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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50(160420)

创业5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 年 6 月 19 日 
重要提示 
 
1、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 发售已获
2015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 912 号)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 基金为 股 票 型基金 , 基 金运作 方 式 为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 金 管理人 为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 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简称“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场内简称 “创业 50” ,基金代码:160420) 、华
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场内简称 “创业 50A ” ,基金代码:150303)和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 , 场内简称 “创
业 50B ” ,基金代码:150304) 。其中,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华安创业板 50 份
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
板 50B 份额。 
4、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其中, 场外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 上海
业务部、 北京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以 及
电 子 交 易平台 。 代 销机构 包 括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等 ( 详 见本公 告 “ 三、2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详见本公告“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本基金 自 2015 年 6 月 24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
牌发售, 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
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7 、 本 基金的 募 集 对象包 括 符 合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可 投 资于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 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8、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何法
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 、 投 资者欲 通 过 场外认 购 本 基金, 须 开 立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 定的基
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
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
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 本基金场外 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 购
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
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
售机构受理, 不可以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 位 的单 笔 最 低 认购 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 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11 、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确 认 成 功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可在 《基金合同》 生
效后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15 年 6 月 19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 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uaan.com.cn)。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 咨 询 。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50099)咨询购买事宜。 
15、 在募集期间, 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 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
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 券 投 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 是 一 种长期 投 资 工具, 其 主 要功能 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指数 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本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 指数市场表
现, 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4 
 
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 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如指 数
化投资风险、 投资替代 风险、 跟踪 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 折/ 溢价 交易风险 、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 和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 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华安 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华安 创业板 50 指数 分级 
场内简称: 创业 50 
基金代码:160420 
3、 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 
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7、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8、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场内
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 确认为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 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
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
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
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 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11、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可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2、 认购份额的确认 6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华 安 创 业 板
50 份额;投 资 者 场内认 购 所 得的全 部 份 额将按 1 ∶1 的比 例 确 认为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 
13、 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5 年 6 月 24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4、 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 直 销机构 : 华 安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上 海业务 部 、 北京分 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 
2 ) 代 销机构 : 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等( 详 见 本公告 “ 三 、基金 份 额
发售机构 ”)。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 )场内发售机构 
1 ) 具 有基金 代 销 资格的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会员单 位 ( 具体名 单 可 在深圳 证 券
交易所网站查询 ,详见本公告“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 ) 本 基金募 集 结 束前获 得 基 金代销 资 格 的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会 员 单位可 通 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15、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在收 到 中 国证监 会 确 认文件 的 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事宜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 发 售 方式 及 相 关 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 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 其他投资人 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30% 8 M≥5 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场外认购华安创业板50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以 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 1.00%,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 +1%)=990.1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 =99,009.9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 =99,009.90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50.00=99,059.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人经确认的 华安创业板50 份额 为99,059.90 份。 5、场外认购份额以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 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7、投资者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含认购费, 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二)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场内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场 内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份 额 递 减 。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 下: 单笔认购 份额 (M ) 认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100 万 0.40% M ≥100 万 每笔 200 元 同时开通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 其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 率设定。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例确认为华安 创业板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 份额。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 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 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10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华安创业板50A 份额与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 安创业板 50B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 华安创业板50A 份额 与华安创业板50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 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 1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募 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8% , 则认购金额的计 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 ×(1+0.8%)=100,8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 ×0.8%=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 =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 =100,050 份 经确认的 华安创业板50A 份额=100,050×0.5=50,025 份


经确认的 华安创业板50B 份额=100,050×0.5=50,025 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 10 万份本基金, 需缴纳 100,800 元, 加上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 创业板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 50,025 份。 6、本基金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场内 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50,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场内认11 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7 、 投 资者在 募 集 期内可 通 过 场内多 次 认 购本基 金 , 已经受 理 的 认购申 请 不 得撤销。 三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993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12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13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包括: 14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 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 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 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 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 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 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 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 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 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 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 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 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 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 、 个 人 投资 者 的 开 户与 认 购 程 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 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 凭证。 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 务确认手续。


(一) 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认 购 金 额 需 在 10 万元以上):


15 1 、 开 户 基 金 账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8:30-17:00 ( 中 午 不 休 息 ,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 网点 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 )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 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 网点 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 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 销售归集总账户 。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浦东分行 (3 )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16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 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 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 ) 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之前, 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 销 售归集总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 投 资者开 户 成 功,但 认 购 资金从 非 “ 指定银 行 账 户 ” 划 来 , 或者资 金 划 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 )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 可于 T +1 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 本 公 司客户 服 务 中心或 本 公 司网站 查 询 开户确 认 和 认购受 理 结 果 。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 7×24 小时受 理,工作日 15:00 以 后交易于下 一工作日 9:30 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 )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 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上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办理相关 开户和认购业务。 (2 ) 尚未开 通 华 安基金 网 上 交易的 个 人 投资者 , 可 以持中 国 工 商银行 借 记 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 借17 记卡、 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 , 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 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对持浦发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 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浦发银行全国 各指定网点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 “银基通” 签约后, 即可直接通过华 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 ) 已经开 通 华 安基金 网 上 交易的 个 人 投资者 , 请 直接登 录 华 安基金 电 子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 (三) 证券公司 以 下 开 户和认 购 程 序原则 上 在 本基金 的 代 销券商 适 用 ,并仅 供 投 资者参 考 ,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 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 -11:30 和 13:00-15:00 ( 周六、周日 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 个人投 资 者 在各个 代 销 券商代 销 网 点开立 资 金 账户和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 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 )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 ) 个人投 资 者 在代销 券 商 代销网 点 查 询认购 确 认 情况的 方 式 可能有 所 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18 (4 ) 个人投 资 者 若委托 他 人 办理开 户 和 认购事 宜 , 须按照 代 销 券商代 销 网 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 ) 其他有 关 在 代销券 商 代 销网点 认 购 本基金 的 程 序,若 有 其 它方面 的 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四)其他场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通过 其他代销机构 认购的, 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 构的规定为准。 (五)场内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 -15:00 (周六、周日不受理) 2、 开立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已开立了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 , 个人投资者 申请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 、 开 立资金 账 户 (已在 该 代 销券商 处 开 立了资 金 账 户的客 户 不 必再开 立 该 账户)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 )本人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 (3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存折(储蓄卡)。 4 、 提 出认购 申 请 :个人 投 资 者在开 立 资 金账户 并 存 入足额 认 购 资金后 , 可 申请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 自助/热自助委托、 网 上交易委托等该代销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 续。 (2 )场内认购时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3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五 、 机 构 投资 者 的 开 户与 认 购 程 序 机 构 投 资者可 到 各 代销网 点 或 本公司 设 在 上海、 北 京 、广州 、 西 安、成 都 、 沈阳的业务部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认购。 19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从 递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开 户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确 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1 、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8:30-17:00 ( 周 六 、 周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 网点 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 ) 填妥的 《 开 放式基 金 账 户业务 申 请 书》, 并 在 第一联 、 第 二联加 盖 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 ) 企业法 人 营 业执照 副 本 原件及 加 盖 单位公 章 的 复印件 , 事 业法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则 须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 指定银 行 账 户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行账 户 申 报表》 原 件 及复印件;


(4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 ) 加盖公 章 和 法定代 表 人 章 (非 法 人 单位负 责 人 章 ) 的 基 金 业务授 权 委 托书原件;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 网点办理认购申请, 须提供以下材 料:


(1 ) 填妥的 《 开 放式基 金 交 易业务 申 请 书》, 并 在 第一联 、 第 二联加 盖 预 留印鉴; (2 )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20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 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 销售归集总账户 。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浦东分行 (3 )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 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应 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 ) 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之前, 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 销 售归集总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 投 资者开 户 成 功,但 认 购 资金从 非 “ 指定银 行 账 户 ” 划 来 , 或者资 金 划 拨没有使用 “贷记凭证”方式或 “电汇”方式的; 21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 T 日提 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 +1 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 本 公 司客户 服 务 中心或 本 公 司网站 查 询 开户确 认 和 认购受 理 结 果 。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 证券公司 以 下 开 户和认 购 程 序原则 上 在 本基金 的 代 销券商 适 用 ,并仅 供 投 资者参 考 ,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 -11:30 和 13:00 —15:00 (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 事先在 证 券 公司营 业 部 开立资 金 账 户,并 存 入 足额认 购 资 金。如 果 没 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 ) 机 构证件 原 件 和加盖 公 章 的复印 件 : 营业执 照 副 本原件 和 加 盖公章 的 复 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 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法定代 表人签发的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 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加盖机构公章) 。 (2 )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本)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上 述 文 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 ;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加盖机构公章) ; 6)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22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 机构投 资 者 在代销 券 商 代销网 点 开 立资金 账 户 和 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的 具 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 相关工作人员; (2 ) 机构投 资 者 需由授 权 的 业务经 办 人 本人到 代 销 机构指 定 的 代销网 点 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 )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 机构投 资 者 在代销 券 商 代销网 点 查 询认购 确 认 情况的 方 式 可能有 所 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5 ) 其他有 关 在 代销券 商 代 销网点 认 购 本基金 的 程 序,若 有 其 它方面 的 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 (三)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认购 的, 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四)场内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 -15:00 (周六、周日不受理) 2、 开立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已开立了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 , 机构投资者 申请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机构代码证书 3)法人证明函 4)法人授权书 5)法人代表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皆为原件) 6)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3 、 开 立资金 账 户 (已在 该 代 销券商 处 开 立了资 金 账 户的客 户 不 必再开 立 该 账户) 23 4 、 提 出认购 申 请 :机构 投 资 者在开 立 资 金账户 并 存 入足额 认 购 资金后 , 可 申请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 自助/热自助委托、 网 上交易委托等该代销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法人授权人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场内认购时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六 、 清 算 与交 割 1 、 本 基金正 式 成 立前, 全 部 认购资 金 将 被冻结 在 本 公司的 本 基 金 募集 验 资 账户中,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 有, 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不受最低认 购份额限制 。 2 、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应当存 入 募 集验资 账 户 ,在基 金 募 集行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 、 本 基金权 益 登 记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在 发行结束后完成。 七 、 基 金 资产 的 验 资 与基 金 合 同 生效 1 、 基 金募集 期 限 届满, 本 基 金具备 基 金 备案条 件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满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 机构验 资 , 自收到 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 、 基 金募集 期 间 的信息 披 露 费、会 计 师 费、律 师 费 以及其 他 费 用,不 得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4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应 以 其 固有财 产 承 担因募 集 行 为而产 生 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24 八 、 本 次 募集 有 关 当 事人 或 中 介 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 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联系人: 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网址:www.abchina.com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 边卓群、蒋燕华 26 华 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