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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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银 施罗 德 中证 互 联网 金 融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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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
(14)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 定和 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 、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等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办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 交 银 互 联网金 融 份 额的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确定交银互联网金融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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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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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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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交银互 联 网 金融份 额 、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交
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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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 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交银互联网金融份
额、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并 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说 明 书 的规定 转 让 其持有 的 交 银互联 网 金
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 交银互联网金融
份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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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遵 守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销 售 机 构和登 记 机
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内认/ 申购、 场外认/ 申购、 上市交易、 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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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等)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上市 ,但因基
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合
计持有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依据基金合同享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互联网金融份
额、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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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基 金 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 其 他应由 本 基 金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交银互 联 网 金融份 额 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4 ) 标 的指 数 供 应商根 据 相 应指数 使 用 许可协 议 变 更标的 指 数 许可使 用 费
费率和计费方式;
(5 ) 因 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或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 业 务规则 发 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 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基金 推 出 新业务 或 服 务,且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 变 更标 的 指 数对基 金 投 资范围 和 投 资策略 无 实 质性影 响 ( 包括但 不 限
于 指 数 编制单 位 变 更、指 数 更 名等事 项 ) ,且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
(9 ) 基 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 销 售机构 在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上市交易、 份
额配对转换等业务的规则;
(10)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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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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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 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①含二分之
一; ②指有效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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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份额分 别 占权益登 记 日各自份 额 类别基金 总 份额不少 于 二分之一 , 下同)。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和交银 互联 网金融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其各自 份额
类别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交 银 互 联 网
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
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不 小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各 自 份额类 别 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份额类别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交银互联网
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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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可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短信等其他 非 书 面方式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向其 授 权 代表进 行 授 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及 《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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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交银互 联 网 金融份 额 、 交银互 联 网
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在各自份额类
别内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 交银 互 联 网金融 份 额 、交银 互 联
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在各自份额
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
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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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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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本基金(包括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 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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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划 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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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
小化。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 为主要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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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对 象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其 他 股 票( 非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债券 、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本基 金投资于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
指 数 , 即按照 中 证 互联网 金 融 指数中 的 成 份股组 成 及 其权重 构 建 股票投 资 组 合 ,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
标 的 指 数的效 果 可 能带来 影 响 时,或 因 某 些特殊 情 况 导致成 份 股 流动性 不 足 时 ,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
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差不超
过 4% 。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证 互
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其
余 资 产 可投资 于 其 他股票 ( 非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及 其 备 选成份 股 ) 、债券 、 中 期 票
据、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定 ) , 其目的 是 在 保证基 金 资 产流动 性 的 前提下 , 有 效利用 基 金 资产, 更 好 地 实
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
情况时, 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
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本基金投资于中
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2 )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6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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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5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6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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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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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是由 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 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受到市场认可。
由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同时加入了 5% 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本 基金管理人认
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互联网
金融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重 大 变 更 等 事 项 导 致 中 证 互 联 网 金 融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变更本 基 金 的标的 指 数 、业绩 比 较 基准和 基 金 名称等 。 其 中 ,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 单 位 变更、 指 数 更名等 事 项 ) ,则 无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除上述情形外,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
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告 方 式
(一)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 对 存 在活 跃 市 场的投 资 品 种,如 估 值 日有市 价 的 ,采用 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对 存 在活 跃 市 场的投 资 品 种,如 估 值 日无市 价 ,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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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等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当 投 资品 种 不 存在活 跃 市 场,采 用 市 场参与 者 普 遍认同 , 且 被以往 市 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 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如有充足 理 由 认为按 原 有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 上 述 资 产或负 债 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 估值。
5 、 存在 相关 法 律 法规以 及 监 管部门 有 相 关规范 的 , 从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 事
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
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
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交银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
融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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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合同 变更、解除 和 终 止 的事 由 、 程 序以 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生效 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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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