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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鑫益A(000212)

泰信鑫益: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泰 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通 讯方 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公告 
 
一、召 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和 《 泰信鑫 益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泰信鑫 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泰信鑫 益基 金 ” 或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
人 泰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基金管 理人” ) 决定以通 讯
方式召开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以下简 称 “大 会” ) , 会议
的具体安 排如下 :


1 、会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式 。 2 、会议投票 表决起 止时间: 自2015 年6 月19日15 :00 起至2015 年7 月19日15 :00止 (以本基 金管理 人 收到表决 票时间 为 准)。 3 、会议通讯 表决票 的送达地 点: 基金管理 人: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37楼 电话:(021)20899188 客服电话 :400-888-5988 或(021 )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联系人: 王楠 邮政编码 :200120 二、会 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 泰信鑫 益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有关2 事项的议 案(详 见 附件一) 。 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 记日为2015 年6 月19 日, 即2015 年6 月19 日交易 时间结束 后在本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登 记在册的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均有 权参加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四、投 票方式 (一)纸 质表决 票 的填写和 寄交方 式 1 、本次会议 表决票 详见附件 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从 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附 件 三 或登录 本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ftfund.com)下 载并打印 表决票 。 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按照 表决票 的 要求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1 )个人投 资者自 行投票的 ,需自 己 本人在表 决票上 签 字,并 提供本人 身份证 件 复印件; (2 )机构投 资者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加 盖本单 位 公章或 大会召集 人认可 的 业务预留 印鉴, 并提 供加盖公 章或大 会 召集人认 可 的业务预 留印鉴 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 明 或登 记 证书 复 印 件 等)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自行投 票的, 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本 机 构公章或 大 会召集人 认可的 业 务预留印 鉴 (如有) 或由授权 代表在 表 决票上签 字 (如无公 章或业 务 预留印鉴 ) , 并 提 供该授权 代表的 身 份证件、 护照 或其他身 份证明 文 件的复印 件, 该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所 签署的授 权 委托书或 者证明 该 授权代表 有权代 表 该合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签署 表 决票的其 他证明 文 件, 以及该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的 营 业执照、 商 业3 登记证或 者其他 有 效注册登 记证明 复 印件,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资格 的证明 文 件的复印 件; (3 )个人投 资者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 签字 或盖章, 并 提 供个 人投资者 身份证 件 复印件, 以 及填妥 的授权委 托书 原件 (详见 附件四 )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份 证件 复印件; 如 代理人 为机构, 还 需提供 代理人加 盖本单 位 公章或大 会召 集人认可 的业务 预 留印鉴的 企业法 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 其他单 位 可使用有 权部门 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书复 印 件等); (4 )机构投 资者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供 加盖 本单位公 章或大 会 召集人认 可的业 务 预留印鉴 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有 权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 或 登记证 书 复印件等 ) , 以 及 填妥的授 权委 托书原件 ( 详见附 件四 ) 。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还 需提供 代理人的 身份 证件复印 件; 如代 理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代理 人加盖 本 单位公章 或大 会召集人 认可的 业 务预留印 鉴的企 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 印 件 (事业 单位 、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证明 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需将 填 妥的表决 票和所 需 的相关 文件自2015 年6 月19 日15:00 起, 至2015 年7 月19 日15:00 以 前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表决 票 时间为准) 通过专 人送交、 邮 寄的方 式送达至 以下 地址, 采 用邮寄 方 式的请在 信封表 面 注明: “ 泰信鑫 益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专用 ”;


本基金管 理人的 办 公地址及 联系办 法 如下: 基金管理 人: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地址: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37楼 电话:(021)20899188 客服电话 :400-888-5988 或(021 )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联系人: 王楠 邮政编码 :200120 (二)短 信投票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参与 本次大 会 ,自2015 年6 月19日15:00 起至2015 年7 月19日15 : 00 以前 (以 基金 管理人系 统记录 时 间为准) ,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短 信通道供 投资者 进 行投票。 短信投 票方 式仅适用 于 个人持有 人,对 机 构持有人 暂不开 通 。 基金管理 人将向 预 留手机号 码的个 人 持有人发 送征集 投 票的短 信, 持有人 回复短 信表明表 决意见。 短信表决 意见内 容 至少应 包含 持 有人姓名 、 持有 人 身份证号 码及表 决 意见等内 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原 预留手机 号码已 变 更或已不 再实际 使 用的, 可 选择其他 方式进 行 投票。 五、计 票 1 、本次通讯 会议的 计票方式 为:在 会 议通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即 2015 年7 月19 日 )后 两 个工作 日 内 由 本 基金管理 人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 证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 享有一票 表决权 。 3 、表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1 )纸面表 决票通 过专人送 交、邮 寄 送达本公 告规定 的 收件人5 的,表决 时间以 本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时间 为 准 ;通 过 短信 方 式 表 决的 , 表决时间 以本基 金 管理人系 统记录 时 间为准。2015 年7 月19 日15 :00 以后送达 基金管 理 人的,为 无效表 决 。 (2 )如果同 一基金 份额存在 包括有 效 纸面方式 表决和短信 方式 有效表决 的,以 有 效的纸面 表决为 准 。 (3 )纸面表 决票的 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 决票填 写完 整 清 晰, 所 提供文 件 符 合本 会 议通知 规 定, 且在截止 时间之 前 送达本公 告规定 的 收件人的, 为有效 表决票; 有 效 表决票按 表决意 见 计入相应 的表决 结 果,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计入 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的 基 金份额总 数。 ②如纸面 表决票 上 的表决意 见未选 、 多选、 表 决意见 空 白、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 互矛盾的, 但其他 各项符合 会议通 知 规定的, 视 为 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 弃权” 计入 对应的 表决结果, 其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计入参加 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表 决的基金 份 额总数。 ③如纸面 表决票 上 的签字或 盖章部 分 填写不完 整、 不清 晰的, 或 未能提供 有效证 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 份或代理 人经有 效 授权的证 明 文件的, 或 未能在 截止时间 之前送 达 本公告规 定的收 件 人的, 均为 无 效表决票 ; 无效 表决 票不计入 参加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的 基 金份额总 数。 ④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重复提 交 纸面表 决 票的, 如 各表决 票表 决意见 相同, 则 视为同 一 表决票; 如各表 决 票表决意 见不相 同 , 则按如 下原 则处理: i. 送达时 间不是 同 一天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写有 效的表 决 票为准 , 先送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回 ; 6 ii. 送达时间 为同一 天的,如 果能判 断 收到时间 先后的 , 以最后 送达的填 写有效 的 表决票为 准, 先送 达的表决 票视为 被 撤回; 若无 法 判断收到 时间先 后 的,则 视为 在 同一表 决 票 上做 出 了不同 表 决 意见 , 计入弃权 表决票 ; iii. 送达时间按 如 下原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以实 际递交 时 间为准 , 邮寄的以 本公告 规 定的收件 人收到 的 时间为准 。 (4 )短信表 决的效 力认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短信表 决方式 投 票的, 需 在表决 短信 里明确 选择同意 、不同 意 或是弃 权的 一 种, 如 未 选 、多 选 、表决 意 见 空白 、 表决意见 模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但其 他 各 项符 合 会议通 知 规 定的 , 视为弃权 表决, 计入 有效表决 票 , 并 按 “ 弃权”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表 的基金 份 额计入参 加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重复提 交 短信表决 票的, 以 基金管理 人在 截止时间 之前最 后 一次收到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发送 表 决成功的 短 信为准, 先送达 的 表决短信 视为被 撤 回。


六、决 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 代表出具 有效书 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50%以 上(含50%,下同) ; 2 、本次议案 应当经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3 、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 项自表决 通过之 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表决通 过的事 项, 本基金管 理人自 通 过之日起 五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7 七、二 次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 权 根据 《基 金法》 及 《 泰信鑫益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人大 会需要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有效 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达 到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50%以上方可 举行。如 果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不 符合前 述 要求而不 能够成 功 召开, 根 据2013 年6 月1 日生效的 新修订的 《基金 法 》 ,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在规定 时间内 就 同一议案 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新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时, 除非授 权文件另 有载明,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授权 期间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作出的各 类授权 依 然有效, 但如 果授权 方式发生 变化或 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重新 作出授 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 新授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届时 发布的重 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通知。 八、本 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基金管 理人): 泰信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 、基金托管 人: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3 、公证机关 :上海 市 东方 公 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 :021-62154848 4 、见证律师 :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九、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 纸质表 决 票时,充 分考虑 邮 寄在途 时间,提 前寄出 纸 质表决票 。 2 、《泰信鑫 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8 方案及其 他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有关公告 可通过 本 基金管理 人 网站查阅, 投资者 如有任何 疑问, 可 致电本基 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5988(免 长途话费 )咨询 。 3 、如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能 成 功召开或 未能通 过 本次大 会审议的 议案, 根 据 《基金法 》 及 《 泰 信鑫益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 基金管 理人可能 会重新 召 集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4 、本公告的 有关内 容由 泰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负责解 释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若对本公 告的内 容 有任何意 见和建 议 ,请通 过以下方 式联系 本 基金管理 人: 泰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电话: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 联系人: 王楠 网址:www.ftfund.com 泰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015 年6 月16 日 附件一: 《关于 修改 泰信鑫益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 议 案》 附件二: 《 泰信 鑫益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修改 说明》 附件三: 《 泰信 鑫益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四 : 《授权 委 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