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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A级(150327)

新能A级/B级: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录 1.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2.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5 3.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4.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3 5. 基金财 产保 管................................................................................................................. 14 6.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7 7.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0 8.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4 9. 基金收 益分 配................................................................................................................. 29 10. 基金信 息披 露................................................................................................................. 30 11. 基金费 用 ........................................................................................................................ 32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4 13.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5 1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6 15. 禁止行 为 ........................................................................................................................ 38 16.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0 17. 违约责 任 ........................................................................................................................ 42 18. 争议解 决方 式................................................................................................................. 43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4 20. 其他事 项 ........................................................................................................................ 45 21.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6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 有限责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拟 募集 发行工银 瑞信 中 证新能 源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鉴于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成 立并 有效存 续的 证券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 信中 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工银 瑞信中 证新 能源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中证 新能 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 权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工银 瑞信中 证 新能 源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中 定义 的术语 在用于本 托管 协议时 应具 有相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 应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1.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成立日 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会、 证监 机构 字[2007]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75.37 亿元 人民 币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4】629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荐 ;证券 自营 ;融资 融券; 证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为期 货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务 ; 代销金 融产 品业 务; 基金 托管。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2.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 值 计算、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3.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中证新 能源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 债 券 (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短 期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资 券)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股指 期货 、 权证以 及经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新 能源指数成 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任何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股 指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本 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90%,其 中投资 于中 证新能 源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但标的 指 数成份 股票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票不 受此 限;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但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票不 受此 限; (4)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权证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 证的 10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0.5%;


(5)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 金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 期;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1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的 90% ; (12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4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15)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金 融工 具时 , 投 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因证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 从 其规 定。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单和结 算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 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情 况进 行 监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发 行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等发 行资 料。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情 况 。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 据, 导致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 律 后果。 除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责 外,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产生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行 监督 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损 失。 7.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 参考) 净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4.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根据管 理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5.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托管资 金专 门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与基 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基金 募集期 间通过 场外 认购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 设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或 由接 受基金 管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通过 场内 认购的 资金 应划 入本 基金 在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备 付金账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金 开立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设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进 行。 2.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如仅 签署 一份 正本 的,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协 议正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协议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 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后15 年。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6. 指令的发送、确 认和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在当 日经 电话 确认后 , 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如果授 权 文件中 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该生 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管 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话 确认 的 时点。 如早 于, 则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 并经 电话确 认的 时点 为授 权文 件的生 效时间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人 及相关 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 后及时传 真 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电 话确 认。 如果 银行 间 簿记 系统 已 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 取消 或 终止, 基金 管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1 个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并确 认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账 的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指令, 必须 在当 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 托管人 尽 力执 行,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前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件 已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由 基金 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 输不及 时 、 未 能留出 足够 的划款 时间 , 未 准 备足 够资 金, 致使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对 新 股申 购网 下发 行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网 下申购 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下 班前 将指令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 不应 晚于T 日 上午 10:00 。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交 易凭 证、 合 同或 其他 有效 会计 资料, 以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资 料来 判 断 指令 的有 效性。 基金管 理 人应 保证 所提 供的 文件 资 料的 真实、 有效、 完整、 准确、 合法 , 没有任 何重 大遗 漏或 误导 ;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类 文件 资料仅 进行 形式 审查 , 对 其真实 性和 有效 性不作 实质 性判 断,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3.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出 具书 面文 件确 认此 交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 理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故意 或重 大过失 ,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指令 执行 并对 基金 财产或 投 资人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 基金托 管人 赔偿 由此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提前 1 个工 作日 以传 真方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并经 电话 确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 文件 同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真 发出 后七 个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 正本 。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的 正本 应与传 真内 容 一致, 若有 不一 致的 , 以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件 为准。 新的 授权 文件 生效 之后, 正本 送达 之前,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新 的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 行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 权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内 容不同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更换被 授权 人通知 生效后 , 对于已 被撤 换的 人员 无权 发送的 指令 , 或 被改 变授 权人员 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 话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 文 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 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 基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7. 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期 货买 卖的证 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期 货买 卖的 证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相关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其 他事宜 根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 ,可参 照有关 证券买 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的 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证 金限 额 进行 重新 核 算、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调整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增加 交易 单 元等 事宜,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及 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解决, 由此 给 基金 托管 人、 本基 金和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 保 T 日 日终有 足 够的 资金 头寸 完成 T+1 日的 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如因 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 足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T+1 日 上午 12 :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 金头寸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基 金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之间 的一级 清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专 门 账户或 资金 交收 账户(除登记 公 司收 保或 冻结 资金 外) 上有充 足的 资金 。 基金 的资 金头寸 不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发送 划款指 令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管 人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在基 金资金 头寸 充足的 情况下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 延 或拒 绝执 行。 2.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按日进 行交 易记录 的核 对。对外 披露 各类基 金份 额(参考 ) 净值之 前, 必须 保证 当天 所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 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2)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对 实物 证券 账目 。 (三) 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工银 新能源 份额 申购、 赎回和转 换的 确认、 清算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登 记 机构负 责。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上 述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注册登 记机 构应通 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 立的加 密系 统发送有 关数 据(包括 电子 数据和 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原 因,该 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 处理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5.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事 宜按时 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于 备付 金账 户的 设立 为满足 申购 、 赎 回 ( 如适 用, 下 同) 资金 汇划 的需 要,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立备 付金 账户 。 7.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赎回 资金 划拨 规定 拨 付 赎回 款时, 如 托管 资金 专 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时拨 付; 因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没 有足够 的资 金,导 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拨 付,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成 ,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9.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与 基金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间的 资金结 算遵 循 “全 额清 算 、 净额交 收” 的原则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基金 管理 人最 晚不 迟于 款项交 收日 当日 15:00 前 将资金 划 往资产 托 管专 户。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 到账 的资 金,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划 付,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如 果指 令 接 收时, 账户 余 额不 足支 付, 以账 户足 额 时间 为指 令 接收 时间。 因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款 义务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关 补 充协 议。 2.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8.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工银 新能源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工 银 新能源 A 份额 和工 银新 能源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下一 工作日 内与 工 银新 能源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各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工银 新能 源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 工银新 能源 A 份 额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 工 银新 能源 B 份额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交 易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工银 新能源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工 银 新能源 A 份额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和 工银 新能源B 份 额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 及结算 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工银 新 能 源基 金份 额净 值、 工银 新能 源A 份额 和工 银 新能源 B 份额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 第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 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工银 新能源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工 银新 能源 A 份额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或 工 银 新能源 B 份额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工 银新 能源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 值、 工银 新能 源A 份 额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或 工 银新 能源 B 份额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登记机构 或标 的指数 供应商 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4.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20 日内完 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传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 务 处理 为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9.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包 括 工银新 能源 份额 、 工 银新能 源 A 份 额、 工银 新能 源 B 份额 )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本基 金工银 新能 源份 额、工 银新 能源 A 份额 、工银 新 能源 B 份额 的运 作期间 内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对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10.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运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获 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内 容主 要包 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基金募 集情况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 金资产 净值、 工银新 能源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工 银新 能源A 份额 与工银新 能源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工银新 能源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复 核的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在 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以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本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11.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年费率 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三)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计 提比 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且收取 下 限为每 季度 人民 币5 万元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季 度除外 )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标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按季 支 付。 标的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的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 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 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作 日内 或 不 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 对 上述 计提 标准和 计提 方式 进行 合理 变更,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披 露基 金 最新适 用的 计提 标准 和计 提方法 。 (四)因 基金 的证券 、期 货交易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 用、基金 财产 划拨支 付的 银行费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费 、基金 上市 费及年 费等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介 上刊 登公告 。 (七)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核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结 束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支付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可拒 绝支 付。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每 年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13. 基金有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相 关的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 正本传 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 工作日 内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生变更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 更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以 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1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 ;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解 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资 格 ;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解 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 人或由 单独 或合计持 有工银 新 能源 份额 、工银 新 能源 A 份 额与 工银 新能源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的 基 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工银 新能 源份 额 、 工 银新 能源 A 份 额与 工 银新 能源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工 银新 能源 份额、 工银 新能 源 A 份 额与 工银 新能源B 份 额各 自类 别内的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并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自通 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7) 审计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在 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或由 单独 或合计持 有工银 新 能源 份额 、工银 新 能源 A 份 额与 工银 新能源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的 基 金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工银 新能 源份 额 、 工 银新 能源 A 份 额与 工 银新 能源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工 银新 能源 份额、 工银 新能 源 A 份 额与 工银 新能源B 份 额各 自类 别内的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自通 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在 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 时更 换的 条件 和程 序。 (1)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工银 新能源 份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额、工银 新能源 A 份 额与工 银 新能源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 行;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联合 公告 。 (三 )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收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15.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不 独 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的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十)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16.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6 个 月。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工银 新 能源 份额、 工 银新 能源 A 份额 和工银 新 能源 B 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比 例, 并据 此由 工银 新能源 份额 、 工银 新能 源A 份 额和 工银 新 能源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17. 违约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不履行 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害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 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作为或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行使 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 而造成 的损 失 等; 4.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对 因所 引用的 第三 方 提供的 信息 的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 整性存 在瑕 疵所 引起 的损 失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四) 一方 当事 人 违约, 另 一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议 。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二 份,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二 份, 报监 管机 构 二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20.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