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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级(167301)

保险分级: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五 年 六 月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5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07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等。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分级运作周期内,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较高 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及预期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在分 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为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27 七、基金的募集 .............................................................................................................................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 ............................................... 36 上市交易......................................................................................................................................... 36 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48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0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2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 6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3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0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 基金 合 同:指《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主题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 题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 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 年12 月28 日 修订,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22 、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 23 、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额 24 、 基金份额 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其中,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 比率不变 25 、 年基准 收益率: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3%”,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 利率以最近 一次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若将来中国 人民银行停 止公布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 ,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准 日次日当年 4 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 利率的算 术平均值重 新计算人民 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 。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3% ”。每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 况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 7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6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 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27 、 会员单 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28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 、 销售机 构: 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3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 、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6 、 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 8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7 、场外份 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 、场内份 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 、 系统 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0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1 、 自动分离 :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 1 比例自动转 换为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行为 42 、 份额配 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 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合并 两个方面 43 、 分拆: 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的行为 44 、 合并: 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A 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45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6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8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1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52 、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9 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3 、 场外: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认购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4 、 场内: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 比率确认为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上市交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5 、 上市交 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行为 56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6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包括方正 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方 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10% 64 、元:指 人民币元


10 65 、标的指 数:指 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66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1 、 虚拟清 算: 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 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收 益分配和资 产分配规则 进行资产分 配从而计算 得到 T 日本基金方正富 邦中证保 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估算价值 72 、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 虚拟清算” 原则 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是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3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74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1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 9 、11 、1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 9 、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邹牧(代)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谢淑娴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股权 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成员 何其聪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会计师、 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曾任方正 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公司监事。 现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执行委员会主任、 总裁、 财 务负责人、 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邹牧先生, 董事, 东北财经大学博士。 曾任北京汽车制造厂科员、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高级经 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鹏 12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理财中心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总经 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许仁寿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邮政( 股) 公 司董事长、 台湾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两 度 ) 、 台 银 综 合 证 券( 股)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富 邦 综 合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富 邦 金 融 控 股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台北富邦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富邦期 货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财团法人商业发展研究院董事。 史纲先生,董事,博士。曾任 BridgewaterGroup(USA) 副总经 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 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 富邦综合证券( 股) 公司 副总经理、 顾问、 副董事长、 富邦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FubonSecurities(BVI)Ltd 董事、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群功能性主管、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査竞传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注册律师。 曾任 美国 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 律师助理、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台北分所合伙人、 台湾国民大会代表 (侨选) 代表、 竞诚国际 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资深顾问、 吉富中国股权 基金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监事。 现任香港京山华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厦门银行外部监 事、 美国 STR Holding Inc.(NYSE:STRI) 独立董事、 江苏京华山 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曹茜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CPA 。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京都会计师 事 务 所注册会计师,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中旅 饭店总公司 财务总监, 港中旅(中 国)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 国旅行社总 社(北京 ) 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总裁、 北大资源 (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 董 事。 赵天庆先生, 独立董事, 律师。 曾任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技术员、 中国电子显示仪器厂 法律顾问/ 科 长 、 北 京 牡 丹 电 子 集 团 法 规 处 干 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新 闻 出 版 署 中 新 会 计 师 事 务所副处长、 法律顾问、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现任北京赵天庆 律师事务 所主任律师、 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中心主任、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中介服务业分会会长、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常 委、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 国律师协会证券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劵专业委员会委员、 民革北 13 京市委法律志愿者联谊会副主任、 民革海淀区工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民革海淀区律师联谊 会副会长。 2 、基金管理 人 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曾 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 资深 副总经理、 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 富邦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亚刚先生, 监事, 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方正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执行委员会委员、 副总裁,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蕾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 曾任美国 MSC 软 件有限公司财务 行政部职员、 北京理 想 产业发展 (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 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行政人事专员、 人 事 主管、战略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 何其聪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邹牧先生, 总经理, 东北财经大学博士。 曾任北京汽车制造厂科员、 华夏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高级经 理、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会 秘书、大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 部总经理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理财中心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总 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公司副总经 理。 赖宏仁先生, 督察长, 暨 南大学博士。 曾任中国台湾省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税务员、 中 国台湾省金管会证期局秘书、 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及帐务主管、 富邦证券投资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主 管 、 富 邦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后 台 主 管 ( 估 值 、TA 、客 服) 。 徐进先生, 副总经理,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学士、 哲学硕士。 曾任 中国邮 政 储蓄银行 总行职员、托管业务部总经理等职务。 4 、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 , 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 硕士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计 算金融专业和美国加州圣克莱尔大学列维商学院工商管理 (MBA )专业。1993 年 8 月加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外汇经纪中心、 总行国际司国际业务资金处, 历任交易员、 投资经理 14 职务;2002 年 6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职务;2004 年 4 月加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历任高级投资经理兼资产配置经理、 货币基金基金经 理、 投资副总监、 代理投资总监职务; 2007 年 11 月加 入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任部门总经理职务;2008 年 1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部门总经 理职务;2012 年 10 月加 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投资 部总监兼研究部总监职 务;2014 年 1 月,任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席:邹牧先生,总经理。 委员: 沈毅先生,投资部总监。 李玥女士,交易部 总监。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确定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 申购、赎回的价格 ;


15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 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7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 五 ) 基金经 理 承 诺 基金经理承 诺将以取信 于市场、取 信于社会为 宗旨,按照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 ,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 念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18 (3 )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除为基 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投资 外,不直接 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交 易,也不协 助 、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权威性 原则:公司 颁布实施的 各项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是公 司所有员工 行 为 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渗透到 公司的决策 、执行、监 督和反馈层 次,贯穿了 业 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 )有效性 原则:各项 内控制度必 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 ,不得与之 相抵触:同 时 必 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 和相互制约 原则:要作 到公司决策 、执行、监 督体系的独 立和分离, 公 司 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 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 并通 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 及时 性原 则 : 公 司树 立 “ 内 控 优先 ” 的 思想 。在 发 生 机 构调 整 、 新 业务 开 办 等 情况 时, 首先建章立制, 将其纳入内控体系; 同时,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 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 制度。 (6 )防火墙 原则: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和 其他资产的 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 资 、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 益原则:公 司将充分发 挥各部门及 广大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 经 营 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 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公司管 理层牢固树 立内控优先 的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 识 ,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 职能,严禁 不 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19 (3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 督 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知 悉 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 长和监察稽 核部独立于 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 格 的 检查和反馈。 (5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 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会、 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 层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 公司逐级授 权 制 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实行 董事会领导 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公 司各业务部 门、各级分 支机构和公 司 员 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各项经营 业务和管理 程序遵从公 司制定的操 作规程,经 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 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 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 签 章 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 权的实施情 况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 馈机制,对 已不适用的 授权及时修 改 或 取消。 (8 )公司建 立科学、严 格的岗位分 离制度,明 确划分各岗 位职责,投 资和交易、 交 易 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 离。 (9 )公司建 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20 (11 ) 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1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6 月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1666 号 联系人:姚铮 联系电话:0755-2294006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国信 证券” ) 源起 于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三家营业部之 一深圳国投 证券业务部 ,1994 年成 立公司。国 信证券是全 国性大型综 合类证券公 司,法 定 代表人为何如, 注册资本 70 亿元, 总部设在深圳, 目前在全国 57 个城市 设有 11 家分 公司、 84 家营业网点,同时拥 有三家全资 子公司:国 信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 国信弘盛创 业投资有 限公司、 国信证券 (香港)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并参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股权 交 易中心、厦 门两岸股权 交易中心、 青岛蓝海股 权交易中心 。公司拥有 齐全的证券 业务牌照 , 经营范围涵盖: 证券经纪; 证券投 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 券承销与保 荐;证券自 营;证券资 产管理;融 资融券;证 券投资基金 代销;金融 产品代销 ; 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国信的企业 精神是“务 实、专业 、 和谐、自律”,核心理念是“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资 产 707.61 亿 元, 净资产 199.04 亿元, 净 资本 137.44 亿元。 2013 年 ,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0.34 亿元、利润总额 23.44 亿元、净利润 17.84 亿 元。2014 年 1-5 月,公司 实现净利润 11.13 亿元。


22 (二)主要人 员 情 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财务、 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 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同时,托管部 50% 的员工具 有 IT 专业 背景, 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骨干员工从国信证券运营部门抽调, 具备各 类创新产品的核算、估值处理能力。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 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 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国信证券 托管部本着 “为您理去繁杂, 专注价值” 的 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 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 业务内部控 制 制 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 务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 安 全 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 进和完善内 控 机制、体 制和各项业 务制度、流 程,提高业 务运作效率 和 效 果。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 风险监管总部、 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定 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 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3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国信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 以为事中监 督和事后监 督,主要内 容包括: (一 )对托管资 产的投资范 围 、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二 )对托管资 产的核算估 值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 性文件、基 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约 定进行监督; (三)对托 管资产的资 金运用、计 提和支付 各类费用等 情况进行监 督; (四)对 托管资产是 否存在透支 行为、应收 款项是否及 时足额到 账 进 行 监 督 ; ( 五 ) 对 托 管 资 产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 管资产的投 资运作监督 过程中,发 现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相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 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 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 并 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中 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 、11、12 单元 邮编:100032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李春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 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 )网上交 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 关 办 理 本 基 金 开 户 、 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查询。 2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1 ) 国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 )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25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 )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4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戈文 电话:010-84183150 传真:010-84183311-3150 网址:www.guodu.com 3、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登记机 构


26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7303976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王玚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王玚 27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 一 ) 基金份 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 额(简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 ) 。 其中,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 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 率不变 。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分 离 与 分拆规 则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按 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和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根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比例,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在场内 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交 易代 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 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 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 投资者可按1:1 的配比将 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申请 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场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不进行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 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 份额合 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赎回。 ( 三 ) 方正富 邦 中 证保险 A 份 额和方 正 富 邦中证 保 险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 规则


28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分 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 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 额的本金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为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 (税后)+3% ” ,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同期利息税率以最近一次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即使该日 未进行份额折算) 次日执行的利息税率为准。 若将来中国人民 银 行 停 止 公 布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准 日 次 日 当 年 4 大 国 有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重 新 计 算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款利率。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 。年基准收 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 份额进行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本金及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 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净资 产。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应 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所代表的 1 份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和 1 份方 正富 邦中证保险B 份额分别计 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总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 额总额进 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 份额的 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2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 29 值等于 1 份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和 1 份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为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或 保证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约定应 得 收 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 日 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总数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和 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 为 T 日每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0 T 日的各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1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经2015 年5 月28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7号文件准予 募集注册。 ( 一 ) 基金的 类 型 及存续 期 间 1 、基金类型 :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3 、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二 ) 募集方 式 和 募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 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场 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 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 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 ∶1 的比率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 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 三 )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四 ) 募集对 象


3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五 ) 认购安 排 1 、认购时间 2015 年6 月25日至2015 年7 月10 日。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 相关公告。 2 、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认购采取 全额缴款 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3 、认购的限 额 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 元,具体认购金 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和 调 整 。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份额为50,000份, 超过50,000份的须 是 1,000 份的整 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9,000 份 。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上限。 ( 六 ) 基金份 额 发 售面值 、 认 购费用 及 认 购份额 的 计 算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 、认购费用 (1 )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0% , 且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 0.6% 50 万≤M


每笔 3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本基金 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3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场外认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 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 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 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利息结转的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利息结转的份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 = (99,009.90 +50)/1.00 =99,059009.90 份 认购利息结转的份额=50/1.00 =50.00 份 实得认购份额=99,009.90 +50.00 =99059.90 份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34 (2 )场内认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 “ 份额 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挂牌价格×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 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 利息结转的份额=认购利息/ 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实得认购份额×0.5 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实得认购份额×0.5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00 份 , 且认购期利息为 50.50 元, 则其可 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0 =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 1.00× 1.0% =1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 1.00+1000 =101,000.00 元 认购 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 =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 =100,050 份 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100050 ×0.5=50025 份 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100050 ×0.5=50025 份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 1.00 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 自动分离成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计 算结果 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 七 ) 基金募 集 期 间募集 的 资 金应当 存 入 专门账 户 , 在基金 募 集 结束前 任 何 人不得 动 用。


35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时 募 集资金 的 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6 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方 正 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上 市交易 。 (一)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 易; 2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 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 例为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4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 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 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 或其整数倍 ; 5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37 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 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八)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38 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 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 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 售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 回业务;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会员单位, 投资人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3 个月 开始办理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 申购 、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 39 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 资者认购、 申购、转托 管时基金份 额 登 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 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40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五) 申购和 赎 回 的数量 限 制 1 、本基金场 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场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本基 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 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


41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 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0.80% ,且随投资者申购 金 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 按笔收取,300 元/笔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 ) 赎回费 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0% 。 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 日,2 年为730 日,依此 类推) (2 )本基金 的场内赎回 费率为固定 费率 0.50% ,不按持有 期限设置分 段赎回费率 。 从 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 日开始计算。 (3 )投资者 可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 赎回。本基 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 赎 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42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 “ 金额申 购 ” 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1 )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通过 场内方式进 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采用 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不足 1 部 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 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0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751.24 /1.386 =35,788.72 份。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 43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788.72 份。 例: 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0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751.24 /1.386 =35,788.72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采用截尾 法保留至整 数份,故投 资人申购所 得份额为 35,788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5,788×1.386=49,602.17 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2.17-396.83=1 元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788 份,退款 为 1 元。 (3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 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为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 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25 %=370.75 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370.75 =147,929.25 元。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47,929.25 元。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44 赎回金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50 %=741.50 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741.50=147,558.50 元 即, 若该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483 元 ,则可得到净赎回金额为 147,558.50 元 ( 八 ) 申购和 赎 回 的登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 出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等 发生异常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45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 ( 十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 10% 时,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46 2 、巨额赎回 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47 值。 3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48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等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 申购的方正 富邦中证保 险 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或上市交易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 中的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份额可以申 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登 记 结 算系统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只 能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比 例申请合并为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赎回。 ( 二 ) 系统内 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份 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 三 ) 跨系统 转 托 管 1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9 3 、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至折算处理 日及深圳交 易所、登记 机 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四 ) 基金份 额 的 非交易 过 户 、质押 、 冻 结与解 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 以该等规定 为准。 ( 五 ) 基金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50 十 二 、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 一 ) 份 额配对 转 换 是指本 基 金 的方正 富 邦 中证保 险 份 额与方 正 富 邦中证 保 险A 份 额 、 方 正 富 邦中证 保 险 B 份额 之 间 的配对 转 换 ,包括 分 拆 和合并 两 个 方面。 1 、分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 的每两份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 请 转 换成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行为。 2 、合并。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原 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 合并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 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的场外份 额如需申请 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 托管为方正 富 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1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 届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相 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 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 记机构、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 份 额 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 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 金届时投资 运作、交易 的实际情形 可决定是否 暂停接受配 对 转 换; 4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 办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52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争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资 产(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 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等) 、衍生工 具(股指期 货、权证等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 资 于 中 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不 低 于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投资理 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 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 流动 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 53 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 本 面 替 代 : 按 照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所 属 行 业 , 基 本 面 及 规 模 相 似 的 原 则 , 选 取 一 揽 子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 关 性 检 验 : 计 算 备 选 库 中 各 股 票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日 收 益 率 的 相 关 系 数 并 选 取 与 被 替 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 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 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 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 根据资产证 券化的收益 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 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 息收益的现 金流过程 ,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运用基 金 财 产的决 策 依 据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 势、货币政 策、财政政 策以及产业 政策对中国 证券市场和 行 业 54 的影响; (3 )行业发 展现状及前景; (4 )货币市 场工具、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六 ) 基金管 理 人 运用基 金 财 产的决 策 程 序 本基金通过整合投资研究团队整体力量, 充分发挥宏观策略分析师、 研究员、 基金经理 等不同岗位的角色参与能力。 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 长 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 、宏观策略 分析师就宏 观、政策、 市场运行特 征等方面提 交策略报告 并讨论;研 究 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 并提供货币市场 工具、债券决策支持。 2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审议基金经 理提交的资 产配置建议 ,并确定下 一阶段资产 配 置 比例的范围; 3 、 在充分研 究和讨论的基础上, 研究部提交核心研究池和研究池, 通过基金合同筛选, 决定基金核心投资池和投资池; 4 、基金经理 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方案; 5 、在授权范 围内,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6 、交易部执 行交 易指令; 7 、绩效评估 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 七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 资于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55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 在 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总 金额,不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7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8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56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 八 ) 业绩比 较 基 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 方正富邦保险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方正富 邦保险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 更 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 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 事项) , 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2 、业绩比较 基准


57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收益率×95 %+金融机 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调 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 ( 九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 十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00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59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60 2 、处于未上 市 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 合约的估值: (1 ) 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股指期 货合约在估 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 则 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61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62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方正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 份 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63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期货公 司及登记结 算公司等第 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 误 ,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64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65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 延) ,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 日顺延) 。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按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 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2 份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将按1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 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 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的 比例。 对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期末的 约定应得收益,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每 个 会计年度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 将折算为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分配给持有人。 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将按 1 份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得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场外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将按 1 份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 得新增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 参考净值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 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66 定期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 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 份额的 份额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A 份额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2 000 . 1 ? ?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数 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2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 ? ? 2 000 . 1 2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额的份额数+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数


67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折 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方 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参 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 暂停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 在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将 按 照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如本基金在定期折算基准日 1 个月 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 确定是否进行定期折算。 8 、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当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


68 1 、当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500 元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方 正 富 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 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 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 数,即参考净值超出 1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方正富邦中 证 保 险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方正富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数 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2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69 ①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 :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 份额与 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场外方正 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增 场外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份 额, 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后 原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份 额数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 的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70 相关公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7 )按照上 述折算 和计 算 方法,可 能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 造成微小误 差 ,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 、当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本 基 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比例为 1 : 1 , 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71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份额数 2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份额数始终保 持 1 :1 配比 ; ②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 份额与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 增的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份 额 折 算 前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资产净值相等。 份额折算原则:


72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后 原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份 额数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 的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 形的处理 若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本基金可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未达 到 0.250 元时 提前进行不定期折算, 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折算方式参照方正 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时进行不 定期折算的规则, 具体以届时 公告为准。 (8 ) 按 照 上 述 折 算 和 计 算 方 法 , 可 能 会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 ,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73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 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 照 5 万元收 取)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指数使用费计提部分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不足 5 万元的部分 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75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6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7 二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 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78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前 79 或者开始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 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9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80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81 (23)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 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上市交易; (29)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 (30)本基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0 、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股 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 , 82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 延 迟 披露基 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83 二十 一 、 风 险 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9 、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 (1 )股指期 货的标的股 票指数价格 与股指期货 价格之间的 价 差被称为基差。 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被称为基差 风险。 (2 )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格变 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1 ) 价格 变动 的方向相反;2 ) 价 格变动的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品 84 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 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 是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或 过 渡 期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四)本基金 特 有 的 风险 (一)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即 标的指数因 为编制方法 的缺陷有可 能导致标的 指数的表现 与 总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到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 市 公司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 风险:即基 金在跟踪指 数时由于各 种原因导致 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标的 指 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 素: (1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买 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85 (4 )申购、 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新股市 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现 金资产的拖累; (7 )基金的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 )指数成 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 )基金管 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其他 因素带来的偏差。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二)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 保险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 B 份额通过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转 为 方 正 富 邦 保 险 份 额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基金份额 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 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 于基金份额净值, 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虽然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设计已将基金 份额折溢价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三)作为分级基金存在的风险 1 、分级机制 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本基金存在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 分级机制令两类基金份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而带来不同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风险: 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 额,具有低 预期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 对较低的特 征;方正富 邦保险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86 2 、份额折算 风险 (1 )本基金 份额折算时 ,投资者所 持基金份额 可能发生变 化,形成与 之前所持基 金 份 额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 ) 本基金 份额折算时, 场外份额数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3 )当投资 者通过不具 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买卖基金 份 额 时,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 、配对转换 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 理方正富邦保险份额与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保险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 B 份额 的市场供求关系,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从而产生风险; 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 从而产生风险。 4 、基金的收 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方正富 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 B 份 额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 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 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 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 风险。 ( 五 ) 其他风 险 1 、随着符合 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出 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 基 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建 设、环境控 制、人员素 质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 的 风 险; 4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上 市公司治理 结构问题、 内幕交易、 不公正披露 等 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 而 带 87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88 二十二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效 后 方 可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起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9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0 二十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仅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的 方 正 富 邦 保 险 方 正 富 邦 保 险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果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91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2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4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确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 93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5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94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 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6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基金 份 额 95 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 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6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 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 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不产生实 质 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登记 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 合 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7 6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 内 调 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配对转 换、定期定 额投资、基 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 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 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98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 、方式 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99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方 正 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或 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各自份额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的 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10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 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 上 (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101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方正 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方 正富邦中证 保 险 A 份额与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 证 保 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102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03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 效 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 2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104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 据此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05 二十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北区 11 层 9 、11 、1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 国际大厦 北区 11 层 9 、11 、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邹牧(代) 成立时间: 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 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857303969 传真: (010 )57303718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2 亿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 号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 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 供 106 中间介绍业务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资 产(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 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等) 、衍生工 具(股指期 货、权证等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 资 于 中 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不 低 于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 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107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4 )本基金投 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3 )对基金 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8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4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 手 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 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基金如 投资中期票 据,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签 订 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方正富邦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1 、2 项 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9 4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 正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110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 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 立 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111 (2 )本基金 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 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交 易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112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包括方正富邦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保 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方正富邦保险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 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 价 值 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 导致方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方正富邦中 证 保 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方正富邦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 富邦保险 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方正富邦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 B 份额中任 一类别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113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 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 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 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方正富邦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114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115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 好 协 商解决。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 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 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116 二十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登 记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 管与转 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 度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投 资 者 选 择 的 方 式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每年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提供电 子或纸质对账单;资料不详导致无法寄送及投资者主动要求取消寄送的除外。 ( 三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80990(免 长途 话 费 ) 享 受 以 下 服 务 。 1 、自动语音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 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 、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 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对账单寄 送 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四 ) 网络在 线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 ) 可享受以下服务:


117 1 、网上交易 服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以办 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 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 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2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 通过基金账号 (或开户证 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3 、信息咨询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 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 五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售 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服 务。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规则请 参见相关 公告。 ( 六 ) 信息定 制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 或拨打 客服热线电话 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 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电子对账单等。 基 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 七 ) 投资者 投 诉 受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销售机 构网点或基 金管理人客 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 人网站留言 栏目 、 信函及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请确 保 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 全 面理解 了 本 招募说 明 书 。


118 二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暂无 其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如有 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 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19 二十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 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0 二十 八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方正富邦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5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