策略 的上 述 缺陷, 本基 金作 出如 下的 改进: a. 价 值底 线的 计算 假设截 止t 时 刻单 位基 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为dt ,t 时刻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t V 、基 金份额 为Et ,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额 为1 元 ,则 : V =max[(1-p)*Et*(1-dt)*e-rT+p*Vt,Et*(1-dt)*e-rT]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3 在上式 当中 ,p 为 收益 锁 定比率 ,p 大于0 且小 于1 ,一 般情 况 下p 不低 于0.8 。 再假设 本基 金的 风险 乘数 为mt ,则t 期本 基金 可投 资于权 益类 资产 的额 度为 : St = mt ×( Vt -V )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额度为 :Bt = Vt -St b. 通 过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 确定风 险乘 数的 具体 数 值 首先, 本基 金通 过对 宏观 经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 股票 市场 的估 值水 平以 及上市 公司 盈 利 的 未来增长 ,再 结合国 债、 央票、金 融债 、企业 债这 四个子 类债券 的存量 规模/ (本基 金的净 资产 规 模×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中值 ) 、 日 均成 交量/ ( 本 基金的 净资 产规 模× 本基 金债券 投资 比例 的 中 值) 、日 均换手率等参 数进 行定性分析,决定风 险乘 数是增加、不变还是 降低 ;其次,本基金对 上 述考量 因素 进行 审慎 的定 量分析 ,以 进一 步明 确风 险乘数 的具 体数 值。 c. 收 益锁 定比 率的 确定 p 大于0 且小 于1 , 一般 情况 下p 不低 于0.8 。 在 具体数 值的 设定 上, 本 基 金根据 宏观 经济 所 处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 政 府财政 政策 与货 币政 策态 势、 债 券市 场定 价与 股票 市场估 值状 况、 运 行 趋 势及其 收益 率的 波动 性、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净值 、 距离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时间长 度, 以确 定 收 益 锁定比 率的 数值 。 一般而言,在宏观经济 所 处的投资时钟的“衰退 ” 象限、并预期“衰退” 即 将结束, “ 复苏” 象限, “ 过热”象限但 政府 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 、并 预期在短期内不会采 取紧 缩性政策的情况下 , 以及股 票市 场的 估值 状态 并未处 于历 史上 估值 水平 的较高 区间 并预 期估 值下 行空间 较小 的情 况 下 , 将收益 锁定 比 率p 维持 在 较低水 平; 在投 资时 钟的 “过热 ” 象 限且 政府 已采 取紧缩 性政 策或 预期 将 采取紧 缩性 政策 的情 况下 , 以及股 票市 场的 估值 水平 处于历 史上 估值 水平 的较 高区间 并预 期较 高 的 估值水 平难 以持 续的 情况 下, 将逐 渐提 高收 益锁 定 比率p ; 在投 资时 钟的 “ 过热 ” 象 限且 政府 紧缩 性政策 的力 度不 断加 大, 在投资 时钟 的 “ 滞胀 ” 象 限并预 期宏 观经 济将 进一 步滑向 “衰 退” 象 限 的 情况下 , 或 股票 市场 的估 值水平 已呈 现下 行趋 势以 修复其 “高 估” 状态 并预 期估值 的此 种下 行 趋 势 仍将持 续的 情况 下, 将收 益锁定 比 率p 比例 保持 在 较高水 平。 另外, 如果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累计 净值 较大 , 可 将收 益锁定 比 率p 维持 在较 低 水平; 如果 距离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较 近, 应将 收益锁 定比 率p 维 持在 较 高水平 ,以 锁定 收益 。 (3 ) 资产 配置 策略 1 )风 险资 产与 安全 资产 的 配置 风险乘 数在 很大 程度 上决 定了风 险资 产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配 置额 , 故 而, 本 基金将 风险 乘 数 的设定 作为 风险 资产 ( 以 权益类 资产 为代 表) 与 安 全资产 ( 以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为代 表 ) 配 置的 关键 变量。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的投资 视角 , 根据 宏观 经 济与资 本市 场运 行状 况 、 固定收 益类 与权 益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4 类资产 风险 收益 特性、 基 金净资 产、 价 值底 线 , 定 性分析 与定 量分 析并 用 , 灵活动 态地 选取 适当 的 风险乘 数, 以期 对固 定收 益类与 权益 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额 进行 优化 调节 , 力 争在确 保本 金安 全 的 前 提下, 获取 投资 收益 。 2 )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结合国内外政治 经 济环境,政策形势,金 融 市场走势(尤其是未来 利 率的变化趋势 ) , 分析判 断市 场时 机, 合 理 确定基 金在 债券、 股票 、 货币等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 各类 资 产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适时 动态 地调 整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股 票、 货币 市场工 具的 比例 与 期 限 结构。 ○ 1 大类资 产的 比例 配置 借鉴投 资时 钟的 分析 框架 , 结合 未来 利率 的变 化趋 势、 上 市公 司未 来整 体盈 利增长 状况 、 股票 市场估 值状 况与 未来 可能 运行区 间的 审慎 研判 , 确 定债券 类、 权益 类、 货 币类 资产配 置的 大致 比 例 。 在投资 时钟 的 “衰 退 ” 象 限、 并预 期 “衰 退” 即将 结束 , 在 投资 时钟 的 “复 苏” 象限 , 在投 资 时钟的 “过 热” 象限 但政 府并未 采取 紧缩 性政 策、 并预期 在短 期内 不会 采取 紧缩性 政策 的情 况 下 , 以及 股 票市 场 的 估值 状态 并未处 于历 史上 估值 水平 的较高 区间 并预 期估 值下 行空间 较小 的情 况 下 , 将本基 金权 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维持 在较 高水 平, 债券类 、 货 币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随之 而定 ; 在投 资时钟 的 “ 过热 ” 象 限且 政府已 采取 紧缩 性政 策或 预期将 采取 紧缩 性政 策的 情况下 , 以 及股 票 市 场 的估值 水平 处于 历史 上估 值水平 的较 高区 间并 预期 较高的 估值 水平 难以 持续 的情况 下 , 将逐 渐 降 低 权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根据 本基 金对 于未 来利 率变化 趋势 的预 判, 合理 确定债 券类 、 货 币 类 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在投 资时 钟的 “ 过热 ” 象 限且 政府 紧缩性 政策 的力 度不 断加 大, 在 投资 时钟 的 “ 滞 胀” 象限 并 预 期宏 观经 济 将进一 步滑 向 “衰 退 ” 象 限的情 况下 , 或股 票市 场 的估值 水平 已呈 现下 行 趋势以 修复 其 “ 高估 ” 状 态并预 期估 值的 此种 下行 趋势仍 将持 续的 情况 下 , 根据财 政政 策与 货 币 政 策的取 向、 股 票市 场的 估 值水平 与运 行状 况, 严 格 控制权 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同时 , 将债 券类 资 产的配 置比 例维 持在 较高 水平, 货币 类 资 产的 配置 比例随 之 而 定; ○ 2 大类资产 的 期限 配置 根据 宏 观经 济 所 处投 资时 钟的象 限、 加权 平均 久期 的目标 值, 确定 本基 金债 券类资 产的 加 权 平 均久期 之目 标区 间、 货币 资产的 加权 平均 期限 之目 标范围 (股 票资 产不 存在 期限的 问题 )。 在确定 债券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与 期限 结构 的过 程中 , 必须针 对债 券市 值相 对于 利率变 化的 敏 感 性进行 严格 的压 力测 试与 情景模 拟, 根据 压力 测试 与情景 模拟 的结 果, 制定 审慎的 配置 方案 。 3)债 券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保本 期结 束时 的本 金保障 目标 , 本 基金 债券 类 资产中 相当 大一 部分 将会 采取买 入并 持有 的策略; 对于 此类 配置,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 到期 收 益率 、 以 及剩 余期 限是 否 与剩余 保本 期匹 配等 因 素将着 重考 虑。 同时 为了 保证基 金的 流动 性并 追求 更高的 收益 , 本 基金 债券 类资产 的一 小部 分 将 采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5 取主动 灵活 的配 置策 略, 积极布 局于 各类 债券 资产 ,以追 求更 高的 收益 率。 ○ 1 债券组合 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之目标 范围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走势 及其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 CPI 与 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预测值 、 未 来1 ~ 3 年央 行可 能的 加减 息幅 度, 通过审 慎分 析与 测算 , 确 定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 均 久期 。 一 般而 言 , 当 预期利 率下 降时 , 适 当提 升久期 , 以 分享 债券 的上 涨收益 ; 当 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适 当降 低久 期 , 以 规避债 券的 下跌 风险 。 当宏观 经济 处于 投资 时钟 “过热 ” 象 限且 政府 已采 取 紧缩性 政策 或预 期政 府将 采取紧 缩性 政 策 的情况 下、 在投资 时 钟的 “滞胀 ” 象 限且 预期 短期 内还会 进入 “衰 退” 的象 限的情 况下 , 将 投 资 组 合的加 权平 均久 期维 持在 较低的 水平 ;在 宏观 经济 的“滞 胀” 象限 、 “ 衰退 ” 象限且 政府 已采 取宽 松性政 策或 预期 将采 取宽 松政策 的情 况下 , 加 权平 均久期 可适 当增 大; 在 “ 复苏” 象限 , 视 申 购 赎 回的情 况、 相关 券种 的流 动性等 因素 选择 适当 的加 权平均 久期 , 原 则上 , 维 持加权 平均 久期 基 本 不 变。 ○ 2 债券类 资产 的期 限配 置 在确定 了债 券类 、 货 币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与大 致的 期限结 构之 后, 根据 债券 类资产 的加 权 平 均 久期之 目标 区 间, 在投 资 时钟的 分析 框架 下确 定久 期为1 年以 下 、1~3年 、3 ~5年 、5 年以 上的 债 券 品种之 市值 占本 基金 债券 总市值 的相 对比 例。 ○ 3 债券类 资产 的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未 来利 率的 变动趋 势、 宏观 经济 所处 投资时 钟的 象限 、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情 况 、 股票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等定 性与定 量因 素的 分析, 确 定国债、 央票 、 金融 债 、 企业债 与公 司债 这四 个 子类债 券市 值占 基金 债券 类资产 总市 值的 相 对 比例 。 当宏观 经济 处于 投资 时钟 “衰退 ” 象 限 且 政府 已采 取 宽松性 政策 或预 期将 采取 宽松政 策的 情 况 下、 “ 复苏 ” 象 限、 “过 热” 象 限 但 政府 并未 采取 紧缩性 政策 并预 期在 短期 内不会 采取 紧缩 性 政 策 的情况 下 , 以及 股票 市场 的上行 阶段 , 将 可转 债的 配置比 例保 持在 一个 较高 的水平 , 以 获取 较 高 的 投资收 益, 同时 , 将 国债 、 央票 、 金 融债 配置 的配 置比例 维持 在一 个较 高的 水平, 以应 对可 能 发 生 的净赎 回与 基金 转换 ; 当 宏观经 济处 于 “ 过热 ” 象 限 且政 府已 采取 紧缩 性政 策或预 期将 采取 紧 缩 性 政策的 情况 下 、 “滞 胀” 象限, 以及 股票 市场 的下 行阶段 ,降 低企业 债 、公 司债( 尤其 是可 转 债 ) 的配置 比例 ,提 高国 债、 央票、 金融 债配 置的 配置 比例。 如果基 金连 续处 于净 赎回 状态, 则 应提 高国 债、 央 票、 金融 债配 置的 配置 比 例, 以提 升资 产 组 合的流 动性 。 本基金 将 根 据各 类属 债券 的流动 性、 换手 率、 配置 比例的 目标 区间 、 投 资组 合加权 平均 久 期 的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6 目标区 间以 及基 金净 申购 与净赎 回的 情况 ,确 定各 类属债 券的 期限 构成 。 4)存 款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象 限、 名义 利率 的运 行趋势 ,债 券市 场、 股票 市场的 运行 情 况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情 况, 各期限 货币 的流 动性、 收 益率的 变化 , 确定 本基 金 配置在 现金 、 活期 存款 及1年 期以 下 定 期存 款(含1年期 ) ,1 年期 以上 的定 期存款 上的 资金 量占 货币 类 资产 总量 的相 对比 例。 在确定 各期 限货 币类 资产 配置的 相对 比例 时, 必须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进行严 格的 压力 测试, 根 据压 力测 试的 结 果, 制定 审慎 的配 置方 案 , 并 随着 前述 决策 变量 的 变化 , 实 时动 态地 调整 配置比 例, 严格 控制 货币 资产的 加权 平均 剩余 期限 。 5)债 券品种 选择 由于货 币类 资产 的品 种选 择相对 简单 ,故 而, 此处 集中分 析债 券类 资产 的品 种选择 。 本基金 对于 债券 品种 的选 择坚持 如下 原则 : 非政 策性 银行所 发行 的金 融债 、 企业 债与公 司债 ( 无 论是否 含权 ) 、 资产 支持 证 券、短 期融 资券 在进 入债 券二级 重点 库、 债券 一级 重点库 之前 都必 须进 行严格 的内 部评 级。 ○ 1 国债与 央票 对于国债 与 央行 票据 , 本 基金原 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投 资策 略, 但在 持有 过程中 会结 合 利 率 走势、 到期 收益 率、 换手 率、 投 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之 目标 范围 、 申 购赎 回的情 况, 在不 同 剩 余 期限的 国债 与央 票之 间选 取适当 的品 种。 另外 , 本 基金将 审慎 评估 回购 收益 率与国 债、 央票 的 到 期 收益率 之间 的利 差, 选择 到 期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收 益率 或者预 期收 益率 有下 降空 间的国 债、 央票 品 种 。 ○ 2 金融债 在内部 评级 的基 础上 , 本 基 金将根 据未 来宏 观经 济所 处投资 时钟 的象 限、 未来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金融债 各品 种的 到期 收益 率、 换 手率 、 外 部评 级、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之 目标 范围 等 因 素,审 慎遴选 具 有比 较优 势的金 融债 品种 。 ○ 3 普通企 业债 与公 司债 本基金 根据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用 债券 定价 模 型对单 个债 券进 行估 值 , 并结合 债券 的信 用 评级(外部评级与本 基金 内部评级 ) 、流动性、 息票 率、税赋、提前偿付 与赎 回等因素,选择具 有 比较优 势 的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如果债 券获 得主 管机 构的 豁免评 级 , 本 基金 根据 对 该债券 内 部 评级 的结 果 , 决定是 否将 其纳 入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 4 含权债 券的 选择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7 含权债 券主 要有 两类 :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含可 转换 为股 本选 择权 的债券 。 本基金 利用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用 相关 定价 模 型, 计算 含赎 回或 回售 选 择权的 债券 之期 权 调整利 差(OAS) ,作 为此 类债券 估值 的主 要依 据。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了股 票买入 期权 , 投资 者既 可 以获得 债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 又可 在一 定 期 限之后 转换 为股 票以 分享 公司股 票价 格上 涨所 带来 的投资 回报 。 本 基金 在对 债转股 条款 、 发 债 公 司 基本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利用 到期 收益 率来 判别可 转债 的纯 债价 值, 选择纯 债价 值被 低 估 的 可转债 以提 升本 金投 资的 安全性 ; 通 过对 发债 公司 未来经 营业 绩的 预测 、 股 票估值 模型 、 未 来 宏 观 经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以及股 票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判断, 来鉴 别可 转债 的期 权价值 。 在 宏观 经 济 与 股票市 场下 行周 期的 后半 段与上 升周 期的 前半 段, 优先选 择期 权价 值被 低估 的可转 债, 以获 取 投 资 收益。 ○ 5 资产支 持证 券 通过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基础性 资产 池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将 审慎 测算 其基础 性资 产 的 违 约风险 、 提 前偿 付风 险,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 息 收 益的现 金流 支付 , 并 利用 合理的 到期 收益 率对 资产 支持证 券进 行估 值。 同时 , 本基 金还 将充 分 考 虑 资产支 持证 券之 到期 收益 率的风 险溢 价与 流动 性溢 价,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风 险。 ○ 6 回购 结合利 率走 势、 回购 收益 率、 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状况 , 综合 评估 其收 益性 与违 约风险 , 审 慎分 析 品种间 收益 率的 期限 结构 , 以短 期品 种为 主, 选择 收益率 相对 高的 回购 品种 进行投 资。 ○ 7 金鹰债 券综 合评 价模 型 为了综 合评 价债 券品 种的 比较优 势, 本基 金根 据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区 间收 益率、 信用评级、 历史上 的违约 记 录 、 到 期收 益率 , 以 及本 基金 的资 产规 模等因 素 , 开 发了 “金 鹰债 券综合 评价 模型 ” , 为债券 品种 的遴 选提 供数 量化依 据。 根据 “ 金鹰 债券 综合 评价 模型” 的得 分值 , 将 久期 为1年 以下 、1~3年 、3~5 年、5 年以 上的 国 债、央 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分类 排序 ,分别 选取7个 子类 债 券、4 种期 限范 围内 得分 值 居于前1/2 的品 种作 为本 基 金的备 选投 资品 种。 6)股 票资产 的 配置 策略 ○ 1 股票 一 级市 场 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 本基 金将 利用公 司自 主开 发的 “金 鹰行业 评价 模型 ” 、 “金鹰 企业 评价 模型 ” , 对 新股所 属行 业属 性与 成长 空间、 新股 的基 本面 做出 定量分 析, 采用 适当 的估值 模型 对新 股的 投资 价值进 行评 估, 结合 二级 市场的 平均 估值 水平 、 并 参考类 似新 股上 市 之 后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8 的平均 溢价 率, 给 出合 理 的询价; 根据 新股 发行 价 , 估 算新 股上 市后 的合 理 定价 ; 根 据二 级市 场的 运行情 况、 新股 发行 的频 度、 近 期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的平 均资 金规 模、 拟参与 申购 的新 股 之 实 际发行 规模 , 估 计中 签率 , 并据 此测 算该 次新 股申 购的预 期收 益率 , 作 出是 否参与 该次 新股 申 购 的 决定。 ○ 2 股票 二 级市 场 投 资策 略 A、进 取与 防御 的抉 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与资 本市场 的运 行状 况, 判断 所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 作 出防御 或者 进 取 的 抉择 。 在 “ 衰退 ” 象 限 且 政 府已采 取扩 张性 政策 或预 期将采 取扩 张性 政策 的情 况下 , “复 苏” 象限 , “过热 ” 象 限 但 政府 并未 采取紧 缩性 政策 并预 期在 短期内 不会 采取 紧缩 性政 策的情 况下 , 采 取 进 取 优先的 策略; 在 “过 热 ” 象限 且 政府 已采 取紧 缩性 政策或 预期 将采 取紧 缩性 政策的 情况 下 , 采 取 进 取与防 御并 重的 策略; 在 投资时 钟的 “ 过热 ” 象限 且政府 紧缩 性政 策的 力度 不断加 大 , 在 投资 时 钟 的 “滞 胀” 象限 并预 期宏 观经济 将进 一步 滑向 “衰 退” 象 限的 情况 下 , 或股 票市场 的估 值水 平 已 呈 现下行 的趋 势以 修复 其 “ 高估” 状态 并预 期估 值的 此种下 行趋 势仍 将持 续的 情况下 , 采 取防 御 优 先 的策略 。 B、行 业配 置 确定了 防御 或者 进取 的投 资取向 之后 , 本 基金 审慎 遴 选重点 配置 的行 业—— 根 据进取 优先 的 策 略,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 强 周期行 业、 高 贝塔 值的 行 业; 根据 防御 优先 的策 略 , 本 基金 将重 点配 置弱 周期行 业、 生 活必 需品 行 业、 生物 医药 行业 ; 根据 防御与 进取 并重 的策 略 , 本基金 将在 强周 期与 弱 周期行 业、 高贝 塔值 与低 贝塔值 的行 业之 间寻 求某 种程度 的折 衷与 平衡 , 随 着宏观 经济 逐渐 由 “ 过 热”象 限滑 向“ 滞胀 ”象 限,投 资组 合渐 近地 偏向 弱周期 行业 、低 贝塔 值行 业、生 活必 需品 行 业 、 医药生 物行 业。 本公司 自主 开发 了 “金 鹰 行业评 价模 型” , 该 模型 为本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提供 定量化 依据 , 避 免 了行业 配置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C、风 格追 踪 本基金 将密切 追 踪股 票市 场风格 ( 大盘 股与 中小 盘 股、 成长 股与 价值 股 、 低 价股与 高价 股 、 低 PB与高PB) 的切 换与 板块 (地理 区域 板块 、 投 资类 与消费 类板 块) 的轮 动, 随着市 场行 情风 格 的 转 换与板 块的 轮动 ,适 时、 适度地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行 业配置 、板 块构 成与 风格 特征。 D、个 股选 择 基于行 业配 置策 略与 市场 行情风 格, 本基 金在 各行 业内遴 选相 应的 投 资 标的 。 根据防 御原 则, 本 基金 将 审慎甄 别公 司的 核心 价值 , 从公司 治理 、 公司 战略 、 行 业地 位等 方 面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9 审视公 司核 心竞 争力 , 通 过自下 而上 的研 究, 以基 本面分 析为 核心 , 力 求挖 掘出具 有核 心竞 争 力 的 稳健经 营、 价值 低估 型公 司。 根据进 取原 则, 本基 金将 努力发 掘那 些可 持续 、 可 预见的 成长 型公 司, 重点 在于对 公司 成 长 性 的客观 评价 和比 较上 , 不 仅仅需 要关 注增 长率 之类 的数量 指标 , 同 时还 要关 注成长 的质 量以 及 成 长 的可持 续性 。


为了对 个股 的基 本面 情况 与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价 , 本公司 建立 了 “金 鹰企 业评价 模 型 ” , 该 模型可 为本 基金 的个 股选 择提供 定量 化依 据, 避免 了个股 选择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另外, 对行 情风 格的 密切 追踪, 可为 个股 选择 提供 新的视 角, 有利 于提 升个 股选择 的有 效 性 。 7)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若有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推出 (比如指 数期 权、 个 股期 权等 ) , 本 基 金 可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下, 进行 投资 , 无 需就 投资该 投资 品种 召开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 本 基 金 将 至少在 开展 新品 种投 资三 个工作 日前 进行 相应 公告 。 5、业 绩比 较基 准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该 日适 用的 3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 款 利率( 税后 ) ; 并随 着3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的调 整而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选 择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主要 理由 是: (1 ) 与 本 基 金 的保本 期相 同。 本基 金的 保本期 为 3 年, 对于 认购 本基金 的投 资者 而言 , 将 持有到 保本 期结 束 时 的 收益率 与另 一个 可替 代的 投资方 向——3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的 利率 (税 后) 相比较 , 可 以反 映出 二 者之间 的优 劣; (2) 定期 存款利 率 ( 税后 ) 为 投资 者投资 于定 期存 款实 际可 获得的 收益 率, 将 其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有助 于本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理 性地 判断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性, 准 确 地 理解本 基金 本金 保证 的有 效性。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从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出发 ,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 整业 绩比 较 基 准 应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3 个 工作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积 极配 置的 保本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 资基金 当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非保 本的 债券 型基 金,但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二) 变更 后的 “金 鹰持 续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0 1 、投 资目 标 通 过对 宏 观经济 、资本 市场 运行趋 势的前 瞻性研 判, 预测未 来利率 水平及 其变 化趋势,力求 准确把 握固 定收 益类 、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机会 , 在 严格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 争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2 、投 资理 念 坚持 “深 入研 究 、 稳 健投 资、 主动 管理 、 严控 风险 ” 的 投资 理念 , 在注 重投 资组合 安全 性与 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努力 把 握 投 资 机 会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健 增 值 。 3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可 转 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 产支持证券、短期融 资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类 证券 品种,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对固定 收 益类证 券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对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 、货币等其他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其中, 权证 投资的 比例 范围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 ~3% 。 为 维持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和到 期 日 不 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本 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买 卖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 产,也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 4 、投 资策 略 (1 ) 投资 策略 依据 1) “自 上而 下” 为主 , “ 自 下而上 ”为 辅 本基金 的可 投资 标的 基本 上可以 划分 为三 大类 —— 债券类 、 权 益类 、 货 币类 , 名义利 率是 影 响 上述三 大类 资产 收益 与风 险的关 键变 量之 一, 故而 , 利率 预测 的重 要性 不言 而喻。 本基 金运 作 过 程 当中的 第二 个关 键变 量是 投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 在其他 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 加权平 均久 期越 长, 则投资 组合 收益 率的 利率 敏感性 越大 。 短期名 义利 率的 预测 、 加 权平均 久期 的确 定, 都离 不开 “ 自上 而下 ” 的 分析 视角。 所谓 “ 自 上 而下” , 是指基金管理 人在 审慎分析 宏观经济运 行状 况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运行趋势的基 础上 , 通过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利 率尤 其是 中短 期利率 的变 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根 据预 测结 果 , 决 定本基 金组 合在 各类 属资 产 ( 债券 与央 票 , 股 票, 现金 、 存 款 、 回 购 ) 上的 配置比 例 、 期 限结 构 与 品种构 成 。 而 “ 自下 而上 ” 是指当 某一 类资 产的 投资 收益率 持续 上升 或下 降时 , 本 基金 将审 慎研 判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1 此种上 升或 下降 是否 有基 本面因 素的 支持 , 是 否可 持续。 如果 研判 的结 果认 为该类 资产 投资 收 益 率 持续上 升或 下降 具有 基本 面因素 的支 撑, 可持 续, 本基金 将 “ 自下 而上 ” 地 重新调 整个 券、 类 属 资 产、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与期限 结构 。 2)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先 , 兼顾收 益性





就 债券 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风险 偏好 而言 , 大 致可分 为两 类: 风险 偏好 程度很 低的 投资 者 与 风 险偏好 程度 较高 的投 资者 。 风险 偏好 程度 很低 的投 资者购 买债 券型 基金 之目 的在于 : 获 取稳 健 的 投 资收益 , 而 不必 承担 过高 的投资 风险 ; 风 险偏 好程 度较高 的投 资者 购买 债券 型基金 之目 的在 于 : 暂 时规避 其他 高风 险资 产的 下跌风 险。 显然, 对于 以上 两类 投资 者而言 , 债 券型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与 流动 性都 是第 一位的 , 收 益 性 是 第二位 的。 为此 ,本 基金 坚持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先 、兼顾 收益 性的 投资 原则 。 (2 ) 投资 策略 方法 在投资 组合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投资 的方 法 , 充 分发 挥金 融工 程与 数量化 方法 的 决 策 辅助作 用, 以 期提 高投 资 决策的 科学 性与 及时 性,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追 求收益 最大 化 。 本 基金 的核心 投资 策略 方法 由两 部分组 成: 基础 性分 析工 具(市 场利 率预 测、 投资 时钟所 处象 限的 判 断 ) 与交易 性策 略 。 本基金 分别 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的方 法 来 预测 利率 的变 化趋势 与变 化量 。 另 外, 本 基金 借 鉴投 资 时 钟的分 析框 架, 通 过对 投 资时钟 各象 限内 股票、 债 券、 货币 资产 平均 收益 率 的审慎 考察 , 为本 基金 大类资 产配 置提 供新 的分 析视角 。 本基金 的交 易型 策略 包括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期限 结构滚 动配 置与 现金 流管 理、无 风险 套 利 、 流动性 管理 、 加 权平 均久 期管理 、 利率波 动策 略 、 正回购 放大 、 利 率免 疫 、 一级市 场参 与、 信用 策 略。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 债 券市 场与 股票市 场走 势、CPI 与 未 来利率 的变 化趋 势, 灵 活选择 恰当 的交 易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 持投 资组合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获 取投 资收 益。 (3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分 成:投 资组 合加 权平 均久 期的确 定、 大类 资产 配置 、债券 类属 配 置 、 债券品 种的 选择 这四 个层 面。在 每一 个层 面上 ,需 要解决 的问 题各 不相 同。 1) 确 定投 资组 合的 加权 平 均久期 之目 标范 围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走势 及其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 CPI 与 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预测值 、 未来1 ~ 12 个 月央 行可 能的 加减 息 幅度, 通过 审慎 分析 与测 算, 确 定投 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 期。 一般 而言, 当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适当 提升久 期, 以分 享债 券的 上涨收 益;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久 期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2 以规避 债券 的下 跌风 险。 当 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 “滞胀”象 限 且预期 政府 短期 内不 会采 取扩张 性政 策的 情况 下, 将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 均久 期维持 在较 低的 水 平 ; 而在 “ 滞胀 ” 象 限或 “衰 退” 象 限且 政府 已采 取或 预期将 采取 扩张 性政 策的 情况下 , 将 投资 组 合 的 加权平 均久 期维 持在 较高 的 水平 ; 在 “复 苏” 象限 , 视申 购赎 回的 情况 、 相 关券种 的流 动性 等 因 素 选择适 当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原则 上, 维持 加权 平均 久期基 本不 变。 2)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投资 视角 ,定 性分 析与 定量分 析并 用, 结合 国内 外政治 经济 环 境 , 政策形势,金融市场 走势 (尤其 是未来利率的 变化 趋势) , 分析判断市场 时机 ,合理确定基金在 债 券、 股票、 货币 等资 产类 别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随 着 各类资 产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变 化 , 适 时动 态 地 调整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股票、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比 例与期 限结 构。 ○ 1 大类资 产的 比例 配置 借鉴投 资时 钟的 分析 框架 , 结 合未 来利 率的 变化 趋 势、 股票 市场 估值 状况 与 未来可 能的 运行 区 间,大 致确 定债 券类 、权 益类、 货币 类资 产配 置的 大致比 例。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 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 、 “复 苏”象限、 “过热” 象 限但政 府并 未采 取紧 缩性 政策 , 以及 股票 市场 的上 行阶段 , 将 本基 金权 益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维 持 在 较高水 平, 债券 类、 货币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随 之而 定; 在 “过 热” 象限 且政 府已采 取或 预期 将 采 取 紧缩性政策 、 “滞胀” 象限 并预期滞胀状态仍将 持续 的情况下,将债券类 、权 益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 均维持 在较 低水 平 , 货 币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随 之而 定; 在 “滞 胀” 象限 并预 期 将滑入 “ 衰退 ” 象限、 “衰退” 象限, 根据 财政 政策与 货币 政策 的取 向 、 股票市 场的 估值 水平 与运 行状况 , 确定 权益 类 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同时, 将债 券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维持 在较高 水平 , 货 币类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随之 而 定 。 ○ 2 大类资 产的 期限 配置 根据宏 观经 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象 限 、 加 权平 均久 期 的目标 范围 , 确定 本基 金 债券类 资产 的加 权 平均久 期之 目标 区间 、货 币资产 的加 权平 均期 限之 目标范 围( 股票 资产 不存 在期限 的问 题) 。 在确定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与期 限结 构的 过程 中, 必须针 对债 券市 值相 对于 利率变 化的 敏 感 性 进行严 格的 压力 测试 与情 景模拟 ,根 据压 力测 试与 情景模 拟的 结果 ,制 定审 慎的配 置方 案。 3)债 券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 1 债券类 资产 的期 限配 置 在确定 了债 券类 、 货币 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与大 致的 期限结 构之 后 , 根 据债 券 类资产 的加 权平 均 久期之 目标 区间 ,在 投资 时钟的 分析 框架 下确 定久 期为 1 年以 下、1 ~3 年、3~5 年、5 年以 上 的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3 债券品 种之 市值 占本 基金 债券总 市值 的相 对比 例。 ○ 2 债券类 资产 的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未 来利 率的 变动趋 势、 宏观 经济 所处 投资时 钟的 象限 、 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情 况 、 股票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等定 性与定 量因 素的 分析, 确 定国债、 央票 、 金融 债 、 企业债 与公 司债 这四 个 子类债 券市 值占 基金 债券 类资产 总市 值的 相对 比例 。 当宏观 经济 处于 投资 时钟 “衰退” 象限 并预 期 “ 衰 退” 即 将结 束 、 “ 复苏” 象 限、 “过 热” 象限 但政府 并未 采取 紧缩 性政 策 , 以 及股 票市 场的 上行 阶段, 将可 转债 的相 对比 例保持 在一 个较 高 的 水 平, 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同 时, 将 国债 、 央 票、 金融债 配置 的相 对比 例维 持在一 个较 高的 水平 , 以应对 可能 发生 的净 赎回 与基金 转换 ; 当 宏观 经济 处于 “ 过热 ” 象 限 且 政府 已采取 或预 期将 采 取 紧 缩性政 策、“ 滞 胀” 象限 , 以及股 票市 场的 下行 阶段 ,降低 企业 债、 公司 债( 尤其是 可转 债) 的配 置比例 ,提 高国 债、 央票 、金融 债配 置的 相对 比例 。 如果基 金连 续处 于净 赎回 状态, 则 应提 高国 债、 央 票、 金融 债配 置的 相对 比 例, 以提 升资 产 组 合的流 动性 。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类属 债券 的流动 性、 换手 率、 相对 配置比 例的 目标 区间 、 投 资组合 加权 平 均 久 期的目 标区 间以 及基 金净 申购与 净赎 回的 情况 ,确 定各类 属债 券的 期限 构成 。 4)存 款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象 限、 名义 利率 的运 行趋势 , 债 券市 场、 股票 市场的 运行 情 况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情 况, 各期限 货币 的 流 动性、 收 益率的 变化 , 确定 本基 金 配置在 现金 、 活期 存款 及1年 期以 下定 期存 款 ( 含1 年期) , 1年 期以 上的 定期 存 款上的 资金 量占 货币 类资 产总量 的相 对比 例 。 在确定 各期 限货 币类 资产 配置的 相对 比例 时, 必须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进行严 格的 压力 测试, 根 据压 力测 试的 结 果, 制定 审慎 的配 置方 案 , 并 随着 前述 决策 变量 的 变化 , 实 时动 态地 调整 配置比 例, 严格 控制 货币 资产的 加权 平均 剩余 期限 。 5)债 券品 种选 择 由于货 币类 资产 的品 种选 择相对 简单 ,故 而, 此处 集中分 析债 券类 资产 的品 种选择 。 本基金 对于 债券 品种 的选 择坚持 如下 原则 : 非政 策性 银行所 发行 的 金 融债 、 企业 债与公 司债 ( 无 论是否 含权 ) 、 资产 支持 证 券、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在进 入债 券二 级重 点库 、债券 一级 重点 库之 前都必 须进 行严 格的 内部 评级。 ○ 1 国债与 央票 对于国 债与 央行 票据 , 本 基金原 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投 资策 略, 但在 持有 过程中 会结 合 利 率 走势、 到期 收益 率、 换手 率、 投 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之 目标 范围 、 申 购赎 回的情 况, 在不 同 剩 余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4 期限的 国债 与央 票之 间选 取适当 的品 种。 另外 , 本 基金将 审慎 评估 回购 收益 率与国 债、 央票 的 到 期 收益率 之间 的利 差, 选择 到 期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收 益率 或者预 期收 益率 有下 降空 间的 国 债、 央票 品 种 。 ○ 2 金融债 在内部 评级 的基 础上 , 本 基 金将根 据未 来宏 观经 济所 处投资 时钟 的象 限、 未来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金融债 各品 种的 到期 收益 率、 换 手率 、 外 部评 级、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之 目标 范围 等 因 素,审 慎遴 选具 有比 较优 势的金 融债 品种 。 ○ 3 普通企 业债 与公 司债 本基金 根据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用 债券 定价 模 型对单 个债 券进 行估 值 , 并结合 债券 的信 用 评级(外部评级与本 基金 内部评级 ) 、流动性、 息票 率、税赋、提前偿付 与赎 回等因素,选择具 有 比较优 势 的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 资。 如果债 券获 得主 管机 构的 豁免评 级 , 本 基金 根据 对 该债券 内部 评级 的结 果 , 决定是 否将 其纳 入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 4 含权债 券的 选择 含权债 券主 要有 两类 :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含可 转换 为股 本选 择权 的债券 。 本基金 利用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用 相关 定价 模 型, 计算 含赎 回或 回售 选 择权的 债券 之期 权 调整利 差(OAS) ,作 为此 类债券 估值 的主 要依 据。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了股 票买入 期权 , 投资 者既 可 以获得 债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 又可 在一 定 期 限之后 转换 为股 票以 分享 公司股 票价 格上 涨所 带来 的投资 回报 。 本 基金 在对 债 转股 条款 、 发 债 公 司 基本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利用 到期 收益 率来 判别可 转债 的纯 债价 值, 选择纯 债价 值被 低 估 的 可转债 以提 升本 金投 资的 安全性 ; 通 过对 发债 公司 未来经 营业 绩的 预测 、 股 票估值 模型 、 未 来 宏 观 经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以及股 票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判断, 来鉴 别可 转债 的期 权价值 。 在 宏观 经 济 与 股票市 场下 行周 期的 后半 段与上 升周 期的 前半 段, 优先选 择期 权价 值被 低估 的可转 债, 以获 取 投 资 收益。 ○ 5 资产支 持证 券 通过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基础性 资产 池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将 审慎 测算 其基础 性资 产 的 违 约风险 、 提 前偿 付风 险,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 息 收 益的现 金流 支付 , 并 利用 合理的 到期 收益 率对 资产 支持证 券进 行估 值。 同时 , 本基 金还 将充 分 考 虑 资产支 持证 券之 到期 收益 率的风 险溢 价与 流动 性溢 价,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风 险 。 ○ 6 回购 结合利 率走 势、 回购 收益 率、 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状况 , 综合 评估 其收 益性 与违 约风险 , 审 慎分 析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5 品种间 收益 率的 期限 结构 , 以短 期品 种为 主, 选择 收益率 相对 高的 回购 品种 进行投 资。 ○ 7 金鹰债 券综 合评 价模 型 为了综 合评 价债 券品 种 的 比较优 势, 本基 金根 据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区 间收 益率、 信用 评 级 、 历史上 的违 约记 录 、 到 期收 益率 , 以 及本 基金 的资 产规 模等因 素 , 开 发了 “ 金鹰 债 券综合 评价 模型 ” , 为债券 品种 的遴 选提 供数 量化依 据。 根据 “ 金鹰 债券 综合 评价 模型” 的得 分值 , 将 久期 为1年 以下 、1~3年、3~5 年、5 年以 上的 国 债、央 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分类 排序 ,分别 选取7个 子类 债 券、4 种期 限范 围内 得分 值 居于前1/2 的品 种作 为本 基 金的备 选投 资品 种。 6)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1 股票一 级市 场申 购策 略 本基 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 本基 金将 利用公 司自 主开 发的 “金 鹰行业 评价 模型 ” 、 “金鹰 企业 评价 模型 ” , 对 新股所 属行 业属 性与 成长 空间、 新股 的基 本面 做出 定量分 析, 采用 适当 的估值 模型 对新 股的 投资 价值进 行评 估, 结合 二级 市场的 平均 估值 水平 、 并 参考类 似新 股上 市 之 后 的平 均 溢价 率, 给 出合 理 的询价; 根据 新股 发行 价 , 估 算新 股上 市后 的合 理 定价 ; 根 据二 级市 场的 运行情 况、 新股 发行 的频 度、 近 期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的平 均资 金规 模、 拟参与 申购 的新 股 之 实 际发行 规模 , 估 计中 签率 , 并据 此测 算该 次新 股申 购的预 期收 益率 , 作 出是 否参与 该次 新股 申 购 的 决定。 ○ 2 股票二 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A、进 取与 防御 的抉 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与资 本市场 的运 行状 况, 判断 所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 作 出防御 或者 进 取 的 抉择。 在“ 衰退 ”象 限且 政府已 经采 取或 预期 将采 取扩展 性政 策的 情况 下, “ 复苏” 象限 , “ 过热 ” 象限但 政府 并未 采取 紧缩 性政策 的情 况下, 采取 进 取优先 的策 略; 在 “ 过热 ” 象 限且 政府 已经 采 取 或预期 将采 取紧 缩性 政策 的情况 下, 采取 进取 与防 御并重 的策 略; 在 “ 滞胀 ” 象限 或 “ 衰退 ” 象 限 且预期 政府 短期 内不 会采 取扩展 性政 策的 情况 下, 采取防 御优 先的 策略 。 B、行 业配 置 确定了 防 御 或者 进取 的投 资取向 之后 , 本 基金 审慎 遴 选重点 配置 的行 业—— 根 据进取 优先 的 策 略,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 强 周期行 业、 高 贝塔 值的 行 业; 根据 防御 优先 的策 略 , 本 基金 将重 点配 置弱 周期行 业、 生 活必 需品 行 业、 生物 医药 行业 ; 根据 防御与 进取 并重 的策 略 , 本基金 将在 强周 期与 弱 周期行 业、 高贝 塔值 与低 贝塔值 的行 业之 间寻 求某 种程度 的折 衷与 平衡 , 随 着宏观 经济 逐渐 由 “ 过 热”象 限滑 向“ 滞胀 ”象 限,投 资组 合渐 近地 偏向 弱周期 行业 、低 贝塔 值行 业、生 活必 需品 行 业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6 医药生 物行 业。 本公司 自主 开发 了“ 金鹰 行业评 价模 型” ,该 模型 为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提 供定 量化依 据, 避免 了行业 配置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C、风 格追 踪 本基金 将密 切追 踪股 票市 场风格 ( 大盘 股与 中小 盘 股、 成长 股与 价值 股 、 低 价股与 高价 股 、 低 PB与高PB) 的切 换与 板块 (地理 区域 板块 、 投 资类 与消费 类板 块) 的轮 动, 随着市 场行 情风 格 的 转 换与板 块的 轮动 ,适 时、 适度地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行 业配置 、板 块构 成与 风格 特征。 D、个 股选 择 基于行 业配 置策 略与 市场 行情风 格, 本基 金在 各行 业内遴 选相 应的 投资 标的 。 根据防 御原 则, 本 基金 将 审慎甄 别公 司的 核心 价值 , 从公司 治理 、 公司 战略 、 行 业地 位等 方 面 审视公 司核 心竞 争力 , 通 过自下 而上 的研 究, 以基 本面分 析为 核心 , 力 求挖 掘出具 有核 心竞 争 力 的 稳健经 营、 价值 低估 型公 司。 根据进 取原 则, 本基 金将 努力发 掘那 些可 持续 、 可 预见的 成长 型公 司, 重点 在于对 公司 成 长 性 的客观 评价 和比 较上 , 不 仅仅需 要关 注增 长率 之类 的数量 指标 , 同 时还 要关 注成长 的质 量以 及 成 长 的可持 续性 。


为了对 个股 的基 本面 情况 与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价 ,本公 司建 立了 “金 鹰企 业评价 模型 ” , 该 模型可 为本 基金 的个 股选 择提供 定量 化依 据, 避免 了个股 选择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另外, 对行 情风 格的 密切 追踪, 可为 个股 选择 提供 新的视 角, 有利 于提 升个 股选择 的 有 效 性 。 (三)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 大 利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7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遵循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2)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 信用级 别不 低 于BBB 级;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本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8) 本基 金应 投 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 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本 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1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8 (15)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 限 制 。 (四)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 合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五)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 (六)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已 于2015年6月15日 复核 了本报 告 中 的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5 年3 月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2,412,000.00 2.88 其中: 股票 2,412,000.00 2.8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1,612,585.70 85.51 其中: 债券 71,612,585.70 85.5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000,000.00 8.36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 算 备付 金合 计 1,091,659.29 1.30 7 其他资 产 1,633,555.51 1.95 8 合计 83,749,800.5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12,000.00 2.9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12,000.00 2.94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0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309 万华化 学 100,000 2,412,000.00 2.94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一只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02,000.00 12.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2,000.00 12.18 4 企业债 券 37,357,885.70 45.5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71,000.00 24.4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181,700.00 5.09 8 其他 - - 9 合计 71,612,585.70 87.22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1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4588 14济宁 债 101,000 10,628,230.00 12.94 2 122521 12筑金 阳 101,000 10,388,860.00 12.65 3 1480391 14常房 债 100,000 10,326,000.00 12.58 4 011499040 14辽成 大SCP002 100,000 10,039,000.00 12.23 5 011445002 14 三峡SCP002 100,000 10,032,000.00 12.22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声明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否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 报 告 编制日 前 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2) 声明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是否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2 1 存出保 证金 17,999.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2,992.9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79,189.73 5 应收申 购款 3,373.0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33,555.5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四 舍五 入 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七、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1 年5 月17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4 年9 月30 日) 的 投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3 2011.5.17-2011.12.31 2.20% 0.08% 3.19% 0.01% -0.99% 0.07% 2012.1.1-2012.12.31 3.91% 0.11% 4.79% 0.01% -0.88% 0.10% 2013.1.1-2013.12.31 3.67% 0.15% 4.40% 0.01% -0.73% 0.14% 2014.1.1-2014.12.31 4.99% 0.14% 4.37% 0.01% 0.62% 0.13% 2011.5.17-2015.3.31 18.31% 0.13% 19.00% 0.01% -0.69% 0.12% 注:因 数据 四舍 五入 原因 ,上述 表格 可能 存在 尾差 。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累计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1 年5 月 17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注:1 、截 至报告 日本基金 各项投资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规定的各 项比例, 即股 票、权证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40% , 其中, 权证 投资 的比 例范 围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60% ~100%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 、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为: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 。 十八、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4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报 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 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消 。 十九、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5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 式加密 传真 或以 电子 方式 传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或以 电 子 方式传 送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6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 股权,以及停止交易 、 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 错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 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7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 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8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 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 如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一 次选 择的 分 红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9 方式为 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1)在保本周期内(包 括 但不限于第一个保本周 期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 额 视同保本周期内 的申购 ,红 利再 投资 的金 额不保 本, 也不 收取 申购 费。 (2)保本周期届满后, 若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 金 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现金红 利转基 金份 额视 同申 购, 但不收 取申 购费 。 在(1 )、 (2 ) 两种 情形 下,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均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二十一 、基 金的 费用 和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 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 括 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 、证管费、过户 费、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0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之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做出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次 月首 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从该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基 金管 理费 给该 基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做出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次 月首 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从该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托 管费 给该 基金 托管人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 有本 基金 份 额 转 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同上 。 (3)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1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 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中的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2、 转 换费 率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原 则另 行制 定并 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上述 费率。上述费率如发 生 变更,基金管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于新 的 费率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调 整 后 的 上述费率 还应 在 最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在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 围 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二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 则: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2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十三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 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3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金合同》是界 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 文 件 。 (3)《托管协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 的 法律 文件。 2、《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 招募说 明书 》 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4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 事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5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相 关事项 的公 告: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2)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发 生保本 赔付 ,赔 付的 具体 操作细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告 ; 3)过渡期的起讫日期, 以 及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 间、场所、方式和程序 等 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4)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 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 一保本周期。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就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 保 本及 担保 安 排等相 关事 宜进 行 公 告; 5)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 持 续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金 鹰 持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公 告相关 规则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 则的规 定。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6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 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二十四 、 风 险揭 示 (一) 风险 提示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 制 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 水平发 生变 化, 产 生风 险 。 另 外 , 本 基金 为保 本 混合型 基金 , 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投资 者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存在 着仅 能收回 本金 (即 实 际 净 认购金 额) 的 可能 性; 未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赎 回或 转换 出时 不能 获得保 本担 保 , 将 承 担 市场波 动的 风险 。 此 外, 投 资者投 资于 保本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 融 机构 , 如 果发 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不 适用 保本 条 款的情 形 , 投 资者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 存在着 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可 能到 期终 止或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转为 其他类 型基 金, 到期 具体 操作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二)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 益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 市 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7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 也 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和 收 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的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 险 。 例如在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类资 产价 格将 会下降 , 若 基金 组合 加权 平均久 期过 长, 则 将 给 基金资 产带 来较 大的 损失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 果发 生 通 货 膨胀, 现金 的购 买 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 可 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 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也不 能完全 规避 。 6、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相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的 收 益 率变动 程度 不同 , 各 期限 债券的 价格 变动 也会 不同 ; 基金 组 合 单一 的加 权平 均久期 指标 将不 能 充 分 反映这 一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带来 的风 险。 7、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所 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利 率风 险 ) 互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 息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


8、信 用风 险 主要指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票据 等发 行主 体信 用 状况恶 化 , 到 期不 能履 行 合约进 行兑 付 ; 以 及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资 质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 降 的 风险; 信用 风险 也 包 括证 券 交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交 割风 险, 以及 上市 公 司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不完整 ,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的风 险。 9、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提前 偿 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时, 证券 化的 信托 财产 中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 托财产 的现 金 流 量失衡 , 从 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 不同 , 影 响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除受 债务 人 自 身 的财务 状况 影响 外,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 其 他融 资成 本的变 化等 因素 都将 影响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 由 于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8 影响因 素多 且不 确定 ,因 此债务 人提 前还 款的 时间 和数量 都很 难准 确预 计。 10 、股 价波 动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权 益 类资产 (含 新股 申购 ) , 本 基金所 投资 的权 益类 资产 在持有 期内 价 格 的波动 将会 对基 金收 益率 产生影 响; 本基 金进 行新 股申购 时, 由于 资金 的占 用、 中 签率 和首 日 开 盘 价的不 确定 性, 以及 某些 申购成 功的 新股 因锁 定期 而在一 段时 间内 丧失 流动 性而带 来的 风险 , 也 将 会对基 金资 产的 收益 造成 影响; 另 外基 金投 资的 衍 生品资 产 (包 括含 权债 券 ) , 其 内在 价值 也会 因 标的资 产价 格的 波动 以及 距离到 期的 时间 而变 化, 进而给 基金 组合 的收 益带 来影响 。 11 、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债券 回购的 主要 风 险 包 括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 波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风 险指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手 在回 购到 期时 , 不能偿 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款 ,造 成基 金净 值损 失的风 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进行 正回 购操 作 时 , 回购利 率大 于融 入资 金的 投资收 益率 , 或 者逆 回购 操作时 , 回 购利 率小 于融 出资金 潜在 的投 资 收 益 率而导 致的 风险 , 以 及由 于正回 购操 作导 致投 资总 量放大 ,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大 的风 险; 而 波 动 性加大 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 正回购 操作 时, 在对 基金 组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 波 动 性 (标 准差) 进行 了放 大, 即基金 组合 的风 险将 会加 大。 正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内 部 失 控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 理风险 包括 : 1、决 策风 险 决策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 资决 策执 行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由于 决 策 失 误而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损 失; 2、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决策 执行中 , 由 于投 资指 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 为因素 而可 能 导 致 的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技术风 险是 指公 司管 理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 至 影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9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七) 投资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金融 市场 环境 及利 率走势 的综 合判 断, 在控 制利率 风险 、 信 用 风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基 础 上, 采取 主动 的自 上而 下的投 资策 略和 自下 而上 的品种 选择 相互 结 合 , 力争为 投资 者在 保障 本金 安全的 情况 下实 现更 多的 资产增 值, 但同 时也 不可 避 免地带 来了 组合 风 险 的增加 。在 基金 投资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可 能因 基金 管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态 势的 判断 有 误 、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等因 素而 影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 理水平 、 手 段和 技 术 等 对基金 收益 也存 在影 响。 (八)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主要 采用 改进的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CPPI ), 特有 的风 险包括 : 1、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 因 为风险资产投资不当带 来 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 影 响基金资产的增 值;或 风险 乘数 波动 过大 而使基 金业 绩波 动较 大; 2、本基金的本金保障条 款 存在前提条件 ——持有 到 保本期结束,在此期间 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合 同承 诺的 保底 金额 ,若在 此期 间赎 回将 不享 受保底 金额 的保 障。 3、为保证基金的本金安 全 ,基金运作中可能会对 部 分无风险资产采用买入 并 持有的策略;若 遇大规 模赎 回, 基金 可能 因资产 流动 性不 足等 原因 带来损 失。 4、虽然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 保本责任提供担保,但 是 ,担保人也会因下列情 形 的发生而导致其 不能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履 行担保 责任 , 从 而产 生担 保风险 , 这 些情 形包 括但 不限于 : 担 保人 发 生经 营风险 而影 响其 履行 担保 责任; 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 担保 人无 法履 行担 保责任 。 (九) 其他 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 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 和 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 面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 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 来风 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0 二十五 、保 本周 期到 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 保 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 、保 本及担 保安 排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变更为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 时,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 以 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相 应变更 。 上 述变 更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中 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 同 》 规定终 止。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规则 1、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做 出如下 选择 , 其 保本 权利 均适用 保本 条 款 :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将 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已 公告 开放 转换 转入的 其他 基 金 ; (3)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 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基金份额根据 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 基 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 的 折算方法调整至 1.00 元; (4)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 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 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 择 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 , 也可以部分选择 赎回、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 保 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或转 为变 更后 的 “金 鹰 持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的费 用 , 适 用其 所转入 基金 的费 用 、 费 率体系 。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进 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 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进 行 到 期 操作,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 了继 续持 有 变 更 后的“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 价 ”原则,即:在到期操 作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或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赎回 金 额或转 出金 额以 基 金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1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操作 日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6、比 例确 认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该日 为非 交易 日, 则采用 最近 一 个 交 易日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 金 份额之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对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确 认, 并及 时公 告确 认比例 的计 算结 果 ; 同 时,本 基金 将不 开放 过渡 期申购 。 (三) 到期 操作 期间 1、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3 个工 作日 (含 第3 个工 作日) 。 2、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本 基 金将暂 停日 常申 购和 转换 入业务 。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 金 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 持 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 计 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时 间内 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式 到期 操作 。 (四)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额 为: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 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 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1.00 元人 民币 。 1、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 的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 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 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无 论选 择赎回 、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或者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金 鹰持 续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均 适 用 保 本条款 。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 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 份 额,而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 的累 计 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 额 , 以保本 额 ( 扣除 相应 基金 份额在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 支 付给 投资 者, 担保人 对此 提供 不 可 撤 销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 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 转 换,而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 额 , 以保本 额 ( 扣除 相应 基金 份额在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 作 为转 出金 额, 担保人 对此 提供 不 可 撤 销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 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 周 期的基金份额 或变更后 的 “金鹰持续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而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 额 之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2 和低于 保本 额, 差 额部 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 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以 保本额 ( 扣除 相应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 作 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转入 变更后 的 “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转入 金额 ,担 保人 对此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5、在到期操作期间, 在 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 转入到当期保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 持 有人 进行 到期 操作 或默认 继续 持有 的, 可按 相 应基金 份额 在保 本 周 期到期 日 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基金 份额 在持 有期 间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的 差额 (即 保 本 赔 付差额 ) 享 有保 本利 益, 但对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 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其 实际 操作 日 ( 含 该日) 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五)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方 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 保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为 本基 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担保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 订担 保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 过渡 期 和过 渡期 申购 的前 提条件 (1) 过渡 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起 ( 不含该 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个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渡 期 ; 过 渡期最 长不 超 过20 个工 作 日。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前提 条 件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 “过 渡期 申购” 。 在 过渡期 内 , 投 资 者 转换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该日 为非 交易 日, 则采用 最近 一 个 交 易日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 金 份额之 净值 小于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则基 金 管理人 将开 放过 渡 期 申购。 2、过 渡期 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担 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 供 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 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方 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 知价”原则,即过渡期 申 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 申 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 份 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 值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3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 见 《招 募 说明书 》第 九章 第( 五) 条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 时间、场所、方式、程 序 、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 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 前公告 。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出业务 。 (7)过渡期内,基金管 理 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 现 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 基 金资产;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 形 式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投 资者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的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到当 期保本 周期 , 或者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 转换入 的基 金份 额,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 转 入下 一 保 本 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 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人 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前一 工作 日 ( 即折 算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申购 金额 在 申 购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计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并得 到确 认 的 基 金份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并得 到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在其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的 基 金 份 额,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转换入 或者 过 渡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计 算, 不受 基金 份额 折算的 影响 。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 认的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并得到 确认 的的 基金 份额 , 经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 适 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 本 条款。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 应基 金份 额在该 保本 周期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低 出的部 分即 为保 本 赔 付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并 由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 务人提 供保 本保 证。 下一保 本周 期保 本额 为: 经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至下 一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暂 停期 限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相 应 基金份 额不 适 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六) 转为 变更 后的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变更为“金鹰持 续 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如 果保 本期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的 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一 保 本 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并 以 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 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 期转入到当期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金 份额 ,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为变 更后 的 “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 转 入金 额等 于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 金鹰持 续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在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前一 个工 作 日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 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规 定就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为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公告 。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 持 续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金 鹰 持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公 告相关 规则 。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八)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5 1、 保本 赔付 责任 的承 担, 请参见 《 招募 说明 书 》 “ 第十五 、 基金 保本 的保证” 之 第 (五 ) 条。 2、保 本 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二十六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但 在 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 鹰持续收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除外 ; (7 ) 变 更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但在 保本 到 期后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范围内 变更 为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范围 和 策略 执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保本 到期 后, 在 《 基 金合同 》 规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并按《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执 行; (2)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6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7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七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 业务 规则 》 , 决 定和 调整 除 调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 行 为 ;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 构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8 17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 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 件 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若发 生需要 保本 赔付 的情 形,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保本 赔付差 额, 并 根 据 《基金 合同 》 约 定将 该 差 额支付 至指 定账 户。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能全 额补 足保 本赔付 差额 , 则 应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向担 保 人发出 书面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 , 并 要求 担保 人在收 到通 知书 后的 约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9 定期限 内将 需清 偿的 金额 支付至 指定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内 将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 21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 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 责 任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第 三方 追偿 ; 24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5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 认 购人 ; 2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 28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 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并 采取 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5) 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负 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0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 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 资 金划 拨 、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1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 的 活动 ;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 得利;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2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 5)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7)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 保 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 》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 鹰 持续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到 期 后在《基金合同》规定 范 围内变更为“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并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范围 或 策略 执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0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担 保人 已丧 失履 行担 保函项 下担 保责 任能 力或 宣告破 产; 14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5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保本到期后,在《基 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 “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并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执行; 2)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7)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 集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3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 上(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 召开 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 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4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现场开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 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 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4) 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5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 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 且 委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 集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 应 当在 该 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 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 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6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 隔 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 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 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通 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第(2)项所 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7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7、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 表 决 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8 (三) 基金 的保 本 1、保 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额 为: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 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 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1.00 元人 民币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开 始前的 过 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 周 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高于 或等于 保本 额,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可赎 回金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开 始前 的 过 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 周 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 详 细赔 付程 序请参 见 《 招募 说明 书》 “第十 五、 基金 保本 的保证 ”之 第 ( 五) 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 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或 者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不 适 用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 基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 2、保 本周 期 3 年, 亦称 为当 期保 本周 期,特 指本 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 本基金 的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自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 日 起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 果该 对 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担 保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本基 金下 一保 本 周 期签订 担保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同时 本 基 金满 足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 ) ,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 告 为 准 。 3、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 转入到当期保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 选 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或 是转 型为 “ 金鹰 持 续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均适 用保 本条 款 。 4、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与 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 期 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 等于 或高 于1.00 元 人民币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 转入到当期保本 周期 , 但在 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9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 续承担 担保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 的 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 致 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 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履 行 保 本 义务的 ; (8)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 基金担 保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的 。 (四) 基金 保本 的担 保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 人 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 任担 保。 本基 金的 担保人 为广州 越 秀金 融控 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或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机 构。 担保人 的基 本情 况见 《招 募说明 书》 。 2、 担保 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保证合 同》 。 (见 《基金 合同》 附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证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 保 本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担保 ;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开始 前的 过渡 期 申 购或从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转 入到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担保 范围为 保本 赔付 差 额 ,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第 二 个 保 本周 期 开 始 前 的 过 渡 期 申 购或 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的累计 分红 金 额 之和 低于 保本额 的金 额 。 担保期 限为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起6 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担保 责任 的总 金额最 高不 超过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 出 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 函 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 生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 日 内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 在接到 通知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上 述情 形。 当确 定担 保人已 丧失 履行 担保 函项 下担保 责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 人 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 人 的更换必须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担保 责任 相 关 的 权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在新 的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担 保人 应继 续承 担担保 责任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兹同 意 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 代 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 通 知履行担保责任 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 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履行担保责任 通知 书》以及代收相关 款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0 项等) 。如果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 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低 出的 部分 即为 “ 保本赔 付差 额 ” )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 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 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 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资 金结算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3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 担保责任通知书》(应 当载 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 额) ,担保人将在收到 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担 保责任 通知 书》 后 的3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应 代偿 金额 的核实 , 并 于核 实 完 成 后的4 个工 作日 内将 尚未 补足的 款项 一次 性足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含 基金 管理 人自 有资金 和担 保人 的 代 偿款)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若担 保人 未履 行全 部或部 分担 保责 任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直 接 就差额 部分 向担 保人 追偿 。 无论 何时 , 担 保人 承担 担 保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 期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7、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 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 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担保 函 的约定履行担保 责任。 除本 条第 ( 四 ) 款 所指的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担 保 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保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免 除担 保责 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 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 分红金额之和等 于或高 于1.00 元人 民币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 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 本 周期转入到第二 个保本 周期 、但 在基 金 第 二个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第 二个 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4)在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内 发生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第二个保本周期 内 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 并或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 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6)在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 额发 生 的 任何 形式 的净值 减少 ;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 意 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 可能 加重担保人担保责 任 的,根据法律法 规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 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 不 可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于 履 行 保 本义务 的 ; (9)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 基金担 保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的 。 8、保本周期届满时,基 金 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继 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担保 或者 承诺 提供 保本 , 同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1 金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保本 期间 内的 担保 人承诺 继续 对下 一保 本周 期提供 担保 的, 由 担 保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签订 保证合 同 ; 否则 , 本 基金 变更为 非保 本的 债券 型基 金, 基 金名 称相 应 变 更 为“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担 保人 不再为 该债 券型 基金 承担 担保责 任。 9、 担 保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按照 前一日 基 金 净资 产 的0.12 %年费 率计 提担 保费, 担保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年 年末 , 按 年度支付 。 10 、担保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 函》。 (五) 保本 周期 到期 1、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 保 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 、保 本及担 保安 排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变更为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 时, 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 以 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相 应变更 。 上 述变 更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中 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 同 》 规定终 止。 2、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规 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 权 利均适用保本条 款: 1)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赎回 基 金份额 ; 2)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将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已公 告开 放转 换转 入的其 他基 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 基 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根据届 时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单位 基金 份 额净值 按届 时公 告的 折算 方法调 整 至 1.00 元; 4)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 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 选 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 一 ,也可以部分选 择赎回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 一 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或 转为 变更 后的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的费 用, 适用 其所转 入基 金的 费 用 、 费率体 系。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2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 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 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 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 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进 行 到 期操作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选 择了 继续 持 有 变 更后的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 知 价 ”原则,即:在到期 操 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或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赎 回 金额或 转出 金额 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际操 作日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6) 比例 确认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该日 为非 交易 日, 则采用 最近 一 个 交 易日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 金 份额之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对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确 认, 并及 时公 告确 认比例 的计 算结 果 ; 同 时,本 基金 将不 开放 过渡 期申购 。 3、到 期操 作期 间 (1)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 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3 个 工作 日( 含 第3 个 工作日 )。 (2)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 基金将 暂停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入业 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 保 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 入 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时 间内 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式 到期 操作 。 4、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 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额 为: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 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 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1.00 元 人民 币 (1)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 前的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 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 本 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无论 选择赎 回、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或 者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或 继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金鹰 持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均适用 保本条 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 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 金 份额,而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金额加上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 足 该 差额, 以 保本 额 (扣 除相 应基金 份额 在持 有期 间的 累计分 红金 额 ) 支 付给 投 资者 , 担 保人 对此 提 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3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 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 金 转换,而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金额加上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 足 该 差额, 以 保本 额 (扣 除相 应基金 份额 在持 有期 间的 累计分 红金 额 ) 作 为转 出 金额 , 担 保人 对此 提 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 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 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 后 的“金鹰持续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而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基 金份 额在持 有期 间的 累 计 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 差额 , 以 保本 额 (扣 除 相应基 金份 额在 持有 期间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 作 为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入变 更后的 “金 鹰持 续 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转入金 额, 担保 人对 此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5)在到期操作期间, 在 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 期转入到当期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 持有 人进行 到期 操作 或默 认继 续持有 的, 可按 相应 基金 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基 金份 额在持 有期 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的差 额(即 保本 赔付 差 额 ) 享有保 本利 益, 但对 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 其实 际操作 日 ( 含该 日 ) 的 净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5、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方 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基 金管 理 人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下 一保 本 周 期提供 保本 担保 ,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签 订担 保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 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1)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 的前提 条件 1)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起 ( 不含该 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个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渡 期 ; 过 渡期最 长不 超 过20 个工 作 日。 2)过 渡期 申购 的前 提条 件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 “过 渡期 申购” 。 在 过渡期 内 , 投 资 者 转换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该日 为非 交易 日, 则采用 最近 一 个 交 易日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 金 份额之 净值 小于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则基 金 管理人 将开 放过 渡 期 申购。 (2) 过渡 期申 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 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 的 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 或 保本偿付额度确 定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 期申 购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 控制 的方法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4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 知 价”原则,即过渡期申 购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 算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 购 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 额 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 日)期间的净 值 波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承担 。 4)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 见 《招 募 说明书 》 第 九章 第( 五) 条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 间、场所、方式、程序 、 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 管 理人确定并提前 公告。 6)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将 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转 换出 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 人 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 金 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 金 资产;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 间的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3)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 产的形 成 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 形 式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投资者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或者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 转换入 的基 金份 额,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 转 入下 一 保 本 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 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2)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人 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前一 工作 日 ( 即折 算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申购 金额 在 申 购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计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确 认 的基 金份 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并得 到确 认 的 基 金份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并得 到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在其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的 基 金 份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5 额,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转换入 或者 过 渡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计 算, 不受 基金 份额 折算的 影响 。 (5)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 认的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并得到 确认 的的 基金 份额 ,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 适 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 本 条款。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 应基 金份 额在该 保本 周期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低 出的部 分即 为保 本 赔 付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并 由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 务人提 供保 本保 证。 下一保 本周 期保 本额 为: 经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至下 一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暂 停期 限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相 应 基金份 额不 适 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六) 转为 变更 后的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变更为“金鹰持 续 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如 果保 本期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的 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一 保 本 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并 以 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 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 期转入到当期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金 份额 ,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为变 更后 的 “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 转 入金 额等 于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 金鹰持 续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在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前一 个工 作 日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 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规 定就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为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公告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6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 持 续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金 鹰 持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公 告相关 规则 。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八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保本 赔付 责任 的承 担, 请参见 《 招募 说明 书 》 “ 第十五 、 基金 保本 的保证” 之 第 (五 ) 条。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 同》的 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 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9) 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 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7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 限为 6 个月 。 4、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8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一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及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 《 基金 合同 》 正 本 为准。 二十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 】97 号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他业 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9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 务 ; 代理 资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 银证 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据 承 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行为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其 更新 ;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0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 运 作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并 予协 助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 事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1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 偿 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 )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募 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人数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 有 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3)本基金资产托管专 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2 其他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 资 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合 同签署 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 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 以上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3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 份 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签 名、 盖 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 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公告 ; 年 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 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 工作 日 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4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 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 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 在 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5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清 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6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九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 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 和 年度 对账 单。 其中, 季度 对账 单在 每季 结束后 的 20 个工 作日内 向有 交易 的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 25 个工 作 日 内 对所有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 寄送 。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 率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销网 点为 投资 人提 供定 期投资 的服 务 。 通 过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 定期 投资计 划的 有关 规 则 另 行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诉 、 建 议 和 寻 求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资 资讯、 理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可 以 根 据各自 的使 用习 惯非 常方 便的 自 行查 询或 信息 定制 。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7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 频率 设 置 、 修改查 询密 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 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 的信息,内容包括 : 每笔交 易确 认查 询、 每 月 账户余 额与 损益 查询、 最 近季度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 、 分红提 示 、 公 司最 新公 告、新 产品 信息 披露 、基 金净值 查询 等。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 务等信 息查 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该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提 所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在2 个 工作 日之 内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回 复。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基金 管理 人 将 在 顺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 务。 三十、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1、本 基金 在本 报告 期内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内 容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1-18 金鹰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1-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参 与巨轮 股份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2-0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证券时 报等 2014-12-20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8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金鹰保 本混 合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 2 号 全文


证券时 报等 2014-12-20 金鹰保 本混 合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 2 号 摘要 证券时 报等 2014-12-2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离任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2-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变更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2-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基 金定投 及申 购业 务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2-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等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0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2015 倾 心回 馈” 基金 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06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0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长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银联通系统升级暂停 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16 金鹰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定投 及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代销机构天源 证券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0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0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分公司营业场所及负 责人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齐鲁证券定 投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固定收益品种估 值方法 调整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26 【年报 】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证券时 报等 2015-03-31 【年报 】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告 (正 文) 证券时 报等 2015-03-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4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15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0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暂停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08 三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 期报 告、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 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 网 站 进行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三十二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 公 时 间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金 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证 监许 可 【2011】 436


号) ; (二) 《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40 十三、 附件 :《 保证 合同 》 金鹰 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担 保 人 : 广州 越秀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 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 广州市天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 、23 层 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 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22 、23 层 电话:020-83282403








传真: 020-83282856


邮编:510620








基金担保人: 广州 越 秀金 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担保人”) 住 所地:广州市天河 区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 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63 层 01-B 单元 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63 层 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招兴 电话: (020)88836888








邮编: 510620 鉴于 《金 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约定了 基金 管 理 人 的保本 义务 (见 《基 金合 同》)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担保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关于 保本基 金的 指导 意 见 》 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金 鹰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保证 合同 》 ( 以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41 下简称 “本 合同 ” 或 “ 《 保证合 同》 ” ) 。 担 保人 就金 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的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 内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的过 渡期 申 购 或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 到第二 个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所承 担保 本义务 的履 行提 供 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担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保 证合 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者依 《 基金 合同 》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保证 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对 《保 证合 同》 的承 认、接 受和 同意 。 除非本 《 保证 合同 》 另有 约定 ,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 同 》 中 的 释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一、担 保范 围和 担保 限额 担保范 围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的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转 入 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额 (在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 开始前 的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或从 第一 个 保 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之保本额为该基金份额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 始前的 份额 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产 净值 ) 的 差额 (以 下简称 保本 赔付 差额 ) 。 “持有 到期 ” 是 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 持续、 不间 断地 持有 所认 购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 金份额 的 “ 可赎 回金 额” 指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第二 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 在担保 范围 之内 。 担保限 额 为 40 亿元 人民 币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的 资产 规 模 上限不 得超 过担 保限 额, 担 保人履 行担 保责 任以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之 总额不 超过 第二 个 保 本周期 起始 日的 资产 规模 上限的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保本赔 付差 额为 限。 担保 人 对可担 保份 额上 限 和 担保责 任金 额上 限不 得调 减。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届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 基金 的 第二个 保本 周 期 为三年 , 自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始 日起 至三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第二 个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二 、担 保期 间 担保期 间为 第二 个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三 、担 保的 方式 与担 保费用 在担保 范围、 担保 限额、 担保期 间内 , 本担 保人 承 担不可 撤销 的连 带清 偿责 任。 担保 人因 承 担 连带清 偿责 任而 收取 担保 费用, 担保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按 照前一 日基 金净 资 产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42 的0.12 % 年费 率计 提担 保 费, 担保 费 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计至 每年 年末 , 于次 年 前15 个工 作日 内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一次 性付 清。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担保 费计 算公式 :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 费计 提日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0.12% ×1/当 年天 数。 担保 费的 计算期 间为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始 日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 或 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较 早者 止,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 计入期 间。 四、担 保责 任的 履行 及清 偿程序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 期 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 的 过渡期申购或从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 到第 二个保 本周 期,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相 应基 金份 额 在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补 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 处开立的资金结 算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全额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在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5 个 工作 日 内 ,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 担保责任通知书》(应 当载 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的本 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 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 款项 以及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信息)。 2、本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担保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3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应代 偿金额 的核 实, 并于 核实 完 成后 的 4 个 工作 日内 将尚 未补足 的款 项一 次性 足额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 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 担 保 人将差 额款 项足 额 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并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书 面确 认后 即为 全部履 行了 担保 责任 , 无 须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清 偿, 代偿 款 的 分 配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第二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 ( 含基金 管理 人自 有资金 和担 保人 的代 偿款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4、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 人 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 义 务和保证责任的,自第 二 个保本周期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五部 分“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 的 法律” 的约 定, 有权 直接 就差额 部 分 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担保 人追 偿, 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向 担 保 人 追偿的 ,仅 得在 担保 期间 内提出 。 对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换 出、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还 是转 型为 管 理 人 不再承 担保 本义 务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都不 影响 担保 人担保 责任 的履 行。


五、除 外责 任 当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担保 人不承 担担 保责 任: (一)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的过 渡期 申购或 从第 一 个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43 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于第二个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额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基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 份额;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四)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五) 在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 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六) 在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净 值减 少; (七)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 修改 《基 金合 同》 条款 , 可能 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部 分, 担 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 任,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改 的除 外; (八)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 或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按 约 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履 行 保 本 义务 ; 或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基 金担 保人 无法 履行 担保责 任 的 。 不 可抗 力是 指不能 预见 、 不 能 避 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六、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款方 式 担保人 根据 本合 同履 行担 保责任 后, 有权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担保 人履 行了 保证责 任后 , 即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 还担 保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履 行 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代偿 款项支 付的 实际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 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其他 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 的金 额, 前述 款项 重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利 率为每 日万 分 之 三 ) 。 具体追 偿程 序和 还款 方式 如下: 1、 在 担保 人履 行担 保责 任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 担 保 人将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 确认函 》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收到 担保 人发 出的 《 确认 函》 后3 个工 作 日内确 认担 保人 代基 金管 理人清 偿的 金额 并 向 担保人 发出 《< 确认 函> 回 执》; 2、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出《< 确认函>回 执》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应根 据担 保人 代偿 的金额 和自 身 实 际情况 制作 《还 款计 划书 》并发 担保 人确 认; 3、在担保人确认基金管 理 人的还款计划后,基金 管 理人应按《还款计划书 》 列明的期限和金 额向担 保人 还款。 如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按期 还款, 逾 期超过 五日 , 担保 人将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 催款 函》 催 交欠 款; 逾 期超 过十 五日, 担保 人将 委托 律师 事务所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律师 函》 催 交欠 款 ; 逾期超 过三 十日 ,担 保人 将依法 向担 保人 所在 地人 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行 使法 定 追偿 权; 七、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44 在本合 同履 行期 间, 凡因 履行本 合同 所发 生的 或与 本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纠纷, 双方 应 尽 量 友好协 商解 决。 若引 起诉 讼由担 保人 所在 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八、其 他条 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2、本《保证合同》自基 金 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 盖 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 人 、担保人双方法 定代表 人 (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签 字 ( 或加 盖人 名章 )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后 成立 , 自本 基金 第二 个 保 本 周期起 始日 起生 效。 3、 本 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人 双方 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 本合同 终止 。 4、担保人若承诺继续对 本 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 供 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 人 、担保人另行签 署合同 。 5、本 保证 合同 一式 六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