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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机构A(000917)

嘉实机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嘉 实 机构 快 线货 币 市场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重要提 示 
1 、嘉实 机构快 线 货币 市场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的募 集已 获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4] 1115 号文 批准 。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 开 放 式、 货 币市 场 基 金。 
3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为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本公 司 ” ) , 托管 人 为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浦发 银行 ” ) ,登记 机构 为本 公司 。 
4、本基金募集 对象是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5 、 本基 金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 , 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中心 的网 点 、 网 上直 销 公开发 售。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 情况对 发售 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并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适当延 长或 缩 短基金 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6 、认购 最低限 额: 在 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者通 过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 认购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金额 不设 限制 。投资 者通 过 直销中 心柜 台首 次认 购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20,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笔 金额 不 设限制 。 7 、投资 者欲购 买本基 金, 须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除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外, 一个投 资 者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8 、投资 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 的资金来 源合 法,投 资者 应有权自 行支 配,不 存在 任何法 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9 、销售 机构 受 理申请 并不 表示对该 申请 是否成 功的 确认,而 仅代 表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 请。 申 请是 否成 功应 以登 记机构 (即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认 购的 份额 。 10 、 本 基金 根据 投资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时间 , 分 别设 置 A 类、 B 类和C 类 三类 基 金份额 , 对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明细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管理费 。A 类、B 类、C 类 三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分别 公布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开 放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B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不 开放 认购 和申购 业务 ,只 开放赎 回业 务。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进 行本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时 只使 用 A 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代码 。 有 关基 金份 额 分类 的具 体规 定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11 、本公 告仅 对 “嘉实 机 构快线 货 币市 场基金 ” 份 额发售的 有关 事项和 规定 予以说明 。 投资者欲了解 “ 嘉实机 构快 线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的 详细 情 况 , 请 详细 阅 读 刊 登在 2015 年 6 月 19 日《 中国 证券 报》 的“嘉实 机 构快 线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12、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 (www.jsfund.cn ) 。 投 资者 亦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 基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 发售相 关事 宜。 14 、 对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 区的投 资者 , 请 拨打 本公 司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010) 85712266 , 或者全 国统 一客 户热 线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 咨询 购买 事宜 。 15、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 16、风 险提 示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者购 买基金 , 既 可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 可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失 。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会 因为 货币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购买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 根据 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 证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 管理风 险等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 其长期 平均 的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和 债券 基金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一 、本 次基金 募集 基本情 况 1 、基 金名 称 嘉实机 构快 线 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本基金 是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币市 场 基 金。 3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 时间的不同, 对投资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明细按照不 同 的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因此 形成 A 类、B 类和 C 类三 类基金 份额 ,具 体如 下: 项目 A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C类基 金份 额 单笔基 金份 额明 细的 持有时 间 不满14 天 满14 天 但不 满30 天 满30 天 管理费 (年 费率 ) 0.25% 0.22% 0.18% A 类、B 类、C 类 三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分别公 布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开放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B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是 根据 持有时 间 在满足 一定 条件 后由 系统 自动升 级生 成, 不开 放认 购和申 购业 务, 只开 放赎 回业务 。 A 类基 金份 额简 称: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A ,代 码:000917 B 类基 金份 额简 称: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B ,代 码:000918 C 类基 金份 额简 称: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C ,代 码:000919 4 、认购 最低限 额: 在 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者通 过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 认购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 追 加认购 单笔 金额 不设 限制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 基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金额 不设 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调 整认 (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6 、基 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为1.00 元人民 币。 7 、基 金投 资目 标 在力求 基金 资产 安全 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追 求超 过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8、募 集 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达 到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募 集情况 提前 结束 募集 。 9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10 、销 售机 构与 销售 地点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 上 海直 销中 心、 深圳、 成都、 青岛 、 杭 州 、 福州、 南 京、广 州分 公司 和嘉 实网 上交易 。 11、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本 基金的 募集期 为自 基金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 月。 (2)本 基金的 发售期 为2015 年 6 月 23 日。 在发 售期内, 本基 金向个 人投 资者和 机 构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认购 的情 况可 适当延 长发 售时 间, 但最 长不超 过法 定募 集期。 (3)基 金募集 期满, 本基 金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基 金合同生 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规 定在 办理 基金 验资 和备案 手续 后公 告本 基金 合同生 效。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募集 资金利 息 的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专 门账 户 , 不得 动用 。 二 、认 购方式 与相 关规定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募集资 金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 金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者 所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 额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认购份 额 = (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 1.00 元 其中: 认购 份 额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其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为4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0+ 4)/1.00 = 100,004.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100,004.00 份 基金 份额 。 3 、认 购限 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通 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 首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的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金额 不设 限制。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台 首次 认 购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20,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金额 不设 限制 。 4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请 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销 。 5 、已购 买过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嘉 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健混 合、 嘉实债 券、 嘉实服 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 票、 嘉实 货币 、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嘉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 阿 尔法股 票、 嘉实回 报混 合 、 嘉实 价值 优势股 票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票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联 接、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 嘉实 理 财宝7 天债 券、 嘉实 增强 收益定 期债 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期 债券、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期 债券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期 债券 、 嘉 实新兴市 场分 级债券 (QDII ) 、嘉实 绝对收 益 策 略定 期开放混 合、 嘉实活 期宝 货币、嘉 实 1 个月理 财债 券 、 嘉实 活钱 包 货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实 薪金宝 货币 、 嘉 实对 冲套 利 定期混 合 、 嘉实3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 实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 实 新 兴产业 股票 、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 嘉 实 逆向策 略股 票 、 嘉 实企 业 变革股 票 、 嘉 实新 消费 股 票、 嘉实 全球 互 联网股 票 、 嘉 实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动 股票 的投资 者 , 在 原开户 机构 的网点 购买 本 基 金时不 用再 次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在新 的销 售机 构网点 购买 本基 金时 , 需 先办理 登记 基金 账号业 务。 6 、缴 款方 式: 全额 缴款 。 三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注意事 项 1 、一个 机构投 资者在 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只 能开 设和使用 一个 基金账 户; 不得非 法 利用他 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2 、 机构 投资 者认 购基 金可 以在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 直 销 中心柜 台办 理。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金 额不设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直销中心 柜台 首次认 购基 金份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追 加认 购单 笔金 额不 设限制 。 3 、 在 直销 中心 开户 的机 构 投资者 必须 指定 一个 银行 账户作 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账 户, 对于法 人机 构投 资者 , 该银 行账户 户名 须与 基金 账户 户名一 致 , 今 后投 资者 赎回 及无效 认 (申 ) 购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均只能 通过 此账 户进 行 。 通 过嘉实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 和认购 的 程 序 : 1 、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直销中 心柜 台: 认购 业务 的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至 17:00 ( 周六、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受 理) 。 基金公司 网上 直销: 认购 业务的办 理时 间为基 金份 额发售日 的的 任意时 间( 包括周六 、 周日及法 定节 假日) , 每一 发售日 17:00 以后 提交 的申请, 视为 下一工 作日 提交的申 请办 理。发 售末 日截 止为 当 日17:00 前。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法人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并 加盖 机构 单位 公章 的 《 基金 开户 、 认购 ( 申 购) 申请 表 (机 构) 》 : 必 须注明 机构客 户的 名称 、 注册 地 址、 通信 地址 、 邮政 编码 、 经 营范 围 、 组 织机 构代 码、 税 务登记 证号 码; 法 定代 表 人、 负 责人 和授权 办理 业 务人员 的姓 名、 联 系电 话 、 电子 邮箱、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种类 、号 码、 有效期 限等 信息 。 (2) 可证明 本机 构依 法设 立并 有效存 续的 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 税 务登 记 证书和 资格证 书等 的副 本复 印件 ,加盖 机构 单位 公章 。 (3) 控股股 东或 者实 际控 制人 的法定 代表 人 、 负 责人 或 授权办 理业 务人 员的 姓名 、 联 系 电话、 电子 邮箱 、身 份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种 类、号 码、 有效 期限 等信 息。 (4) 本机构 法定 代表 人、 负责 人的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如为 身份 证, 要 求身 份 证正反 两面的 复印 件) 。 (5) 预留银 行帐 户的 银行 开户 许可证 或预 留银 行帐 户的 银行开 户证 明复 印件 。 (6) 本机构 对授 权办 理业 务人 员的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法 人机 构) 》 , 加盖 机 构单位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或法 人签字 。 (7) 授权办 理业 务人 员的 有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 如为 身 份证 , 要 求身 份证 正反 两 面的复 印件) 。 (8) 预留印 鉴卡 一 式 三份 。 (9)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嘉 实传 真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如 开通传 真交 易) 。 (10) 签署《 基金 投资 人风 险承 受能力 调查 问卷 (机 构版 ) 》 非 法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请 参 照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站 (www.jsfund.cn) 的 机构 账 户类业 务指 南。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 准确 , 否 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己承担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柜 台认购 应提 交加 盖预 留印 鉴的认 购申 请表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机 构投 资者申 请办 理认 购申 请时 请按照 嘉实 公司 网站 相关 指南进 行 操作, 无须 提供 书面 材料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 、投 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的网 站(www.jsfund.cn) 上下载 直销业 务申请 表 格,但必 须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交 的材 料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一 致。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 者请勿 混用 。 5 、嘉实直 销中心 联系方式 :(010)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www.jsfund.cn 。 (二) 缴款方式 1 、通过 基金公 司网上 直 销 认购的机 构投 资者, 应按 照基金公 司网 上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2 、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认购 的机构 投资 者, 需通 过全 额 缴款的 方式 缴款 , 具 体方 式 如下: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6 :30 之前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 国 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 行的 直销专 户。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机构 投资 者在 填写 银 行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 款 项于申 请当 日 的16:30 前 到帐, 该 申请 方为 有效 申 请 ; 申请 之 日 16:30 资金 未到 账者,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延期 , 且 认购资 金可 于下 两个 工作 日 (该 工作 日仍 处于募 集期 内 ) 内到 账 , 直销中 心将 把认 购申 请转 为资金 实际 到账 的工 作日 接受的 申请 ; 如 果投资 者不 选择 延期 、或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 未到 账,该 申请 将被 视为 无效 申请 。 (4) 至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 情况将 被 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 指定 资金结 算账 户: ①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注 意事 项 1 、个人 投资者 通过直 销中 心办理基 金业 务,必 须事 先开立银 行活 期存款 账户 ,作为 直 销资金 结算 账户 ,该 银行 账户户 名须 与基 金账 户户 名一致 。 2 、个人 投资者 认购本 基金 ,可以在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办理。 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 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 首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金额 不设 限制 。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认 购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20,000 元 ,追 加认 购 单笔金 额不 设限 制。 (二) 通过 嘉实 直销 中心 办 理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直销中 心柜 台: 认购 业务 的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9 :30 至 17 :00 (周 六、周 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认购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售 日的 任意 时间 (包 括周六 、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 , 每 一发 售日 17 :00 以后 提交 的申 请, 视为 下一 工作 日提 交 的申请 办理 。 发售末 日截 止为 当 日17 :00 前。 2、开 立基 金账 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应 提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并 由本 人或 代办 人或 监护人 签字 的 《 基金 开户 、 认购 ( 申购) 申请 表 (个 人) 》 (2) 出示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并 留存复 印件 (3) 投资人 如未 满十 八周 岁 , 须同时 出示 未成 年人 本人 及其监 护人 的身 份证 件以 及能证 明监护 与被 监护 关系 的有 效证件 原件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以 谨慎 原则 认为 需要 提供的 其他文 件或 证件 (4) 委托他 人办 理的 ,须 出示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 存复印 件 (5) 出示银 行储 蓄卡 并留 存复 印件 (6)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基 金传 真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如 开 通传真 交易 ) (7) 签署《 基金 投资 人风 险承 受能力 调查 问卷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个 人投 资者申 请开 立基 金账 户时 请按照 嘉实 公司 网站 相关 指南进 行 操作, 无须 提供 书面 材料 。 3、提 出认 购申 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办理 认购 申请 时需 准备 以下资 料: (1) 填妥并 由本 人或 代办 人或 监护人 签字 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申 请表 》 (2) 出示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并 留存复 印件 (3) 投资人如未满十 八 周岁, 须同时出示未成年 人本人 及其监护人的身份 证件以 及能证 明监护 与被 监护 关系 的有 效证件 原件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以 谨慎 原则 认为 需要 提供的 其他文 件或 证件 (4) 委托他 人办 理的 ,须 出示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 存复印 件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个 人投 资者申 请办 理认 购申 请时 请按照 嘉实 公司 网站 相关 指南进 行 操作, 无须 提供 书面 材料 。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投 资者 提示 (1) 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www.jsfund.cn) 上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 投资者 请勿 混用 。 (3) 直销中心联系方式:010 -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 免 长 途 话 费 ) , www.jsfund.cn (三) 缴款方式 1 、通过 基金公 司网上 直销 认购的个 人投 资者, 应按 照基金公 司网 上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2、通过直 销中 心柜台 认购 的个人投 资者, 则需通 过 全额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 体方式 如 下: (1) 持支 持银 联的 银行 卡 通过直 销中 心 POS 机 刷卡 付款 (2)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款 到 嘉实直 销专 户 个人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购 申请当 日 16 :30 之前 ,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 在中国 工 商 银行 或中 国银 行的 直销 专户, 该划 款账 户须 为投 资者本 人账 户。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3 )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 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4 )投资者的认购 款项于 申请当日的 16:30 前到帐 ,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 申请之日 16 :30 资金未 到账者 ,如 果投资者 选择延 期, 且认 购资金可 于下两 个工 作日 (该工作 日仍 处于募 集期 内) 内到 账, 直销中 心将 把认 购申 请转 为资金 实际 到账 的工 作日 接受的 申请 ; 如 果投资 者不 选择 延期 、或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 未到 账,该 申请 将被 视为 无效 申请。 (5 ) 至 募集 期结 束 , 以 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①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划 款账户 与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户名不 一致 的; ④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⑤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嘉 实 机 构快 线 货 币市 场 基金验 资日 以前 , 全 部认 购 资金将 被冻 结在 基金 募集 专户中 。 认购资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利息转 为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在 募集 结束后 对基 金权 益进 行过 户登 记 。 3、投资者 通过 直销机 构进 行认购时 产生的 无效认 购 资金在认 购结束 后三个 工 作日内 向 投资者 的指 定银 行帐 户 划 出。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符合 《 证券投资 基金法 》第五十九 条的 规 定, 并 且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少 于两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两 亿元 人民 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人数 不少 于两 百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2、基金管 理人 应当委 托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对 认购资 金进行 验 资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基金 登记 机构 出具认 购户 数证 明。 3、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 验资 报告及本 基金备 案材料 提 交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监 会将于 收 到前述 材料 后予 以书 面确 认。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发 布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不 能满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基 金合同生 效条件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七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46 层06-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 胡 勇钦 客服电 话:400-600-8800 (免长 途话 费) 、( 010 )85712266 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浦发银行)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朱萍 电话: (021 )61616611 (三)销售机构 A.直 销中 心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46 层06-08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四)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46 层06-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总经理 :赵 学军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彭鑫 (五)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6


月 19 日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廖海 、 刘佳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