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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锐A(001492)

鹏华弘锐: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弘 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0-1-1 鹏 华弘 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 华弘 锐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的募 集及 其基金 份 额的发 售已 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2015]1112 号 文 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注册 并不 代表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本 基金 是 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 根据 销 售服 务费 及赎 回费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同的 类别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 基金份 额 : 指不从 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C 类 基 金份额 :指 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 4、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 记机构 为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本公 司”) 。 5、本 基金 自 2015 年 6 月16 日 起至2015 年 6 月 17 日,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 构 非限 量公 开发 售 。 6、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直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其 中直销 机构 指本 公司 设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 武 汉、 广州 的直 销中心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易 系统 ; 代销 机构 包 括 交通 银行 等 。 7、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 8、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不设 规 模限制 。 9、投 资者 欲认 购本 基金 , 需开立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本公司 开 立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 则 不需要 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 集期 内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和指 定的 基金 销售机 构网 点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开户和 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 10、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每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 构业务 规 则规定 的最 低单 笔认 购金 额高于 1000 元 人民 币, 以 销售 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直 销中心 的首 次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 万 元, 不设 级差 限 制(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 统 等特定 交易方式 认购本 基金暂不 受此限制 ) , 本基 金直销中 心 单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2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酌情 调整 。 本 基金 募 集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最 高累 计 认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11、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 申 请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 即 不得撤 销。 12、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13、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仔细 阅读 2015 年6 月 12 日刊 登在 《上 海证 券 报 》 和本 公司 指 定 销售 机 构网站 上的 《 鹏华 弘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有关基 金募 集 事宜。 15、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还 有可能 新增 或调 整 销 售机 构, 请留 意近 期本 公司 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公告 ,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询 。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或 基 金管理人 指定 的各 销售 机构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咨询 本基 金的 认购 事宜 。 17、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本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并予 以公告 。 18、 基金 管理 人提 示投 资 者充分 了解 基金 投资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 根 据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审慎 选 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低 于股票 型 基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较 高预 期风 险 、 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品种 。 本基 金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 系统 性 风险 、 非 系统 性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及 其 他风险 等 。 本 基金 以1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 现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于 初始 面 值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资 者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 份额 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 金名 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3 鹏华弘 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简 称: 鹏华 弘 锐混合 ;A 类基 金份 额代码 : 001492 、C 类基 金份 额代 码 :001493 ) 2、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3、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 5、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不设 固定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 6、募 集方 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销售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公 开发售 。 7、单 笔最 低认 购限 制 (1 )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每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 如 果销售 机 构业务 规 则规定 的最 低单 笔认 购金 额高 于 1000 元 人民 币, 以 销售 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8、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9、销 售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简 称“ 交通 银行 ”) 交通银 行 在 全国 的营 业网 点 办理 对投 资 人 的开 户和 认购业 务。


在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交通银行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9 或登录交通银行网站: www.bankcomm.com 。 (2) 其他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 机构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4 具体各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机 构的联 系方 式请 见 “ 六 、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 中介 机构 ” 的 “ ( 三)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内 容。 10、发 售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 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时 间 为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2015 年 6 月17 日。 截止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之 日, 若本 基金 募集 总份 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募 集总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则本 基金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备案手 续后 , 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本基金将延长 募集 期并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 期 (包 括延 长后 的 募集期 ) 届满 , 本 基金 仍 未达到 法定 合同 生效 条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并将 已 募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在募集 期结 束后 30 天内 退 还给基 金认 购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募 集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自 承担 。 12、如 遇突 发事 件及 其它 特殊情 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安 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并 及时 公 告 。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 规定 1、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 认购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 包 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适用 下表 特定 认购费 率 , 其他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认 购费率 :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0.48% 100 万≤ M<5 00 万 0.7% 0.21%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5 500 万≤ M<1000 万 0.2% 0.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 投 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份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本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算 公 式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如 :某 投资人 ( 非养 老 金客户 ) 认购本 基金 10,000 元 ,所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1.2% 。 假定该 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5.2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 (9,881.42 +5.20 ) /1.00 =9,886.62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 投 资人 账户 登记 有 本 基金 9,886.62 份。 5、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人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投资 人在 T 日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 (4)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6 收到认 购申 请 。 认 购的 确 认以 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否则 , 由 此产 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6、认 购的 限额 (1)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每 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 务 规则规 定的 最低 单笔 认购 金额高 于 1,000 元人 民币 ,以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应 使用 本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1、已 有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不 需重新 办理 开户 。 2、尚无本 基金管理 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的投资 者,可 直接在本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销售 机 构或直 销网 点办 理本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开 户。 3、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或直 销网点 办理过本 公司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 册 手续的 投资 者, 可在 原处 直接认 购本 基金 。 4、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或直 销网点 办理过本 基金管理 人开放 式基金 账 户注册 手续 的投 资者 , 拟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 须 用 已有的 本基 金管 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在新 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 点处 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 注册 确认后方可办 理本基 金的 认购 。 (二)账户使用注意 事项 1、投 资者 需开 立本 基金 管 理人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方可直 接认 购 本 基金 。 2、每 个投 资者 仅允 许开 立 一个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请 投资 者注 意,如 同 日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申 请开 立基金 账户 ,可 能导 致开 户失败 。 (三)交通 银行办理 开户 (或账户注册)和认 购流 程 1、个 人投 资者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发 售日的 9:30 —15:00 。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7 (1) 事先 办妥 银行 借记 卡 并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 。


(2)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时,需 本人 亲自 到网 点并 提交以 下材 料:


a.已办 妥的 银行 借记 卡;


b.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c. 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3) 提交 下列 资料 办理 认 购手续 :


a. 已 办妥 的银 行借 记卡 ;


b. 填 妥的 认购 申请 表。


以上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仅 供投资 者参 考 , 具 体程 序 以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2、 机构 投资 者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售日 的 9:30 —15:00 。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事先 办妥 商业 银 行借记 卡并 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








(2) 机构 投资 者到 网 点办理 开户 手续 ,并 提交 以下资 料:








a.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及 副本原 件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 织提供 的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b.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书( 加盖 公章 并经 法定 代表人 亲笔 签字 ) ;








c. 业务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d. 填妥 的开 户申 请表 并加盖 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人 名章 。








提 交下 列资 料办 理认 购手续 :








a. 业务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件 原件 ;








b.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认 (申) 购申 请表 。








以 上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仅 供投 资者 参考 , 具体 程 序以销 售机 构 的规定 为准 。








(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投 资人在 其他 销售 机构 办理 开户及 认购 手续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 准。 ( 四)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 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认 购流程


其他销售 机 构包 括银 行和 证券公 司等 的开 户和 认购 的相关 程序 以各 机构 相关 规定 为 准 。 ( 五)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 认购流程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8 1、在本基 金募集期 间,本 公司设在 深圳、北京 、 上 海、武汉 和广州 的 直销中 心向首 次 认购金 额不 低 于50 万元 的 投资 人 办理 开户 ( 或账 户 注册) 、 认 购手 续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认 购金额 为1 万元 。 2、认 购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9:00 至 16:30 (周 六 、周日 和节 假日 不受 理申 请)。 3、认 购程 序: (1) 办理 开户 (或 账户 注 册)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需开 立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如 已开 立则 不需 重新办 理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投 资 人 的开户 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办理 基金 账户 卡时 请注意 : 1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 以 下材料: ① 基 金开 户申 请表 ② 开户人 有效身份 证明复 印件( 证 件类型包 括: 身 份证、护 照、军官 证、士 兵证等 有 效的中 国 证 件) 。 ③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 查问卷 2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 以 下材料: ①《基 金开 户申 请表 》 ; ② 法 人有 效的 营业 执照 、 税务登 记证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复 印件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 ③ 法 人授 权委 托书 ; ④ 银 行账 户确 认书 ; ⑤ 经办人 的有效身 份证明 复印件( 证件类型 包括: 身份证、 护照、军 官证、 士兵证 等 有效的 中国 国籍 证件 ) ; ⑥ 《 预留 印鉴 卡》 ; ⑦ 传 真交 易协 议 ; ⑧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 查问卷 ; ⑨ 法 人身 份证 复印 件 。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 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 作为基金 账 户 的 开 户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经办 人; 如果 十八 周 岁以下 的人 士 坚 持要 认 ( 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未对 投 资者年 龄做 明确 限制的 开放 式基 金 , 本 公 司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决定 是否予 以办 理。


已在本 公司 销售 机构 开立 基金账 户的 客户 , 需在 直 销中心 开立 交易 账户 ( 所 需资料 同开 户)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9 (2) 认购 基金 :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 应将足 额申 购资 金以 转账 方式 , 划 入本 公司 销售 汇总 专户 , 并 确保在 当 日16:30 前 到账 ,不接 受除 转账 以外 的其 它缴款 方式 。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 时 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 人身 份证 件 复 印件 ( 身份证 、军 人证 或护 照) ; ② 转 账凭 证 复 印件 ; ③ 填 妥的 《基金 认/ 申购 申请表 》 。 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 时 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已 填好 的 《 基金 认/申 购申请 表》 ,并 加盖 预留 印 鉴 ; ② 转 账凭 证 复 印件 。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 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 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 风险不匹 配, 直 销中 心可 要求 客户 填 制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确 认书》 并传 真到 直销 中心 后 再做业 务。 (3)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 ① 通过直 销柜台 新 开户或 以前没有 做过风险 承受能 力测评的 投资者需 填写《 风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 ② 《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问 卷 》 对 投资 者 风 险 承受能 力的 测评 结果 与投 资者 希 望购 买的基 金的 风险 等级 不匹 配 ,需 填写 《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确 认书》。 (4) 缴款 : 投资者 需按 照鹏 华基 金管 理公司 直销 中心 的规 定, 在 办理认 购前 将足 额资 金汇 入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清算 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 统号 :27708405( 同行),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 所填 写的 汇款 单据 在汇款 用途 中必 须注 明认 购的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和 投资者 名 称,并 确保 募集 期间 工作 日当日 16 :30 前到 账。 投 资者若 未按 上述 规定 划付 资金, 造成 认 购无效 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和 直销 清算 账户 的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投资者 当日未将 足额资 金划付到 账,则以 资金到 账日作为 认购申请 的受理 日(即有 效 申请日)。 至募集 期结 束 , 出 现以 下 任一无 效认 购情 形的 , 认 购款项 将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工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0 作日内 划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 担 : ①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认购资 金仍 未到 账的 ; ⑤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 造成无 效认 购的 ,鹏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直 销清 算账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2、若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则 投资 者交 纳的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产 生的利 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及其 折算 份额 以 登 记机 构的记 录 为 准 。 3、登 记机 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本 基金 的权益 登 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 , 并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或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募 集结束 之 日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资 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 用账 户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折 成投 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 人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 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 基金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 集失败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 人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1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彥


电话:021-95559 (三)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2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 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2、银 行销 售机 构:


(1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 (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 :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4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于 扬 联系电 话:021-208358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 (0755 )82021106 传真: (0755 )82021153 联系人 : 吴 群莉 (五)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A 座 201





负 责人 :闵 齐双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5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笋 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联系电 话:0733-32981099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鲍 泽飞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鲍泽 飞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 亮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