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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母基(164819)

环保母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2日《 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5〕110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 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 取指数的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 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工银环保 A 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 工银环保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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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份额分级 ............................................................ 31 七、基金的募集 .............................................................. 3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十、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赎回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 49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51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3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 67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二十一、风险揭示 ............................................................ 7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八、备查文件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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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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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 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 变; 工银环保份额: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工银环保 A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工银环保 B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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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 即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工银环保 A 份额而言,指 1.0000 元; 工银环保A份额约定日应得 收益: 指依据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工银环保A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工银环保 A 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 率,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 其中,1 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 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第一 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 1 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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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工 银环保 A 份额持有人、工银环保 B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工银环保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工银环保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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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工银环保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和 1 份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工银环保份额与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之间可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分 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与 1 份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工银环保 A 份额与 1 份工银环保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份额的净值 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工银环保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 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 10%;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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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 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认购、工银环保 A 份额 与工银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机构和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工银环保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工银环保份额和上市交 易的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介;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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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 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 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 为工银环保 A份额参考净值、工银环保 B 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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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焕祥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 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职派出董监事。1984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 三峡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目前兼任工银亚洲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 专家、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工银亚洲 董事。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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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 任香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 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 行部的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在亚太区工作达 15 年,拥有对 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 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 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 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 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 资金计划部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 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 董事, 高级经济师,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 商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 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 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 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 高等研究院院长, 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 首批中组部“千 人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 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 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 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 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 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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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 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 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立董事, 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 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 (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 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 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1996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年调入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 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战略发 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 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 科员。 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 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 2007 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 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今,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2014年11月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 2009年至 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7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 分析师,2011 年10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10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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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10月9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 ETF 连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标普全球自然指数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 责人;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 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 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11 日至今, 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8 月14 日至今, 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月 27 日至今, 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17 日至今,担任工银总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 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 2009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 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4 月21 日至 2014 年7月 30 日,担任 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 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 太股票基金经理, 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投资经理; 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联席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2 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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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 日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0月 24 日至 2014 年6月 12 日,担任 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23 日至2014 年 6 月12 日,担任工银瑞 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任工 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 年2 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 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 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2010 年8 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6 月26 日起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 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9 月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5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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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3 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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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 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 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 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 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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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 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 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 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 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 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 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 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 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 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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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日期:1993 年8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8.081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A 级券商。招 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服务能力。公司拥 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 58 个城市设有超过 100 家营业部,同时在香港设有分 支机构, 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 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 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 推动证券行业进步, 立志打造产品丰富、 服务一流、 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 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平均具备 7 年以上的证券基金后台运营或结算托管工作经 验,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 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 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硕士研究生占比达到 7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 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 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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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 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 2015 年 6 月,招 商证券共托管 7 只公募基金,分别为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优势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 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 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容忍度和经济 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最终裁量权。风险 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 员,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 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 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 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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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 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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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31 联系电话:010-66594431 联系人:侯燕鹏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于慧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3) 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王薇娜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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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8889





传真: (027)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 (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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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全国) ,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http://www.95579.com/


(17)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网址: www.txsec.com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7)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4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4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2)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与 “工银环保 B 份额”。其中,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 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确认为工银环保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工银环保 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工银环保份额可办理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工银环保 A 份 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场内工银环保份额与 工银环保A份额、工银环保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工银环保 A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配比不变。 (三)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概要 1、基金份额配比


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因此具有不 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环保 A和工银环保 B 分别进行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环保 A 份额的本金及工银环保 A 份额累 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故工银环保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 金在优先确保工银环保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 环保 B 份额的净资产,故工银环保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1)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4.0%”, 其中,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 未进行份额折算)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第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 1 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届时无法获得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 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 并据此约定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 计算方式;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 进行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环保 A 份额的本金及工银环保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环保 B 的净资产。工银环保 A份 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 截至计算日工银环保 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2 份工银环保份额所代表的 1份工银环保 A 份额和1 份工银环保 B份额分别 计入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自动分离或分拆 后的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2 份工银 环保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工银环保A份额和1份工银环保B额的资产净值之 和;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 ,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 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工银环保 A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份额和工银环保份额的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份额数之和。


2、工银环保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R t NAV A ? ? ? ? 0000 . 1 0000 . 1 5 . 0 5 . 0 A B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 T 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个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日)至 T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NAV 为T 日每份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 T 日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 日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工银环保 A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 工作日内与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2 日证 监许可〔2015〕110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份额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 2 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 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 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工银环保A 份额、工银环保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工银环保A份额、工 银环保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6月15日到2015年6月19日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六)


募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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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5 1、场外募集场所 场外募集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渠道与销售渠道进行, 其中直销渠道为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销售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 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或网站。 2、场内募集场所 场内募集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进行,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七)


基金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挂牌价格为初 始发售面值。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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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费率 场外认购费 M<50 万 0.8% 50 万≤M 按笔收取,100 元/笔 场内认购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 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工银环保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 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工 银环保A份额和1份工银环保B份额。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 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 分计入基金财产。 工银环保 A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计算: 工银环保 A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工银环保 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工银环保 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8%,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元


认购金额=100,000+800=100,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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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 份


经确认的工银环保 A 份额=经确认的工银环保 B 份额=100,050×0.5=50,025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800.00 元,若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5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0 份,其余 0.50 份对应 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0 份。投资者经确认的工银环 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份额各 50,025 份。 5、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场外认购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100=999,900.00元 认购费用 =100元 认购份额 = 999,900.00/1.00 = 999,9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00份 认购总份额=999,90.00+500.00=1,000,400.00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具体数额 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 产。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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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申请不允许撤消。 (4)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 超过50,000 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 认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含认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 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100万元的 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7)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后及时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 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8)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9)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认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 确认的结果为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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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9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募集。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结束,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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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0 在法律法规及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工银环保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工银环保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 市交易; 2、工银环保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 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工银环保A 份额、 工银环保 B 份额、 工银环保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工银环保 A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工银环保 A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各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工银环保 A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 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工银环保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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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1 回。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工银环保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工银环保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 售机构。工银环保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工银环保份额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工银环保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工银环保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场内业务办 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若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赎回,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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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2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工银环保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工银环保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工银环保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工银环保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工银环保份 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工银环保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工银环保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份额确认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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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 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时最 低申购限额为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 100万元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工银环保 份额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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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上公告。 4、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 万 1.0% 5 万≤M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为0.7%。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 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1年 0.7%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工银环保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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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6、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净申购金额,以申请当 日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工银环保份额 的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4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0%)=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39,603.96/1.2000=33,003.30份。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40,000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3,003.30份。 即:投资者投资4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其可得到33,003.30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场内申购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00.00/1.0500 = 952,380份(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 = 0.95*1.050= 1.00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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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6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工银环 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工银环保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份额确认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在法定时限内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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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7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工银环保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工银环保份额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4)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工银环保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工银环保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工银环保份额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执行。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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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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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9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 下列方式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 工银环保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 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工银环保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工银环保 A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以及场内申购的工银环保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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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工银环保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工银环保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工银环保份 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工银环保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 按 1:1 比例分拆为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工银环保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工银环保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工银环保 A 份额、 工银环保 B份额上市交易或工银环保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工银环保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工银环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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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 投资)一并冻结。


(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工银环保份额与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与1 份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与 1 份工银环保 B 份 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工银环保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工银环保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工银环保 A 份额、 工银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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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时除外)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 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2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 工银环保 A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工银环保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办理配 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用, 具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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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 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跟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 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 流动性不足、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 现。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 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35%,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 4%。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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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 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 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 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 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 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 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 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 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 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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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 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 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 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 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 决策。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 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 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将符合资源管理、 清洁技术和产品、 污染管理的公司纳入环保产业主题,采用等权重加权方式,反映了上海和深圳市场环保 产业公司的表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 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 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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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 案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目标为获取指数的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工银环保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工银环保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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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7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 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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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8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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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9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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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0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 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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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 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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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2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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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或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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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4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 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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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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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6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 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4、本条第(一)款第 4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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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7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1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 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份额进行基金 的定期份额折算。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不足 6 个月的,则该 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1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份额 折算的,应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 算,对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工银环保份额将按 1 份工 银环保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工银环保 A 份额的约定年化应得收益,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工银环保 A 份额每个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 工银环保份额分配给工银环保 A 份额持有人。 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工银环 保份额将按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获得新增工银环保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工银环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工银环保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工银 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工银环保份额的分配。 经过 上述份额折算,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相应调整。 1、工银环保份额折算 ) 前 前 工银环保 后 工银环保 1.0000 - ( 5 . 0 A NAV NAV NAV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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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 后 工银环保 前 前 工银环保 ( 增的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新 NAV 0000) . 1 NAV NUM 0.5 A ?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工银环保 NAV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后 工银环保 NAV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A NAV 前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前 工银环保 NUM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2、工银环保 A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份额的份 额数 后 工银环保 前 前 ) ( 环保份额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 工银环保 NAV 0000 . 1 NAV NUM A A ? ? ? A 其中: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工银环保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不对工银环保 B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 期折算的条件) ,不改变其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举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工银环保份额的净值为 1.2513 元,工银环保 A 份额参 考净值为 1.0567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折算。当天场外工银环保份额、场内工银环保份 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30 亿,2 亿、10 亿、10 亿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份额,即 10 亿份和 32 亿份。 ①工银环保 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工银环保 A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份额=10 亿份 ) 前 前 工银环保 后 工银环保 1.0000 - ( 5 . 0 A NAV NAV NAV ? ? ? =1.2513-0.5*(1.056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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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9 =1.2229 元 新增场内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后 工银环保 前 前 ) ( NAV 0000 . 1 NAV NUM A A ? ? =1, 000, 000, 000* (1.0567-1.0000)/1.2229=46,365,197 份 工银环保 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因此新增工银环保份额为 46,365,197 份, 持有的工银环保 A 份额为 10 亿份。 ②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 场外新增的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后 工银环保 前 前 工银环保 ( NAV 0000) . 1 NAV NUM 0.5 A ? ? ? =0.5*3,000,000,000*(1.0567-1.0000)/1.2229=69,547,796.22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工银环保份额的 份额数+场外新增的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3,000,000,000+69,547,796.22=3,069,547,796.22。


场内新增的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 后 工银环保 前 前 工银环保 ( NAV 0000) . 1 NAV NUM 0.5 A ? ? ? =0.5*200,000,000*(1.0567-1.0000)/1. 2229=4,636,519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工银环保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的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200,000,000+4,636,519=204,636,519。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环保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如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5000 元 或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进行份额折算。





1、当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 保 B 份额分别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1)工银环保份额 场外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工银环保份额, 场内工银环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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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工银环保份额. 0000 . 1 NAV NUM 前 工银环保 前 工银环保 后 工银环保 ? ? NUM 后 工银环保 NUM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2)工银环保 A份额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工银环保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工银环保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工 银 环 保 A 份额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工 银 环 保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0000 . 1 0000 .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份额的参考净值,下同 (3)工银环保 B 份额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B份额与工银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资产净值 及工银环保 B 份额新增场内工银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B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工银环保 B份额与新增场内工 银环保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工银环保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0000 . 1 0000 .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 ? 其中 后 B NUM :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B 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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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1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举例 投资人持有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 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 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工银环保份额 2.0160元 10000份 1.0000元 20160份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份额 1.0421元 10000份 1.0000元 10000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新 增 421份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 份额 工银环保 B份额 2.9899元 10000份 1.0000元 10000 份工银环保 B 份额+新 增 19899份工银环保份额的场 内份额 2、当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在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 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进行分别折算。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 保 A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将保持工银环 保 A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工银环保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0 . 1 NAV NUM 前 工银环保 前 工银环保 后 工银环保 ? ? NUM (2)工银环保 A份额折算 折算后工银环保 A和工银环保 B 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 工银环保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 份额持有人将在份额折算后持有工银环保 A 与新增的场内 工银环保份额 后 后 B NUM ? A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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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0000 . 1 0000 . 1 NUM NAV NUM A A A ? ? ? ? 后 前 前 环保份额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 工银环保A (3)工银环保 B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后,工银环保 B 的资产相等。 BB B NAV 1.0000 NUM NUM ? ? 前 前 后 (4)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举例 投资人持有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 份额、 工银环保 B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 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工银环保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 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工银环保份额 0.6405元 10000份 1.0000元 6405份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份额 1.0425元 10000份 1.0000元 2385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 新增 8040 份工银环保份 额的场内份额 工银环保 B份额 0.2385元 10000份 1.0000元 2385份工银环保 B份额 (三) 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工银环保 A (或工银环保 B ) 的新增工银环保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实施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工银环保 A、工银环保 B 和工银环 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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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告。 2、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必须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前一个月内本基金进行过不定期份额 折算,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本次定期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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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 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工银环保A份额、 工银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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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工银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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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工银环保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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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7 23、工银环保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工银环保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1、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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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工银环保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一般风险有如下几点: 1.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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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9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 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 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 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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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0 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由于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因此相比于其他种类的基金,有以下几点特有 风险: 1.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基金 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 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行业风格特征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偏重于环保产业上 市公司,因此具有行业风格特征风险,在环保产业股票表现不好的阶段,可能会产生亏 损。 3.标的指数风险: 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 表现的差异,此外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4.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 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5、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 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例如印花税、 交易佣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 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 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 格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 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 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 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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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1 (三)持有本基金分级份额的投资者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工银环保 A份额将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 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工银环保 B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 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将优先满足工银环保 A 的收益分配,为避免工银环保 B 的份额参考净值跌到零, 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则工银环保 A 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2.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但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 理人对工银环保 A 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工银环保 A 份额的投资者可通 过赎回工银环保 A 的新增工银环保场内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该获取投资回 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工银环保 份额与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 的办理可能改变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 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工银环保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5.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分级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受标的指数走势、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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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2 预期差异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的两级份额可能会面临偏 离其份额净值的风险。 6. 一年期定存利率变动的风险 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4.0%”,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 份额折算)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第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 1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届时无法获得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 场代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 并据此约定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 式。如果期间出现利率上调,工银环保 A 的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调整,从而出现利率 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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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3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份额和 工银环保 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 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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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 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本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的人工服务。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免长 途费) 。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彩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 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 、网站论坛、信箱留言等栏目,投资人可以通过在 线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 金资讯、 投资策略报告、 交易状态查询、 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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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5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或复制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1 至5、7、8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6 项文 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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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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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7 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确定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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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8 (14)按规定受理工银环保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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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9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 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工银环保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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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0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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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1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转让其持有的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 有的工银环保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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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2 别由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 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 场外认/申购、自动分离、分拆、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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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3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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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4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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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5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一;②指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 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 下同)。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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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6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分别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工银 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工银 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 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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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7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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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 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 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 保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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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9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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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0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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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1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份额和 工银环保 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 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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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2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8.081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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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 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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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4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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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5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结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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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6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 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 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 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 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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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7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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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8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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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9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 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通过场外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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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0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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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1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 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 净值、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工银环保 B份 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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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2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 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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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3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工银环保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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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4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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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