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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分级(502023)

钢铁分级: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基金 合同 
 
 
 
 
 
 
鹏华国证 钢铁行 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 五 年六 月


基金 合同 3-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净值计 算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1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与 交易 .............................................. 1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20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 解冻 、转让 ........................ 2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配对 转换 .............................................. 29 第十二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3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 件和 程序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托管 ......................................................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5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60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5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8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69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6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7 第二十五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3 第二十六部 分


违约 责任 ...................................................... 85 第二十七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86 第二十八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 87 第二十九部 分


其他 事项 ...................................................... 88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89 附件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90


基金 合同 3-2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1、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 务, 规范基金运 作。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以下简 称“《合 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3、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 相 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的任 何文 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 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 本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三、 鹏华 国证 钢铁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 合同之外 披露 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 其内 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如与基 金合 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 照中国法 律法规成 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 规的 基金 合同 3-3 强制性规定 不一致, 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规 定为准。


基金 合同 3-4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 国证 钢铁行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 鹏华 国 证钢铁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鹏华 国证钢 铁行业指 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 国证 钢铁行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华 国证钢 铁行业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 合同 3-5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不同, 可区分为 鹏华钢铁 份额持有 人、 鹏华钢铁 A 份额持有 人及 鹏华 钢铁 B 份额持有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 指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场外机 构, 以及可通 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会员单 位 23 、 场外: 指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外的销售 机构利用其 自身柜台 或其他交 易系 统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 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回也 称为场外 认购、场 外申购和 场外赎回 24 、 场内: 指通 过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会员单位 利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易的场 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 为场内认 购、场内 申购 、场内赎回 25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 上海证券 账户 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6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 基金 合同 3-6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7 、 登记结算系 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登记 在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 外份额 28 、 证券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登记 在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 内份额 29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 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用于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0 、 上海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开设的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金 账户 31 、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32 、标的指 数:指 国 证钢铁行 业指数 33 、基金份 额:指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 钢铁 A 份 额和/或鹏华钢铁B 份额 34 、 鹏华钢 铁 份额: 指 鹏华 国 证钢铁行 业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 额 35 、 鹏华钢铁 A 份额: 指 鹏华 国证钢铁 行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 A 份 额, 即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 的稳健收 益类份额 36 、 鹏华钢铁 B 份额: 指 鹏华 国证钢铁 行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 B 份 额, 即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 的积极收 益类份额 37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9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1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正常交易日 42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基金 合同 3-7 44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5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6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 上市交易: 指基金投 资者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50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鹏 华钢铁 份 额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 基 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 鹏华 钢铁 份额 、 鹏 华钢铁 A 份 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的 10 % 51 、 配对转换: 指 鹏 华钢铁 份 额与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铁B 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 转换 规则进行转 换的行为 ,包括基 金份额的 分拆和合 并 52 、 分拆: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场 内 鹏华钢 铁 份额按照2 份场内 鹏华钢铁 份额 对应 1 份 鹏 华钢铁 A 份额与 1 份鹏华钢 铁 B 份额 的比 例进行转换 的行为 53 、 合并: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 鹏 华钢铁 A 份额与鹏华 钢铁 B 份 额按照 1 份鹏 华钢铁 A 份 额与 1 份 鹏华钢铁B 份额对 应 2 份场 内 鹏 华钢铁 份额 的比例进 行转换的 行为 54 、 折算: 指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基 金资产净 值不 变的前提下, 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 鹏华钢铁 份额净值 、 鹏华钢 铁 A 份额 参考 净值和/或鹏 华钢铁 B 份额参考 净值, 使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份额相应 变化的行 为, 包括定期折 算和不定 期折算 55 、定期折 算:指基 金管理人 按一定的 周期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的行为 56 、不定期 折算:指 当 鹏华钢 铁 份额净 值、 鹏华 钢铁A 份额参考净 值和/或 鹏华钢铁B 份额参考净 值满足一 定的条件 时 ,基金 管理人进 行的 基金份额折 算行为 57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 合同 3-8 58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59 、 系统内 转托管 : 指投资 者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60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投 资者将持 有的 鹏华 钢铁 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 券登记 系 统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61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62 、元:指 人民币元 63 、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4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5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6 、 基金份额 净值: 指 每一份基 金份额所 代表的基 金 资产净值, 按 基金份额 的不同, 可 区分为 鹏华 钢铁 份额 净值、 鹏 华钢铁 A 份额净值 、 鹏 华钢铁 B 份 额净值 67 、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在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的基 础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给定 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 金份额估 算价值, 按基 金份额的 不同, 可 区分为 鹏华 钢铁 A 份 额参考净 值、 鹏华 钢铁 B 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基金 份 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 并 不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 价值 68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9 、 指定媒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70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 合同 3-9 第三 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 称 鹏华国证钢 铁行业指 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的 类别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基金的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 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 小 化, 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 在 0.35 %以内 ,年跟踪 误差控制 在 4%以 内。 五、基金的 标的指数 国证钢铁行 业指数 六、基金的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2 亿份。 七、基金份 额面值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具 体认购费 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 八、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 额的类别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 鹏华 国 证钢铁行 业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 额 (以下简称 “ 鹏华钢铁 份额” ) 、 鹏华国证 钢铁行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级基 金之 A 份 额 (以下 简称 “ 鹏 华钢铁 A 份 额” ) 、 鹏华 国证钢 铁行业指 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之B 份额 (以 下简称 “ 鹏华钢 铁 B 份额” ) 。 根据对 基金财产 及收益分 配的不同 安 排, 本基金的 各类基金 份额具有 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 征。 鹏华钢铁 份 额为可以 申购、 赎回 且可以上 市交易 的 基 金份额, 具有 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 风 险收益特征。 鹏华钢铁A 份额与 鹏华钢铁B 份额为 可 以上市交易 但不能申 购、 赎回的 基金份 基金 合同 3-10 额, 其中 鹏华 钢铁 A 份 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 具有低 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低的风 险收益特 征, 鹏华钢 铁 B 份额 为积极收 益类份额 ,具有高 风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 的风险收 益特征 。


基金 合同 3-11 第四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 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 鹏华钢 铁 份额、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铁 B 份额。 根据对 基金 财产及收益 分配的不 同安排,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具有 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 。 鹏华钢铁 A 份额与鹏 华钢铁 B 份额的配 比始终保 持 1 :1 的比率不 变。 二、基金份 额分级规 则 1、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 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 基金份 额 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 额 将确认为 鹏 华钢铁 份 额; 场内认 购的份额 将按照 2:4:4 的比例分别 确认为场 内鹏华钢 铁份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 2、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 本合同生效 后, 鹏华钢 铁 份额接 受场外、 场内申购 和 赎回, 且可以 进行上市 交易; 鹏华 钢铁 A 份额 与 鹏华钢 铁 B 份额 不接受单 独申购、 赎回 ,只能进行 上市交易 。 3、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换 本合同生效 后, 场内 鹏 华钢铁 份 额与 鹏华 钢铁 A 份额、 鹏华钢铁 B 份额之间 可以按约 定 的规则进行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包括基 金份额的 分拆 和合并两种 转换行为 。 基金份额的 分拆,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场内 鹏华钢铁份 额按照 2 份场内 鹏 华钢 铁 份额对应1 份鹏华 钢铁 A 份 额与 1 份 鹏华钢铁B 份 额的比例进 行转换的 行为; 基金份 额的 合并,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 鹏华 钢铁 A 份额与 鹏华钢铁B 份额按 照 1 份鹏 华钢铁 A 份额与 1 份 鹏华钢铁B 份额对 应 2 份场 内 鹏华钢 铁 份 额的比例进 行转换的 行为。 场内份额的 配对转换 遵循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 基金登 记 机构的最新 业务规则。 场外份额 通 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 内后,方 可按照上 述规则进 行基 金份额配对 转换。


基金 合同 3-12 第五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净值计 算 一、基金份 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 财产和收 益分配的 不同安排 , 鹏华钢 铁 份 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 收益特性 ,体现为 不同的净 值计 算规则。 1、 鹏华钢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净值 计算日 的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 份额总数 ,其 中基金份额 总数为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铁 B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 2、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鹏 华钢铁A 份 额的本金及 约定应得 收益之和 。 鹏 华钢铁A 份额 的约定应 得收益依 据 鹏华钢 铁A 份额的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和 截至净值 计算日 鹏 华钢铁 A 份 额应计收 益的天数 占当年实 际天数的 比例 确定。 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 鹏 华钢铁 A 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 收 益率为 “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 民 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 (税 后)+3%” 。第一次 份额折算 基准日 后, 鹏华钢 铁 A 份额 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为“同 期银 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 ) +3%”,同 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 以最 近一次份额 折算基准 日次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 准利率为 准。 约定年基准 收益均以1.00 元为 基准进 行计算。 鹏华钢铁 A 的份额净 值在净值 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 天数 按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净值计算 日 或自最近一 次基金份 额折算日 ( 定期折算 日或不定 期 折算日) 次日 至净值计 算日的实 际天数 累加计算。 3、每 2 份 鹏 华钢铁 份 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等于1 份鹏华钢 铁 A 份额 与 1 份鹏 华钢 铁 B 份额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 鹏 华钢铁 A 份额持有 人的 本金及约定 应得收益, 如 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 出现损失 情况下, 鹏华 钢铁 A 份 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 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 风险。 二、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份额的净 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 下公 式在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日 分别计算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 钢铁B 份额的基金 份额的 净值。 1、 鹏华钢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 合同 3-13 设 T 日为 鹏 华钢铁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日, 则 鹏 华钢铁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


鹏华钢铁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 T 日收 市后基金 资产总值 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 份 额总数 为 T 日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 额的份额数 之和。 鹏华钢铁 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T 日的 鹏华钢 铁 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 鹏华钢铁A 份额与 鹏华钢 铁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设 T 日为 鹏 华钢铁 A 份额与 鹏 华钢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日, 则 鹏华钢 铁 A 份额 和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份额





鹏华钢铁 份额 其中,


为 T 日当年实 际天数;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一 次基金 份 额折算日次 日至 T 日 ;


鹏华钢铁份额 为 T 日鹏华钢 铁 份额净 值;


鹏华钢铁 份额 为T 日鹏 华钢铁 A 份 额净值;


鹏华钢铁 份额 为T 日鹏 华钢铁 B 份额净值 ;


为鹏华钢铁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 鹏华钢铁 A 份额净值 与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 后 第 9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三、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计算 鹏 华钢 铁A 份额与 鹏 华钢铁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相 应基金份 额 价值的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设 T 日为 鹏 华钢铁 A 份额与 鹏 华钢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 则 鹏 华钢铁 A 份额与 鹏华 钢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为: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








基金 合同 3-14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








鹏华钢铁份额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 其中,


为 T 日当年实 际天数;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一 次基金 份 额折算日次 日至 T 日 ;


鹏华钢铁份额 为 T 日鹏华钢 铁 份额净 值;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 为T 日鹏 华钢铁 A 份 额参考净 值;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 为 T 日鹏 华钢铁 B 份额参考 净值;


为鹏华钢 铁 A 份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 鹏华钢铁 A 份额参考 净值与 鹏 华钢铁 B 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T 日的 鹏华钢 铁 A 份 额参考净 值与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参 考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基金 合同 3-15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 额的发售 时间、发 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 过场外和 场内两种 方式公开 发售。 场外将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 基金 其他销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发售, 场 内将通过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的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会员单 位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发 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 公告。 尚 未取得相应 业务资格, 但 属于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他机 构, 可在本 基金上市 后, 代理投 资者通过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参与 本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通过场外认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上海证 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 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认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 方式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 5、认购申请 的确认


基金 合同 3-16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可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三、基金份 额认购金 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 购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2、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限制 请参 看招募说明 书 或相关 公告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限制 和处 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基金 合同 3-17 第七 部分


基金备 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 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投 资者已交 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集失 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 效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 合同 3-18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与 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 规和上海 证券 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 , 场内 鹏华钢 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与 鹏华钢铁B 份 额分别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与交易 。 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上海证 券账户下 。 一、上市交 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 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三个 月内,本 基金开始 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据法律法 规规定在指 定媒介刊 登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公告 书。 三、上市交 易的规则 1、 鹏华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额与 鹏 华钢铁B 份 额分别采用 不同的交 易代码上 市交 易; 2、 鹏华钢铁 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 为前一 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鹏华钢铁A 份 额与 鹏华钢 铁 B 份额 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 一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3、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 其他规则 遵循《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开 放式基金业 务指引》 及其他相 关规定 。 四、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上 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五、上市交 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 同 时揭示本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和终 止上市按 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 的相 关规定执行 。 七、其他事 项 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 容进 行调整的,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并在 基金 合同 3-19 本基金更 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若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 序后增加 相应功能 。


基金 合同 3-20 第九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 鹏华钢 铁 份额接 受投资者 的场外、 场内申购与 赎回。 场外认 购或申购 的 鹏华钢铁 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场内 认购或申 购的 鹏华钢铁 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上 海证券账户 下。 本部分中, 如无 特别说明, 本 基金或基 金份额特 指 鹏 华钢铁 份额, 基 金份额净 值特指 鹏 华钢铁 份额 净值。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场 外申购、 赎回 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和 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销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 投资 者办理本 基金场内 申 购、 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认 可的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会员 单位。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三个 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基金 合同 3-21 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 基金份额登 记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 赎回; 5、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 务遵循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 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 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投资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额 赎回、本 基金合同载 明的暂停 赎回或其 它延缓支 付赎回款 的情 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 基金 合同 3-22 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 低份 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2、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具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 等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 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 基金申购 份 额 及余额处 理方式 的 计算详见 《 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有效 份额 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 方式:本 基金赎 回金 额 及余额处 理方式 的 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率 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 为元。 4、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基金 合同 3-23 5、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赎 回费用归 于基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 说明 书。 6、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 算方 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 ,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7、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指数编 制 单位或指 数发布机 构因异常 情况使 指数 数据无法正 常计算、 计算错误 或发 布异常时。 7、发生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 折算等事 项,根 据相 关业务规则 可暂停接 受申购申 请的 情形。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 、7 、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基金 合同 3-24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时 。 6、发生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 折算等事 项,根 据相 关业务规则 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 情形。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 按 照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 鹏华 钢铁 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包括 鹏华 钢铁 份 额、 鹏华钢 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基金 合同 3-25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 鹏华钢铁 份 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4)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场内 赎回申请 按照 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应规则 进行处理, 基 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 转换业务 的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含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3-26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基金 合同 3-27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解 冻、转让 一、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二、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本基 金的转托 管包 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 鹏华钢 铁 份额赎 回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须 办理已持 有 鹏华钢 铁 份 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募集期 内不得办 理系统内 转托管。 (4)鹏华钢 铁 份额 系 统内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 照登 记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定办理。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 鹏 华钢铁 份额 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 证券 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处于质 押、冻结 状态、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 日至 折算处理日 及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注 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 ,基金份 额不能办 理跨 系统转托管 。 (3)鹏华钢 铁 份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 照基 金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定办 理。 3、基金管理 人、基金 登记机构 或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 出调整, 并在 基金 合同 3-28 正式实施前2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份 额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四、基金份 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 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 申请 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基金 合同 3-29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的配对 转换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将 为场内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办理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 基金 份 额的配对转 换是指 鹏 华钢铁 份 额与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铁 B 份额之间 的转换, 包 括基金 份额的分拆 与合并。 鹏华钢铁 份 额的场内 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 分拆与合 并, 场外份额通 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 后方可申请 分拆与合 并。 一、配对转 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 构的营业 场所 或按办理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 理本基金的 份额配对 转换。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 基金登 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该业务 的办理机 构,并予 以公告。 二、配对转 换的开放 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换 业务自 基 金份额 上 市交易后 不超 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 始办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 配对转换 业务的具 体日期前2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 配对转换的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交 易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暂 停配对转 换时除外 )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配对 转换业务。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 告 。 若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三 、配对转 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 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 鹏 华钢铁 份 额的场内 份额数 必须 为偶数; 3、申请进行 合并的 鹏 华钢铁 A 份额与 鹏 华钢铁B 份 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 ,且基金 份额 数必须为整 数且相等 ; 4、 鹏华钢铁 份额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请进 行分拆 ,须 跨系统转托 管为 鹏华 钢铁 份额 的场 内份额后方 可进行; 5、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 机构或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可视 情 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 整, 并在正 式 基金 合同 3-30 实施前 2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配对转 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 程序遵循 届时相关 机构发布 的相关业 务规 则,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五、暂停配 对转换的 情形 1、 上海证券 交易所 、 基金登记 机构、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机构因 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该业 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受配 对转换可 能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3、法律法规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刊 登暂停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公告 。 在暂停配对 转换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 复该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六、配对转 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可对 该业务的 办理酌情 收取 一定的费用, 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 告 。 七、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 基金登 记机构有 权调 整上述规则,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将相 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 合同 3-31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 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基金 合同 3-32 (11 )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及转融 通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 的业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确定 鹏华 钢铁 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 合同 3-33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 合同 3-34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4〕108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为 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 资金 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基金 合同 3-35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值 、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鹏华钢铁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基金 合同 3-36 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基金 合同 3-37 作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基金 合同 3-3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 鹏华钢 铁 份额 、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独立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 类别内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 金合同 (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钢 铁 A 份 额、 鹏华钢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2 ) 终止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额或鹏 华钢 铁 B 份额上 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 被 上海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外; (13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4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 合同 3-39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且在 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在 不提 高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 费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 基金份额 级别,增 加新的收 费方 式;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 大变化;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鹏华钢 铁 份额 、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 华钢铁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单独或 合计持有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 华钢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 合同 3-40 5、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鹏华钢 铁 份额 、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 华钢铁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鹏华钢 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 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基金 合同 3-41 其他方式召 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须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 提供便利。 会 议的 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各 自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 6 个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鹏华钢铁 份额 、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各 自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基金 合同 3-42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各 自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 鹏 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鹏华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 铁 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3、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基金 合同 3-43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华钢 铁 A 份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在其对应 的 份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鹏华钢 铁 份 额、 鹏华钢 铁 A 份额 、 鹏华钢 铁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含二 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 鹏华 钢铁 份额、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 钢铁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 除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 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基金 合同 3-44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 合同 3-4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 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 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 合同 3-46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一)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形。 (二)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10 % 以上 (含 10 % )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 管理 人形成决议, 该 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 鹏华钢 铁 份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 上(含三分 之二)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及 时向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 业务 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 基金 合同 3-47 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审计: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 变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 称字 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管 人由基 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10 % 以上 (含 10 % )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 托管 人形成决议, 该 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 鹏华钢 铁 份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 上(含三分 之二)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 金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7、审计: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 和程 序。 1、提名: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 华钢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新 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 (四) 新基金管 理人接收 基金管理 业务或新 基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前 , 基金 合同 3-48 原基金管理 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 行相关职 责, 并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 行为。


基金 合同 3-49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 托管 协议 。 订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 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 关事 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 责,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3-50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 份额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指 本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 二、基金登 记业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 的, 应与代 理 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 义务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 记机构的 权利 基金登记机 构享有以 下权利: 1、取得登记 费; 2、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 基金账户 ; 3、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户资 料、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 有关规定 于开 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 记机构的 义务 基金登记机 构承担以 下义务: 1、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业务 ; 2、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条件办 理本 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 ; 3、妥善保存 登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 据备 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 限自基金 账户 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 年; 4、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 或基 金带来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除外;


基金 合同 3-51 5、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 为投资者 办理非 交易 过户业务、 提 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 6、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基金 合同 3-52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 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 小 化, 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 在 0.35 % 以内 ,年跟踪 误差控制 在 4%以 内。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范 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含中小板 、 创业 板股票及 其他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股指 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投 资于 股票 部分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投 资于 标 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比 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 相 应调整。 三、标的指 数 国证钢铁行 业指数 在出现以下 两种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适当 程序 更换标的指 数: 1、如果标的 指数可能 存在的不 合理性导 致其不 能很 好地反映沪深 A 股市 场 钢铁行 业 相 关上市 公司 股票的整 体走势, 或 随着中国 证券市场 的 进一步发展 和完善, 未 来出现了 更合理、 更具代表性 的反映该 类股票走 势的指数 时; 2、当标的指 数出现下 列问题时 : (1)上海证 券交易所 或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停止向 标的 指数供应商 提供标的 指数所需 的数 据、限制其 从交易所 取得数据 或处理数 据的权利 ; (2)标的指 数被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停止发布;


基金 合同 3-53 (3)标的指 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 (4)标的指 数供应商 停止编辑 、计算和 公布标 的指 数点位或停 止对基金 管理人的 标的 指数使用授 权; (5)标的指 数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 变更导 致该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本 基金的标 的指 数; (6)存在针 对标的指 数或标的 指数供应 商的商 业纠 纷或法律诉 讼,且此 类纠纷或 诉讼 可能对标的 指数或基 金管理人 使用标的 指数的能 力产 生重大不利 影响;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审慎原则, 在 充分考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及履行适 当程序的 前提 下, 更换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 业 绩比较基 准和投资 对 象, 并依据市 场代表性 、 流动性 、 与原 标的指数的 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 指数 ,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及时 公告。 标的指数更 换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需要替 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中 与原标的 指数相关 的商 号或字样。 四、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方法, 按照成 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 化投 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变化 进行 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或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时, 或 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 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 时, 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 不足时 , 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 低跟踪误 差。 本基金力 争 鹏华钢铁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度不 超 过 0.35%, 年 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如因指 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 施避 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大 。 1、股票投资 策略 (1)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本基金在建 仓期内, 将 按照标的 指数各成 份股的基 准 权重对其逐 步买入, 在 力求跟踪 误 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 本 基金可采 取适当 方法, 以降 低 买入成本。 当 遇到成份 股停牌、 流动性 不足等其他 市场因素 而无法依 指数权重 购买某成 份股 及预期标的 指数的成 份股即将 调整或 基金 合同 3-54 其 他影响指 数复制的 因素时, 本基 金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结合研究分 析, 对基金财 产进行适 当调整,以 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 受限度之 内,尽量 缩小 跟踪误差。 (2)股票投 资组合的 调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股票 投资组合 将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 , 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 法规中的 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 对 其进行适 时调整, 以保 证 鹏华钢铁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标的指数 收益率间 的高 度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 最小化。 基金 管理 人将对成份 股的流动 性进行分 析,如发 现流动性 欠佳 的个股将可 能采用合 理方法寻 求替代 。 由于受到各 项持股比 例限制, 基 金可能 不 能按照成 份 股权重持有 成份股, 基 金将会采 用合理 方法寻求替 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 制规则, 当 标的指数 成份股因 增发、 送配 等股权变动 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本 基金将根 据各成份 股的权重 变化进行 相应 调整;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根据法律、 法规 规定, 成份股 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 重因 其它特殊原 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 本 基金可以对 投资组合 管理进行 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 差。 2、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 根据流动 性管理需 要, 选取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进行 配置。 本基 金 债券投资组 合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 略, 根据宏 观 经济分析、 资 金面动向 分析等判 断未来 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 券定价技 术,进行 个券选择 。 3、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权证 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 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 择流动性 好 、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合约。 本基 金力争利 用股指期 货 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购 赎回时现 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 的影响及 投资组合 仓位调整 的交易成 本, 达到稳定投 资组合资 产净值的 目的。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的 投资审批事 项, 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 交易制定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 度并报董 事会批 准 。


基金 合同 3-55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结合 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价 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4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运用战 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 资产配置 进行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 并 根据信用风 险、 利率风 险和流动 性风险变 化积极调 整 投资策略 , 严 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 金安全和 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 基础 上获得稳定 收益。 五、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投资于 股票部分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 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 非指数化 投资部分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6)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 (11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基金 合同 3-56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4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18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19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 的规 定执行。 2、禁止行为


基金 合同 3-57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重 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 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业绩比 较基准 国证钢铁行 业指数 收 益率×95 %+商业 银行活期 存款 利率(税后 )×5% 国证钢铁行 业指数为 国证细分 行业系列 指数之一 。为 反映 A 股市场不 同细分行 业公司 股票的整体 表现, 将沪 深两市个 股按巨潮 行业分类 标 准细分行业 划分, 编制 国证细分 行业系 列指数。国 证钢铁行 业指数为 其中的黑 色金属三 级行 业指数。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 不 需要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 需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 公告。 七、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险与 收益高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 场 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收益 的 品种。 同时本 基金为指 数基金, 通过跟 基金 合同 3-58 踪标的指数 表现,具 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 所代 表的公司相 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 华钢铁 A 份 额为稳健收 益类份额, 具有低风 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 的特征; 鹏 华钢铁 B 份额为积 极 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 征。 八、基金的 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基金 合同 3-59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


基金 合同 3-60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股指期 货合约和 银 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并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全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并 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基金 合同 3-61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和 配股,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 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 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 合约,以 估值日结 算价估值 ;估值 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 值。 6、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 合同 3-62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 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基金 合同 3-63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 资 者或 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 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基金 合同 3-64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 人采用的 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 公布,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4)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时;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参 考) 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按约 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 力或证券/期货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或标的指数 供应商发 送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3-65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账户开户 费用、账 户维护费 用; 10 、基金的 上市费和 年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E ×1.0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2%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基金 合同 3-66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2%的 年费率计 提。标的 指 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 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 ),计费 期间不足 一季度 的, 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 计算。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季前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标的指 数供应商。 若 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标的指数供 应商根据 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 变更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 管理人需依 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4、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无误后, 自 本 基金 成立一 个月内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中划 付, 如基金财产 余额不足 支付该开 户费用 , 由基金管理 人于 本基 金 成立一 个月后的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垫付,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垫付 开户 费用义务。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4-11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基金 合同 3-67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基金 合同 3-68 第二 十一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 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 鹏华 钢铁 份额 、 鹏华钢 铁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 不进 行 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 合同 3-69 第二 十二部分


基 金份额的折 算 一、定期份 额折算 在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 华钢铁 份 额存续期 内的每个 会 计年度 9 月 第一个工 作日, 本基 金 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 基金 的定 期份额折 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 额定期折 算 基准 日 为每个会 计年 度 9 月第一 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鹏华钢 铁 A 份额 、 鹏 华钢铁 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可不 进行定期 折算的除 外)。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鹏华钢铁 A 份额与鹏 华钢铁 B 份额按照 本合同第 五部 分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 进 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对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约定 应得收益进 行定期份 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鹏华钢铁A 份额与 鹏华 钢铁 B 份额 的份额配 比保持 1 :1 的比例。 对于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约定应得 收益, 即 鹏 华钢铁 A 份额 每个 会 计年度 8 月最后一 个自然日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 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 算为场内 鹏 华钢铁 份 额分配给 鹏华钢铁 A 份额持有人。 鹏华钢铁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 2 份鹏 华钢铁 份额 将按 1 份 鹏华钢铁A 份额获 得新增 鹏华 钢铁 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场外 鹏华 钢铁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外 鹏华钢铁 份额的分 配; 持有场内 鹏华钢铁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 场内 鹏华 钢铁 份额 的分配。 经 过上述份 额 折算, 鹏华钢 铁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鹏华钢 铁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将相应调整 。 每个会计年 度 9 月第 一个工作 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 日, 本基金将对 鹏华钢铁A 份额和 鹏华钢铁 份 额进行定 期份额折 算。 以下公 式中 “定期 份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为 每个会计 年度 8 月 最后一个 自然日鹏 华 钢铁 A 份额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有关计 算公式如下 : (1)鹏华钢 铁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份额数, 即


基金 合同 3-70


鹏华钢铁 份额 定期后





鹏华钢铁 份额 定期前 其中,


鹏华钢铁 份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钢铁 A 份额的份 额数,


鹏华钢铁 份额 定期后 :定期份额 折算后 鹏 华钢铁 A 份额的份 额数。 因持有鹏华 钢铁 A 份 额而新增 的场内 鹏 华钢铁 份 额的 份额数为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新增,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 份额 定期前 (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定期前








)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后 其中,


鹏华钢铁 份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钢铁 A 份额的份 额数,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钢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钢铁 份 额的份额 数,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后 :定期份额 折算后 鹏 华钢铁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后 定期折算前全 部鹏华钢 铁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定期前








)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前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折 算后的 鹏 华钢铁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2)鹏华钢 铁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及其份 额数,即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定期后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定期前


鹏华钢铁 份额 定期后





鹏华钢铁 份额 定期前 (3)鹏华钢 铁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 鹏华 钢铁 份额 的份额数 等于定期 折算 前 鹏华钢铁 份额的份 额数与新 增 的 鹏华钢铁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即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后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前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新增


基金 合同 3-71 鹏华钢铁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 鹏 华钢铁 份 额数为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新增





(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定期前








)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前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后 其中,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钢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钢铁 份 额的份额 数,


鹏华钢铁份额 定期后 :定期份额 折算后 鹏 华钢铁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同上 。 具体内容详 见招募说 明书。 二、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在以 下两种情 况 进行份额折 算, 即当 鹏 华钢铁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1.500 元 时或当 鹏 华钢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跌至 0.250 元时 。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 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鹏华钢 铁 份额、 鹏华 钢铁 A 份额 、 鹏华钢 铁 B 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 本基金 将分别对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 份 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 确保 鹏华 钢铁 A 份额 与 鹏华钢 铁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 鹏 华钢铁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鹏 华钢铁 A 份 额与 鹏华 钢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 (1)当鹏华 钢铁 份额 的份额净 值达到 1.500 元 时, 鹏华钢铁份 额、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铁 B 份额将按 照如下公 式进行份 额折算: 1) 鹏华钢铁A 份额 ①份额折算 前 鹏华钢 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与份额折 算后 鹏华钢铁A 份额的份 额数相等, 即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基金 合同 3-72 其中,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份额数,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份额数。 ②份额折算 前 鹏华钢 铁A 份额持 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 将 持有 鹏华钢 铁A 份额与 新增场内 鹏 华钢铁 份额 ,且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不变。 鹏华钢铁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 鹏华 钢铁 份额 的份 额数为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新增,鹏华 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





其中,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份额数,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2) 鹏华钢铁B 份额 ①份额折算 前 鹏华钢 铁 B 份额 的份额数 与份额折 算后 鹏华钢铁B 份额的份 额数相等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其中,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份额数,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份额数。 ②份额折算 前 鹏华钢 铁B 份额持 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 将 持有 鹏华钢 铁B 份额与 新增场内 鹏 华钢铁 份额 ,且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不变。 鹏华钢铁 B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 鹏华 钢铁 份额 的份 额数为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新增,鹏华 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





其中,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份额数,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合同 3-73 3)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 份 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前后所持 有的 鹏华 钢铁 份额的资产 净值不变。 场 外 鹏华钢 铁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场外 鹏华钢铁 份额 , 场内 鹏华钢铁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 获得新增场 内 鹏华钢 铁 份额。 鹏华钢铁 份 额持有人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的 鹏华钢 铁 份 额的份额数 为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前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前





其中,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 份额的份 额数,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钢铁 份额的份 额数。 具体内容详 见招募说 明书。 (2)当鹏华 钢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跌 至 0.250 元时,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 钢 铁 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 份额 折算: 1) 鹏华钢铁B 份额 份额折算前 后 鹏华钢 铁 B 份额 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不变,即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其中,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份额数,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份额数。 2) 鹏华钢铁A 份额 ①份额折算 后 鹏华钢 铁 A 份额 与 鹏华钢 铁 B 份额 的份 额数保持 1 :1 配比, 即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其中,


基金 合同 3-74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份额数,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份额数。 ②份额折算 前 鹏华钢 铁A 的持有 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 持 有 鹏 华钢铁A 份额与新 增场内鹏华 钢铁 份额, 且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变。 鹏华钢铁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 鹏华 钢铁 份额 的份 额数为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新增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其中,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份额数,


鹏华钢铁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鹏华钢铁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钢铁A 份额的 份额数。 3)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 份 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前后所持 有的 鹏华 钢铁 份额的资产 净值不变。 场 外 鹏华钢 铁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场外 鹏华钢铁 份额 , 场内 鹏华钢铁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 获得新增场 内 鹏华钢 铁 份额。 鹏华钢铁 份 额持有人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的 鹏华钢 铁 份 额的份额数 为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前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前





其中,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 份额的份 额数,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钢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鹏华钢铁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钢铁 份额的份 额数。 具体内容详 见招募说 明书。 三、基金份 额折算余 额的处理 方法 份额折算后 场外基金 份额的份 额数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舍弃,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基 金份额的 份额 数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 数位, 余额的 处理 基金 合同 3-75 方法按照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或基 金登记机 构的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四、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届 时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 基金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 相应 基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鹏 华钢 铁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鹏华钢铁 份 额与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的 份额配对转 换等相关 业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六、特殊情 形的处理 若在本基金 的定期折 算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 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本着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 则, 可根据具 体情况选择 按照定期 份额折算 的规则或 者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 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 若定期折算 日前 3 个 月 (含) 内发 生过不定 期折算或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第1 个定期 折算 日不足 3 个 月的, 则可 不进行定 期折算。 若 基金管理 人 在前述情况 下决定不 进行定期 折算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不进行定 期折算的 提示性公 告。 七、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 基金登 记机构有 权调 整上述规则,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将相 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 合同 3-76 第二 十三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合同 3-77 第二 十四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基金 合同 3-78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 管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 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 份额 获准 在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 载于指定媒 介上。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基金份 额 开始上 市交易前 或 鹏华钢铁 份额开始 办理申购 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值、 鹏华 钢铁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鹏华钢铁 A 份额与鹏华 钢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开 始上市交 易后或 鹏 华钢铁 份 额开 始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 鹏华 钢铁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鹏华 钢铁 A 份额 与 鹏华钢 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基金 合同 3-79 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鹏华钢 铁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鹏华钢 铁 A 份额 与 鹏华钢 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鹏 华钢铁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鹏华钢铁A 份额与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 文件上载明 鹏华钢铁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基金 合同 3-80 (2)终止 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 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本基 金开始办 理或暂停 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


基金 合同 3-81 (27 )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后重新 接受 份额配对转 换; (28 )本基 金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 (29 )本基 金在该会 计年度 9 月第一个 工作日不 进行 定期折算; (30 )本基 金停复牌 或终止上 市; (31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等金融 期货,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 中披露金 融期 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金融期 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 若本基金投 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当依法披 露其所管理 的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证券 的情况,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 准 确性和完整 性, 不得有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 半年 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 、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内所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基金 合同 3-82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鹏 华钢铁 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 合同 3-83 第二 十五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基金 合同 3-84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算 鹏 华 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额、 鹏 华钢铁 B 份额各自的 应计分 配比例, 并 据此向 鹏 华钢铁份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 华钢铁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按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本基 金财产可 不予变现 和 分配, 并入其他 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 债权债务 由合 并后的基金 享有 和承 担。 本基金清 算的 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 同的其他 约定执行 。


基金 合同 3-85 第二 十六部分


违 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 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 基 金合同 约 定, 给基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 分别对各 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 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 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 但是 如发生下列 情况,当 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 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3、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使 投资权造 成的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 方或多方 违约的情 况下, 在最 大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基金合同 能 够继续履 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非 违约方当 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 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 失的扩大。 没 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 使损 失进一步扩 大的, 不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 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 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 费用 由违约方承 担。 三、 由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出现 差错,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3-86 第二 十七部分


争 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华 南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华南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 管辖。


基金 合同 3-87 第二 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 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后 生效。 二、 基金合同 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 日止。 三、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 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四、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 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 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五、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3-88 第二 十九部分


其 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 有未尽事 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方 按有 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基金 合同 3-89 第三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


基金 合同 3-90 附件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第 一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作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基金 合同 3-91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 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及转融 通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 的业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基金 合同 3-92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确定 鹏华 钢铁 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基金 合同 3-93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家 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为 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 资金 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合同 3-94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值 、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鹏华钢铁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3-95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第 二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 鹏华钢 铁 份额 、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独立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 类别内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基金 合同 3-96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钢 铁 A 份 额、 鹏华钢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2 ) 终止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额或鹏 华钢 铁 B 份额上 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 被 上海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外; (13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4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且在 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在 不提 高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 费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 基金份额 级别,增 加新的收 费方 式;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 大变化;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基金 合同 3-97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鹏华钢 铁 份额 、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 华钢铁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单独或 合计持有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 华钢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鹏华钢 铁 份额 、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 华钢铁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鹏华钢 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基金 合同 3-98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须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 提供便利。 会 议的 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各 自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 6 个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鹏 华钢铁 份 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鹏华钢铁 份额 、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各 基金 合同 3-99 自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 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各 自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 鹏 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铁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 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鹏华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 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 鹏华钢铁 份额、 鹏华钢 铁 A 份额、 鹏华钢铁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与 基 金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3、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基金 合同 3-100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 鹏华 钢铁 份额、 鹏华钢 铁 A 份额、 鹏华钢 铁 B 份额 在其对应 的 份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基金 合同 3-101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鹏华钢 铁 份 额、 鹏华钢 铁 A 份额 、 鹏华钢 铁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含二 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 鹏华 钢铁 份额、鹏华 钢铁 A 份 额、 鹏华 钢铁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 除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 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基金 合同 3-102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 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 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 三 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 鹏华 钢铁 份额 、 鹏华钢 铁A 份额、 鹏华 钢铁 B 份 额) 不进 行 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第 四 部分 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 合同 3-103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账户开户 费用、账 户维护费 用; 10 、基金的 上市费和 年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E ×1.0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2%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 合同 3-104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2%的 年费率计 提。标的 指 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 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 ),计费 期间不足 一季度 的, 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 计算。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季前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标的指 数供应商。 若 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标的指数供 应商根据 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 变更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 管理人需依 照 有关规 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4、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无误后, 自产 品成立一个 月内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划付, 如 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于产品成 立一个月 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进行 垫付,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垫付开户 费用 义务。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4-11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3-105 第 五 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含中小板 、 创业 板股票及 其他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股指 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投 资于 股票 部分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投 资于 标 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比 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 相 应调整。 二、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投资于 股票部分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 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 非指数化 投资部分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基金 合同 3-106 值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4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18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19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 基金 合同 3-107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 的规 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重 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 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第 六 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


基金 合同 3-108 二 、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的公告方 式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本基 金基金份 额开始上 市交易前 或 鹏华钢铁 份额开始 办理申购 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值、 鹏华 钢铁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鹏华钢铁 A 份额与 鹏 华钢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开 始上市交 易后或 鹏 华钢铁 份 额开 始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 鹏华 钢铁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鹏华 钢铁 A 份额 与 鹏华钢 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鹏华钢 铁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鹏华钢 铁 A 份额 与 鹏华钢 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鹏 华钢铁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鹏华钢铁A 份额与 鹏华钢铁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 方式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 4、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基金 合同 3-109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算 鹏 华 钢铁 份额、 鹏 华钢铁 A 份额、 鹏 华钢铁 B 份额各自的 应计分 配比例, 并 据此向 鹏 华钢铁份额、 鹏华钢铁 A 份额、 鹏 华钢铁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基金 合同 3-110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本基 金财产可 不予变现 和 分配, 并入其他 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 债权债务 由合 并后的基金 享有和承 担。 本基金清 算的 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 同的其他 约定执行 。 第 八 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华 南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华南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第 九 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 基 金合同 复 制 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 基金合 同 正本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