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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502006)

国企改革:基金之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A 类 份 额 、B 类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一 五年六 月 十 九日 
 
 
 
 
 
 



2 目录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3 二 、基 金概 览 ............................................................................... 3 三 、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4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 十 名 持有 人 .......................... 6 五 、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8 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 ..................................................................... 12 七 、基 金财 务状 况 ..................................................................... 12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 14 九 、重 大事 件揭 示 ..................................................................... 17 十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7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17 十 二、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 18 十 三、 备查 文件 目录 .................................................................. 18 附 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19


3 一 、 重 要 声 明 与提 示 易方达 国企 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之 基础 份额 、 A 类份额 、 B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1 号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和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的规 定编 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 基 金管理 人 ” )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保证 本报 告书中 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承诺 其中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及 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均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凡本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 投资 者详 细查 阅刊 登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和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 站(www.efunds.com.cn ) 上的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二、基金概览 1、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和交易 代码 : 基础份 额简 称: 易方 达国 企改革 分级 ;场 内简 称: 国企改 革; 场内 代 码502006 A 类份 额简 称: 易方 达国 企改革 分 级 A; 场内 简称 :国企 改 A ;场 内代 码502007 B 类份 额简 称: 易方 达国 企改革 分 级 B; 场内 简称 :国企 改 B ;场 内代 码502008 2、基 金申 购 、 赎回 简称 : 国企改 革 。 3、申购 、 赎回 代码 :502006 。 4、2015 年6 月17 日基金基础份 额总 额: 642,158,910.92 份, A 类 份额150,266,754.00 份,B 类份 额150,266,754.00 份 。 5、 2015 年6 月17 日基金基础份 额净 值 : 1.0038 元 , A 类份 额1.0003 元, B 类份 额 1.0073 元 。 6、本次 基 础份 额 上 市交 易 份额:75,133,379.00 份 ,A 类 份额 150,266,754.00 份,B 类份 额150,266,754.00 份(截至2015 年 6 月 17 日) 。 7、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8、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6 月25 日。 9、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10、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11、上 市推 荐人 : 无 。


4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与 上 市 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2015 年4 月 21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5]671 号文。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分 级基 金 。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 、发 售方 式: 场内 、场 外 认购。 5 、发 售日 期:2015 年6 月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0 日。 6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7 、发 售期 限: 3 个 工作 日。 8 、发 售机 构 (1) 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名 单详见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2) 场外 销售 机构 ①直销 销售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销售 机 构网 点信 息: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30 号广州 银行 大厦40 楼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 直销 中 心 ;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 上海市 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 大厦2706-2708 室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直 销中心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 址 http://www.efunds.com.cn 。 ②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东莞 银行 、 杭 州银 行、 泉 州银 行、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广发证 券、 安信 证券、 渤 海证券 、 大 通证 券、 第 一 创业证 券、 东海 证券、 东吴证 券、光 大证 券、国 都证券 、国金 证券 、国泰 君安证 券、海 通证 券、华 安证券 、 华福证 券、华 龙证券 、华 西证券 、金元 证券、 九州 证券、 南京证 券、平 安证 券、山 西证券 、 上海证 券、 申 万宏 源西 部 证券、 申万宏 源证 券、 西 部证券、 西南 证券、 新时 代证券、 信达 证 券、 兴 业证 券、 银河 证券 、 招商 证券 、 中 金公 司、 中山证 券、 中投 证券 、 中 信建投 证券 、 中 原证券 、创金 启富、 海银 基金销 售、好 买基金 、金 观诚、 久富财 富、上 海长 量、数 米基金 、 天天基 金 、 同 花顺 、 万 银财 富、 一路 财富 、 增 财基 金、 展恒基 金 、 中 信建 投期 货、 众禄基 金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5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可[2015]671 号文 批 准,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 起向全 社会 公开募 集, 截至2015 年 6 月10 日, 募集工 作已 经顺 利结束 。 经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 殊普通 合伙 ) 验 资, 本次 募集的 有效 净认 购金 额为 942,547,148.61 元人 民币 ,有效 净认 购 金额 产 生的 利息 共计145,270.31 元人 民币。 本次 有 效净认 购资 金 已于2015 年 6 月 15 日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2,368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942,547,148.61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45,270.31 份基 金份 额。 两 项合计 共942,692,418.92 份基金 份额 , 已 全部 计入 投 资者账 户,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公 司基金从业人员 认 购 基 金份 额 1,003.17 份 , 占 基金 份 额 总 量 的 0.0001%, 本公 司 未 使用 固 有资金 认购 本基 金 。 本基 金 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得到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 《 易 方达 国企 改革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募 集情 况已 符合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按照 有 关法律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律 师费 、会 计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三) 基金 上市 交易 1 、 基 金上 市交易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自律 监管 决定 书 [2015 ]269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6 月 25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 、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和交易 代码 : 基础份 额简 称: 国企 改革 ;交易 代码 :502006 A 类份 额简 称: 国企 改 A ; 交易代 码:502007 B 类份 额简 称: 国企 改 B ; 交易代 码:502008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5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简称 : 国企改 革 。 6 、申 购 、 赎回 代码 :502006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7 、 本次 基础 份额 上市 交易 份额 :75,133,379.00 份 ;A 类份 额 :150,266,754.00 份;B 类份额 :150,266,754.00 份(截至 2015 年6 月17 日) 。 8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本基金 包括 场内 份额 与场 外份额 ,本 次上 市的 基金 份额全 部为 场内 份额 。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 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基 6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 可以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转 至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持有 人上 海证 券账 户下后 ,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跨 系统转 托管 和份 额配 对转 换 业务 将 于2015 年6 月25 日开 通。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 及前 十 名 持 有 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2015 年 6 月17 日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22,368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为42,144.69 份。 其中 , 场内 基 础份 额持有 户数 为1,823 户 , 平均每 户持 有的基 础基 金 份 额为 41,214.14 份。A 类 份额持有 人户数 为 1,823 户,平均 每户持 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 为 82,428.28 份。 B 类份 额持 有人户 数 为 1,823 户 , 平均 每户持 有 的 B 类 份额 为82,428.28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2015 年 6 月17 日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场 内基 础基金 份额 为9,802,134.00 份, 占 场内基础 基金份 额比例 为 13.05% ;个人 投资者 持有 的场内基 础基金 份额 为 65,331,245.00 份,占 场内 基础 基金 份额 比例 为 86.95% 。 截至2015 年6 月17 日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 A 类份 额 为19,604,254.00 份, 占 本次A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 13.05% ; 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市 交易 的 A 类份额 为130,662,500.00 份,占 本 次A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86.95%。 截至2015 年6 月17 日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 B 类份 额 为19,604,254.00 份, 占 本次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 13.05% ; 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市 交易的 B 类份额 为130,662,500.00 份,占 本 次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86.95%。 (三)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情况 : 截至2015 年6 月17 日, 基础份 额 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场内基础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 基础 份额 比例 (% ) 1 上海大 正投 资有 限公 司 8,600,961.00


11.45


2 诸中俊 2,000,250.00


2.66


3 李星影 1,600,016.00


2.13


4 钱燕 1,400,115.00


1.86


5 孙万鹏 1,199,962.00


1.60


6 朱宗鹏 1,001,936.00


1.33


7 北京千 石创 富- 光大 银行 -千石 资本- 天 演2 期 资产 管理 计划 1,001,936.00


1.33


8 李浩恒 1,000,025.00


1.33


7 9 李琳 598,884.00


0.80


10 李静 401,253.00


0.53


合计 18,805,338.00 25.03 截至2015 年6 月17 日,A 类份 额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 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 A 类份 额( 份) 占A 类 份额 比例 (% ) 1 上海大 正投 资有 限公 司 17,201,922.00 11.45


2 诸中俊 4,000,500.00 2.66


3 李星影 3,200,032.00 2.13


4 钱燕 2,800,230.00 1.86


5 孙万鹏 2,399,924.00 1.60


6 朱宗鹏 2,003,870.00 1.33


7 北京千 石创 富- 光大 银行 -千石 资本- 天 演 2 期 资产 管理 计划 2,003,870.00 1.33


8 李浩恒 2,000,050.00 1.33


9 李琳 1,197,766.00 0.80


10 李静 802,503.00 0.53


合计 37,610,667.00 25.03 截至2015 年6 月17 日,B 类份 额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 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 B 类份 额( 份) 占B 类 份额 比例 (% ) 1 上海大 正投 资有 限公 司 17,201,922.00 11.45


2 诸中俊 4,000,500.00 2.66


3 李星影 3,200,032.00 2.13


4 钱燕 2,800,230.00 1.86


5 孙万鹏 2,399,924.00 1.60


6 朱宗鹏 2,003,870.00 1.33


7 北京千 石创 富- 光大 银行 -千石 资本- 天 演 2 期 资产 管理 计划 2,003,870.00 1.33


8 李浩恒 2,000,050.00 1.33


9 李琳 1,197,766.00 0.80


10 李静 802,503.00 0.53


合计 37,610,667.00 25.03 注 : 以 上 信 息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持 有 人信 息 8 编 制。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占 场内 总份 额比 例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事 人 简 介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 .法 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3 .总 裁: 刘晓 艳 4 .注 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 元人民 币 5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 市横琴 新区 宝中 路3 号 4004-8 室 6 .设 立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1]4 号 7 .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000000002868 8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9 .股权 结构: 广东粤 财信 托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股份 25% ;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25% ;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 有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16.67%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持有 股 份 8.33% 。 10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自成立 以来 , 公 司不 断致 力于健 全公 司治 理结 构,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要 求,建 立组织 机构 健全、 职责划 分清晰 、制 衡监督 有效、 激励约 束合 理的治 理结构 , 保持公 司规 范运 作,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公司下 设 二 十八 个部 门: 权益投 资总 部、 固定 收益 总 部、 现金 管理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研 究部、 投资 银行 部 、 集中 交易 室、 投 资发 展 部、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养 老金部 、 客 户服 务与销 售支 持部、 渠道 营 销部、 互联网 金融 部、 北 京分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成 都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机构客 户部 、 系 统研 发部 、 技术 运营 部、 核 算部、 注册登 记部 、 宣 传策划 部、 综合 管理 部、 人力资 源部 、监 察部 、北 京办事 处。 1). 权益投 资总 部下 设公 募基 金投资 部 、 养 老金与 专户 权益投 资部 、 投资一 部 , 公募基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募基 金资 产的日 常管 理和 运作 , 养老 金与专 户权 益投 资部 负责 权益类 社保 基 金 及 其 他 受 托资 产 的 投 资管 理 工作, 投资 一 部 以 团队 形 式 负 责 所辖 资 产 的 研究 和 投 资 管理 工作 。 2). 固定收 益总 部下 设固 定收 益机构 投资 部、 固定 收益 基金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研 究部和 固定收 益交 易室 , 四 个部 门 分别负 责固 定收 益类 公募 、 专户、 年金 的投 资、 研 究及 交易工 作。 3). 现金管 理部 主要 负责 货币 类以及 短期 理财 类基 金的 投资管 理工 作。 4).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主 要负 责指数 基金 以及 量化 策略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9 5). 研究部 的主 要工 作职 责是 对宏观 经济 、 行业 、 上 市 公司以 及可 转债 、 基 金等 投资品 种进行 研究 。 6). 投资银行 部主 要负责 公司 投行类业 务, 包括一 级市 场和一级 半市 场中的 股权 投资、 国企混 合所 有制 改革 、上 市公司 并购 重组 等投 融资 业务。 7).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 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 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 具体 操作, 保存 交易 记录 ,备 份交易 数据 。 8). 投资发 展部 负责 公司 新业 务的规 划管 理及 新金 融产 品的设 计、 开发; 为市 场营 销工 作提供 专业 支持 。 9).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投资 风险管 理、 投资 绩效 评估, 投资与 市场 的相 关数 据支 持服 务工作 。 10).养 老金 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规 划、 市场 开发 与营 销、客 户服 务等 职能 。 11).渠 道营 销部 主要 负责 各类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合作 开 发及 总部 层面 的维 护工 作, 营销 策 划方案 的制 订、 推动 ,营 销效果 及客 群的 数据 挖掘 、分析 。 12).客 户服 务与 销售 支持 部主要 负责 公司 销售 支持 工作 , 为 渠道 、 机 构客 户、 电子商 务 业务的 客户 和大 客户 提供 服务支 持。 13).互 联网 金融 部负 责研 发基于 互联 网的 交易 模式 和服务 模式 , 建设 相应 系统 并持续 改 进用户 体验 , 开 展互 联网 金融业 务的 营销 策划 、 方 案制作 、 方 案实 施及 对外 的合作 洽谈 , 为 互联网 上的 客户 提供 服务 。 14).北 京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以 北京 为中 心的 华北 和西北 地区 的渠 道销 售工 作。 15).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 织 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 地区及东北部分地区的渠 道销售工 作。 16).广 州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以 广州 为中 心的 华南 地区的 渠道 销售 工作 。 17).成 都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以 四川 省为 中心 的渠 道销售 工作 。 18).南 京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以江苏 省为 中心 的渠 道销 售工作 。 19).机 构客 户部 负责 公司 机构客 户的 销售 和服 务工 作, 下 设银 行客 户部 、 非银 行客户 部 两个二 级部 门, 分别 负责 所属客 户群 体的 销售 和服 务工作 。 20).系 统研 发部 负责 公司 信息系 统的 需求 管理 、 规 划设计 、 项 目管 理、 开发 测试、 以及 上线运 营后 的应 用支 持工 作。 21).技 术运 营部 负责 公 司IT 基 础设 施的 规划 与建 设 , 公 司日 常运 营的 技术 支持 与服务 , 保障公 司信 息系 统安 全可 靠高效 运行 。 22).核 算部 负责 公司 管理 资产的 会计 核算 、 估 值 、 信息披 露工 作 , 负责 开放 式基金 募集 期、开 放期 销售 款项 的集 中结算 工作 ,以 及各 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工作 。 23).注 册登 记部 主要 工作 是进行 开放 式基 金 、 特 定多 个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及养 老金产 品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


10 24).宣 传策 划部 负责 制作 宣传材 料 , 传 播公司 信息 , 管 理媒 体关 系, 管理 广 告投放 及维 护公司 网站 等。 25).综 合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股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 会联 络及日 常工 作 , 负 责公 司财 务会计 、 行政保 卫和 文书 档案 等工 作。 26).人 力资源 部负责 拟订 公司人力 资源 战略并 付诸 实施,具 体负 责公司 的招 聘、培训 、 薪酬福 利、 绩效 考核 、人 事管理 等工 作。 27).监 察部 负责 独立 地对 公司各 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 运作的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协助并 督 促各部 门履 行内 控职 责,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活 动稳 健合规 ,实 现公 司经 营目 标。 28).北 京办 事处 负责 与在 京监管 部门 的日 常联 系工 作。 11 .人 员情 况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公 司有 员工 467 人 , 其中 262 人具 有硕 士学 历 ,20 人具 有博士 学历 。91% 的 公司 员 工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12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张 南 电话:020-85102688 13 .基 金管 理业 务介 绍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文批 准, 本基 金 管理人 于 2001 年 4 月 17 日成立 , 注册资 本1.2 亿 元, 旗 下 设有北 京、 广 州、 上 海、 南京、 成 都分 公司 和香 港 子公司、 资产 管 理子公 司。 本 基金 管理 人 秉承 “ 取信于 市场, 取信 于社会” 的宗 旨, 坚 持 “ 在诚信 规范 的前 提下, 通过 专业 化运 作和 团队合 作实 现持 续稳 健增 长” 的 经营 理念 , 以 严格 的管理 、 规 范的 运作和 良好 的投 资业 绩, 赢得市 场认 可。2004 年 10 月, 本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全 国社会 保障 基 金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5 年8 月 , 获 得企 业年 金基 金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7 年 12 月, 获得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资 格;2008 年 2 月 , 获得从 事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务 资格 。 截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共 管 理59 只 开放 式基 金、1 只封 闭式基 金和 多 个全国 社保 基金 资产 组合 、企业 年金 及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业务 ,资 产管 理总 规模达 4300 亿 元。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 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 风险 分析 师,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基 金经 理助理 、 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产 品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 职)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国企改 革指 数 11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起任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2.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389 12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 获和 讯网 的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奖 ; 境 内权 威经 济媒 体 《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三) 上市 推荐 人 无 (四) 基金 验资 机构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金 截 至2015 年6 月17 日的 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资 产 本报告 期末 资 产:


银行存 款 550,533,297.80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201,043,427.96


13 其中: 股票 投资 201,043,427.96 债券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基金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80,000,000.0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收利 息 68,812.99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资 产 153,221.81 资产合 计 1,031,798,760.56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85,326,174.95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51,625.27 应付托 管费 11,357.56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173,911.95 应付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其他负 债 5,272.50 负债合 计


85,568,342.23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942,692,418.92 未分配 利润 3,537,999.41


14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946,230,418.33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1,031,798,760.56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截至2015 年6 月17 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情 况如 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201,043,427.96 19.48 其中: 股票 201,043,427.96 19.4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80,000,000.00 27.1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0,533,297.80 53.36 7 其他资 产 222,034.80 0.02 8 合计 1,031,798,760.5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202,756.00 0.66 C 制造业 81,310,413.16 8.59


1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7,808,707.00 0.83 E 建筑业 11,831,951.00 1.2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800,373.80 2.2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376,965.00 1.3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866,712.00 0.09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730,890.00 1.66 J 金融业 22,678,932.00 2.40 K 房地产 业 7,507,444.00 0.7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978,964.00 0.9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000,054.00 0.32 S 综合 1,949,266.00 0.21 合计 201,043,427.96 21.25 2.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于2015 年6月17 日 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1.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28 交通银 行 775,400 6,970,846.00 0.74 2 000768 中航飞 机 156,996 6,775,947.36 0.72 3 601669 中国电 建 452,000 6,608,240.00 0.70 4 600050 中国联 通 716,000 6,343,760.00 0.67 5 600839 四川长 虹 436,800 6,198,192.00 0.66


16 6 601106 中国一 重 309,300 5,369,448.00 0.57 7 000728 国元证 券 139,500 4,918,770.00 0.52 8 600153 建发股 份 201,300 4,688,277.00 0.50 9 600406 国电南 瑞 172,400 4,516,880.00 0.48 10 600369 西南证 券 167,100 4,167,474.00 0.44 2.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2015 年6月17 日 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 合 截至2015 年6月17 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债 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截至2015 年6月17 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债 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6月17 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截至2015 年6月17 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权证 。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指数部)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15 年6 月 17 日 ,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8,812.99


1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153,221.81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2,034.8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截至2015 年6月17 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于2015 年6月17 日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于2015 年6月17 日 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示 无。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以下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18 严格遵守 《基 金法》 及其 他证券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规定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部 ,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 券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在限 期内,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将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二 、 基 金 上 市推 荐 人 意 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易 方达 国 企改 革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 (二) 《易 方达 国企 改革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三) 《易 方达 国企 改革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四) 《易 方达 国企 改革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意 投资 风险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一五年 六月 十九 日


19 附 件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其持 有基 础 份额、A 类份 额和 B 类 份 额,依 法 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持有 的 基础 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20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款项及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定 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1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础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A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22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23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础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础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24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 的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该 分别 由本 基金 基础份 额、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独 立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级 别内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且相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同 等投 票权 不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方 式(场 内认 购、 申购 、买 入或场 外认 购、 申购 )而 有所差 异。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 或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5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基 础份额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出现 以 下情况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 记结算机 构、 基金销 售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许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 质 押等 业务规 则; (7)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增 加或 减少份 额类 别,或 调 整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26 (9)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变 更标 的指 数和 调整业 绩比 较基 准; (10)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11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 , 变 更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 为规定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 份 额、A 类份 额、B 类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单独 或合 计 持有 基 础份 额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 份 额、A 类份 额、B 类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份 额、A 类 份额、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27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 件 、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 证明 文件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28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2) 经核 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 分别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B 类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分别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二分 之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基 础份额 、A 类份 额、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29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50%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 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 基 础份 额、A 类份额 、B 类份 额的 各自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30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出 席会 议的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B 类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31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其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本基金 (包 括 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存 续期内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年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32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2%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具体 计提及 支付 方法 见本 基金 《 招募说 明 书 》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的计 算方法 或费 率发 生调 整 ,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进 行 公 告,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标 的指数许 可使 用费之 外的 基金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33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基 金发 展情况 ,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一) 投资 目标





紧 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种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其投 资原则 及投 资比 例按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90% ;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 成份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若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 定发生变更 或监管机构允 许,本基金 管理人可对上 述资产配置 比 例进行 调整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34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2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①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 金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②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④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 35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的 要求向其报 告所交易和持 有的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投资证 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 则,并制定 严 格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流 程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及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 的有 关约 定。 上述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 定进 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 直接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36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T 日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T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数 其中,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T日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总 数 为基础 份额 (包 括场 外基 础份额 、场 内基 础份 额) 、A 类份 额和B 类份 额的 份额 数之和 。 2. A类 份额 和B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 ? 365 R 1 , 2 t A NAV Min NAV ? ? ? ? 基础份额 ) 2 , 0 ( B A NAV NAV Max NAV ? ? 基础份额 =


其中,t=Min{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不 含该 日) 至 T 日( 含 T 日) , 自最 近 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不含 该日 )至 T 日( 含T 日)}; NAV 基础份 额 为T 日每 份基 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A 为T 日A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NAVB 为T 日B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R 为各 运作 周年A 类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B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七、 《 基金 合同 》解 除和 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 《 基金 合同 》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37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的和 基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 并确 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 例, 并据 此比 例 对 A 类 份额、B 类 份额及 基础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行剩 余基 金资产 的分 配,再由 三类 份额分 别对 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38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 基 金合同 》 有 关的争 议,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应 尽量通 过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 投资者 取得 《基 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