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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锐A(001492)

鹏华弘锐: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鹏 华弘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 业务监督和 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 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 管 ..........................................................................................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32 十六、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 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 式 ................................................................................................................. 36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 36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签订 .................................................................................................. 36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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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鉴于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系一 家 依照 中国 法律 合 法成 立 并有 效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公司,拟 募集 鹏华弘锐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 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 鹏华 弘锐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拟 担任 鹏华弘锐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弘锐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 指,本协议 的所有术语 与《 鹏 华弘锐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 )中定义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的 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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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 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 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 募集;基金 销售;资产 管理以 及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它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 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 编码:200336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立 文号:国 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 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 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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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 作办 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 鹏华弘锐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 互监督等有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遵 循平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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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 该比例要求 有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业 务进行监督 和核查 的义务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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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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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 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不定 期对银行间 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 当日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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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 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的 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 关协议签署 、账 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 以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 有关 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 控制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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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 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 息,包 括但不限 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 会批准 文件、 发行 证券数 量、发 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 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 实、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 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述 信息书 面发至基 金 托管人,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基金 投资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 指令。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 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2.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拟 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 并保证上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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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 基 金收 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 进 行监 督和核查。如 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 管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 现 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 发 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 答复 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 要 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 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 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 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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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的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 和不定期地 对基金托管 人保管 的基金资产进行 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 产实行 分账管理、擅自 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 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的,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 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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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 户 、期货账 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 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募集资 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 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 )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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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 银行企业网 上银 行(简称“交通银 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 、《现金管 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交 收账户、资 金交收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 经对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 对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 资金交 收账户进行证券 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 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 交易 资金的结算。基金 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 )债券托管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 户,并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 )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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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 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 。 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相关 业务程序另 有限 制除外。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 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尽可能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 双方协商或 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 对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 知”)基金托管 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 预留印鉴和 启用 日期,注明相应的 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时基金 托管 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以下简称 “被授权人”) 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授 权通知应加盖 公章。基金管理 人发出授权通 知后,以 电 话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授权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 启用日期开始 生效,在此 后三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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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 印鉴与 预留样本核对无 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授权文件负 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基 金资产时, 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三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 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 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 令由“授权通 知”确定的 被授 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发送后 基金管理人 及时 通过电话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基金托管 人不能保证在 当日完成 划 付。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 有充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为 不执行该指 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 基金管 理人指令传 输不 及时或账户资金不 足,未能留出 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 能及时执行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导致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 应将银行间市 场成交单加 盖预 留印鉴后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对 于被授权人发出 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 否认 其效力。基金托管 人依照“授权 通 知”规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的 有效后,方 可执 行指令。 指令 执行 完毕后,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仅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授权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和 处理程序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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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基金管理人发送 错误指令的 情形包括指 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 误,指令中重 要信息模糊 不清 或不全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错误时 ,有 权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 规暂缓、拒 绝执行指 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 基金场外投 资指令进行 审核时 ,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如交 易已 生效,则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约定形 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 基金场外投 资指令进行 审核时 ,如发现投资指 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规 定, 应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 未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令 执行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造 成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正常指 令执行, 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 取措施予以弥 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 )被授权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 被授权人员 或改变被授 权人员 的权限,必须提 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传 真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加盖 公章 的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注明启用 日期,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 人。被授权 人变 更通知自其上面注 明的启用日期 起开始生效。基 金管理人对授 权通知的内 容的 修改自启用日期起 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指令 发送人 员的授权,并且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 于在变更通知 的启用日期 后该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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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 券买卖 、期 货买卖 的证 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 表基金与被 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 构签订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 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 基金股指期 货交易 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 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 )基金投资证 券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 的资金划拨 指令,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 不得延 误。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托 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 账户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 绝基金管理 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 款处 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对超 头寸 的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 形式进行。 如中国人 民 银行有 更快捷、安全、 可行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而发生的 场内、场外 交易的 清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 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 管人通 过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如因 基金托管人的自 身原因在清算 上造成基金 资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 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证 券投资而造成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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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必 要的 配合,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 成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通 知的事 项后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 基金无法按 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按 照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金 、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 录,由基金 管理人按日 进行核 对。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 实际交易记 录与 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 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 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 交易日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在当 日全部交易结 束后,将编 制的 基金资金、证券账 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 基金的资金 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 间、程序及 托 管协 议当事人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 申购 、赎回、转换开放 式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申购净额 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 的,由责任 方承 担。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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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 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 若赎 回金额未能如期划 拨,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5)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转换资金的划拨指 令。 基金托管 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2 日划至基金管理人指 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划付。 若 转换资金 金 额未能如期 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 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 )基金收益分 配的清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收 益分 配 进行账 务 处 理并 核 对后 ,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分发 现金 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 估值 业务及份额净值计 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以 约定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 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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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 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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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股指期货合约, 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 估值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 法、程序和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估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本基 金的会计责 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如 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二 )净值差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第 (一) 款 “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中估值 方法的第(1)-(6) 进行 处理时,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计算 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现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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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7)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 理,如果法 律法规或证 监会有 新的规 定,则按 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 不违背法律 法规 且不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 )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会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 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 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 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 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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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确保 核对一致。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 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 , 于截止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成 当日,对报 表 加盖 基金会计业务专 用章 后,以 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表 完成当日,以 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 日前就相关 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 或以其他双 方约 定的方式确认,以 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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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 指将本 基金 的可分配收 益根据 持有基金份额的 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 ) 基金收 益分配应该 符合基金合 同中收益分配 原则的规定 , 具体规 定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该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 于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将导致 在可供分配 利润 上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收益 分配的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 令将收益分配 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人的 指定账户, 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分 配。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须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 围、基金收 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 信息披 露办法》及中国 证监会关于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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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基金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进行 披露以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及 其他 不宜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信 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文件,包 括《基金合 同》规 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 本协议第八 条第(六) 款的规 定对相关报告进 行复核。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公告,必 须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和《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三 )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基金托管人 报告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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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出具基金 托管情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0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本基 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 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 项费 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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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四 )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 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 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 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 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 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 托基金登记 机构登记和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 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 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基金托管 人的要求定 期和不 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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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二 )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 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 子版形式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 期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 重大合同文 本后,应及 时将合 同文本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与本 基金账务处 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 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变 更后,未变 更的一 方有义务协助接 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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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 选任新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 管理人形 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 续,新基 金管 理人或者临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同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失,并 有义 务协助新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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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需 在六个月内 选任新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 托管人形 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 ,新 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任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同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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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需采取审慎 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不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造成 损失,并有义务协 助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分别按上述 程序职 责终止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在六个月 内选任新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新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基金 管理 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 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与新 任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 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 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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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 《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禁止的 行为。 (二) 除非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 ,托管 协议当事人不 得用基金财 产 从事 《基金法》第 七十四条禁 止的投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身 和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 过程中 任何尚未按有 关法规规定 的 方式 公开披露的信 息,不得对 他人泄露。 (五 )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 资金头寸不 足的情况下 ,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六) 在资金头寸 充足且为基 金托管人执行 指令留 出足够时间的 情况下,基 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 拒 绝执 行。 (七 )除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 或《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基金 托管人不得 动 用或 处分基金财产 。 (八 )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得 为同一机构 , 不得相互 出资或者持 有股份。 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在 行 政上、财务 上互相 独立,其高级 基金管理人 员 或其 他从业人员不 得相互兼职 。 (九)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中禁止投资的 行为。 (十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禁 止的其 他行为。 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的,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 相关限制。 十六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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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监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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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履行本协 议或履 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 当承 担违约责任。 (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 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 规 定或 者本托管协议 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 分 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 有 人造 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 损失的 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 一 方承 担连带责任后 有权根据另 一方过错程 度向另一 方追偿。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责: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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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1)基金管理 人和/或基 金托管人按 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当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司等其他 机构负责清算 交收的基金 资产 及其收益,由于该 机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 使本协议当 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 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不可 抗力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 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 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中国人民银 行结 算系统故障、计算 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 障、计算机 病毒 攻击及其他非基金 托管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 一方当事人 (“违约方 ”)的 违约行为给基金 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 事人(“守 约方 ”)赔偿了基金资 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 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 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 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托管协议当 事人违反托 管协议,给另 一方当 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 赔 偿责 任。 (四 )违约行为虽 已发生,但 本托管协议能 够继续 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继 续履行本协 议。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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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五 )本协议所指 损失均为直 接损失。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 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不愿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 事人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上海分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 在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售 基金份 额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议 草 案,应 经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协 议 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 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 议自《基金 合同》成立之 日起成 立,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生效。基金托 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 )基金托管协 议自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四 )基金托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报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各 1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 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 二十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 宜,当 事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 二十 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签订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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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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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签订地点: 上海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