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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薪意保A(001477)

泰康薪意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6月)查看PDF公告

 
 
 
 
泰 康 资产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泰 康 资产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五年 六 月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I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2015 年 6 月 2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








1100 号文准予 募集注 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 本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当 投资 人 赎回 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前 ,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 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 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II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5 七、基金的募集 ..........................................................................................................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七、风险揭示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二 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3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泰康薪意保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泰 康薪意 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泰 康薪 意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泰康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各类基金份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 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股权结构:泰康人 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占 公司 注册资本的 99.41% ; 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 董事长、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泰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中国精 算师协会理事会会长, 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创始人。 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贸易合作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务 院发展研究中心 《管理世界》 杂志社常务副总编, 开创了中国 500 强企业评比的 先河,被《财富》 (中文版)评选为“2004 年度中国商人” 。 任道德先生: 副董事长, 统计学学士, 现任泰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是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早期创始人 之一。 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行,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公司总裁等职务。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 陶修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 法学博士, 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工作、 创始合伙人、 管理委员会主任, 并兼任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 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融衍生品专业 委员会委员、 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 会委员及其他金融法律协会委 员及主任委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 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会计学硕士, 具 有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高 级会计 师资格 ,现 任致 同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北 京市财政局处长等职务 。 宋敏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金融系主 任、 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金 融研究中心创始主任。 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 香港政府中 央政策组(CPU) 顾问, 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 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 前海试验区 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 司(CIC) 咨 询 顾 问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国 开 智 库 专家 委 员 , 国 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等职务。 刘经纶先生: 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刘经纶先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江西分公司 人身险处 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 人身险总经理助理, 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等职务 。 周国端 先生 :董事 、董 事会审 计与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委 员, 保险及 财务 博士, 现任泰 康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 副总 裁兼 首席财 务官( 财务 负责 人) 。 周国 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 摩根斯坦利公司, 曾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 授,瑞 士信贷 金融 集团 台湾咨 询顾问 ,苏 黎世 金融集 团大中 华区 寿险 首席顾 问,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 台湾宏 泰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 CEO ,泰 康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 董事, 理学硕士、 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 研究员。 现任泰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首席 执行官, 带领泰康投资团队连续取得了优秀的投资业绩 , 是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 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 二届委员。 曾获得泰康人寿十周年授勋金质勋章、 泰康人 寿十五 周年授 勋钻 石勋 章。段 国圣先 生 曾在 江 汉石油 学院 从 事数 学研 究与授 课, 后任职 平安保险 (集团) 公司 , 历任执行委员 会 委员、 助理首席投资执行官、 平 安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等职。 苗力女士: 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助 理总裁 兼首席 人力 资源 官。 苗 力女士 曾任 郑州 大学讲 师,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支行行长, 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总公司 办公室副主任,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银 保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CEO 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泰康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 局党组成员、 办公室主任、 监察科科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副总经理、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 监事, 财务金融硕士,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现任泰康人寿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 办公室主任, 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 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国际金融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 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 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 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简历同上。 金志刚先生, 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统计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金志刚先生曾任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 开发与培训中心应用软件工程师,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 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 副总 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 周峰女士, 公募合规负责人, 国际法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法律部负责人。 周峰女士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日中心英语翻译, 怡文 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组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办律师,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控组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律师等职务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 女士 ,泰 康薪 意 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 理 ,经 济学 硕士 。2008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 历任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 , 固定收益 投资部流动性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等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负责人。 蒋利娟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庞水珍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高级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 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涵盖 公募基 金管 理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募基金 管理 各部门 和岗 位职责 的设 置保持 相对 独立,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募 基金 业 务设置 的各 部门、 各岗 位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募基 金管 理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募 基金 管理内 控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涵盖公 募基 金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时 性原则 。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公募 基金 管理经 营战 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促进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 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 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信 息 披露控制、监察稽核 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 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 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 对研究 工作 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 的质量评价 、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 明确 规范。 针对 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 管理人制定 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 投资决策依据充分 合理、 投资授权 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 基金管理 人还 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 针对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 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 建立交易监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道管理、 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 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会议, 调阅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 开 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 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募 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募 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赵天杰 电话:010-58560666 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 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行 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 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 济界、 金融界 所关 注。 民生银 行成立 十余 年来 ,业务 不断拓 展, 规模 不断扩 大, 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 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3 年 3 月 18 日,民生银行 40 亿可 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 易。2004 年 11 月 8 日,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 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 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 分 置 改 革 提 供 了 成 功 范 例 。


民生银 行自 上市以 来, 按照“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严格 管理, 规范 行为, 敬业守法; 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7 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 台、 “两率” 考核机 制、 “ 三卡 ”工 程、独 立评审 制度 、八 大基础 管理系 统、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 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 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 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 称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 12 月, 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 届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 上市企业 50 强”奖项。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国 商业 银 行竞争 力评 价报 告》 中 民生银 行核 心竞 争力 排 名第 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 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 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 评选 ”中, 民生 银行荣 膺“ 最佳安 全性 能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银 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 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 最受尊 敬银 行” 、 “最佳 服务私 人银 行” 、 “2009 年 最佳零 售银 行”多 个奖 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得评 委会 奖—— “中 国银行 业十 年改 革创新 奖” 。 这一 奖项 是评委 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 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 模式六个方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8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 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 国 际 经 济 高 峰 论 坛 上, 民 生 银 行 贸 易 金 融 业 务 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 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 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国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硕士 。资产 托管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曾 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 融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9 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 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等职务。 具有近三 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 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 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 高起点 地建 立系 统、完 善制度 、组 织人 员。资 产托管 部目 前共 有员工 57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 共托管基金 33 只, 分别为天治品 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 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天治 天得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基 金、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企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 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 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睿 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建信 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 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 金、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 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添利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 投资基金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765.27 亿 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 依法经 营, 形成 一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 ,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资 产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督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1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 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督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控。 (5)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 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从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 持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理 念 。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 立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制, 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处室、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以 制 度 建 设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核 心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2 (5)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是 风 险 控 制 的 关 键 。 制 度 执 行 比 编 写 制 度 更 重 要 , 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 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 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运 用 于 风 险 控 制 中 。 在 风 险 管 理 中 , 技 术 控 制 风 险 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资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例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 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2160966 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 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鞠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4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星、洪磊 联系电话:010-65333970 传真:010-65333888 联系人:洪磊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5 六 、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 认/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 投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即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 、 暂停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等,调整实施前应及时公告,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1、直销中心柜台限制 份 额类 别 A 类 基 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000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00 元 10,000 元 2、网上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 限制 份 额类 别 A 类 基 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 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 1、 在基金存续期内,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 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6 2、 在基金存续期内,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 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 人在提交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 码不同) , 否则,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 申购等 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 投资 人 自行承担。投资 人 认/ 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 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基 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并及时公告 。 3、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以 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7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 人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 人开户 需提供 有效身 份证 件原 件等销 售机构 要求 提供 的材料 申请开 立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投资 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详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8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 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4) 若认 购申请 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 投资 人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 投资人。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 集期内 , 投 资人 可 多次 认购, 对单 一 投资 人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 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首次认购的 B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投资人 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9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0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直接 终止本基金合同 ,不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1 九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净值 人民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的情 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3 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投资人 通过 直销中心柜台首次 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上直销首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投资人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上直销首次 申购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为准。 (2) 投资 人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不 得少于 0.0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 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 动全部赎回。 (4) 本基 金对单个 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设 上限 。 未来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或投资人单日申购最高金额 ,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或本 基金总规模 等数量限制 ,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4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为基 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赎 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 赎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如 发生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 金 额 申 购 ” 方 式 , 申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例:假定投资人以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 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当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未结转收益 2)当 投资 人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且 剩余基 金份 额不足 以弥 补当前 未付 负收益 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3)当 投资 人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且 未付收 益为 正,或 部分 赎回基 金份 额且剩 余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5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1)例:假定某投资 人持有 10 万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 500.00 元: a )若该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 1.00+500.00 =100,500.00 元 b)若该投资人赎回 7 万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70,000.00× 1.00 =70,000.00 元 2)例:假定某投资 人持有 10 万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500.00 元: a )若该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 1.00-500.00=99,500.00 元 b)若该投资人赎回 7 万份基金份额,剩余的 3 万份,足以弥补未 结转 负收 益,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70,000.00× 1.00 =70,000.00 元 c )若该投资人赎回 99,800.00 份基金份额,剩余 的 200.00 份不足以弥补 未 结转 负收益,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99,800.00× 1.00-99,800/100,000.00× 500 =99,301.00 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 (7)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6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 (3) 、 (5) 、 (6)、( 7) 、 (8)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7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③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8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 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 登记机构 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9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 的业务规则,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提前公告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0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 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 投资人 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中 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 具的投资, 不须召开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 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水平或 盈利能 力的 基础 上,通 过比较 或合 理预 期各类 资产的 风险 与收 益率变 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2、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 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 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确定并动态调整利率品种的期限配置策略。 3、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 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 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 差异较大, 需要自下而上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 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 本 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1 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内部信用评级和筛选, 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 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 能力、 债券收益 率等要素, 确定投资决策。 本 基金将对拟 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并适当控制债券 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安全。 为防范大额赎回可能引发的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并将定期监测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规模占基金净值比例; 同时, 紧急情况 下,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启用风险准备金防范流动 性风险。 4、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 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 存款投资, 在 投资过程中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 选择交易对手。 在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 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 综合比 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进而确 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 过现金留存、 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回购、 降低组合久 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7、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 “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 管理模式, 建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立了严谨、 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 具体包括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和风 险管理等全过程。 1、投资研究 固定收益研究工作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研究、 利率市场策略研究、 信用市场策 略研究。


宏观经济研究主要通过密切跟踪国内外宏观基本面的变化、 及时把握国家宏 观调控政策走向、 预测国内物价走势, 为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判断和固定收益投资 提供决策支持。 利率市场策略研究主要结合宏观经济研究成果, 分析把握影响固定收益市场 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 研判市场中短期利率变化和长期趋势, 合理评估固定收益 利率品种投资价值,为固定收益利率品种投资提供决策支持和投资建议。 信用市 场策 略研究 主要 结合宏 观经 济研究 、利 率市场 研究 、信用 评级 结果, 分析把握影响信用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 研判市场中短期和长期的收益率变 化、 利差变化, 合理评估固定收益信用品种投资价值, 为固定收益信用品种投资 提供决策支持和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固定收益重大投资决策的制定, 包括基金重大 投资 和流动性管理的各类事项。 公募基金投资部门 每 月 组 织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召 开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策 略 会 讨 论未来的市场行情, 结合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等研究结果确定下月的固定收益投 资策略。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固定收益月度投资策略,形成相关投资决议。


当固定收益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公募 基金投资 部门应组织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召开临时会议, 形成临时投资策略。 如临时投资策略超出投资决议范围的, 应报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基金经理在投资策略指导下根据市场变化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进行账户日常 投资管理与组合调整。


3、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执行交易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3 4、风险管理 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应进行合规与风险控制。


公司合规法律部门 应对基金投资管理过程进行合规性控制, 确保基金投资管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 应对基金投资管理过程进行动态风险监测, 确保基金投资 管理决策过程、执行过程、投资授权等各个环节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 期 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评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但 市场 条件发 生变 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4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及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 基金 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 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5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1)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6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7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短期 融资券 到期 日所剩 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8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9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 程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0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 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1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 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 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3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当 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4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5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基金 份额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 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8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9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 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365/7 7 1 7 (%)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 当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3 位。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 总额包括截 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2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3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临 时 公 告 和 定 期 报 告 中 及 时 披 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4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5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 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 交易对手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 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或由于发行人或债券本身 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 ,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 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5、合规性风险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6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 的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 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每日分配收益。 但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 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存在亏 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完备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本 基金 投资理 念的 新投资 工具 的出现 和发 展,如 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因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 停业、 解散、 撤销 、 破产,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7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8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9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0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1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2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3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4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 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5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6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7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8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0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2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不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3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30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4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5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6 二 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7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中 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 具的投资, 不 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按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 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评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 存款利率 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率 债 券(但 市场 条件发 生变 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8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及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 基金 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9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1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书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0 面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务 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的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 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中票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 托管协议不一致的, 以 托管 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 期票 据属于 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 符合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资 于一 家企业 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1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相 关规 定,就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2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1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3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4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应以 本基金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5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6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月末、半年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托 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托 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8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9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短 信对 账单等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账单服务。 3、提 示: 由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 , 包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对 账 单 等 内 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95522 ( 免 长 途 话 费 ) 、010-52160966 ,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定 制 短 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kfunds.com.cn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 统 自 助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四)咨询服务 1、投资 者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如果 想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 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1895522 (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传真:010-57697399 。 2、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tkfunds@taikangamc.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 予以公告。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tk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3、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 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