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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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五 年 六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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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融 通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发 行 已 获 中 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1151 号文 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准予注册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托管人为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建设银行”),登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
4、 本基金自2015 年6 月18 日起至2015 年6 月25 日止,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 发 售 , 同 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直 销 中 心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其 中 直 销 机 构 指本公司 , 包 括 本 公 司 的 直
销柜台(指本公司机 构 理 财 部 机 构 销 售 及 服 务 深 圳 小 组 、 北 京 小 组 及 上 海 小 组 ) 和 网
上 直 销 ; 代 销 机 构 包 括 中 国 建设银 行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内 发 售 的 机 构 为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7、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上限。
8、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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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基 金 账 户 。 若 已 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机构和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网 点 同
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 募集期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10、 投资者通过 场外销 售 机 构 和 直 销 机 构 网 上 直 销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含认购费) 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 费 )
为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该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设
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11、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12、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设 置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上 限 的 限
制。
1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4、 销 售 网 点 ( 指 各代销机构 网点或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到办理认购 的 销售网点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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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5、 本公告仅对 本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6、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rtfund.com ) 上 发 布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 本 基金 发售相关事宜。
17、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代 销 机 构 所 在 城 市 名 称 、 网 点 名 称 、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开 户 和 认 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8、 在 募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还 有 可 能 新 增 或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9、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8088 、0755-26948088) 、 中国
建设 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及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咨询购买事宜。
20、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 本 公 司 将 对 以 上 募集 期 的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本 公 司 拥 有 对 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
受 能 力 , 审 慎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预期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本 基 金 虽 为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但 由 于 采 取 了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的 结 构 设 计 ,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融通军工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 具有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均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融 通 军
工 A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低,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融通军工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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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 具 有 预 期 风 险 高 、 预 期 收 益 高 的 特 征 。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有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的
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 1.000
元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但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融通军工分级;基金代码:161628;场内简称:融通军工
(二) 基 金 运 作 方式 和 类 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 存 续 期限
不定期 。
(四) 基 金 份 额 发售 面 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0 元人民币。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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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深 交 所 挂 牌价 格
人民币 1.000 元/份。
(六) 基 金 投 资 者范 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 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等。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
长 城 证 券 、 长 江 证 券 、 诚 浩 证 券 、 川 财 证 券 、 大 通 证 券 、 大 同 证 券 、 德 邦 证 券 、 第 一
创业、 东北证 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 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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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正 证 券 、 光 大 证 券 、 广 发 证 券 、 广 州 证 券 、 国 都 证 券 、 国 海 证 券 、 国 金 证 券 、 国 开
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 财 、
恒 泰 证 券 、 红 塔 证 券 、 宏 源 证 券 、 宏 信 证 券 、 华 安 证 券 、 华 宝 证 券 、 华 创 证 券 、 华 福
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 券 、
江 海 证 券 、 金 元 证 券 、 开 源 证 券 、 联 讯 证 券 、 民 生 证 券 、 民 族 证 券 、 南 京 证 券 、 平 安
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 券 、
首 创 证 券 、 太 平 洋 证 券 、 天 风 证 券 、 天 源 证 券 、 万 和 证 券 、 万 联 证 券 、 西 部 证 券 、 西
藏 同 信 、 西 南 证 券 、 厦 门 证 券 、 湘 财 证 券 、 新 时 代 证 券 、 信 达 证 券 、 兴 业 证 券 、 银 河
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 券 、
中 投 证 券 、 中 天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 中 信 浙 江 、 中 信 万 通 、 中 信 证 券 、 中 银 证 券 、 中 邮
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1) 本基金 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
司 也 可 代 理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可 在 深 交 所 网 站 查 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 尚未取得 基金销售资格, 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八)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场
外简称 “融通军工分级 ”, 场内简称 “融通军工”)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以下简称 “融通军工 A 份额” , 场内简称 “军工股A”) 与融
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收益类份额 (以下简称 “融通军工 B 份额”,
场内简称 “ 军工股B”)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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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军工分级份额,并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
例确认为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九) 单 笔 最 低 认购 限 制
投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
认购费) 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为 10 万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认购费) 为 1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该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十) 基 金 募 集 期与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2015 年 6 月 25 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 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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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
时 也 可 根 据 认 购 和 市 场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 如 发 生 此 种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会 另 行 公
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 发 售 方 式 及相 关 规 定
1、 募集期内, 本基金面向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同时
发售。
2、认购 费率
(1)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认购费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 募 集 期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算。
本基金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
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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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每笔100 元。
(2)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
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军工份额。本基金采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 费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认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 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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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普通客户)在募集期内 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金,假设
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1.000 = 99,05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确认的融通军工份额为 99,059.90
份。
例 2: 某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
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 元,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 =9,999,900 元
认购份额=(9,999,900+5,000 )/1.000=10,004,900.00 份
即: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融通军工份额 为 10,004,900.00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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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
动分离成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融通军工
A 份额、融 通军工 B 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0 元/ 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计算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融通军工 A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融通军工 B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 3: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80 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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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100,000×1.0% =1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0.00 =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0=8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 份
经确认的融通军工 A 份额=经确认的融通军工 B 份额=100,080 ×0.5=50,040 份
即: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 101,000.00 元, 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总共可得到 100,080 份基金份额。 基金认 购期结束后, 投 资
者经确认的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各 50,040 份。
例 4: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 万份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 例全
部 予 以确 认, 则 其认 购费 用 为 100 元 ,假 设认 购 金额 在认 购 期间 产生 的 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00=10,000,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0 /1.0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0+5,000=10,005,000 份
经 确 认 的 融 通 军 工 A 份 额 = 经 确 认 的 融 通 军 工 B 份 额 =10,005,000 ×0.5 =
5,002,500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 万份本基金,需缴纳 10,000,100.00 元,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总共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认购期结束后,
投资者经确认的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各 5,002,500 份。
3、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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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手续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 金 账 户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应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经
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的 规 定 , 到 相 应 的 销 售 网 点 填 写 认 购 申 请 书 , 并 按 照 其 规 定 的
方式全额交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已 经 正 式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
点查询确认情况。
6、认购的限额
(1)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 (含认购费) 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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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 费 )
为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该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设
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3) 本基 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
制。
三、 投 资 者 的 开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
1、 已有深 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不需 重新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
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 户或深圳基金账户注
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 尚无深 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 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开
户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为 其 配 发 基 金 账 户 , 同 时 将 该 账 户 注 册 为 开 放
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
号 凭 条 ,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打 印 深 圳 基 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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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卡。
3、 已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
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 已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
续 的 投 资 者 , 拟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 须 用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在
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投资人 已持有的通 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
金 ; 若 已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则 可 直 接 认 购
本基金。
2、 拥有多 个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只能选 择其中一个注 册
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人在通过深交所认购、
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注册账户。
3 、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 , 为 了 日 后 方 便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建 议 投 资 人 在 通 过 深 交 所 认 购 、 赎 回 及 买 卖 上 市 开
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配发账户。
(三) 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与认购程序
?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受 理 个人 投 资 者 的开 户 与 认 购程 序
1、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9:30~17:00 (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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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010838
注: 投资者汇款时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融通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在“汇款用途”栏中写明“认购 融通 军工分级基金”。
(2)到直销柜台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认购申请表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材料。
注: 其中3) 所指的指 定银行账户是指: 在本 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 一
家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赎 回 、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与 客
户 名 称 严 格 一 致 。 账 户 证 明 是 指 银 行 存 折 、 借 记 卡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等 。 其
中 4) 所指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相关材料包括 《融通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和 《融
通基金个人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等材料。
3、注意事项:
(1)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 5: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专户
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行期结束,以下情况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的;
4)在基金份额发售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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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受 理 机构 投 资 者 的开 户 与 认 购程 序
1、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7:00 ( 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010838
注: 投资者汇款时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融通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 的名称,
在“汇款用途”栏中写明“ 认购融通军工分级基金”。
(2)到直销柜台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及
副 本 原 件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预留交易印鉴卡一式三份;
6)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或指定 银行出具的开户证
明) ;
7)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8) 填妥的 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的开户申请表和加盖预留印鉴章的基金认购申请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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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其中“6 ) ” 所 指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 在 本 直 销 网 点 认 购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需 指
定 一 家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赎 回 、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3、注意事项:
(1)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 5: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
专 户 的 ,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受 理 。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准。
(2)基金发行期结束,以下情况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基金份额发售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 个 人 投 资 者办 理 开 户 (或 账 户 注 册) 和 认 购 流程 :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日营业。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 )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
金;
(2) 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 金
账户;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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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
②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
③填妥的 “个人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 ”。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 “ 证券买入(基金认购/ 申购)委
托单 ”。
3、 如已开立证券卡, 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 网点开立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 “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5、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销售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 请查阅销售网点摆放的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 统
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
? 机 构 投 资 者办 理 开 户 (或 账 户 注 册) 和 认 购 流程 :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
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
资金。
(2) 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 融通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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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
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②证券业务授权书;
③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④填妥的 “机构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 ”,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章。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 “ 证券买入(基金认购/ 申购)委
托单 ”。
3、 如已开立证券卡, 投资者可直接持证券卡、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印 鉴 、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社 团 法 人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 军 队 或 武 警 开 户 许 可 证 及 复 印 件 、 组
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 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到会计柜台开立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
4、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填妥的 “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 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 请以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 构
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 五 ) 其 他银 行 及 证 券公 司 销 售 网点 办 理 开 户( 或 账 户 注册 ) 和 认 购流 程
其他销售银行及证券公司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银行和证券公司相关规定为
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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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2、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本基金的权
益登记。
五、 基 金 的 验 资与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六、 本 次 募 集 当事 人 或 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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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楼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总经理: 孟朝霞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2 日
电话:0755-26948070
传真:0755-26935005
联系人: 刘宏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5096
联系人: 田青
(三) 场外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
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 陈思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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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755)26948034
传真: (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 )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6619 0989
传真: (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 杨雁
联系电话: (021)38424950
传真: (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 (0755)26948105
传真: (0755)26948079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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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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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 (021)545099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599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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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62580818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服热线:400-8888-666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 (010)60838995
客服热线:0755-23835888
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楼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佳苗
电话: (0571)86609015
客服热线: (0571)9554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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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卢珊
电话: (010)83561072
客服热线:400-6989-898
1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821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话:96518
1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1754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热线:4008881888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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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人代表:杨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1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服热线: 95523 或4008895523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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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6220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1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099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0
联系人:鹿馨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2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 (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1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50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宋明
客服热线:400-8888-888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 场内销 售 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
长 城 证 券 、 长 江 证 券 、 诚 浩 证 券 、 川 财 证 券 、 大 通 证 券 、 大 同 证 券 、 德 邦 证 券 、 第 一
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 券 、
方 正 证 券 、 光 大 证 券 、 广 发 证 券 、 广 州 证 券 、 国 都 证 券 、 国 海 证 券 、 国 金 证 券 、 国 开
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 财 、
恒 泰 证 券 、 红 塔 证 券 、 宏 源 证 券 、 宏 信 证 券 、 华 安 证 券 、 华 宝 证 券 、 华 创 证 券 、 华 福
证券、 华林 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 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2
江 海 证 券 、 金 元 证 券 、 开 源 证 券 、 联 讯 证 券 、 民 生 证 券 、 民 族 证 券 、 南 京 证 券 、 平 安
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 券 、
首 创 证 券 、 太 平 洋 证 券 、 天 风 证 券 、 天 源 证 券 、 万 和 证 券 、 万 联 证 券 、 西 部 证 券 、 西
藏 同 信 、 西 南 证 券 、 厦 门 证 券 、 湘 财 证 券 、 新 时 代 证 券 、 信 达 证 券 、 兴 业 证 券 、 银 河
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 券 、
中 投 证 券 、 中 天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 中 信 浙 江 、 中 信 万 通 、 中 信 证 券 、 中 银 证 券 、 中 邮
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五)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9378907
(六) 律 师 事 务 所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鲍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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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33033086
(七)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刘莉
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5 年6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