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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分级(502003)

军工分级: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军工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5-I 易方达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 根 据2015 年4 月 21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军工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5 ]672 号) 进行 募集 。 2.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市场前 景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本基金 采取 分级 方式 运作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和 B 类份额 。 此三类 基金 份额 分配 不同 的基金 代码 ,所 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合并 运作 。其 中, 通过事 先 约定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分配, 易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 “ 基 础份额 ” ) 的场内 份额 可分 为预 期风 险、收 益较 低的 子份 额—— 易方 达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 “A 类份额 ” ) , 与 预期 风险 、 收益较 高的 子份 额—— 易 方达军工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收 益类 份额 ( “B 类份 额” )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在存续 期内始 终保 持1:1 的 份额 配比不 变。 4. 从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来看, 本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为股票 基金 ,主 要采 用完 全复制 策 略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其风险 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相似 。长 期而 言, 其风 险收益 水 平高于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与基 础份额 相比 ,A 类份 额具 有 预期 风 险、 收 益较 低 的 特征, 其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低 于基 础份额 ;B 类份 额具 有 预 期 风险、 收益较 高 的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基础 份额。 5.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而产 生波 动。 投资有 风 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敬 请认 真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 金的风 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或 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6. 投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主要 包括 :与 本基 金 指 数化投 资方 式、 分级 运作 方式及特 殊的投 资品 种相 关的 特有 风险 ; 市场 风险 ; 与 基金 运营的 实际 操作 相关 的运 作风险 ; 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量赎 回或市 场暴 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以 及其 他意 外因 素导致 的 不可抗 力 风 险等 。其 中,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包括 :


5-II (1) 与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相关的 特定 风险 ,如 标的 指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的 风险 ; 本 基金 为保 持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一 致的 风险收 益特 征而 存在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对 于无 法获 取足 额数量 的股 票寻 找投 资替 代品而 潜在 的投 资替 代风 险; 因业绩 比较 基准 变更 或投 资组合 调整 导致 的标 的指 数变更 风险 ;以 及因 基金 业绩 表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产生 差异而 导致 的 跟 踪偏 差风 险等; (2) 与本基 金运 作方 式相 关的 特定风 险。 如与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相 关的 流动 性风 险、 折溢价 风险 ;与B 类 份额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规 则相关 的杠 杆风 险、 与 A 类份 额 约定 收益 支付 方式 相关 的风险 、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的 本金 风险 及因 基金 份额 折算导 致基 金份 额风 险收 益特征 变化 风险 ; 因基 金份 额折算 业务 过程 中折 算方 式、 折算业 务处 理规 则等 导致 的份额 折算 风险 ; 以及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相 关的 风险 等 ; (3) 与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品相 关的 特有 风险 。 如因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波动 不一 致导 致的 基差风 险以 及股 指期 货合 约之间 价差 异常 变动 可能 导致 的展期 风险 ;因 股指 期货 交易采 取保 证金 制度 且盯 市结算 可能 导致 的盯 市结 算风 险;因 所选 择的 期货 经纪 商破产 清算 或违 规经 营导 致的第 三方 风险 等。 7. 本基金 认购 、申 购及 赎回 的要求 如下 : (1) 募集期 内, 投资 者通 过 场 外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或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认 购 本 基金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场内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单笔 最低认 购数 量 为 50,000 元 人民币 ; 在 最低 认购 金额 数量的 基础 上 , 累加 认购 申报 数量须 为1 元 的 整数 倍。 (2) 开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后,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时 , 通过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人 民币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50,000 元 人民 币,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各销售 机 构对 最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场 内申 购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最低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超 过50,000 元的 应为 1 元的 整数 倍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 外赎回 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 的最 低份额 为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场 内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额 为100 份基 金份 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额 。


5-III 8.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和 《基 金合 同》等信 息披露 文件 ,确 保已 经理 解上述 文件 的全 部内 容,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 产品特 性,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 场,自 主并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9.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10.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5-IV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运作 与净 值 计 算规 则 .................................................................................... 25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28 八 、 《 基金 合 同》 的 生效 ................................................................................................................. 36 九 、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 37 十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9 十 一 、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冻 结 与 质押 ........................................................................................ 51 十 二 、 基金 份 额的 配 对转 换 ........................................................................................................... 52 十 三 、 基金 份 额的 登 记结 算 ........................................................................................................... 54 十 四 、 基金 的 投资 .......................................................................................................................... 56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63 十 六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4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8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9 十 九 、 基金 份 额的 折 算 .................................................................................................................. 72 二 十 、 基金 的 会计 和 审计 ............................................................................................................... 82 二 十 一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83 二十二 、风 险 揭示 .......................................................................................................................... 89 二 十 三 、 《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96 二 十 四 、 《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98 二 十 五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14 二 十 六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8 二 十 七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9 二 十 八 、 《 招 募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30 二 十 九 、备 查 文件 ........................................................................................................................ 131


5-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分 级基 金产 品审 核 指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5 号<《 招募 说明书 》 的 内容 与格 式>》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易 方达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不存 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根 据本 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 《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 其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 基金合 同 》 。


5-2 二 、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达 军工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 合同 》 : 指 《 易 方达 军工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易 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易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易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 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指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5-3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 投 资者 19.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 基金合 同》 和 《 招募 说明 书》 合 法取 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 构: 指 直 销机 构和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23. 直销机 构: 指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4.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 26. 元:指 人民 币元 27. 登记结算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8. 登记结算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登 记结算 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以自 行或 委托其 他机 构担 任登 记结 算机 构 29.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30.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31.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结算 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2.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 5-4 金 、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3.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4.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 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 完毕 ,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的日 期 35.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9.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40.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42. 《业务 规则 》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43.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通 过事 先约定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分 配,将 本基 金场 内基 础份 额分 为预期 风险 、收 益不 同的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并 将基础 份额 (含 场外 份额 、场 内份额 ) 、A 类 份额 和B 类 份额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管理 的运 作方 式 44. 易方达 军工 基础 份额 、基 础份额 :指 易方 达易 方达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础份 额 45. 易方达 军工 A 类 份额 、A 类 份额、 易方 达军工 A: 指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 所 自 动分离 或选 择分 拆的 稳健 收益类 基金 份额 ,即 易方 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A 类 份额 46. 易方达 军工 B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易方 达军工 B: 指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规 则 自 动分离 或选 择分 拆的 进取 收益类 基金 份额 ,即 易方 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B 类 份额 47. 场内: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利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上市交 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 通过 5-5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分 别称 为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48. 场外: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 用其自 身柜 台或 者其 他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分 别称 为场 外认购 、场 外申 购和 场外 赎 回 49. 场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50. 场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51. 发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2.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根据 《基 金合 同 》 和 《招 募说 明书 》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3. 自动分 离: 指本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各 投资 者成 功认 购的场 内份 额根 据 《 招募 说明 书》 和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约 定的 初始 份额 配比 , 分别 确认 为场 内基 础份 额、A 类份额 和B 类份 额的 过程 54. 申购: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投资 者根 据 《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6. 巨额赎 回 :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 的基 础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 基础份 额、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的 10%


57. 上市交 易: 指投 资者 通过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场 内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的行为 58.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指 《 易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易方 达军工 基础 份 额、 易 方达 军工 A 类 份额 、易方 达军工 B 类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59. 配对转 换: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础 份额 与 A 类 份 额、B 类 份额 之间 按约 定 的转 换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包括分 拆和 合并 60. 分拆: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将其 持有的 每 2 份 场内 基础份 额按1:1 的比 例转 换为 1 份 A 类 份额 与 1 份B 类份 额 的行为


5-6 61. 合并: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1 份A 类 份额 与每 1 份 B 类 份额 申请 按 照 1 : 1 的比例 转换 成 2 份 场内 基 础 份额的 行为 62.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63.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转托 管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转 托管 64.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 点) 之间 转登 记的 行为 65.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6.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67. 运作周 年: 指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每两 个年 度对应 日之 间的 运作 区间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运 作周 年为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含 该日 )至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的第 一个 年度 对应 日(不 含该 日) ,第 二个 运 作周年 指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第一 个年 度对 应日( 含该日)至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第 二个 年度 对应 日( 不含 该日) 之间 的运 作期 间, 以 后依此 类推 68. 年度对 应日 :指 递增 年份 的同月 同日 ,如 2015 年 n 月 n 日 的年 度对 应日为 2015 年以后 每一 年 的 n 月 n 日 。如某 个年 度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自然 日 69. 标的指 数: 中证 军工 指数 70. A 类份 额的 本金 : 除非 《 基金合 同 》 文 意另 有所 指 , 对 于每 份A 类份 额而 言 , 指 人民 币1.0000 元 71. A 类份 额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A 类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00% ” 。 其 中, 同期 银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为上 一运 作周 年最 后一 个工作 日实 际生 效的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所在 年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实际 生效 的、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5-7 准利率 (税 后) +3.0 0%” 。 如某 一运 作周 年 A 类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相较 上一 运作周 年有 所变 化, 基金 管理人 将予 公告 72. A 类份 额累 计约 定应 得收 益:指 A 类份 额依 据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截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计 算的 累计 收益 73.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4.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5.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76.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其 中,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为计 算日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之 和 77.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及净 值计 算规 则计 算得到 的T 日本 基金 每份A 类份 额、 每份B 类 份额 的估算 价值 。除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及清 算等情 形外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78.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9. 指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80. 不可抗 力: 指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5-8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东 路 30 号广 州银 行大 厦 40-43F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38797888 联系人 :贺 晋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 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南 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5-9 科长 、 科 长 , 广 东省 烟草 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 副 总裁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 事 、 副 董事 长。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总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察 员、监察 部总经 理、市场 部总经理 、总裁 助理、公 司副总裁 、常务 副总裁、 董事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现 任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常 务副总 经理,广 发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企 划经理, 佛山顺 德百年科 技有限公 司行政 总监,美 的空调深 圳营销 中心区域 经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 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副总 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 董 事。 曾任 广州 市东 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 广 州 商贸中 心 (马 来西 亚)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总 经理 , 广 州东 建南 洋经 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广 东粤 财信 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信 托管 理三 部副 总 经理 。 现 任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 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 五 矿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 兼 任佛 山 市国星 光电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金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化成先 生,经济 学博士 ,独立董 事。曾任 中国人 民大学商 学院助教 、讲师 、副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 中 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教 授 、 金 融系 主任 。 现 任北 京 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先 生,法学 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 东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所金 融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东 省国 土厅 广东 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任 广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 任交 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5-10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 证管 办处 长 、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广州银 行副董事 长,广州 股权交易 中 心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 立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长。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 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张优造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MBA) ,常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证券 交易中 心业务 发展部经 理 ,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 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港 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专 户投 资总 监 、 专 户首 席投 资官 ; 基 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 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ACE GP 董事 ,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 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固定 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理 ,易方达 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投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中债 资信 评估 有限责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察 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5-11 察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国际业 务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 际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主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 基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 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金经理 公司聘 请余 海燕 女士 为易 方达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 行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 风险 分析 师,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析师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 资发展 部产 品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沪深300 医药 卫生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3 年 9 月 23 日 起任职 ) 、 易 方达 沪深300 非银行 金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沪 深 300 非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 任职 ) 。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张 胜记 先生。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06 年 7 月 4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 易方 达 5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07 年 2 月 10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09 年 12 月1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 、易 方达 沪深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3 月6 日至 2015 年6 月5 日)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数 与量 化 投资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300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3 年9 月23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4 年6 月 26 日 起任职 ) ,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 金经理 、 就 证 券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5-12 罗山先 生, 天体 物理 学博 士。曾 任巴 克莱 银行 纽约 分行衍 生品 交易 部董 事、 新加坡 分 行信用 产品 交易 部董 事, 苏格兰 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 权益及 信用 产品 部总 经理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香 港分 行结 构化 产品 部总经 理, 诚信 资本 合伙 人,五 矿证 券公 司副 总裁 ,安信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化 投资 部资 深基 金经 理。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沪深300 量化 增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3 年 1 月8 日起 任 职) 。 张胜记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助 理、行 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原 易 方达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3 日)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0 年 3 月 29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0 年3 月31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2 年8 月9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8 月 21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2 年9 月28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标普 全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9 月 13 日 起任 职) , 兼任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5-13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 《 基金 合同 》 或 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5-14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 理承 诺 (1)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 营,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 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15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权 力; (6)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 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 度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 面是公 司内 部 控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部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制 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 们的制 订 、 修改 、 实施 、 废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公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 规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 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是 在业 务 5-16 授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 大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内 容和 时 效。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 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 资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根 据投 资 产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 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 资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 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 室完 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 系 统、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 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 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度 、合 理 的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 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 立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工作 ,以 此 加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 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 察稽 核


5-17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5-18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 中国 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 司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 半年 ,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 额 1,695.16 亿 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 长9.23% ; 净利润 1,309.70 亿元 ,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9.17% 。 营业 收 入2,870.97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14.20%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2.59% ,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增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 成本 收入 比24.17% ,同比 下降0.45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 足 率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 分别 为 13.89% 和11.21% , 同业领 先。


5-19 截至2014 年 6 月末, 本集 团资产 总 额 163,997.90 亿 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 6.75% , 其中,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91,906.01 亿元 , 增 长6.99% ; 负债总 额152,527.78 亿 元 , 较 上年 末 增长6.75% ,其 中, 客户 存款总 额 129,569.56 亿 元 ,增 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 国 建设银 行公 司机 构客 户 326.89 万 户, 较上 年末 增加 20.35 万户, 增长6.64% ; 个 人客 户近 3 亿户 , 较 上年 末增 加 921 万户 , 增 长3.17% ; 网上银 行客 户1.67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 长 9.23% , 手机 银行 客户 数 1.31 亿 户, 增长12.56% 。 截至2014 年 6 月 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务 覆盖 面 进一步 扩大 ; 自 助设 备72,128 台 , 较 上年 末增 加3,115 台 。 电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易 量占 比达86.55% , 较上 年末 提 高 1.15 个 百分 点。 2014 年上 半年 , 本 集团 各 方 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余个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2014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 额位 列 全球 第 2 , 较 上年 上升3 位; 在美 国 《福 布斯 》 杂 志 2014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 2 ;在 美国 《财 富》 杂志世 界 500 强 排名 第 38 位,较 上年 上升 1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 室 ,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240 余人 。 自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5-20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 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已 托 管38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获 和讯 网的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境 内权 威经 济 媒体 《 每日 经 济观察 》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 奖 ;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 秀 托管机 构” 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5-21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利用自 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 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5-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2)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增 加非 直销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 2.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为上海 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 会 员单位 , 详见 《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 本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前获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也 可代 理本基 金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发售 。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 二)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0938888 传真:(010) 50938907


5-23 联系人 :周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徐 建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 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 报表 及其 他 规 定 事项 的 审 计机 构为 普 华 永 道中 天 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5-24 联系人 :沈 兆杰


5-25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级 运 作 与 净 值计 算 规 则 ( 一) 基金份 额类 别 根据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不同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额 三 类。 三 类基 金份 额分 配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其中,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在 其存续 期内 始终 保 持 1:1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不变 。 根据基 金份 额登 记托 管账 户的不 同, 基础 份额 分为 场外份 额与 场内 份额 ,共 用同一 个 基金代 码。 其中 ,场 外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 内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上海 证券账 户下 。 ( 二) 基金份 额的 自动分 离与 分拆规 则 1、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 投 资者 成功 认购的 场 外份额 将确 认为 场外 基础 份额; 投资 者成 功认 购 的 场内份 额将 根据2:4 :4 的初始 份额 配 比,分 别确 认为 场内 基础 份额、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 2、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 后,基 础份 额可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的申 购和 赎回 ,A 类份额 、 B 类 份 额不 可 单独 进 行申购 和 赎 回。 在 本基 金 符合上 市 条 件的 情 况下 , 场内基 础 份 额、A 类份额 与B 类份 额 可 申请 上市交 易。 3、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后 , 投 资者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每 2 份 场内 基础份 额 按1:1 的份 额配 比分 拆成1 份A 类份 额和1 份B 类 份额; 或 按1:1 的份 额配 比将其 持有 的 每1 份A 类 份额 和 每 1 份B 类份 额申 请合 并为2 份 场内基 础份 额 。 4、 场外 基础 份额 不 进 行分 拆, 但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有 的 场外基 础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至场 内 , 并申 请将 其分 拆成 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后上市 交 易 。 5、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 包括 定期份 额折 算、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 所 产生 的基 础份 额均不 进 行自动 分离 。 (三)A 类份额与 B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具有 不同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规 则 , 具体 如下 :


5-26 1. 本 基金 将在 每个 工作 日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净 值计算 规则 分别 对 A 类 份 额和 B 类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2. 每2 份基 础份 额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等 于1 份A 类 份额 和1 份B 类份 额的 资 产净值 之 和; 3. A 类 份额 为预 期风 险、 收益较 低的 子份 额。 其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 银行人 民 币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3.00% ” 。 其中 ,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指 上 一运作 周年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实际 生效 的、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存 款 基准利 率;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所 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为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实际 生效 的、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税 后) +3.0 0 %” 。 如某 一 运作周 年A 类份 额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相较 上一 运作 周年有 所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将予 公告 。 年基准 收益 均 以1.0000 元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4. B 类 份额 为 预 期风 险、 收益较 高 的 子份 额。 本基 金的 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础份 额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后, 将优 先用 于分配A 类 份额 的本 金及 约定应 得收 益, 剩余 部分 计为 B 类份 额 的应得 资产 及收 益。 其中 ,A 类份 额累 计约 定应 得 收益按 前述 A 类份 额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 计算的 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 日 A 类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天数 确定 ; 5. 任 一运 作周 年内 , A 类份额 在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按自上 一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起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运 作周年 ,则 按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次 日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 6.A 类份 额和 B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非交 易价格 ,除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基 金份额 折算 及清 算等 情形 外,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本金 及约 定应 得收 益不受 损 失。极 端情 况下 ,A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甚 至损 失 本金的 风险 。 (四)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T日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T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数 其中,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总 数 为基础 份额 (包 括场 外基 础份额 、场 内基 础份 额) 、A类份 额和B 类份 额的 份额 数之和 。


5-27 2. A类 份额 和B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 ? 365 R 1 , 2 t A NAV Min NAV ? ? ? ? 基础份额 ) 2 , 0 ( B A NAV NAV Max NAV ? ? 基础份额 =


其中,t=Min{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不 含该 日) 至 T 日 (含T 日) , 自 最近 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不含 该日 )至 T 日( 含T 日)}; NAV 基础份 额 为T 日每 份基 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A 为T 日A 类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NAVB 为T 日B 类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R 为各 运作 周年A 类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和 B 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时 间与 公告时 间 T 日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A 类 份额 、B 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 当天收 市 后计算 ,并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规 则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5-28 七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准 予易 方达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 册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5 ]672 号 )注 册。 ( 一)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及 上市交 易场 所 1. 基金类型 股票型 基金 2. 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分级 基金 3. 上市交易场所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二) 基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三)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及发 售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 四) 募集期 、募 集对象 及募 集方式 及场 所 1.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5-29 2. 募集对象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3. 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在 基金 募集阶 段, 本基 金以 同一 个基金 份 额认购 代码 在场 外和 场内 同时募 集。 (1) 场外 发售 场外认 购将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基 金销 售 网 点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公 开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场内 发售 场内认 购将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且经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指定 的登 记结算 机 构认可 的会 员单 位发 售 ( 具体名 单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 本基金 认购 期 结束前 获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也可 办理 场内份额 的 发售 。 (3 ) 通 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通过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上海 证券 账户下 。 (4 )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基金 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5)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4. 募集场所 (1) 场外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将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公 开发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2) 场内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将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内 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5-30 会员单 位营 业部 进行 , 会 员单位 的具 体名 单请 参见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本 基金认 购期 结 束前获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也 可代 理场 内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尚 未取得 相应 业务 资格 , 但 属于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他 机构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后 ,代理 投资者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参 与 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业 务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 ,请 参见 各销 售机 构公告 或 网站。 ( 五) 募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 六) 基金份额 的 认购 1. 认购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确 定 并公告 。 2. 认购程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认购 时投 资者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等内 容详 见《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3.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 (1) 场 外认 购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认购 时, 需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其中: 已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办理 过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或 注册 确认 手续 的投 资者, 可直 接 办理本 基金 场外 认购 业务 ;已有 上海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以 下简 称 “ 上海 证券 账户”) 的 投资 者, 可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以其上海 证 券账 户申 请注 册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尚无 上海 证券 账户 的投资 者, 可直 接申 请账 户开户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将为 其配 发上海 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同 时将 该账 户注册 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2) 场 内认 购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需 具有上海 证 券账 户 。 已有 上海证 券账 户的 投资 者可 直接认 购 5-31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尚 无上海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通 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 构开 立账户 。 (3)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具 体办 理手 续详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或各 其他销 售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4.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场外 、场 内 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 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2) 投资者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内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T+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3)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投 资者 认购 时,需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4) 投资 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5)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收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6) 若 投资 者 的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投 资者 已支 付的 认购 金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5. 认购金额限制 (1) 场外认 购最 低限 额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除 非《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另有 规定 , 投资 者通 过 场 外非 直销销 售 机构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 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追加 认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 的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人民 币5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以上 金额 均含认 购费 )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累 计认 购金额 不设 限制 。 (2) 场内认 购最 低限 额 在具有 基金 销售 资格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进 行场内 认购 时 , 投 资者 以金额 申请 , 5-32 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50,000 元 人民 币 , 超过50,000 元的 应为1 元 的整 数倍 (以上 金额 均 含认购 费) 。本 基金 募集 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累计认 购 金 额不 设限 制 。 6. 认购费率 本基金 可对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直 销系 统认 购本 基金实 行有 差别 的费 率优 惠。 本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认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实 施 差别的 认购 费率 ,对 通过 直销中 心认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实 施特 定认 购费 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 补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括 企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如将 来出 现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定 投 资群体 认购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 (1) 场外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特 定认 购费 率仅 适用于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 以场外 方式 申购 的特 定投 资群体 )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特定 投资 群体)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 者) M<100 万 0.08% 0.8% 100 万 ≤M <200 万 0.04% 0.4% 200 万 ≤M <500 万 0.02% 0.2% M≥50 0 万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2) 场内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与 场外 其 他投 资者 (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的认 购费 率相 同 。 (3)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笔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4)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7. 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5-33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 场内 认购 金额 及利息 折算 的份 额计 算公 式如 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资 金利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其中, 认购 资金 利息/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的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资 金利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其中 ,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场内 认购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留 至整 数 位(最 小单 位 为1 份 ) , 小 数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 额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 留小数 点 后 2 位;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截位保留 到 整数 位,剩 余 部分折 回金 额返 还投 资者 ,折 回金 额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自 动分离 与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场 外认 购的全 部基 金份 额将 确认 为 场外 基础 份额 ; 场 内认 购的全 部 基金份 额将 按 照 2:4:4 的 比 例分别 确认 为场 内基 础份 额、 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具体计 算方 法如下 : A 类份 额数 量= 自动 分离 前 的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数量 ×40% B 类 份额数 量= 自动 分离 前 的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数量 ×40% 自动分 离后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 数量 = 自动 分离 前的 场 内认购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数量×20% 其中,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与 B 类 份额 的分离计算结 果均 以截 位的 方法 保留到 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的小 数份 额的处 理方 式以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最 终计算 结果 以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为 准。 举例如 下 :某 投资 者在 场 内认购 本基 金 500,000 元 ,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 0.8% ,假 定该 笔认购 金额 产生 利 息 259.11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500,000/ (1+0.8% )= 496,031.75 元


5-34 认购费 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


认购份额=496,031.75/1.00+259.11/1.00=496,290 份( 保留到 整数 位, 剩 余 0.75 元返还 给投资 者 ;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留 到整 数位 ,余 额记 入基金 资产)。 自动分 离后 的 A 类 份额 数 量=496,290 ×40%=198,516 份 自动分 离后 的 B 类 份额 数 量=496,290 ×40%=198,516 份 自动分 离后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数量=496,290 ×20%=99,258 份 即: 该投 资者 在场 内认 购 本基 金 500,000 元, 可得 到 496,290 份 基金 份额 , 并 得到 0.75 元 的返 还 。 基金 认购 期结束 后, 该投 资者 在基 金份额 自动 分离 后持 有的 场内基 础份 额、A 类份额 、B 类份 额数 量分 别为 99,258 、198,516 、198,516 份 。 (3)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基础 份额 认购 采用金 额认 购方 式 , 计算 公式与 场内 认购 相同 。 场外净 认购 金额 以“ 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场 外认 购费 用以“ 元” 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场外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 财产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结算 机构 的 记录为 准。 场外认 购利 息折 算的份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举例如 下: 某投资 者 (非 特定 投资 群 体) 投资100,000 元认 购 本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 0.8% , 在 募集 期间产 生利 息50.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方法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1 +0.8%)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99,206.35 =793.65 元 认购份 额=99,206.35/1.00 +50.00/1.00 =99,256.35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如 果选 择场外 认购 ,加 上认 购款 项在认 购 期间获 得的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可 得 到99,256.35 份 基础份额 。


5-35 8. 募集资金的使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 ( 七) 募集期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利 息 转份额 以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5-36 八 、 《 基 金 合 同》 的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 律法规 及 《 招募 说明 书》 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六 十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终止 《基 金 合同》 、 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5-37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一) 基金份 额 的 上市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依 据《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向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本基 金基 础份额 、A 类份 额、B 类 份 额上市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 二)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和《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理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 ( 三)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 五)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等事 项按照 《 基金 法》和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具体 情况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相 关公 告。 ( 六) 其他 1、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业务 规 则》 、 中 国证 监会 及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 的, 《基 金合 同 》 可 相应 予 以修改 , 此 事 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2、 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本基金 可以 增加 相应 功能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3、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申 请在包 括 5-38 境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交 易场所 上市 交易 ,且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5-39 十 、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方 式对 本基 金的 基础 份额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在 本基金 存 续期内 ,A 类份 额、B 类 份 额只上 市交 易, 不单 独接 受申购 和赎 回。 (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 申购与 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其 中, 场外基 础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场外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场 所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且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其指 定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的 会员 单 位 。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 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础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 招募 说 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 公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其他 特 殊情况 或根 据业 务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基础 份额 开始 办理申 购的 具体 日期 ,基 金管理 人 5-40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基础份 额的 赎回 。 在确定 基础 份额 的 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 础 份额 的申 购或者 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者 在 《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结 算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础份额 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则 , 即登 记 确认日 期在 先 的 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 使用 的 赎回费 率 ; 5、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础 份 额时 , 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 业 务规则 》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业 务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结 算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5-4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结 算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 自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之日(T 日) 起7 个 工作 日内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合 同》 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 基金 合同 》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 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 请及申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申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时 , 通过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首 次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人民 币 ;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 人 民币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各销售 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 的相关 规定 。场 内申 购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最低 为 50,000 元 人民 币 , 超过50,000 元的应为 1 元 的 整数 倍 ( 以上 金额 均含申 购费 )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外 赎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 为 1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场内 赎回 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同时赎 回份 额 必须是 整数 份额 。


5-4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如赎 回、基 金 转换 、 转 托管 等) 导致 单 个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 分基金 份额 必 须一同 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限 制 、 当 日申 购金 额 限制,具 体规定 请参 见 《 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规定 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 当 日申 购金额 限制 ,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 募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七) 申购、 赎回 的费率 1. 申购费 率 本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实 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对 通过 直销中 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实 施特 定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 指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依 法设立 的基 本养 老保 险基 金、依 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业 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 计划 ) , 以及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基 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资 基金 的住 房公 积金、 享受 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 其纳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1)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特定 投资 群体)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者) M<100 万 0.10% 1.0% 100 万 ≤M <200 万 0.06% 0.6% 200 万 ≤M <500 万 0.03% 0.3% M≥50 0 万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注:特 定申 购费 率仅 适用 于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以 场外 方式 申购 的特 定投资 群 体。 (2)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比 照非 特定 投资 群体 的 场外 基础 份额 申购 费率 执行。


5-43 (3 )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 如 果投 资者 多 次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2. 赎回费 用 场外基 础份 额 的 赎回 费率 与场内 基础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相同 ,具 体 如 下: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00% 3. 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 申购 投资 者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4.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 等其 他相 关手续 费。 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金 投资 者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资 者开 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2.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登 记结算 机 构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 际确 认金额 确 定每次 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别 计算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5-44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通 过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份 额 计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通过 场内 方式 进行 申购的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采用 截尾 法保 留至 整数 位,不 足 1 份 部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还给投 资者 。 举例说 明一 : 某投资 者 (特 定投 资群 体 ) 场 外申 购 本 基金10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1%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1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1% )=99,900.10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99,900.10 =99.90 元


申购份 额 =99,900.10/1.1100=90,000.09 份 即:该 投资 者 场 外申 购 100,000 元本 基金 ,可 得到90,000.09 份基 金份 额。 举例说 明二 : 某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本 基 金100,000 元 , 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为 1.0%, 假设 申购 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100 元, 则 其申购 手续 费、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 金余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 =99,009.90 /1.1100=89,198.11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份 额 为 89,198 份,不 足1 份部 分对 应的 申购资 金将 返还 给投 资者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89,198 ×1.1100=99,009.78 元


退款金 额 =100,000 -99,009.78 -990.10 =0.12 元 即:该 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假设 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100 元,则 其可 得 到89,198 份 基金份 额, 退 款0.12 元。 3.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5-45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


举例说 明: 某投资 者持 有10,000 份 基础 份额 365 天后 ( 未 满 730 天 ) 决 定从 场外 赎回 ,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0.25% ,假 设赎 回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32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1320 ×0.25 %=28 .3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 ×1.1320-28.30=11,291.70 元


即: 该 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基础 份额 365 天后 (未 满 730 天) 从场 外赎 回, 假设赎 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32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 回金额 为11,291.70 元。 ( 九)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结算 1. 基础 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结算 业务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正 常情 况下,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者 登 记 权益并 办理 登 记结算 手续 ,投 资 者 T+2 日起( 含该 日)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T +1 日内 为 投 资者 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3. 登记结 算机 构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2 个 工作 日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 2、发 生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 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 将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46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因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7、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或 该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上 限时 。 8、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 售 机构、 支付 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等 无法 正 常运行 。 9、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须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 的。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第4、7 项除 外)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3、发生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4、证 券交 易 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5-47 赎回申 请。 8、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 售 机构、 支付 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等 无法 正 常运行 。 9、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须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的。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若出 现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 十二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 基础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基 础份 额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的 份额 数之 和) 的 10%,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 括基础 份额 、 A 类 份额 、 B 类 份额总 和)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 5-48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4) 巨 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办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 《 招募说 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三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四 )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5-49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购 、申 购或 跨系 统转 托管至 场 外的基 础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A类 份 额、B类 份额 、 跨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 的基 础份额 以及 场内 认购 、 申 购 的基础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上 海证 券账 户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基 础份 额可 以申 请场内 赎回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中的基 础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3)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A 类份 额、 B类 份额 只能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不能直 接申 请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2、系 统内 转托 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进 行系 统内 转托 管或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之间 进行 转指 定。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础份 额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已 持有 基础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基础 份额 场内 赎回 业务 的会员 单位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基 金份 额 转指定 。 3、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础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基础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者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 额 。


5-50 ( 十七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 相应 技术 条件 成熟的 情况 下, 开通 多币 种(包 括 但不限 于美 元) 的申 购、 赎回业 务, 不同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的 对应 币 种折算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多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细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5-51 十 一 、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 冻 结与 质押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 二)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 三) 基金份 额的 质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 金份额 质押 业务 ,并 可收 取一定 的手 续费 。


5-52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的 配 对 转 换 ( 一)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及配 对转换 方式 份额配 对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的基础 份额 与A 类份 额 、B 类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 包括分 拆和 合并两 个方 面。 1、分 拆。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每2 份场 内基 础份额 按 1:1 的 比例 转换 为1 份A类 份额与1份B 类份 额的 行为 。 2、合 并。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每1 份A类 份额 与每1 份B类份 额申请 按照1:1 的比 例转 换成2 份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行 为。 场外基 础份 额不 进行 份额 配对转 换 。 在 场外 基础 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 可 按 照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操 作。 ( 二)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自场内 基础 份额 、A类 份额 、B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实 际情 况依 法决定 开 始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 具 体日期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 始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前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 《招 募说 明书 》 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三)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机构 及业 务办理 费用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份 额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 该业 务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具 体见 《 招募 说明 书》 及相 关业务 公告 。


5-53 ( 四) 份额配 对转 换原则 1、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申 请进 行 “ 分拆 ”的 场 内基础 份额 必须 是偶 数。 3、申 请进 行 “ 合并 ”的A 类份额 与B 类份 额必 须同 时 配对申 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为 正 整数且 相等 。 4、 场 外基 础份 额如 需申 请 进行 “ 分拆 ” ,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 5、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 在正式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 份额配 对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 六) 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基金 届时投 资运 作、 交易 及办 理折算 业务 的实 际情 形可 决定是 否 暂停接 受配 对转 换。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某一 类 或几类 基金 份额 数量 情况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分 拆或 合并的 。 3、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4、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事 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在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5-54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的 登 记 结 算 ( 一) 基金的 份额 登记结 算业 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 二)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的办 理 机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算 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以自行 或 委托其 他机 构担 任登 记结 算机构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其 中, 场外基 础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 份 额与 B 类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持有人 上海 证券 账户 下。 ( 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的权 利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定 和调 整 登 记业 务 相关规 则 ,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于开 始 实施前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1.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5-55 ( 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义 务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 金份额 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的 规 定为 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过 户 业务,并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5-56 十 四 、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 国债 、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可 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 述资 产配置 比 例进行 调整 。 ( 三) 投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管 理人将 综合 考 虑市场 情况 、基 金资 产的 流动性 要求 及投 资比 例限 制等因 素, 确 定 股票 、债 券等资 产的 具 体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4% 以 内, 日跟 踪 偏离度 绝对 值的 平均 值控 制在 0.35% 以内。 2. 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5-57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即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股 票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在因 特殊情 形导 致 基金无 法完 全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采 取其 他指 数投 资技 术适当 调整 基 金投资 组合 ,以 达到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特 殊情形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 法律法 规的 限制 ; ②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严 重不足 ; ③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票 长期 停牌; ④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进行 配股 或增发 ; ⑤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股息; ⑥ 其他可 能严 重限 制本 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合理 原因 等。 (2) 股票 组合 的动 态调 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① 指数编 制方 法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 制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 及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调 整; ② 指数成 份股 定期 或临 时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方 案 , 判 断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组 合调整 策略 ; ③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股本 变化 、 增 发、 配股 、 派 发 现金股 息等 情形 。 基金 管 理人 将密切 关注 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影 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④ 基金发 生申 购赎 回等 影响 跟踪效 果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将 分析 这些 情形 对跟 踪效 果的影 响, 据此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相应 调整 。 ⑤ 法律法 规限 制 、 股 票流 动 性不足 、 股票 停牌 等因 素 导致基 金无 法根 据指 数建 立组 合。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以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3、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进行 交 易,以 降低 股票 仓位 调整 的交易 成本 ,提 高投 资效 率,从 而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实现 投 资目标 。 (2 ) 权 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工 具 。 权 证的 投资 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风 5-58 险 、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4、其 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 前提下 ,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相应 调整 或更 新投 资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公 告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95% × 中证 军工 指数 收益 率 +5%× 同期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若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发布 及维护 ,或 指数 名称 发生 变更, 或 标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标 的指 数因 编制 方法 发生重 大变 更而 不适 合继 续作为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组 成部 分、 或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 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 则,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从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来看, 本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为股票 基金 ,主 要采 用完 全复制 策 略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其风险 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相似 。长 期而 言, 其风 险收益 水平 高 于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与基 础份 额相比 ,A 类份 额具 有 预 期风险 、收 益 较低 的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低于 基础 份额 ;B 类 份额 具有 预期 风险 、收益 较高 的 特征,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基 础份 额。


5-59 (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及决 策程 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2)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及其 调整公 告等 ; (3) 对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研 究与判 断。 2.投资 决策 流程 (1) 基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 议并实 施。 (2) 基金经 理依 据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 (3) 基金经 理根 据标 的指 数编 制方案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变 化情 况、 基金 申购 赎回情 况、 指数 成份 股派 息情况 等,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以降 低跟 踪误 差, 实现 对标的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 (4)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门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的 跟踪 误差 进行 量化评 估 , 提 供基 金经 理参 考 。 (5) 基金经 理参 考有 关研 究报 告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 告,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 整 。 ( 八) 投资限 制与 禁止行 为 1.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5-60 证券规 模 的10 %; (9)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②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 金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 《 基金 合同 》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要求 向其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 格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的 具体 比 例,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因证券 及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5-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 的 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间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 定进 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规定 直接 对 《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所 投资证 券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3. 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标 、策 略和 风险收 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 以提 高投资 效率 及 进行风 险管 理。 届时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的 风险 控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 收 支、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 求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5-62 ( 十一 ) 其他 若基金 管理 人注 册并 成立 追踪标 的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ETF) ,在 不改变 本 基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 下,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协商一 致, 本基 金可 变更 为 ETF 联接 基 金,但 分级 运作 的有 关约 定不受 此影 响, 此事 项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5-63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5-64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 券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 如 估值 日有 市价 的 , 采用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 估值日 无市价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价值 。 (3) 当 投资 品种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同 , 或 被以 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 在 不违 背上 述公 允价 值 确定原 则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采 用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关数 据。 (5) 如 有充 足理 由认 为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相 关规 范且 适用于 本基 金的 ,从 其规 定。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5-65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础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础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算 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5-66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础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础 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由基 金 5-67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中 国证 监会 和 《 基金 合 同》 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净 值的 和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上述 数据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基 金合同 》 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 期 货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方 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68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本基金 (包 括 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存 续期内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69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年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10、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5-70 H=E×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向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支 付。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具 体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E 为本 基金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币 伍 万元(50,000 ) ,计 费期 间 不足一 季度 的, 根据 实际 天数按 比例 计算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的计 算方法 或费 率发 生调 整,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进 行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 除管 理费 、 托管 费和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5-71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 五)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认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的募 集” 之“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一 节中 的相 关规定 。 2.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 之 “申 购 、 赎 回的费 率 ” 与 “申 购和 赎 回的数 额和 价 格”中 的相 关规 定。 3.转换 费率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另行 制定 并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上述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上述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六)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72 十九、 基金份额 的 折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包 括定期 份额 折算 与不 定期 份额折 算两 类折 算方 式 。 ( 一) 定期份额 折算 1.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及 折算频 率 以每个 运作 周年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作 为折 算基 准日 。 每 一运 作周 年折 算一 次 , 若距离 上 一次基 金份 额折 算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折 算。 2.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 基 础份 额 。 3.基金 份额 定期 折算 方式 A 类份 额和 基础 份额 按照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净值 计算规 则进 行净 值计 算。 在基金 份 额折算 前与 折算 后,A 类 份额 和B 类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1 的 比例 。 在折算 时,A 类份 额的 累 计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A 类 份额每 个运 作周 年的 最后 一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超 出本 金 1.0000 元部 分 , 将 折算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分配 给 A 类 份额 持 有人。 基础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2 份基 础份 额将 按 1 份A 类份额 获得 新增 基础 份额 的分配 。 其中, 持有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持有 人将 按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分配 。经 过上述 份额 折 算,A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和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各类份 额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


(1)A 类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后 A 类份 额的份 额数 量不 变, 即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折算后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持有A 类份 额的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份额 数 量为 :


5-73 ? ? 1.0000 = AA A NUM NAV NUM NAV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的 份额 数量 ;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A 类 份额的 份额 数量 ;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原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份额 数量 。 (2)B 类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 变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份 额数 。 (3) 基础 份额


折算后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基础 份额 的数 量为 :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 基础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础份 额的 总份额 数量 = 定期 份额 折 算前基 础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 基 础 份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基 础份 额的份 额数 量 NUM NUM NUM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即: ? ? 1 1.0000 2 A NUM NAV NUM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其中:


5-74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NUM ?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5.举例 假设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第 2 个运作 周年 的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 (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 , 当 天 折算前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14,950,000,000 元。 当天 场外 基础 份额 、 场内 基础 份额 、 A 类份 额 、 B 类份 额 的 份额 数分 别为 50 亿份 、20 亿份 、30 亿份 、30 亿 份。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每份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为 1.0700 元 ,且 未进 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和 基础 份额 , 即分 别为 30 亿份 和 70 亿 份。 (2) A 类份 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后 A 类份 额 的份 额数 量 相 等。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30 亿份 折算后 ,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按 如下 方式 计算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 14,950,000,000/13,000,000,000 -(1.0700 -1.0000)/ 2 = 1.1150( 元) 易方达 军工 A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易 方达 军工 场内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为: ? ? 1.0000 = AA A NUM NAV NUM NAV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3,0 00,0 00,0 00×[ (1.0700 -1.0000)/ 1.1150 ] = 188,340,000( 份) A 类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基础 份额 取 整计算(最 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 5-75 入基金 财产 。 因此 , A 类 份额 持 有人 新增 场内 基础 份额合计为 188,340,000 份; 折算 完成 后A 类 份额 仍为 30 亿份 。 (3) 基 础份 额 场外基础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按如 下方 式计 算: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5,000,000,000.00 ×[ (1.0700-1.0000)/(2 ×1. 1 150) ] = 156,950,000( 份) 即场外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外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为156,950,000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外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新增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5,000,000,000.00+156,950,000 = 5,156,950,000( 份) 场内基础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基础 份 额的份 额数 按相 同公 式 计 算: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2,0 00,0 00,0 00×[ (1.070-1.0000)/(2 ×1.1150) ] = 62,780,000( 份) 即场内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 内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为62,780,000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内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场内 基 础份额 的份 额数 +新增 场 内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2,000,000,000+62,780,000 = 2,062,780,000( 份) 在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时 , A 类份 额与 基础 份额 折算 的具体 计算 过程 及计 算结 果以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折 算结 果公告 为准 。 ( 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1 ) 基础 份 5-76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 1.5000 元; 或(2 )B 类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小于 0.2500 元。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大于 1.5000 元的不定期份 额折算情形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及折算 频率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大于 1.5000 元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为 不定 期。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和基 础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折算前 后,A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量 保持 不变 ,且 A 类 份额与 B 类 份额 始终 保持 1:1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折 算完 成后 ,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0 元。 具 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1)A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A 类份 额的 份额 数相等 。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折算完 成后 ,A 类 份额 的 持有人 获得 新增 的场 内基 础份额 ,即 每份 A 类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超 出1.0000 元以 上 的部分 全部 折算 为场 内基 础份额 。


? ? 1.0000 = 1.0000 AA A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 A 类 份额的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 基础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 2)B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B 类 份额 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保持 1 :1 的 份额 配比 。


5-77 1:1 B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 折算前 持有B 类 份额 的持 有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 持有B 类份 额与 新增 场内 基础 份额。 折 算前B 类份 额的 资产 与份 额折算 后B 类份 额的 资产 及其新 增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资产之 和相 等。 即: ? ? 1.0000 = 1.0000 BB B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B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B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原 B 类份 额的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3)基 础份 额


折算后 ,持 有场 外基 础份 额的持 有人 将获 得新 增场 外基础 份额 ,持 有场 内基 础份额 的 持有人 将获 得新 增场 内基 础份额 。折 算完 成后 ,原 基础份 额( 含场 内份 额、 场外份 额) 的 持有人 持有 的折 算后 的基 础份额 (含 场内 份额 、场 外份额 )的 份额 数量 按如 下方式 计 算 : 1.0000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举例 某投资 者持 有 基 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 各10,000 份 ,在 本基 金的 不定 期份额 折 算日,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A 类份 额 与B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下表 所示 , 折算后 , 基 础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调 整为 5-78 1.0000 元。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新增基础 份额 基础份 额 1.5700 10,000 1.0000 10,000 5,700 A 类份 额 1.0300 10,000 1.0000 10,000 300 B 类份 额 2.1100 10,000 1.0000 10,000 11,100 在实施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额 折算 的具 体计 算 过程及 计 算结果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折算 结果 公告 为准 。 2.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小于 0.2500 元的不定 期份额折算情形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及折算 频率 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小 于 0.2500 元 ,基 金 管理人 即可 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为 不定 期。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基 础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折算前 后 ,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始 终保 持1:1 的 份额 配比 。 折 算后 ,A 类 份额 与B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整 为 1.0000 元。 A 类份 额、B 类 份额 、基 础 份额三 类份 额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1)B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B 类份 额的 资产 净值不 变; 折算 后 B 类份 额的份 额数 量以 折算 前 B 类份额 的 份额数 量为 基础 , 按 1.0000 元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进行折 算。 1.0000 BB B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其中: B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2)A 类份 额


5-79 折算前 后,A 类 份额 与B 类份额 始终 保 持1:1 的 份 额配比 。 1:1 B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 折算后 ,A 类 份额 的持 有 人获得 新增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 额的 资 产净值 与 折算 后A 类 份额 及其 新增 的场内 基础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和 相等 。 1.0000 = 1.0000 A A A A NUM NAV NUM NUM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原 A 类份 额的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3)基 础份 额:


折算后 ,场 外基 础份 额的 持有人 份额 获得 新增 场外 基础份 额,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持有 人 获得新 增场 内基 础份 额。 基础份额 ( 含场 内份 额、 场外份 额) 的持 有人 折算 后持有 的基 础份额 ( 含场 内份额 、 场外份 额) 按如 下方 式计 算: 1.0000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举例 某投资 者持 有 基 础份 额 、A 类份额 、B 类份 额 各10,000 份, 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 额折算 基 准日 , 基 础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A 类份 额 与B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如 下表所 示 ; 折 算 5-80 后, 基 础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类 份额 与B类 份额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 调整 为1.0000元。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新增 基 础份 额 基础份 额 0.5940 10,000 1.0000 5,940 0 A 类份 额 1.0400 10,000 1.0000 1,480 8,920 B 类份 额 0.1480 10,000 1.0000 1,480 0 ( 三) 基金份 额折 算余额 的处 理方法 折算完 成后 ,场 外基 础份 额余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份 额 余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整数 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零碎 份额 部分 按照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规则及 有关 规 定处理 。如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定 有变 化, 以其 最新 规定为 准 。 ( 四)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公 告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及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与 B 类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份 额配 对 转换和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跨系 统转 托管 等相 关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如某 次定 期折 算距 离前 一次不 定期 折算 的时 间不 超过 3 个月 ,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不 进 行该次 定期 折算 。 2、 若在 某一 运作 周年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发生 本基 金不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 根据 具体 情况选 择按 照定 期份 额折 算的规 则或 者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5-81 ( 六) 其他 1、未 来在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 ,定期 份额 折算 可以 采取 现金方 式, 即 A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超过1.0000 元 部分的 折算 可 采 取现 金分配 方式 而非 基础 份额 方式,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 基 金管 理人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有 权 调整基 金份 额折 算业 务相 关规则 , 《基金 合同 》 届 时将 相应 予以修 订, 此事 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5-82 二十、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83 二十一、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 一) 信息披 露的 基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 三)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基金 信息 的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信息披 露文 本规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5-84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 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 《 招募说 明书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场内基 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5-85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础份 额、A 类 份额、B 类 份额上 市交 易前 或者 开始 办理基础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在存续 期内 , 在基 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后或 者 开 始办 理基础 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 他媒介 ,披 露交易 日的 基 础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础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5-86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基 金财产 、 基金 业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 者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5-87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基础 份额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 (27) 本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 公 告并 依法 报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 《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基 础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或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5-88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5-89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 险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 等 。 ( 一)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险 1. 与指数化投资方式 相 关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以追踪 标的 指数 为投 资目 标,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 面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基 金, 重 点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在具 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以及 备选 股所 具有 的特有 风险 ,也 可能 由于 股票投 资比 例 较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采 取指 数化 投资策 略, 被动 跟踪 标的 指数。 为实现 投资目 标, 当基 础市 场下 跌而导 致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系 统性 的下 跌时 ,本 基金不 会采 取 防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 金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 (2) 投资替 代风 险 因特殊 情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个别 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导 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法 (如 买入 非成 份股 等)进 行适 当 的替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不 利影 响。 (3) 标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若出现 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停 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及 维护, 或指 数名 称发 生变 更,或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 ,或 标的 指数 因编 制方法 发生 重 大变更 而不 适合 继续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等情形 时, 本基 金 本 基金 可能变 更标 的 指数, 届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险 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投资 者还 须 承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4) 跟踪偏 差风 险 跟踪偏 差风 险是 指基 金业 绩表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表 现之间 的差 异及 其不 确定 性。产 生 跟踪偏 差风 险的 因素 包括 但不限 于:


5-90 1)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的费 用或成 本, 如交 易成 本、 市场冲 击成 本、 管理 费、 托管 费、 基 金上 市费 用、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等; 2) 因指数 成份 股现 金分 红, 或基金 参与 融券 所获 利息 而得到 的现 金收 入; 3) 因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收 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离 度; 4) 当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构 成,或 成份 股公 司发 生配 股、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该成 份股 在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或标 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 的指 数的构 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5) 基金发 生申 购或 赎回 。本 基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 中由 于投资 者申 购而 增加 的资 金可 能不能 及时 地转 化为 目标 指数的 成份 股票 、或 在面 临投资 者赎 回时 无法 将股 票及 时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 况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6) 在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管 理人对 指数 基金 的管 理能 力,如 跟踪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踪 程度 ; 7)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如 因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低 成本 的卖 空、 对冲机 制 及 其他 工具 造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产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5) 标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的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 报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与基金分级运作方式 相关 的特有风险 (1) 与上市 交易 相关 的流 动性 风险 如缺少 交易 对手 方, 本基 金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与 B 类 份额 或不 能以 合 理的价 格 交易 , 可能 发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暂停或 终止 时上 市的 风险 如因不 满足 上市 条件 而被 暂停或 终止 上市 ,或 按相 关业务 规则 暂停 交易 ,则 本基 金 A 5-91 类份额 与B 类份 额 等 基金 份额将 不能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可 能发 生暂 停或 终止 上市的 风 险 。 (3) B 类份 额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杠 杆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类与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规则 , B 类份 额 由 于参 考净值 的 计算内 含杠 杆机 制, 其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波 动幅 度可能 超过 基础 份额 ,具 有高风 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即 , 在 市场处 于上 涨阶 段时 , B 类份额 受惠 于财 务杠 杆 , 其表现 可能 大 幅超越 基础 份额 ; 而在 市 场处于 下跌 阶段 时 , B 类 份额 由 于财 务杠 杆较 高 , 其表现 可能 大 幅落后 于基 础份 额 。 (4) A 类份 额 及B 类 份额 的本 金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础 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后,将 优先用 于分 配A 类份 额 的 本金及 约定 应得 收益 , 剩 余 部分计 为B 类份 额 的 应得 资产及 收益 。 若因市 场发 生极 端波 动,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在 确认 进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继 续大幅 下跌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支付A 类 份额 的 约定 收益 ,甚 至无 法支付A 类份 额 的本 金, 则在 此情 形下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可能 发生 本金风 险, B 类 份额 参考 净值将 出现 归 零风险 。 (5) 折溢价 交易 风险 本基金 场内 基础 份额 、 A 类 份额 与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由 于受 市场 供求 关系 的 影响,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价格 与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或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可 能出 现偏 离, 进而产 生折/ 溢价交 易风 险。 对于A 类份 额 与B 类 份额 而言, 因无 法单 独进 行申 购或赎 回, 此两 类份 额的 折价或 溢 价水平 完全 取决 于市 场供 求关系 。虽 然份 额配 对转 换机制 可影 响其 供给 水平 ,但该 机制 无 法消除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 (6) 基金份 额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结构 发生 变化 ,或 因基金 份 额折算 产生 新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面临 基金份 额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险 。可 能 发生这 一风 险的 情形 包括 : ①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在B 类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触发 预先 设定 的阈 值后, 本基金 将进 行份 额不 定期 份额折 算。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完成 后, 原 A 类 份额 、B 类份额 的持 有人或 将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后 获得 一定 数量 的场 内 基础 份额 。因 此, 原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 持 有人 可能 因为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而改 变所 持基 金份额 的结 构 , A 类 份额 或B 类 份额 被 折算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后 , 其风险 收益 特征 发生 了变 化。


5-92 ②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基金 将在 以各 运作 周年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为 基准 日,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 A 类 份额 所 享有 的约 定收 益将 被折算 为场 内基础 份 额并 分配给 对应 的 持有人 。因 此, 原A 类份 额 持有 人在 基金 定期 份额 折算完 成后 将持 有两 类风 险收益 特征 不 同的基 金份 额, 即其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整 体风 险收 益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7) 与基金 份额 折算 相关 的风 险 ①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 位(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进行 分配。 因此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者带来 损失 。 ②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新增 份 额有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在场 内购 买本 基金 A 类份 额 或B 类 份额 的投资 者 可能面 临的 风险 。由 于只 有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方可 代理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因此 ,如 果投 资者 通过不 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购买A 类 份额 或B 类份 额 ,在 基金 实施 份额 折算 后, 由 折算 新增 的基 础份 额并不 能通 过该 证券 公司 办理赎 回 。 投 资者可 将新 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转 托管 至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后 进行赎 回。 (8) 与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相关的 风险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 和 B 类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办 理基础 份额 与 A 类份 额 、B 类份额 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 一 方面 ,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可能改 变 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从 而可能 影响 其 交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办 理的 情形 ,投 资者 的份额 配对 转 换申请 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认 的风 险。 (9) 与 A 类 份额 约定 收益 支付 方式相 关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本 基金 基础 份额和A 类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折 算 后,如 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 者可 通过 卖出 或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 资 回报, 但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于 基金 收 益分配 ,投 资者 不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 回的价 格波 动 风险。


5-93 3. 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 生品 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 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为所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约与 标 的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受基 差风 险。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 进行 股指 期货合 约展 期 的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 价差 的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 期风 险。 (2) 盯市结 算风 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保证 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对资 金管理 要 求较高 。如 出现 极端 行情 ,市场 持续 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致 期货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能 在规 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 仓,从 而导 致超 出预 期的 损失。 (3) 交易对 手风 险 ① 对手方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会 尽力 选择资 信状 况优 良、 风险 控制能 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但不 能杜 绝因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在 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法 、违 规 经营行 为或 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资 产遭 受损 失。 另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交易 ,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违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 险。 ② 连带风 险 为基金 资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又 未 能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金资 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 连带强 行平 仓而 遭受 损失 。 ( 二)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期货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到经 济政 治因 素、 政治经 济 因素、 投资 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市场 证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2.经济 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随 着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期 货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各 类资 产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 变化。


5-94 3.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行业 竞 争、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收 益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若 发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 而使其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 基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6.国际 竞争 风险 。随 着对 外开放 程度 的不 断提 高, 我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 中必将 面 临来自 国际 市场 上具 有同 类技术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 企业的 激烈 竞争 ,部 分上 市公司 可能 会 由于这 种竞 争而 导致 业绩 下滑, 造成 其股 票价 格下 跌,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7.信用 风险 。信 用风 险是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 三) 管理风 险 1. 在 基金 资产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优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收益水 平; 2.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人 的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 技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也 会 影 响基金 收 益 水平。 ( 四) 流动性 风险 1. 在 某些 情况 下如 果基 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交 易量 不足 , 将会导 致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例如 该投 资品 种的 买入 成本提 高, 或者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 现,从 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的 影响 。 2.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 随着基 金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 于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5-95 ( 五) 不可抗 力风 险 1.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作 ,从 而影 响基 金运 作的风 险;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 段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 作风 险。


5-96 二十三 、 《 基 金合 同 》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 《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5-9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根 据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的和基 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并 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例 ,并 据 此比例 对 A 类 份额、B 类 份额及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剩 余基 金资 产的分 配, 再 由三类 份额 分别 对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98 二十四 、 《 基 金合 同 》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a)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b)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c) 依法 转 让其 持有 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 依 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 持有 的 基础 份额 ; d)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e)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f)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g)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h) 对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或仲 裁; i)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a)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b)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c)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5-99 d)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 购款 项 及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 的费用 ; e)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f)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g)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h)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i)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 本 《 基 金合同 》 为依 据, 不因 基 金财产 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 变。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a) 依法募 集资金 ; b)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根据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c)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d) 销售基 金份 额; e)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f)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g)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h)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i)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费用;


j)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k)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


l)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5-100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m)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n)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o) 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p)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等业 务规 则; q)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a)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b)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c)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d)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e)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f)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g)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h)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础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A 类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i)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j)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k) 严 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l)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5-101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 露; m)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n)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o)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p)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q)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照 《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 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r)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s)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t)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u)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v)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w)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x)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y)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z)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aa)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5-102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a)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b)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c)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d)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e)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f)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g)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a)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b)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c)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账管 理 , 保 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d)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e)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f)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g)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5-103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h)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基础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i)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j)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 的规 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规 定的行 为 ,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k)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l)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m)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n) 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o)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p) 按 照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 《 基 金合 同 》 和 《 托管协 议 》 的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q)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r)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s)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t)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u)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v)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5-104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审 议事项 应该 分别 由本 基金 基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独 立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额 级别 内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且相 同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同 等投 票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取得基 金份 额 的方式 (场 内认 购、 申购 、买入 或场 外认 购、 申购 )而有 所差 异。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但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或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a) 终止《 基金 合同 》 ; b)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c)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d)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e) 变更基 金类 别; f)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g)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h)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i)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j)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各 自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k)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l)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2)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 ,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基金 合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a)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b)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5-105 c) 在 法 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范围 内 调 整本 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d)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e)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f)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质 押等 业务 规则 ; g)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许 可的 范围 内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h)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增 加或 减少 份额 类别 ,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 i)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j)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k)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参 与融资 融券 、 转融 通 , 变 更 组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 规定 ; l)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4)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各 自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5-106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B 类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各 自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各 自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 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a)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b)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c)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d)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e)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f)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g)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5-107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a)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 示的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及有 关 证明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 b) 经核对 ,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各自 基金份 额分 别 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b)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c)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础 份额 、 A 类 份额 、 B 类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分 别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各自 基 金总 份额的 50% 5-108 (含 50%); d) 上述 第c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二 分之 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基础 份额 、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三 分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5-109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础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的各 自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B 类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5-110 a)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 c)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 进行 重 新清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d)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其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111 审议。 ( 三) 《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1.《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自 决议生 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2.《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a)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b)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c)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d)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112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根 据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的和基 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并 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例 ,并 据 此比例 对 A 类 份额、B 类 份额及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剩 余基 金资 产的分 配, 再 由三类 份额 分别 对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 的 订立 、内 容、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 有关的 争议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5-113 ( 五)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 的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务 关 系的 法 律 文件。 1.《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 或盖章并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2.《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3.《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 但其效 力应以 《基金合 同》 正本为准 。


5-114 二十 五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5-115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之间 的业 务督查 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人 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 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品种, 国债、央 行 票 据、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型 可 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 品种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可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围 , 其 投 资原则 及投 资比 例按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 述资 产配置 比 例进行 调整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2)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4)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5-116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40 %; (11)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还应遵 循如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c)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 交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e)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f)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 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 交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况 等。 (12)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 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 述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5-117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5-118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非公开 发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受 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定 ,在合理 期限内未 能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 (含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5-119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5-120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人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 管资 产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5-121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 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 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 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 费无法 扣收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先 行支 付基 金托 管人垫 付的 开户 费用 。 (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5-122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 持 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 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保 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 实 物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 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金额。基 金份额净 值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其 中, 计算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5-123 数量为 计算 日基 础份 额、A 类份额 与B 类份 额的 份额 余额之 和) ,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计算 方法 进行计 算 。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值 日 无市价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投 资品 种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同 ,或 被以 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在不 违背 上述 公允 价值 确定原 则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关数 据。 5)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5-124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出 具加 盖公 章的书 面说 明后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5) 、(6)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由于 不可抗力 ,或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存 款银行 等第三 方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125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国证 监会和 《 基金 合同 》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编制 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之 前及时 向基金 托管人提 5-126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五)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 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6)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5-127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的 和 基础份 额 的 资产 净值 计算 并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 例, 并 据此 比 例 对 A 类份 额、B 类份额 及 基础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进行剩 余基金资 产的分 配,再由 三类 份额分 别对 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5-128 二 十六、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交 易确 认服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保 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 场外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交 易记录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 据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成 交 确认单 。 基金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应根 据在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 单 。 ( 二)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交易记 录查 询服务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帐单 服务 1. 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 本 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 账单。 2. 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向本 公司 定制 纸质 、 电子 或短信 形式 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资讯服 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反馈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建 议的 情况 ,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 400 881 8088 ( 免 长途话 费)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内容 ,也 可 拨打上 述电 话详 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5-129 二十七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无


5-130 二十八 、 《 招 募说 明 书 》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投 资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5-131 二十九、 备 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易方 达军工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 易方 达军工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6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