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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军工(161628)

融通军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五 年 六 月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6 月 5 日 证监 许 可[2015]1151 号文 准予注册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集的 准 予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价交 易风险、 份额 配 对 转 换及 基 金 份 额折 算 等 业 务办 理 过 程 中 的 特 定 风 险等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虽 为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但 由 于 采 取 了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的 结 构 设 计 ,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为 常 规 指 数 基 金 份 额 , 具 有 预 期 风 险 较 高 、 预 期 收 益 较 高 的 特 征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均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融通 军 工 A 份 额 具 有 预期 风 险 低 , 预 期 收 益 相对 稳 定 的 特征 ; 融 通 军工 B 份 额 由 于 利用 杠 杆 投 资 , 具 有 预 期风 险 高 、 预期 收 益 高 的特 征 。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 。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 金 管 理人 .................................................................................................................... 10 四、 基 金 托 管人 .................................................................................................................... 18 五、 相 关 服 务机构 ................................................................................................................ 22 六、 基 金 份 额的分 级 与 净值计 算 规 则 ................................................................................ 25 七、 基 金 的 募集 .................................................................................................................... 29 八、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 36 九、 基 金 的 上市交 易 ............................................................................................................ 37 十、 融 通 军 工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39 十一、 基 金 的 非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 冻结与 解 冻 ............................................................. 50 十二、 基 金 份 额的配 对转换 ................................................................................................ 52 十三、 基 金 的 投资 ................................................................................................................ 54 十四、 基 金 的 财产 ................................................................................................................ 60 十五、 基 金 资 产估值 ............................................................................................................ 61 十六、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 配 .................................................................................................... 66 十七、 基 金 份 额折算 ............................................................................................................ 67 十八、 基 金 的 费用与 税 收 .................................................................................................... 73 十九、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 计 .................................................................................................... 76 二十、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77 二十一、 风险揭示 .................................................................................................................... 83 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和 基 金 财产的 清 算 ............................................................ 88 二十三、 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 90 二十四、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113 二十五、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服 务 .............................................................................................. 130 二十六、 其 他 应 披露事 项 ...................................................................................................... 132 二十七、 招 募 说 明书存 放 及 其查阅 方 式 .............................................................................. 133 二十八、 备查文件 .................................................................................................................. 134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融通中证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 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5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法注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7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军工份额) 、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28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招募说明书 6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29 、注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30 、注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 申 购 或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33 、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3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 于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招募说明书 7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 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施的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融 通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融 通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融招募说明书 8 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收益类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 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55 、融通军工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 申 购 的融 通 军 工 份 额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分 离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 可 选 择 进 行 基 金 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56、融通军工 A 份额 :指融通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7、融通军工 B 份额:指融通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8、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融通军工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1 份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融通军工份额与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 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融通 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 与 1 份融通军工 B 份 额的行 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融通 军工 A 份 额与 1 份融通军工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62、融通军工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 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 +4% ” ,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 以最近一次 定期份额折 算基准日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4% ” 。 每份融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军工 A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本 金 及 该 等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下,融通军工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 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9 6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10% 65、 元:指人民币元 6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 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 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参考净值、融通军工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过程 72、标的指数:指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73、日/ 天:指公历日 74、月:指公历月 75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76、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 管理 人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 号文核 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125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60%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 Ltd. ) 40%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 事 长 田 德 军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主 管 ;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 立 董 事 杜 婕 女 士 , 民 进 会 员 ,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 立 董 事 田 利 辉 先 生 ,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 执 业 律 师 , 现 任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发 展 研 究 院 教 授 。 历 任 密 歇 根 大 学 戴 维 德 森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研 究 员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 事 马 金 声 先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名 誉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主 任 , 金 银 管 理 司 司 长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副 行 长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兼 副 董 事 长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招募说明书 11 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 事 黄 庆 华 先 生 , 工 科 学 士 , 现 任 上 海 宜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宜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Frederick Reidenbach (弗莱 德) 先生, 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 顿 大 学 ,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副 总 裁 兼 首 席 财 务 官 和 首 席营运官。 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 富达投资 (Fidelity Investment ) 旗下 子 公司 KVH 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 Aon Risk Service 的首席财务官 和首席营运官。201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Blair Pickerell ( 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总 裁 及 全 球 首 席 营 销 总 监 。 历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理。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 事 孟 朝 霞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 ,简历同上。 总经理 孟 朝 霞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士。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 总经 理颜锡 廉(Allen Yan )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美国 富达投资 公 司 财 务 分 析 员 、 日 本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企 划 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金 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3、基金经理 何天翔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8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联合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008 年、 2009 年 “新财富” 金融工程团队第一名成员。2010 年 3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投资经理。 现任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总 经 理 孟 朝 霞 女 士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颜 锡 廉(Allen Yan )先生,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融 通 军 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参 考净值,确定融 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 13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招募说明书 14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对倒和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招募说明书 15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招募说明书 16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 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业绩评 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 司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招募说明书 17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 记 保 管 和 实 物 资 产 盘 点 制 度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 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 由 总经理 提名, 经董事 会聘任 ,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本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 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 上 市 并开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中国 建 设 银行的 已 发 行股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 年增长 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 总额128,986.75 亿元, 增长5.53% 。 营业收入5,704.70 亿元, 较上年增长12.16% ; 其 中 , 利 息净 收 入 增长 12.28% , 净 利 息收 益 率 ( NIM )2.80% ; 手 续 费 及佣 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 ; 成本收入比为28.85%。 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年增长6.89%; 净利润2,282.47 亿元, 增长6.10%。 资本充足率14.87% ,招募说明书 19 不良贷款率 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856 个, 服务于 348 万公司客户、 3.14 亿 个人 客 户 ,与中 国 经 济战略 性 行 业的主 导 企 业和大 量 高 端客户 保 持 密 切 合作关系; 在香港、 澳门、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大阪、 首尔 、 纽约、 胡志明市、 悉尼、 墨尔本、 台北、 卢森堡、 布里斯班、 多伦多设有海外分 行 , 拥 有建行 亚 洲 、建银 国 际 、建行 伦 敦 、建行 俄 罗 斯、建 行 迪 拜、建 行 欧 洲 、 建行新西兰、 建信基金、 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建信期货、 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2014 年, 中国建设银行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在英国《金融时 报》 全球500 强排名第29 位, 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3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 此外, 中国建设银行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 要奖项, 覆盖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 风险管理、 公司信贷、 零售业务、 投资托管 、 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 场处、 理 财 信托股 权 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 养老金 托 管 处、清 算 处 、 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赵观甫先生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招募说明书 20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 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 《财资》 杂志评为 ―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讯网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 最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和 境 内 权 威 经 济 媒 体 《 每 日 经 济 观 察 》2012 年度 ― 最 佳 基 金 托管银行 ‖ 奖。 二、 托 管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招募说明书 21 (三)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 整、独立。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 按 时通过 基 金 监督子 系 统 ,对各 基 金 投资运 作 比 例控制 指 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 金 管 理人的 划 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各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情况, 定 期 编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 或 非技术 手 段 发现基 金 涉 嫌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 书 面要求 基 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2 五、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销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 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 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26948034 传真: (0755)26935139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6619 0989 传真: (010)88091635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 -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 杨雁 联系电话: (021)38424950 传真: (021)38424884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 刘晶 联系电话: (0755)26948105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 (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要求, 选 择 其他符 合 要 求的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 、 律 师 事务 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鲍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招募说明书 24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刘莉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 金 份额 的 分级 与 净值 计 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三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军工份额; 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融 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 融通军工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接受场外、 场内申购和 赎回;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 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融通军工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融通军工 A 份 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军工份额与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之间可 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 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按照 2 份融通 军工份额对应 1 份融通 军工 A 份 额与 1 份融 通军工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 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 工 B 份额按照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1 份融通军工 B 份额对应 2 份融通军工份 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融招募说明书 26 通军工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投资人可 按 1:1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融 通军工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份额。 场外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行 分拆。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融通军工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 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 金 合同 “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 算” ) ,其 所 产生 的融 通 军工 份额 不 进行 自 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融通 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将因申购、 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也 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现有模式转变为投资人可 选择是否将因申购、 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 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模式。上述事项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三、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 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融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4%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招募说明书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 后)+4%”。 融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融通军工 A 份额 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 融通军工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 比例确定; 3、每 2 份融通军工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1 份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 、 在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至基 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计算日 , 若 未发生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融通军工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融通军工 A 份额在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与最近一次 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 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孰少计算。 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 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NAV T 为 T 日融 通军 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融通军工 A 份 额、 融 通军工 B 份额和融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融通军工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如遇特殊招募说明书 28 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 融通军工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 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基 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NAV AT 参考 为 T 日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NAV BT 参考 为 T 日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融通军工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则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NAV AT 参考 =1+R× t N NAV BT 参考 =2×NAV T ?NAV AT 参考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融通军工 A 份 额参考净值与 融通军工 B 份额 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 29 七、 基 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证 监许可[2015]1151 号文准 予注册。 一、基 金 类型 、 运 作 方式 和 存 续 期间 1、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2、 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二、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 、 发 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 发 售 方式 和 销 售 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 体 名 单 详见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或相关 业 务 公告) 。 本 基金认 购 期 结束前 获 得 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招募说明书 30 五 、 募 集 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六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价 格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0 元人民币 七、基 金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 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 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 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 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按照 其规定的方式全额交纳认购 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募集期间 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招募说明书 31 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1 ) 投资者 通 过 场外销 售 机 构和直 销 机 构网上 直 销 认购本 基 金 ,单笔 最 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该基金的场外销售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认 购金额。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 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 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 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3 ) 本基金 对 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不 设 置最高 认 购 金额和 基 金 份额持 有 上 限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 购 款 项在募 集 期 间产生 的 利 息将折 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有 ,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认购费用


(1 ) 本基金 场 外 认购 采 用 金 额认购 方 法 , 认购 费 率 由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 认 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 通过直销柜台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 。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 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每笔 100 元。 (2 ) 本基金 场 内 认购采 用 份 额认购 方 法 ,本基 金 的 场内认 购 费 率由销 售 机 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和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军工份额。 本基金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33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 (普通客户) 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假设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 )/1.000 = 99,05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确认的融通军工份 额为 99,059.90 份。 例 2:某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 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 元 ,假设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 元 认购份额=(9,999,900+5,000)/1.000=10,004,900.00 份 即: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融通军工份额为 10,004,900.00 份。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 比例自动分离成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 离的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 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0 元/ 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招募说明书 34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 军工 B 份额的计算 融通 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融通 军工 A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融通 军工 B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 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80 元, 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0% , 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100,000 ×1.0% =1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0.00 =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0 =8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 =100,080 份


经确认的融通军工 A 份 额 = 经 确 认 的 融 通 军工 B 份 额 =100,080 ×0.5 = 50,040 份 即: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 101,000.00 元, 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总共可得到 100,080 份基金份额。 基金认购期 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 融通 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各 50,040 份。 例 4: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 万份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 元,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招募说明书 35 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00=10,000,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0 /1.0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0 +5,000=10,005,000 份 经确认的融通军工 A 份额=经确认的融通军工 B 份额 =10,005,000×0.5= 5,002,500 份 即: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 万份本基金, 需缴纳 10,000,100.00 元, 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总共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认购 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各 5,002,500 份。 8 、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将存入 专 门 账户, 在 基 金募集 行 为 结束之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36 八、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 、 基 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时 募 集 资 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 售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 者 基 金 资产净 值 低 于 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定 期 报 告中予 以 披 露 ;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7 九、 基 金 的上 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 额上市交易。 融通军工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 交易。 若融通军工份额上 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 对 融通军工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 一 交 易 日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 上 市交易 的 基 金份额 上 市 交易遵 循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 规 则》及 相 关 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募说明书 39 十、 融 通 军工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本基金的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不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与赎回, 只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融通 军工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投资人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融通军工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融 通军工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招募说明书 40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融通军工份额 申购、 赎 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 融通军工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融通军工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融通军工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 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 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场 外 销售机 构 赎 回融通军工份额时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 投 资人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融 通 军 工份额 的 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融通军工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融通军工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 赎 回 成立; 注 册 登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业 务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 并提前公告。 五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量限 制 1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外代 销 机 构 和 直 销 机 构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 单 笔 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融通军工份额 , 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 万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42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融通军工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融通军工份额赎回,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不设 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调 整 前 的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 的申 购 费 和 赎回 费 1 、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 申购 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招募说明书 43 普通客户 场外申购融通军工份额 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融通军工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 笔 100 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0% 。 融通军工份额 的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融通军工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 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招募说明书 44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七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额和 价 格 1、融通军工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融通军工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融通军工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包括融通 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 军工 B 份额)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融通军 工 份 额的场 外 申 购和场 内 申 购均采 用 金 额申购 的 方 式,申 购 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5:某投资者(普通客户) 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 融通军工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 其对应申购 费率为 1.20% ,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0%) =98,814.23 元 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50 =94,108.7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108.79 份基金份额。 例 6: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申购融通军工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 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 申购费用为 100 元,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900/1.050 =9,523,714.29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申购融通军工份额 ,对应申购 费为 1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9,523,714.29 份 基金份额。 例 7: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融通军工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 +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 =94,108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8×1.050 =98,813.4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40-1,185.77=0.8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融通 军工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108 份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 46 例 8: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外融通军工份额, 持有期限为 1.5 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25% , 假定赎回当日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25% =303.25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303.25 =120,996.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外融通军工份额 ,持有期限为 1.5 年,假设赎回 当日融通军工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996.75 元。 例 9: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内融通军工份额,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 赎 回 当 日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 =606.50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 =120,693.5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 10 万份 场内融通 军工份额,假设融通军工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招募说明书 47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回 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 续接受 赎 回 申请将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的情 形 时 ,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48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融通军工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下同) 的百分之十,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融 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 )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融通军工份额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 公告。 招募说明书 49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 一 、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融通军工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 基 金的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融 通 军 工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 基 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与 解 冻 一、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转 托管 和 跨 系 统转 托 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采 用 分系统 登 记 的原则 。 场 外认购 或 申 购的融 通 军 工 份 额 ,登记 在 注 册登记 系 统 中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开 放 式基金 账 户 下;场 内 认 购 、 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或上市交易的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融通军工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暂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1:1 的份额配 比分拆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份额配比申请合 并为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 ) 登记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中 的融通 军 工 份额, 既 可 以直接 申 请 场外赎 回 ,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1:1 的份 额配比分拆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招募说明书 51 (1 ) 系统内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融 通军工 份 额 在注册 登 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注 册 登 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融通 军 工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需办理已持有融通军工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 统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 变 更办理 融 通 军工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或变更办理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 军工 B 份 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融 通军工 份 额 在注册 登 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 跨 系 统转托 管 的 具体业 务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 金 的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 配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 、 配 对 转换 是 指 本 基金 的 融 通 军工 份 额 与 融通 军 工 A 份 额 、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 之 间 的配 对 转 换 ,包 括 分 拆 和合 并 两 个 方面 。 1、分拆 分 拆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持 有的每 2 份 融通 军 工 份额的 场 内 份额申 请 转 换成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1 份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1 份融通军工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 配 对 转换 的 业 务 办理 机 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 以公告。


三 、 配 对 转换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 转 换 时 除外) , 具 体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见 招 募说明 书 或 基金管 理 人 届时发 布 的 相 关 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 配 对 转换 的 原 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招募说明书 53 3、 申请合并为融通军工份额的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 融 通军工 份 额 的场外 份 额 如需申 请 进 行分拆 , 须 跨系统 转 托 管为融 通 军 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 、 配 对 转换 的 程 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 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 、 暂 停 配对 转 换 的 情形


1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配对 转 换 业务办 理 机 构因异 常 情 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 、 配 对 转换 的 业 务 办理 费 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本 基 金 合 同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改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三、 基 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采用指 数 化 投资策 略 , 紧密跟 踪 中 证军工 指 数 。在正 常 市 场情况 下 ,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股票(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 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导致成分股的 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 个别成分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 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 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融通军工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招募说明书 55 1、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 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 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 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 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 变化,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融通军工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 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 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 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 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 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 力 求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 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 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招募说明书 56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 配置策略。 在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 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 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 以 期 获 得稳定 的 收 益 。坚 持 价 值投资 理 念 ,综合 考 虑 信用等 级 、 债券期 限 结 构 、 分散化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 根据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四 、 投 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招募说明书 58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 的 指数 与 业 绩 比较 基 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 , 或由于 指 数 编制方 法 等 重大变 更 导 致标的 指 数 不宜继 续 作 为标的 指 数 , 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 响 ( 包括但 不 限 于编制 机 构 变更、 指 数 更名等 ) , 则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中证军工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 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原则, 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 的招募说明书 59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 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融通军工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融通军工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 债 权 人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股东、 债 权 人权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60 十四、 基 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6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计 算 基 金资产 净 值 及 融通 军 工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招募说明书 63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 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 销 售 机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错造 成 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 任 人应当对 由 于该估值 错 误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招募说明书 64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拒 绝 进 行赔偿 时 , 如果因 基 金 管理人 过 错 造成基 金 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 现 估 值错误 的 当 事人未 按 规 定对受 损 方 进行赔 偿 , 并且依 据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登 记 结 算公司 或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 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六、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 (包括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 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在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 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如果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七、 基金 份额 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 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定期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融通军工 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 融通军工 A 份额持 有人。融通军工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 融通军工份额将按一份 融通军工 A 份 额获得新增 融通军工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融通军工份额 NAV 后 = 折算前融通军工份额的资产净值?0.5× NAV A 前 ?1.000 ×NUM 前 NUM 前 融通军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融通军工份额= NUM 前 2 × NAV A 前 ?1.000 NAV 后 其中: NUM 前 :折算前融通军工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AV 前 :折算前融通军工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后 :折算后融通军工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招募说明书 68 NAV A 前 :折算前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持有场外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融通军工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 的分配。 (2 )融通军工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 融通军工 A 份额 的份额数 融通军工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融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 NUM A 前 × NAV A 前 ?1.000 NAV 后 其中: NUM A 前 :折算前融通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融通军工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 )折算后的融通军工份额 总份额数 折算后融通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前融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融通军工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融通军工份额 的份额数+ 融通军工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融 通军工份额 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 以 上 定期份 额 折 算外, 本 基 金还将 在 以 下两种 情 况 进行不 定 期 份额折 算 , 即: 当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一) 当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按以 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算 基准日。 招募说明书 69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融通军工 B 份额和融通军工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 融通 军工 B 份额和 融通军工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超过融通军工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部分, 折算成场内的融通军工 份额。 份额折算后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 (1 )融通军工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NUM A 后 :折算后融通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后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2 )融通军工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B 份额与融通军工 A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2)将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 融通军工份额;


3) 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招募说明书 70 4) 份额折算前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融通军工 B 份 额与新增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前 :折算前融通军工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 B 后 :折算后融通军工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AV B 前 :折算前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后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3 )融通军工份额 场外 融通军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融通军工 份额, 场内融通 军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 其中: :折算后融通军工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4 )折算后的融通军工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融通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前融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融通军工招募说明书 71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融通军工份额数+ 融通军工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融通军工 份额数 (二) 当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融通 军工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分别 对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和融通军工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 额折算后融 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融通军工 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 )融通军工 B 份额 NUM B 后 = NAV B 前 ×NUM B 前 1.000 (2 )融通军工 A 份额 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融 通 军 工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NUM A 前 ×NAV A 前 ?NUM A 后 ×1.000 1.000 (3 )融通军工份额 招募说明书 72 NUM 后 = NAV 前 ×NUM 前 1.000 (4 )折算后融通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融通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融通军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 融 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融通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融通军工 份额数。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 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融通军工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 若 在定期 份 额 折算基 准 日 发生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本 基金不 定 期 份额折 算 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 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3、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因融 通 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而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招募说明书 73 十八、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74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 , 而 无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 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区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 十(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 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 除 管理费 、 托 管费、 标 的 指数许 可 使 用费之 外 的 前述第 一 款 约定的 其 他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基金费用。 招募说明书 75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6 十九、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招募说明书 7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者开始办理 融通军工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融通军工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在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 融通军工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79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融通 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招募说明书 80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融通军工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融通军 工 份 额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 81 27、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 31、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2、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申招募说明书 82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83


二 十 一、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融通军工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融通军工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 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 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 、 市 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风险 。 因 国家宏 观 政 策(如 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 行的周 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 益 水平也 呈 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 利 率风险 。 金 融市场 利 率 的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 益 率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 管 理 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招募说明书 84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 险 。 三 、 交 易 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四 、 流 动 性风 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 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五、运 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六 、 本 基 金特 定 风 险


1、指数投资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成份 股 的 价格可 能 受 到政治 因 素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 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心理、 市场情绪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 )标的指数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 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 其收益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 率可能存在偏离。 (3 )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 偏离的风险 可能 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 收益率发生偏离 的因素包括: 招募说明书 85 1 ) 由于 标的 指 数 调整成 份 股 或变更 编 制 方法 等 原 因 使本基 金 在 相应组 合 调 整过程中产生跟踪误差 ; 2 ) 由于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发 生 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 公司 行为 导 致 成分股 在 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组合调整过程中产生跟踪误差 ; 3 ) 由于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停 牌 、摘牌 或 流 动性差 等 原 因使本 基 金 无法及 时 调 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 4 ) 由 于基金 应 对 日常赎 回 保 留的少 量 现 金、投 资 过 程中的 证 券 交易成 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 产生跟踪误差; 5 ) 其 他因素 产 生 的跟踪 误 差 。如因 缺 乏 卖空、 对 冲 机制及 其 他 工具造 成 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 据 基 金合同 规 定 ,如出 现 变 更标的 指 数 的情形 , 本 基金将 变 更 标的指 数 。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 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 资 于 本 基 金 还 将 面 临 以 下 基 金 运 作 特 有 的 风 险 : (1 )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 交易规模较小或 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融通军工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融通军工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融通军工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将大于 融通军工份额的净值和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招募说明书 86 即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 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降 低 至 较 低 水 平 , 但 融 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交 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或融通军工 B 份额持有人将会 获得一定比例的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 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 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 )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融通军工 A 份额或融通 军工 B 份额 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 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 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 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融通军工 A 份额或融通军工 B 份额,在 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 融通军工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投资人可以选择 在份额折算前将 融通军工 A 份额 或融通军工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 融通军 工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分级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市场供 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 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除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 况 外 ) 。本 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本 基金实 施 份 额折算 。 基 金 份 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 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 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 、 其 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业务快 速 发 展而在 制 度 建设、 人 员 配备、 内 控 制度建 立 等 不完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8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和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8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序 清 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明书 91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确定融通军工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 92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93 (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招募说明书 94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95 ( 三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终止运作,则在 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 请 赎 回 或转 让 其 持有的 融 通 军工份额、 依法转 让 其 持有的 融 通 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募说明书 96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融通军工份额、融 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 未设日常机构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依 据法律 法 规 要求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 招募说明书 97 (11 )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含 10% )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不违 背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以及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下, 调整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融通 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率;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或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 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 议召 集 人 及 召集 方 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未 设 立日常 机 构 的, 基 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招募说明书 98 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设 立 日常机 构 的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或 者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 代 表基金 份 额 百分之 十 以 上(含 百 分 之十 )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就同 一 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之 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 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招募说明书 99 益登记日。 ( 三 )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议 召 开 前 三十 日 ,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招募说明书 100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到会者 在 权 益登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 的 融通军 工 份 额 、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 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的融通 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招募说明书 101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到会者 在 权 益登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 的 融通军 工 份 额 、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 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 ) 议 事内 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招募说明书 102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招募说明书 103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 八 ) 生 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招募说明书 104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条 件 等 内 容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直 接 对 该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或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 (包括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 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在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 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融通军 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 基 金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5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 , 而 无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 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106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区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 十(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 除 管理费 、 托 管费、 标 的 指数许 可 使 用费之 外 的 前述第 一 款 约定的 其 他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基金费用。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招募说明书 107 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 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招募说明书 108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招募说明书 109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告 方 式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公 告 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者开始办理 融通军工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融通军工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在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 融通军工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融通 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招募说明书 110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招募说明书 111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按 下 列顺 序 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招募说明书 112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13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招募说明书 114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投 资 对 象进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基金 投 资 风格或 证 券 选 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 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的 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其 中投 资于 中 证 军 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招募说明书 115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如 果 法 律法规 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招募说明书 116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 已 与 本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 所 进行但 尚 未 结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 照 协议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招募说明书 117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 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交 有 关 书面资 料 , 并保证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的有 关 资 料真实 、 准 确 、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发 行 人 与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招募说明书 118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 投 资 受限证 券 管 理工作 方 面 有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金费 用 开 支及收 入 确 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 应 及时以 电 话 提醒或 书 面 提 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招募说明书 119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招募说明书 120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 集 期 间 及募 集 资 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 ) 基 金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 121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四 ) 基 金证 券 账 户 和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的归还: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托管产品承担, 于证券账户 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托管人从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托 管产品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 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余额 一直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归还托管人垫付的 开户费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 级 法 人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 券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招募说明书 122 协议。 ( 六 ) 其 他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1.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时,如 果 涉 及相关 账 户 的开设 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 七 ) 基 金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有 价 凭证 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的 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复 核与 完 成 的 时间 及 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 并公告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招募说明书 123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均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位 四 舍 五 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日计 算 基 金资产 净 值 及融通 军 工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 二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方法 和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招募说明书 124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招募说明书 125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三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错误 的 处 理 方式 1.当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融通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四 ) 暂 停估 值 与 公 告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 基 金会 计 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六 ) 基 金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七 ) 基 金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和 复 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招募说明书 127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 年 度 报告的 财 务 会计报 告 应 当经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不 足 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 金业 绩 比 较 基准 的 基 础 数据 和 编 制 结果 。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 括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 称和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招募说明书 128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 二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终止 出 现 的 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129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30 二 十 五、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 料 寄送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本公司 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 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 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季度对账单 ;在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年度对账单 。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 2、电子邮件寄送 本 公 司 为投资 者 准 备了“ 证 券 市场大 幅 波 动报告 ” 等投资 理 财 资讯, 并 将 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 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 可以申请定制 “电子对账单” 服务, 我 们将每月通过电子 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手 机 短信 服 务 本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份额净值 (需客户定制)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基金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等 信 息 服 务 。 您 可 以 拨 打 400-883-8088 、 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在本公司 网站账户资料中留下手机号码, 享受此便利服 务。 三、在 线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 账户信息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2、信息资讯服务 客 户 可 以利用 公 司 网站获 取 基 金和公 司 的 各类信 息 , 包括基 金 的 法律文 件 、招募说明书 131 业绩报告 、临时公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 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 、 浦发银行东 方卡、 中信银行理财宝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 记 卡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或 已 关 联 银 联 CD 卡 的 其 它 银 行 卡 的 投 资 者 均 可 直 接 登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资 讯 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可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信函至: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客 户 投诉 与 建 议 受理 服 务 您 可 以 通过我 们 的 客户服 务 中 心服务 热 线 、电子 邮 件 、短信 、 传 真、网 络 、 信函及其他方式, 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 则 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招募说明书 132 二 十 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133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34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会准予注册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关于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