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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货币A(460006)

华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 华 泰柏瑞 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 华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 一五年 六 月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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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华泰柏瑞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4 月 3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 ) 证监 许可【2009 】280 号 文核 准 募 集。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正 式生效。 本基金名称 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 由 “友邦华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名为 “ 华 泰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简 称为 “ 华泰柏 瑞 货币” , 基 金代码保 持不变。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更名等的 详细内容 见我公司 2010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的 《友邦华 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股 东更 名、 公司更 名及旗下 基金更名 的公告》 。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或“ 本公司” )保 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投资 者购 买本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并 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 存款 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 , 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 于 货币市场 工具,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较高 流动性、 低 风险品种。本 基金 基金 净收益 会因 为 宏观经 济、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 等 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 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和基金合同 。 基金管 理人建 议 投资 者 根据自身 的风险收 益偏好, 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中 长期持有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5 月 5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托管人对本 招募说明 书中的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和 基金 业绩中的数 据进行了 复核。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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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华泰柏瑞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1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4 六、 基金的募集 ................................................................................................3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4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51 十、 基金的投资 ................................................................................................52 十一、 基金的业绩 .............................................................................................60 十二、 基金的财产 .............................................................................................63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7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09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货币市场 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以 下简称 “ 《暂行规 定》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 《 华泰 柏瑞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本基 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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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书中 ,除非文 义另有所 指,下列 词语 或简称代表 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华泰柏瑞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本合同: 指《 华泰 柏瑞 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其 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华泰 柏瑞 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华泰柏瑞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议: 指《 华泰 柏瑞 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任 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暂行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 联合 发 布并实 施的《 货币市 场基金 管理暂 行规定 》及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及 不时 做 出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 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相 关文件 合法取 得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 投资者;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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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册登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 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清 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和法 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 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 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 指 在中国 境内合 法注册 登记或 经有权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 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企业法 人、 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在中国 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第九 部分之 规定召 集、召 开并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 代理人进 行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集期 : 指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 基 金份额 募集期 限,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募集结 束, 基 金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募 集金额 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法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 手 续后,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者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 购 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 投资者 申请购 买本 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向基 金管理 人卖出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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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条件 ,申请 将其 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且 由同一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办 理登记 结算 的 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 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 同一基 金账户 内的基 金份 额 从一个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的行 为;


投资指令: 指 基金管 理人在 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投 资时,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 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接 受基金 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 理本 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和互 联网 网 站;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 记机构 为基金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由该 注 册 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登 记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者开 立的记 录投资 者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 等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数 ; 等级或基金 份额等级 : 指 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总 额来 区 分 的不同 级别的 基金份 额,对 各级 基 金份额 按照不 同的 费 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金持 有的各 类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应 收申购 款以 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 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 以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余额 所得 的 基金份额的 价值;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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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 过程;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 指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收益 ; 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 指 以按月 结转份 额方式 将 最近 七日( 含节假 日)收 益所 折 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 指 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商定利 率并 考 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余 期限内 按实际 利率 法 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 收益; 《业务 规则 》: 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注册登 记机构 及代销 机构 的 相关业务规 则; 法律法规: 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 行政法 规、司 法解 释 部 门规章 及其他 规范性 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规 的不 时 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指 本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 并不能 克服且 在本 合 同 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签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客 观 情 况 ,包括 但不限 于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 害、战 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 、突 发 停 电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停 止 交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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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海 证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汪 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49% 、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49% 、苏 州新区 高新技术产 业股份有 限公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 : 董事长 , 硕 士, 1994-1998 年任 国务院发 展 研究中心情 报中心处 长、 副局长, 1998-2001 年任 中央财经 领导小组 办公室副 局长,2001 年至 2004 年 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裁。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 士,1992 年 起至今历任华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 门负责人、子 公司负责人 、总裁助 理、业务 总监、总 经济师、 副总 裁。 Rajeev Mittal 先生 : 董事 ,学士,1992 年加 入美国 国际集团,2009 —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欧洲分 公司) 总经理, 新 兴市场投 资主管, 全球固定收 益研究团 队主管和 行政总裁 (欧洲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任柏 瑞投资亚 洲有限 公司业务行 政总裁 (亚洲 , 日本 除外) 、 总经理、新 兴市场投 资总管, 全球固定 收益研究 团队 主管 。 韩勇先生: 董事, 博 士, 曾任职于 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 、 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和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朱小平先 生 :独立董 事,硕士 ,1983 至 今任中国 人民 大学商学院 教授。 陈念良先生 :独立董 事,1977 年至今任 香港陈应 达律 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 。 薛加玉先生 :独立董 事,博士 ,1988-1997 年 任江苏 巨龙水泥集 团有限公 司团委书 记、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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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务处长、 副 总经济师, 1997-1999 年任 长城证 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1999-2000 年任亚洲控 股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 理,2000-2001 年任北京华 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执行 总裁,2001 年至今任 上海德汇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总裁。 杨科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2001 年 至今任北 京市天 元 律师事务 所律师。2010 年 至今 任该律师事 务所合伙 人。 2、监事会成员 严玉珍女士 : 监事 长 , 学士 ,1987 年1 月至1988 年 9 月任罗兵咸 永道 ( 前容永道 会计) 高级稽核员 ,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 4 月 任香港电 讯(前大东 电报)管 理会计,1990 年 5 月至 1996 年 11 月任宝达 证券( 施罗德集 团)副财 务 总监,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施罗德投资 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 司财务董 事,2007 年9 月至 2008 年6 月任 交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总 经理顾问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施 罗德投资 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首 席营 运官,2012 年 9 月 至今任柏 瑞投资亚 洲有 限公司首席 财务官。 王桂芳女士 : 监事 , 硕士 , 1996-2003 年任华 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西藏南 路营业部 总经 理,2003-2006 年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上海总 部 总经理, 2006 年 至今任华 泰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上海 城市中心 营业部总 经理。 柳军先生: 监事,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 财务,2001-2004 年任 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基金核 算员,2004 年7 月加入华泰 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总监 、 上证 红利 ETF 基金经 理助理 、 上证红利 ETF 基金经 理 ,2010 年10 月 起担任指数 投资部副 总监 。2011 年1 月起兼 任 华泰柏 瑞上证中小盘 ETF 基金、 华泰柏 瑞上 证中小盘 ETF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 2012 年 5 月 起担任 华泰柏瑞沪 深 300ETF 及华泰柏 瑞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陈培先生: 监事, 硕 士。2001-2004 年 ,就职 于富国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基金会 计等 职。2004 年 6 月加入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基金事务 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职 于君安证 券有限公 司、 华夏证券有 限公司和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 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 :副总经 理,硕士 ,1997-2000 年 任深圳 特区证券公 司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 理,2001-2004 年 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受 托资产 管理总部总 经理。 陈 晖 女 士 : 督察 长 , 硕士 ,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 司北 京 代 表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北京总 部总经 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 ,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交收系统 开发经理 ,2001-2004 年任 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登记及结 算部门总 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华泰柏 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助理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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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田汉卿女士: 副 总经理。曾 在美国巴克 莱全球投资 管 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 投资经 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8 月起 任华泰柏 瑞量化指 数增强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副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华泰 柏瑞量化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起 任华泰柏 瑞量化先 行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和 华 泰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本 科与研究 生毕业于 清华大学, MBA 毕业于 美国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哈斯 商学院 。 高山先生 , 副总经 理, 博士 。2001.5-2013.7 任职于 全 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 , 任 处长; 2013.7 起加入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本 科毕业于山 东大学经 济管理学 院, 硕士 毕业于中国 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 ,博士毕 业于财政 部财 政科学研究 所研究生 部。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青女士,10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验,经济学硕 士。曾任职于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平安资产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中 海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 员,2010 年 加入华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任债券 研究员。2012 年 6 月起任华 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起任华 泰柏瑞信用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起任固 定收益部 副总监 。 历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 沈涛先生,2009 年 5 月 6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0 日任 本基金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 理 韩勇先 生; 成员: 副总经理 王溯舸先 生; 副总经理 田汉卿女 士; 副总经理高 山先生; 总经 理助理董 元星先生; 投资部总 监沈雪峰 女士;投 资部副总 监吕 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 督察长陈 晖女士;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 席指 定的其他人 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转 换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 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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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 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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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 盖公司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各项业务过 程,涵盖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经营环 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在精简的基 础上设立能够充 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 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 各 机构、 部 门和岗位 职能上保 持相对独 立。 内部控制的 检查评价 部门必须 独立于内 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 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设置应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 (5)防火墙原则。公 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 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 究、 决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 等部门和 岗位, 应 当在 物理上和制 度上适当 隔离, 以 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 (6)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董事会下设 风险 管理 与审计委 员会,全 面负责公 司的 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 和财务监 控, 审查公司的 内控制度 , 并对重 大关联交 易进行审 计; 董事会下设 薪酬、 考 核与资格 审查委员 会, 对董事、 总经理、 督 察长、 财务总 监和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 候选人进 行资格审 查以确保 其具有中国 证监会所 要求的任 职资格, 制定董事 、 监 事、 总经理 、 督察长 、 财务总 监、 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及基金 经理的薪 酬/ 报酬计划 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 领导下, 认真执行 董事会确 定的 内部控制战 略, 为了 有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 针及发展 战略, 设 立了投资 决策 委员会和风 险控制委 员会, 就 基金投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表专 业意见及 建议。 公司设立督 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主要 负责对公 司内 部控制的合 法合规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行审 查,发现 重大风险 事件时向 公司董事 长和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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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风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 制人员定 期评估公 司风险状 况, 范 围包括 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 响的 内部和外部 因素, 评 估这些因 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 目标 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 能性, 并 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 事会及高 层管理人 员。 (3)控制活 动 控制活动包 括自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核、 实物 控制、 业绩 评价、 严 格授权、 资产 分离、危机 处理等政 策、程序 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 各 岗位的 目标责任 制为基础 , 是内部 控制 的第一道防 线。 在公 司内部建 立科 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 制度, 在 相关部门 和相关 岗位之 间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 监督 责任, 使相 互监督制 衡的机制 成为内部 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 充分 发挥督察 长和法律 监察部对 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 面监察稽核 作用,建 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 道防线。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 体系 , 形成了自 上而下的 信息传播 渠道 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 报渠道。 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 息交 流渠道, 保 证了公司 员工及 各 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相关 的信息, 并及时送 达适 当的人员进 行处理。 (5)内部监 控 内部监控由 公司风险 管理与审 计委员会 、 督察长 、 风 险控制委员 会和法律 监察部等 部门 在各自的职 权范围内 开展。 本 公司设立 了独立于 各业 务部门的法 律监察部 , 其中监 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 合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性, 监 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内部 管理及基 金运 作中的风险 , 及时提 出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 。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确 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 控 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3)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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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李爱 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110 余 人, 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 员工具有 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 为给客 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产 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5 年3 月31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328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303 只, QDII 基金25 只, 覆 盖了股票 型、 债 券型、 混合型 、 货币型、 指 数型等 多种类型 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 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包 括风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序设 计与制度 建设, 风 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 制度的执 行, 工作 程序与制 度执行情 况的 内部监督、 稽核以及 风险控制 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国银 行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会计师 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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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 。2013 年, 中国银行 同时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 拒绝执 行 ,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 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报 告。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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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机构和 代销 机构的销售 网点。 1、直销机构 :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021 )50103016 联系人: 汪 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传真:(010 )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传真:(010 )85109219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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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青 电话:(0755 )82088888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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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传真:(0755 )25841098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8)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杨 宁 电话:(010 )65556612 传真:(010 )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董 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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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2) 哈尔滨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遇 玺 电话:(0451 )86779018 传真:(0451 )867790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13) 嘉兴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洪明 联系人: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址:www.bojx.com 14) 爱建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戴 莉丽 电话:(021 )32229888 传真:(021 )68728703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15)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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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渤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电话:(022 )2845199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7) 财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磊 电话:(0731 )84403319 传真:(0731 )84403439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18) 财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 中心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电话:(0571 )8792512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浙 江),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9) 长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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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 )83516094 传真:(0755 )83515567 客服电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0) 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 址:www.95579.com 21) 德邦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徐 可 电话:(021 )68761616 传真:(021 )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2)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电话:(0755 )25831754 传真:(0755 )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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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东方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电话:(021 )63325888 传真:(021 )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4) 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化君 联系人:梁 旭 电话:(0519 )88157761 传真:(0519 )88157761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5) 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方 晓丹 电话:(0512 )65581136 传真:(0512 )65588021 客服电话: (0512 )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26) 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 )66555316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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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传真:(010 )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27)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电话:(0731 )85832503 传真:(0731 )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8)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周 洁瑾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 、42 、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0) 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 、20 层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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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话: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1) 国都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2) 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3217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3)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 敏棋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4)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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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5)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 点咨询电 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6) 恒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扬 子莹 电话:(0471 )4974437 客服电话: (0471 )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7) 宏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 )88085858 传真:(010 )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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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8) 宏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郝 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公司网址:www.hx818.com 39) 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68778790 传真: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0) 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 琳 联系人:张 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0591 )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加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1) 华龙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电话:(0931 )4890208 传真:(0931 )4890118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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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2) 华融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华融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黄 恒 电话:(010 )58568235 传真:(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 )58568118 ; 或前往各 营业网 点咨 询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3)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孔 晓君 电话:(0755 )82569143 传真:(0755 )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4)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家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 )64316642 传真:(021 )64333051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5) 南京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李 铮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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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电话:(025 )52310585 传真:(025 )52310586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46) 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 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交 易广 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391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47) 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8)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贸 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0351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9)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华旭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华旭 大厦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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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张 瑾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021 )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0)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 莹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1)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中国武汉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 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52)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林 爽 电话:(010 )66045529 传真:(010 )66045518 客服电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53) 万联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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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电话:(020 )37865070 传真:(020 )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54)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张 煜 电话:(023 )63786141 传真:(023 )6381042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5) 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 市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钟 康莺 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6)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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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7)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夏 中苏 电话:(0591 )3828196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8)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60141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9) 浙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李 凌芳 电话:(021 )64718888 传真:(0571 )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60) 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李 微 电话:(010 )59355941 传真:(010 )66553791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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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61)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宋 明 电话:(010 )6656845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2) 中航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戴 蕾 电话:(0791 )86768681 传真:(0791 )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3) 中国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罗 文雯 电话:(021 )58763575 传真:(021 )68875123 客服电话: (021 )58796226-373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4)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 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 、13、15、16 、18 、19 、20、21、22 、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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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0755 )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5)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67)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腾 艳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8) 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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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李 珊 电话:(0571 )85776114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69) 中银国 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李 丹 电话:(021 )68604866 传真:(021 )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70) 中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范 春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71)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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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2)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3)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二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8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4)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 )82080798 传真:(0755 )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75)


北京 展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德胜 门外华严 北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李 兆贺


电话:010-62020088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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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6)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7) 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78) 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 京)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79)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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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80)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李招弟 联系人:刘 媛 电话:(010 )59393923-819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1) 中国国 际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麦子 店西路 3 号新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 5953 9864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82)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 沈伟桦 联系人: 刘梦 轩 电话:(010)-52858244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83)上海大 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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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付江 电话:(021 )20219988*31781 公司网址: www.gw.com.cn 客服电话:021-20219999 84)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 )58325395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85) 恒丰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 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 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 : 蔡国华 联系人: 汪明 电话:021-38966235 公司网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813-8888 86) 泉州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 姗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400-88-96312 87) 日发资 产 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陆家嘴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大 厦 1307 室 办公地址: 陆家嘴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大 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联系人: 杨迎 雪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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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公司网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话:021-61600500 88) 北京创 金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400-6262-818 89) 北京 恒 久浩信投 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怀北 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光华 路 7 号汉 威大厦 B1210 法定代表人 :谢亚凡 联系人: 陈冲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525-676 90) 上海汇 付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朱翔 宇 91) 上海利 得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 陆家嘴软件 园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沈继伟 联系人: 张裕 公司网址: http://m.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05-6355 92) 北京钱 景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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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 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民生路 1199 弄上海 证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 17 层 电话:(021 )38601777 传真:(021 )50103016 联系人:陈 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 玲 联系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黄晓黎 联系人:黄 晓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233 号汇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单 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竞 、单峰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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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销售办 法》、 《 暂行规定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并 经 2009 年 4 月 3 日中 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友邦华泰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09】280 号)核准募 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和中 国银行 、 华泰 证券等代销 机构的销 售网点公 开发 售。 投资者还可 在与本公 司达成网 上交易的 相关协议 、 接 受本公司有 关服务条 款后, 通 过登 录 本公司 网站(www.huatai-pb.com ) 办 理 开 户、认 购等 业务, 有关基 金网上 交易的 开通 范 围和具体业 务规则请 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 询。 具体销售城 市名单、 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 以及发 售方案 以 发售公告 及代销机 构的相关 公告 为准, 请投 资者就募 集和认购 的具体事 宜仔细阅 读 《 友邦华泰 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及代销 机构的相 关公告 。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21 日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公开 发售。根据 《运作办 法》的规 定, 如果本基金 在上述时 间段内未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法 定条件、 或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延长基金 份额发售 的时间, 本基金可 继续销售 , 但 募集期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同时也可 根据认购 和市场情 况提前结 束发 售。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 售对象为 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 ) 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许可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 募集规模 不低于 2 亿份。本 基金 不设 最高 规模限制。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 面值为 1.00 元。 (八)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 两级基金 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 金份额。两 级基金份 额单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单独 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 基金七日 年 化收益率 。 各级 费率结构、 认 (申) 购 各级基金份 额的最低 金额限制 及在销售 机构保留 的各 级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 额限制如 下: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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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管理费(年 费率) 0.33% 0.33% 托管费(年 费率) 0.10% 0.10%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 0.25% 0.01% 首次认/ 申购最 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最低 追加认/ 申 购金额 1,000 元 10 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全额赎回除 外) 500 份 500 份 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最 低份额 500 份 4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 基金的基金份 额等级数量、对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年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开始 调整之日 前 的 3 个工 作日至少在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九)投资 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 时间安排 、 投资者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 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在发售公 告中确定 并披 露。 2、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本基金 认购采取 金额认购 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 直销中心和代 销网点)受理申 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是否成功的确 认, 而仅代 表销售网 点确实收 到了认购 申请。 申请是 否有效应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 准。投资者 可在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 查询 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 额。 (3)基金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 购,认 购一 经受理不得 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 申请被确认为 无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 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 资者。 3、认购的限 额 (1)在募集期内,投 资者可多次认 购,对单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 限。 (2) 认 购最低限 额: 在基金募 集期内 , 除发 售公告 另 有规定 , 本基金 A 级基 金份额在 代销 机构和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 账户 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追加认购的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基 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 最低认购金 额为 5 万 元人民币 , 已在 该 直销中 心有认 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 者不受首 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 认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 额在销售 机构和基 金管理 人的网 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 账户的首 次单 笔认购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 500 万元,追 加认购的 单笔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万元。 各代销机构 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 ,以各代销 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4、认购费率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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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基金认购 认购费率 为 0。 5、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采取 金额认购 的方式, 具体计算 方法如下 : 本金认购份 额=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 额=基金 募集期利 息/ 基金份额 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 份 额+ 利 息认购 份额 认购份额 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计 算,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 本 基金公司清算 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 挪做 他 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折成基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有。 利息折算成基 金份额, 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 两位。 利息 的计算和 折算的基 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计 算结果为 准。 (十一)募集 结果 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21 日起 向社会公 开募集, 截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基金募集 工作 已顺利结束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339,581,022.54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份额 2,339,581,022.54 份; 认购 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 认日 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 共计 367,648.55 元 人民币, 折合 基金份额 367,648.55 份。 本次 募集所有 资金已于 2009 年 5 月 5 日全 额划入本 基金在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 立的友邦 华泰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专户。 本次募集 有效 认购户数为 39708 户 ,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发 售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339,948,671.09 份, 已分 别计入 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基金账户, 归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其中,基金 管理人运 用固有资 金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通过代销 渠道认购 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 10,701,284 份 (含募集 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 ),占 本基 金总份额的 比例为 0.46% ; 本基金管 理 人的基金从 业人员认 购持有的 基金份额 总额为 0 份( 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 份额) ,占本基 金 总份额的比 例为 0% 。按照有 关法律规 定,本 基金募 集期间的信 息披露费 、会计师 费、律 师 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 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和 《友 邦华 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友邦华泰货 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的有关 规定, 本 基金募集 符合 有关条件, 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并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获确 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 效。基金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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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 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 基金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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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 期内或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 具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规定 办理 验资和基金 备案手续 : 1、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人数不少 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 限内或基 金募集期 届满, 具 备上述基 金备 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 规和招募说 明书可以 停止基金 发售, 并 应当自募 集期 限届满或停 止募集之 日起在 10 日内 聘 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 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起,基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3、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正式 生效 。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不能满足 基金备案 的条件的 ,则 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应 当: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 缴纳 的认购款项 , 并加计 银行同期 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本合同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按 其规定办 理。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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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 发 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及代 销机构的相 关公告 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以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同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依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 构公布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者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开始办理 。 本基金的赎 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开始办理 。 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最迟于申 购或赎回 开始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 则, 即申购 和赎回本 基金的价 格以每 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 的申购、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 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 投资者在 全部赎 回其持有 的本基金 余额时, 其账户 内待结转的 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 转, 再进行赎回 款项结算 。 部分赎 回基金份 额时, 账 户未 付收益为正 时不兑付 账户未付 收益; 账 户未付收益 为负时, 剩余的基 金份额必 须足以弥 补其 当前累计收 益为负时 的损益, 否则将自 动按部分赎 回份额占 投资者基 金账户总 份额的比 例结 转当前部分 累计收益 , 再进行 赎回款项 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迟在新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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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的原则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投资者 所提交的 申购、赎 回申请无 效。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自身或 要求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资者 申购、赎 回申请的 有效 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 (T 日) 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 , 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赎回 (T 日)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应指示 基金托管人 于 T +1 日 将赎回款 项 从基金托管 专户划出 , 通过销 售机构划 往投资者 指定 的银行账户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在代 销机构 和 基金管 理人的 网上交易系 统每个基 金账户首 次最 低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 追加申 购的单笔 认购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基 金管理人 的 直销中心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 5 万元 人民币, 已 在 该直销 中心有认 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 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单 笔申 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2、 本基金 B 级基金 份额在销 售机构和 基金管 理人的 网上交易系 统每个基 金账户的 首次 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申购 的单 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万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合 理调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 述调整必 须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上公 告。 4、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 各级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 投资者在单 个销售机 构保留的 A 级基 金份额最 低余 额为 500 份 ,如果赎 回、转换 和转 托管后导致 其份额余 额低于 500 份的, 投资者应 一并 全部赎回、 转换和转 托管, 否 则注册登 记系统将自 动对剩余 份额进行 强制赎回 。具体处 理结 果以注册登 记机构确 认结果为 准。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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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投资者在所 有销售机 构保留 的 A 级基金 份额之和 超 过 500 万份(包 含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 其在所有 销售机构 持有 的 A 级基金份额全部 升级为 B 级基金 份额 。 投资者在所 有销售机 构保留的 B 级 基金份额 之和的最 低余额为 400 万份(包 含 400 万 份) ,低 于 400 万份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 将其在所有 销售机构 持有 的 B 级基 金 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级基金份 额。 根据市场情 况,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调整在 销售机 构保留 的各级基金 份额的最 低份额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开始调 整之日 前 的 3 个 工作日 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 登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 金额 本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 收取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数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计 算,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 金额为 10,000 元 ,则投资 者可获 得的基金份 数计算如 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 份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1)部分赎 回 投资者部分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如其未付 收益为 正或该 笔赎回完成 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 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基准 计算的价 值足以弥 补其累计 至该 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 , 赎回金 额按如下 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二: 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 10,000 份, 未付收益 为 50 元, T 日该 投资者赎 回 5,000 份,此时, 该投资者 部分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而 且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的未付收 益为正, 所以: 赎回金额=5,000 ×1.00 =5,000 元 例三: 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 1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50 元, T 日该投 资者赎回 5,000 份, 此时, 该投 资者部分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赎 回后剩余 5,000 份, 足 以弥补其 累计至 T 日的未付收益-50 元,所 以: 赎回金额=5,000 ×1.00 =5,000 元 投资者部分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如其该笔 赎回完成 后剩 余的基金份 额按照 1.00 元人 民币 为基准计算 的价值不 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 该日的未 付收 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 转当前未 付收益,赎 回金额按 如下公式 计算: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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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赎回 份额 按比例结转 的未付收 益 例四: 投 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 50,000 份 , 未付收 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 资者赎回 49,500 份, 此时,该 投资者部 分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 额,赎回后 剩余 500 份,按 照 1.00 元 人民币为基 准计算的 价值不足 以弥补其 累计至该 日的 未付收益-1,000 元 , 则 : 按照 赎回份额 占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 , 结转 累计至 T 日的未 付收 益赎回份额 对应的未 付收益=-1,000 × (49,500/50,000 )=-990 元 赎回金额=49,500 ×1.00 -990 =48,510 元 (2)全部赎 回 投资者全部 赎回本基 金份额余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自动 将投资者的 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 并与 赎回款一起 支付给投 资者,赎 回金额包 括赎回份 额和 未付收益两 部分,具 体的计算 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该等 份额 对应的未付 收益 赎回金额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 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收益 归基 金财产所有 。 例五: 假定某投 资者在 T 日赎回 其持有的 全部 10,000 份基金份额, 且 假设该 10,000 份 基金份额对 应的未支 付收益为 15.00 元 ,则赎回 金额 的计算如下 :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 =10,015.0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 +2 日起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3、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 在 指定媒体 予以公告 。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请 ( 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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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 净值 发生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份 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未受 理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 办理 。 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 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投 资者在 提出赎回申 请时也可 以选择当 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并在 2 日内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予以 公告。 (4)暂停赎 回和延缓 支付赎回 款:本基 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 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 无法正 常运转 ;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并依法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 告。 2、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 况;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当日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及时 公告。 已 接受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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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 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 其 余部分在 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按照 有关规定 在 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 告。 3、发生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 赎回申请 的, 报经 中国证监 会必要 的审核后可 以暂停接 受 投资者 的申购、 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 一天, 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 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 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 前 2 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 金七 日年化收益 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 当连续 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一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 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十)基金转换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提供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基 金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用 , 相关规 则及转换 费率详情 请见本公司 发布的相 关公告。 2、基金转换 申请 以下内容尚 未涵盖电 子方式的 基金转换 , 电子 方式的 基金转换选 择参照本 公司或代 销机 构各相关规 则。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基金转换 的申请, 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 : (1)有效身 份证明文 件原件及 复印件;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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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填妥的 经本人签 字确认的 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 办的,还 需提供委 托代办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份证明 文件及复 印件。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换 的申请, 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 : (1)授权经 办人有效 身份证件 文件原件 及复印 件; (2)填妥的 加盖预留 印鉴章的 申请表。 3、基金转换 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 办理,且该销售 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 基金及转入基 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 份额为单位进 行申请,转换费 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 的,单笔 计算转换 费,不按 照转换的 总份 额计算其转 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 则,即投资者 必须指明基金转 换的方向,明确指出 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的名 称; (4)基金转换采取“ 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 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 日各转出、转 入基金的份 额资产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5)基金份 额在转换 后,持有 人对转入 基金的 持有 期自转入之 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 导致投资者基 金账户内余额小 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最低 持有份额 ”的相关 条款规定 时,剩余 部分 的基金份额 将被强制 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份额及 净转换转出申请 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为巨 额赎回。发生 巨额赎回时,基 金 转出视同基金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 出或部分 转出, 并 且对 于基金转出 和基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 请得到部 分确认的 情况下, 未确 认的转出申 请将不予 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时, 转出基金必须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 (9)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的 业务规则,即首 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 的基金份额。 如当日,同 时有赎回 申请的情 况下,则 遵循先赎 回后 转换的处理 原则。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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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 押及其他业务 (一)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的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仅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在任何非交 易过户的 情况下, 接受基金 份额的 主体必 须是符合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规 定的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 (二) 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按照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 用。 (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按 照基金管 理人的 规定办 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的转托管 手续。 具 体办理方 法参照相 关业务规 则的 有关规定执 行。 (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或基 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 该业务的 具体办理 方式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 定为准。 (五) 如相 关法律法 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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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保持 基金资产 安全和高 流动性的 前提下, 追求 超过业绩基 准的稳健 投资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以下金 融工具:1 、 现金;2 、 通知存 款 ;3、1 年以内 (含 1 年 )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4、 短期 融资券; 5、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6、 期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回 购;7、 期 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8、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资 产支持 证券;9、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其它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对于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货 币市场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三) 投资 理念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 济发展以 及货币、 财政政 策趋势 等因素的分 析辅以系 统的数量 模型 和金融工程技术, 对短期金 融工具 进行 积极地 投资管理,在有效 控制风险和 保 持基金资产较 高 流动性的 基础上,满 足投资者 对高流动 性、低风 险基 金产品的需 求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主动的 投资管理 策略对短 期货币市 场工 具进行投资 , 在投资 中将充分 利用 现代金融工 程理论以 及数量分 析方法来 提高投资 决策 的及时性与 合理性, 在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性和 流 动性的基 础上,获得 稳健的投资 收益。 1、 利率预期 策略: 本 基金将首 先采用利 率预期策 略 (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 通过利率分 析系统, 综合研究 国内外宏 观经济趋 势、 财政及货币 政策导向 、 短期资 金的供求 状况等因素 从而对货 币市场利 率走势进 行预测 。 根据 对未来利率 走势的科 学预测最 终形成投 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若预 测未来利 率将上升 ,则 降低投资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反之, 则增加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本基 金的平均 剩余 期限将控制 在 120 天 之内 。 2、估值 中枢策略:运 用 不同品种的 收益率曲 线预测 模型, 对货币市场工 具进行合理估 值 , 确定价格中 枢的变动 趋势。 综合考 虑基金资 产组 合的 流动性 、 收益 率、 风险 等 因素 以及 债券的估值 原则, 合 理选择不 同市场中 有投资价 值的 券种, 并根 据投资环 境的变化 作相应 调 整。 3、类属配置策略: 在 保持组合资产 相对稳定的条件 下 ,本基金在实际操 作中将主要依 据各 类 短 期金 融 工具 细 分市 场 的 规模 、 流动 性 和 当时 的 利 率 环境, 决定 不 同 类属 的 配置 比 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 流动性和收益性利 差,确 定不同期限类别 品种的具体 资产配置比 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在动 态测算 基金投资 者 净赎回资金需求 、 季节性资金流 动 等因素的 前提下, 对基金 资 产进行合 理配置, 通过 实时追踪基 金资产的 现金库存 、 资产变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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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现 能力等因 素 , 合理 配置和动 态调整组 合现金流 , 在 保持基金财 产高流动 性的前提 下, 确保 基金的稳定 收益 , 结 合持续性 投资的方 法, 将各 类属 资产的 到期 日进行均 衡等量配 置, 以确 保基金资产 的整体变 现能力。 (五)投资 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 股东进行交易 ,通过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的真实 天数; (9)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1)本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下金 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 券; 3)剩余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 , 但市 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的资产支持 证券; 7)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后, 本基金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 以下比例 限制: 1)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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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 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持 有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 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5)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基金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因发 生巨额赎 回致使 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20%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10)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9) 条 外, 因基金规 模或市场 变化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不 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3)本基金 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 级应不 低于 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 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信用 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应 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级 别的信用级 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 低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级 别的为 BBB+ 级)。 同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 际信用评 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 资券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 交易日内 对其予以 全部减持 。 (4)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 级应不低 于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 卖出。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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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修改 或变更,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投资限 制规定。 (六) 业绩 比较基准 当期银行 活 期存款 税 后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在合理的 市场化利 率基准 推 出的情况 下, 可根据投资 目标、 投 资方向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 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更须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前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 较高 流动性、 低风险的 品种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期 收益率 都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金 。 (八)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 列公式计 算平均剩 余期限: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 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证 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购履 约金) ,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 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行票 据,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 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包 括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买 断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债 券等。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附 息债券成 本包括债 券的 面值和折溢 价; 贴现 式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投资 成本和内 在应收利 息。 2、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 余期限的 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 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 算; 买 断式回 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2)一年以 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 存款、大 额存单的 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 计 算。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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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4) 回 购 (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 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6)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为该 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 (7)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 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 告截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 资 2,290,569,323.58 28.27 其中:债券 2,290,569,323.58 28.27 资产支持证 券 -


-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553,956,303.64 68.54 4 其他资产 258,581,871.34 3.19 5 合计 8,103,107,498.56 100.00 2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12.10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1,304,512,307. 73 19.28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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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注:1)报告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为报告 期内每 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 值。2)在本报 告期内本货币 市 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未超 过资 产净值的 20 % 3 期末基金 组合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85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106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60


注: 本报告期 内本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 限未超过 180 天 3.2 报告期末 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 内 39.37


其中: 剩 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2 30 天(含)-60 天 25.28 其中: 剩 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3 60 天(含)-90 天 29.71 其中: 剩 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7.46 4 90 天(含)-180 天 0.74 其中: 剩 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23.79 其中: 剩 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合计 118.89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5,913,677.97 13.39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905,913,677.97 13.3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384,655,645.61 20.46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2,290,569,323.58 33.85 9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504,831,357.77 7.46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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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浮动利率债 券 5 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1599010 15 豫能 源SCP001 4,000,000 399,893,425.90 5.91 2 090205 09 国开 05 3,000,000 302,505,429.67 4.47 3 130241 13 国开 41 1,800,000 182,028,073.41 2.69 4 011537002 15 中建 材SCP002 1,500,000 149,927,856.11 2.22 5 130211 13 国开 11 1,300,000 130,579,676.92 1.93 6 100236 10 国开 36 1,300,000 130,492,584.18 1.93 7 011574002 15 陕煤 化SCP002 1,000,000 100,004,325.36 1.48 8 011599051 15 云能 投SCP002 1,000,000 99,969,619.89 1.48 9 041555001 15 阳泉 CP001 1,000,000 99,961,438.85 1.48 10 041560013 15 陕有色 CP001 1,000,000 99,956,860.25 1.48 6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 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0829%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0180% 报告期内每 个交易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0419%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 方法说 明。


本基金计价 采用摊余 成本法, 即计价对 象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 折价, 在 其剩余期 限内按照 实际 利率法每日 计提收益 。 本基金 通过每日 计算基金收 益并分配 的方式, 使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 元。 8.2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不存在 剩余期限 小于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 成本超过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的 情况 。 8.3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没 有出 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8.4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00,497,595.28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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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 应收利息 45,907,236.66 4 应收申购款 12,232,587.77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55,548.37 7 其他 - 8 合计 258,581,871.34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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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下述基金业 绩指标不 包括持有 人认购或 交易基金 的各 项费用, 计 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 水平 要低于所列 数字。基 金的业绩 报告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1、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A 级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09 年年 底 0.2630% 0.0005% 0.2400% - 0.0230% 0.0005% 2010 年 0.9293% 0.0011% 0.3650% 0.0000% 0.5643% 0.0011% 2011 年 2.3200% 0.0025% 0.4762% 0.0001% 1.8438% 0.0024% 2012 年 3.1068% 0.0029% 0.4260% 0.0002% 2.6808% 0.0027% 2013 年 4.1323% 0.0032% 0.3549% 0.0000% 3.7774% 0.0032% 2014 年 4.5776% 0.0041% 0.3549% 0.0000% 4.2227% 0.0041% 过去 三个 月 1.2005% 0.0071% 0.0875% 0.0000% 1.1130% 0.0071% B 级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09 年年 底 0.4225% 0.0005% 0.2400% - 0.1825% 0.0005% 2010 年 1.1701% 0.0011% 0.3650% 0.0000% 0.8051% 0.0011% 2011 年 2.5603% 0.0025% 0.4762% 0.0001% 2.0841% 0.0024% 2012 年 3.3471% 0.0029% 0.4260% 0.0002% 2.9211% 0.0027% 2013 年 4.3717% 0.0032% 0.3549% 0.0000% 4.0168% 0.0032%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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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014 年 4.8177% 0.0042% 0.3549% 0.0000% 4.4628% 0.0042% 过去 三个 月 1.2600% 0.0071% 0.0875% 0.0000% 1.1725% 0.0071% 注:本基金 的收益 分 配是按月 结转份额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 收 益率 变动 及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 比 较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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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注:本基金 未规定建 仓期,本 报告期各 项资产配 置比 例符合合同 约定。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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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 所持有的 各类证券 、 银 行存款本息 、 基金的 应收款项 和其 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管 理人和托 管人 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开立 基金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及其他 与基 金运作有关 的专用账 户 , 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账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 基 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 不得相 互抵销。 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 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强制执 行。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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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 每日计算 基金收益 并分配的 方式,使 基金 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 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 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 价格的基 础。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是 否保值、增 值。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 对象 本基金依法 所持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以及 银行存款 本息 、 备付金、 保证金及 其他资产 和所 承担的金融 负债。 (四)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 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传 真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 人传真 的书面 估值结果上 加盖业务 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 成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其剩余 期限内按 照实 际利率法每 日计提收 益。 本基 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 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在 有关法律 法规允许 交易所短 期债券可以 采用摊余 成本法估 值前,本 基金暂不 投资 于交易所短 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 离, 从而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 的结果, 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 用估值技 术,对基 金持有的 估值 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 即“影子 定价”。 当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 子定价的 偏离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时 ,或基金 管理人认 为 发生了其他 的重大偏 离时,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进行 调整, 使 基 金资产 净值更能 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 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方法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管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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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 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 四舍五入 的方式,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保留 小数点后四 位, 基金 七日年化 收益 率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 ,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当 基金资产的 计价导致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四 位或基金 七日年化 收益率小 数点后三 位以 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 估值错误 。 当基金估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 。 估值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责任人追 偿。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2 、 3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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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 括: 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 票据投 资收 益、 买卖证券差 价、 银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他收 入。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 节约计入收 益。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 式为红利再投 资。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 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酌情调 整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 此项 调整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2、“每日分配、按月 支付”。本基 金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每日 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 配, 每月 集中 支付。 投资 者当日收 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原 则处理 ,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 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 投资 者记正收益; 若 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 时, 为投资者 记负 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 零时, 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 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 时,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 份额) 方 式, 投资 者可通过 赎回基金 份额 获得现金收 益; 若投 资者在每 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 其累 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 投资者基 金份 额。 若投资者赎 回 全部基 金份额时, 其 对应收益将 立即结清 ;若收益 为负值, 则从投资 者赎 回基金款中 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有基金 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起 ,不享有 基金的收 益 分配权 益; 6、本基金收 益每月集 中支付一 次; 7、本基金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 作日进行 收益分配 。 每开放 日公告 前一个 开放日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及 基 金七 日年化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应于 节假日结 束后 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 日的 基金 七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 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 基金七 日年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法律法 规有新的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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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本基金每月 例行对上 月实现的 收益进行 收益结转 (如 遇节假日顺 延) , 每 月例行的 收益 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 (五)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 投资 的费用。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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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及 其他类似 性质的费 用等 ); 5、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8、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3%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3%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 基金管理 费的 收款账户。 此账户原 则上一旦 指定不可 变更。如 确有 需要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0 个工 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 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3、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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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销售服 务费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以及 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服 务等 活动 。 本 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年费率 为 0.25%,B 级基 金份额的年 费率为 0.01% 。 各级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


H =E× R÷ 当年天数


H 为每 级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 日该级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R 为该级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 各级基金份额计 提的销售服务 费率, 但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最高不 超过 0.25%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开始调 整之日 前的 3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相 应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 构。 在首期支付 销售服务 费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向托 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销 售 服务费的 收款 账户。此账 户原则上 一旦指定 不可变更 。如确有 需要 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0 个工作日 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 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 4、本条第( 一)款 第 4 至第 9 项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 款约定 以外的其 他费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四)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 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 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可 以 在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销 售 服务 费, 无须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 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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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 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应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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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收益公告 和基金资 产净值公 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当日,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前 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合 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 间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前一日的 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 2、 开放申 购/ 赎回业务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及基金七 日年化收 益率,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于节 假日结束 后第 2 个 自然日, 公告节假 日期 间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节假 日最后一 日的基金七 日年化收 益率, 以 及节假日 后首个 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当日 基金净收 益/ 当日基金 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 精度为 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 4 位。 按月结转份 额的基金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Ri/7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公历日 (i=1 ,2……7)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采取四舍 五入方式 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 述公式类 似计算。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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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公布该交易日 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4、暂停公告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基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货币市 场工具主 要交易场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五)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 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 金季度报 告及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4、 更新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应按 有关规 定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编制并公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应按 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 并在 指定媒体 公告。 5、收益 公告:每开放 日的次日披露 该开放日本基金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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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 超过百分 之零点五 ; 18、基金资 产净值估 值错误达 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9、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20、基金变 更基金代 销机构; 21、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2、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3、基金销 售服务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24、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5、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6、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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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九)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 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 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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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 货 币市场基 金 , 存在 的风险分 为系统风 险、 非系统风险 和其它风 险三大类 , 具 体包括 利率 风险、 购买力 风险、 信用风 险和流动 性风 险等 。 具体而言 , 货 币市场基 金面临以 下风险: (一) 系统 风险。 货 币市场基 金的系统 风险是指 外部 发生的、 并 非基金本 身能够控 制的 来自政治、 经济、 政 策、 法规的变 更等所导 致的市场 行情波动而 产生的投 资风险。 证券 市 场 价格因受各 种影响市 场整体的 因素如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 易监管制 度等的影 响而引起波 动, 从而 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 变化, 使 本基 金资产面临 的风险。 主要包括 以下 风险 类型 : 1、利率风险。 由于 货 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货币市场工 具,货币市场基金 的 收益率通常受 市场利率 的 影响, 即取决 于短期市 场利率水 平, 市场 利率越高, 其盈 利空间越 大, 反之则收 益较低, 因 此存在 利 率风险。 2、政策风险。 是指 由 于国家政策的 变动而引起的投 资损失。货币市场基 金的收益直接 取决于货币 市场本身 的发展, 货币 市场参与 者、 投资 工具、 利率、 货币政 策等因素 都直接影 响 着货币市 场基金的 收益,而 这些因素 大都与政 策变 迁有关。 3、购买力风险。这是 通货膨胀水平 上升导致货币购 买力下降 的风险。由 于基金持有人 的收益将最 终通过现 金形式来 实现, 如 果发生通 货膨 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基 金的实际收 益。 也就是说, 如 果投资收 益不能高 于通 货膨胀水平, 则 在某种程 度上讲, 投资 者遭受了损 失。 (二) 非系 统性风险 。 非系统 性风险是 由于局部 因素 造成的风险 , 是货币 市场基金 自身 经营管理所 带来的风 险,基金 本身可以 通过一定 的方 法避免。 1、流动性风险。流动 性风险 是指因 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不能以适当价 格及时进行 证 券交易的风 险, 或基 金无法应 付基金赎 回支付的 要求 所引起的违 约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包括两 个方面 : 一 是所持有 资产在变 现过程中 由于价格 的不 确定性而可 能遭受损 失; 二是 现金不足, 难以满足 投 资者 的赎 回要求。 对货币市 场基金而 言, 流动性是指 基金在面 对赎回压 力时, 将 其所持有的 投资组合 在市场中 卖出变为 现金的能 力。 由于货币市 场基金对 流动性要 求很高, 基金面临的 流动性风 险较大。 2、信用风险。又称违 约风险,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的 货币市场上的短期工 具中,各类不 同工商企业 发行的商 业票据占 其基金投 资组合的 一定 份额, 企业 发行的商 业票据由 于受自身 的规 模、 信誉、 业绩 等因素的 影响, 他们的 商业票据 质量有所不 同; 某些企业 一旦遇到 经营 环境恶化, 经营业绩 不佳, 净 现金流锐 减, 此 时发行 商业票据的 企业就存 在到期无 法兑付的 风险。 如果 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 资组合中 这类资产 所占 份额较大, 必然影响 到基金的 收益, 带 来一定的风险。 另外,信用 风险还包括 在基金 的投资 交易中,因交易对手方 无法履行支付义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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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务而使得基 金在投资 交易中蒙 受损失的 风险。 3、交易风险 。由于交 易权限或业务 流程设置不当导 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 通,交易指令 的执行产生 偏差或错 误; 或者 由于故意 或重大过 失未 能及时准确 执行交易 指令, 事 后也未 能 及 时通 知相 关人员 或部 门;或 者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未 能履 约导致 基金 利益的 直接 损 失。 4、核算风险 。会计核 算风险主要是 指由于会计核算 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 作形成的风险 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 管理人在计算、整理 、制证、 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 其相关业务 处理中,由于 客观原因 与非主观 故意所造 成的行为 过失,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 影响的风 险。 5、操作风险。是指由 于金融机构内 部控制制度不健 全或失效等原因导致 的风险。具体 包括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 如电脑 系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 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险等 等。 6、系统风险 。当计算 机系统、通信 网络等技术保障 系统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 日常的申购 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 限完成、 注册登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产生净 值、基金的 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 及时传输 等风险。 7、经营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 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 等因素会影 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 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因此 基 金管理者 的管理能 力、 风险 控制水 平以及 投资策略等 等都会 给 基金 带来 有较大的 经营风险 。 8、合规风险是指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 存 在不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可 能性而带来 的风险。 合规风险 还包括因 公司及员 工违 反法律法规 、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和职 业道德而可 能引起法 律制裁、 重大财务 损失或者 声誉 损失的风险 。 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违背职 业道德、 法 规和公司 制度, 通 过内幕信 息、 利 用工作 程序中的漏 洞或其他 不法手段 谋取不正 当利益所带 来的风险 。 (三)其他 风险。基 金所面临 的其它风 险还包括 : (1)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 等行为产生 的风险; (2)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 导致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代销机构等 机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 影响基金 的申购、 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 成的 风险等等。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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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因本基金 投资运作 出现重大 违法、违 规行为 ,被 中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中获 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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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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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 基金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7)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3、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运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 金 管理 费, 收取销 售服 务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其他 费 用; (5)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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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 取其他必 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 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 相关 协议对基 金注册 登记代理机 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3)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4)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 率; (15)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3)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保 证会计核 算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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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 率;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5、基金托 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6、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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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9)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的 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2)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 率;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8) 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9)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 代理人组 成 。 2、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程序 ;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3、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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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他情形。 4、召集 方式 : (1)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就未经 公告的事 项进 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知将至 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及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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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3)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4)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还应载 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 式、 投票 表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 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通讯方式 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 定, 但决定 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 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本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 定会议召开 时间, 并 于会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 指定媒体 公告,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应保持 不变。 7、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 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 登记日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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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的提 案。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 大会审议 ;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授 权的代表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后生效。 在通 讯表决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第 2 个工作日由 召集人在 大会聘请 的公证机 关的公证员 监督下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8、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 所持表 决权的 50% (含 50% )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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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权出席 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 ,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人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有 异 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大 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拒不配 合的, 则 参加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 票人进行 计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在聘请 的公证机 关的公证 员监督下 进行 计票。 10、生效与 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按照《基 金法》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定。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 2 日 内,由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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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 机关、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11、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执 行方式 1、基金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 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 票据投 资收 益、 买卖证券差 价、 银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他收 入。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 节约计入收 益。 2、基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额。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为红利再 投资。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可酌情 调整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 此 项调整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2)“每日分配、按 月支付”。本 基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为基准, 为 投资者每 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 分配, 每 月集 中支付。 投 资者当日 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 按去尾 原则处 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 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 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将 当日收益全部分 配,若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 资者记正收 益; 若当日净 收益小于 零时, 为投资 者记 负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等 于零时, 当日 投资者不记 收益; (4)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益 计算并分 配时, 每月累计 收 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基金 份额) 方 式, 投资 者可通过 赎回基金 份额 获得现金收 益; 若投 资者在每 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 其累 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 投资者基 金份 额。 若投资者赎 回 全部基 金份额时, 其 对应收益将 立即结清 ;若收益 为负值, 则从投资 者赎 回基金款中 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日 起,不享 有基金的 收益分配 权益 ; (6)本基金 收益每月 集 中支付 一次; (7)本基金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8)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4、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 作日进行 收益分配 。 每开放 日公告 前一个 开放日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及 基 金七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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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日年化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应于 节假日结 束后 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 日的 基金 七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 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 基金七 日年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法律 法 规有新的规 定时,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 例行对上 月实现的 收益进行 收益结转 (如 遇节假日顺 延) , 每 月例行的 收益 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 5、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 投资 的费用。 (四)与基 金财产管 理、运用 有关费用 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销售服 务费; (4) 因基金的证 券交易或 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 印花税、 证管 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及 其他类似 性质的费 用等 ); (5)基金合 同 生效以 后的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7)基金合 同生效以 后的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费; (8)基金的 资金汇划 费用; (9)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3%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3%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 基金管理 费的 收款账户。 此账户原 则上一旦 指定不可 变更。如 确有 需要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0 个工 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 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 (2)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托管费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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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3)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 务费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以及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服 务等活动 。 本 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 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年费率 均 不超过 0.25% 。 各级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


H =E ×R ÷当年天 数


H 为每 级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 日该级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R 为该级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率 各级基金份 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率参见 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或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对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但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25% 。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开始调整 之日 前的 3 个工 作日至少在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相 应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 构。 在首期支付 销售服务 费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向托 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销售 服务费的 收款 账户。此账 户原则上 一旦指定 不可变更 。如确有 需要 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0 个工作日 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 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 (4)本条 第 1 款第 (4)至 第(9 )项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本条第 1 款 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 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4、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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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可 以 在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销 售 服务 费, 无须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 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五)基金 财产的投 资范围和 投资限制 1、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于以下金 融工具:1 、 现金;2 、 通知存 款;3、1 年以内 (含 1 年 )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4、 短期 融资券; 5、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6、 期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回 购;7、 期 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8、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资 产支持 证券;9、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其它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对于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货 币市场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 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 股东进行交易 ,通过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降低投 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的真实 天数; (9)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3、投资组合 限制 (1)本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下金 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 券; 3)剩余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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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但 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7)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后, 本基金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 以下比例 限制: 1)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 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持 有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的 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5)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 本 基 金 存放 在 具有 基 金 托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8)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本基 金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因发生 巨额赎回 致使本 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10)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9) 条 外, 因基金规 模或市场 变化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不 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3)本基金 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 级应不 低于 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信用 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 备下列条 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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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②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级 别的信用级 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 低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级 别的为 BBB+ 级)。 同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 际信用评 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 资券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日内 对其予以 全部减持 。 (4)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 级应不低 于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 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发生修改 或变更,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投资限 制规定。 (六)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 每日计算 基金收益 并分配的 方式,使 基金 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 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 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 价格的基 础。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是 否保值、增 值。 2、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 所持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以及 银行存款 本息 、 备付金、 保证金及 其他资 产 和所 承担的金融 负债。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传 真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 人传真 的书面 估值结果上 加盖业务 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 在其剩 余期限内 按照 实际利率 法 每日计提 收益。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 律法规允 许交易所 短期债券可 以采用摊 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基金暂 不投 资于交易所 短期债券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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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为了避免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发生重大 偏离, 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 ,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 估值日, 采用估值 技术, 对 基金持有 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 即 “影 子定价” 。 当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 子定价的 偏离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时 ,或基金 管理人认 为 发生了其他 的重大偏 离时,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进行 调整, 使 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 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 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 合同变更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2)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基金 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或 者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 (2)因本基 金投资运 作出现重 大违法、 违规行 为, 被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 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中获 得补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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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3)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发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统 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 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 算期 限; 3)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清算 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 余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2)、3 )项规 定清偿前 ,不 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务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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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所审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 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生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 但若自 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根 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 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 力。 3、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本 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九)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1、本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构 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资者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基 金合同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 内容 应以本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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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海 证 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4 】17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 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 登 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 发 行金融债 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 箱服务; 外汇存 款;外 汇 贷 款;外汇 汇款;外 汇兑换 ;国际结 算;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 款 ;外汇担 保;结汇 、售汇 ;发行和 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买卖和 代理买 卖 股 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 信用卡的 发行和 代理国 外 信 用卡的发 行及付款 ;资信 调查、咨 询、见 证业务;组 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 卖 ;海外分 支机构经 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 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分 行依据 当地法 令 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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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将本基金拟投资的债券库 等 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前提下 ,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 ,对各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 以更新 和调整 ,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 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监督 内容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基金 投资 范围、单一 投资类别 比例限制 、融资限 制、基金 投 资 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要求、 法 律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 期限等;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约 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为对基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 ;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 银行间交 易会员中 财务状 况较好、 实力雄 厚、信用等 级高的交 易对手组 成。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 的 变化, 及时对交 易对手 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 范围。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 交易对手库 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主要包 括以 下几种: a 银行间 现券买卖 ,买入时 实行见 券付款、 卖出时实 行见款付券 ; b 银行间回购 交易, 正回购时 实行见款 押券,逆 回购 时实行先押 券后付款 ; c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 经 理需 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 或 投资总监授 权的人员 批准 ; 6)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的 名单,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据以 对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 进行 监督; 7)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基金 投资 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 (2)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基金七日 年化收 益率、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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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1)、( 2) 项的监督和 核 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合 同》 及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 正。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5)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 正,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 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 的情况 进 行 必要的核 查,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 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 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无 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3)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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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入 账 (1)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的,由 基金管理 人在 法 定 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 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 相一致。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以 基 金 名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 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并负 责该账户 的日常 管理以及银 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基金 管 理 人应派专 人协助办 理开户 事宜。在 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 程中, 基金管 理 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开户或账 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 资料,并 对基金托 管人给 予积极 配 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和转让 本基金的 证券账 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 理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的 包 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 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 资 所 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 务。结 算备付金 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的规定 执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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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行。 (4)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的 开设、使 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 设、使用的 规定。 6、债券 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 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 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 报备。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有关 重大合同 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 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 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 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估 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收益 数据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 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 基金 七日 收益率, 并在盖章 后以 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 后对收益 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 并 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4)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双方 应及时 进行协 商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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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和纠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小 数 点后四位或基金 七日年化收 益率小 数 点后三位 以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 金资产 净 值 出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当估值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估 值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并同 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 的, 按其规定处 理 。 (6)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 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对 此承担 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 不承担 责任;若 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也不正确 ,则基 金托管 人 也 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不当得 利,且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 任,则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 向 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得利 。如果 返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 比例 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 (7)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 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8)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照其 对基金 收益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基金会计 核算 (1)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登记 和保管 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 核 对,互相 监督,以 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应 以基金 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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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 内予以 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 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 来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 式或双方 商定的 其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致以 基 金 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无误 后,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托 管 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 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 备案。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 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 相关的名 册生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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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代 为履行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 责。基 金 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由此产 生的费用 给予补偿 。 (六)适用 法律和争 议解决方 式 1、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 协议产生的 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则 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提交仲 裁时该 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 力。 3、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协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 (七)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变 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2、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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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以 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基金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 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资料 寄送 每次交易结 束后,投 资者可在 T+2 个 工作日 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 易确 认单,或在 T+1 个 工作日后 通过电话 、网上 服务手 段查询交易 确认情况 。基金管 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送 交易确认 单。 在从销售机 构获取准 确的邮政 地址和邮 政编码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将负 责寄送以 下资 料: 1、基金账户 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 后为投资 人寄送基 金账户确 认书。 在 基金 募集期间开 户的, 于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 形式寄 送; 存 续期内, 每 个月结束 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 形式寄 送。 2、基金交易 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 账单包括 季度对账 单与年度 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 在每 一、 二、三 季 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 日内向当季 有交易的 基金持有 人以 书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 寄送 , 若 投资者在 季度期内 无交 易发生, 客 户服务部 不邮寄该 季度的对 账单; 年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 结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内 对 年度 有基金交易 或者最后 一个交易 日仍 持有基金份 额 的基金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 式寄 送。 3、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指随基金交 易对账单 不定期寄 送的基金 资讯材料 ,如 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 料、 基金经理报 告、客户 服务问答 等。 (二)定期 定额投资 本 基金 可通 过 代 销机 构及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 易系统 为 投资 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资 的 服 务, 即投资 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 道, 采用 定期定额 的方 式申购基金 单位。 定 期定额投 资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 限 制,具 体实施情 况和业务 规则详情 请见 本公司 及代 销机构 发 布的相关 公告。 (三)资讯 服务 在 从销售机 构获取 准确的基 金持有 人账户信 息(邮 政地 址、邮政 编码、 手机、EMAIL 等)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将 提供以下 服务: 1、手机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可为投资 者提供个 性化的手 机短 信息 服务 , 如 基金公 告信息、 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或公司 各种活动 提示 等信息 。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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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电子邮件 服务 投资人在申 请开立本 公司基金 账户时如 预留电子 邮件 地址, 可自 动获得电 子邮件公 共信 息服务, 内 容包括基 金资讯信 息、 基金 分红提示 信息 、 定期基金 报告和 临时 公告 及 各种基金 理财刊物 等 。 未预留 相关资料 的投资人 可 致电 电话呼 叫中心人工 坐席或上 网修改自 己的相关 资料 获得此 项服务。 (四)服务 方式 1、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 自 动语音系 统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 查询服务 ,客户可 通过 电话收听最 新 公告信 息 、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基 金七 日年化收益 率, 并可 自助查询 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等 。同时, 呼叫中心 提供工作 日 9:00 -17 :30 的人工 服务 。 呼叫中心电 话:400-888-0001 (免长 途费), 或 021-38784638 ,按“0 ”可转 人工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上客户 服务 网上客户服 务为投资 人提供查 询 服务 、 资讯服 务以及 与基金管理 人一对一 的 相互交 流平 台。登录网 站后,投 资人可以 通过输入 账号及密 码 查 询个人账户 资料,包 括基金持 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 细、 基金 分红实施 情况等 ; 并享受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 各种理财 资讯服务 ; 投资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问题 及其解答 ,并一对 一的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交投 诉和建议 。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五)客户 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网上 投诉栏目 、 呼 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 、 呼 叫中 心人 工坐席、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投 资人还可以 通过代销 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 构提 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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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 金管理人 的有关公 告(自 2014 年 11 月 6 日至 2015 年 5 月 5 日),下 列公 告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和 基金 管理人公司 网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国 泰君安 cp004 的公 告 2015-04-29 华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 劳动节 前暂 停申购、定 期定额 投资和转换 转 入业务 的公告 2015-04-27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凤 传媒 scp002 的公告 2015-04-24 华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5-04-21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华 融证券 cp003 的公 告 2015-04-11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浙 物产 scp005 的公告 2015-04-10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财 通证券 cp003 的公 告 2015-04-10 华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 告 2015-03-31 华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 告 摘要 2015-03-31 华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 春节前 暂停 申购、定期 定额投 资和转换转 入业务的 公告 2015-02-11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证金 cp002 的公告 2015-01-29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安信 cp001 的公告 2015-01-29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广发 CP001 的公告 2015-01-27 华 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5-01-22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锡 产业 CP001 的公告 2015-01-21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华 融证券 cp001 的公 告 2015-01-17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5 国 信证券 cp001 的公 告 2015-01-17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4 中 原证券 cp006 的公 告 2015-01-07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4 证金 cp005 的公告 2015-01-07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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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华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 元旦前 暂停 申购、定期 定额投 资和转换转 入业务的 公告 2014-12-26 华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 2 号 2014-12-18 华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 摘要) 2014 年第 2 号 2014-12-18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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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 代销机构住 所, 投资 者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查阅 ,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其 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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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华泰柏 瑞 货币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 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华 泰柏瑞 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三)《 华 泰柏瑞 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 (四)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备查文件存 放地点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 ; 投资者 如 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 , 可 在营业时间 前往相应 场所免费 查 阅,也 可按工本 费购 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五 年 六月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