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宝油气美元(001481)

华宝油气美元:关于增加美元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华宝兴业标普石 油天 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增加美元份额并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告 
 
为满足 投资 者的 理财 需求 , 提 供更 灵活 的理财 服务 , 根 据 《 华宝 兴业 标普 石 油天然 气上
游 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定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理 人”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 协商 一致 ,决 定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 增加 华 宝兴业 标普 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股票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 的美 元份 额 ( 代码 :001481 , 简称 : “华 宝油 气美
元” ) , 并自 该日 起开 通本 基金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一、美元份额申购赎 回的 业务规则 
1 、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美 元份额 需缴 纳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投资 者在 一
天之内 如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美 元) 申购费 率 
5 万 以下 1.5% 
5 万 (含 )至 10 万 1.2% 
10 万( 含) 至 30 万 1.0% 
30 万( 含) 至 60 万 0.5% 
60 万( 含) 以上 每笔 200 美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结
算等各 项费 用。 
2 、 美元 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1 年 0.50% 
大于等 于1 年, 小于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3 、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通过 已 开通 美元 份额 申购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时 , 单 笔申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美元 (含 申购费 )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 低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2 ) 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按照 份额进 行赎 回, 单笔 赎回 份额不 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必须 一次
全部赎 回。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对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各 销售机 构有不 同规 定的,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办理上 述业 务时, 需同 时遵循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4、美 元份 额的 登记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采 用分系 统 登 记的 原 则。 人 民币份 额 将 由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进行 登记 ; 美 元份额 由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进行 登记 。 除 非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美 元份 额与 人民 币份 额之间 不能 进行 转换 ,且 美元份 额不 能上 市交 易。 
5 、 美元 份额 开通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此次仅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开 通本基 金美 元份 额的 开户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后续如 增加 办理 美元 份额 申购赎 回业 务 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6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1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本次开 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销售 机构 仅 有中 国 建设 银行 。 各销 售机 构开 始办理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时 间、网 点等 信息 ,请 以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若增加 新的 销售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及时 公告 ,敬 请投资 者留 意。 
(2 )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应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规定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3 )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期固 定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款金 额最 低不 少 于 100 美 元 (含 申购费) 。具 体最 低扣 款金 额 以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二、《基金合同》的 修改 
1 、在 “二、 释 义” 中 进 行 修订


(1 )原为 : “32. 上 市交易: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通 过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修改 为“32.上 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 通过会 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 的方式 买卖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行为 ” (2 ) 原 为 “34.登记 结算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结算 业 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 登记结 算 机构为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国结 算深 圳分公 司) , 场 外份额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结 算公司 ) ” 修改 为“34.登记 结算 机 构:指 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 的机构 。 本基金 场内人民 币份额 登记 结算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 国结 算 深圳分 公司 ) , 场外人 民币 份额 登记 结算 机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 称 : 中国结 算公 司) , 美元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3 )原为 : “36. 基 金账户:指 登记结算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投 资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时需持 有基 金帐 户。 记录 在该帐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 修改 为“36. 基 金账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投 资人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基金 帐户 。 其 中, 场 外人 民币份 额记 录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并登记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注 册登 记系统 , 美元 份 额 记 录 在 华 宝兴 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开立 的 基 金 账户 并 登 记 在 华宝 兴 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的注册 登记 系统 ” (4 )原为 : “38. 深 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 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立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下 的场 内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修改 为“38. 深 圳证券账 户:指 投资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场 内人 民 币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机构 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5 )原为 : “53. 系 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转 托 管的行 为 ” 修改 为“53. 系 统内转托 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人民币份 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 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 的行为 ” (6 )原为 : “54. 跨 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 修改 为“54. 跨 系统转托 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人民币份 额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除非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本 基金 不支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注册 登 记 系 统或 登 记 结 算系 统与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登记 系统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 (7) 原为: “59. 元 :指 人 民币元 ” 修改为 “59. 元 :如 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元 ” (8) 增加 如下 释义 并相 应 修改后 续释 义序 号 : “60. 人民 币: 指中 国法 定 货币及 法定 货币 单位 61.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 及法定 货币 单位 62.基 金份额类 别:指本 基金根 据申购、 赎回所使 用的货 币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以人 民币 计价 并进行 申购 、 赎 回或 上市 交易的 份额 类别 , 称 为人 民币份 额; 以美 元计价 并进 行申 购、 赎回 的份额 类别 ,称 为美 元份 额 ” (9 )原为 : “64. 基 金份额净值 :指计 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 的基金 单位 份额 的价 值 ” 修改 为“67. 基 金份额净 值:人 民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所 得的 基金单 位份 额的 价值 ,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为计 算日 各币种 基金 份 额余额 的合 计数 ; 美 元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人民 币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按照 计算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人 民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进 行计算 ” 2 、在“ 三、 基 金的 基本 情 况”中 增加 “( 九)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 赎 回所 使用的 货币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以人民 币 计 价并进 行申 购、 赎回 或上 市交易 的份 额类 别, 称为 人民币 份额 ; 以 美元 计价 并进行 申购 、 赎回的份 额类 别 , 称为 美元 份额 。 本 基金 对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 公布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投 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额 时可 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类 别, 并交 付相应 币种 的款 项。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 3 、对 “五 、基金 备案 ”之“(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数 额 ”进 行修订 原为: “(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 的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时 , 从其规 定。 ” 修改为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 美元 份 额 所 对 应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需 按 计 算 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的 人 民币 对 美 元 汇率 中 间 价 折算 为人民 币)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 4 、在 “六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易 ” 中 进行 修订 (1)对 “ ( 一) 基金 上市 ”之“2.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第 3 款进 行修 订 原为: “ 基金上 市后,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额 可直 接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额 转至 场 内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 ” 修改为 “ 基 金上 市 后,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人民币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人民 币份 额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 至场内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 ” (2)对 “ ( 一) 基金 上市 ”之“3. 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的第 1 点 进行 修订 原为: “ (1 )本 基金 上市 首 日的开 盘参 考价 为最 近交 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修改为 “ (1 ) 本 基金 上市 首 日的开 盘参 考价 为最 近交 易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 (3) 对“ ( 一) 基金 上市 ”之“5.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 揭示” 进行 修订 原为: “ 本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挂 牌交 易,交 易行 情通过行 情发 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 布系统 同时 揭示 基金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修改为: “ 本基 金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 金人 民币份 额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对“ (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进 行修 订 原为: “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 易需遵照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规 定。 ” 修改为 “ 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 市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等有关 规定 。 ” 5 、在 “ 七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 中进 行修 订 (1) 在“ (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场 所” 中增 加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机 构或有 不同 。 ” (2)在“( 二)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 之“2. 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 中进行 修订 原为: “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 修改为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对应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3) 在“(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则 ”中 进行 修订 1 ) 原 为: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 修改为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 对应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 2 ) 原为: “5.投 资人 办理 场 外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基 金 账户 , 办 理场 内申 购 、 赎 回应使 用 深圳证 券账 户; ” 修改为 “5.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 人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基 金账 户, 办 理 场内人 民币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 3 ) 原为: “6.投 资人 办理 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 务时 ,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 修改为 “6. 投资 人办 理本 基 金人民 币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 需 遵守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 按 新规定 执行 ; ” 4 ) 原为: “7. 本基 金申 购 、 赎回的 币种 为人 民币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并 可对 业绩基 准、 信息 披露 等相 关约定 进行 相应 调整并 公告 ; ” 修改为 “7. ‘分 币种 申赎 ’ 原则 , 即 以人 民币 申购 获 得人民 币份 额 , 赎 回人 民 币份额 获 得人民 币赎 回款 ,以 美元 申购获 得美 元份 额, 赎回 美元份 额获 得美 元赎 回款 ,依此 类推 。 ” (4) 在“(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中进行 修订 1 ) 增加 表述 并相 应修 改后 续序号 : “1. 以人 民币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确认 为人 民币 份额, 以 美元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确认 为美元 份额 。 ” 2 ) 原为: “1. 基金 申购 、 赎 回开放 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T+1 日计 算, 并在 T+2 日内公 告 。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 如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 修改为 “2. 本基 金分 别计 算 人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申购 、 赎回 开 放日(T 日) 的人 民币 份 额和美 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分 别计 算, 并在 T+2 日内 公告 。 本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 3 ) 原为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 人资金 账户 。 ” 修改为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 当日对 应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人 资金账 户。 ” 4 ) 删除 表述: “8.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币 种为 人民 币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规定 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并 提前公 告。 ” (5 ) 在“( 十)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之 “ (1 ) 场外巨 额赎 回的处 理 ”中 进行 修 订 原为: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 回金额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修改为“2)部 分延期 赎回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对 应份 额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 (6) 在“( 十一) 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中进 行修订 1 ) 原为: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修改为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2 )原 为: “3. 如发 生暂 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修改为 “3. 如 发生 暂停 的 时间超 过 1 日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7) 在“( 十二)基金 的 转 换”中 增加 “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在 未来 条件成 熟后 另行 公告 开通 相关业 务 ,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类 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 (8) 对“( 十四)基金 的 转 托管 ” 进行 修订 原为: “ 本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 管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 场内赎 回 的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及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修改为 “ 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人 民币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人 民币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 理基金 赎回 业务的 销 售机构 (网点 )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存通兑 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人 民币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上市 交易或 场 内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 系 统转 托管是 指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人 民币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本 基金人 民币份 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3.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本基 金不 支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注 册 登 记 系统 或 登 记 结算 系 统 与 华 宝兴 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注 册登记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4.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相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转托 管费 。 ” 6 、在“ 八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中修 订 1 )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 义务 ” 中进 行修 订 原为: “19.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 修改为 “19.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各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2 )在“( 七) 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务 ” 中修 订 原为: “21.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 修改 为“21. 复 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3 )在“( 八)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 ” 中修 订 原为: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 修改为 “ 同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 7 、对 “十 二、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之 “ (三 )基 金份 额 的登记 ”进 行修 订 原为 : “1. 本基金采 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国 结算 公司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认 购、 申 购或 上市 交易买 入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登 记 在 中 国结 算 深 圳 分 公司 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深 圳 证 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 可以 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 修改为 “1.本 基金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 的人 民币 份额 登记 在中国 结 算公司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 人民币 份额登 记在中 国结 算深圳 分公司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深 圳证券 账户下 。 美元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人民 币份 额既 可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也可 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人民 币份 额可 以申 请场 外赎回 。 ” 8 、 在“ 十五 、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之 “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之“2. 差错 处理原 则 ” 中修 订 原为: “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小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应在 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调 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 修改为 “ (4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含 人民 币份 额或 美元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下 同) 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正 调整 , 不做追 溯处 理。 ” 9 、在“ 十 八、 基金 的收 益 与分配 ”之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 中修 订 原为: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7. 基 金收益分 配后每一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 修改为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对 应类 别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美元 份额 以美 元进行 现金 分红 , 人 民币 份额以 人民 币进行 现金 分红 6. 基 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截 止日)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 金收益分 配后每一 人民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对于 美 元份额 , 由 于汇 率因 素影 响, 存 在收 益分 配后 美元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面值的 可能 ; ” 10 、在“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中 修订 (1)对“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公 告、 基 金份 额净 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公告 ” 进 行 修订 原为 :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修改为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工作 日后 的 2 个工作 日内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 (2) 对“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进 行修订 原为: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 修改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各类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 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 三、重要提示 1 、本公 告仅对 本基金 增设 美元份额 ,并 在中国 建设 银行开通 申购 、 赎回 和定 期定额 投 资 业务 的有 关事 项予 以说 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详细情 况 , 请仔 细阅 读刊 登于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的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 法律 文 件 ,以 及相 关业 务公 告。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fsfund.com ) 查 询 相 关 信 息 或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588 、021-38924558 ) 咨询 相关 事宜 。 2 、以美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投 资者 目前 只能 通过美 元现 汇账户办 理相 关申购 等业 务。投 资 者申购 美元 份额 的, 其赎 回款、 分红 款及 申购 无效 资金退 款等 将划 往投 资者 申购时 的美 元现 汇账户 。 3 、本基金 分别 以人民 币和 美元销售 ,由 于存在 汇率 波动,可 能导 致以美 元计 算的收 益 率和以 人民 币计 算的 收益 率有所 差异 。 本 基金 开通 了美元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在方便 投资 者的同时 , 也 增加 了相关 业务 处理的 复杂 性 , 从而 带来 相应的 风险 , 增加投 资者 的支出 和基 金 运 作成本 。 4 、 本次 调整 方案 所涉 及的 招募说 明书 相关 内容 , 将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时一 并予 以调 整 。 特此公 告 华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