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安泰鑫(000201)

诺安泰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2015 年 第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 重 要 提 示 (一)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5 月 22 日证 监许可 【2013 】683 号文 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 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 本基金特有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同风险等 。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涵 盖 诺安泰鑫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金 ” )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理念、 投 资策略、 风 险以及认 购 、申购和 赎 回的程序 及 费率等与 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 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 指《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年。 首个封闭 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 以 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最 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 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 前进行公告 ;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业务规则》 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 二、证 券投资 基 金 管理情 况 截至 2015 年 5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三十九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 诺 安 全 球 收 益不 动 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诺 安 新 动 力灵 活 配 置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 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稳固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 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 、 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徐卫晖先生, 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中化国际 (控股) 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 投资发 展部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9 、10 、11 届委员。 曾任 中 科 院 自 动 化 研 究 所 工 程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中 国 自 动 化 技 术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大 恒( 集 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齐 斌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国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公 司 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清 章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天 津 电 视 台 总 编 室 副 主 任 , 天 津 广 播 电 视 台 宣 传 管 理 部副主任。现任上 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 成 文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通 用 技 术 ( 集 团 )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副经理,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 汤 小 青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金 融 司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市 场 开 发部副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 中国银监会合 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 内蒙古银监局、 山西银监局局长, 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 招商银 行副行长。 史 其 禄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处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 员 李京先生, 监事, 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香 港 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世盈 (厦门)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赵 星 明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证 券 管 理 处 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士 。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 指数 投 资组副总监。 3. 经理层成 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 所研究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 安基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理、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谢志华, 男, 中国国籍, 理学硕 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先后任职于华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研究、投资工作。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 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8 月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 任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 8 月起任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1 月起任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任 诺 安优 化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2014 年 6 月起任 诺安永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1 月起 任诺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3 月起 任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分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 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 ,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夏俊杰先生, 投资三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周心 鹏先 生 , 投 资二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 委员包括: 杨谷 先生,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杨文 先生, 副总 经理; 谢志 华先生, 固 定收 益 部 执 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1 )依法募 集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4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指 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 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的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5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管理 人 的 风险管 理 体 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 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 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 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 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 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 制度 (1 )风险管 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 理、 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 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6 6 )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 )风险管 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 原 则:公 司经 营管理 层将 始终把 风险 管理置 于公 司经营 中的 战略层 面并 作为 首要任务; 2 )全面性 原 则:风 险管 理制度 应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员 ,并 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 )审慎性 原 则: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 原 则: 合 规审 查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办 公会 、 督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 原 则:风 险管 理制度 应当 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和监 管部门 的规 章,具 有高 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 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当 具有 前瞻性 。同 时,随 时对 各项制 度进 行适 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 )防火墙 原 则:公 司各 业务部 门, 应当在 空间 上和制 度上 适当分 离,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 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 )风险管 理的具体内容 1 )确立加强 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 )建立层次 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 )建立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 )建立严格 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 )制定持续 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 )风险管 理的体系 1 )依据风险 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审 查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中 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 重 点 的 检 查 分 析 评 价 ,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合 规 检 查 和 风 险 控 制 评 估 。 并 出 具 相 应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专 业 意 见 提交董事会。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7 b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督 察 长 的 职 责 进行工作。 c . 公司设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 对 公司研 究 部 风 险 管 理 组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作 出 全 面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 从 而 使 风 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 .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 察 稽 核 部 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独 立 的 再 监 督 工 作 ,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察 , 与 公 司 各 部 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 公司设风 险 控 制 部 , 负 责 根 据 公 司 各 类 业 务 的 特 点 和 需 求 , 制 定 各 个 风 险 领 域 ( 投 资 、 运 作 、 信 用 等 )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绩 效 评 估 方 法 , 并 监 督 其 执 行 ; 定 期 向 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 )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 构建了科学 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 b .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 及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 c .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 各自部门 的风险控制负责。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 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的 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 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 细致的研究工作,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 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8 3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基础上, 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 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1 ) 使 公 司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地 为 投 资 者 服 务 ,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侵犯; 2 )保护公司 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 )树立良好 的品牌形 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声誉; 4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管 理 要 求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 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 )规范公司 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 )内部控 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一 方 面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 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性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执行部门,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 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 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 环 境 控 制 : 指 与 内 部 控 制 相 关 的 环 境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综 合 效 果 及 其 对 业 务 、 员 工 的影响力, 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 企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9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 业 务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 会 计 系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 投资管理 业务控制: 涉及到 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 司 的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为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的 全 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保 留 决 策 记 录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执 行 的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 查 ;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应 遵 循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决 策 和 交 易 执 行 实 行 严 格 的 人 员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建 立 交 易 执 行 的 权 限 控 制 体 系 和 交 易 操 作 规 则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监 测 、 预 警 和 反 馈系统; 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 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每 日 投 资 组 合 列 表 等 文 件 ; 制 定 相 应 的 特 殊 交 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建 立 科 学 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建 立 关 联 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 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按 照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公 司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保 密 制 度 。 公 司 掌 握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信 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制 定 了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硬 件 及 软 件 的 设 计 、 开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0 发 均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实 现 了 全 面 的 业 务 电 子 化 ; 公 司 实 行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 信 息 数 据 的 保存和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 统安全运行 。 d. 会计系统 控制: 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定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分 工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采 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建 立 复 核 制 度 ; 采 取 合 理 的 计 价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计 价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计 价 时 点 的 价 值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工 作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 监 督 ; 制 定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物 交 接 制 度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 控制: 公司 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直 接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 事会聘任,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 控制机制: 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 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 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1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基 金托管 部 门 及 主要 人 员 情况 截至 2014 年12 月末 , 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 平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托管 业 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环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2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 的 职责的 内 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 资 产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 目 全 过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 要 工作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 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3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 家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机 构 的 监 管要 求 ,并 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 经营 活动 必 须在 发生 时 能准 确及 时 地记 录; 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 经营 活动 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 和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根 据国 家 政策 、法 律 及经 营管 理 的需 要 适 时 修改 完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 履行 托管 人 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 接 操作 人员 和 控制 人员 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 的隔 离 制度 。资 产 托管 业务 与 传统 业务 实 行严 格分 离 ,建 立了 明 确的 岗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4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 与部 门高 级 管理 层作 为 工行 托管 业 务政 策和 策 略的 制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 经营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 通过 制定 计 划、 编制 预 算等 方法 开 展各 种业 务 营销 活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 风险 管 理。 资产 托 管部 通过 稽 核监 察、 风 险评 估等 方 式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 安全 控 制。 我们 通 过业 务操 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 据和 传 真加 密、 数 据传 输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 准备 与 响应 。资 产 托管 业务 建 立专 门的 灾 难恢 复中 心 ,制 定了 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置 专 职稽 核监 察 部门 ,配 备 专职 稽核 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 完善 组织 结 构, 实施 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 风 险管 理体 系 需要 从上 至 下每 个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 健全 规 章制 度。 资 产托 管部 十 分重 视内 控 制度 的建 设 ,一 贯坚 持 把风 险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5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 托 管人对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 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6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7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1. 诺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直 销 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 北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 开设 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 务: (1 )深圳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刘倩云 (2 )北京直 销网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基金 大厦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 )上海直 销网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温乐珣 (4 )广州直 销网点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 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 ) 西部营销中心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8


办公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 号喜 年广场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6 )个人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开户 和认 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 代销 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网站:www.ic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周勤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7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0 网址:www.shrcb.com (8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9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1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0 2888 网址:www.ocbc.com.cn (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户服务电话:内蒙古及北京地区:96016 ; 宁波、深圳地区: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网址:www.bsb.com.cn (15)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0512-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 号 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 号 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2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14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3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4 (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A 座26―30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热线: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邮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5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029-87406132 网址:www.westsecu.com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6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 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jm.com.cn (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法人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8399099 网址: www.new-rand.cn (3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7 传真: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8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 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 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4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 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9 网址: www.5ifund.com (4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 中心主楼407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 中心主楼407 室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4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44)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 楼C 座702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4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 心D 座28层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0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4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48)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户服务电话:010-68998820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网址:www.bzfunds.com (4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1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 构 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 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 大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 、 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洪锐明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2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5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3 】683 号文核 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到 2013 年 10 月 31 日向 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 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结 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163 户 。 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76,475,139.15 份。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3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1 月 5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4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 年。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 月,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 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 (份额折算日) ,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 即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并将 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 26 日生 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即 2013 年3 月 26 日至 2014 年 3 月 25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 为 1 个月, 则第 一个开放期为 2014 年3 月 26 日至 2014 年 4 月 25 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 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 年4 月26 至2015 年3 月25 日, 以此类推。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5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 信息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 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间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6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 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 (包括当日) 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3 、申购与赎 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 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五)申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人 投资 者开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7 通)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申购费)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各代销 机 构对上 述最 低申购 限额 、交易 级差 、最低 赎回 份额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的 申购 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日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 赎 回 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在本基金 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不收取赎回费用。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 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范围内 调 整申购费 率 和赎回费 率 。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 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8 (七)申购和 赎 回 金额的 数 额 和价格 1 、申购份额 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份 额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有 效 份额单位 为 份,上述 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五入 法 方法,保 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 额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











申 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 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 四 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元 和 1000 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0.6% 0.3% 0.2%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a/ (1+b)) 994.04 997,008.9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d=a-c ) 5.96 2,991.0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 685.54 687,592.40 2,753,114.4 6,895,862.07 3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7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9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4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 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经基金 销 售机构 同意 ,基 金 投资 者提出 的申 购和赎 回申 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情 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0 (5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6 项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根据有 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 金 的申购 、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 期限 内在制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4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 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 、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1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三、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四、基 金的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 他情况)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 、 基 金的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2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政府机构债、 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 级债、 回购 、 银行存款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 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开放 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本基 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三 、 投 资策略 1 、封闭期投 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 性风险, 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原则上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同时,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 值的波动。 (1 )固定收 益资产配置策略 1 )组合久期 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及货币政策、 利率环境、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3 分析, 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 久期。 原则上, 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 缩短目标久期; 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则延长目标 久 期。 ○ 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 、 分析宏观经 济数据(包 括国内生产 总值、工业 增长、固定 资产投资、CPI 、 PPI 、 进 出 口贸 易 等) 判断 宏 观经 济运 行 趋势 及在 经 济周 期中 所 处的 位置 , 预测 国家 货 币 政 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期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位置; 密切跟踪、 关注货币金融指标 (包 括货币供应量 M1/M2 ,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准备金率等) , 判断利率在中短期内的变动趋 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措施。 ○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 供应状况、 市场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 3 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和利率变动趋势预测,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一般的, 若预期利率水平上升时, 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 或缩短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若预期利率水平下降时,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或 延长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较高的组合收益率。 2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在 确定 固 定收 益组 合 平均 久期 的 基础 上, 将 对 债券 市场 收 益率 期限 结 构进 行分 析, 预测收益 率 期限结构 的 变化方式, 根 据收益率 曲 线形态变 化 确定合理 的 组合期限 结 构, 包括采 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以从收益 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利。 3 )类属资产 配置策略 受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不同因素的影响, 国债、 央票、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 并表 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各类属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合理配置并灵活 调整不同类属券种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 通过对类属的合 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 水平。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4 (2 )固定收 益类个券投资策略


1 )利率品种 投资策略 利率品种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基准利率。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首 先根据对宏观经济变量、 宏观经济政策、 利率环境、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分析, 预测收 益率曲线变化的两个方面: 变化方向及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利率品种组合的久期和期限配置 结构。 其次根据不同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 流动性因素等, 决定投资品种及相应的权重 , 在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 2 )信用品种 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 相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 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 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 1 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 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 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 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 同时, 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不 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 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 的行业; ○ 2 信用产品发行人的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 本基金 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作用, 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 以获取因信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 差收益; ○ 3 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 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 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 ○ 4 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 发现偏离均值较多, 相对利 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 )动态增 强 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 运用骑乘收益率 曲线策略、息差放大策略和换券策略等,进行增强性的主动投资,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 1 )骑乘收益 率曲线策略 债券投资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 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5 收入。 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 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 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 因此 本基金可以通过骑乘策略在个券收益率下降时获得资本利得。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 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 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债 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2 )息差放大 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 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 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 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 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 操作时,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 3 )换券策略 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 税收、 信用级别等因素对债券进行定价, 以此为基 础 , 在类属相近的债券中, 选择买入相对被低估的债券, 卖出相对被高估的债券, 进行换券操作 。 2 、开放期投 资安排 在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保障基金运作安排,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在开放期前根据市 场情况, 进行相应压力测试, 制定开放期操作 规范流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 四 、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 遇市场情 况 急剧变化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实际情 况 延长) ,本 基 金的固定 收 益类资产 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6 (2 ) 在开 放期 ,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0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7 (5 ) 向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 与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2% 六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普通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 基 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537,208,126.00 98.06 其中:债券


1,537,208,126.00 98.06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53,671.19 0.28 7 其他资产


25,963,695.49 1.66 8 合计





1,567,625,492.68





100.00 (二)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 报告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3,921,329.60 9.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3,921,329.60 9.25 4 企业债券 169,992,796.40 13.8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71,276,000.00 87.00 6 中期票据 182,018,000.00 14.78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537,208,126.00 124.84 (五)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2198 14 欧菲债 500,000 52,520,000.00 4.27 2 011499073 14 山水SCP002 500,000 50,095,000.00 4.07 3 041562001 15 九龙江 CP001 500,000 50,025,000.00 4.06 4 011476002 14 京投SCP002 500,000 50,010,000.00 4.06 5 011599094 15 华强SCP002 500,000 50,000,000.00 4.06 (六)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 交 易情况 说 明 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持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9 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 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 . 本 基 金 本报告 期 投 资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本 报 告期没 有 出 现被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 查 的情形, 也没 有 出现 在 报 告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 到 公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 形 。 2 . 本 基 金 本报告 期 末 未持有 股 票 。 3 .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067.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951,628.3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963,695.49 4 .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的其他 文 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 诺 安泰鑫 一 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报 告 期基金 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 与同期 业 绩基准收 益率 比 较 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05 ~ 2013.12.31 0.70% 0.04% 0.67% 0.01% 0.03% 0.03% 2014.01.01 ~ 2014.12.31 9.17% 0.08% 4.20% 0.01% 4.97% 0.07% 2015.01.01 ~ 2015.03.31 1.60% 0.07% 0.92% 0.01% 0.68% 0.06% 2013.11.05 ~ 2015.03.31 11.69% 0.07% 5.86% 0.01% 5.83% 0.06% 注: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2% 。 二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以来 基 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增长 率 变 动及其 与 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注: ①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建仓期结束 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1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 管。 对于证券登记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 结算机构、 票据资产服务机构 (票据保管机构或 票 据托管行) 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所 上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3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 估 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 后,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金 合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4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5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6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期 末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收 益分配 原 则 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与 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7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 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的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 基金运 作 有 关的费 用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 管 理费划款 指 令,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次月前2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0% 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9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 基 金销 售 有 关的费 用 1 、申购费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在本基金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不收取赎回费用。 3 、转换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特 性 决 定 是 否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若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 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上述 与销 售有关 的费 率。上 述费 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前 3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四 、 其 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 他费用,将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0 五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 金的 会计 年 度为 公历 年 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 会计 年 度按 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 保留 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金 管 理人 就基 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 的具 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 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需在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开披 露 的 信息采 用 阿 拉伯数 字 ; 除特别 说 明 外,货 币 单 位为人 民 币 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3 1 、《基金 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放 期 首 日 披 露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5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6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7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 为 如 下 三 类 , 一 是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 二 是 国 内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利 率风险 等 ; 三是开 放 式 基金共 有 的 风险, 包 括 流动性 风 险 、管理 风 险 等。 一、本 基金特 有 风 险 1 、本 基金 每年 开 放一 次申 购 和赎 回, 投 资者 需在 开 放期 提出 申 购赎 回申 请 ,在 非开 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开 放期 如果 出 现较 大数 额 的净 赎回 申 请, 则使 基 金资 产变 现 困难 ,基 金 可能 面临 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 、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于 信用 类 的固 定收 益 类品 种, 因 此, 本基 金 除承 担由 于 市场 利率 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二、债 券市场 风 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 变 化,产 生 风 险,主 要 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经 济形 势、 货 币政 策和 财 政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 导 致债 券价 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 率风 险。 利 率波 动直 接 影响 着债 券 的价 格和 收 益率 ,从 而 影响 基金 的 净值 表现 。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在利率波动时, 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 、信 用风 险。 主 要是 指债 务 人的 违约 风 险, 若债 务 人经 营不 善 ,资 不抵 债 ,债 权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的利 润 将主 要通 过 现金 形式 来 分配 ,而 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 券收 益率 曲 线变 动风 险 。债 券收 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曲 线 非平 行移 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 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下 降对 固定收 益证 券利息 收入 再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8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 、债券回 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开 放式基 金 共 有的风 险 1 、 管理风险 。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


2 、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的 流 动性 需求 主 要集 中在 开 放期 ,管 理 人有 义务 接 受投 资者 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 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业务 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 业务 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 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9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本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放期 的最 后一日 日终 ,如发 生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则 无须 召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本基金 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0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剩余 财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和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2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3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4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5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追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承担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六)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6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七)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 基金合同》 (不包括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 中约定的开放期最后一日可能 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7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3 、债券型基 金提前终止的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本基金 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8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 下, 由会 议 召集 人决 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9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 席或 以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委 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对 表决 事项 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0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1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 决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2 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本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放 期的 最后 一 日日 终, 如 发生 以下 情 形之 一的 , 则无 须召 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本基金 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3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4 四 、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5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立 机关 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 专门 行 使中 央银 行 职能 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 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业 务 ;代理证 券 投资基金 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6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 经 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政府机构债、 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 级债、 回购 、 银行存款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 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 例合计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 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应 开放期流 动 性需要, 为 保护持有 人 利益,本 基 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本基 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7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需 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 遇市场情 况 急剧变化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实际情 况 延长) ,本 基 金的固定 收 益类资产 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 b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 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c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 由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d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e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f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g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 由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i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 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8 根据实际 情 况延长) , 本 基金的固 定 收益类资 产 比例可不 受 上述“固 定 收益类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可不受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的投 资限制的开始日及结束日前三个工作日,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 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9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对于名单之外的, 托管人不承担监督 责任。 5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 托管 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对 手 资信 风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对于名单之外的, 托管人不承担监督 责任。 (2 )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在 银 行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买 卖 和回 购交 易 时, 需按 交 易对 手名 单 中约 定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0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核心 交易 对 手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证 券 行为 的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发行 股 票网下配 售 部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1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要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 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问 题的 通 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2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3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对 存放 于托 管 账户 的现 金 资产 以及 其 他由 基金 托 管人 实际 控 制的 财产 进 行保管。 对于证券登记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 结算机构、 票据资产服务机构 (票据保管机 构 或票据托管行)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托 管人 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与基 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 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 投资 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4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一 起负 责 为基 金对 外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回 购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 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5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6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7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8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9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 用法律 与 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 律管辖。 八 、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0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接 管 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1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2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 开信息 披 露 服务 1 、披露公司 (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 信息; 3 、其他信息 的披露。 二、对 账服务 1 、对账信息 ; 2 、其他资料 。 三、查 询服务 1 、账户信息 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 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 收 益率等。 2 、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系地址、 电 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 、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 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 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3 四、基 金投资 的 服 务 1 、免费红利 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 额 计划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开 放时 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 诉管理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 市场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4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1/27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常熟农 商 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10 3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摘 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20 4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12/20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经北 证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27 6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 2014 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 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6 7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1/22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州农 村 商业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2/14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 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9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5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 参加齐鲁证券基金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19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苏州银 行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26 12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3/26 13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度 报告- 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26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 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27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 任 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3/28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 续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 购 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31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 任 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4/4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联支 付 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4/8 19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4/21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 参加同花顺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4/30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6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 付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 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4/30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 参加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5/4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7 第 二 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8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泰鑫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诺安泰鑫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