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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金融(502036)

互联金融: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大 成 中 证 互联 网 金 融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 融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互 联网金 融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 融 B 份额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互联网 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 网金融 A 份额、互联 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但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或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 止基金 份 额的 上市,但 因本基 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而 被上海 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互联 网金融 份额的 申购费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增 加或减 少份额 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3、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 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五)通知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六)会议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通讯方 式开会 及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用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 集人予以记录,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以通讯书面方式作出有效表决。 (4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亦 可采用 网络、 电话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 示, 有效的 互联网 金融份 额、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互联 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互联网金 融 B 份额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份 额、互 联网金融 A 份 额、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和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互联网金融 份额、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互联 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 融 A 份额、互联网金 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5)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互联网 金融份 额、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 额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 一)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互 联网金 融 B 份额的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互 联网金 融 B 份额的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效;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转换 基 金 运 作 方式、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终止运作、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足 50,000 元的, 按 50,000 元计算)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 计算。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季 前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标的指 数供应商。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相关税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 小板、 创业板 股票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 )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对上述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两 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互联网金融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2、 在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互联 网金融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互联网金融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 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值; 3、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与互联网金 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以及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 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 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 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互联网金 融份额、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交仲 裁。若 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