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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债(160621)

中小企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6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鹏华中 小企 业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经2012年9 月13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219]号文 ) 核准, 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 年11月5 日生 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等。本基金以 中 小 企 业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包括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 等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但高于普通债券 型基金。 相对而言,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 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5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4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 合 同 的 生效 ............................................. 39 七 、 基 金的上 市 交 易 ......................................................... 39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41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54 十 、 基 金的业 绩 ............................................................. 66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68 十 二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68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73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5 十 五 、 基金运 作 方 式的变 更 、 转换运 作 方 式的条 件 及 相关事 项 ..................... 77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78 十 七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78 十 八 、 风险揭 示 ............................................................. 84 十 九 、 基金的 终 止 与清算 ..................................................... 86 二 十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0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12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1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二 十 四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15 二 十 五 、备查 文 件 .......................................................... 11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鹏华 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发起式基 金是指满足中国证监会 《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指《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发起资 金: 指来源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0、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 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 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 构:指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26、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29、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0、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封闭期 :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 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 的期间, 36、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 认购 :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场外: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外各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6、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47、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 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之间进行, 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 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与注册登 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 53、元:指 人民 币元 54、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 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2015 年4 月至今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 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 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 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 德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 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 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 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 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 股份 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 风 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 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 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 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6 月至2007 年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 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 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运 营 部 工 作 。 李国阳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 司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科长、 审计科副经理、 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第二证券交易部副总经 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资金 财务部总经理、 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 首席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会召集人,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师、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 务 主 管 、 西 部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 职工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 现任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 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证监 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戴钢先生,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 学硕士,13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就职于广东民安 证券研究发展部,担任研究员;2005 年9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 作, 历任债券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理等职;2011 年12 月起 担任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起兼 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兼任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起 兼任鹏 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兼任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0 月起兼任鹏 华 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戴钢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无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1 年 12 月 起担任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6 月 起兼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起兼任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起兼任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起兼任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 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 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权益投资官,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 鹏华品牌传 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 )基金 、鹏华地产分级基金 、 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 鹏华丰收债券基金、 鹏华 双债保利债券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会 下设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公司督 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公司经 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稽 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员工: 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 风险控制”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通 过 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层 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3 ) 公司依 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 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 )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风 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 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 )建立自 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 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是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 4.9089 万亿元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本充足率 12.45% ,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81%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 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 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 截止 3 月 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 只, 新 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 模 129.60 亿 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 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1.08 亿 元,同比增长 100.83% , 托管资产余额 3.72 万亿 元,较 年初增长 5.05% 。 作为公 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 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 国金融品 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 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总 经 济 师 、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4 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 行 , 中 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招商 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4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 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招 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投资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 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标普全球 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 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 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 头(DAX)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金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102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 托管资产为 41,601.70 亿 元人民币。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 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 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 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订 和 完 善 。 (6 )防火墙 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 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5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 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 管 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 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 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 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 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 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 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 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 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 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技 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 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 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代销机构 : A 银行代销 机构 (1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4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网址:www.95599.cn


(5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6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7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东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旗峰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1)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2)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3)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B 券商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5 )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 )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c168.com.cn (7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 心 A 栋04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 )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9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11)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2)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13)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6)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 利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C 第三方销售 机构 (1 )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 )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5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www.myfund.com


(8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蒋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 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唐宁 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 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黄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 中期时 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毛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 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场内发售 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9 月13 日证监许可 2012[1219]号 文核准募集。 有效认购份额 986,412,589.52 份, 利息 结转份额 420,109.59 份, 合计 986,832,699.11 份 , 募集户数 为 4,934 户。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11 月5 日正式生效 。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七 、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上市交 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和 地 点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1 月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方可 上市交易。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 暂停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 市 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的;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 易 的 其他业 务 规 则按照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相关 业 务 规则执 行 。 (十)相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及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对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规 则 等相关 规 定 进 行 调整的 ,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 相应予 以 修 改, 且此 项 修 改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 十 一) 若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增 加了基 金 上 市交易 的 新 功 能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在 履 行适当 的 程 序后增 加 相 应功能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的期间 1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三年之内 (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2 、 本基金转 换成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或 封闭期内经持有人大会通过提前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场外申 购 、 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 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再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 场外基金业 务。 1 、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 )本基金 管理人 设在深圳、北京 、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 (2 )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 、场外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申购、 赎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 )基金管 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场外申购 、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外的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 )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场外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人 通过代销机构 场外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3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 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 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6 、场外申购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场外申购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M (元 )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50 万≤ M<250 万 0.5 % 250 万≤M<50 0 万 0.3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 。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 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 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 年 限(Y ) 场外赎 回费率 Y <30 天 0.3 % 30 天≤Y <1 年 0.1 % 1 年≤Y <2 年 0.05 % Y≥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25 % 归基金财产,75%用于 支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 (3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 、场外申购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费率为 0.8 %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 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到 4,397.45 份基金份额 。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 金 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如: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 定赎回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5 %=5.74 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11,474.2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3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三 ) 基金份 额 的 场内申 购 与 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 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 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开户相关内容)。 3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基金管 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 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 )投资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 通过会员单位办理 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 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 基金管 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 (1 )本基金 场内申购费率 如下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申购金额 M (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50 万≤ M<250 万 0.5 % 250 万≤M<50 0 万 0.3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25 % 归基金财产,75%用于 支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 (3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 、场内申购 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 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 -79.37 =0.68 元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退 款0.68 元。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 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10、 办理本基 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定执行。 (四)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 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五)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六)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确认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七)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转 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 十 )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一)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三)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封闭期 内 的 投资 1 、投资目标 以中小企业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通过严格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控制, 力求最大限 度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 、投资理念 投资中小企业债券,分享其快速成长红利。 3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 品种,包括企业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债 、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 可转 换 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50 个 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因所持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所含附认股权及可转股条款认股或转股形成的股票,在其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 18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中 小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品种资产的 80 %。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债主体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进行界定。 如 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债券定义,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 调整,并在变更前于指定媒体公告变更后的定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4 、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通过信用策略选择收益率较高的中小企 业 债 券 , 同 时 辅 之 以 久 期 策 略 、 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 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 通过严格的利差分析和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 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收益率水平, 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 )资产配 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利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 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 收益率, 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 信用特 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 动态调整。 (2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 、 息 差 策 略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 )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 所以在个券的选择当中特别重 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本基金采用内部评估体系对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 评估。 债券研究员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 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信 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信用债的收益率主要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其自身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 本基金相 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①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 其次分析信用债市 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走势, 确定本基金信用 债券投资比例。 ②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 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 用利差曲线对信用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 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2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 如果预期利率 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预期 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 略 即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分 析 ,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有 较 大 幅 的 下 滑 ,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5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 )债券选择 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 程 度 ,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 投资价值, 选 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① 可转换债 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 选择股性强、 债性弱或 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可转债核心库, 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 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 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深入研究, 力 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②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商紧密合作,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 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 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 限。 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将遵循以下投资原则: a.发行时无 法确定发行主体是否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品种, 本基金将视其为普通中小企 业私募债,主要以债项属性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在持有过 程 中 , 除 非 发 行 主 体 实 现 上 市 , 否则本基金将遵循这一原则,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b.发行时已 经确定发行主体可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在投资时候会在 债项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条款进行分析,采用相应的模型进行投资。 c.在持有过 程中, 如果发行主体实现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将分析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条 款的价值,并结合债项属性制定投资决策,根据市场情况及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3 )资产支 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等 ,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 、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 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 款基准利率” 。 以上业绩 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 且易于投资者理解和接受, 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6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债券的债券型 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低等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 二 ) 转型后 的 “ 鹏华丰 和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的 投资 1 、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及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最大限度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2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3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同 时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国内外经济形势等 分析, 结合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 股票市场整体走势预判等, 选择配置合适的大类 资产,并动态调整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 (2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 、 息 差 策 略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 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 如果预期利率 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预期 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 略 即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分 析 ,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有 较 大 幅 的 下 滑 ,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 )债券选择 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偏离 程 度 ,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 投资价值, 选 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①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 选择股性强、 债性弱或 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可转债核心库, 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 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 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深入研究, 力 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商紧密合作,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 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 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遵循以下投资原则: a. 发行时无 法确定发行主体是否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本基金将视其为普通中小 企业私募债, 主要以债项属性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 在持有过程中, 除非发行主体实现上市, 否则本基金将遵循这一原则,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b. 发行时已 经确定发行主体可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在投资时候会 在债项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条款进行分 析 , 采 用 相 应 的 模 型 进 行 投 资 。 c. 在持有过 程中,如果发行主体实现交易所上市,本基金将 分析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 条款的价值,并结合债项属性制定投资决策,根据市场情况及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3 )资产支 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等 ,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 )股票投 资策略 1 )新股申购 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结合对认购中签率 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 谨慎 参与新股申购。 2 )二级市场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等 多种因素, 精 选具备较高成长性及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5 、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 债券,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三 ) 投资决 策 依 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家宏观 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 、货币政策 的变化和利率走势。 ( 四 ) 投资决 策 流 程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 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 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 可临时 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 、集中交易 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 经理收到投资指令 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 、绩效与风 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 调整建议。 5 、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 五 ) 投资禁 止 行 为与限 制 1 、禁止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2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8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 在封闭运作期间,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基金封闭期的 剩余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及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5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 七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 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于 2015 年4 月16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0,225,583.54 5.45 其中:股票


100,225,583.54 5.45 2 固定收益投资


1,585,580,974.54 86.22 其中:债券


1,585,580,974.54 86.2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99,517,588.92 5.4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计


7 其他资产


53,729,543.56 2.92 8 合计





1,839,053,690.56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342,000.00 4.8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43,883,583.54 3.7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0,225,583.54 8.58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875 东方电气 2,600,000 56,342,000.00 4.82 2 601988 中国银行 10,019,083 43,883,583.54 3.76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股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483,008,444.53 126.9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70,898,000.00 6.07 7 可转债 31,674,530.01 2.71 8 其他 - - 9 合计 1,585,580,974.54 135.68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2912 10 鄂国资 1,490,800 148,632,760.00 12.72 2 122809 11 准国资 1,446,130 147,505,260.00 12.62 3 122070 11 海航 01 1,212,630 121,626,789.00 10.41 4 122805 11 大同债 990,000 99,495,000.00 8.51 5 122613 12 乌海债 1,028,500 86,291,150.00 7.38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7,381.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183,986.9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58,175.37 8 其他 - 9 合计 53,729,543.56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28008 齐峰转债 4,306,705.90 0.37 2 128006 长青转债 724.11 0.00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1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4 1-3 2-4 2012 年 11 月 5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60% 0.09% 0.66% 0.01% -0.06% 0.08% 2013 年 1 月1 日至 -1.09% 0.17% 4.25% 0.01% -5.34% 0.1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60% 0.29% 4.22% 0.01% 18.38% 0.28%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3 月31 日 4.20% 0.60% 0.97% 0.01% 3.23% 0.5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2015 年3 月 31 日 27.11% 0.29% 10.10% 0.01% 17.01% 0.28% 2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 较: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注 1 :业绩比 较基准(Benchmark ):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注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11 月5 日生效; 注 3 :基金业 绩截止日为 2015 年3 月31 日。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可以采用中国债券信息网提供的私募债券价格进行估值。如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场上有其他渠道可以提供私募债券价格, 则采用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如市 场上无法获取私募债券的价格或相关价格难以准确计量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则采用按成本 法进行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1 、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 )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4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 次; (5 )在符合 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 收益的9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2 、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或者 封闭期内经持有人大会通过提前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 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 的分配方式, 投资人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 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4 、基金的上 市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 ,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不 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 四 )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和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 用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变 更 、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的 条 件 及 相 关 事 项 ( 一 ) 基金运 作 方 式的变 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 在本基金资产规模高于 2 亿元的 情形下,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 即封闭期结束后,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 本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提前成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 二 ) 在封闭 期 内 基金转 换 运 作方式 的 条 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 后, 若基金折价率连续 120 个交易日 超过 10%, 则基金管理人 将在 30 个工 作日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的 事项。 其中,当日基金折价率=1 -当日基 金份额收盘价/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 三 ) 转换运 作 方 式后基 金 份 额的交 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而发生调整。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 四 ) 在封闭 期 内 基金转 换 运 作方式 失 败 在封闭期内, 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 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在上述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提案未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如果自已经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之日起, 再次出现本条第 (二) 款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条第 (二) 款另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事项。 ( 五 ) 基金转 型 后 基金的 投 资 管理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相关 内容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执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 一 ) 本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合同生效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发起资金 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起资金赎回后 2 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发起资金 赎回的份额及持有期限。 8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10、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 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债券的债券型 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低等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但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本基 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一 ) 系统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购 买 力 风 险 等 。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 法规出台, 引 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变化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 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 约, 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行储蓄 等其他金融资产, 减少对债券的需求, 债券价格将下跌;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一部分资金流 回债券市场, 增加对债券的需求, 债券价格将上涨。 一般而言, 投资购买的债券离到期日越 长,则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 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4 、购买力风 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 在利率走低时, 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升 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 二 ) 非系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 、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基金所投资 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 。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 公 司经营不善也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对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带来相应损失的风 险。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 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券中, 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 则债券投资就会承 受较大的亏损。 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 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 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 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 流动性 风 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 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从而在 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值。 ( 五 ) 本基金 特 定 风险 1 、折价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为 封闭期, 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二级市 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 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风险 (1 ) 信用风 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 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流动性 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 六 )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十 九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的终 止 事 由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合 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 管 理人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15、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 金资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10、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 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依据发起式基金合同终止相关规定终止《基金合同》 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封闭期 内基金扩募; (9 )终止基 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0) 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11)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4 )封闭期 结束后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 鹏华丰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鹏华丰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会 议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通 知时间 、 通 知内容 、 通 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会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3 )召集人 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以上 ; (5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 事 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 (含 50% )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票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 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生 效 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三 ) 基金合 同 变 更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 公告。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合 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人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封闭期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企业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公 司 债 、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债 、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50 个 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因所持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所含附认股权及可转股条款认股或转 股形成的股票,在其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 18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2 )转型后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同 时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1 )封闭期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中 小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品种资产的 80 %。 (2 )转型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 2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5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在 封闭运作期间,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基金封闭期的剩 余期限。 7 )本基金资 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原因导致基金的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5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 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 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 )本协议 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 (2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 时间等 。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 予纠正或已代表 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定, 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 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定为准。 (1 )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票据 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 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10 %; (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 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 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9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12、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资产托 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 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 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 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 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hfund.com) 、 短信平台、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等 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友会周刊、 电 子 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 ) 电 话 服务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 -21:00 的 座席服务 (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 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 客户专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告内 容 报纸 日期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投资 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1 月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11 华泰债”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12 月10 日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12 月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11 宗申债”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12 月26 日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12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14 柳龙投”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12 益城投”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 月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中小企业纯债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2015 年1 月14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次分红 公告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12 东台债”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12 株云龙”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 月29 日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2 月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2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3 月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12 株云龙”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3 月5 日 2014 年年度 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3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12 渝北飞”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3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 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4 月2 日 2015 年第一 季度报告


2015 年4 月21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4 年11 月 5 日至 2015 年 5 月4 日止。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代销机构 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包 括: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华 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鹏华中 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鹏华中 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人 查 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