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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引擎(519183)

万家引擎: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万 家 双引 擎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六 月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2015 年 5 月 25 日 万家 双引 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通 讯 方式召 开, 大会 审议 并通 过 《关 于修 改万 家双 引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有 关事项 的议案》 ,内 容包括 万家双 引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修改 基金 投资比 例、收 益分配 方式 、 及 基金 合同 其他内 容修 订等 事项 。 自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旧 版 《 万家 双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失 效且新 版 《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时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备案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 值会因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拟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全 面认 识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充分 考虑投 资者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 资者 在获 得投资 收益 的同 时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 本 基金为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 本 基金 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 —95% , 通 过定量 分析 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 灵 活配 置股 票 、 债 券资产 比例 。 在 实际操 作过 程中 , 本 基金 资产配 置中 股票 投资 比例 可能与 股票 市场 表现 存在 差异, 在牛 市中 股票投 资比 例较 低或 者在 熊市中 股票 投资 比例 较高 , 从而可 能使 本基 金收 益率 落后基 金业 绩 比较基 准。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管理 人及 其所 管理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本基金 未来 表现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 目


录 第一部 分绪 言 ................................................................ 2 第二部 分释 义 ................................................................ 3 第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7 第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15 第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第六部 分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续 ................................................ 26 第七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27 第八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37 第九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46 第十部 分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第十五 部分 风险 揭示.......................................................... 6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2 第二十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4 第二十 一部 分备 查文 件 ....................................................... 105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 万家 双引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万 家双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以下 简称“ 托管协 议”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万家 双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万 家 双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万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合同 》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万 家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万家 双引擎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万家 双引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大 常委 会 第 30 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 指2013 年2 月 1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第 28 次 主席 办 公会议 修 订通过 、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 15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7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8、投 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1 、 销 售机 构: 指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3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新版 《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生 效起始 日, 旧版 《万 家双 引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起 失效 2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29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 30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1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2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3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4 、 《业 务规则》 :指 《万 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5 、认购 :指 在基金 合同 修改前, 万家 双引擎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期内 , 投资人 申请 购买 万家 双引 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6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38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0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1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2 、元 :指 人民 币元 43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 4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8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4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 电路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电 路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玉国 总经理 :方 一天 成立日 期:2002 年8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兰 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 真:021-38909627 股权结 构: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49%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8 月 23 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十八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基金、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万 家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 投资基金、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企业风 险管理师。 历任莱钢股份公司炼铁厂财务科科长, 莱钢股份公司财务处成本科科 长, 莱钢集团财务部副部长, 莱钢驻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齐鲁证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 齐鲁证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等职。 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总经理。2011 年3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 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吕祥友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莱芜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 秘书、 天同证券风险处置工作小组托管组成员, 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合规总监、 董事会秘书、 党委组织部部长、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鲁证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董事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证 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4 年12 月 起任公司董事,2015 年 2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陈增敬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博士研究生, 教授, 曾任山东 大学数学院讲师兼副教授, 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博士后, 加拿大西安大 略大学保险系访问学者、 兼职教授, 山东大学金融研究院 (现更名为山东大学齐 鲁证券金融研究院) 常务副院长兼教授, 现任山东大学齐鲁证券金融研究院院长 兼数学院副院长、教授。 独立董事骆玉鼎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经济学博士, 副教授, 曾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银行系讲师,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 美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 国国际管理研究生院 (雷鸟) 访问 研究员,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兼 副教授, 新疆财经大学金融系支教教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 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 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 本科, 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 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监事陈广 益先生 ,中共 党员,硕 士学位 ,先后 任职于苏 州市对 外贸易 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0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2011 年加入 本 公司,曾 任综合 管理部 总监、董 事会秘 书、总 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李修辞先生, 硕士研究生。 先后在华夏证券、 中国证监会系统任 职,2012 年至 2014 年任职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副总经理等职位,2015 年2 月起任我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 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8 年 1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合规稽核部总监和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高翰昆,英国诺丁汉大学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 交易员、 交易部总监助理、 交易部副总监, 现任万家新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方一天 委员会副主任:黄海 委员:罗毅、莫海波、卞勇、孙驰、白宇 方一天先生,公司总经理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 罗毅先生,总经理助理。 莫海波先生, 投资研究部总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 孙驰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1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和万家现金宝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一) 依法办理或者 委托经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依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十二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 (十二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为 发生 。 (二)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生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2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三)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 法规 、 规 章、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9 、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14 、泄 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 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15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四)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3 3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根据“ 合法合规、全 面、审慎、 适时”的要求 ,为确定明 确的基金投资 方向 、投资 策 略以及 基金 组织 方式 和运 作方式 , 坚 持基 金运 作 “ 安全性 、 流 动性 、 效 益性 ” 相统 一的 经营 理念,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必须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渗透 到公司 的不 同决策和 管理 层次, 贯穿 于各项 业 务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工 作岗 位和风 险点 ,不 能存 在制 度上的 盲点 。 2 、 有效 性原 则。 各 种内 部 风险控 制制 度必 须符 合国 家和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 法 规 及规章 , 必须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成为全 体员 工严 格遵 守的 行动指 南;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的经 营运作 要真 正做 到有 章必 循,违 章必 究。 3 、独立 性原则 。 公司 各机 构、部门 和岗 位职责 应当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固有 财产、 基 金 财产 及其他 财产 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各 项制 度必须体 现公 司关键 的业 务部门之 间和 关键的 工作 岗位之 间 的相互 制约 、 相 互制 衡的 原则, 监察 稽核 部门 具有 其独立 性, 必须 与执 行部 门分开 , 业 务操 作人员 与控 制人 员必 须适 当分开 , 并 向不 同的 管理 人员负 责; 在存 在管 理人 员职责 交叉 的情 况下, 要为 负责 监控 的人 员提供 可以 直接 向最 高管 理层报 告的 渠道 。 5 、 多 重风 险监 管原 则。 公 司为了 充分 防范 各种 风险 , 做 好事 前风 险控 制, 建 立了多 重 风险监 控架 构。 即由 各机 构及业 务职 能部 门进 行自 我风险 控制 的第 一层 级的 控制; 由监 察稽 核部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组 成的公 司监 察系 统的 第二 层级的 风险 控制 。 6 、定性 与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形成一 套比 较完备 的制 度体系和 量化 指标体 系, 使风险 控 制工作 更具 科学 性和 可操 作性。 (二)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 提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受 托资产 的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4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及 时。 (三) 内部 控制 的防 线体 系 为进行 有效 的业 务组 织的 风险控 制, 公司 设立 “权 责统一 、 严 密有 效 、 顺序 递进 ” 的四 道内控 防线 : 1 、建立 一线岗 位的第 一道 内控防线 。属 于单人 、单 岗处理业 务的 ,必须 有相 应的后 续 监督机 制 , 各 岗位应当 职 责明确 ,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岗 前 均 应知悉 并以 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授 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2 、建立 相关部 门、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 制约 的工 作程序作 为第 二道内 控防 线。建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明确 业务 文件签 字的 授权 。 3 、成立 独立的 风险控 制部 门,从而 形成 第三道 内控 防线。 公 司督 察 长和 内部 监察稽 核 部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总体 执行情 况 , 各 职能部 门 、 岗位的 业务 执行 情况实 施 严 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 4 、公司 合规控 制委员 会定 期或不定 期的 对公司 整体 运营情况 进行 检查, 并提 出指导 性 的意见 ,形 成第 四道 内控 防线。 (四)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环 境风 险控 制 (1) 制度 风险 —— 对于 公 司组织 结构 不清 晰、 制度 不健全 带来 的风 险控 制; (2) 道德 风险 ―― 由于 职 员个人 利益 冲突 带来 的风 险控制 。 2 、业 务风 险控 制


(1) 前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2) 后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规 控制 声明 书 1 、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5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 一) 基本 情况





1 、名 称: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2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3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4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 平





5 、成 立日 期 :1988 年8 月26 日





6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90.52 亿元





7 、托 管部 门联 系人 : 张志永





8 、电 话:021-52629999*212004





9 、传 真:021-62159217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是 国务 院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之一 ,总 部设于 福建 省福 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 正式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挂 牌上市 (股 票代 码:601166 ) ,注 册资 本190.52 亿元。





开 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行 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 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 力于 为客 户提供全 面、 优质、 高效 的金融服 务。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兴 业银行 资产总额 达到 39,482.00 亿元 ,股 东权 益 2204.36 亿元 ,2014 年 1-6 月实 现归 属于 母公 司股东 的净 利润 255.27 亿 元。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综合 管理处 、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理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 110 人,平 均年 龄 32 岁,100%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业 务岗 位 人员均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6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3 只, 托管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合计 1292.93 亿 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 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审计 部、 法 律与 合规部 、 金 融市 场风 险管 理部、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稽 核监察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 行 风 险管 理部 、 审 计部 、 法律 与合 规部 、 金 融市场 风险 管理 部、 对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核 监察 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 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制 措施 。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基金托 管部 的所有处 室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稽 核监 察处,该 处室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原 则:各 处室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指标体 系, 使风险 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 操作性 。





5、 防火 墙原 则: 托 管 部自身 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开 ;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 部门与 行政 、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则 。内部 控制体系 同所 处的环 境相 适应,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目标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7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慎 性原则 。内控 与风险管 理必 须以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 托 管业 务经 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 先 ”的 原则 , 在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任 追究原 则。各 业务环节 都应 有明确 的责 任人,并 按规 定对违 反制 度的直接 责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 四)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1、 制度 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科 学的 业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 理结构 :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门 、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 导业务 处室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 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 作空间 :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控 。





5、 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 备的 《 应急预 案》 ,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建 立异 地 灾备中 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计 提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计 核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基 金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 绝执 行,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 构 一、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本公 司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电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玉国 联系人 :李 忆莎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0800 ;95538 转 6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人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认 购、 申购及 赎回 等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https://trade.wjasset.com/ (二)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0 网址:www.abchina.com 5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3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1 14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6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7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8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21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网址: www.rxzq.com.cn 22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3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8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566


公司网 站: www.txsec.com


30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kzq.com.cn 31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sxzq.com 32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3 网址:www.swhysc.com 33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4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35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9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金通 证券)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0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1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www.jyzq.cn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4 4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系电 话:0591-87383600 网址:www.gfhfzq.com.cn 43 )财 富证 券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0731-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44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5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6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电话:021-2033339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48 )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49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开通本 基金 网银 (包 括手 机银行 等 ) 或 网上交 易申 购优惠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本公 司 直销中 心、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有关 网银或 网上 交易 优惠 的具 体规定 ,请 投资 者查 阅各 代销机 构的 有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敬 请投 资者 留意。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5 (三) 场内 代销 机构 除上述 销售 机构 外,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 上证基 金通 ” 办 理本 基金 的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场 内 申购与 赎回(基 金简 称: 万 家引擎 ; 基 金代 码:519183), 通 过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开 通 “上证 基金 通” 业务 的 上 交所会 员 均 可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电话:010 -58598888 传真:010 -58598824 三、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0 楼( 邮编: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四、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大成 (上 海)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24 层 电话: (021 )3872 2416 负责人 :王 汉齐 经办律 师: 夏火 仙、 方静 电话: (021 )3872 2416 联系人 :华 涛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 沿革 和存续 一、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16 号 文 核 准 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为 万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为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万家双 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08 年 5 月 7 日至 2008 年 6 月20 日公 开 募集, 募集结 束后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万 家 双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2008 年6 月27 日生 效。 2015 年5 月25 日 万家 双引 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通 讯 方式召 开, 大会 审议 并通 过 《关 于修 改万 家双 引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有 关事项 的议案》 ,内 容包括 万家双 引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修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收益 分配方 式、 及基金 合同其 他内容 修订 等事项 。自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 之日起 , 旧版 《万 家双 引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失效 且新版 《 万 家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同 时生 效。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7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投资者应在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网 点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与 赎回 等业务 。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网上 交易 形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办 理申 购。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办 理赎 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一) “未 知价” 原则 , 即 基金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三)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 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 额, 注册登 记系 统遵循“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即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8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赎回份 额所 适用 的费 率; (五)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业务 规则 及《 实施 细则》 ; (六)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实 质利益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1 、投资 人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 以书面 或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并办理 有关 手续 ;


2 、投资 人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会因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二)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 立, 若申 购不 成立 , 申 购款 项将退 回投 资人 账户 ,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 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券 交易 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上述 影响 因素 消除后 的下 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或 本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 延迟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二)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29 (一) 申购 的数 量限 制 1 、投 资人 场内 申购 时, 每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元 ,同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必须 是 100 的 整数倍 ,且 单笔 申购 最高 不超 过 99,999,900 元; 2 、投资 人场外 申购时 ,即 通过本基 金的 直销机 构及 场外代销 机构 申购时 ,最低 申购 金 额 为500 元。 3 、投 资人 可多 次 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本 基金 不设 场外 单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场 内赎 回时,赎 回份 额必须 是整 数份额, 并且 每笔赎 回最 大不超 过 99,999,999 份 基金 份额 。 (三)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最 低数 量限 制 自 2008 年11 月 24 日起 , 本基金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最 低数 量限 制调 整为 1.00 份。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在不违 背有 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上 述第 ( 一) 至 (三 ) 项 的数 额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在 调整 生效 日 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数额和 价格 自 2013 年4 月15 日 起 , 本 基金对 通过 直销 渠道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 的其他 投 资人实 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户 范围 ,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 金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一) 申购 费用 1 、 、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0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2% M≥5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人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申 购费 用=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对 于 500 万元 (含 ) 以上的 申购 适用 于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 3 、投 资人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所转成 的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 投资人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和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5 、若投 资人在 一个交 易日 内多笔申 购, 则根据 每笔 申购金额 所对 应的费 率档 次分别 计 算每笔 申购 费用 。 (二) 赎回 费用 1 、赎 回费 率: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 日<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 180 日≤N<730 日 0.0625% 730 日≤N 0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等于 或长 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 的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1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有 期等 于或 长 于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等 于或 长 于6 个月 的投 资 人,应当 将赎 回费总 额的 100%计 入基金 财产, 赎回 费的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三) 若因 法律 法规 的修 改、 更 新或 新法 律法 规的 颁布施 行导 致本 基金 的申 购或赎 回费 率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 应 当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 及 时作出 相应 的变 更或 调整 ,同时 就该 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公 告。 (四)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在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调高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决 议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最新 的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开始实 施 日 3 个 工作日 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基金管 理人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可 以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对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开始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公 告。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若有)后, 以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采 用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申 购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 以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采用 去尾 的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不 足一份 基金 份额 部分的 申购 资金 零头 ,由 交易所 会员 返回 给投 资人 。 (2)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2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若有) ,计算 结果 采用四 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价 格=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价格 例: 某 投资 人 (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 购金 额=10,000/(1+0.15%)=9,985.02 元 申购 份额=9,985.02/1.0500=9,509.54 份 即该 投资 人( 养老 金客 户 )实得 申购 份额 为 9,509.54 份。





例 :某 投资 人( 非养 老金客 户)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如果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是 场外 申购 ,则 该投 资人实 得申 购份 额 为9,383.07 份。 如果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是 场内 认购 ,则 该投 资人实 得申 购份 额为 9,383 份,其余 0.07 份对 应金 额将 返回 给 投资人 。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 回价 格=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价格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两个月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25%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3





赎 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 回费 用=10,500 ×0.25%=26.25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0,473.75 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可以适 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一)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成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人 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人在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自 动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三)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人的 合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4 发生上 述 第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5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6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7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股票 、 债 券的 有效配 置, 把握 价值 、 成 长风格 特征 , 精 选个 股, 构造风 格类 资产组 合 。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持 续稳 健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证券公 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 现金、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资 产支持 证券、 权证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95% ; 其中,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 —3% 、资 产支 持证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经 济增 长前 景及 证券 市场发 展状 况的 综合 分析 , 结合 对股 票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 、 上 市公司 利润 增长 情况 , 债 券市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等综 合指 标的 分析 , 形 成对 各大类 资产 收益风 险水 平的 前瞻 性预 测, 以此 确定 股票 、 固 定 收益证 券和 现金 等大类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在 给定 区间 内的 动态 配置。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经济增 长前 景分 析中 的定 量指标 , 主要 考察 GDP 及 其增幅 、 居 民消费 价格 指数 、 固 定资 产投资 完成 情况 及其 增幅 、 货币 供应 量 M0 、M1、M2 等指标 的变 化; 定性分 析因 素 主 要考 察宏 观经济 趋势 变化 、 宏观 经济 增长模 式以 及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及 含 义。 本 基金对 证券 市场发 展状 况的分析 , 主 要考察 制度 性建设和 变革 、证券 市场 政策变化 、 参与主 体变 化、 上市 公司 数量、 质量 和市 场估 值变 化。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采取 自下而 上的 策略 , 以 量化 指标 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定 性分析 , 精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8 选具有 明显 价值 、 成 长风 格特征 且具 备估 值优 势的 股票 , 构建 投资 组合 ,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持续稳 健增 值。 下图 是本 基金股 票组 合构 建流 程图: 1 、基础 股票 库构 建 本基金 对A 股市 场中 的所 有股票 进行 初选 , 以 过滤 掉明显 不具 备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建立 本基金 的基 础股票 库 。 初 选过滤 掉 的 股票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类: (1)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 明确禁 止投 资的 股票 ; (2) 流动 性差 的股 票( 由 公司投 研团 队根 据股 票的 交易量 、换 手率 的研 究进 行确 定) ; (3) 当前 涉及 重大 诉讼 、 仲裁等 重大 事件 公司 的股 票 。 2 、优 选股 票库 构建 本基金 管理 人利 用历 史财 务数据 , 通过 价值 、 成 长 因子分 析 , 计 算基础 股票 库中每 一上 市公司 的价 值、 成长 风格 指标, 剔除 同时 不具 备价 值、 成 长风 格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本基 金的优 选股 票库 。下 图第 Ⅰ、Ⅱ 、Ⅲ 象限 构成 本基 金的优 选股 票库 : 具体构 建方 法如 下: (1) 确定 价值 、成 长因 子 。本基 金价 值、 成长 因子 包括: ﹢ ﹢ ﹣ ﹣ 成长指标 价 值 指 标 价值型( Ⅰ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价值 成长 型( Ⅱ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成长型( Ⅲ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非价 值非 成长 型 (剔除) ﹢ ﹢ ﹣ ﹣ 成长指标 价 值 指 标 价值型( Ⅰ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价值 成长 型( Ⅱ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成长型( Ⅲ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非价 值非 成长 型 (剔除) 国内A 股 基 础股 票库 价 值优 选 股 票库 成 长优 选 股 票库 股 票组 合 价 值核 心 股 票库 成 长核 心 股 票库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39 1 )价 值因 子: i )市 净率P/B ; ii )股 息收 益率 ; iii) 年现 金流 量/市 值; iv )销 售收 入/ 市值 。 2 )成 长因 子: i )过去 3 年每 股收 益复 合 增长率 ; ii )过 去3 年主 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 iii)ROE *(1- 红利 支付 率)。 (2) 对基 础股 票库 中每 一 上市公 司确 定其 价值 、成 长特征 1 )计 算每 一上 市公 司的 价 值、成 长因 子; 2 )利 用数 据标 准化 程序 , 确定该 上市 公司 的价 值、 成长指 标; 3 )确 定每 一公 司的 风格 特 征; 4 )风 格特 征的 调整 。 i )常 规调 整 每年上 市公 司年 报 、 半 年 报披露 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更新 数据 按上 述 1)、 2 ) 方 式 计算该 上市 公司 的风 格特 征。 ii )突 发事 件调 整 上市公 司由 于基 本面 状况 出现较 大的 转变,预 期企 业 业绩会 出现 突发 性增 长, 如 : 行 业复 苏、 产 业政 策扶 植、 并购 、 重组 、 资 产注 入等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该公 司未来 业绩 增长 的预期 数值 ,按 上 述 1)、 2)方 式计 算该 股票 的风 格 特征。 3 、核 心股 票库 构建 在优选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 对企 业发 展的 内外部 因素 分析 、 估 值分 析, 结合 实 地调研 ,构 建成 核心 股票 库。 (1) 企业 发展 的内 部因 素 : 1 )制 度因 素: 完善 的 公 司 治理结 构及 规范 的管 理制 度; 2 )管 理团 队因 素: 管理 团 队团结 高效 、经 验丰 富、 富有协 作、 进取 精神 ; 3)财 务因 素: 财务 清晰 透 明,财 务政 策合 理, 良好 的企业 财务 状况 、合 理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0 的资本 结构 ,突 出的 成本 控制 能 力; 4 )生 产因 素: 企业 在资 源 配置、 产能 扩张 等方 面具 有优势 ; 5)技 术因 素: 具有 技术 竞 争优势 , 且 具有 持续 性的 技术研 发能 力和 学习 能 力 , 可 以使 企业 所掌 握的 技术不 断地 转化 为新 产品 或新服 务 , 从而 为企 业成 长提供 源源 不断 的动力 ; 6 )市 场因 素: 良好 的市 场 品牌、 市场 扩张 和保 护能 力。 (2) 企业 发展 的外 部因 素 : 1) 法 律环 境: 包 括 权益 保 护、商 业规 范以 及市 场制 度等 ; 2) 政 策环 境: 严格 的市 场 准入政 策、 扶持 性的 地区 和产业 政策 、优 惠的 税 费政策 以及 宽松 的信 用政 策等 ; 3) 市 场环 境: 合理 的行 业 集中度 、有 利的 竞争 态势 以及不 断增 长的 市场 需 求等 ; (3) 估值 分析 根据企业 和行 业的不 同特 点, 选择 较适合 的指标 进行 估值 , 这 些指 标包括 但不 限于市 盈 率(P/E) 、PEG 、企 业价值 /息税前 利润(EV /EBIT) 、企业价 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EV /EBITDA) 、 自由 现金 流贴现(DCF)等。 4 、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经 理通 过对 市场 估值 水平的 分析 , 结 合公 司投 研团队 对行 业景 气度 、 行 业发展 趋势 的研究 , 合 理配 置价 值、 成长股 票的 权重 。 充 分权 衡行业 集中 度、 资产 流动 性等多 种因 素对 投资组 合风 险收 益水 平的 影响, 审慎 精选 ,构 建本 基金的 股票 组合 。 。 5 、持 续跟 踪和 风险 评估 对所投 资的 企业 进行 密切 跟踪 ,关 注发 展变 化 ,动 态评估 企业 的价 值 、成 长 风格及 估 值水平 , 同 时由 风险 控制 小组通过 VAR 分 析等 技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风险 评估。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配置型 基金 中债 券投 资管 理的目 标是 分散 股票 投资 的市场 风险 , 保持 投资 组合 稳定收 益 和充分 流动 性, 追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增值 。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利率变 化是 影响 债券 价格 的最重 要的 因素 , 利 率预 期策略 是本 基金 的基 本投 资策略 。 通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1 过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 金融监 管政 策、 市场 结构 变化和 资金 供给等 因素 的 分 析, 定性 分析 与定量 分析 相结合 , 形成 对未来 利率 走势的 判断 , 并依此 调整 组合的 期限 和 品 种配置 。 2 、久 期控 制策 略 在利率 变化 方向 判断 的基 础上 , 确 定恰 当的久 期控 制目标 。 在预 期利率 整体 上升时 , 缩 短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预 期利率 整体 下降 时 , 延长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 3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基准利 率的 变化 对短 中长 期债券 收益 率的 影响 多数 情况下 并不 是同 等幅 度的 。 根据对 债 券市场 期限 结构 变动 特征 的历史 分析 和现 阶段 期限 结构特 征的 分析 , 结 合市 场运行 、 持 有人 结构 、 债 券供 求等因 素 , 形成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对不同 期限 结构 的债 券应 用不同 的买 卖策 略。 4 、类 属配 置策 略 不同类型 的债 券在收 益率 、流动性 和信 用风险 上形 成差异, 有必 要采用 类属 配置策略 , 使债券 组合 资产 配置 于不 同的债 券品 种 (国 债、 企 业债、 金融债 、 可转 债、 央行票 据、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 , 以及 在不 同 的市场 上进 行配 置( 交易 所和 银 行间 ) 。 本基金 将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税收分 析 、 市场成 员结 构等 综合 因素 来决定 投资 组合的 类属 配置 策略 ,在 保证流 动性 和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前 提下 ,谋 求收 益的 最大化 。 5 、杠 杆放 大策 略和 换券 策 略 在具体 操作 中 , 本 基金 还将 利用换 券操 作 、 放 大操 作等 多种策 略 , 提 高组 合的 超额 收益 。 6 、套 利策 略 套利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回购 套利 、 跨 市场 债券套 利 、 结合远 期的 债券 跨期 限套 利、 可转 债 套利等 。本 基金 充分 利用 市场出 现的 机会 ,为 持有 人带来 无风 险或 低风 险的 超额利 润。 7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 (含 可分 离转 债) 是债券 和复 杂权 证的 混合 体, 兼 具股 性和 债性 , 是 可攻可 守的 投资品 种。 投资 可转 债需 要更多 的技 巧。 在牛 市中 , 本基 金更 多地 投资 股性 强的可 转债 ; 熊 市中, 本基 金更 多地 考虑 债性强 的可 转债 。 同 时结 合可转 债的 条款 , 时 刻关 注赎回 风险 、 回 售机会 、转 股价 可能 下调 带来的 额外 机会 和溢 价率 为负时 的套 利机 会。 8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债 券 投资策 略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2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类 别资 产配置 、 久期 管理 、 收 益 率曲线 、 个券 选择和 利差 定价管 理等 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基 础上 ,进 行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特 别注 重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的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管理 , 本着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最 大化的 原则 , 确 定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类资 产的 合理 配置比 例, 保证 本金 相对 安全和 资产 流动 性, 以期 获得 长期稳 定收 益。 在投 资决 策过程 中 , 将评估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动 性对 基金 资产流 动性 的影 响, 分散 投资 , 确 保所 投资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具 有适 当的 流动性 ; 同时 密 切关注 影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价 值的 因素 ,并 进行 相应的 投资 操作 。 本基金 将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进 行深 入研 究, 由债 券研究 员根 据公 司内 部 《 信用债 券库 管理办 法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和投 资价 值进行 分析 并给 予内 部信 用评分 和投 资 评级。 本 基 金可 投资 于内 部评级 界定 为可 配置 类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对于 内部评 级界 定为 风险规 避类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禁 止进 行投 资。 9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10 、证 券公 司 短 期公 司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对证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券特点和发行 债券 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 分析 研究的基 础上, 通过考 察利率 水平 、票息 率、付 息频率 、信 用风险 及流动 性等因 素判 断其债 券价值 ; 采用多 种定 价模 型以 及研 究人员 对证 券公 司基 本面 等不同 变量 的研 究确 定其 投资价 值 。 投 资 综合实 力较 强的 证券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公司 债券 , 获 取稳健 的投 资回 报。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短期 公司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四)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 作为 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 效控 制风险前期下提高基 金投 资组合收 益的辅 助手 段。 本基 金的 权证投 资策 略包 括: 1 、根据 权证 对 应公司 基本 面研究成 果确 定权证 的合 理估值, 发现 市场对 股票 权证的 非 理性定 价; 2 、在产 品定价 时,主 要采 用市场公 认的 多种期 权定 价模型以 及研 究人员 对包 括对应 公 司基本 面等 不同 变量 的预 测对权 证确 定合 理定 价;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3 3 、 利用 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 性, 本 基金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的组 合投 资, 来达 到改 善 组合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4 、本基 金投资 权证策 略包 括但不限 于杠 杆交易 策略 、看跌保 护组 合策略 、获 利保护 策 略、买 入跨 式投 资策 略等 等。 (五) 其他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金融 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有 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在 届时 相应法 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制订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资 策略 , 同 时结 合对 金融衍 生产 品的 研究, 在充 分考 虑金 融衍 生产品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下,谨 慎进 行投 资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2)本 基金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4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此期 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应该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5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60%×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4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选择该 业绩 基准 , 是 基于 以下因 素: 1 、沪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 国 债指数 合理 、透 明; 2 、指 数编 制和 发布 有一 定 的历史 , 有 较高 的知 名度 和市场 影响 力; 3 、沪深 300 指数 是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共同 推出 的沪 深两 个市 场第一 个 统一指 数; 4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 , 并 且不易 被操 纵; 5 、基于 本基金 的股票 、债 券和现金 比例 ,选用 该业 绩比较基 准能 够忠实 反映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基金管 理人 在 下 列情 况下 可以修 改业 绩比 较基 准: 一是在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政 策的 变更 , 确 定新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是当 市 场出现 更合适 、更权 威的 比较基 准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选用新 的比较 基准 , 并及 时公告 ; 三是 随 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发 生变 化 ,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 布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有权选 用新 的比较 基准 , 并 及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 中 高预 期 收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6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7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8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可 转换 债券、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除 外) ,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49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0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1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9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 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3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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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8%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5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时间 内,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8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59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 管 理业 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0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投资情 况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证 券公 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内 , 应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登载以 上债 券品 种投 资情 况公告 , 披露 所 投 资以 上债 券品种 的名 称 、 数量、 期限 、 收 益率 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以上债 券品 种的 投资 情况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 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定 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 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1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 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律 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2 第十五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管理中 将采 用审 慎的 原则 以规避 投资 风险 , 同时 也提 醒投资 人 注意以 下几 方面 的投 资风 险。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 起的波 动, 将对 基金 收益 水平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和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而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虽 然本 基金可 以通 过资 产配 置来 降低这 种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 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债券 回购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和货币 市场 供求 状况 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 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如果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 可 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信 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四、运 营风险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3 1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 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等。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3 、法 律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公 司及其 人员 故意 违背 行业 公约、 职业 道德、 公司 管理 制度或 个 人承诺 ,而 给基 金管 理公 司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违 约、 基金 托 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五、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 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 本基 金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0% —95%, 通过定 量分 析 与定性 分析 相结 合, 灵活 配置股 票、 债券 资产 比例 。 在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本 基金资 产配 置中 股票投 资比 例可 能与 股票 市场表 现存 在差 异 , 在 牛市 中股票 投资 比例 较低 或者 在熊市 中股 票 投资比 例较 高, 从而 可能 使本基 金收 益率 落后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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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4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5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6 第十七部分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7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5)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8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 的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69 (15) 按照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0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1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 标 、 范围或 策略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2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影响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3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4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应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3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5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应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3 。 (4)上述 第(3 )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1/2 以 上 ( 含1/2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6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1/2 以上 ( 含1/2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7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8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9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79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8%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 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0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股票 、债 券的 有效配 置, 把握 价值 、成 长风格 特征 ,精 选个 股, 构造风 格 类资产 组合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谋求 基金 资产的 持续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证券公 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 现金、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证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95% ; 其中,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 —3% 、资 产支 持证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2)本 基金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1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此期 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应该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以上限 制中 , 如 为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强制 性要 求,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2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3 (2)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 种(可 转换 债券、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除 外) ,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4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5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心) ,按照 上海 国际仲 裁中心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上海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本基 金合 同由 旧版 《 万 家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 订而来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 且 经 2015 年 5 月 25 日 万家 双 引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自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之 日起, 旧版《 万家双 引擎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失效且 新版 《万 家双 引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同时 生效 。 2 、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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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7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电路 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玉国 成立时 间:2002 年8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经 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以上 经营范 围涉 及许可 经营项 目的, 应在取 得有 关部 门的 许可 后方可 经营)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8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的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的内容 、标 准和 程序 (1) 监督 的内 容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 和核 查。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证券公 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 现金、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资 产支持 证券、 权证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管 人根 据(2 ) 所述 的监督标 准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对 象和 投资范 围进 行监督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对象 不符 合监 督标准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提示 函 , 基 金管理 人应 给予合 理解 释 。 对于 明显 违规的 投资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拒 绝执 行 相 关结算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取消 相关 投资 交易 , 但 基金托 管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说明拒 绝结 算的 理由 。 对 于无 法取消 的投 资交易 , 由基 金管理 人以 书面形 式说 明理 由,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后 可 以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2 )所 述的监督 标准 建立相 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的内 容、 标准和 程序 (1) 监督 的内 容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包括 但不限 于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投 资 资产配 置比 例、 单一 投资 类别比 例限 制、 融资 限制 、 股票 申购 限制 、 基 金投 资比例 符合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要求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等 。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95% ; 其中, 现金或 者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89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资产 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 根据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相 关政 策的 变动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相应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并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产 品。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并遵 循如 下投资 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0%-95% ; 2 ) 本基 金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0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此期 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应该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以上限 制中 , 如 为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强制 性要 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 资限 制、基 金投资 比例等 按照 (2 )所 述监督 标准 进行监 督。如 发现基 金的投 融资 比例不 符合有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基金 管 理人 出具 提示 函, 基金管 理人 应给 予合 理解 释, 并应 在规 定 期限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对 管理 人的 调整 情况 进行核 查 。 对 于未按 规定 进行调 整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且 不必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明知 超过 前述 标准且 继续 进行 相关 投融 资交易 的 , 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相 关 结算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消相 关投 资交 易, 但基 金托管 人应 以书 面方 式说 明拒绝 结算 的理 由。 对于 无法 取消的 投融 资交易 , 由基 金管理 人以 书面形 式说 明理 由,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后 可 以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3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标准 和程 序 (1) 监督 的内 容 基金财 产是 否被 用于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投 资或活 动。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禁止 以下 投资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1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财 产是 否被用 于 《 基金 法》 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按前 述监 督标 准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财产被 用于 《基 金法 》 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的, 应拒 绝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消 相关投 资 , 交 易, 但基 金托 管人应 以书 面方 式说 明拒 绝办理 清算 、 交割的 理由 。 对于无 法取 消的投 资交 易 , 由基 金管 理人以 书面 形式 说明 理由 , 基 金托 管人 办 理清算 、交 割后 可以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的内 容、 标准 和程 序 (1)监 督 的内 容 为控制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信 用风 险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2) 监督 的标 准 1 )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措 施或 建立相 应制 度确 定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可信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有 确凿证 据表 明管 理人 提供 的可信 交易 对 手名单 中有 不可 信对 手的 ,可以 向基 金管 理人 建议 从可信 对手 名单 中剔 除。 2 )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银行 间买 入交易 应尽 量采 取见 券付 款方式 , 对于 银行 间卖 出交 易应尽 量 采取见 款付 券方 式。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 手名 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 单按 规定进行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2 相关结 算。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易 对手 超出 可信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拒 绝执 行,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和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进 行监 督


(1)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 票据和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前 ,基金 管理 人须根 据 法律 、 法 规、 监管 部门 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关 于投 资中期 票据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 风险处 置预 案 , 并书 面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 文 件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额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 (2)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和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约 定。 (3)基 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在 相关基 金投 资中期票 据和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时 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有关 制度、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 有关 额度 、 比 例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以及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 要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 出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的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存在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的行 为, 应当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严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控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行使 核查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核 查,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在 此情 形下 , 有 权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代 表基 金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约 行为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管理 人 索赔。 上述约定 内容 ,如因 相关 法律法规 、规 章另有 明确 规定使得 此部 分内容 不符 或冲突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对 此进 行修 改并 遵照 执行。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4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在规定 时间 内以 书面 形式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行使 核查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核 查,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在 此情 形下 , 有 权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代 表基 金对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违约 行为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基 金托 管 人索赔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应 遵守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尽 职守 ,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谨 慎、 有效 地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财产 及其 他基金 的财 产实行 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利 益归 于 基 金财产 。 6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7 、对于 基金( 认)申 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基 金认 (申 ) 购款 项, 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5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 8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 9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 基金 资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不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10 、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11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投资 者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因 申购 资金未 及时 到账 而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的资 金,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进行 划拨 。 基金 托管 人未按 约定 时间 划拨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负责 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基 金管 理人应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办理 开立 账户 事宜 并提 供相关 资料 。 2 、本基 金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设 基金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 行。 3 、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基金 业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6 务以外 的活 动。 4 、 托管 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 据法》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结 算管 理 办法》 、 《 现 金 管理 条 例 》 、 《 中 国银 监 会 利率 管 理的 有 关 规定 》 、 《 关 于大 额 现金 支 付管 理 的 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中 国人民 银行 的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 基 金 证券 账户 、 托 管人证 券交 易资 金 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用 于本 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和存 管, 并对 证券账 户业 务发 生情况 进行 如实 记录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2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立 证券交 易资 金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即资 金交收 账户) , 用于 办理基 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债券 和资金 的清算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予以 配合 并提供 相关 资料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 民银 行 进 行报 备。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协 议,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六) 基金 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可 以存 放于 基金 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要 与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非本 基金的 其 他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分 开保 管。 实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 管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7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1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除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 份正本 且该 正 本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2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根 据基 金运作 管理 的需要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 签署的 ,由基 金管理 人以 加密传 真方式 下达签 署指 令(含 有效授 权内容 ) ,合 同原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将 该合 同原 件的 复印 件加盖 基金 托管 人公 章 ( 骑缝章 ) 后 , 交 基金管 理人 一份 。 如 该等 合同需 要加 盖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则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保 留 一份 合同 原件。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3 、因基 金管理 人将自 己保 管的本基 金重 大合同 在未 经基金托 管人 同意的 情况 下,用 于 抵(质 )押、 担保或 债权 转让或 作其他 权利处 分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 保管 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 未经 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 况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 或债 权转 让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基 金管理 人予 以免 责。 (八)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需要 开立的 其它 账户,可 以根 据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经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并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8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99 (5) 银行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方 法上意 见不 一致 且协 商不 成时的 处 理原则 和程 序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有差 异, 且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则按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告, 并应在 对外 公告 时说明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情况,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该等情 况报 相关 监管 机构 备案。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责任 方赔 偿。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登记、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持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 责, 并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执 行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以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为 履行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所 需内容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0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每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上述 日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包 括但 不限 于电 子传输 数据 文件 、 电 子光 盘文件 、 纸 文件 ) 形 式将 上述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送达 托管 人保存 。 为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提 供必要 的协 助。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相关 信息 负有 保密义 务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而 对投 资 者或基 金带 来损 失的 ,应 当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期限不 得低 于 15 年。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双 方当 事人同 意 , 因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应 先友好 协商 解决 。 协 商不 能解决 的 , 则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上 海 国际仲 裁中 心) , 按照 上海 国际仲 裁中 心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上海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九、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 托管资 格 或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01 或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 其他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终止 事项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02 第十九部分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目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易确 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交成交 确认单 。 基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录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寄送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对账 单包括季 度对 账单与 年度 对账单。 季度 对账单 在每 季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向本 季度 有交 易的投 资人 寄送 ;年 度对 账单在 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向 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或 本年 度内有 交易 的投 资人 寄送 。 投资 人如 有需 求, 可 联系 基金管 理人 的 客户服 务中 心补 寄对 账单 。 四、信 息订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www.wjasset.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或 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订制 的信 息。 可订 制的 内容如 下: 1 、电 子邮 件: 电子 邮件 对 账单、 每日 净值 播报 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 、账户交 易确 认、基 金交 易确认、 所有 基金周 末净 值、持 有 基金周 末净 值、 生日 祝福 等。 五、资 讯服 务 (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 可通过 自动 语音 或人 工座 席获得 基金 信息 查询 、账 户信息 查询 、传 真对 账单 、建议 投诉 等全 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6 ;400 -888 -0800 客户服 务传 真:021 -38909778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03 (二) 公司 网站 : http://www.wjasset.com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者 提供了 账户 查询 、基 金信 息查询 、投 诉建 议、 在线 咨询等 服务 栏目 ,力 争为 投资者 提供 全方 位的 专业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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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04 第二十部分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 场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 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印 件。对 投资 人按此 种方式 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说 明 书。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草 案 ) 105 第二十一部分备查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变更 注册 的文 件; 二、 《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万 家双 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请 变更注 册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 文件 。





备 查文 件存 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 资者 查阅 备查 文件 的方式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 件 。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6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