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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中小盘(320011)

诺安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 重 要 提示 (一)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2 月 12 日证监基金字 【2010】 209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 场系统性风险、 上市公司风险、 利率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资产配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9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0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9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0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1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8 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39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 法 》 等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 诺安 中 小 盘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涵 盖 诺 安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的 投 资 目标 、 投 资 理念 、 投 资 策略 、 风 险 以及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程 序 及 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享有 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金 投 资 人 欲了 解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 诺 安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务机构、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 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 新 基金合同 指《 诺 安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的 《诺安中小盘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 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 三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三十九只开放式基金: 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主题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多策略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诺 安 全 球 收 益 不 动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新 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 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 诺安理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鑫宝货 币市场基金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徐卫晖先生, 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 副总经理,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中化国际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 投 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 董事, 高 级工程师, 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9、10、11 届委 员。 曾任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大恒( 集团) 有 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 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中化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 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 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台 宣传管理部副主任。 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 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 经 营 部 副经 理, 中 国对 外 经 济 贸易 信 托 有 限公 司 投 资 银行 部 副 总 经理, 诺 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 独立董 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 中国农业银 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 司长,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 内蒙古银监局、 山西银监局局长, 中 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 中 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 国家外汇管 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 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 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世盈 (厦门)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 监事, 金 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 ,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事。 历 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 士。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 任公司 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CFA 。 曾 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 究员 ,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 董 事、 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 ,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周心鹏先生, 金融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曾先后任职于南方证券投资 银行部、中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长盛基金研究部和华夏基金机构投资部。2010 年 1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10 月起担任诺安 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诺安价 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诺安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起任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分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 包 括:杨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夏俊杰先生,投资三部总监、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 基金经理; 周心鹏先生, 投资二部执行总监、 基金经理; 王创练先生, 研究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包括 : 杨 谷先生, 副 总经理、 投 资总监、 基 金经理; 杨 文先生, 副 总经 理 ; 谢 志华先生,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4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5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风 险管 理 体 系 和内 部 控 制 制度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6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 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 因素的基础上, 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 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在 于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 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7 3) 审慎性原则: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 风险控制办公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同时, 随时对各 项 制 度 进 行适 时 的 更 新、 补 充 和 调整 , 使 其 适应 基 金 业 的发 展 趋 势 和最 新 法 律法规的要求;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 适当分离, 以 达 到 风 险 防范 的 目 的 。对 因 业 务 需要 知 悉 内 幕信 息 的 人 员, 应 制 定 严格 的 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 )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 职能部门: a .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 基金 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 司 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 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 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和 政策, 对公司 风险控制部 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8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 长 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 职责 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 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 个 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 监 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 ) 为 最 大限 度 地 实 现风 险 管 理 的目 标 , 公 司以 上 述 机 构及 职 能 部 门 为 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 、 风 险控 制部; c .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 识别、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 针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事 前 风 险 、 事 中 风 险 和 事 后 风 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 资 前 的 风 险 控 制 主 要 是 通 过 严 谨 、 细 致 的 研 究 工 作 , 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 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作出定性的判断,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 如: 风险指标体系 (包括 标准差、 跟踪 误差、 下方风险、 组合 VaR 等) 、 流动性指标体系等, 挑选价值相对被低 估的股票,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通 过 两 个 手 段 来 实 现 , 一 是 在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风 险 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股票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多方面的状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9 况。 事 后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业 绩 评 价 和 业 绩 归 因 , 主 要 是 把 业 绩 逐 层 分 解 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 行业选择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 同时为 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 司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 使公司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声誉; 4)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查错 防弊,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 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独 立 于 内 部控 制 的 建 立、 执 行 部 门, 公 司 基 金资 产 、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0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 员工的影响力, 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 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 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 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 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 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 合 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 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 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1 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 息 披露 控 制 : 公司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 的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 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 开发 均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 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 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 计 系统 控 制 : 公司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会 计 制 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分 工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 算;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复核制度; 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 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 和泄密; 自 觉遵守国家 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2 e. 监察稽核控制:公 司设立督察 长,督察长 直接对董事 会负责,经 董事会 聘任,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公 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 四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3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 。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职 责的 内 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4 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 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 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5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 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 道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 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6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7 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五 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诺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直 销 中心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8 本基金管理人在深圳、 北京、 上海 、 广州 、 成 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 办理 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1) 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刘倩云 (2) 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大厦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 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温乐珣 (4) 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 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2407 邮政编码:610021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29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2、 基 金 代销 机 构 ( 排名 不 分 先 后)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0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1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钱庚旺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上海地区) 网址: www.nbcb.com.cn (1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2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秦莉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025-96400、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4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9)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2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5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2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5)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26)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客户服务电话:967585 网址: www.zzbank.com (27)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6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001-2008 单元、2101-2104 单 元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0-2888 网址:www.ocbc.com.cn (2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户服务电话:96016 (内蒙)967210 (宁波、 深圳)028-65558555 (成 都) 网址:www.bsb.com.cn (29)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000 、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30)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61111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7 网址:www.grcbank.com (3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 www.swhysc.com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8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 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电话:0755-82492000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39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42、41、38、 36、19、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0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4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1 网址:www.ebscn.com (4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ce.com (4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2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4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 号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3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ingan.com.cn (5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4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原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426 联系人:张建平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5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热线: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6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6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6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7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6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8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7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49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联系电话:0471-6292465 客户服务电话:0471-6292465 网址:www.rxzq.com.cn (7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0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7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汪晖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李金龙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1 电话:025-84457777-9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81)


国海证券有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 、95563(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8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8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84)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8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jm.com.cn (8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3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8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 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 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9)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9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4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全国)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9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热线:96518


网址:www.hazq.com (9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9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839 9099 网址: www.new-ra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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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人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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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5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9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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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9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6 网址:www.fund123.cn (10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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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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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7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4)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客户服务电话:4006 877 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0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06)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网址:www.niuji.net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8 (10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1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10)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客户服务电话: 010-68998820 网址: www.bz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59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10 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 四 、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和 经 办 注 册会 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洪锐明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二、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 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5 月 24 日正式开始办理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3 、 若 出 现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 实际 情 况 需 要, 基 金 管 理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0 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 投 资 者应 当 在 开 放日 办 理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投 资 者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 并在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 与 赎 回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1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 与 赎 回的 限 制 1 、 通过本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中心、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上 交 易系 统 ( 网 上交 易 系 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或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含 申购费)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 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 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 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3 、 各 代 销机 构 对 上 述最 低 申 购 限额 、 交 易 级差 、 最 低 赎回 份 额 有 其他 规 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 本基金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上述 规 定 的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及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 与 赎 回的 费 用 1、 申 购 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赎 回 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 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 的 0.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七、 申 购 和 赎 回金 额 的 数 额和 价 格 1、 申 购 份额 及 余 额 、赎 回 金 额 的处 理 方 式 (1 )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申 购 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二 : 假 定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450 元 。 四 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 1,000.00 元、 100 万元、 400 万元和 1000 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 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3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1.0% 0.6% 每笔 1000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 c=a/ (1+b)) 985.22 990,099.01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d=a-c ) 14.78 9,900.99 23,856.86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 679.46 682,826.90 2,742,167.68 6,895,862.07 3、 赎 回 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六个月 ,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 0.5 %=67.5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 =13,432.50 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用=14,500.00× 0.25 %=36.25 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36.25 =14,463.75 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两年,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625=16,250.00 元 4、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公 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 计算公式为: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4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 停接 受 申 购 的情 况 及 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 或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况 及 处 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易 场 所 依 法决 定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5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 时 , 在 出现 上 述 第 (3 ) 款 的 情形 时 , 对 已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延 期支 付 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者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顺 延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6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额 赎 回 并 顺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 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 可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不需 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1 )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 份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7 额 代码:320002,B 级基金份额 代码:320019)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320003)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4)、 诺安 价 值 增 长 股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基 金代 码 :320005 ) 、 诺 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6)、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7)、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代码: 320008, B 级基金份额代码: 320009 ) 、 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10) 、 诺安主题精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320012 ) 、诺 安 上 证 新兴 产 业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 基金 ( 基 金 代码 :320014)、 诺 安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代码:320015)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16) 、 诺 安 新 动 力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 代 码 :320018 ) 、 诺安 汇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320020 ) 、诺 安 双 利 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代码: 320021)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22) 、 诺 安 鸿 鑫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000066 ) 、 诺 安 天 天宝 货 币 市 场 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0559,E 类基金代码:000560)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000538 ) 、 诺 安 稳 健回 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714)、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 类基金代码: 000771)、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736,C 类基金代 码:000737 ) 、 诺 安 新经 济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 金 代码 :000971 ) 之间的转 换业务 。 1、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 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 差, 即“申 购费 补差费 率= 转入基 金的 适用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适 用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 申购费补差。 2、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 =[B ×C ×(1 -D)/ (1+G )+F ]/E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8 其中,A 为 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 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 例 结 转 的账 户 当 前 累计 未 付 收 益( 仅 限 转 出基 金 为 货 币市 场 基 金 )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50000 份转换为诺安 中小盘精选股票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至T 日其持有 期 未满31 个自然日,希望在T 日全部转换为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 T 日,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 赎回费率为0.50%, 适用申购费 率为 0;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的净值为1.20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 为 1.50%。则计算如下: 1.5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 =1.50%-0=1.50% 转入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的基金份额 = 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 基 金 份 额 ×T 日诺安 优 化 收 益 债券 的净值×(1 - 诺安 优 化 收 益 债券 的 赎 回 费率 ) ÷ (1+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 ÷ T 日诺安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的净值=50000 ×1.1000 × (1 - 0.50% )÷(1+1.50%)÷1.2000=44930.21 份 例2: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 万份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 至T 日其持 有期 未满一年,希望在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0%,T 日该代 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0, 低于 1.50% , 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 ;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 中小盘精选股票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 中小盘精选股票 的净值× (1-诺安 中小盘精选股票 的赎回费率) ÷ (1+申购费 补差费率) ÷T 日诺安货币的净值=50000 ×1.20× (1-0.50%) ÷ (1+0) ÷1 =59700.00 份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69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 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 或本基金管理人有关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六、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 金 的 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0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通过对具备良好成长潜力及合理估值水平的中小市值股票的投资, 在有效控 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力图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 债 、 企 业 (公 司 ) 债 (包 括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据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权证 以 及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 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具 投 资 比 例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40% ( 其 中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上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基 本面的中小盘股票。 本基金对中小盘股票 的界定方式为: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股 票的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2/3 的股票为 中小盘股票。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 理念 中小市值公司一般具备大市值公司所不具备的经营灵活性和成长空间, 本基 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结合的方式深入挖掘中小市值公司的投资价值, 在严格 控制中小盘股票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构建风险收益特征合理的投资组合 。 四 、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四部分: 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 略以及 权证投资策略。 1、资 产 配 置 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长期资产配置 (SAA) 和短期资产配置 (TAA ) 相结合 的方法,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 积极进行短期资产灵 活配置, 力图通过时机选择达到在承受一定风险 的前提下获取较高收益的资产组 合。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1 在具体的类别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关注市场资金在各个资本市场间的流 动, 根据市场流动性、 经济发展状况、 国家政策倾向以及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状 况,判断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和调整时机,从而动态优化资产组合。 2、股 票 投 资 策略 (1 ) 确 定 基 本 股票 池 本基金基本股票池的构建分两步进行, 首先通过公开信息的鉴别从全部 A 股 股票中剔除有重大问题的股票, 建立一个可初步投资的初选股票库; 然后根据本 基金对于中小盘股票的定义,进一步筛选出符合本基金风格特征的初级股票库。 ①本基金将从全部A 股中剔除下列股票以构成初 选股票库: ※ *ST 公司股票; ※ 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 有 关 媒 体 报 道 有 重 大 虚 假 陈 述 和 重 大 利 益 输 送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违 规 、 违 法 的公司股票; ②在初选股票库中,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 中小盘股票,这部分股票构成了本基金的初级股票库。 本基金对中小盘股票的界定方式为: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股票的流通市值从 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2/3 的股票为中小盘股票。 经过以上两步的选择, 本基金建立了符合中小盘风格特征并具备了初步投资 价值的初级股票 库。 (2 ) 个 股 基 本 面鉴 别 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策略灵活, 专注细分市场, 将充分受益于国家对经济增长 结构的调整和对新兴产业的发展扶持。 本基金中小盘股票投资策略的重点将在于 对行业基本面、 企业成长性、 商业模式持续性以及估值水平的深入分析和有效研 判。 ① 行 业 基 本面 分 析


本基金在对行业进行基本面分析时, 首先按照由行业现状到未来趋势的时间 逻辑对行业状况进行剖析。 对于行业现状的研究是我们进行分析的基础, 而一个行业的现状反映在微观 层 面 上 是 由行 业 中 企 业的 整 体 状 况和 竞 争 结 构决 定 的 :1) 企 业 的 整体 状 况 反 映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2 在企业的地域分布、 产品的集中 度和细分状况、 政府的政策导向、 以及发达国家 对 应 行 业 和的 现 状 和 产业 链 转 移 状况 等 变 量 上;2 ) 而 行业 中 的 竞 争结 构 可 以 从 行业的主导竞争作用力、 主要竞争者的财务状况和竞争策略、 以及行业所处周期 情况来分析。 企业增长的主要关键因素, 包括企业所 处行业的市场增长, 以及企业通过并 购 整合实现的收入增长。 在认清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 我们对行业未来发展趋 势从两个方面做出判断, 一是行业的演变规律和未来的需求状况, 这将决定企业 通过 所在市场的增长实现的内涵式收入增长。 二是行业内购并整合的可能性, 企 业 选择收购和剥离, 这将改变公司受市场基本 增长影响的程度。 这两者极大地决 定了行业的发展空间,也进一步影响到了行业中企业的成长性。 我 们 将 摆 脱以 平均化的视 角 来 看 待市 场 。 除 了做 好 对 行 业整 体 状 况 的判 断 , 我们将更加细化地去分析市场。 历史经验表明, 行业增长的平均值可能具有欺骗 性。 一些所谓 的高成长性行业, 包含了一些完全不具成长性的子行业。 而一些成 熟稳定增长的行业, 却有一些高速增长的细分行业。 在这方面, 我们将通过对 趋 势、 未来增长和市场结构的精细 研究, 结合对企业的深入调研, 发现那些 具备在 成熟行业中 实现快速增长所需的能力、资产和市场眼光 的公司。 除 了 考 察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和 未 来 趋 势 , 本 基 金 还 看 重 行 业 中 的 技 术 变 革 状 况, 技术变革是行业成长的原动力之一, 在技术飞速进步的时代里, 都会涌现一 大批由于技术变革和顺应消费潮流而兴起的行业, 而在这些行业中便蕴藏了巨大 的投资机会。 ② 企 业 成 长性 考 察 对于中小盘股票的投资, 本基金最为看重此类股票由于经营灵活而具备的成 长空间,相对于大盘股,投资于精选的中小盘股票可以获得更高的成长性溢价。 我们对于成长性的主要考察指标是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 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企业成长性最重要的判断指标, 所隐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 额的扩大、 未来盈利潜力 的提高、 盈利稳定性的增强; 而净利润增长率则反映了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 是衡量上市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我们会 重 点 关 注 两 年 平 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和 两 年 平 均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高 于 行 业 平 均 水平的公司。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3 我 们 强 调 企业 持 续 的 业绩 增 长 , 既 关 注 公 司 的短 期 经 营 业绩 , 但 更 加重 视 企 业 实现长期增长的能力。 我们会着重考察企业是否具有 能使业绩具有可持续性的 适应力和组织能力 , 如新产品与服务的开发、 进入新市场或者流程再造及价值链 重构等。 我们特别关注企业的突破性创新 能力, 如新产品、 新零售业态、 新供应 链模式等, 这些能力往往会改变竞争博弈 的方式, 并产生出新的竞争优势。 具备 这种能力的企业往往能 寻找到确保业绩增长的 下一个有利的业务环境。 收 入 增 长 方面 的 优 异 业绩 与 创 造 出众 的 股 东 价值 相 互 关 联。 能 创 造 股东 价 值 的管理层 以成长或革新为中心, 有提升企业和股票价值的动力。 考察管理层 价值 创造能力 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良好的执行 力、 成本控制和明智的投资组合管理能 力、内部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正确的 投资者沟通战略。 ③ 商 业 模 式持 续 性 分 析 由于商业模式对于中小企业的盈利性和盈利的可持续性都具有重要影响, 所 以在中小盘股票的定性分析中, 本基金重点进行的是商业模式持续性分析。 这一 分 析 过 程 是 相 对 主 观 的 过 程 , 研 究 员 将 研 究 该 公 司 过 去 取 得 良 好 业 绩 的 商 业 模 式, 分析这一商业模式在未来能否继续复制, 了解该公司的竞争对手是否已经学 习了该商业模式并给公司带来经营压力,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a) 公 司 在 行业 中 的 地 位, 是 否 处 于行 业 领 先 地位 , 是 否 在行 业 中 有 很强 的 竞 争力。 b) 公 司 的 经营 管 理 水 平如 何 , 是 否有 一 个 高 素质 、 团 结 协作 的 管 理 程队 伍 , 管理层对公司的未来是否有一个清晰 的发展战略。 c) 公 司 是 否有 强 有 力 的产 品 创 新 能力 , 公 司 投入 到 产 品 研发 中 的 费 用比 例 如 何, 是否申请了大量国家或国际上的专利,新产品推出的速度和新产品在市场 中的竞争力如何等。 d)其他因公司而不同的个体因素。 ④ 估值分析 本基金主要采用PEG、PE、PB 等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 在分析PE 这一估值指标时, 我们会特别同时强调企业的资本回报率。 增长需 要由投资拉动 , 我们认为增长率和资本回报率共同决定了公司市盈率的 高低。 如 果企业的 资本回报率相对较高, 那么就 只需要 投入较低的收入进行再投资就可以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4 维持其增长水平。 另 外 , 由 于成 长 中 的 中小 企 业 经 常会 出 现 盈 利逆 转 , 增 长性 突 变 等 不规 则 变 化现象,我们会结合市销率和市研率等其它指标,并且结合对企业的经营模式、 成本结构和行业变化的思考进行综合估值考察。 (3 ) 股 票 组 合 最终 确 认 由于个股基本面鉴别多是公司研究部的本地研究,而股票的真实投资价值需 要结合研究人员实地调研才能更准确的确定。 基金经理基于股票的实际投资价值 对股票组合进行再平衡,从而最终确认股票组合的构成。 3 、 债 券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采 用 积 极 管 理 的 投 资 策 略 , 具 体 包 括 利 率 预 测 策 略 (Interest rate anticipation) 、 收益率曲线预测策略、 溢价分析策略 (Yield spread analysis)以及个券估值策略(Valuation analysis) 等。 4 、 权 证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部分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 价差策 略 。 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于权证资产, 力 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五、 投 资 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出资 或 者 买 卖其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效 的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及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禁 止 从 事的 其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5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持 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d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g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 、 本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述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 基 金法 》 及 其 他有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的 ,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6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六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天相中盘指数、 天相小盘指数以及中证全债指数的 加权指数,即: (60%×天相中盘指数+40%×天相小盘指数) ×80%+2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都处于较高水平。 八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和 债 权 人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债 权人 权 利 ,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 基 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 的投 资 组 合 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一 ) 报 告期 末 基 金 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824,115,599.40 87.94 其中:股票


824,115,599.40 87.9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7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794,141.42 11.40 7 其他资产


6,234,674.67 0.67 8 合计





937,144,415.49





100.00 ( 二 )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7,411,893.48 1.91 B 采 矿业 39,920,399.17 4.39 C 制造业 489,215,180.74 53.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3,615.66 0.01 E 建筑业 36,698,732.38 4.03 F 批发和零售业 43,173,851.66 4.7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2,041.14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5,255.40 0.04 J 金融业 41,184,876.81 4.53 K 房地产业 104,542,149.01 11.4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487,603.95 5.6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24,115,599.40 90.58 ( 三 ) 报 告期 末 指 数 投资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69 华侨城A 5,335,503 51,487,603.95 5.66 2 000002 万


科A 3,256,636 45,006,709.52 4.95 3 002293 罗莱家纺 1,302,424 44,829,434.08 4.93 4 000963 华东医药 694,855 43,150,495.50 4.74 5 601328 交通银行 6,422,533 41,039,985.87 4.51 6 600600 青岛啤酒 953,385 40,556,997.90 4.46 7 601088 中国神华 1,982,567 39,829,771.03 4.38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8 8 600298 安琪酵母 1,583,982 39,013,476.66 4.29 9 600873 梅花生物 4,267,127 37,934,759.03 4.17 10 600284 浦东建设 2,721,854 36,554,499.22 4.02 ( 四 )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债 券 投 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五 名 债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五 名 权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 )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股 指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八 )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债 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 九 ) 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79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2,999.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36,038.4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841.33 5 应收申购款 1,130,795.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34,674.6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 八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 期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增 长率 及 其 与 同期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收 益 率的 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04.28 ~2010.12.31 26.93% 1.11% 3.77% 1.41% 23.16% -0.30% 2011.01.01 ~2011.12.31 -23.03% 1.26% -23.29% 1.11% 0.26% 0.15% 2012.01.01 ~2012.12.31 -3.78% 1.33% 5.06% 1.11% -8.84% 0.22% 2013.01.01 ~2013.12.31 21.44% 1.25% 4.49% 1.09% 16.95% 0.16% 2014.01.01 ~2014.12.31 58.60% 1.12% 37.41% 0.90% 21.19% 0.22% 2015.01.01~2015.03.31 18.12% 1.25% 22.01% 1.17% -3.89% 0.08%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0 2010.04.28 ~2015.03.31 113.87% 1.23% 46.48% 1.12% 67.39% 0.11% 注: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0 %× 天相中盘指数+40 %× 天 相小盘指数) ×80% +20% × 中证全债指数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动 的 比 较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 九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1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 十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2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3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从 配 股 除 权日 起 到 配 股确 认 日 止 ,如 果 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 易的 , 按 债 券所 处 的 市 场分 别 估 值。 6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4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确认 和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估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人、 或 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损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已 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 的直 接 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 失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5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错 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责 任 方 拒 绝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正 和 赔 偿损失; (4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 金 注册 登 记 人 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6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 与 本 基金 投 资 有 关的 证 券 交 易场 所 遇 法 定节 假 日 或 因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7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 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 的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8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与 基 金运 作 有 关 的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与 基 金销 售 有 关 的费 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89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 、转换费 (1 )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 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0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 差, 即“申 购费 补差费 率= 转入基 金的 适用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适 用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2 )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 例 结 转 的账 户 当 前 累计 未 付 收 益( 仅 限 转 出基 金 为 货 币市 场 基 金 )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上 述 与销 售 有 关 的费 率 。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通过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四 、 其 他 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 他费 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1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六 、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最 迟 于新 的 费 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种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 、 基 金 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 应 事先 征 得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2 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3 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 权利 、 义 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是 界定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财 产 保 管 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4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5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 事长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6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召集 人 应 当 至少 提 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7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五部分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 市 场 系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 生波动。 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 称为市 场系统性风险。 二、 上 市 公司 风险 市 场 中 可 能 存 在 公 司 质 量 迅 速 恶 化 的 上 市 公 司 , 针 对 可 能 投 资 此 类 股 票 而 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降低少数 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 、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本基金将应用久期、 VAR 等指 标 规避利率风险。 四 、 流 动 性风 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 、 信 用 风险 基 金 所 投 资 企 业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企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8 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 主要部分债券投资于国债和金融债, 其信用风险极低。 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都限定 是 AAA 级 以上的债券,控制一定的信用风险。 六 、 管 理 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七、本基金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小盘股票。 一般 来说, 规模 较小的企业虽然成长性较高, 但 其 对 宏 观经 济 、 市场 及 行 业 变化 的 风 险 抵御 能 力 相 对于 经 营 成 熟的 大 型 企 业 来说较弱, 经营业绩的波动性也相对较高。 因此, 相对大盘股票, 中小盘股票的 价格波动较大,个股的流动性也较低。 八 、 资 产 配置 风 险 虽 然 资 产 配 置 将 会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 回 报 , 但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 不足、 滞后或错误, 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产生偏差 及选择证券品种时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九 、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变更后的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 金 合 同 的终 止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1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和 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2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 规 则 》 , 决 定和 调 整 除 调高 管 理 费 率和 托 管 费 率之 外 的 基 金相 关 费 率 结构 和 收 费 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发 售 、 申购 、 赎 回 和登 记 事 宜;如 认 为 基 金代 销 机 构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销 售 与 服 务代 理 协 议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3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4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达 到 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5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6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7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8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 更基 金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 召 集 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09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通 知 时间 、 通 知 内容 、 通 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书 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0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方 式 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书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利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 票以 书 面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1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记 注 册 机 构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出 具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 事 内 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2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 于 提案 涉 及 事 项与 基 金 有 直接 关 系 , 并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 以 对提 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3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 码 、 住所 地 址 、 持有 或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 额 、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4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6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变更后的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7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8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陈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19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清 算 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理 业 务 ;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 债 、 企 业 (公 司 ) 债 (包 括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据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权证 以 及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资 产配 置 比 例为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60% -95% ( 其 中 权 证 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40% ( 其 中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 资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0 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国 内 A 股 市 场 上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和 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 本基金对中小盘股 票的界定方式为: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 股票的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2/3 的股票 为中小盘股票。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持 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d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g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 本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 一只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流 通 受 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1 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的 , 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2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于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3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4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遵 守 《 关 于规 范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 上市 公 司 证 券发 行 管 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法律 法 规 、 投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5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6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协 议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7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认 (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8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一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 订全 国 银 行 间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29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0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1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有 的 配 股 权, 从 配 股 除权 日 起 到 配股 确 认 日 止, 如 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等固 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债 券 同 时 在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6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2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3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权利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4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5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接 管 基 金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6 第 十九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 开 信 息 披露 服 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 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 基 金 投 资 的服 务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7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 、 定 期 定额 计 划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 直 销网 上 交 易 系统 以 及 中 国工 商 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 银行、 浦发 银行、 杭州 银行、 南京 银行、 洛阳 银行、 郑州 银行、 中信 银行 、 齐 商 银行、 上海农商银行、 烟台银行、 哈尔滨银行、 广州农商银行、 国信证券、 中信 建投证券、 华融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中原证券、 华泰联 合 证券、 国海 证券、 信达 证券、 齐鲁 证券、 华泰 证券、 长江 证券 、 光大 证券 、 广 发 华福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 、 中信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 、 爱建证券、 长城证券、 国 泰君安证券、 南京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信证券 (山东) 、 中信证券 (浙 江) 、 渤海证券、 国盛证券、 深圳新兰德、 长量基金、 天天基 金、 增财基金、 数 米基金、 众禄基金、 好买基金、 和讯信息 、 浙江同花顺基金、 腾元基金、 天相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 司 、 展恒基金、 一路 财 富 、 钱景 财 富 、 晟视 天 下 、 宜信 普 泽 、中 经北证 等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请查阅 相关代销机构及 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五、 投 诉 管 理 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第 二 十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广 发证券(000776)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1-19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平 台 开 展 基 金 转 换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1-26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常 熟 农 商 银 行 为 旗下基金 代 销机构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10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8 4 诺 安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2014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12-11 5 诺 安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2014 年第 2 期- 摘要 《证券时报》 2014-12-11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为旗下 基 金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12 7 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中 经北证 (北 京)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基金定 投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27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工商银 行 “2015 倾心回馈”基 金 定投优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30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转 换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31 10 诺安中小 盘 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5-01-22 1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华侨城 A (000063 )估值调整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02-10 1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业务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02-16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杭 州数米基 金 销售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03-09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顺鑫农 业 (000860 )估值调整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03-19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齐 鲁证券基 金 网上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03-19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展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03-26 17 诺安中小 盘 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度报 告- 摘要 《证券时报》 2015-03-26 18 诺安中小 盘 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3-26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39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 易 所 固定收益 品 种估值方 法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03-27 2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任 职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2015-03-30 2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03-31 2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任 职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2015-04-07 2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通 联 支 付 业 务 费 率优惠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2015-04-08 2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开 展 基 金认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04-23 第 二 十一 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第 二 十二 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