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鑫益: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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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通 讯方 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公告
一、召 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和 《 泰信鑫 益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泰信鑫 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泰信鑫 益基 金 ” 或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
人 泰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基金管 理人” ) 决定以通 讯
方式召开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以下简 称 “大 会” ) , 会议
的具体安 排如下 :
1 、会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式 。
2 、会议投票 表决起 止时间: 自2015 年6 月19日15 :00 起至2015
年7 月19日15 :00止 (以本基 金管理 人 收到表决 票时间 为 准)。
3 、会议通讯 表决票 的送达地 点:
基金管理 人: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37楼
电话:(021)20899188
客服电话 :400-888-5988 或(021 )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联系人: 王楠
邮政编码 :200120
二、会 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 泰信鑫 益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有关2
事项的议 案(详 见 附件一) 。
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 记日为2015 年6 月19 日, 即2015 年6 月19 日交易
时间结束 后在本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登 记在册的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均有 权参加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四、投 票方式
(一)纸 质表决 票 的填写和 寄交方 式
1 、本次会议 表决票 详见附件 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从 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附 件 三 或登录 本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ftfund.com)下
载并打印 表决票 。
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按照 表决票 的 要求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1 )个人投 资者自 行投票的 ,需自 己 本人在表 决票上 签 字,并
提供本人 身份证 件 复印件;
(2 )机构投 资者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加 盖本单 位 公章或
大会召集 人认可 的 业务预留 印鉴, 并提 供加盖公 章或大 会 召集人认 可
的业务预 留印鉴 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 明 或登 记 证书 复 印 件 等)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自行投 票的, 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本 机 构公章或 大
会召集人 认可的 业 务预留印 鉴 (如有) 或由授权 代表在 表 决票上签 字
(如无公 章或业 务 预留印鉴 ) , 并 提 供该授权 代表的 身 份证件、 护照
或其他身 份证明 文 件的复印 件, 该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所 签署的授 权
委托书或 者证明 该 授权代表 有权代 表 该合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签署 表
决票的其 他证明 文 件, 以及该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的 营 业执照、 商 业3
登记证或 者其他 有 效注册登 记证明 复 印件,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资格 的证明 文 件的复印 件;
(3 )个人投 资者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 签字
或盖章, 并 提 供个 人投资者 身份证 件 复印件, 以 及填妥 的授权委 托书
原件 (详见 附件四 )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份 证件
复印件; 如 代理人 为机构, 还 需提供 代理人加 盖本单 位 公章或大 会召
集人认可 的业务 预 留印鉴的 企业法 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 其他单 位 可使用有 权部门 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书复 印
件等);
(4 )机构投 资者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供 加盖 本单位公 章或大 会 召集人认 可的业 务 预留印鉴 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有
权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 或 登记证 书 复印件等 ) , 以 及 填妥的授 权委
托书原件 ( 详见附 件四 ) 。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还 需提供 代理人的 身份
证件复印 件; 如代 理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代理 人加盖 本 单位公章 或大
会召集人 认可的 业 务预留印 鉴的企 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 印 件 (事业 单位 、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证明 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需将 填 妥的表决 票和所 需 的相关
文件自2015 年6 月19 日15:00 起, 至2015 年7 月19 日15:00 以 前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表决 票 时间为准) 通过专 人送交、 邮 寄的方 式送达至 以下
地址, 采 用邮寄 方 式的请在 信封表 面 注明: “ 泰信鑫 益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专用 ”;
本基金管 理人的 办 公地址及 联系办 法 如下:
基金管理 人: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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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37楼
电话:(021)20899188
客服电话 :400-888-5988 或(021 )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联系人: 王楠
邮政编码 :200120
(二)短 信投票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参与 本次大 会 ,自2015 年6 月19日15:00
起至2015 年7 月19日15 : 00 以前 (以 基金 管理人系 统记录 时 间为准) ,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短 信通道供 投资者 进 行投票。 短信投 票方 式仅适用 于
个人持有 人,对 机 构持有人 暂不开 通 。
基金管理 人将向 预 留手机号 码的个 人 持有人发 送征集 投 票的短
信, 持有人 回复短 信表明表 决意见。 短信表决 意见内 容 至少应 包含 持
有人姓名 、 持有 人 身份证号 码及表 决 意见等内 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原 预留手机 号码已 变 更或已不 再实际 使 用的, 可
选择其他 方式进 行 投票。
五、计 票
1 、本次通讯 会议的 计票方式 为:在 会 议通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即
2015 年7 月19 日 )后 两 个工作 日 内 由 本 基金管理 人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 证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 享有一票 表决权 。
3 、表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1 )纸面表 决票通 过专人送 交、邮 寄 送达本公 告规定 的 收件人5
的,表决 时间以 本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时间 为 准 ;通 过 短信 方 式 表 决的 ,
表决时间 以本基 金 管理人系 统记录 时 间为准。2015 年7 月19 日15 :00
以后送达 基金管 理 人的,为 无效表 决 。
(2 )如果同 一基金 份额存在 包括有 效 纸面方式 表决和短信 方式
有效表决 的,以 有 效的纸面 表决为 准 。
(3 )纸面表 决票的 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 决票填 写完 整 清 晰, 所 提供文 件 符 合本 会 议通知 规 定,
且在截止 时间之 前 送达本公 告规定 的 收件人的, 为有效 表决票; 有 效
表决票按 表决意 见 计入相应 的表决 结 果,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计入 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的 基 金份额总 数。
②如纸面 表决票 上 的表决意 见未选 、 多选、 表 决意见 空 白、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 互矛盾的, 但其他 各项符合 会议通 知 规定的, 视 为
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 弃权” 计入 对应的 表决结果, 其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计入参加 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表 决的基金 份
额总数。
③如纸面 表决票 上 的签字或 盖章部 分 填写不完 整、 不清 晰的, 或
未能提供 有效证 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 份或代理 人经有 效 授权的证 明
文件的, 或 未能在 截止时间 之前送 达 本公告规 定的收 件 人的, 均为 无
效表决票 ; 无效 表决 票不计入 参加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的 基
金份额总 数。
④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重复提 交 纸面表 决 票的, 如 各表决 票表 决意见
相同, 则 视为同 一 表决票; 如各表 决 票表决意 见不相 同 , 则按如 下原
则处理:
i. 送达时 间不是 同 一天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写有 效的表 决 票为准 ,
先送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回 ; 6
ii. 送达时间 为同一 天的,如 果能判 断 收到时间 先后的 , 以最后
送达的填 写有效 的 表决票为 准, 先送 达的表决 票视为 被 撤回; 若无 法
判断收到 时间先 后 的,则 视为 在 同一表 决 票 上做 出 了不同 表 决 意见 ,
计入弃权 表决票 ;
iii. 送达时间按 如 下原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以实 际递交 时 间为准 ,
邮寄的以 本公告 规 定的收件 人收到 的 时间为准 。
(4 )短信表 决的效 力认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短信表 决方式 投 票的, 需 在表决 短信 里明确
选择同意 、不同 意 或是弃 权的 一 种, 如 未 选 、多 选 、表决 意 见 空白 、
表决意见 模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但其 他 各 项符 合 会议通 知 规 定的 ,
视为弃权 表决, 计入 有效表决 票 , 并 按 “ 弃权”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表 的基金 份 额计入参 加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重复提 交 短信表决 票的, 以 基金管理 人在
截止时间 之前最 后 一次收到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发送 表 决成功的 短
信为准, 先送达 的 表决短信 视为被 撤 回。
六、决 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 代表出具 有效书 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50%以
上(含50%,下同) ;
2 、本次议案 应当经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3 、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 项自表决 通过之 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表决通 过的事 项, 本基金管 理人自 通 过之日起 五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7
七、二 次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 权
根据 《基 金法》 及 《 泰信鑫益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人大 会需要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有效 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达 到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50%以上方可 举行。如 果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不 符合前 述 要求而不 能够成 功 召开, 根 据2013 年6 月1 日生效的
新修订的 《基金 法 》 ,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在规定 时间内 就 同一议案 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新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时, 除非授
权文件另 有载明,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授权 期间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作出的各 类授权 依 然有效, 但如 果授权 方式发生 变化或 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重新 作出授 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 新授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届时
发布的重 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通知。
八、本 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基金管 理人): 泰信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 、基金托管 人: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3 、公证机关 :上海 市 东方 公 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 :021-62154848
4 、见证律师 :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九、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 纸质表 决 票时,充 分考虑 邮 寄在途
时间,提 前寄出 纸 质表决票 。
2 、《泰信鑫 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8
方案及其 他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有关公告 可通过 本 基金管理 人
网站查阅, 投资者 如有任何 疑问, 可 致电本基 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5988(免 长途话费 )咨询 。
3 、如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能 成 功召开或 未能通 过 本次大
会审议的 议案, 根 据 《基金法 》 及 《 泰 信鑫益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 基金管 理人可能 会重新 召 集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4 、本公告的 有关内 容由 泰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负责解 释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若对本公 告的内 容 有任何意 见和建 议 ,请通
过以下方 式联系 本 基金管理 人:
泰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电话: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
联系人: 王楠
网址:www.ftfund.com
泰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015 年6 月16 日
附件一: 《关于 修改 泰信鑫益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 议 案》
附件二: 《 泰信 鑫益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修改
说明》
附件三: 《 泰信 鑫益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四 : 《授权 委 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