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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优势(590003)

中邮核心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中 邮 核心 优 势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五 年六 月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09 年 8 月 1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同意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2009]811 号 ) 和 2009 年 9 月 27 日 《关 于同意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 [2009]651 号 )的 核准 ,进 行募集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投 资于 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应 充分考 虑投 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 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 投资 要承 担相 应 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合 规 风险等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 不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 称: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类 别: 混合 型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通过 合理 的 动态 资产 配置 ,在 严格 控 制风 险并 保证 充分 流动 性 的前 提 下, 充分 挖掘 和利 用中国 经济 结构 调整 过程 中的投 资机 会, 谋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 值。 投 资 理念 :本 基金 通过 对宏 观 经济 形势 以及 市场 状况 的 深入 分析 ,采 用 灵 活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策略 , 应 用系 统化的 风险 管理 工具 准确 跟踪和 全程 监控 投资 组合 风险, 力求 在较 低 的 风险 水平 上, 为投 资者提 供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收 益。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 核心 优势 企业 , 因 为这 类 企 业能 够获 得持续 稳定 的发 展以 及超 过行业 平均 水平 的超 额利 润,投 资这 类公 司 能 够增 强基 金对 证券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的抵 御能 力 ,充 分分 享中 国经 济 结 构调整 过程 中的 投 资机会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沪 深 300 指数 ,债 券 部分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为上 证国 债指 数。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60% +上 证国 债指 数 ×40%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其预 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风 险 管理 工具 :严 格风 险管 理 制度 和流 程, 有效 降低 投 资风 险, 保障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和投资 者的 利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上述内 容仅 为概 要, 须与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详 细资 料一并 阅读 。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0 九、基 金的 投资 ............................................................................................................................. 44 十、基 金的 财产 ............................................................................................................................. 58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9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十六、 风险 揭示 ............................................................................................................................. 75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4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4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8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28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 一、前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或 本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 邮核心 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招募 说明 书 而 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日 :指 公历 日 37、月 :指 公历 月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 、T +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 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5、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7、 巨 额赎 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同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重 大 疫情、 政府行 为、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法规 变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 直门北 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黄 梦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俞昌建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 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毕劲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国泰证 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 裕支 行行 长; 国泰 证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 君 安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 中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筹备 工作 组长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兼任 京都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中 信实业 银行 北京 分行 制度 科科长 ; 中 信实业 银行 总行 开发 部副 总经理 ; 中 信实 业银 行总 行阜成 门 支 行行 长; 首创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税 务 学院副 院长 。 期间 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北京市 地方 税务 局挂 职锻 炼, 任职 局长 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 任职 于中 洲会 计 师事务 所 ; 1996 年 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务 所 (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间 任北 京市律 师协会 五届、 六届理 事会 理事; 北京市 律师协 会预 算委员 会副主 任、 主 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税务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国 律师 协会 财务 委员 会委员 ; 曾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公司 、(香港) 裕田中 国发 展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现 任深 圳天 源迪 科信息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 达金 融租 赁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桂岩 先生 , 监事 , 法 学 硕士 。 曾 任中 国信息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 兼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京 都期货 有限 公司 监事 ;有 二十多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石鲁先 生, 监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云 裳制 衣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中信 银行北 京分 行营业 部 、 阜 成门支 行会 计部 , 任 阜成 门支行 个人 零售业 务部 主管 ; 现 任首 誉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营销 部副总 经理 、 营销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副总 监 。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 营销 部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生 ,20 年金 融、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任中 信实 业银行 总 行开发 部副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王金晖女士, 工商管理硕 士(MBA) ,19 年证 券从业 经历。曾任国 家体改委中 华企业股 份制咨 询公 司部 门经 理, 南方证 券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项目经 理, 河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筹) 负责 人、 投资 银行 部总经 理助 理 、 北 京营 业 部副总 经理 ,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张静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集 团人力 资源 部 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 理、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建华 先生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公司 研发中 心总 经理 助理 、 长 城证券 有 限 公司海 口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现任基金经理 邓立新先 生: 大学专 科,23 余年金 融从 业 经历 ,曾 任中国工 商银 行北京 珠市 口办事 处 交换员 、 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 书记、 华夏 证券 有限公 司北 京三 里河 营业 部交易 部经 理、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 投 资研究 部投 资部负 责人 , 现任投 资副 总监 、 中 邮核 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张腾先 生 : 硕 士研究 生 , 曾担任 上海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所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历任基金经理: 李安心 先生 ,复 旦 大 学金 融学硕 士,7 年金 融从 业 经历,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 金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负责 宏观 经济 和固 定收益 研究 ;2005 年 6 月 至今, 任中 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先后 负责 宏观 经济 、 固定 收益 和行 业研 究, 并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2012 年 8 月 24 日担任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 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 书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 京三里 河营 业 部交易 部经 理、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投资 研究 部投 资部负 责人 , 现 任投 资副 总监兼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刘涛先 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总 经理 。 魏训平 先生 : 金融学 硕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 任天 津 开发区 聚金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投 资顾 问、 天津 五洲 联合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现 任中 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人,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兼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 邮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方何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现任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兼中 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现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 副 总经理 ,中 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曹思女士 :大 学本科 ,曾 任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行业 研究 员、中 邮中 小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中邮 核心 科技 创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许忠海 先生 : 硕士研 究生 , 曾 担任 贝迪 中国区 研发 中心工 程师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现担 任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 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 律法 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4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 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 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5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反 馈。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6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7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 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9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5 年3 月31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254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基 建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可 转 换 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东 吴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证30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1 金(LOF ) 、交 银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经 济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 信目 标 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高 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 群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四季 金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付双 息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2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安 达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安信 永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万家 市政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积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裕 隆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可 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润 元大 医疗 保健 量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月月 添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惠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方新 兴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双 月定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 商招 利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高端 制造 行 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添 益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证 500 医 药卫 生指 数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鹏华 先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纳 斯 达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惠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华润 元大 富时 中国 A5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南方 理财 金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瑞 信创 新 动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3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中证 国有 企业 改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夏沪 港通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 产 业升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华夏 沪港通 恒生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前 海开源股 息率 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开 泰富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大 中华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战略 转型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 云端 生活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消费 医药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深 证TMT5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 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 管业务 的 法 律法 规 、行 业 监管规 章 和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负责中 国 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 管理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参 数设 置将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4 2 、 书 面 警示 。 对本 基 金投资 比 例 接近 超 标、 资 金头寸 不 足 等问 题 ,以 书 面方式 对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提 示;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名称 :中 邮创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 隋奕 电话:010 -82290840 传真:010 -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番 禺区 南城路152 号 联系人 :万 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京东 金融 基金 直销 平 台中邮 基金 旗舰 店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辰西 路 8 号北 辰世 纪中 心 A 座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客服电 话:400-622-7186 (4)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2、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联系人 :刘 一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6 网址: www.95599.cn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8)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9)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8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1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客服电 话:40086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李洋





联系电 话:6656804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9 (1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0 (1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2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加 拨 0591 )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2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1 (2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 王 佳苗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2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联系人 :刘 晨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0)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钢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3 网址:www.citicssd.com (32)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巧 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3)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6-7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4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6)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8)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菲


客服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5 网址:www.csco.com.cn


(40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 -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1)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 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986830-730 ;010-88986830-737 ; 客服电 话: 请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rxzq.com.cn (42)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3)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 地址 :西 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电话 :029-87406488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6





传真 :029-87406387





联系 人: 冯萍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44)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 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4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7 联系人 : 奚 博宇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8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 石 静武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 :400 8816 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 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8 (5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人 : 王 婉秋 电话:010--85188234 传真:010 —62020088 —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52)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3)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君瑞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6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7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8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吴杰 联系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 www.5ifund.com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0 (59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0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万银客 服电 话:400-808-0069 万银财 富网 址:www.wy-fund.com (61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2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1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3 ) 诚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电话:024-22955419 网址: www.chstock.com (64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邓 洁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网址: :http://t.jrj.com (65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剑林 联系人 : 侯 英建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6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月坛 北 街 26 号


法 定代 表人 : 丁 之锁 联系人 : 李 慧灵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7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2 网址:www.jshbank.com (68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9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0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 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1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安 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 www.hazq.com (72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3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3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4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柳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5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4 (76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 、8 层 、深 圳市 华侨城 深 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7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市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保利 大厦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 -82295160 -170 传真:010 -82292422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5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48 号院3 号楼 11C 房间


负责人 :姜 森林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姜森 林


李飒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22 号赛 特广 场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 -65264838 传真电 话:010 -6522752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邓 传洲 李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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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6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法 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募 集.本 基金募 集申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中邮 核心优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字 811 号 )核准 募集 。 (一)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四) 基金 的面 值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六)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销售机 构 联系方 式详 见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其他 代销 机构 , 并另行 公 告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开始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 金自 200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6 日进 行发售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未 达到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章 第一 条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内 继续 销售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九)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 见本 基金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7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1)本 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 认购的方 式, 投资人 认购 前,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 缴款。 (2)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可多次 认购, 对单 一投 资 人在认 购期间 累计 认购 份 额不设 上 限。 (3)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通 过代 销机 构认 购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 资人通过 直销 中心首 次认 购的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50000 元 ) ,追 加认购 单笔最低 限额 是人民 币 1000 元。 (4)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4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算成 基 金份额 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该部 分份 额享受 免除 认购 费的优 惠。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认 购适用 绝对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 认购金 额 ( 元 ,含 认购 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元 ( 含) 至 200 万 元以下 1.0% 200 万元 ( 含) 至 500 万 元以下 0.6%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8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2% ,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金 获 得的利 息 为 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2 )/1.00 =9883.4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83.42 份 基金 份额 。 6、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十)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9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和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 办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3 、本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投 资人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 人所 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 到基金合 同的 生效条 件, 或基金募 集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使 基 金合同 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2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0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 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1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并 在 T +1 日 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基 金投资 者可 在 T +2 日 后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 台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 , 但 已认 购本基 金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次 单笔 最 低限额 人民 币 1000 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500 份, 则 必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2 一次性赎 回基 金全部 份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 者在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 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 整 2 日 前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并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按照 赎回 金额递 减, 即相 关基 金份 额持有 时间 越长 , 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注:[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 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相 关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相关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 。 基金 管 理 人 依 照有 关 规 定 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 或 收 费 方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工作 日 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范围、 特定 地域 、 特 定时 间、 特 定交 易方 式等 的基 金投资 人定 期和 申购金 额 ( 元 , 含申 购 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元 ( 含) 至 200 万 元以下 1.20% 200 万元 ( 含) 至 500 万 元以下 0.8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 间 [1]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3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基 金投资 人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5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 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 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 “ 外 扣法 ” 计算 , 基金 投资 者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净 申 购金额 。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4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 +1 日 内公 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5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 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或人 员支持 等 不充分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基金 管理 人认为 会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5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进行 公告 。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6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 开 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7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 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六 )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8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合理 的动 态资 产配置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证 充分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充 分挖 掘和利 用中 国经 济结 构调 整过程 中的 投资 机会 ,谋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以及 市场 状况 的深 入分 析,采 用 灵 活的 大类 资产 配置策 略 , 应 用系 统化 的风 险管 理工 具准确 跟踪 和全 程监 控投 资组合 风险 ,力 求在 较低 的风险 水平 上 , 为投资 者提 供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收 益。 本基 金重 点投资 核心 优势 企业 , 因 为这类 企业 能够 获得持 续稳 定的 发展 以及 超过行 业平 均水 平的 超额 利润 , 投 资这 类公 司能 够增 强基金 对证 券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的抵 御能 力 , 充 分分 享中 国经 济结 构调整 过程 中的 投资 机会 ,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如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15%~65% ,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并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核 心优 势企 业的股 票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股票资 产 的 80% 。 (四) 投资 策略 1 、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根据各 项 重 要的 经济 指 标 分析宏 观 经 济发 展变 动 趋 势 , 判 断 当 前所 处的 经 济 周 期, 进而 对 未来 做出 科学 预测。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对流动 性及 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 综 合股 市和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9 债市估 值及 风险 分析 进行 灵活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 此 外, 本 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配 置风 险监 控, 适时 地做出 相应 的调 整。 本基 金采用 全球 视野 , 将 全球 经济作 为一 个 整 体进行 分析 , 从 整体 上把 握 全球一 体化 形势 下的 中国 经济走 势, 从而 做出 投资 在 股票、 债券、 现金三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资 产配置 决策 ,大类 资 产配 置策略 流程 如图 所示 。 1) 对宏观 经济 发展 变动 趋势 的判断 宏观研 究员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济 指标 , 如 国内 生产 总值、 产出 缺口 、 通 货膨 胀率、 利率 水平、 货币 信贷 数据 等因 素判断 当前 宏观 经济 所处 的周期 , 并 根据 具体 情况 推荐适 合投 资的 资产类 别。 一般 来说 , 在 经济复 苏阶 段, 投资 股票 类资产 可以 获得 较高 的收 益; 在 经济 过热 阶段, 适当 降低 股票 投资 比例可 以降 低系 统性 风险 , 同时 投资 资源 类 股 票可 以分享 大宗 商品 牛市收 益 ; 在 滞涨阶 段 , 最佳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应当 是降低 股票 仓位 持有 现金 ; 在 经济 萧条 阶 段, 债 券类 资产 是优 先选 择的投 资品种 。 但是 , 由 于经济 预测 的复 杂性 和不 确定性 , 完 全依 靠历史 经验 来预 测未 来是 不可取 的, 必须 具体 问题 具体分 析。 本基 金凭 借实 力雄厚 的宏 观经 济研究 团队 ,对 宏观 经济 发展变 动趋 势做 出判 断, 从而指 导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策 略。 产出缺 口 国内生 产总 值 通货膨 胀率 利率水 平 货币信 贷数 据 大 类资 产配 置 对宏观 经济 趋势 判断 对流动 性及 资金 流向 分析 股市 估值 及风 险分 析 债市 估值 及风 险分 析 绝对估 值法 相对估 值法 银行信 贷 货币供 应量 储蓄存 款余 额 股市成 交量 和成 交额 银行回 购利 率 企业信 用利 差 利率期 限结 构 利率走 势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0 2) 对流动 性和 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资产价 格的 长期 变化 是由 社会发 展和 经济 变动 的内 在规律 决定 的 , 但 是资 产价 格的短 期 变化受 流动 性和 资金 流向 的影响 。 这一 点在股 票市 场上体 现 得 尤其 明显 。 此 外, 通过 对宏 观 经济运 行规 律的 深入 研究 以及对 估值 的客 观分 析能 判断大 的资 产价 格变 动趋 势, 却无 法得 知 资产价 格变 动的 节奏 , 资 金流向 分析 可以 弥补 这一 缺点 。 基 于以 上判断 , 本 基金将 对流 动性 和资金 的流 向进 行监 控 , 充分利 用目 前可 得的 信息 , 着重 从 货 币供 应量 、 银 行信贷 、 储 蓄存 款余额 、股 市成 交量 和成 交额、 银行 回购 利率 走势 等方面 进行 判断 。 3) 对股市 及债 市估 值及 风险 分析 本基金 在决 定股 票和 债券 两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之前 , 将全面 衡量 股市 和债 市 的 估值水 平 及风险 。具 体分 析方 法如 下: ? 本基金 采用 相对 估值 法和 绝对估 值法 相结 合的 方法 衡量股 市的 估值 水平 及风 险。其 中,相 对估 值法 主要 是通 过将 A 股估 值水 平和 历史 估值水 平、 同一 时期 H 股 和国际 股市 的 估值水 平进 行比 较, 再结 合对 A 股合 理溢 价波 动区 间的分 析, 判断 当前 A 股 市场估 值水 平 是否合 理; 绝对 估值 法则 主要采 用 FED 模型 、DCF 模型和 DDM 模 型计 算市 场合理 估值 水 平,和 当前 市场 估值 进行 比较, 判断 市场 的估 值风 险。 ? 本基金 从以下 几 方面 分析 债券市 场估 值和 风险 : 通 过对 利 率走 势、 利率 期限 结构等 因素的 分析 , 预测债券 的 投资收 益和 风险 ; 对 宏 观 经济 、 行 业前 景以及 公司 财务进 行严 谨 的 分析, 考察 其对 企业 信用 利差的 影响 ,从 而进 行信 用类债 券的 估值 和风 险分 析 。 2 、 股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配 置策 略 在确定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后, 本 基金 将从 如下 三个 方面进 行行 业分 析, 筛选 优势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确 定基 金的 行业配 置比 例。 ? 符合产 业结 构演 变趋势 在经济 发展 过程 中, 产业 结构的 演变 有社 会和 技术 两个基 本的 动因 : 一 是随 着科技 进步 和社会 发展 所体 现出 的社 会需求 结构 的变 化和 人的 需要层 次的 变化 所导 致的 产业结 构变 化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1 即社会 动因 ; 二 是通 过技 术创新 、 技 术变 革等 技术 进步而 直接 实现 的对 原有 的产业 部门 的改 造 和新 兴产 业部 门的 建立 所导致 的产 业结 构的 变化 , 即 技术 动因 。 本 质上 讲, 社会动 因主 要 作用于 社会 需求 , 而 技术 动因则 主要 影响 社会 供给 , 同时 国家 产业 政策 起到 协调这 两方 面关 系的作 用。 本基 金从 上述 规律出 发把 握产 业结 构演 变和行 业发 展变 化规 律, 再结合 本基 金对 宏观经 济趋 势的 判断 以及 国家产 业政 策走 向, 寻找 相关受 益行 业。 ? 具备竞 争优 势 根据 迈克尔.伯特的 竞争理论, 行业竞争 结构是由五种竞 争作用力 (进入威胁、替 代威 胁、与客户议价能力、与供应商议价能力和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 共同决 定的。本基金 根据对 这五 种竞 争作 用力 的分析 考察 行业 间的 竞争 结构 , 重点 投资 具有 较高 进入壁 垒、 具有 不可替 代的 资源 或技 术、 在产业 链中 拥有 较强 定价 能力的 行业 。 ? 市场估 值合 理 行业研 究员 根据 各行 业的 特点 , 确 定适 合该 行业 的估 值方法 , 结合 对行 业成 长性 的判断 , 参考历 史估 值水 平以 及可 比国家 和地 区行 业估 值水 平,确 定该 行业 合理 的估 值。 2) 股票选 择策 略 本基金通过定 量 和 定性 相结 合 的 方 法 构 建 股 票备 选库 和 精 选 库 , 重 点 投资 核心 优 势 企 业。 核 心优 势企 业是 指发 展战略 明晰 、 具 备比 较优 势、 治 理结 构良 好的 上市 公司。 本基 金认 为, 具有 核心 优势 的公 司能 够在激 烈的 市场 竞争 中通 过成为 成本 领导 者或 提供 差异化 服务 等 手段取 得竞 争优 势 , 而 这种 竞争优 势能 够为 公司 带来 超越竞 争对 手的 市场 份额 或者高 于行 业 平均水 平的 回报 率, 同时 有助于 企业 在未 来确 立行 业龙头 的地 位。 因而 , 在 市场表 现中 , 能 够为投 资者 带来 较高 的回 报,这 类企 业 是 本基 金重 点投资 对象 。 ? 备选库 的构 建 本基金 重点 选择 市场 估值 合理 、 盈 利能 力出 色且 主营 收入和 利润 稳定 增长 的股 票进入 备 选库。 行业 研究 员对 各行 业的上 市公 司的 财务 报表 和经营 数据 进行 分析 预测 , 分别 计算 估值 类、 盈利 类及 成长 类指 标 得分 ,然 后将 它们 按 4:3:3 的比例 加权 平均 , 得出 企 业综合 得分 并 排名, 选择在该行业上市公司中 排名 前 50% 的公司进入股票备选库。其中估值类、盈利 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2 及成长 类指 标得 分计 算方 法如下 : 估值类 指标 得分 : 首先 对 经风险 性调 整后 的 市 盈率 、 市 净率 、PEG 、 市 销率 分 别进行 排 序;然 后运 用数 理统 计方 法对各 项数 据进 行标 准化 打分; 最后 ,将 它们按 3:3:2:2 的比例进 行加权 平均 ,得 出企 业的 估值类 指标 得分 。 盈利类 指标 得分 : 首 先对 经风险 性调 整后 的股 票 净 资产收 益率 、 总资产 净利 率、 销售 毛 利率 、 净利 润/ 营业 总收 入 分别 进行 排序 ; 然 后运 用数理 统计 方法 对各 项数 据进行 标准 化打 分;最 后, 将它 们 按 3:3:2:2 的比 例进 行加 权平 均, 得出企 业的 盈利 类指 标得 分。 成长类 指标 得分 :首 先对 经风险 性调 整后 的 净 利润 同比增 长率 、营 业利 润同 比增长 率 、 营业收 入同 比增 长率 、 每 股收益 同比 增长 率 分 别进 行排序 ; 然 后运 用数 理统 计方法 对各 项数 据进行 标准 化打 分; 最后 ,将它 们按 3:3:2:2 的 比例 进行加 权平 均, 得出 企业 的成长 类指 标 得分。 由于公 司经 营状 况和 市场 环境在 不断 发生 变化 , 基金 将实时 跟踪 上市 公司 风险 因素和 成 长性因 素的 变动 ,对 上述 几类指 标及其 权 重设 置进 行动态 调整 。 ? 精选库 的构 建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备 选库 中的股 票进 行核 心优 势评 估, 把具 有核 心优 势的 股票 甄选出 来 构建精 选库 。 核心 优势 评 估重点 考察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明 晰的 公司 发展 战略 、 在 生产/技术/ 市场等 一个 或多 个方 面 是 否具备 比较 优势 、 公 司治 理结构 是否 良好 三个 方面 , 所选 企业 将至 少满足 其中 两项: ? 发展战略 明晰 发展战 略是 企业 中长 期发 展计划 的灵 魂与 纲领 , 包 括竞争 战略 、 营销战 略 、 技术开 发战 略等。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上 市公司 所占 市场 份额 、 产 品和服 务特 点、 客户 群体 等信息 , 结 合研 究员实 地调 研以 及与 上市 公司管 理层 沟通 情况 , 判 断发展 战略 是否 明晰 。 再 结合对 行业 竞争 结构的 分析 , 判 断上 市公 司采用 的发 展战 略是 否能 够在激 烈的 市场 竞争 中取 得优势 。 举 例来 说,具 备竞争 优势的 公司 发展战 略包括 但是不 限于 如 下三 类: “总 成本 领先战 略”注 重降低 企业运 营成本 ,占有 较高 的市场 份额。 “ 差异 化战略 ”注重 提供差 异化的 产品 或服务 ,保持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3 在品牌 、技术 、产品 、服 务、商 业网络 等方面 的独 特性。 “专一 化战 略”主 攻某个 特殊的 顾客群 、 某 产品 线的 一个 细分区 段或 某一 地区 市场 , 公司 或者 通过 满足 特殊 对象的 需要 而实 现了差 异化 ,或 者在 为这 一对象 服务 时实 现了 低成 本,或 者二 者兼 得。 ? 具备比 较优 势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企业 的创 新能力 、 研 发能 力、 垄断 壁垒、 盈利 模式 、 成 本优 势、 规 模优 势、 销售 网络 优势 、 市 场 知名度 和品 牌优 势等 判断 公司是 否具 备比 较优 势。 具备比 较优 势的 企业 在 生产 、 技术 、 市 场 等一个 或多 个方 面处于 行 业内领 先地 位 , 并在 短时 间内难 以被 行业 内的其 他竞 争对 手超 越。 ? 治理结 构良 好 企业的 核心 优势 还表 现在 它的治 理结 构。 在市 场经 济的时 代, 一个 有充 分竞 争力的 企业 应该已 经建 立起 市场 化的 经营机 制 、 高 效的决 策机 制、 对市 场变 化反应 灵敏 、 在 企业 内部 有 着很强 的控 制能 力。 本基 金 精选主 要股 东资 信良 好、 持 股结构 相对 稳定 、 注 重中 小 股东利 益、 无非经 营性 占款 、 信 息披 露透明 、 具有 合理的 管理 层激励 与约 束机 制, 已建 立科学 的管 理 与 组织架 构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 行业研 究员 从以 上三 个方 面对企 业进 行核 心优 势评 估, 根据 评 估 结果 选择 具备 核心优 势 的企业 构建 精选 股票 库。 ? 股票库 调整 为了更 好地 服务 于投 资 , 股 票库内 股票 的估 值状 况和 投资建 议必 须及 时反 映行 业及公 司 基本面 的变 化和 市场 变化 , 因此, 研究 人员 对库 内股 票 进行动 态跟 踪, 并及 时提 出 调整建 议, 经 公 司 股 票 库管 理 小 组 讨论 后 决 定 是 否进 行 股 票 库调 整 , 讨 论 结果 通 知 投 资总 监 和 基 金经 理。 3 、 债券投 资策 略 1) 平均久 期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并据此 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控制 债券 组合 风险 的基础 上提 高组 合收 益。 当预期 市场 利率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4 上升时 , 本基 金将缩 短债 券投资 组合 久期 , 以 规避 债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 下 降时, 本基 金将 拉长 债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以更 大程 度的获 取债 券价 格上 涨带 来的价 差 收 益 。 2) 期限结 构配 置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的判 断,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析 技术 , 本 基金 对债 券市场 收益 率 曲线 的 期 限结 构进 行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 趋势 ,制 定组 合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平 坦化时 ,本 基金 将采 取哑 铃型策 略, 重点 配置 收益 率曲线 的两 端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陡 峭化时 , 采取 子弹型 策略 , 重 点配 置收 益率曲 线的 中部 。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则 采取 梯形 策略 ,债 券投 资 资产 在各 期限 间平 均配置 。 3) 类属配 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债券 的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 税 赋 水平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债 、 央票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之间 的利 差和 变化 趋势 , 制定债 券类 属 配置策 略, 确定 组合 在不 同类型 债券 品种 上的 配置 比例 。 根据 中国 债券 市场 存在市 场分 割的 特点, 本基 金将 考察 相同 债券在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场 的利 差情 况, 结合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的 市场 进行 配置 。 4) 回购套 利 本基金 将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限 定的 比例 内, 适时 适度 运用 回购 交易 套利策 略 以增强 组合 的收 益率 , 比 如运用 回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不同 回购 期限 之间 的套利 进行 低风 险的套 利操 作。 4 、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 制基 金组合 风险 , 获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基 本面 研 究 及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组 合 。 未 来, 随着 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创 新等 ,基 金还 将积 极寻求 其他 投资 机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投 资 策 略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5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沪 深 300 指数 ×60% +上 证国 债指 数 ×40% 本基金股 票投 资的业 绩比 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上证 国 债指数 ,主 要基 于以 下原 因: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 而成 的成份 股 指数,覆盖了沪深 市场六 成左右的市值,具 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和市 场流动 性。沪深 300 指 数 与 市 场 整体 表 现 具 有较 高 的 相 关 性, 且 指 数 历史 表 现 强 于 市场 平 均 收 益水 平 , 具 有良 好 的 投 资 价 值。 该 指 数 由中 证 指 数 公 司在 引 进 国 际指 数 编 制 和 管理 经 验 的 基础 上 编 制 和维 护,编 制方 法的 透明 度高 ,具有 独立 性。 上证 国债指数 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所有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 本,按 照国债发行 量加 权 而 成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编制 合 理 、 透 明、 运 用 广 泛, 具 有 较 强 的代 表 性 和 权威 性 , 能 够满 足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需要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或 市场 推出 代表 性更强 、 投 资者认 同度 更高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 金,但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将在 对宏 观经 济 发展态 势、 证券 市场 运行 环境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进行深 入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6 研究的 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3 、投 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的 匹配 关系 ,本 基金将 在承 担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 选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八)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 投资管 理 业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行 业研 究员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密 切合 作 , 又责任 明确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1 、 策略研 究员 、 行业研 究员 、 债 券研 究员 、 金 融工 程 研究员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2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每月 召开 投资策 略会 议, 决定 基金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和股 票、 债 券的投 资重 点等 ; 3 、 投资总 监每 周召 集投 资例 会,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定 , 结 合市 场和 公司 基本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 基金经 理依 据策 略研 究员 的宏观 经济 分析 、 行 业研 究员的 行业 分析 和个 股研 究、 债 券研究 员的 债券 市场 研究 和券种 选择 建议 、 金 融工 程研究 员的 定量 投资 策略 研究, 结合 本基 金产品 定位 及风 险控 制的 要求, 在权 限范 围内 制定 具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 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通 过; 5 、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 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 易指 令; 6 、 交易部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交 易指令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7 、 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负责 完成 有关投 资风 险监 控报 告及 内部基 金业 绩评 估报 告; 8 、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 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 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 资决 策; 基金管 理小 组在 确保 基金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 根据环 境的 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合理 的调整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7 2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8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8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 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60,960,896.10 77.36 其中: 股票


1,160,960,896.10 77.3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19,937,676.40 14.66 其中: 债券


219,937,676.40 14.6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5,665,991.52 7.04 7 其他资 产


14,132,383.46 0.94 8 合计





1,500,696,947.48





100.00 注: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各项 目公允 价值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例 分项 之 和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0,644,715.00 1.40 C 制造业 974,887,341.14 66.1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0,096,000.00 2.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247,279.80 0.4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23,770,360.16 8.3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315,200.00 0.3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60,960,896.10 78.72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2553 南方轴 承 6,300,000 137,088,000.00 9.30 2 300049 福瑞股 份 2,200,000 136,862,000.00 9.28 3 600771 广誉远 3,250,141 115,542,512.55 7.83 4 300324 旋极信 息 1,100,000 72,688,000.00 4.93 5 300077 国民技 术 1,804,704 71,736,984.00 4.86 6 600839 四川长 虹 10,900,000 65,618,000.00 4.45 7 002022 科华生 物 2,000,000 63,520,000.00 4.31 8 300068 南都电 源 4,600,136 60,813,797.92 4.12 9 300325 德威新 材 3,649,924 54,821,858.48 3.72 10 300135 宝利沥 青 3,404,340 52,903,443.60 3.59 4、报告期 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0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33,359,000.00 9.0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86,578,676.40 5.87 8 其他 - - 9 合计 219,937,676.40 14.91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630,000 86,480,100.00 5.86 2 1180053 11 宝 城投 债 500,000 51,880,000.00 3.52 3 088043 08 湘 有色 债 500,000 50,600,000.00 3.43 4 1280247 12 常 交通 债 200,000 20,844,000.00 1.41 5 1080100 10 金 阳债 100,000 10,035,000.00 0.68 6、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无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均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内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88,726.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940,725.7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05,457.62 5 应收申 购款 2,897,473.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32,383.46 (4) 报告 期末 无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本报 告期 内未 获得 因 股权分 置改 革被 动持 有的 权证, 无主 动投 资的 权证 。 (6) 本报 告期 末权 证持 有 情况: 无。 (7) 本报 告期 内及 本报 告 期末没 有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1 7、开放式基金份额 变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1,154,039,770.98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202,311,570.30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523,974,939.54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额 减少 以"-"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832,376,401.74 8、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9 年 10 月 28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的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35.58% 1.4% 9.48% 1.1% 26.1% 0.3% 过去六 个 月 32.54% 1.48% 37.44% 1.04% -4.9% 0.44%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108.74% 1.25% 25.61% 0.84% 83.13% 0.41%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2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 强 制执 行。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估 值;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进 行估 值; 4)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4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 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5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6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7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 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8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9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50% , 收益 分配 比例 以期 末 可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 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期末 资产 负 债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4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基金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0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 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1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数 ,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数 ,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2 3 、 上 述 ( 一 ) 中 3 到 8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管费 率 。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六)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3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4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招募 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5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本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指定 报刊、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6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电 子文 本报中 国证 监会 、 书 面报 告 报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7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21) 本基 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8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9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支主 动型 的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通过 合理的 动态 资产 配置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并保 证充 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充分 挖掘 和利 用中 国经济 结构 调整 过程 中的 投资机 会, 谋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0 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6)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 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3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二) 管理 风险 (1)在 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因素 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三)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1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存在 大类 资产配 置风 险。 在大 类资 产配置 中会 受到经 济周 期 、 市场 环境 、 制 度建 设等 因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偏 离最 优 化 水平, 这可 能为 基金 投资 组合绩 效 带 来风 险。 本基 金在股 票投 资过 程中 坚持 买入并 持有 的策 略, 同时 配合 主动投 资管 理, 通过 核心 优势评 估甄 选股票 。 然而 采用定 量和 定性相 结合 的 方 法 进 行 的 核 心优 势 评 估 带有 一 定 的 主 观性 , 将 给 基金 在 个 股 投 资决 策 中 带 来一 定 的 不 确定 性, 因 而存 在个 股选 择风 险 。 本基 金在 债券 投资 过程 中 , 由于 债券 的投 资价 值 受 到 利率水 平、 信用评 级等 多因 素的 影响 ,因而 债券 投资 策略 也面 临一定 的个 券选 择风 险。 (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2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 规 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②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③ 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④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⑤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 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3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4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5 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 获 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 )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4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7 )自 行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选 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 依据销 售代 理协议 和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2)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资 、 融券 ; 13)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由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6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7 24)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 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8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履行 其义 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9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代销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 易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4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而有 所 改变。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0 1 )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1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 形 式; 4 ) 议 事程 序; 5 )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 表 决方 式; 8 )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2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 会议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1 )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经 核对 、 汇总 ,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 ②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凭 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 )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②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收 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④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3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 , 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 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 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 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 议事 程序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4 1 )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代 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2日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容 进行 表决 。 6、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2 )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5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会议主 持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如 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 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但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集 人, 由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6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4)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容变 更的 事项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②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③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 人分 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④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7 ⑤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的 。 (2) 、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金 管理 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成立日 期: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9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15%~65%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并 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0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8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1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两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2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及 基 金 托 管人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的 赔 偿 。 因 投资 流 动 受 限证 券 产 生 的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之外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 方 案 以 及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限 制 要 求 的原 因 导 致 本基 金 出 现 风 险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实 际投 资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3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4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5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 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6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 财 产所有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7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8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一)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 准 确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和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基金 管理 、 基金 份额 托管 和转 托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管 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登 记和 派发 、基 金交 易份额 清算 、基 金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 交 收等业 务。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五) 信息 查询 服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 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六) 主动 通知 服务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9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等。 (七)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八) 信息 定制 服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九) 投诉 建议 受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十) 客户 服务 中心 联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http://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 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0





二十 一、其 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的有 关公告(自招募说明 书公 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 截止 日)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2-10-08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要 2009-10-09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09-10-09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2009-10-09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09-10-09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09-10-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09-10-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09-11-0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09-11-1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09-11-21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一次 分红公 告 2009-11-2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09-11-2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09-12-05 中邮核 心 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二次 分红公 告


2009-12-0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09-12-12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09-12-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代 销机 构网 上申 购基 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09-12-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申 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09-12-1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09-12-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暂停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0-01-04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09 年 年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及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10-01-04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 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1-15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09 年 度第 4 季度 报告 2010-01-22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1-29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1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2-12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2-26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3-05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3-12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3-19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三次 分红公 告 2010-03-24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09 年 年度报 告 2010-03-26 关 于 恢复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日 常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0-03-26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 行网 上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03-2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0-03-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招 商证 券网 上申 购基 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0-03-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03-2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参 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网上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0-03-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华 泰联 合证 券网 上申 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0-03-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工 商银 行个 人电 子银 行 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0-04-0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暂停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0-04-13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 度第1 季度 报告 2010-04-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0-04-21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4-23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5-07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6-04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2010 年 第1号) 2010-06-12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6-18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0年半 年 度最 后一 个 交 2010-07-01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2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7-02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7-16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 度第2 季度 报告 2010-07-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0-07-21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7-30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8-13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8-27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0-08-28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09-10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2010-10-22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 度第3 季度 报告 2010-10-28 关 于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参加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11-0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参 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网上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0-11-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南 京证 券网 上申 购基 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0-11-08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0-11-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等电子 渠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0-11-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安 信证 券网 上申 购基 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0-11-08 关 于 恢复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日 常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0-11-08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2010 年 第2号) 2010-12-1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12-3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参 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网上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0-12-31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四次 分红公 告 2010-12-31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0年年 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及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11-01-04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1-01-04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0年第4季 度报 告 2011-01-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获 配广 西柳 工 机械 股份 有限 公司 (000528 )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2011-01-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1-03-08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 年度报 告 2011-03-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工 商银 行个 人电 子银 行 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1-04-01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1年第1季 度报 告 2011-04-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 定投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1-05-2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农 业 银 行 定投 、定 赎业 务及参 与相 关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1-05-24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2011 年 第1号) 2011-06-11 中 邮 基金 旗下 产 品 参加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 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06-29 关 于 中邮 基金 旗下 产品 参加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6-29 关于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产 品延 迟参 加中 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07-01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1年半 年 度最 后一 个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2011-07-01 关 于 中邮 基金 旗下 产品 恢复 参 加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7-05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年第2季 度报 告 2011-07-2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首创 证券 、 国 金证券 、 民 生证 券、 长江证 券、 平安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8-06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1-08-2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江海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9-05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年第3季 度报 告 2011-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11-29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2011 年 第2号) 2011-12-1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邮 储 银行 、农 业银 行、国 泰君 安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9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1年度 最 后一 个自 然 日 净值公 告 2012-01-04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年第4季 度报 告 2012-01-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全 部基 金产 品参 加中 信 银行 、平 安银 行定投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2-02-14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4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 年度报 告 2012-03-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参 加工 商银 行个 人 电子 银行 申购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03-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3-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上 申购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04-07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年第1季 度报 告 2012-04-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农 业银 行 网上 银行 代理 销售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4-2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邮 储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4-27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第1 号) 2012-06-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中 国 银行 、交 通银 行、中 信银 行、 江苏 银行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06-28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半 年度 最后一 日净 值公 告 2012-07-0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产 品延 迟参 加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07-04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年第2季 度报 告 2012-07-1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2-0-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2-08-02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基金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12-08-09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2-08-25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2-08-2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投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2-09-0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2-09-2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中 国农 业 银行 网上 银行 代理销 售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延 期的 公告 2012-09-28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年第3季 度报 告 2012-10-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11-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2-12-06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第2 号) 2012-12-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邮 储 银行 、中 信银 行网上 交 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12-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2012 年12 月31 日资产 净值 公告 2013-01-0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东 方证 券、 方正 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2013-01-12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年第4季 度报 告 2013-01-22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02-0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数 米基 金 销售 公司 网上 交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3-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数 米基 金销 售公 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3-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长 期停 牌 股票 估值 调整 情况的 公告 2013-03-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工 商银 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03-29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 年度报 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 年度报 告 2013-03-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04-0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网上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4-0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基金 电子 交易 平台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4-1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04-18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年第1季 度报 告 2013-04-20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2013 年 第1号) 2013-06-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2013 年6 月30 日 资产净 值公 告 2013-07-0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交 通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7-0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深 圳众 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7-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7-13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年第2季 度报 告 2013-07-17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3-08-2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浙 江同 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08-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 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海 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08-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3-08-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2013-09-07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6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诚 浩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平 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9-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3-09-2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0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深 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中 期时 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华 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晋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投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3-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晋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10-25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年第3季 度报 告 2013-10-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3-11-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3-11-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12-03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2013 年 第2号) 2013-12-0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12-2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1-17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年第4季 度报 告 2014-01-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2-1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一 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2-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4-03-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北 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及定 投申 购活 动的公 告 2014-03-11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03-2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华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 定投 申购 活动 的公告 2014-03-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 年度报 告 2014-03-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工 商银 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3-3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浙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及定 投申 购活 动的 公告 2014-04-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4-04-08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年第1季 度报 告 2014-04-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04-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5-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6-03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06-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交 通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07-01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年第2季 度报 告 2014-07-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08-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08-19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4-08-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9-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10-24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年第3季 度报 告 2014-10-2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0-2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宜 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 京) 有限 公司 、北 京创 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0-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4-10-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11-04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11-0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11-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11-2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兴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2014-11-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4-11-27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4-11-27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 第2号) 2014-12-11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年第4季 度报 告 2015-01-2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2-2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0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齐 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3-14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告 2015-03-19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年度报 告 2015-03-2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工 商银 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3-31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年第1季 度报 告 2015-04-22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其 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三 、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中 邮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9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