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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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 创业 板 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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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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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配对转换、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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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申购赎回价格、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
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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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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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华 安 创
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申购赎回价格 、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
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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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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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依法转让 其持有的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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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集 、 议 事 及表 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
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 与 其 他基金 的 合 并 ,但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另 有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 变更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程序 , 但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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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配对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9 ) 未来条件成熟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申请华安 创业板 50 份额的上
市交易,并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交易规则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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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
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
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
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
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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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
金 份 额 占权益 登 记 日各自 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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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各 自 基 金份额 占 权 益登记 日 各 自基金 总 份 额的二 分 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华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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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
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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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华安创 业 板 50 份 额 、 华安创 业 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或者 基 金 托管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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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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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 执行 方 式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
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有 关 限 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 四 部 分 、与 基 金 财 产管 理 、 运 用有 关 费 用 的提 取 、 支 付方 式 与 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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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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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约定向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使用 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
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划 付 指 令,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后于每 个 季 度结束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
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 、 除 管理费 、 托 管费、 指 数 使用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 根据 有 关 法规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 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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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的投 资 方 向 和投 资 限 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创业板 50 指数的成
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 其他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固定 收 益 资产( 国 债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 、 企 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 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 短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款等 )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
资于创业板50 指数 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 50 指数。
如果创业板50 指数 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创业板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
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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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 的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 质 性 影响( 包 括 但不限 于 编 制机构 变 更 、指数 更 名 等) , 无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
数,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
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辅以金
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 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的表现,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将适度运用
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 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
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和优化, 并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 可运用股指
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
回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 从而确保
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 资 于股票 资 产 的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的 90% , 投 资于创 业 板
5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保 证金以 后 , 本基金 保 留 的现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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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在任 何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 押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20% ;
(13 )本基金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 基金净资 产 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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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另有 规 定时,从 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 法 规对上述 投 资比例限 制 进行变更 的 ,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 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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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方法 和 公 告 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权 益 类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 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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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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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解除 和 终 止 的事 由 、 程 序以 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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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华
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八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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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存放 地 和 投 资者 取 得 基 金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