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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裕(001517)

大成景裕: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大成 景 裕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 一五 年 六月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设立日 期: 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1999 〕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日 常机 构 , 本 基金 可根据 运作 需要 依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增 设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但如 基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合同自 动终止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 者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采 用 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 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 对 表决 事项 进行投 票并 由召 集人予 以记 录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采 取非 书面形 式进 行投 票的, 则召 集人 对于 其投 票的书 面记 录即 视为 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应 当 有 代表 三 分 之 一 以上 基 金 份 额的 持 有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 席 会议并 表决)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 符;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 一般 决 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 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第 八十 七条 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 公证 费)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9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9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金 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地 方政府 债券、 中期票 据、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可交换 债券、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等、货 币市场 工具)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 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 —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5%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证 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有采用“自 上而下”的 资产配置策略 ,在综合判 断宏观经济基 本面、证券 市


场走势 等宏 观因 素的 基础 上, 通 过动 态调 整资 产配 置比例 以控 制基 金资 产整 体风险 。 在 个券 投资方 面采用 “自下 而上 ”精选 策略, 通过严 谨个 股选择 、信用 分析以 及对 券种收 益水平 、 流动性 的客 观判 断, 综合 运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精选 个券构 建投 资组 合。


一)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切关注股 票、债券市 场的运行状况 与风险收益 特征,通过自 上而下的定 性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 综 合分 析宏观 经济 形势 、 国 家政 策、 市 场流 动性 和估 值水 平等因 素, 判断 金融市 场运 行趋 势和 不同 资产类 别在 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段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 对 各大类 资产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进 行评 估, 从而确 定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和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依 据各 因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 二)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 据宏观经济分 析、资金面 动向分析和投 资人行为分 析判断未来利 率期限结构 变 化, 并 充分 考虑 组合 的流 动 性管理 的实 际情 况, 配置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 其次, 结合 信用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券 组合 的类 属配 置 ; 再 次, 在上 述基 础上 利用 债券 定价技 术, 进行个 券选 择, 选择 被低 估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1 、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切关注经 济运行趋势 ,把握领先指 标,预测未 来走势,深入 分析国家推 行 的财政 与货 币政 策对 未来 宏观经 济运 行以 及投 资环 境 的影 响 ,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债 券市 场 对上述 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并据 此对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进行 调整 。 2 、类 属配 置策 略 确定目 标久期后,本 基金将根据 宏观经济、市 场利率、债 券供求等因素 的深入分析 , 预测各 类属 资产 预期 风险 及收益 情况 , 确 定债 券组 合资产 在利 率品 种、 信用 品种等 资产 之间 的分配 。


3、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①信用 风险控制。本 基金拟投资 的每支信用债 券必需经过 公司内部债券 信用评级系 统 进行评 级, 符合 基金 所对 应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信用 债方可 进行 投资 , 以 事前 防范和 控制 信用 风险。 ②信用 利差策略。伴 随经济周期 的波动,在经 济 周期的不 同阶段,信用 利差通常会 缩 小或扩 大, 通过 对经 济周 期前瞻 性的 判断 , 把 握利 差的变 动会 带来 投资 机会 。 同时 , 本 基金 将积极 关注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资信 水平 和评 级调 整带 来的利 差机 会 ,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可 能的 信 用债, 以获取 因利差 下降 带来的 价差收 益。本 基金 还将研 究各期 限信用 债利 差的历 史水平 、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 级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 发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 利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投资 , 主要 采取分 散投 资, 控制 个 债持有 比例 。 同 时, 紧密 跟踪研 究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 情况 变化 , 灵 活调 整投 资策略 , 控 制投 资风险 。 三)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过对宏观 经济、提前 偿还率、资产 池结构以及 资产池资产所 在行业景气 变 化等因 素的 研究 , 预 测资 产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化 , 并 通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 的影 响。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四)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 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 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 资产的 投资 ,以 增加 基金 收益。 本基金 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 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 定 性相结 合的 分析 方法 选筛 选个股 。 本 基通 过选 择基 本面良 好、 流动 性高 、 风 险低、 具有 中长 期上涨 潜力 的股 票进 行分 散化组 合投 资, 控制 流动 性风险 和非 系统 性风 险, 追求股 票投 资组 合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避免市 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价 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 一方面 , 利 用成 长性 投资 可分享 高成 长收 益的机 会。 五)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本基金可以主 动投资于权 证,其投资原 则为有利于 加 强基金 风险 控制 , 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本基 金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 综 合 考虑权 证定 价模 型、 市场 供求关 系、 交易 制度 等多 种因素 ,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六)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谨 慎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现 货和 期货市 场的 分析 , 发 挥股 指期货 杠杆 效 应 和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采用 股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 分现货 , 获取 市场敞 口 , 投资策 略包 括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 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指 当基 金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场 冲击 ,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 并解 除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 现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套 期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货 空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 卖出现 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当现 货全 部清 仓后 将股指 期货 平仓 。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过 程中 ,将 定期 测算 投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细 化 确定投 资方 案。 七)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理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性 和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 债券 市场 进行定 性和定 量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体 系,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的 基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性 、 波动水 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所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票 资产投 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0% —95%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金以 及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 于5%;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5%;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30%; 本基金 所持 有 的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市 值 和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7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18 )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2%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大 类资 产配 置,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稳 健增 值,以“ 三年 期定期 存款 税后利率+2%” 作为 业绩比 较基准可 以较 好地反 映本 基金的投 资目 标。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市场 出现 更合适 、 更 权威 的比 较基 准, 并 且更 接近 本基 金风 格时,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程 序之 后 , 可 选用 新的 比较基 准 , 并 将及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上述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的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中高 风险 投资 品种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管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有利 于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的可转 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 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与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6 )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经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资产 净值连 续六 十个工作 日低 于五千 万元 ,基金合 同自 动终止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 基 金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