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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创新(350005)

天治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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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治 创 新 先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 
 
 
 
 
 
 
 
 
 
 
 
 
 
基 金 管理 人 :天 治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2 月22 日证监 许可 【2008】 297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5 月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除特 别说明外,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8 日,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7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42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3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4 九 、 基 金的 转 换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 52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53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 解冻 及 质 押 ................................................................................................ 54 十 二 、 基金 的 投资 ................................................................................................................................ 55 十 三 、 基金 的 业绩 ................................................................................................................................ 66 十 四 、 基金 的 财产 ................................................................................................................................ 67 十 五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69 十 六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76 十 七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78 十 八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0 十 九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1 二 十 、 风险 揭 示 .................................................................................................................................... 85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和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88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90 二 十 三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06 二 十 四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0 二 十 五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2 二 十 六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5 二 十 七 、备 查 文件 .............................................................................................................................. 126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 《天治 创新先锋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指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 书: 指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指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天治创 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 务规 则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 售公 告: 指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基金 法》: 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 为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 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 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 额 (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 的情形;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 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 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 +n 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 金资 产总值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额 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基 金财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 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27 日 电话:021-60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8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61.2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 董 事长, 博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交易部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市代表、 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天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天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福波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 任办公室主任、 副行级助理稽察、 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任理事长、 党委书 记、 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任资金信贷处负责人、 副主任, 现任吉林省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 党委书记, 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延边州人民 政府副秘书长, 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 现任吉林森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常永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学士, 历任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总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副总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公司 基金经 理、投 资部总经 理,2009 年 起就职于 天治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 1991 年 7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吉林省延 边朝鲜 族自治州政府工作。 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州长、 常务副州长, 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陶武平 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科 长、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现 任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及首席合伙人。 王明义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曾任通化市矿务局工程处段长、 吉林省白 山市房产局技术员、 建设银行白山市支行科长、 中国银行白山市支 行副行长、 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部主任。 侯丹宇女士: 监事会主席 (职工监事) , 学士 ,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 邱荣生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 员、 科长、 副处长, 香 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 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 财务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姚世家先生: 监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 财务处会计、 处长、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 副局长、 局长、 吉林省敦化 市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市长, 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许家涵先 生: 职工监 事 ,经济学 、商 务英语 双 学士,2007 年起 就职 于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总监。 刘伟先生: 督察长, 学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 责人、 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 司董事长, 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闫译文女士 : 副总经理,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曾 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 公司行政主管、 业务部 经理、党 委委员 、职工 董事等职 务,现 任天治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副总 经理,天治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 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 经验 5 年,历任(郑州 )电子部第 27 研究所 软硬件开发工程师、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技术支持工程师、 算法工程师、 上海科旭通信电子有限公司算法工程师、中 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 本公司研究 发展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 、执行总监、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2014 年 1 月 29 日起任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6 月 29 日起任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8 年 5 月 8 日至 2008 年 10 月 30 日, 余明元先生 任基金经理 ;2008 年 6 月 30 日至 2010 年 1 月 20 日,耿广棋先生任 基金经理; 2010 年 1 月 20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龚炜先生 任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 , 总经理助理 、 研究发展部总监兼 电子商 务部总监吴战峰先生 , 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许家 涵 先生。 (4 )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证 券法》 、《基金 法》等 法律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 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内控环境、 内控措施 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工 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科学、 合理、 有效, 公司全体职员必须 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应 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 金财产、 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 建立定量的风险控 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其 主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 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 管理制度、 经营决策程序、 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董事会批 准; 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 制度; 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检查评估公 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 并将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 督察长: 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对公司 的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稽核。 3) 内部控制委员会: 内 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 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 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 各部 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个员工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 律。 (3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 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 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 层监控防线; 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 实施对公司各类 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 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 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 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 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织架构, 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 研究、 交易、 投资表现评估、 投资风险分析和 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部、 交易部 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 用以规范 每个部 门的岗位、 职责、 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 《投资手册》 、 《交易手册》 、 《研究 手册》 等,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会计政策和制度, 做好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 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 独立 核算,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 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 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 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份 制商业 银行, 总部设在 上海。2005 年6月,交 通银行 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7年5 月 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挂牌 上市。根 据2014年 《银 行家》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9 位 , 跻 身 全 球 银 行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 公 司 ” 排 行 榜 , 交 通 银 行 位 列 第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 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6.27万亿元 , 实现净利 润人民币658.5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 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 任本行董 事长、 执行董 事、行长 ,2009年12 月至2013年5 月任本 行副 董事长、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行 长; 2010年4月至2013 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 2005年8月至2010 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2001年9月至2004 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 2014 年 4 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 2012 年 5 月至2014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一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4 只。 此外 ,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信托计划、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金库 宝资产保管、 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LP 资金、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 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内部 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 规, 基 金托管人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 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 发管理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 保密工作制度》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 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 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 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 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王珊珊、韩涵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E 天网 ”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熊奎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苏云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8 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8756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czbank/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44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 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8217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 www.sywg.com.cn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万鸣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507679 联系人:雷宇钦 客服电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 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 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区 中 心区中心 广场 香港中 旅 大厦第五 层(01A 、02 、03、 04 )、17A 、18A、24A 、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13 网址:www.lhzq.com (29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82485087 联系人:崔国良 客服电话:400888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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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firstcaptital.com.cn (3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 -2272101 联系人: 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杨宇翔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www.pingan.com.cn (3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法定代表 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9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 (4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http://jjm.com.cn.com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www. gfhfzq.com.cn (4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 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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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6598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4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联系人:曹占强 客服电话: 0931-8888088 网址: www.hlzqgs.com (5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818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 人:陈征 客服电话:0871-8898130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tpyzq.com (51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号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42 传真:024-86268016 联系人:袁劲松 客服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5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联系人:刘莹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54653529 联系人:陈敏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客服电话:4001099918 (全国) 021-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5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5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 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5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周轶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 licaike.hexun.com/ (6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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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1 )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毛怀营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6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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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0371155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21-60374974 联系人:周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签章会计师:徐艳 、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08 年2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08】 297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 信息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2 月 22 日 证监许可[2008]297 号文批准, 自2008 年3 月18 日起至 2008 年4 月30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募集期募集的基 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248,496,003.92 份,募集户数为 3,919 户。 2、 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 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3、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网点 公开发 售,详 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5 月8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限制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迟于调整生效日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8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 购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8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 回公告中规定。 (4 )基 金管理 人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业务时 应当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 额赎回” 的原则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处理,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 (4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 时间以 前撤销 ,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 )基 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投资 者通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以上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实施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 )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25 万元 1.5% 25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收取1200 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25%的部分 归基金财产 所有,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 (包括申购份额) 以四舍五入的 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10.18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满 1 年但不满 2 年, 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3%=36 元 赎回金额 =12,000-36=11,964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 经基 金 销售 机构同 意 , 基金 投 资人 提出的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在基 金 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理时 间 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 七)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该 基 金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及转出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 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 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 该基金 总份 额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申请 延期办 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 及转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 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形;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 )、4) 项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4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 停期间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按 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日的 前 2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提前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值。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九 、基 金的转 换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为 投 资 人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金额= B×C×(1-D) 净转入金额=B ×C×(1-D)/(1+G)+M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 ×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 为转出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 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M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的未付收益或部分转出且账户当 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按转换比例结转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 理人已推出旗下部分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其中: (1 )“ 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2 )“ 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强制执 行”是 指国家有 权机关 依据生 效的法律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 费。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 冻结。 (二)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专注于投资创新先锋型公司,追求持续稳健的长期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可转债、 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股票资产的 80%以 上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创新先锋型公司; 债券、 现金类资产及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三) 投资理 念 无论是企业经营还是投资管理,唯有着眼未来,不断开辟价值创新的领域, 方能持续领先,通过持久的高增长为投资者创造稳健的高回报。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 优选通过差异化和低成本不断创造新价 值、追求持续领先优势的创新先锋型公司,分享其价值创新带来的高成长收益。 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 )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对基于差异化战略的创新能力和基于低成本战略的管理能力的考察, 筛 选出现有的和潜在的价值创新型上市公司, 在此基础上, 从不同类型的价值创新 型公司中, 优选出财务品质优秀、 成长性良好、 价值低估的创新先锋型品种, 构 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1)价值创新型公司选择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①价值创新型公司界定 价值创新型公司对 “价值” 和 “创新” 同样重 视, 其不将目标放在打败竞争 对手上 ,而是 通过 自主 创新实 施差异 化 (Differentiation )战 略, 创造有 效的 新需求, 开辟新市场, 同时凭借管理能力推进低成本 (Low cost) 战略, 从而实 现客户价值和公司价值的双重飞跃。 随着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大力推进, 中国将 产生众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价 值创新型企业群, 这些企业群将是未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成长动 力的领域。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对上市公司基于差异化战略的 自主创 新能力和基于 低成本战略的管理能力进行考察, 从符合定性特征且定量指标优秀 的上市公司中,选择出现有的和潜在的价值创新型公司: A. 差异化: 价值创新型公司主要通过技术创新、 市场创新、 整合创新 等路径实施差异化战略, 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 追求在某一个或某几个细分市场 的持续领先。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察上市公司基于差异化战略的创新能 力: 新产品开发 频率、 新产品产值率、 新产品市场占有率、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 比。 B. 低成本: 价值创新型公司主要通过规模效应、 组织优化、 财务管理 等手段实施低成本战略, 进而制定合理价格, 形成有效的进入壁垒, 更为持久地 获取领先优势的成果。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察上市公司基于低成本战略的 管理能力:新产品成本下降率、主营业务成本下降率、期间费用下降率。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②价值创新型公司分类 根据差异化战略的实施路径,本基金将价值创新型公司划分为以下三种类 型: A. 技术创新类价值创新型公司: 主 导产品和技术属于国家科技政策扶 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优先技术主题、 重大技术专项、 前沿技术领 域或者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扶持的领域, 以上领域不仅包括高新技术产业, 而且广 泛涵盖农业、 采掘业、 制造业、 交通运输业等众多传统行业; 具有较强的自主创 新能力或潜力, 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品牌, 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 国 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B.市场创新类价值创新型公司:主要通过产品创新域和客户创新域, 在现有的成熟产品上开发新的效用, 或者将现有技术融入成熟产品或服务, 或者 运用新的营销模式, 改变产品的功能、 质量、 外观 、 价格、 服务等属性或者改变 目标客户,创造出新的需求。 C. 整合创新类价值创新型公司: 技术创新或者市场创新类公司通过细 分市场的重组对现有需求进行整合, 或者非价值创新型公司通过并购技术创新或 市场创新类公司进入新的市场; 整合创新利于降低研发费用的固定成本, 增强信 息和资源的获取能力,提升创新效率,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2)创新先锋型公司优选 ①以毛 利率、 主营业 务 利润增 长率、 每股经 营 性现金 净流量 等更为适 价值创新 差异化 低成本 自主创新 规模效应 组织优化 财务管理 …… 管理能力 技术创新 市场创新 整合创新 ……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用于价值创新型公司的指标为主, 辅以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对价值创新型 公司的财务品质进行综合评价。 ②对不 同类型 的价值 创 新型公 司运用 不同的 指 标考察 其基于 价值创新 能力的成长性: A.对于偏重于技术创新的价值创新型公司, 主要通过成长流量 (Growth Flow ) 增长率考察其成长性。 成长流量为每股收益与每股研发费用之和, 反映了 价值创新型公司历史盈利能力和潜在创新能力。 成长性考察还将分别对每股收益 与每股研发费用的增长率进行分析。 B.对于 偏重于 市场创 新 的价值 创新型 公司, 主 要通过 每股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考察其成长性。 C.对于 偏重于 整合创 新 的价值 创新型 公司, 主 要通过 整合前 后每股收 益的变化考察其成长性。 ③主要运用 PEG 指标, 再辅以PGF 、PS、PE 等 指标, 从财务品质优秀、 成长性良好的价值创新型公司中选择价值低估的品种, 构建创新先锋型公司股票 组合。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小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债、 央 行票据 等债券品种。债券投资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和债券品种特征因素的基础上, 运用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收益率利差分析、 套利交易等策略进行债券久期配置、 类属配置,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 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谨慎进行 投资。 (4 )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国内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动向进行密切关注, 在衍生产品推出市 场之后, 届时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 制定适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并 结合对衍生产品标的工具的研究, 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谨慎进 行投资。 ( 五) 投资决 策流 程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为 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 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其 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权益投资 部、 研究发展部、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 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 跟踪与调整、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 )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 行业与公司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以及 产品创新及量 化投资 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包括宏观经济、 市场、 行业、 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 分析) ,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投资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 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 基本原则和投资 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 品的投资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 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析和判断, 按 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 配置比例和股票、 债券的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 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成投资决定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 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 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 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 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 )投资执行 交易部 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执行时发生 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 )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研究员与定量分 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就投资 现况进行总结, 并提出投资总结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 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 )风险控制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或 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 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信标普 300 指数 收益率 ×70%+中信标普国债 指数收益率 ×30%。 中信标普 300 指数 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为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 300 指数选择中国A 股市场中市值规 模最大、 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 充分反映了 A 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 可以描述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是开放式基金广泛应用的 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涵盖深沪两市挂牌的国债, 反映交易 所国债市场整体走势 ,是开放式基金广泛应用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 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具有较高收益、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5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 资于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或投资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九)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处理原 则和 方法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92,022,511.00 82.56 其中: 股票 92,022,511.00 82.5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5,601,237.87 14.00 6 其他各 项资 产 3,841,776.34 3.45 7 合计 111,465,525.21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C 制造业 25,756,631.00 24.2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389,500.00 6.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150,400.00 1.08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0,739,900.00 28.90 J 金融业 3,498,980.00 3.29 K 房地产 业 3,332,100.00 3.1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1,194,750.00 10.5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6,336,000.00 5.9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S 综合 3,624,250.00 3.41 合计 92,022,511.00 86.53 3、 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2178 延华智 能 220,000 6,336,000.00 5.96 2 002488 金固股 份 106,785 5,403,321.00 5.08 3 300295 三六五 网 30,000 5,192,700.00 4.88 4 300059 东方财 富 112,000 4,659,200.00 4.38 5 002363 隆基机 械 130,000 4,192,500.00 3.94 6 600415 小商品 城 160,000 4,118,400.00 3.87 7 002183 怡 亚 通 130,000 4,097,600.00 3.85 8 300096 易联众 170,000 3,690,700.00 3.47 9 600895 张江高 科 175,000 3,624,250.00 3.41 10 600109 国金证 券 137,000 3,498,980.00 3.29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债券投资 。 5、 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债券投资 。 6、 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7、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 )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 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0,825.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31,829.1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038.49 5 应收申 购款 2,204,083.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41,776.34 (4 )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59 东方财 富 4,659,200.00 4.38 临时停 牌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1 )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 (3) (2) - (4) 2008 年 5 月 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08 年 12 月31 日 -8.55% 1.13% -33.95% 2.05% 25.40% -0.92%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12 月31 日 34.99% 1.74% 66.78% 1.42% -31.79% 0.32%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12 月31 日 23.90% 1.59% -6.93% 1.09% 30.83% 0.50% 2011 年1 月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6.55% 1.44% -16.64% 0.91% -19.91% 0.53% 2012 年1 月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0.52% 1.43% 6.06% 0.87% 4.46% 0.56%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3.31% 1.82% -3.53% 0.96% 26.84% 0.86%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94% 1.57% 36.08% 0.82% -22.14% 0.75%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 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天治创 新先 锋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联名 的方式 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 “天治创新先锋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 “ 天 治 创 新 先 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其 固有财 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五、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方 法 (1 )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C 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 其初始取 得的成 本作相 应调整) ;P为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 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的估值办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的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 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根据 行业协 会指导的 处理标 准或意 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的估值方法 1)上市 流通权 证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证,以 配股除 权 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资产 支持证 券,根 据行业协 会指导 的处理 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股票指数 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财 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当 基金财 产的估 值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四 位内( 含第四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估值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 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 理基金估值差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 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证 券 超 买 、 证 券 超 卖 , 而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它资产造成的损失,均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当 事 人 ,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差错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1 )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 金净收 益为基 金收益扣 除按照 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收 益中扣 除的费 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方 式或红 利再投 资方式( 指将现 金红利 按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7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不 得低 于可分 配 收益的 50% 。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 )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 )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 )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或者现金 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 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和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注 册会计 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 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在2 日内公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 )基 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份 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上登 载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五)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 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 三)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 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技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 六) 特定风 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基于差异化战略的创新能力和基于低成本战略的管理能 力的考察, 筛选出现有的和潜在的价值创新型上市公司, 在此基础上, 从不同类 型的价值创新型公司中, 优选出财务品质优秀、 成长性良好、 价值低估的创新先 锋型品种, 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其中, 对于上市公司价值创新能力的考 察与成长性评估是本基金股票组合构建的关键所在, 而上市公司价值创新能力是 动态的、 相对的, 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 而且价值创新类公司的成长性还受 到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 本基金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投资存在股票选择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紧密跟踪不同行业 和领域的创新动向, 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趋势, 以有效控制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 七) 其他风 险 (1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管理基金财产;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募 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之 规 定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13) 按照法律法规 , 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8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以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交割事宜;


8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 任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同和依 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它情形。 (2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 会议形式; ④ 议事程序; ⑤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 表决方式; ⑧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 式及截止时间。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②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③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④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在 大会召 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③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第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金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拒 不 配 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更换基金托管人; ③ 更换基金管理人;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④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⑤ 变更基金类别; ⑥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⑦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第 ①项- 第⑧项 规定的情 形外,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 应当在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3)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4 )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 果 争议 未能 以协商或 调解方 式解决 ,则任何 一方有 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5 )基金合同存放 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 )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 )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供 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和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股票资产的 80%以 上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创新先锋型公司; 债券、 现金类资产及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前, 将界定为创新先锋型公司的股票池名单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以此作为监督依据。 如股票池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股票池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规定: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投资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 基金投 融资比 例限制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 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 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 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证 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 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 工作 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 基金募集的证券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证券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天 治 创 新 先 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 例》 、 《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有关规定》 、 《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 《支付结算办法 》 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 5)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 金经验 资后,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在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 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7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 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待条件成熟后, 双方可协 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如该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如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2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公布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 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7 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1、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 上 述约定 时间外 ,如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8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托管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②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9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 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 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 支付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②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帐户的开立、 变更、 注销等业务; 为投资者登记存 管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 易的资料查询。 ( 二) 资料寄 送服 务 (1 )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 )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默认为电子邮件方式。 如投资者需要重置寄送方式或 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 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 三) 网络在 线服 务与网 上交 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 网上交易、 帐户查询、 电子对 帐单申请、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 四) 信息定 制服 务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1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公司最新公 告 等。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30-17 :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 六) 投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4 年 11 月 9 日至 2015 年5 月8 日期 间,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公告如下: 1、2014 年11 月 18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2014 年11 月 20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北信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2014 年11 月 25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用友软件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4、2014 年11 月 27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锦江股份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5、2014 年11 月 2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易华录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6、2014 年 12 月 5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海通证券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7、2014 年12 月 16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广田股份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8、2014 年12 月 2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2 次更新)》。 9、2014 年12 月 25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基 金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开 通 招 商 银 行 支 付 方 式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10、2015 年1 月 20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新华保险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1、2015 年1 月 20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4 年第4 季度报告》。 12、2015 年1 月 2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3 13、2015 年 2 月 5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荣之联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4、2015 年 2 月 7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万丰奥威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5、2015 年2 月 14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喜临门、东方财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6、2015 年 3 月 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华侨城 A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7、2015 年 3 月 5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开通工商银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8、2015 年3 月 20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中科金财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9、2015 年3 月 27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2015 年3 月 27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政储蓄银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1、2015 年3 月 31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2、2015 年 4 月 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中恒电气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3、2015 年 4 月 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航天信息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4、2015 年 4 月 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5、2015 年 4 月 4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日发精机、恒信移动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6、2015 年4 月 11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招商地产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4 27、2015 年4 月 16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 下基金所持北方创业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8、2015 年4 月 2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第1 季度报告》。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 等文 本存放 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 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5 年 6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