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融通新能源(001471)

融通新能源: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新能源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一 五年 六 月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29 日 证监 许可[2015]1063 号文 准 予注 册 募 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 集 的 准 予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其 预期 收益风 险水 平高于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中 等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险 水平 的投资 品种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基金的募集 .................................................................................................................... 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 29 九、 基金的投资 .................................................................................................................... 42 十、 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51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 风险揭示 .................................................................................................................... 66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 要 ........................................................................................ 97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4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 方式 .............................................................................. 117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8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以 及 《 融通新 能 源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融通新能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融通新能源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修订 且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5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融通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招募说明书 6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招募说明书 7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 号文核 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125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 事 长 田 德 军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主 管 ;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 立 董 事 杜 婕 女 士 , 民 进 会 员 ,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 立 董 事 田 利 辉 先 生 ,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 执 业 律 师 , 现 任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发 展 研 究 院 教 授 。 历 任 密 歇 根 大 学 戴 维 德 森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研 究 员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 事 马 金 声 先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名 誉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主 任 , 金 银 管 理 司 司 长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副 行 长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兼 副 董 事 长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招募说明书 9 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 事 黄 庆 华 先 生 , 工 科 学 士 , 现 任 上 海 宜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宜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新 时 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Frederick Reidenbach ( 弗莱德) 先生,毕 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 大 学 ,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副 总 裁 兼 首 席 财 务 官 和 首 席 营运官。 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 富达投资 (Fidelity Investment ) 旗下子公 司 KVH 电信的首席执 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 Aon Risk Service 的 首席财务官和 首席营运官。201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Blair Pickerell (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总 裁 及 全 球 首 席 营 销 总 监 。 历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理。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 事 孟 朝 霞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 田德军先生 ,简历同上。 总经理 孟 朝 霞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士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 锡廉(Allen Yan ) 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历 任美国 富达投资 公 司 财 务 分 析 员 、 日 本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企 划 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金 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 察长。 3、基金经理 刘格菘, 经济学博士, 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5 年证券市场从业经历。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加入融通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融通互联网 传 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 融通新 区 域 新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付伟琦, 毕业于清华大学, 获物理学博士,5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2010 年7 月至2011 年4 月在中信证券工作, 任研究员。 2011 年5 月至 2014 年9 月在瑞银证券工作, 任研究员。2014 年 10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制造业组组长。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总 经 理 孟 朝 霞 女 士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颜 锡 廉(Allen Yan)先生, 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招募说明书 11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招募说明书 12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建 立健 全 的 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 者明 示、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招募说明书 13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对倒 和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招募说明书 14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 司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招募说明书 15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 记 保 管 和 实 物 资 产 盘 点 制 度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史 , 其前 身 “ 中 国人 民建 设 银 行 ”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大商 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 年增长 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 总额 128,986.75 亿 元 , 增 长 5.53% 。 营 业 收 入 5,704.7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2.16%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增 长 12.28% , 净利息 收益率 ( NIM )2.80% ;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 年增长 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 增长6.10% 。 资本招募说明书 17 充足率14.87%,不良贷款率 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中国建 设银行 在中 国内 地设有 分支机 构 14,856 个, 服务于 348 万 公司客 户、3.14 亿 个人客 户 ,与中国 经济战 略性行 业的主导 企业和 大量高 端客户保持 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澳门、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 首尔、 纽约、 胡志明市、 悉尼、 墨尔本、 台北、 卢森堡、 布里斯班、 多伦多设有 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 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 敦、 建行俄罗斯、 建行 迪拜、 建行 欧洲、 建行新西兰、 建 信基金、 建信租赁、 建 信信托、 建信人寿、 建 信期货、 中 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2014 年, 中国建设银行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4 年 “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英国《金融时 报》 全球500 强排名 第 29 位, 新兴市场500 强排名第 3 位; 在美 国 《福布斯 》 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 此外, 中国建设银行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 要奖项, 覆盖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 风险管理、 公司信贷、 零售业务、 投资托管、 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 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赵观甫先生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 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招募说明书 18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 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 中 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 《财资》 杂志评为 “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 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 “ 最佳 资 产 托 管银 行 ” 奖, 和境 内 权 威经 济 媒体 《 每日 经 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 ” 奖。 二、 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招募说明书 19 (三)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 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招募说明书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 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 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 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34 传真: (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免长途通话 费用)、(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6619 0989 传真: (010)88091635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 杨雁 联系电话: (021)38424950 传真: (021)38424884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刘晶 联系电话: (0755 )26948105 传真: (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 、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鲍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电话:075533382888 (总机)


075533033096 (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招募说明书 22 四 、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刘莉 招募说明书 23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5]1063 号文准 予注册 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运 作方式 和 存 续期间 1、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2、 基金类别: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二、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 、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发 售方式 和销 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 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 、募 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六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购 费用 招募说明书 24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 通过直销柜台前端认购的 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 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 或赎回本基金时 交纳认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认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普通客户前端 认购 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 前端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前端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 每笔 100 元。 投资者 后端认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T ) 后端认购费率 T <1 年 1.6% 招募说明书 25 1 年≤T <2 年 1.2% 2 年≤T <3 年 0.8% 3 年≤T <4 年 0.4% T ≥4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和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 、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1、 投资 者 选取 前端费 用方式认 购的, 前端费 用类别下 的认购 份额的 计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 投资 者 选取 后端费 用方式认 购的, 后端费 用类别下 的认购 份额的 计算方 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者(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 照 100% 比 例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如 其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 其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1.20% ,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 = 98,864.2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前端认购费率为 1.2% , 可得到 98,864.23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 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如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 认招募说明书 26 购费 用为 100 元,假设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99,900 元 认购份额=(99,900+50)/1.00 =99,950.00 份 即: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前端认购费 为 100 元,可得到 99,950.00 份基金份额。 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 部予以确认, 如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假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50)/1.00 = 100,050.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则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2、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及基 金份额 的计算 结 果均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 基 金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 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 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 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 交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募集期间招募说明书 27 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 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 认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 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将 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 、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招募说明书 30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招募说明书 31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金 额 (含申购费) 为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 申购费)为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 万元。 2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 赎 回份 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申购、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 的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 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申购费率 (1 )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同 时 区 分 普 通 客 户 申 购 和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前端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 如果投资者 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前端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 每笔 100 元。 投资者 后端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表: 持有期限(T ) 后端申购费率 T <1 年 1.8% 1 年≤T <2 年 1.35% 2 年≤T <3 年 0.9% 3 年≤T <4 年 0.45% 4 年≤T 0 注:1 年指 365 天 (2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申购 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 金管理 人对部 分基金持 有人费 用的减 免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同等招募说明书 33 义务。 2、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 (1 )投 资者选 取前端 费用方式 申购的 ,前端 费用类别 下的申 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下: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净 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 净申购 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2 )投 资者 选 取后端 费用方式 申购的 ,后端 费用类别 下的申 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且该笔申购 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如其选择交纳 前端申购费用, 其对应 申购费率为 1.50%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50 =93,830.6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 前端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3,830.64 份基金份额。 例 5: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如其选择交 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申购费用为 1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且 该笔申购 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0=99,90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50 =95,142.86 份 即: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前端申购费 为 1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5,142.86 份基金 份额。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招募说明书 34 1.050 元且 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如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 费用,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 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3、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2 年≤N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7 日(含)但 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 取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收 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3 个月指 90 日,6 个月指 180 日,1 年指 365 日, 2 年指 730 日,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 )投 资者在 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 时选择 前端费用 方式的 ,则赎 回金额招募说明书 35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 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7:假定 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0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2 )投 资者在 认购本 基金时选 择交纳 后端认 购费用, 则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 (认购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日基金份额 净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8:假定 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为 1.5 年 , 对 应 的 后 端 认 购 费 率 为 1.20% , 赎回费率为 0.25%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0 ×1.213=121,3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 =100,000×1.000×1.20% =12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 ×0.25% =303.25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 -1200-303.25=119,796.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5 年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9,796.75 元。 (3 )如 果投资 者在申 购时选择 交纳后 端申购 费用,则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法招募说明书 36 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最小值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日基金份额 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 9: 某投资者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 经确认, 获得后端费 用类别 下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 1.5 年后该 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0 份,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值为 1.400 元,该笔 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 ×1.400=140,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213×1.35% =1637.55 元 赎回费用=140,000 ×0.25%=350 元 净赎回金额=140,000-1637.55-350=138,012.4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5 年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4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8,012.45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总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招募说明书 37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9、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11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招募说明书 38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招募说明书 39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40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 (含 2 周 ) ,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招募说明书 41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 42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通过梳理新能源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投资于相关优质上市公司, 并 结合积极 的大类资产配置,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股 指期货、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中 小企业私募 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扣除 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新能源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合 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三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 基于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规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PMI 水平、GDP 增长 率、M2 增长率及趋势、PPI 、CPI 、利率水平 与变化 趋势、 宏观经济 政策等, 来 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招募说明书 43 2、股票 投资策略 (1) 新能源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对新能源产业的界定如下:


A. 核能:指核能发电及 相关配套产业; B. 太 阳 能 : 包 括 光 伏 发 电 、 光 热 发 电 、 光 化 学 发 电 、 光 感 应 发 电 和 光 生 物 发电等; C. 风能:指风能发电及相关配套产业; D. 生物质能:将生物质能量转化 为燃料; E. 智能电网:指电网智能化及相关配套产业; F. 新 能 源 汽 车 : 包 括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HEV ) 、 纯 电 动 汽 车 (EV ) 和 燃 料 电 池电动汽车(FCEV ) 及其配套的电池产业; G. 海上风电及相关配套设备,如风电安装平台设备,海上风电安装工程服 务等相关业务; H. 光伏、核电、风电、新能源电池的材料研发相关公司,如部分化工和有 色金属类上市公司; I. 清洁煤利用,天然气、煤层气、清洁煤气、煤化工、页岩气、页岩油等 油气资源开采设备制造与服务; J. 新能源电站工程服务,电站运营等相关公司,如涉及新能源业务的大型 发电集团、现金充裕的高速公路类公司等; K. 余热余压发电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L. 污水处理与运营、 大气污染防治、固废处理与运营、环境监测设备的生 产与服务; M. 节能设备制造、合同能源管理及服务等; N. 新能源环保相关优势行业: 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如高端装备制造与服务、 节能建筑、环保建材、化工低碳新材料、有色金属中废金属资源化回收 利用、金融地产行业向低碳的转型和支持、现代农业如渔光互补等;此 外,信息与技术服务、商业旅游、食品饮料、商贸零售、纺织服装、轻 工制造、家电等行业与低碳的融合也在此列。 未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 新能源 产业划分标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招募说明书 44 视情况 对 新能源产业的界定方法进行 调整变更并及时公告。 (2 )本 基金结 合定量 和定性分 析,通 过 对上 市公司基 本面状 况分析 、财务 分析和股票估值分析的三层分析 来逐级优选股票, 在确定 新能源上市公司范畴的 基础上, 发掘 技术领先、 竞争壁垒明显、 具有长期 可持续增长模式并且估值水平 相对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 组合式投资。 A. 上市公司基本面状况分析


具体分析而言, 行业地位方面, 选择在产业链上有稳固地位, 行业壁垒高的 上市公司; 技术研发方面, 通过对公司产品和研发团队的判断, 选择有竞争优势, 符合新能源技术发展趋势的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选择管理层优秀, 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有清晰的竞争战略,人员激励到位的公司。 B.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的财务分析偏重于公司的成长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财务报告提供的 信息, 系统性的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经营效率, 业务成长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 资金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 对公司做出 综合分析和评价, 预测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 挑选出有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 股票。 C. 上市公司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指标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包括盈利性指标 (市盈率、 市 销率等) 、增长 性指标 (销售收 入增长 率,净 利润增长 率等) 以及其 他指标对公 司股票进行多方面的评估。 本基金同时将公司市值与行业竞争对手 、 未来市场成 长空间进行多维度对比。 基于以上的 综合评估, 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 从中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我们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1 )久期管理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 合久期策略。 (2 )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 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招募说明书 45 债、 可转换债券、 央行票据、 交易所国债六个子市场。 在 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 风险、 收益 (等价税后收益) 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具体 而言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 市场的信用状况、 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 税收 选择等因素。 (3 )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 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 信用分析、 公司研究等角度精 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财产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 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 种。


本基金重点关注: 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 相对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 到 期期限、 收益率水平相近的品种 中,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券种; 同等到期期限和收 益率水平的品种, 优先选择高票息券种; 预期流动性将得到较大改善的券种; 公 司成长性良好的可转债品种;转债条款优厚、防守性能较好的可转债品种。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 额收益。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 券, 以期获得稳定的收益。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债券期限结 构、 分散化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根据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 看作是辅助性 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 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将在权证理论 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趋势、 权证的 市场供求关系以及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 价。本基金权证主要 投资策略 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 招募说明书 46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金 投资于新能源相关上市 公司的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招募说明书 47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票、 债 券 (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21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招募说明书 48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 较 基准 为: 中 证 内 地新 能 源 主题 指 数 收 益 率×50%+ 中债 综 合 (全价)指数收益率×50% 选择 该业绩比较基准的 理由主要如下: 1、作为 专业指 数提供 商提供的 指数, 中证指 数公司提 供的中 证系列 指数体 系代表性强, 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中证内地新能源 主题指数代表性强, 综合反映了沪深市中新能源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招募说明书 49 2、中债 综合( 全价) 指数能够 较好的 反映债 券市场变 动的全 貌,适 合作为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如果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基金 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 资品种 不存在 活跃市场 ,采用 市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或被以 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在不 违背上 述公允 价值确定 原则的 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采 用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5、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 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52 8、存在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相关规 范且适用 于本基 金的, 从其规 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招募说明书 53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招募说明书 54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5 十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招募说明书 56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5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61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招募说明书 62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63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招募说明书 64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招募说明书 65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 要包 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 (1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 险。 招募说明书 67 (2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 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4 )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 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三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1 、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 能因为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2、本基 金资产 中股票 部分重点 投资于 新能源 相关行 业 的上市 公司, 因此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行业股票所具有的特定风险, 或者目标行业股票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3、本基 金投资 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可能存 在信用风 险与流 动性风 险。首 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 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 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 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发行人信用风险。 其次,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 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 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4、本基 金可投 资于股 指期货, 股指期 货作为 一种金融 衍生品 ,主要 存在以 下风险: 招募说明书 68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期货 合约价 格和指 数价格之 间的价 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4 )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满足建 立或者 维持股 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 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四 、其 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69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 自表 决生效 后 方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7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按下 列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71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招募说明书 72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明书 73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 74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招募说明书 75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 认 购、 申购、赎 回 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招募说明书 77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未设日常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可增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依据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 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招募说明书 78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的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代招募说明书 79 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 基金份 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 分之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 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招募说明书 80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招募说明书 81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招募说明书 8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招募说明书 83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 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招募说明书 85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招募说明书 86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股 指期货、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新能源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资 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金 投资于新能源相关上市 公司的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招募说明书 88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招募说明书 89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票、 债 券 (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21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招募说明书 90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 资品种 不存在 活跃市场 ,采用 市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或被以 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招募说明书 91 5、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 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招募说明书 92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招募说明书 93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 94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95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97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招募说明书 98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股 指期货、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 可转 债 ) 、中 小企业私募 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新能源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资 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本基金投资于 新能源 相关 行业的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 99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券 ( 不 含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 招募说明书 100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 指期货的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招募说明书 101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招募说明书 102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 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 招募说明书 103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方 面有关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招募说明书 104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05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招募说明书 106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的归还: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托管产品承担, 于证券账户 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托管人从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托 管产品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 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余额 一直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归还托管人垫付的 开户费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本基金被允 许 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招募说明书 108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 )当 投资品 种不存 在活跃市 场,采 用市场 参与者普 遍认同 ,或被 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在 不违背 上述公 允价值确 定原则 的前提 下,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 相关数据。 (5 )如 有充足 理由认 为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如 使用的 估值技 术难以招募说明书 109 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三)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招募说明书 110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四)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基金会 计制 度 招募说明书 111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六)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 七) 基金财 务报 表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 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113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账单 本公司 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 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 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季度对账单 ;在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年度对账单。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 2、电子邮件寄送 本公司为 投资者 准备了 “证券市 场大幅 波动报 告” 等 投资理 财资讯 ,并将 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 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 可以申请定制 “电子对账单” 服务, 我们将每月通过电子 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 手 机短信 服务 本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份额净值 (需客户定制)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基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等 信 息 服 务 。 您 可 以 拨 打 400-883-8088 、 0755-26948088 转人工 或在本公司网站账户资料中 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 务 。 三、 在 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明细查 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2、信息资讯服务 招募说明书 115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 、临时公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 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东 方卡、 中信银行理财宝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 记 卡 、 农业 银 行 借记 卡、 或 已 关联 银 联 CD 卡 的 其 它银 行 卡 的投 资者 均 可 直 接 登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 资 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 电话费) 、0755-26948088 2、可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信函至: 深圳市 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 客 户投诉 与建 议受理 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网络、 信函及其他方式, 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 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基金合 同》如 有未尽事 宜,由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 批 复 ; (二) 《 融通新能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融通新能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关于融通新能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