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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价值(001495)

东方新价值: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东方新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113 号)准予 募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保证 《东方新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 书” )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 风险 包括 :证券市 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大量 赎回或暴 跌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风 险,因 交收 违约 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预期 风险 水平高 于债 券型基金 和 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中 将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纳 入到投 资范 围当 中,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的中小 企业 以非 公开方式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发行的 债券。 该类 债券 不能公 开交易 ,可 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固 定收 益证券综 合电子 平台或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综合协 议交 易平 台进行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交 易不 活跃, 潜在流 动性 风险 较大; 并且, 当发 债主 体信用质 量恶化 时,受 市场 流动 性限制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





........................................................................................................... 1 第二部 分 释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9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35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4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5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6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7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7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3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6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8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9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0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 部分 绪


言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以及 《东 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基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其 他与 本基 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东方新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新价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 新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或 中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最 高权 力机构 ,下 设董事 会和 监事会 ,董 事会下 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薪酬 与考核 委员会 ;公 司组 织管理 实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总经 理负责 制,下 设总 经理 办公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产品委员 会和权 益投资 部、 固定 收益部 、量化 投资 部、 产品开 发部、 专户 投资 部、销售 部、公 募业务 部、 专户 业务部 、运营 部、 信息 技术部 、财务 部、 人力 资源部、 综合管 理部、 董事 会办 公室、 风险管 理部 、监 察稽核 部十六 个职 能部 门及北京 分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公司 设督 察长, 分管风险管 理部 、 监察稽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 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 国人 民银行 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级秘 书, 中国 证监会 党组秘 书、 秘书 处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人民银行 东莞中 心支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中 国人 民银 行汕头 中心支 行行 长、 党委书记 兼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汕头 中心支 局局长 ,中 国证 监会海 南监管 局副 局长 兼党委委 员、局 长兼党 委书 记, 中国证 监会协 调部 副主 任兼中 国证监 会投 资者 教育办公 室召集 人;现 任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吉林 大学 商学院 教师、 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业协 会理 事、 东方汇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 先生 ,董事 ,硕 士,研 究员 。历任 吉林 省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宏观 处处长 ,吉林 省体 改委 产业与 市场处 处长 ,吉 林亚泰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副总 裁, 东北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现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纪委 书记 ,兼 任吉林 省证券 业协 会监 事长, 东证融 达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 何俊岩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国 注册 资产 评估师 ,吉林 省五 一劳 动奖章 获得者 。历 任吉 林省五 金矿产 进出 口公 司计划财 务部财 务科长 ,东 北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客户 资产 管理总部 总经理 ,福建 凤竹 纺织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财 务部负 责人、 财务 总监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兼财 务总 监,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兼任吉林 省总会 计师协 会副 会长 、吉林 省会计 学会 常务 理事、 吉林省 金融 学会 理事、吉 林省见 义勇为 基金 会理 事、吉 林省消 费者 协会 常务理 事、吉 林省 青联 委员、吉 林大学 研究生 校外 合作 导师、 东证融 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东证 融达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 董事, 硕 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 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 调度, 河北省 委科教 部干 部, 河北省 经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干 部,河 北省 体改 委证管办 副主任 ,河北 省证 券委 员会国 内业务 处处 长、 综合处 处长, 中国 证监 会石家庄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特派员 办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河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顾问 ;现 任河北省 国有资 产控股 运营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党委 常委 ,兼任 河北国 控化 工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 女士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黑 龙江 证券有 限公 司深圳 营业 部交 易员、 研究员 ,特 区时 空杂志 社编辑 ,国 泰君 安证券 公司海 口营 业部 研究员, 海航集 团有限 公司 证券 业务部 研究室 经理 ,海 航集团 财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部 理财主 管;现 任渤 海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总经理 ,兼任 国都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 田瑞璋 先生 ,独立 董事 ,大学 本科 。历任 中国 北方工 业( 集团) 总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 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副部 级) , 中国 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 中央金融工委委员 (副部级) , 工商东亚金融控 股有限 公司全 国政 协委 员、工 商东亚 董事 长; 现任中 国扶贫 开发 协会 常务副会 长 (中组部任命、 副部 级) 、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渤海银行独立董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 生, 独立董 事, 教授。 历任 吉林大 学总 务办公 室副 主任、 副教 授、 教授, 长春税 务学 院党 委书记 、院长 ,长 春市 政协委 员,吉 林省 政协 委员、文 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 女士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 士。历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东欧中 亚研 究所 副所长 、所长 ;现 任中 国人民 大学俄 罗斯 研究 中心主 任、国 务院 发展 研究中心 欧亚社 会发展 研究 所特 约高级 研究员 、中 国俄 罗斯东 欧中亚 学会 常务 理事,兼 任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晔伟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吉 林省 社会科 学院 助理研 究员 ,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督 察长,新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基 金公 司筹 备组副组 长,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总 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本 科,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河北 华联商 厦部 门助 理、副 经理、 副总 经理 ,河北 省商贸 集团 经营 二公司 副总经 理, 河北 省工贸资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产经营 有限公 司改 革发 展处副 处长, 河北 省国 有资产 控股运 营有 限公 司企业管 理部副部长、 资产运营 部部长; 现任河北省国 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 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 女士 ,监事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职北 京银行 等金 融机 构,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 先生 ,监事 ,本 科。曾 任职 北京市 化学 工业研 究院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现任本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 先生 ,副总 经理 ,吉林 大学 行政管 理硕 士。历 任吉 林物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顾问 ,君 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长 春办 事处融 资融券 专员 ,吉 林省信托 营业部 筹建负 责人 ,新 华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长 春同志 街营业 部副 经理 、经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 先生 ,副总 经理 ,华中 理工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大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证券投 资一 部经 理、深 圳深南 中路 营业 部总经 理、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等 职,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 福民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安信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资 产管理 部负 责人 、证券 投资部 负责 人, 安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2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 先生 ,副总 经理 ,中央 财经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央财 经大 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 总经理 助理 等职 务,期 间兼任 人力 资源 部、综 合管理 部、 风险 管理部等 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 先生 ,督察 长, 硕士研 究生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历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盟 本公司 ,曾任 财务 主管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负 责人, 综合管 理部 经理 兼人力资 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子徵 先生 ,山西 大学 工商管 理、 应用心 理学 专业学 士,8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曾 任中宣 部政 研所 研究员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助理 研究 员、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09 年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 权益投资部房地产、 综合、 汽车、 国防军工、 机械设备行业研究员, 投资经理。 现任东 方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东方 增 长中 小盘混合 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薇女 士, 北京大 学金 融学硕 士,6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曾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外汇期权投资经理。2012 年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固定收 益部债 券研究 员, 东方 金账簿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东方 金账簿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鼎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惠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永润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 先生 ,副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简历 请参见 高级 管理 人员介绍。 呼振翼 先生 ,权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东方精 选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方 增长 中小 盘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新兴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方 主题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方睿 鑫热点 挖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 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19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高斯达期货公司 投资经 理,金 鹏期 货公 司投资 经理, 海南 证券 研究员 ,湘财 证券 研究 员、投资 理财部经理, 民生证券研究员、 行业组组长。2010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曾任 研究 部研究 员、权 益投 资部 副总经 理、东 方策 略成 长股票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李仆先生,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东 方双 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东 方稳 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 宝钢集 团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理 、宝 钢集 团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 宝岛(香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港)贸 易有限 公司 投资 部总经 理、华 宝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资 管部 投资 副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4 年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 女士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经理 ,东方 安心 收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生部 金融 学硕 士,9 年 基金从业经历。 2006 年6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债券研究员、 债券交 易员、 东方 金账 簿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助 理、 东方 金账簿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方 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 先生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兼任产 品开 发部总 经理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吉林大学数量经 济学博 士,7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历任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产品 开发部产 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 业务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 《基 金 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 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 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 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 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 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控 制系统 承担最 终责 任; 同时, 通过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避 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 和管理 议事 规则 ,高效 严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 定单位 业绩 和个 人工作 表现挂 钩的 薪酬 制度, 确保公 司职 员具 备和保持 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管 理人员 定期 评估 公司风 险状 况,范 围包 括所有 能对 经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部 和外 部因 素,评 估这些 因素 对公 司总体 经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其 下设 的合规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督 察长 对公司 和基 金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代表董 事会 在董事 会授 权范围 内对 公司和 基金 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 次: 公司管 理层 对经营 风险 进行预 防和 控制的 组织 主要是 总经 理办 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 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 面风险 管理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的主 要职 权是拟 定基金 投资 风险 控制的 基本制 度和 标准 ,划分和 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 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 性、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性及 公司日 常风 险和 基金投 资的绩 效评 价进 行风险管 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作 为公 司内部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实施单 位, 在公司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 据具体 情况制 订和 执行 本部门 的业务 管理 办法 和操作流 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 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 国农业 银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 产、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 员工 。中 国农业 银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 最多 、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 领域最 广,服 务对 象最 多,业务 功能齐 全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 为一家城乡 并举、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中 国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客 户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发 展,立 足县 域和 城市两大 市场, 实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 子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国 SAS70 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程的 风险管 理、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 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保险 资产 托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境外资 产托管 处、 综合 管理处 、风险 管理 处, 拥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系统。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 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 等专家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254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 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盛 同德 主题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盛证券 投资基 金、裕 隆证 券投 资基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丰和 价值证 券投资 基金 、久 嘉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益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银河 稳健证 券投资 基金 、银 河收益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券投 资基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动 态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景 顺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万 家增 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大 成精选 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天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瑞强势 地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鹏 华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分红 增利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新 华优 选分 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交银施 罗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资源垄 断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 货币市 场基金 、富 兰克 林国海 弹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益 民货 币市场基 金、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中证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 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牛 创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益民创 新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夏 复兴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信 双利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华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 惠理 成长 动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治 稳健 双盈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蓝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 丰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银施罗 德先 锋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建 信收 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 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工 银瑞 信中 小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信用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金、工 银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富 国可转换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深证成长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 证成长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 吴中证新兴 产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安瑞进 取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消费 服务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中邮中 小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浙商 聚潮 产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先 进制 造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兴 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兰克林 国海 策略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金 元惠理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中 证内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 消费 主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 心竞争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汇添 富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德 信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富 兰克 林国 海亚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申 万菱 信中 小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14 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 新经济 主题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建新 社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安信目 标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7 天理财宝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工 银瑞 信信用纯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景顺 长城 支柱 产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月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摩根 士丹 利华鑫量 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 安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 理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华 安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 惠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品 质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 可转 换债券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融 通标普 中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现金 宝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金 、交银 施罗 德荣 祥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国 泰中国 企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安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嘉 实研究 阿尔 法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 华行业 轮换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富 国目 标收 益一年 期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高 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利群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南 方稳 利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永 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 定期 支付 双息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 德信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易 方达 投资 级信用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润元大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盛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富国国 有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安达 信用主 题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安 信永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信 息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城 景益货 币市 场基 金、万家 市政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上投摩 根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活期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融通通源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一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信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鹏 华品牌 传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浓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富 恒生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航天海 工装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东吴 阿尔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诺 安天 天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前 海开源可 转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新 华鑫 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富 国天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 城中小 板创业 板精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中 邮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罗 德周 期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海积 极收 益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菱信中 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博时 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 安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永鑫收 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万菱 信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 基金、 宝盈科技30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润 元大医 疗保健 量化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融通 月月添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海 惠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稳定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东 方新兴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双月定期 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嘉 实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天天宝货 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 行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工 银瑞信 添益 快线 货币市 场基金 、国 泰国 证食品饮 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 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富 国天 时货 币市场 基金、 鹏华 先进 制造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成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 货币市 场基金 、工 银瑞 信创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东 方添 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富 国中 证国 有企业 改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华夏 沪港 通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产业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 等权重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开泰 富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高新技术 产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兰克林 国海 大中 华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鹏 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战 略转型 主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天弘 云端生 活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工 作进行 监督 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 了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负 责托管 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复 核、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 立。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规定的 投资比 例和 禁止 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交 易行 为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针对不 同情 况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 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志娟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三 、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 集 一 、基 金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2 日证 监许可[2015]1113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二 、基 金的类 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基 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 、募 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 点,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 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 、募 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 未达到 本招 募说 明书第 七部分 第一 条规 定的基 金备案 条件 ,基 金可在募 集期限 内继续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延长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九 、募 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十 、募 集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金 管理 人、其他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发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 理人 、其他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发售 业务 的地区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一 、 认购安 排 (一) 认购 时间: 本基 金向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同时 发售,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 投资 者认购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及 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认购 原则和 认购 限额: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额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交 付认 购款 项,投 资者在 募集 期间 可以多 次认购 本基 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首次 认购本 基金 的最 低认购金 额为1.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四)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 销售 机构受 理投 资者的 申请 并不表 示对 该申 请已经 成功的 确认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请 。申 请是 否有效应 以基金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为 准。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资 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 的投资 者任 何损 失由投资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者自行 承担。 投资 者应 在《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 二 、 认购费用 (一)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本基金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认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 客户 指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金,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社会 保障基 金、企 业年 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部门 认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 型,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M ) 普通客 户 养老金 客户 M < 50 万 0.60% 0.06% 50 万 ≤ M <500 万 0.30% 0.03% 500 万 ≤M<1000 万 0.10% 0.01% M ≥ 1000 万 1000 元/ 笔 (二) 本基 金认购 费由 认购人 承担 ,应在 认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认购 费不 列入基 金资产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项 费用。 (三) 投资 者重复 认购 时,需 按单 笔认购 金额 对应的 费率 分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十 三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一) 基金 认购采 用金 额认购 的方 式。基 金的 认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 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 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且该笔 认购产生利 息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60%) × 0.60%=59.64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59.64=9940.36 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 份 例2: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06%,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06%) × 0.06%=5.99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5.99=9994.01 元 认购份额=(9994.01+5.50)/1.00=9999.51 份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 元, 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5000.00)/1.00=10,004,000.00 份 (二)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中,涉 及基 金份额 、费 用的计 算结 果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弃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十 四 、 募集期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间 形成 的利息 折算 成基金 份额 计入基金 投 资者 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十 五 、 募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基 金募 集期 间的信 息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M ) 普通客 户 养老金 客户 M < 50 万 0.80% 0.08% 50 万≤M<500 万 0.50% 0.05% 500 万 ≤M<1000 万 0.30% 0.03% M ≥ 1000 万 1000 元/ 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计入基 金财 产比 例 T <7 日 1.50% 100% 7 日≤T <30 日 0.75% 100% 30 日≤T <180 日 0.50% 75% 180 日≤T <365 日 0.25% 50%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365 日≤T <730 日 0.05% 25% T ≥730 日 0.0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30 日(含)少于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180 日 (含) 少于365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65 日(含)但少于7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30 日 (含) 的投资人不 收取赎回费。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 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对应费 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为: 申购费用=100,000.00 × 0.80%/ (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622=93,397.05 份 例 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 为 0.08%,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 × 0.08%/ (1+0.08%)=79.9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79.93=99,920.07 元 申购份额=99,920.07/1.0622=94,068.97 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中, 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6: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时长9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25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2500-62.50=12,437.50 元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 (二 ) 、 (三) 、 (五) 、 (六 )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四)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十 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险 并保 持基金 资产 良好的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积极 把握 行业 和个股 投资机 会, 通过 对投资 价值突 出的 优质 股票投 资,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含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60%;权证、 股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根据 资本市 场实 际情况 对大 类资产 比例 进行动 态调 整,力 求有 效地 回避证 券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同时, 以专 业的 研究分 析为根 本, 挖掘 市场中有 潜力的投资标的和被低估的投资品种,获得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分析宏 观经 济因素 、市 场估值 因素 等形成 对各 类资产 的市 场趋 势判断 及收益 风险 水平 预期, 进而对 股票 、债 券等类 别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进行动 态调整。 本基金 通过 紧密跟 踪宏 观经济 指标 的变化 情况 判断宏 观经 济层面 对证 券市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场的基本面影响, 主要有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 价格指标水平变化、 利率 水平及 变化、 货币 供应 量变化 等;同 时通 过对 市场资 金供求 关系 变化 、企业盈 利情况及其预期等分析判断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同时, 通过 研究与证 券市场紧 密相关的各种国家政策 (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发 展政策等) 判断具备投资价值的大类资产及个券; 同时, 通过分析新开户数、 股票换手率、 市场成交量、开放式基金股票持仓比例变化等指标形成对市场情绪的判断。 综合上 述因 素的分 析结 果,本 基金 给出股 票、 债券和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资产 的最佳配置比例并实时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 认为 ,企业 以往 的成长 性能 够在一 定程 度上反 映企 业未来 的增 长潜 力,因 此,本 基金 利用 主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净利润 增长率 、经 营性 现金流量 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是 考察公 司成 长性最 重要 的指标 ,主 营业务 收入 的增 长所隐 含的往 往是 企业 市场份 额的扩 大, 体现 公司未 来盈利 潜力 的提 高,盈利 稳定性 的加大 ,公 司未 来持续 成长能 力的 提升 。本基 金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最新 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 是一 个企业 经营 的最终 成果 ,是衡 量企 业经营 效益 的主要 指标 ,净 利润的 增长反 映的 是公 司的盈 利能力 和盈 利增 长情况 。本基 金主 要考 察上市公 司最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 现金 流量反 映的 是公司 的营 运能力 ,体 现了公 司的 偿债能 力和 抗风 险能力 。本基 金主 要考 察上市 公司最 新报 告期 的经营 性现金 流量 与上 年同期的 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2)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盈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流量 / 净利润) 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 报酬 率是反 映企 业资产 综合 利用效 果的 核心指 标, 也是衡 量企 业总 资产盈 利能力 的重 要指 标;净 资产收 益率 反映 企业利 用股东 资本 盈利 的效率, 净资产 收益率 较高 且保 持增长 的公司 ,能 为股 东带来 较高回 报。 本基 金考察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市公司 过去两 年的 总资 产报酬 率和净 资产 收益 率,并 与同行 业平 均水 平进行比 较。 盈利现 金比 率,即 经营 现金净 流量 与净利 润的 比值, 反映 公司本 期经 营活 动产生 的现金 净流 量与 净利润 之间的 比率 关系 。该比 率越大 ,一 般说 明公司盈 利质量 就越高 。本 基金 考察上 市公司 过去 两年 的盈利 现金比 率, 并与 同行业平 均水平进行比较。 (3)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 来盈 利增长 的预 期决定 股票 价格的 变化 。因此 ,在 关注上 市公 司历 史成长 性的同 时, 本基 金尤其 关注其 未来 盈利 的增长 潜力。 本基 金将 对上市公 司未来 一至三 年的 主营 业务收 入增长 率、 净利 润增长 率进行 预测 ,并 对其可能 性进行判断。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影 响债 券投资 的宏 观经济 状况 和货币 政策 等因素 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变动 方向的 预期 ,进 而主动 调整所 持有 的债 券资产组 合的久 期值, 达到 增加 收益或 减少损 失的 目的 。当预 期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降低 时,本 基金将 延长 所持 有的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值 ,从而 可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下降 时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所 产生的 资本利 得; 反之 ,当预 期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上升 时,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避免 债券价 格下 降带 来的资 本损失 ,获 得较 高的再投 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 久期 确定的 基础 上,本 基金 将通过 对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变化 的合理 预期, 调整 组合 的期限 结构策 略, 适当 的采取 子弹策 略、 哑铃 策略、梯 式策略 等,在 短期 、中 期、长 期债券 间进 行配 置,以 从短、 中、 长期 债券的相 对价格 变化中 获取 收益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采取子 弹策 略; 当预期收 益率曲 线变平 时, 采取 哑铃策 略;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不变或 平行 移动 时,采取 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 产的 发行主 体、 风险来 源、 收益率 水平 、市场 流动 性等因 素, 本基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金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 (含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 、 信用债 券 (含公司债券、 企业 债券、 非政策性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 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 含回 售及赎 回选择 权的 债券 等)三 个子市 场。 在大 类资产 配置的 基础 上, 本基金将 通过对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状况、 市场利 率走 势、 市场资 金供求 状况 、信 用风险状 况等因 素进行 综合 分析 ,在目 标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构 配置基 础上 ,采 取积极投 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①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 久期 控制及 期限 结构配 置基 础上, 对于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本 基金 主要 通过跨 市场套 利等 策略 获取套 利收益 。同 时, 由于国债 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②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 估策 略:信 用债 券的信 用利 差与债 券发 行人所 在行 业特征 和自 身情 况密切 相关。 本基 金将 通过行 业分析 、公 司资 产负债 分析、 公司 现金 流分析、 公司运 营管理 分析 等调 查研究 ,分析 违约 风险 即合理 的信用 利差 水平 ,对信用 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③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 BS 公式或二叉树 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 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 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 成长性好、 安全边 际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 。对于 含回 售及 赎回选 择权的 债券 ,本 基金将利 用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数据 ,运用 期权调 整利 差(OAS )模 型分 析含赎 回 或回售选 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 信用 风险的 基础 上,本 基金 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投 资,主 要通 过期 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 以买入 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 审慎投资。 针对内 嵌转 股选择 权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本 基金通 过深 入的基 本面 分析 及定性 定量研 究, 自下 而上精 选个债 ,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谋 求内 嵌转股权 潜在的增强收益。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 制订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并经 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将综合运用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证 投资 时,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 证券基 本面 的研究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 ,深 入分 析标的 资产价 格及 其市 场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寻求其合 理定价 水平。 全面 考虑 权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及 风险性 特征 ,谨 慎投资, 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运行 趋势的 研究, 结合 股指 期货的 定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风 险监控 、评 估和组 合调 整的有 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流 程。严 格的 投资 管理流 程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的正 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究 主要 依托于 公司 整体的 研究 平台, 采用 自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相 结合的 方式 。通 过对全 球宏观 经济 形势 、中国 经济发 展趋 势、 货币政策 和财政 政策执 行情 况进 行分析 ,深入 研究 行业 景气状 况、市 场合 理估 值水平, 预测利 率变化 趋势 ;深 入研究 其合理 的投 资价 值;据 此提出 大类 资产 配置、行 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上 述研究 报告 ,对基 金的 投资方 向、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 理基 于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 根据自 己对 未来一 段时 期内证 券市 场走 势的基 本判断 ,对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制定 月度 资产配 置和行 业配 置计 划,并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 产配 置比例 范围 确定后 ,基 金经理 参考 研究员 的个 股投资 建议 ,结 合自身 的研究 判断 ,决 定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其中 重大 单项投资 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 易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执 行,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 令, 制定交 易策 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各相 关业 务部门 对投 资组合 计划 的执行 过程 进行监 控, 定期 向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汇报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根据 风险监 控情况 ,责 令投 资不规范 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部 绩效评 估小 组定期 和不 定期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风险绩 效评 估, 并提供 相关报 告, 使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够 更加清 楚组 合承 担的风险 水平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策略, 并了 解组 合是否 实现了 投资 预期 、组合收 益的来 源及投 资策 略成 功与否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整投 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 理将 依据宏 观经 济状况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司 的发 展变化 ,以 及组 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五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或 调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执 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6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⑤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2 其中,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系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机 构一 年期 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的股票仓位最高不超过 60% ,以两倍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业 绩比较 基准 一方 面体现 了本基 金力 争实 现超越 定期存 款的 投资 目标,另 一方面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长期稳定增值的风险把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市 场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依据维护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投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按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预期 风险 水平高 于债 券型基金 和 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身 、雇 员、授 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的公 允价 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股指期 货 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或 估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损失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二)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公 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据错误 等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二部分 基 金收 益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形 式的 ,分 红资金将 按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成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费。 如投资 者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择 的分红 方式 不同 ,则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后一 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 分红权益 登记日申 请申购的基金 份额不享 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 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二 、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一)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各 自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的具有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一)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并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般来 讲, 预期投 资收 益越高 ,所 伴随的 预期 风险越 大。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金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的 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 风险 :对于 股票 投资而 言, 利率的 变化 将导致 证券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上 市公司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平 等发 生变 化,同 时改变 市场 参与 者对于后 市利率 变化方 向及 幅度 的预期 ,这将 直接 影响 证券价 格发生 变化 ,进 而影响本 基金的 收益水 平。 对于 债券投 资而言 ,利 率的 变化不 仅会影 响债 券的 价格及投 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 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 对基金的收益 造成影响。 ②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区域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 周期 风险: 宏观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观 经济的 运行 状况 将直接 影响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盈利情 况。 证券 市场对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直接 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 力风 险:购 买力 风险又 称通 货膨胀 风险 ,是由 于通 货膨胀 、货 币贬 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统 性风 险是指 个别 行业或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 风险 :指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资 债券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或 者由 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 等级 下降 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 括以 下两个 方面 :一方 面是 指在市 场或 个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速 、低 成本 地变现 或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风 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 风险 :指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等 主观 因素 的限制 而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而产 生的 风险, 或者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 不完 善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 风险 :由于 运营 系统、 网络 系统、 计算 机或交 易软 件等发 生技 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 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 风险 :指业 务人 员道德 行为 违规产 生的 风险, 包括 由内幕 交易 、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60%,在 资产 配置上 可能 存在 以下风 险:本 基金 在灵 活调整 资产配 置比 例时 ,可能 由于基 金经 理的 预判与市 场的实 际表现 存在 较大 差异, 出现资 产配 置不 合理的 风险, 从而 对基 金收益造 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中 将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纳 入到投 资范 围当 中,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上 市的中 小企 业以 非公开方 式发行 的债券 。该 类债 券不能 公开交 易, 可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固定 收益证券 综合电 子平台 或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综合 协议 交易 平台进 行交易 。一 般情 况下,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交易 不活跃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较大 ;并且 ,当 发债 主体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限 制,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 将股 指期货 纳入 到投资 范围 中,股指 期 货采用 保证 金交易 制度 ,由 于保证 金交易 具有 杠杆 性,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微小 的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人 权益遭 受较大 损失 。同 时,股 指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债 结算制 度, 如果 没有在规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重大损失。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 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 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6)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 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监督 员及公 证机 关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第 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含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 、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为 0%-60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60%;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⑤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并 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 提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 制,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但 不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造成 的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国 家 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 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或拒绝结 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料 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基 金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明确 具体比 例,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险 。上 述规 章制度 须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 准。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通 过之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 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商 签订的 销售 协议 复印件 、缴款 通知 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总成 本、划 款账号 、划 款金 额、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真 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出 现剧烈 变化 导致 基金管 理人的 具体 投资 行为可 能对基 金财 产造 成较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和整 改,并 做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面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拒 绝执行 其有关 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保证 基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的 流通 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责任与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 虚假的 数据 ,导 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 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依 法承担 相应法 律后 果。 除基金 托管人 未能 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 外,因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产生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监督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 托管人 签署相 应的 风险 控制补 充协议 ,并 按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补充 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人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募集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托管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应以 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债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本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 管,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四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 、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第 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 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 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并为有需要的 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 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 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 工咨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 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 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 工或在语 音信 箱中留 言 ;东方基 金呼 叫中心 同 时受理 E-Mail 、传 真 等多样化咨 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 准确完 整的预 留了手机 号码( 小灵通 用户除外 ) ,可 获得免 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 若因网络、 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 具体内 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 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 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 (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真 、信 件等方式 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工作提 出建 议或意见。 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 并按照 《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 团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第 二十一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 。上 述规则 由本基 金管理人 制定, 并由其 解释与修 改,但 规则的 修改若实质 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 二十二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 二十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