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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级(167301)

保险分级: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保险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 年 六 月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2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3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7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 19 
第七部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八部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30 
第十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2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4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托管 .................................................................................................................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5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7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二十五部分违约责任 ................................................................................................................. 91 
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2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92 
第二十八部分其他事项 ................................................................................................................. 93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目 的 是 保护投 资 人 合法权 益 , 明确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原 则 是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 投 资人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有冲 突 , 均以基 金 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 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
益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 指《 方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主题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主 题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 
2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3、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24、 基金份额分级: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方 正 富 邦 中证 保 险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其中,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25、 年基准收益率:指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3%”,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 次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
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年 4 大 国有 银 行 公布并 执 行 的人民 币 一 年期存 款 利 率的算 术 平 均值重 新 计 算 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3%”。
每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6、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8、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 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
记结算系统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36、 证券登记系统: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7、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 系统内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0、 跨系统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1、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两份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在发售
结束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 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一份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 份额的行为 
42、 份额配对转换: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的场内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3、 分拆: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一份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行为 
44、 合并: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2、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 金 交易 和申 购 赎回 实施 细 则 》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规 则 》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53、 场外: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认购方正富邦 保险、方正富邦保险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4、 场内: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率确认为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5、 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行为 
56、 发售: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包括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
10%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标的指数:指中证方正富邦 保险主题指数 
6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过程 
71、 虚拟清算: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估算价值 
7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 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 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 
7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4、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 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 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 方正富邦 保险主题指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 金 发 售结束 后 , 投资者 场 内 认购的 全 部 方正富 邦 中 证 保险 份 额 将按 1 :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稳健收益类的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并可选择将其
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不进行自动分离或 分拆, 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 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 、 基 金 份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简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 其中,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 、 基 金 份额 的 自 动 分离 与 分 拆 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按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根据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比例,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
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
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
申购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按1:1 的比例分拆成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和 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和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申 请 合 并为 方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份额 的场内份额
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场外申购的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 不进行分拆, 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方正富邦中证 保 险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并 申 请 将 其 分 拆 成 方 正 富 邦 中证保
险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
有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合并为 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赎回。 
 
三、方 正 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计 算 规则 
本 基 金 份额所 分 离 的两类 基 金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 邦 中
证 保险 B 份额 具 有不同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 算 规 则,即 方 正 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分别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净资产 优 先 确保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的 本金及 方 正 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累计约定 日应得收益;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
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 日
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 存续期内,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 最近一次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为准。 同期利息税率以最近一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
算) 次日执行的利息税率为准。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年 4 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 人 民 币一年 期 存 款利率 的 算 术平均 值 重 新计算 人 民 币一年 期 定 期存款 利 率 。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 。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
额进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额的本金及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
余净资产计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净资产。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累计
约定日 应得收 益 按 依据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约 定年基 准 收 益率计 算 的 每 日
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所代表的 1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1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分 别计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总 额和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总额进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 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2 份方 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 在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 至基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计算日 , 若 未发生 基 金
合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在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算; 若最近 一 次 份额折 算 为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定 期 份 额折算 或 不 定期份 额 折 算 ,
则 方 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在 基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计 算日应 计 收 益的天 数 应 按 照
最近一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次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 金 管 理人并 不 承 诺或保 证 方 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可 能 会面临 无 法 取得约 定 应 得收益 甚 至 损 失
本金的风险。 
 
四、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A 份额和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
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
次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基础
NAV 为T 日每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 五 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 及 基 金场外 销 售 机构的销售 网点发 售 ( 具体名 单 详 见发售 公 告 ) 。场 内 将 通 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销 售 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 务 公 告) 。 本 基 金募集 期 结 束前获 得 基 金销 售 业 务 资格的 会 员 单位也 可 代 理 场
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
为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 深圳 证券账户下。 通
过 场 外 认购的 基 金 份额登 记 在 登记结 算 系 统 投资 者 的 开放式 基 金 账户下 。 其 中 ,
深圳证 券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 基 金 认购采 取 全 额缴款 认 购 的方式 。 基 金投资 者 在 募集期 内 可 多次认 购 ,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
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 场内认购
份额按整数申报 ,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
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每 个 基 金交易 账 户 的单笔 最 低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募 集 期 间的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投资 人在 基 金 募集期 内 可 以多次 认 购 基金份 额 。 认购 申请一 经受理 不 得
撤销。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第 六 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 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第 七 部 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或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方 正 富 邦 中
证保险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 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 销售
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
具有相应资质 的会员单位, 投资人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方 正 富邦中 证 保
险份额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方 正 富邦中 证 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险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 保
险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投 资人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理 方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份额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 时, 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余 额 , 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投资人申购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 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 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
《基金合同 》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业 务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首次 申 购 和每次 申 购 的最低 金 额 以及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每个 基 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 金 份 额余额 , 具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份 额 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由 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在 招 募 说 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申
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采用截尾
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 、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及处 理 方 式: 方正富邦 中证 保 险 份额 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详
见 《 招 募说明 书 》 ,赎回 金 额 单位为 元 。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份 额 的赎回 费 率 由 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 
6 、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的 申购费 率 、 申购份 额 具 体的计 算 方 法、赎 回 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
实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技 术 保障等 发 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 如权重超过 25% 的成分股连续 30 个交易日停牌或出现 5 个交易日的涨 (跌)
停,基金管理人有权 可以暂停申购(赎回)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 的10%时,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方 正 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方正富 邦 中 证 保险 份 额 的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第八部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 易
所申请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六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
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上市
交易公告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分别采用不同的交
易代码上市交易; 
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
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3、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
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在 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
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
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采 用 分 系统登 记 的 原则。 场 外 认购或 申 购 的 方正 富 邦
中证保险 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或申购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或上市交易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系统 中 的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份额可以申 请 场 内赎回 ; 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只能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 但可按1:1 的
比例申请合并为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赎回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登 记 结算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 登记 结 算 系统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变更 办 理 方正富 邦 中
证保险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系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变更 办 理 方正富 邦 中
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或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统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方 正 富邦 中证保险 份额 在 登
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 跨 系统转 托 管 的具体 业 务 按照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3、 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
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
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 分 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持有 的 每 两份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与一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的
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一
份 方 正 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进行配 对 申 请转换 成 两 份 方正 富 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
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 额 配 对转换 时 除 外) , 具 体 的业务 办 理 时间见 招 募 说明书 或 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2、申请进行分拆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 的 场外份 额 如 需申请 进 行 分拆, 须 跨 系统转 托 管
为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 份 额配对 转 换 应遵循 届 时 相关机 构 发 布的相 关 业 务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登 记 机 构、份 额 配 对转换 业 务 办理机 构 因 异常情 况 无
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3 、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本基 金 届 时投资 运 作 、交易 的 实 际情形 可 决 定是否 暂 停
接受配对转换 ; 
4、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 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 9、11 、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邹牧(代) 
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5730396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 方 正 富 邦中证 保险份额认 购 、 申购、 赎 回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确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3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2 亿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3]1666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仅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的 方 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 方 正 富 邦 保险方 正 富 邦 保险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法权益。如果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运作出 现终止,则在终止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运作 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 依法转 让 其 持有的 方 正 富邦中证保 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法 律法规 , 或 基金合 同 ,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代表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14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背 法 律 法规以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且 对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 且对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或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 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经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 基 金管理 人 、 登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 回、转 换 、 配对转 换 、 定期定 额 投 资 、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或 在规定 时 间 内未能 作 出 书面答 复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或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30 天,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4 ) 授权委 托 书 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表 决 。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书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利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50%(含 50%)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形式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议 召 集 人 按基金 合 同 规定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份额的50%(含50% )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各自份额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各自份额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电 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 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 额 、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方 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 富 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份 额 级 别 内 享 有 平 等 的 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方正 富 邦 中证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 方正 富 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A 份额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 可 做出。 转 换 基金运 作 方 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 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 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 十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托 管 人 或由 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代表 方正 富 邦 中证保险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合计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6 、 交 接: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由 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代表 方正 富 邦 中证保险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合计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在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保 管 基 金财产 和 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 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各自份 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十 四 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第十五 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 易 确 认、发 放 红 利、建 立 并 保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等事 宜 中 的权利 和 义 务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登 记 业 务的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依 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 严 格按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条 件 办 理本基 金 份 额的登 记 业 务; 3 、 妥 善保存 登 记 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 及 基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 4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账户信 息 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义 务 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 《基金 合 同 》及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 为 投资者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 六 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是 保 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资于 具 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 内 依法发 行 上 市的股 票 、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央 行 票 据、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券( 含 超 短期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质 押及买 断 式 回购、 银 行 存款等 ) 、 衍生工 具 ( 股指期 货 、 权证等 )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 证 方 正 富 邦 保 险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 投资于具有良好代 表性、 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 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中证方正富邦保险 主题指数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 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主 要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来 拟 合 复 制 标 的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 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 本 面替 代 : 按照与 被 替 代股票 所 属 行业, 基 本 面及规 模 相 似的原 则 , 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 关 性检 验 : 计算备 选 库 中各股 票 与 被替代 股 票 日收益 率 的 相关系 数 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 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 建替 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 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 主 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 值 水 平 ,采用 流 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的 期 货 合约, 达 到 有效 跟 踪 标 的指数 的 目 的 。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 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内在价值。 五、投资 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管理人 实 行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领 导 下 的基金 经 理 团队制 。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 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 整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 )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依 据 相 关研究 分 析 报告, 定 期 召开或 遇 重 大事项 时 召 开 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 进行投资组 合构建; (3) 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 基金申购赎回情况、 指数成 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 投 资 决策过 程 中 ,风险 管 理 部负责 对 各 决策环 节 的 事前及 事 后 风险、 操 作 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 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等 相 关 人 员 , 以 供 决 策 参 考。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票的 资 产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的 85% , 投资 于 中证 方正 富 邦 保险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 本 基金投 资 权 证,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的总金 额 , 不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 本 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 7、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七、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的编制、 发布或授 权, 或中证方正富邦保险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 等事项导致 中证方正富邦保险 主题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 他 代 表 性更强 、 更 适合投 资 的 指数推 出 ,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 作相应 调 整 时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事项) ,则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具有低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股东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 七 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十 八 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合约、 权证、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 ) 股指期 货 合 约按估 值 日 中国金 融 期 货交易 所 提 供的结 算 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 估值; (2 ) 股指期 货 合 约在估 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重 大 变化,则采用估值 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错 , 因 不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方正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中任 一类别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 期货公 司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等第 三 方 机构发 送 的 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十九 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 万元 ( 即 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 的 前十 个 工 作日内 一 次 性支付 给 中 证指数 有 限 公司上 一 季 度的指 数 使 用费。 指数使用费计提部分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不足 5 万元的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调 低基金 管 理 费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 包 括 方 正 富 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 正 富 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 如 果 终 止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 分 配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 12 月15 日 (遇 节假日顺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15 日(遇节假日顺延)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按照 本基金基金合同 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 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2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将按1 份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 折算为 场内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分配给 持有人。 场内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2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将按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得新增 场内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 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2 份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将按 1 份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获得 新增场外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 。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 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式如下: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2 000 . 1 ?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 ? ? 2 000 . 1 2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方正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险份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 停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 在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如本基金在定期折算基准日 1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定期折算。 8、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当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1、当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方 正 富 邦 中证保险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500 元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 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 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参考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净值超出 1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方 正 富 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方 正 富 邦 中证 保险份额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 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与新增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①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方 正 富 邦 中 证保险份额 , 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后 原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份额的份额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 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 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 按照上 述 折 算 和计 算 方 法,可 能 会 给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当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 分别对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参考 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 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原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原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原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险 B 份额的份额数 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 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 持有的新增的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险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份额折算原则: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后 原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份额的份额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 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 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本基金可 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未 达到 0.250 元时提前进行不定期折算, 基金管理人 将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折算方式参照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 元时进行 不定期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8)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 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 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第 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第 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规关 于 信 息披露 的 规 定发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上市交易或者开始 办理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上市交易; 29、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第 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效 后 方 可执 行 , 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起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第二十 五 部分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基 金合同 》 能 够继续 履 行 的应当 继 续 履行。 非 违 约方当 事 人 在 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第二十六 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间 , 《 基金合 同 》 当事人 应 恪 守各自 的 职 责,继 续 忠 实、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 七 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第二十八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签 署 页 , 无 正 文 ) 基 金 管 理 人: 方 正 富 邦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法定代表人 或 授 权 签 字人 :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 国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 授 权 签 字人 :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